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机构设置
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检察权PPT课件

点评:
把握思考方向
公民的范围
人民监督员制度
“检察机关监督别人,谁来监督检察机关?” 对于这个疑问,人民监督员制度给出了很好的回答。获 得检察机关确定的人民监督员按照一定程序对检察机关 依法办理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工作实施监督. 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促使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形成一种 及时纠错并注重防错的有效机制。据统计,2003年以来, 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的撤案率、不起诉率持 续下降,2007年的撤案率、不起诉率分别比2003年下降 了3.4%和8.4%;2007年对检察人员违纪违法的控告、举 报比2003年下降了37.6%,因违纪违法被查处的检察人 员下降了51.2%。
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摘要)
三是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统一。 ——加强刑事诉讼法律监督,重点解决有罪不究、违法办案、 侵犯人权的问题。 ——积极开展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法律监督,重点解决裁判 不公的问题。 ——强化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法律监督,重点解决超期羁押 和减刑、假释不当等问题。 ——严肃查处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重点解决司法领域中 的腐败问题。 四是坚持执法为民,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注重保障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 ——注重服务和保障民生。 ——注重完善和落实便民利民措施。
11月21日凌晨黑龙江省龙煤集团鹤岗分公 司新兴煤矿发生爆炸事故后,检察机关密 切关注事件进展,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 由渎职侵权检察厅派员介入事故调查,重 点围绕事故背后是否存在官员不作为、乱 作为以及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职务犯罪 展开调查。据悉,高检院调查人员将于今 天抵达事故发生地,会同黑龙江省检察机 关反渎职侵权部门干警联合开展调查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摘要)
人民检察院劳改检察工作细则(试行)

人民检察院劳改检察工作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1987.07.23•【文号】[87]高检发[三]字17号•【施行日期】1987.07.23•【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办法>和<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08年3月23日)废止人民检察院劳改检察工作细则(试行)([87]高检发[三]字17号1987年7月2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结合劳改检察工作实践,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职权任务和工作原则第一条人民检察院劳改检察的职权是:(一)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二)对于劳动改造机关(含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少年管教所、拘役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三)对于直接受理的劳改工作干警、担负看押任务的武警(以下简称武警)的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四)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刑满强制留场(厂)就业人员的犯罪案件和劳动改造机关侦查的罪犯又犯罪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劳动改造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五)对于劳改检察分工受理的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劳改检察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检察劳动改造机关执行有关法律、政策的情况,纠正违反法律、政策的行为,保障国家法律、政策的正确实施;检察罪犯接受改造的情况,打击罪犯的又犯罪活动,维护监管改造秩序,保障惩罚和改造罪犯工作的顺利进行;正确处理罪犯及其家属的申诉和控告,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通过检察活动,对罪犯进行法制宣传和认罪服法的教育;促进文明管理,提高改造质量。
检察机关派出机构的设置及其职权是什么?

检察机关派出机构的设置及其职权是什么?
佚名
【期刊名称】《检察纵横》
【年(卷),期】2012(000)004
【摘要】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和检察工作的需要,检察机关可以在一定行政区域或监狱等特殊场所设置派出机构,以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检察机关的派出机构是检察权有效运行的一项重要组织载体,也是检察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请问,检察机关派出机构有哪些,它们享有哪些职权?
