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关于颁发《煤炭行业科研创新成果验收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关于颁发《煤炭行业科研创新成果验收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公布日期】2001.11.15•【文号】中煤协会[2001]38号•【施行日期】2001.1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关于颁发《煤炭行业科研创新成果验收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中煤协会[2001]38号)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煤炭行业科研创新成果的验收鉴定工作,适应机构改革的新形势,规范煤炭科技成果管理,进一步加大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力度,我协会组织行业专家制订了《煤炭行业科研创新成果验收鉴定办法(试行)》,现颁发执行,请各单位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报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2001年11月15日煤炭行业科研创新成果验收鉴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加强煤炭行业科研创新成果的验收鉴定工作,正确判别成果的质量水平,加速其推广和转化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家经贸委《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原国家科委《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创新成果验收鉴定是指行业综合性部门聘请有关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研创新成果进行全面审查、评价技术水平及市场前景,社会及经济效益,并做出相应的结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研创新成果”是指科学研究机构、企业、学校及学术团体和个人完成的新技术、新工艺、新理论、新产品、新材料。
第四条科研创新成果的验收鉴定应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注重质量的原则,保证验收鉴定工作的严肃性、科学性、公正性。
第五条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代表煤炭行业,统一归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煤炭行业科研创新成果的验收鉴定工作。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组织验收鉴定的科研创新成果将作为参加“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评选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验收鉴定范围第六条煤炭行业或其它行业科学研究机构、学校、企业、学术团体和个人完成的在煤炭行业中具有独创性、新颖性、适用性,推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的新技术、新理论、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
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煤炭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煤炭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煤炭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1999年5月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为加强煤炭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的管理,促进煤炭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以建标(1999)1号文件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结合煤炭行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情况,特制定《煤炭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煤炭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炭建设工程价格行为,合理确定煤炭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以下简称工程价格),保障工程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以下分别简称甲方、乙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煤炭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法规、规定,结合煤炭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煤炭行业国有和集体单位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价格系指按国家和煤炭行业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格。
第四条国家煤炭工业局规划发展司及受国家煤炭工业局委托的煤炭工业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煤炭行业的工程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价格的构成。
(一)工程价格由直接工程费(直接定额费、井巷工程辅助费、安装工程定额外材料费、其他直接费、临时设施费和现场管理费组成)、间接费(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和其他费用组成)、利润、价差、劳动保险费和税金构成。
关于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煤矿支护专业委员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的通报

关于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煤矿支护专业委员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的通报各有关单位: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煤矿支护专业委员会2009年3月10日,在宁波召开了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王广德副会长出席了此次大会,并做了重要讲话。
王会长在讲话中肯定了煤矿支护专业委员会第二届理事会的工作,对第三届理事会的工作提出了要求和希望。
他在讲话中总结分析了煤炭行业经济运行的基本态势,坚定了与会代表迎接挑战共度时艰的信心和勇气。
在这次会员代表大会上,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人事培训部王虹桥主任主持了煤矿支护专业委员会的换届选举。
经与会代表表决通过,选举产生了以中国煤炭工业协会行业协调部主任陈奇为煤矿支护专业委员会主任的新一届委员会,表决选举产生了新一届理事会。
煤矿支护专业委员会主任陈奇做了题为 坚持科学发展观,开创煤矿支护改革新局面 的工作报告。
工作报告总结了第二届理事会的主要工作,明确了第三届理事会的工作重点,强调了要在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煤矿支护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的指导、规范下积极开展工作,煤矿支护专业委员会要成为科研院所、煤炭生产、设备制造之间的桥梁纽带,进一步发挥促进煤矿支护技术改革,实现安全生产的积极作用。
强调了要积极发挥专家组的作用,专家应成为学术、科研的带头人,新技术的探索、推广、实践者。
煤矿支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晨春翔宣读了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煤矿支护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审定稿) ,经大会表决通过。
该工作规则将指导、规范煤矿支护专业委员会工作。
会上同时宣布,1999年8月21日煤矿支护专业委员会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煤矿支护专业委员会章程 废止。
