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的法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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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公司法清算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民法总则公司法清算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Don't be like a troubled person and tell others about your misfortun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民法总则公司法清算的相关规定有哪些?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总则对于公司的清算等方面作出了更新的规定,由于民法总则是最新颁布的法律条文,因此,很多人对于民法总则公司法清算等问题的规定并不知道。

但是民法总则作为新法效力高于公司法,其中的规定更为重要。

下面就为大家总结了相关的法律知识。

一、民法总则公司法清算的规定第七十条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七十一条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二条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根据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第七十三条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二、对于民法总则公司法清算的理解(一)民法总则赋予企业之外的法人享有破产主体资格破产能力亦即破产的主体资格,是指“债务人能够使用破产程序解决债务清偿问题的资格,亦即民事主体得被宣告破产的资格”。

破产能力涉及的范围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

各国基于不同的社会政策和历史文化背景,对具有破产能力的主体范围作出不同的规定。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

●《民法总则》规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
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根据代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B、委托代理中的授权行为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C、代理人与被代理人订立委托代理合同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D、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可以对抗善意相对人
正确答案:A,B,C。

全民所有制企业能否适用强制清算程序?

全民所有制企业能否适用强制清算程序?

全民所有制企业能否适用强制清算程序?【法院观点】案例一:根据《公司法》第二条以及强制清算制度的规定,强制清算制度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因被申请强制清算公司的企业类型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不属于《公司法》调整范畴,不适用《公司法》规定的清算程序,对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强制清算申请不予支持。

(该案例裁决于《民法总则》实施前)案例二: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没有有关法律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强制清算申请参照适用公司法的规定予以支持。

(该案例裁决于《民法总则》实施后)【案情简介】案例一:A公司于1995年成立,企业类型为全民所有制企业,2009年A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

申请人B公司向法院请求对A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法院认为,强制清算是《公司法》关于清算制度规定的一部分,其适用对象为依照《公司法》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经法院查明,A公司的工商登记企业类型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根据A公司的组织形式,可以确定其不属于《公司法》调整范畴。

因此,B公司主张本案应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强制清算,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于2017年8月据此驳回B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案例二:C公司于1985年成立,企业类型为全民所有制企业,2005年11月2日被吊销营业执照。

申请人D公司向法院请求对C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总则》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因此,D公司作为C公司的债权人,且C公司属于可以强制清算的主体,其公司情形符合强制清算事由,法院于2017年11月裁定受理D公司对C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律师点评】一、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性质。

1.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二条的第一款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

法律出版社王利明《民法》总则笔记

法律出版社王利明《民法》总则笔记

第一章民法的概念,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平等(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3)等价有偿。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1)财产所有关系:(2)财产流转关系:二、民法调整人身关系所谓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所谓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所谓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包括亲属、监护等关系,这些关系表现为民事法律关系则为身份权关系。

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观察、处理民法问题的准绳。

它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是民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反映了市民社会和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表达了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1平等原则所谓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

平等观念是民法得以产生和发展的思想前提。

平等原则首先体现为一项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的准则。

平等原则主要体现为民事主体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

平等原则还体现为一项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准则,即要求民事主体之间应平等相待,这是民法上平等原则的核心和灵魂,也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类型法律关系的根本所在。

2私法自治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私法自治原则强调私人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应取决于个人的自由意思,从而给民事主体提供了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自由。

当然,私法自治原则不是绝对的,民法所确认和保障的自由也不是不受限制的自由。

民法典总则 条款汇总

民法典总则 条款汇总

民法典总则条款汇总一、总则民法典总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一部分,共分为十个章节,涵盖了全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一般规定。

民法典总则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和人格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调整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发展。

二、主要条款1.第一章总则:这一章主要介绍了民法典总则的基本原则,明确了依法平等、自愿协商、公平交易、有偿让与、诚实信用等原则的重要性。

2.第二章自然人权:这一章规定了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和内容,明确了公民的基本人权要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

3.第三章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这一章规定了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设立、法定代表人的权力和义务,以及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益和责任。