【总页数】1页(P55-5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6.3
【相关文献】
1.铁路检察机关宜为省级检察机关的派出机构 [J], 张德明;李文
2.检察机关公诉职权与审判监督职权的配置 [J], 关宁
3.论检察机关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的合理配置 [J], 李忆;陈龙环;李毅
4.检察机关机构设置及职权划分探析 [J], 戴元国;陈斌
5.检察机关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如何优化配置 [J], 支蕊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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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的改革与完善 唐超琴

试论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的改革与完善唐超琴推动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完善司法责任制,建立符合检察权运行规律的办案体系的要求。
中央政法委、最高检明确表示今年要推进区县级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因此依据现行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设置和承担的检察职能,探讨内设机构改革设置原则,在司改试点院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内设机构设想。
一、检察机关内设部门职责权限的特点及不足首先,业务部门划分标准不一,如有的部门按刑事诉讼程序划分,如公诉、控申;有的按监督职责划分,如侦查监督、刑事执行检察;有的按案件性质划分,如反贪部门和反渎部门;标准混乱造成部门职权缺少整体统筹,通盘考虑,有的职能由多个部门行使,如侦查监督权,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
其次,部门协调配合不够。
工序性构造体现分工负责,而非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如刑事案件的批捕权和公诉权分别由不同部门行使,显然是重复劳动,就一个案件,审查批捕的证据和公诉证据并无本质的差异,批捕阶段收集的证据在公诉也在采用,如物证、书证,现场勘验,视频证据等,变化的不过是言词证据,当然,随着案件侦查的不断深入,可能公诉阶段,证据更为翔实。
有的地方制定捕诉衔接机制,就是加强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的协调配合。
最后,监督制约力度不够。
出于案件质量和办案效果的考虑,侦查监督、公诉、刑事执行检察、刑事申诉检察、案件管理部门对侦查部门的侦查对象、行为、措施及活动虽有制约,但更多的是配合,使职务犯罪案件诉得出,判得了。
即使是刑事案件,捕和不捕案件的处理也是不同的,对逮捕的刑事案件,公诉和侦查监督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尤其捕后引导侦查机关收集证据,最终定罪量刑。
不捕的刑事案件,由于不捕的原因通常就是证据不足、无逮捕必要或不构成犯罪,这几种情形在公诉阶段,分别对应存疑不诉、相对不诉或绝对不诉。
实际捕后不诉就是公诉对侦查监督部门的制约,这种制约是建立在案件质量基础上的,制约保证检察权内部运行的公平、公正,内设部门既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又协调配合,有所制约,共同保障案件质量,只注重案件事实真相,追求实体合法,不顾及程序公正和办案纪律,这样的司法瑕疵案件得不到群众认同和满意。
中国国家权力的组织结构

中国的国家权力组织结构主要体现在国家机构的层级和职能划分上。
以下是中国国家权力组织结构的主要要点:1. 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职能:全国人大是中国最高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立法权、监督权和任免权。
-组成:代表大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为五年。
2. 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职能:国务院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负责行政工作,实施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法规。
-组成: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等组成,由全国人大任命。
3. 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职能: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国的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最高法律的司法解释和对全国其他法院的审判监督。
-组成: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等组成,由全国人大任命。
4. 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职能: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最高检察机关,负责承担对全国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和检察职能。
-组成: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等组成,由全国人大任命。
5. 地方政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职能:负责本地区的行政管理和经济发展,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组成:由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等组成,由各级人大选举或任命。
6.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职能:代表本地区人民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和任免权。
-组成:由各级人大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为五年,由各级人大选举。
7. 其他国家机关:国务院部门、最高法院派出法庭、最高检察院派出检察院等。
这些机构的设置和职能体现了中国的国家权力组织结构。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的国家机构设置和权力结构可能发生变化,具体情况需要参考最新的法律和法规。
论监所检察机构设置之不足与完善

一
、
监 所 检 察 机构 设 置 之 不 足
( ) 驻检 察 立 法 依 据不 足 、 一 派 权威 性 不 高 。 首 先 , 国《 法 》 《 民检 察 院组 织 法 》 明确 了检 察 机关 的法 律 监 督 地 位 和对 刑 罚 执 行 我 宪 与 人 只 予 以监 督 的权 利 , 没 有 规定 检 察 机 关 可 以 向监 狱 、 守所 派 驻 检 察 室 或 者 检 察 院这 种 专 门监 并 看 督 方式 ,现 行 派 驻 依 据 的是 最 高 人 民检 察 院在 18 年 制 定 的 《 民 检 察 院 劳 改 检 察 工 作 细 则 97 人
蜻
20 4 ; 0 0 2 重庆 4 14 ) 0 1 7
2重庆 市人 民检 查院 第一 分院 .
