气象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气象法律法规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气象法律法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8.02•【字号】新政办[2001]122号•【施行日期】2001.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气象法律法规的通知(新政办〔2001〕122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气象事业是社会基础性公益事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保障作用。
办好气象事业是各级人民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是事关全局、带有先导性、基础性和战略性的任务。
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气象事业的快速发展将对我区防止和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保护大气和生态环境,保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条例》(以下简称气象法律法规),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气象工作的重要作用,加大对气象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1.要充分认识气象工作的重要作用。
气象事业是基础性公益事业,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我区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气象事业与自治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各族人民生活的关系更加密切,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日益显著。
政府关心气象就是关心老百姓,办好气象公益事业是政府的重要职责。
各级政府要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
2.要切实加强气象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已实施一年多了,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广泛开展了气象普法宣传教育,提高了各级领导和广大群众对气象法律法规重要性的认识。
但宣传还不够广泛、深入,社会上违反气象法律法规的行为还时有发生。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局令第6号【发布部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0.02.03【实施日期】1990.1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民航局令第6号一九九0年二月三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三章航空气象观测第一节机场观测第二节高空风观测第三节雷达探测第四节飞机观测第四章飞行气象情报第一节飞行气象情报的分类第二节飞行气象情报的组织供应第三节飞行气象情报的传递第四节气象资料的收集与图表的制定第五章航空天气预报第一节天气分析第二节航空天气预报的编制和发布第三节航空天气预报的范围和时效第六章重要气象情报、机场警报和风切变警报第一节重要气象情报第二节机场警报第三节风切变警报第七章航空气象服务第一节航线飞行第二节通用航空作业飞行第三节训练飞行第四节航班气象服务方法第八章资料与科研第一节气象资料的收集与处理第二节气象科研工作第九章气象仪器设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是组织与实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的依据。
民航各级领导、全体气象人员和使用部门均须遵照执行。
凡民航气象的各种规范、细则、手册等均应符合本规则。
第二条民用航空气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搜集、整理、分析气象情报、资料,及时准确地提供飞行所需的气象情报,为保证飞行安全、正常和效率服务。
第三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工作,必须贯彻“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的方针。
在组织与实施气象服务中,应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精心组织、精心观测、精心预报。
第四条民用航空气象业务工作,接受国家气象局的行业管理,应当立足现有条件,加强业务建设。
有计划地补充、培养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加强与国内气象部门的联系,大力开展技术革新和科研活动,不断提高气象人员的技术素质;积极引进并开发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和装备,逐步实现民用航空气象预报方法客观化、气象观测自动化和气象情报传递现代化;根据国际、国内飞行需要,合理设置民航各级气象台、站,全面规划,明确分工,形成一个大、中、小相结合的气象服务体系。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部门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部门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14.08.08•【文号】气发[2014]68号•【施行日期】2014.08.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部门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气发〔2014〕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现将《气象部门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8年5月4日中国气象局印发的《气象部门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气发〔2008〕166号)同时废止。
中国气象局2014年8月8日气象部门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实现气象部门应急预案的科学、规范化管理,提高气象部门应急保障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办公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级气象部门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气象部门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查、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应急预案编制要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紧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分类和内容第六条气象部门应急预案体系由国家、省、地、县四级应急预案构成,包括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气象保障应急预案、部门内部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案等三类。
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是各级气象部门依据本级政府气象灾害专项应急预案及所涉及的部门职责,为应对重大气象灾害,组织管理、指挥协调所管相关应急资源的应急行动计划和程序规范,必要时可根据应对响应需要制定分灾种应急预案。
民用航空气象法规

民用航空气象法规简介民用航空气象法规是指为确保民用航空安全和顺利运行而制定的一系列法规和规章。
航空气象是指地面和大气中的气象现象对航空活动产生的影响以及航空器对气象现象的敏感性。
民用航空气象法规的作用航空气象对民用航空运行的影响非常大,航班的起飞和降落都受到气象条件的限制。
民用航空气象法规的主要目的是保证飞行员和航空业从业人员能够准确了解天气状况,提前做出相应的飞行决策,确保飞行活动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航空气象法规还规定了航空气象数据的收集、分析和传输方式,以便飞行员和航空业从业人员能够及时获取准确的气象信息。
民用航空气象法规的内容民用航空气象法规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气象设备要求民用航空气象法规对气象设备的要求非常严格。
航空气象数据是飞行决策的重要依据,因此,必须确保气象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法规规定了各种航空气象设备的性能要求、安装位置和维护方法等。
2. 气象数据收集和分析民用航空气象法规要求航空气象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工作必须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
气象数据包括气象观测数据、雷达数据、卫星云图等。
接收到的气象数据必须经过分析处理,生成准确的气象报告和预报,以供飞行员和航空业从业人员参考。
3. 气象信息传输民用航空气象法规规定了气象数据的传输方式和时效要求。
气象数据必须能够及时传递给飞行员和航空业从业人员,以便他们做出相应的飞行决策。
在无线电通信技术发达的今天,航空气象数据可以通过各种方式传输,包括航空气象通信系统、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网络等。
4. 飞行规定和限制民用航空气象法规还规定了在不同气象条件下的飞行规定和限制。