煤矿支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何清江宣布了聘请专家组及专家组组长、副组长人选名单。
大会表决通过何满潮教授任专家组组长,王方荣研究员、康红普研究员、张农教授任副组长。
煤矿支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李佩全宣布了2008年振华杯!煤矿支护先进个人名单,并向获得振华杯!煤矿支护先进个人称号的代表颁发了证书、奖金。
中国机电一体化技术应用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中国机电一体化技术应用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机电一体化技术应用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分支机构管理,促进分支机构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号)和《中国机电一体化技术应用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支机构是本会根据行业发展和业务活动需要,依据行业或专业范围划分或会员组成特点,经本会理事会批准设立的从事某专业、某领域或某专项事业及服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分支机构是指本会所属的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标准委员会、业务发展中心、代表机构及本会代管的国际标准组织中国办事机构等。
第三条分支机构是本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遵循本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任务,接受本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的领导与监督,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
本会所属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如上海分会、广东分会)。
第四条本会履行所属分支机构法人主体责任,为分支机构开展业务、发挥作用创造有利条件和宽松环境,引导和促进分支机构积极履行职责,规范发展。
第五条分支机构不得对外签署合作协议、经济合同以及任何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分支机构开展业务,需要与外单位签订合作协议的,应提交本会秘书处,经秘书长办公会讨论审核批准,以本会名义签署。
第六条分支机构可根据《中国机电一体化技术应用协会章程》、本办法和本会其他相关规定,制定分支机构《工作条例》,作为分支机构开展工作的基本规则。
分支机构《工作条例》内容一般应包括业务范围、组织机构、会员和会费、财务管理等。
有会员的分支机构,《工作条例》经分支机构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报本会批准后实施;没有会员的分支机构,《工作条例》经分支机构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本会批准后实施。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选煤分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在京召开

张绍强理事长代表第五届理事会 作 了题 为 《 努 力搭建服 务平 台,依托科技 创新 ,推进 煤炭 清洁高效利 用,建设世 界
选煤强 国》 的工作报 告。报 告回顾 了五届理事会 坚持服 务 宗 旨,在 为政府服 务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参与行 业管理 ,为行 业、企 业服务 ,推
动 行 业 健 康 发 展 ,反 映 企 业 诉 求 ,维 护行 业利 益 ,加 强 行 业 自律 , 开 展 国 内 外信 息 技 术 交 流 ,举 办 大 型 展 览 和 论 坛 ,评
五大 工作领 域 :煤炭 洗选 加 工 、清 洁高 效转
化 、节能 环保 、资源 综合 利用 、生态 矿 山建设 。 五 大服务平 台 :政策 研究 与 标 准制 定 、典 型 经验 与示 范试 点 、科 技创 新 与推 广 交流 、专 业 培
训 与技术 咨询 、统计 与信 息服 务 。
个 展会 : “ 中 国国 际煤 炭 加工 利 用 及 煤化
工 展览会 ”
三个 论坛 :“ 中 国选 煤 发 展 ” 、“ 煤炭 深 加工 与低 阶煤 提质 利用 ” 、“ 节 能减排 、循 环经济 与 生 态 文 明建设 ” 三个 方面 的论坛 活动 。
识 ,把 推进生 态文 明建设 作 为统 筹煤 炭节 能 环 保 工作 ,解 决环 境承 载力 和环 境约 束 、实 现绿 色 发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正式挂牌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正式挂牌
朱瑜
【期刊名称】《中国煤炭工业》
【年(卷),期】1999(000)003
【摘要】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于3月18日在京召开。
国家煤炭工业局党组书记、局长张宝明作重要讲话。
国家煤炭工业局领导王显政、濮洪九出席会议。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是在原中国煤炭工业企业管理协会基础上更名产生的。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机构改革的
【总页数】1页(P63-63)
【作者】朱瑜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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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关于印发《煤炭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煤炭工业部关于印发《煤炭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煤炭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4.01•【文号】煤基字[1996]第109号•【施行日期】1996.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预算、决算正文煤炭工业部关于印发《煤炭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1996年4月1日煤基字(1996)第109号)各煤炭工业管理局、省(区)煤炭工业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神华集团公司、华晋焦煤公司、伊敏煤电公司、中煤建设开发总公司,各煤炭设计研究院、煤炭部工程造价管理站:为加强煤炭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概、预算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和保证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质量,部制定了《煤炭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使用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煤炭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炭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概预算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和保证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质量,根据建设部、国家计委、人事部《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和建设部《贯彻〈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炭行业对工程建设领域涉及工程造价的计价、评估、审定、监控及管理等项业务活动,实行概预算人员上岗资格证制度。
第三条凡从事煤炭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银行、咨询、监理、招投标、造价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在其工程经济岗位必须配备具有相应概预算资格的专业人员,并持证上岗。
第四条资格证书是概预算和工程造价管理人员的工作资格凭证。
所有煤炭工程经济文件必须是具有概预算资格的人员编制、审查,并加盖资格专用章。
凡无证人员编审的概预算文件一律无效。
第五条概预算人员上岗资格证书和资格印章,须经行业管理部门统一考试或考核取得。