内容摘 要 : 现行监所检察机构设置在一定程度 上影 响和制约检察机 关监督职能的发挥。对此 ,
应 从 立 法上 明确 派 驻 检 察 监督 方 式 以增 强其 权 威 性 ; 将监 所检 察 职 能 定位 为刑 罚 执 行 监 督 和 监 管活 动 监 督 , 立起 以派 驻 检 察 为 主 的 同级 监 督 或 者提 高 一 级 监 督 模 式 ; 清 派 驻 检 察 、 所检 察 、 出检 察 建 厘 监 派
基 金 项 目 :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课题 阶段 性 成 果 , 目编 号 : J0 9 0 。 最 项 G 2 0 C 5
收稿 日期 :0 0 1 — 5 2 1— 0 2
作 者 简 介 : 宏文 , 9 1 ) , 盛 ( 7- 1 , 河南光山人 , 男 华东政法大 学 博 士 生 , 庆 市 人 民检 察 院 法 律 政 策研 究 室 副 主任 ; 重 秦
第八章 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 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 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 体行政行为提起 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二)人民法院的机构设置
6.执行庭(局)(因“审执”分离,有的法 院将执行庭变成执行局)
(二)人民法院的机构设置
B.综合部门 政治部 研究室 办公室 纪检监察室 负责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受理对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 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调查处理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 违纪行为等 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法警支队 负责本院司法警察警务工作、警卫法庭、押解人犯、送达 有关法律文书;配合完成有关刑事执行工作;维护机关秩 序、安全以及其他属于司法警察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最高法禁止法院人员为案件当事人递材料 打招呼
最高法纪检监察部门相关负责人说,规定 进一步细化了法官法中关于法官不得私下 会见案件当事人的规定,明确要求"法院工 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本人审理案件的案件 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其 他关系人",同时要求法院工作人员"因不明 情况或者其他原因接触上述人员并可能引 起社会公众及案件当事人合理怀疑的,应 当自行申请回避"。从源头上构筑起防止人 情干扰的"隔离墙"。
最高法禁止法院人员为案件当事人递材料 打招呼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2月出台了《关于在审 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 干规定》。规定强调,禁止人民法院工作 人员和已退休人员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 人转递涉案材料、打听案情和说情打招呼。
俄罗斯司法体制概述
俄罗斯司法体制概述俄罗斯全称俄罗斯联邦,它是1991年12月以后由原来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国家联盟中“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更名而来。
俄罗斯实行三权分立,司法权由法院行使,其他参与司法活动的机关,如司法部、内务部、检察院、联邦安全局、联邦保卫局、联邦边防局、对外情报局、国家海关委员会、联邦税务警察局以及律师组织等统称为“护法机关”。
检察机关作为一种特殊的国家机关,与法院的关系密切。
由于目前俄罗斯的司法制度正处于改革与完善之中,许多重要的司法制度和司法原则还没有定型。
一、审判体制俄罗斯联邦的司法体系由联邦法院和联邦主体法院两部分组成。
仲裁法院、普通法院和军事法院在全联邦境内都实行统一的等级体系;宪法法院系统则分别由联邦宪法法院和联邦主体宪法法院组成,两者互为独立。
(一)法院设置及管辖1、宪法法院。
宪法法院只在联邦一级设立。
内设两个分院。
主要职权:(1)审理法律文件是否符合宪法的案件;(2)解决职权纠纷案件;(3)根据俄联邦公民的投诉或法院的询问,对具体案件中适用或者应予适用的法律是否符合联邦宪法进行审查;(4)解决俄联邦宪法;(5)对指控俄联邦总统叛国或者犯有其他重大罪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作出结论;(6)立法提案权即向联邦国家杜马提出联邦宪法划归宪法法院管辖的问题的立法动议;(7)行使联邦宪法、联邦条约、联邦宪法性法律、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与联邦主体所赋予的其他职权。
担任法官的条件是:必须是年满40岁、未满70岁的公民;受过高等法学教育并具有15年以上的专业工龄;在法律界享有良好声誉。
2、普通法院。
俄罗斯联邦普通法院由联邦最高法院、各联邦主体、区(市)法院、治安法院以及军事法院组成。
联邦最高法院是普通法院体系中的最高审判机关。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有司法监督权。
联邦军事法院由各军兵种、军区、集团军、舰队军事法院和各军、卫戍区、兵团、分舰队军事法庭组成,不仅接受军事法院的垂直的司法监督外,还要接受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监督。
工作心得:对基层检察院派出机构发展与完善所面临问题的思考
工作心得:对基层检察院派出机构发展与完善所面临问题的思考基层检察院的派出机构,主要是指区、县一级基层检察院依据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工作的实际需要,在特定区域或者场所派驻的履行一定检察职能的机构。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条第3款规定:“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
”这一规定是关于检察机关派出机构设置的基本法律依据。
检察院的派出机构作为检察权有效运行的重要组织载体之一,在我国拥有长远的历史根基和充分的实践基础。