4.第四章民事权利与行为能力:这一章规定了民事权利的取得和行使条件,以及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

5.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这一章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和成立条件,明确了民事法律行为的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

6.第六章民事责任:这一章规定了民事责任的种类和承担方式,明确了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则和范围。

7.第七章时间计算:这一章规定了时间计算的一般原则和特殊规定,明确了时间计算的起点和截止点。

8.第八章定义和解释:这一章明确了民法典中的一些专用术语的定义和解释,以便于法律适用的准确性。

9.第九章法律弥补:这一章规定了法律空白的补充原则和方法,以确保法律的适用和实施的完整性和连贯性。

10.第十章适用法律和法的适用:这一章规定了法律适用的原则、方法和程序,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和权威性。

三、总结民法典总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民法典的实施提供了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一般规定的框架。

民法典总则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自然人权、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与行为能力、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时间计算、定义和解释、法律弥补以及适用法律和法的适用等方面的条款。

这些条款的制定旨在保护公民的基本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为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提供稳定和可靠的法律保障。

论机关法人制度

论机关法人制度

2019年10月第16卷第10期Oct.2019Vol.16No.10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论机关法人制度吴永盛(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摘要:小法人应是公法意义上的概念,是区分行政主体的标准之一。

由于我国并未实际确立起公法人与私法人的分类,故机关法人这一概念不仅在民法上被赋予了传统的法人规范意义,而且在行政法上扮演了公法人的角色,具有了公法上的意义”机关法人的成立条件包括该组织属于机关或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有独立的经费,并不须参加特定的民事活动或经核准登■记程序。

机关法人可从事相应民事活动,如从事商品交换活动而缔结合同等,但仍应遵循我国立法、政策对其活动范围的限制。

机关法人一般情况下以本级预算经费狡立承担责任,上下级机关之间并不负有互担债务的义务。

另外可借鉴域外立法■经验,允许部分机关法人具有破产能力。

关键词:机关法人;公法人;构成要件;民事责任—、弓I言在大陆法系依设立根据、目的不同有公法人与私法人的两种类型划分。

许多国家都在其民事立法当中规定了公权力机关的法人地位匕我国《民法总则》依然延续《民法通则》的做法,于新设的“特别法人”这一类型中规定了“机关法人”。

但是,我们对机关法人与公法人的关系似乎并未厘清,对于机关法人的成立要件、民事活动范围、民事责任承担也仍有待明确。

有鉴于此,遂成本文,希冀有裨益于民法总则机关法人制度之完善。

二、机关法人与公法人概念辨析机关法人是我国《民法通则》所确立的法人类型之一。

对机关法人与公法人的关系,有学者认为两者相类似,甚至有学者认为机关法人就是公法人②。

实际上,通过对两者之间的对比,我们不难发现机关法人与公法人依然存在着差别。

公法人依公法而成立,主要从事社会管理职能,主要作用表现为以人格化的方式确立其独立法律地位,避免公权力机关的僵化气公法人指公法上之法人,即公法上权利义务归属之主体而非民事上之主体地位叫也就是说,公法人的意义只体现在公法上,私法人则应仅具有私法上的规范意义。

民法总则PPT课件


延展到人的生前死后。从出生前还是胎儿时,其继承遗产、
接受赠与等利益就受民法总则的保护。比如,在分割遗腹
子父亲的遗产时,应该为遗腹子留有份额。而人去世后,
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仍会受保护。现实中,侵害
英雄烈士等逝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时有发
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反映强烈,因此民法总则特
这次《民法总则》给善良的做好事的人们一剂镇心丸,对 见义勇为行为的多个情况进行了明确。
譬如:
(1)因见义勇为受损害,由加害人负责,没有加害 人的,谁得好处谁补偿;
(2)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 (3)“可以”还可以理解为,不管见义勇为者受损 13
9.个人信息非法买卖
【法律条文】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 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 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 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 人信息。
.别规定,这种侵害行为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8
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调整为8周岁
【法律条文】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 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 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 行为。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儿童的认知水平比30年前民法 通则制定时,有了显著提高,独立意识更强。为了尊重儿 童的独立意愿,让他(她)们适度参与社会生活,同时维 护交易秩序和安全,有必要适当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年龄下限。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获得不附 义务的赠与,也可以从事买作业本、交学费、借书等与其 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第154条恶意串通制度之探究