根据气象条件的不同,民用航空运行可能受到各种限制,如低能见度运行限制、高温限制、大风限制等。
这些限制的目的是保证航班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民用航空气象法规的执行和监管民用航空气象法规的执行和监管由国家民航主管部门负责。
该部门制定和发布民用航空气象法规,并对民航业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气象公司管理制度

气象公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气象法》、《行政法规》和国家气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气象公司的所有员工,包括管理层、技术人员、办公人员等。
第三条气象公司管理制度的宗旨是规范公司内部管理,建立科学、严格、高效的工作管理制度,为公司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第四条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管理制度,不得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五条公司领导必须带头遵守公司管理制度,确保制度的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气象公司设立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部门、办事处等职能部门。
第七条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计划和管理规定。
第八条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组织召开,成员包括部门主管和办事处负责人。
办公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业务决策。
第九条各部门和办事处负责具体的业务工作,必须按照公司的经营计划和管理规定开展工作。
第十条公司内部设立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业务资金、资产使用等进行监督和审计。
审计部门负责向总经理办公会汇报审计结果和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章岗位职责第十一条公司设立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主管、办事处负责人、技术人员、办公人员等职位。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长负责领导董事会,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和战略规划。
第十三条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统筹协调各部门和办事处的工作。
第十四条部门主管负责部门的业务管理和技术研发工作,制定部门的工作计划和目标。
第十五条办事处负责人负责办事处的业务开展和管理工作,确保办事处业务的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技术人员主要从事气象预报、气象观测、气象研究等工作,与其他部门配合完成公司业务目标。
第四章工作制度第十七条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的工作制度和纪律,严格按照工作时间安排和职责分工进行工作。
第十八条公司实行考勤制度,所有员工必须按时上下班,不得早退、迟到和早退。
第十九条公司执行绩效考核制度,对员工的工作业绩进行评估,对表现突出的员工实行奖励,对工作不力的员工进行处罚。
气象法律法规体系概述

一、气象法律法规体系
3. 气象方面的部门规章(22部,有效17部):
• 1 气象行政处罚办法 • 2 气象行政复议管理办法 • 4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 • 6 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 • 7 气象探测环境与设施保护办法 • 9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12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 • 13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 • 14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 15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16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 17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修改决定 • 18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 • 19 气象行政处罚管理办法修订决定 • 20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 21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 22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
三、气象法律法规主要内容
1.气象事业发展的保障法律制度 ——明确了气象事业的性质:基础性公益事业 ——将气象事业纳入中央和地方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计划及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 要所建设的地方气象事业项目,其投资主要由本级财政 承担。 ——气象台站在确保公益性气象无偿服务的前提下,可 以依法开展气象有偿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关心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艰苦 贫因地区、艰苦地区和海岛气象台站建设和运行。
(三)部门规章28部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 2.《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修订) 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修订) 4.《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修订) 5.《气象设施管理办法》 6.《气象探测管理办法》 7.《空间天气监测与预报预警管理办法》 8.《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修订) 9.《提供和使用气象资料管理办法》 10.《气象预报员资格管理办法》 11.《气象信息员管理办法》 12.《气象影视节目制作管理办法》 13.《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资格管理办法》 14.《风能太阳能监测预报管理办法》 15.《气候资源普查与区划办法》 16.《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17.《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管理办法》 18.《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办法》
气象部门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
气象部门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1992.07.20•【文号】•【施行日期】1992.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气象部门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1992年7月20日国家气象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国家秘密,有利于对外开放,促进气象工作的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气象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气象部门保密工作,必须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分口管理、逐级负责、密切协同的原则。
第三条保守国家秘密是气象部门每个干部、职工的义务。
对泄密或者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负有制止、举报和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气象部门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规,落实各项保密措施,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和检查。
第五条各级气象部门负责归口管理、指导本地区和本单位气象工作中的保守国家秘密工作,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当地保密工作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国家气象局、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气象院校应成立保密委员会。
国家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应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
国家气象局各职能机构应有一名司局级和一名综合处领导负责保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保密日常工作。
保密委员会主任和保密领导小组组长由单位领导兼任,保密委员会和领导小组成员分别从业务管理、涉外和涉及国家秘密较多的单位产生。