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修订《贵州省煤矿企业规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修订《贵州省煤矿企业规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煤矿安全监察局,贵州省能源局•【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黔能源煤炭〔2020〕134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其他规定正文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修订《贵州省煤矿企业规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能源煤炭〔2020〕134号各产煤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煤监分局,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强化煤矿管控机制,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煤矿企业办矿、管矿能力,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经研究,对《贵州省煤矿企业规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将《办法》第二条修订为:“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煤矿企业集团公司、独立法人公司和煤矿。
”二、将《办法》第二十条修订为:“独立法人公司(煤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子公司(煤矿)的有关责任人必须严格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对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薄弱、安全保障能力低的煤矿,要加大检查频次,强化安全管控,依法严肃处罚问责,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独立法人公司(煤矿)应编制或审批:矿井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瓦斯治理中长期规划;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年度、季度、月度生产作业计划;年度、季度、月度瓦斯防治计划;年度、季度、月度防治水计划;年度、季度、月度从业人员培训计划;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以及行业法律法规中要求必须编制或审批的事项。
独立法人公司(煤矿)应开展:年度、季度、月度安全检查,年度、季度、月度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一通三防”专项检查,“防治水”专项检查,机电运输专项检查,从业人员培训工作检查,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费用提取以及行业法律法规中要求开展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直管代管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暂行办法
第六章 中介审计机构的选聘共 4 条 ,明确了选聘的标
准、 范围和流程。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共 4 条, 主要对内部审计过程中, 根
Me t al l u r gi c al Fi na nc i al Ac c ou nt i n g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3 . 参与研究制定与财务审计有关的规章制度, 提出内部
应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据被审计单位的检查结果提出奖励和处罚。
第八章 附则共 2 条, 提出文件的解释部门和实施时间。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共 3 条, 主要介绍 内部审计具有的实施财务审计、 开展内控评价等 8 项职责。 包括配合国资委、 财政部 、 审计署等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各类
第一条 为建立和加强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直管代管单位
的内部审计监督机制, 维护国家财经法纪 , 实现内部审计工 作制度化、 规范化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 《 审计署 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以及国资委有关要求 , 结合钢铁
协会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 ,是指内部审计机构或人
对内审工作的部署, 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报本部门、 本单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位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依据领导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 计划或临时交办的审计事项, 考虑具体情况 , 制定审计实施
告、 审定审计报告、 下发审计决议以及申 诉等。
持《 内审办法》 提出的办法: 由钢铁协会内审人员或聘请专家
组成的审计组开展的内部审计,不向被审计单位收取费用;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年报审计由
山西省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省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山西省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煤矿安全培训工作,规范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管理,严格持证上岗,根据《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号令)、《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20号令)、《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工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174号),结合山西省煤炭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安全培训、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安全培训实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管理水平及生产技能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四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
主要负责人是指对煤矿生产经营和安全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
具体指:煤矿企业(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及其分公司、地方煤炭企业集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各类煤矿(公司)矿长(经理)和法定代表人等。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分为A、B、C三类: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指:煤矿企业(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及其分公司、地方煤炭企业集团)安全、生产、机电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各类煤矿(公司)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通风区队长。
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指:各类煤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安全生产区(科、队、井)负责人;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及其分公司、地方煤炭企业集团安全生产部门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外承包煤矿工程施工队主要负责人。