《民法总则》第154条恶意串通制度之探究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的基本法规,其中第154条涉及到恶意串通制度,这一制度在刑法中也有涉及。

恶意串通是指多人商定,实施违法行为,以达成共同目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关于恶意串通的制度,在民法总则中有着说法,而在实际应用中也有其独特的作用和意义。

本文将对《民法总则》第154条恶意串通制度进行探究,探讨其内涵和适用,以期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该制度。

我们来看一下《民法总则》第154条的原文:“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以不正当手段串通、欺诈、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因共同侵权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由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条款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规定:一是行为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二是行为方式,包括串通、欺诈、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三是行为结果,即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

从这一条款中可以看出,恶意串通是以不正当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其主要目的在于规制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恶意串通制度的适用范围较为广泛,其适用对象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不限于特定领域或行业。

而恶意串通的手段也包括了串通、欺诈、胁迫或其他手段,这也使得其适用范围更为广泛。

在实际应用中,恶意串通制度主要适用于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例如商业欺诈、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等,这些行为都可能涉及到恶意串通制度的适用。

在司法实践中,针对恶意串通行为的认定主要依据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

需要证明行为人是以不正当手段串通、欺诈、胁迫或其他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这需要通过相关证据和事实来证明。

需要证明行为人的行为确实对他人造成了损害,即存在实际的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

只有在这两个方面都能够得到证明的情况下,才能够认定恶意串通制度的适用。

在司法实践中,恶意串通制度的适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在侵权责任的认定上,恶意串通行为人有义务对他人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这也体现了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和补偿。

民法总则默认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典的开篇之作,是规范民事关系的基本法。

它以基本原则为指导,对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民法总则中的默认法律规定,是指在没有特别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一般性规则。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民法总则中的默认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民事主体1. 民事主体资格民事主体是指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根据民法总则,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法人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2. 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的意思表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根据民法总则,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根据法律规定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

3. 民事责任能力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根据民法总则,民事责任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相对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三、民事法律行为1.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

2.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3. 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1)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等原因,导致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2)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原因,导致民事法律行为可被撤销。

【公务员考试】《民法总则》重点整理版

【公务员考试】《民法总则》重点整理版特别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7年10月1日之前的考试,以《民法通则》内容为准。

2017年10月1日以后的考试,以《民法总则》为准1.【框架结构】民法总则共分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和附则11章、206条。

2.【立法目的】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3.【调整主体】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4.【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5.【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6.【民法行为能力】(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