第七条保密委员会和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保密办公室或指定专人负责保密日常工作。
保密办公室或负责保密日常工作的人员可设行政办公室或综合处内。
第八条国家气象局保密委员会在国家气象局党组的领导下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决定,制定本部门有关保密工作政策,组织、指导国家气象局各职能机构、直属单位及本部门具体落实。
气象行政执法
气象行政执法安化县气象局行政执法主体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安化县气象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五条安化县气象局行政执法依据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2、《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台站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的;”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2、《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的;(三)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的;”3、《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气象服务工作暂行规定-
气象服务工作暂行规定正文:---------------------------------------------------------------------------------------------------------------------------------------------------- 气象服务工作暂行规定(1987年11月1日国家气象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发展气象服务工作,不断提高气象服务的效益,使之更好地服从于服务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发展的总目标,根据气象工作的方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护人民和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是气象工作的宗旨,是全体气象工作者的共同职责。
第三条气象工作应全面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以农业服务为重点。
第四条气象服务力求准确、及时、优质,把提高服务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放在首位。
第五条为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大力加强公益服务的同时,要积极发展专业有偿服务。
第六条地方气象服务工作由气象部门和地方政府双重领导。
为地方的气象服务由各级地方政府负责领导和布置,服务重点按当地经济建设的特点确定。
气象科技扶贫是具有重要的政治和经济意义的专业气象服务,在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贫困地区应为气象服务的重要任务。
第二章服务的分工和协作第七条气象服务体系原则上按行政区划布局,以便为各级政府和各地经济建设服务。
省会(自治区首府)所在市未设置气象台的原则上不再单独设立气象台,由有关省(自治区)气象台负责该市气象服务。
地区行署所在县,亦照此办理。
第八条气象服务体系分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和县4个层次,各自负责责任区内的气象服务工作。
气象服务责任区原则上按照行政区划分,其中:(一)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公开发布的天气预报、警报的范围一般以责任区内的为主;(二)为当地政府部门或专业部门特殊需要而提供的内部气象服务,其范围可不受责任区的限制;(三)海洋天气预报、警报的服务责任区按国家气象局有关规定执行。
气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气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气象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气象部门各级单位、各部门及全体员工。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1. 气象部门各级领导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 各部门负责人要加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3. 员工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对本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四、安全生产管理措施1.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新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岗前培训,熟悉本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2)定期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2. 安全生产检查(1)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即整改,确保整改到位。
3. 防灾减灾(1)制定防灾减灾预案,明确应对措施。
(2)加强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提高公众防灾减灾意识。
4. 应急管理(1)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确保应急处置及时、高效。
(2)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5. 防雷安全管理(1)加强防雷设施建设,确保防雷设施安全有效。
(2)定期对防雷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奖惩措施1.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理。
六、附则1. 本制度由气象部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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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气象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是指与气象事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旨在规
范和管理气象事业的运行和发展。
以下是对气象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详细介绍。
一、气象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该法规定了气象事业的基本原则、任务和职责,明确了气象事业的组织体制和管理制度,规范了气象观测、预报、服务等方面的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灾害谨防法》:该法规定了气象灾害的预防、监测、
预警、救灾等方面的工作,强调了气象灾害的防范和减轻灾害损失的重要性。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该办法规定了气象行政许可的
范围、程序和条件,明确了气象行政许可的管理要求,保证了气象行政许可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观测站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气象观测站的设置、建设、运行和管理等方面的要求,保证了气象观测站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气象部门规章
1.气象观测规程:该规程详细规定了气象观测的方法、仪器设备的使用、观测
数据的处理和报送等方面的要求,确保了气象观测工作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2.气象预报规程:该规程规定了气象预报的方法、技术和流程,明确了气象预
报的要求和标准,提高了气象预报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气象服务规程:该规程规定了气象服务的内容、范围和方法,明确了气象服
务的要求和标准,提供了准确、及时、全面的气象服务。
4.气象灾害谨防规程:该规程规定了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救灾等方面的工作,明确了气象灾害谨防的要求和措施,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以上是关于气象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详细介绍。
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出台和实施,对于规范和管理气象事业的运行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通过遵守和执行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保证气象事业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气象服务的水平和质量,为社会和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气象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