C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指:煤矿井下生产班组负责人,即: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等班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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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公布日期】2004.08.23
•【文号】中煤协会综合[2004]100号
•【施行日期】2004.08.23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
正文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煤协会综合[2004]100号2004年8月23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管理,充分发挥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作用,根据国家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协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支机构是协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本协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分支机构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代表机构是本协会在住所地以外属于本协会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协会开展活动、承办本协会交办事项的机构。
代表机构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第三条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须按照本协会《章程》规定,首先由人事培训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方案,送会长办公会审定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向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后,按照民主程序建立组织机构开展活动。
第四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前应冠以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开展活动
应使用全称。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五条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
各分支机构须在本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
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各分支机构一般均应有挂靠单位,业务由本协会相应部室归口管理,纳入副会长分工管理职责。
第六条分支机构专职人员中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应建立党的基层组织,接受本协会或挂靠单位党组织的领导。
本协会负责各分支机构的纪检监察工作,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处理,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本协会负责监督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及时纠正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违章、违法行为。
第八条每年年初,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须向本协会报送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安排意见,经业务归口部室审核后,报分管副会长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建立报告审批制度。
各分支机构向会员单位印发文件、举办各种会议等须经归口部室审核,商有关部室,报分管副会长批准后,方可实施;事后应向归口部室提交工作报告。
各分支机构不得以各自名义向政府部门提交报告,须先报本协会审核,统一由本协会上报。
第十条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如有涉及外事的活动,应事前按照程序向本协会请示,由本协会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
未经批准不得开展涉外业务活动。
第十一条分支机构负责人。
分会负责人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负责人为主任、副主任。
理事长(主任)、副理事长(副主任)、秘书长人选由各分支机构提出建议名单,报本协会业务归口部室审核后,报告人事培训部,由人事培训部提出人选推荐意见,提交分管副会长批准,并以协会文件批复给该分支机构,履行民主程序。
本协会在职人员可兼任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分支机构负责人职务不纳入本协会干部管理系列。
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由其自
行聘用,报人事培训部备案。
第十二条分支机构负责人,包括理事长(主任)、副理事长(副主任)、秘书长任职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5周岁。
上述人员如为挂靠单位负责人兼职,根据人员变更情况及时更换,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第十三条分支机构原则上不设独立银行帐户,其财务由本协会统一管理。
因特殊情况需要建立银行存款帐户的,只能申请开设一般存款帐户,按审批程序申报批准后设立,并接受本协会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四条各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属于本协会的会员,填写本协会统一制定的会员登记表,由综合部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各分支机构须经本协会批准后,方可收取会费。
其收取的会费属于本协会所有,其中会费的80%作为该分支机构活动经费,20%作为管理费纳入本协会会费收入。
不得向同一个会员单位重复收取会费。
各分支机构应按照本协会统一制定的会费标准收取会费,不得自行确定会费标准,如调整会费标准,须报本协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各分支机构从事技术、信息、咨询服务、课题研究等活动的收入由本协会代为交纳流转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并交本协会5%管理费后,其余部分由各分支机构掌握使用,接受资产财务部的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各分支机构活动经费自行解决。
分支机构经费来源包括其按比例留存的会费、资助和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的有偿服务收取的咨询费,上级或企事业单位委托的课题经费等。
第十八条分支机构办公地点自行解决,所需费用由其收入中列支。
第十九条分支机构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劳保、保险等费用支出均由分支机构自行解决。
第二十条分支机构无能力维持其各项费用开支时,即停止活动,限期在本
协会监督下清理整顿。
本协会根据需要决定其是否继续开展活动,终止活动的分支机构,由本协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代表机构为本协会的派出机构,一般由本协会负担其活动经费。
代表机构的负责人由本协会按照有关程序聘任。
第二十二条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名称、变更住所、变更负责人、变更业务范围时,要按照国家社团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本协会综合部审核,送会长办公会审定,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报送国家有关社团管理部门办理。
第二十三条各分支机构须按时办理年检,每年3月15日前向本协会综合部报送年检报告书。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本协会综合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