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7.【住所】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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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法定代表人(第61、62条)
1
定义、地位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 章程的规定,代表 法人从事民事活动 的负责人,为法人 的法定代表人。
2
效果归属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 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 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3
越权行为效力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 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 代表权的限制,不得 对抗善意相对人。
4
职务侵权责任
4
自然人
结社权
法人
5
罗马法:公元3世纪,团体 逐渐发展取得了法律地位。
16世纪初,意大利以及 地中海沿岸城市出现了 一种以海运为主的康孟 达组织,商业合伙形式。
法人起源
1673年,法国商事条例是 公司制度的历史性进步, 正是它的出现和发展初步 形成了公司法人制度。
1896年,《德国民法典》 最早详细规定了法人制度。
法人的民事权 利能力和民事 行为能力,从 法人成立时产 生,到法人终 止时消灭。
法人在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后终止。 法人终止的时间应以注销登记日期为准。 依照法律法规须经批准才能终止的,以 批准或宣布终止之日为终止日。
18
吊销≠注销
19
法人的独立责任(第60条)
独立财产
刺破公 司面纱
独立责任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6
法人的职能
节省交易成本
法人是自然人借以实现特定目的的工具。法人的形成, 是在普通团体的基础上进一步节省交易成本的结果。
降低交往风险
通过财产独立而实现责任独立,构 成个人谋求设立法人的根本动因。
7
02
《民法总则》法人制度的特色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法人制度比较
条文数量
18个
45个
摆脱了单位制度思维
23
法人的终止事由和程序(第68-73条)
终止 事由
清算 程序
注销 登记
法人 终止
24
变化:
将依法被撤销情形纳入了法 人解散的情形,允许行政强 制解散公司;
将法人解散的原因,分为 自愿接受、行政解散和司 法解散;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外, 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非营利法人的清算程序, 还需按照特别规定处理。
法人变更
法人终止
法人能力的开始与终止 法人独并、分立 法人终止事由、程序 法人的解散、清算、破产 法人的分支机构 设立人的民事责任
成立、终止时间的认定
有限公司、股份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 其他企业法人:核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 照之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无须登记的, 批准成立之日;须登记的,核发法人证书之 日;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核发法人证书 之日;机关法人:批准成立、特许成立之日。
顺应了当代市民社会理论的需求 特别法人回应了中国的社会现实
非法人组织的确立扩大了团体人格范围
9
一般 规定
19个
营利
11个
(适用于所有法人) 法人 (营利法人的共同特征)
非营利 法人
9个 (非营利法人的 共性、类型)
特别 法人
6个 特别法人的分类
10
03
法人的基本制度
法定代表人、 设立人的民 事责任、分 支机构
《民法总则》的法人制度
目录
CONTE
NT
01 法人的起源与职能 02 《民法总则》法人制度的特点 03 法人的基本制度 04 法人的登记制度
01
法人的起源与职能
人是最名副其实的社会动物, 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 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 的动物。——马克思
不在城邦生活的人,非神即兽。 离开城邦,人是无法生活的, 甚至不成其为人,如手一旦离 开人体,就不再是手。 ——亚里士多德
法人的登记依据和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 登记管理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
营利 法人
政府编制管理机关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 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事业 单位
非营利 法人
民政部门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 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资企业等。
非企业营利 法人,营利 性民办学校、 医院等。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 农村经济组织法人 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法人的成立(第58条)
法人应当
依法成立。 名称
《公司法》、《企业名称登
01 依法
01
记管理规定》、《社会团体
登记管理规定》、《事业单
06
02
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等。
25
04
法人的登记制度
法人的登记事项
变更登记
合并、分立、组织形态 变更、重要事项变更
注销登记
企业法人名称、住 所、经营场所、法 定代表人、经济性 质、经营范围、经 营方式、注册资金、 从业人数、经营期 限、分支机构。
设立登记
名称、住所、 法定代表人
事业单位法 人名称、住 所、宗旨、 业务范围、 法定代表人、 经费来源等。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须经有关机关 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15
不同类型的法人,成立原则不同。
营利法人
非营利 法人
特别法人
公司类法人:准则主义; 其他企业法人:许可主义
特许主义;许可主 义;特许+许可主义
特许主义;准则主义
16
法人的运营制度(第59-75条)
法定 代表人
权利能力 行为能力
法人住所
法人
05
条件
住所
财产
具有法律意义,是法人承
经费05
03
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
04住
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

和程序,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 称、组织机构、住所、 财产或者经费。 组织机构 决策机构、执行 机构、监督机构。
财产/经费
是法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 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 任的物质基础和财产保障。
合并、 分立
解散、 清算
12
法人的分类
法人
《民法通则》法人的分类
企业法人
非企业法人
机关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13
《民法总则》法人的分类
公司类法人
营利法人
其他企业法人 其他营利法人
法人
非营利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捐助法人
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
全民所有制企业、 城镇集体企业、 农村集体所有制 的乡镇企业、三
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对 外代表公司/单位。造成损 失,有过错,可以被追偿。
21
法人的住所(第63条)
22
法人的合并、分立(第67条)
吸收合并
新设分立
新设合并
派生分立
法人合并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 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 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 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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