加强对基层检察院派出机构设置问题的研究,具有突出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基层检察院派出机构设置存在的问题检察院派出机构是检察机关履行检察职能的坚实平台,是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重要桥梁,依法合理设置派出机构,符合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的需要,符合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新期待和新要求,符合巩固基层政权和社会发展改革的实际需要,有利于检察机关加强群众工作,有利于检察工作的深入开展,有利于检察职能的有效发挥。
然而,我国基层检察院派出机构的设置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基层检察院派出机构设置的法律依据不明确。
在区、县基层检察院设置检察室主要是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第2条、第4条的有关规定,而这些法律在立法层面上都只能算是“内部工作规定”,缺乏国家层面的立法支持。
这使得派出机构始终处在一种不稳定状态,极大限制了基层检察院派出机构的发展壮大。
而且,这种情况造成的派出机构设置及法律地位的不明确,使得各地在设置基层检察院派出机构的探索过程中,做法和模式各不相同。
(二)基层检察院派出机构的职责权限不清晰。
虽然中共中央办公厅下发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意见》对于检察院派出机构的工作职责有相关规定,但规定得较为宽泛和模糊,使得检察院派出机构在工作开展过程中较难准确地把握自身定位。
工作心得:整合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
工作心得:整合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检察机关重建以来,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历经长久的发展,随着新形势的变化,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与实际工作出现了不协调情况,一定程度上制约检察工作的有效开展和影响检察机关整体效能和机构活力的发挥。
最高检在《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X—201X年工作规划)》中提出“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进一步完善检察体制,优化检察职权配置”,为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作出科学的定位和引导。
一、机构整合的模式类型近年来,不少基层检察院重新整合机构,优化人员配置,主要有以下几类模式:(一)“九部一委制”模式XX省基层检察院实施的“九部一委制”——职务犯罪检察部、刑事检察部、控告申诉和刑事执行检察部、民事检察部、行政检察部、政治部、检务管理部、检务保障部、监察部和机关党委。
(二)“五部制”、“七部制”模式XX、XX等13个基层院,XX市检察院的“五部制”——即批捕公诉部、职务犯罪侦查部、诉讼监督部、案件管理部和综合管理部等五个工作机构。
XX市基层检察院的“七部制”,不同的是将批捕公诉部拆分为批捕部和公诉部,将诉讼监督部细分为刑事诉讼监督部和民事行政诉讼监督部。
(三)“三局两部一办”模式重庆渝中区检察院的“三局二部一办”制——即刑事检察局、职务犯罪侦查局、诉讼监督局、政治部、事务部、检察长办公室。
二、检察院内设机构整合的效果、问题分析与对策(一)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整合的效果各地检察院整合内设机构虽然模式不同,但都取得一定效果。
1、整合机构打破“官本位”的思想。
通过“大部制”整合改革,领导班子成员兼任部门负责人,工作亲自研究部署,并直接安排到具体的主办检察官,解决内部机构职能重叠化问题,减少了职能交叉,整合了信息资源和人力资源,实现了人员优化、资源配置的最大化。
2、主任检察官责任和工作积极性增强。
整合机构后实行人员分类管理,主任检察官具有办案组织权、监督权和职权范围内案件的决定权,对案件定性和质量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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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机构设置
检察院是国家的司法机关之一,负责对犯罪行为进行侦查、审查起诉和检察监督等职能。
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责,检察院在全国范围内设立了多个机构,构成了完整的检察系统。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全国检察机关的最高领导机构,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
其主要职责是领导全国检察工作,制定检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指导各级检察机关的工作,并对全国检察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是各级检察机关的最高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领导本地区检察工作,制定检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指导下级检察机关的工作,并对本地区检察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三、地、市、区、县检察院
地、市、区、县检察院是各级检察机关的基层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本辖区内的犯罪行为进行侦查、审查起诉和检察监督。
同时,还要开展法律宣传、法律援助、法律监督等工作,维护当地社会稳定和法律秩序。
四、专门检察机关
专门检察机关是指针对某一特定领域的犯罪行为设立的检察机关,如军事检察机关、铁路检察机关、海事检察机关等。
这些机关主要负责对本领域内的犯罪行为进行侦查、审查起诉和检察监督,保障本领域的法律秩序和安全。
五、检察官办公室
检察官办公室是检察机关内部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协助检察官开展工作,如参与侦查、起诉和庭审活动、撰写法律意见和报告、开展法律研究等。
六、检察院内设机构
各级检察机关还设有一些内设机构,如办公厅、财务处、司法警察支队、纪检监察室等。
这些机构主要负责机关日常管理和内部监督工作,保障机关的正常运转和工作效率。
检察院机构设置合理、分工明确,构成了完整的检察系统,为维护社会稳定和法律秩序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