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03.06.04•【字号】赣财建[2003]49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规定的通知(赣财建〔2003〕49号)各设区市财政局、人防办: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584号)及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关于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赣计收费字〔2002〕1363号)文件精神,为加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筹措的人防经费,必须用于人防建设,实行专款专用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支出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先收后支,当年未安排完的收入,结转下年度继续安排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各级财政部门要帮助人防部门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
加强对该项经费的监督检查。
二、收入管理。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入,仍执行现行的“银行代收、票款分离”的规定,通过银行代收缴入设区市财政专户,然后由财政预算外管理部门统一入国库,各设区市人防办必须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做到应收尽收,收入必须及时按规定足额缴入财政专户,不得隐匿不交,挪用或自行坐支。
三、支出管理。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入是人防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其支出使用必须纳入人防经费预算。
省人防办按照人民防空预算管理规定,在审批各设区市经费预算时,应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各财政部门依据此预算核拨资金。
未经省人防办批准的预算项目,不得擅自使用该项经费,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此项经费使用的监督。
四、上缴办法。
为加强全省性重点人防工程建设,各设区市人防办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总额的10%集中上缴到省人防办,由省人防办统一调度使用。
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吉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12.31•【字号】吉省价收字[2001]30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规定的通知(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吉省价收字[2001]30号)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公室: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文件精神,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2000]474号)及国家和省有关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原结建人防工程费)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范围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途径。
在人防重点城市的市区及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对按规定需要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要坚持同步配套修建,不得收费,但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对符合上述条件范围的民用建筑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当地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可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交纳易地建设费,由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就地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主城区危旧房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主城区危旧房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02•【字号】渝府发[2008]36•【施行日期】2008.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主城区危旧房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36)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关于加快主城区危旧房改造的实施意见》已经2008年3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四月二日关于加快主城区危旧房改造的实施意见实施危旧房改造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改善民生、提升城市形象、促进结构调整的一项重要民心工程。
从2001年在主城各区实施危旧房改造以来,我市有计划有步骤地改造了一批危旧房,截至2007年,全市共完成改造909.36平方米,近16万户居民的居住条件得到了极大改善。
但由于重庆是一个老工业城市,城市建设欠账较多,经调查,主城区1969年底前建成的旧房和经鉴定的危房尚存786万平方米。
为了进一步加快主城区危旧房改造步伐,改善广大居民的居住条件,建设宜居城市,制定主城区危旧房改造实施意见如下:一、改造对象、改造范围和目标计划(一)改造对象1、危房是指2007年底前经危房鉴定机构确认,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结构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2.旧房是指1969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入使用的房屋。
3.以上两类房屋均指具有房屋产权产籍证明的房屋,包括住宅、非住宅及其他房屋。
4.按照“一个主体、三个捎带(违章建筑、内环范围的“城中村”和其他1969年底后建成的房屋)”的原则确定危旧房改造片区的总体规模和拆迁红线。
控制“主体”量与“捎带”量的比例,片区捎带房屋的数量严格控制在危旧房屋拆除数量的50%以内,并与786万平方米危旧房同步完成拆迁和改造。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收费管理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26•【字号】惠府[2010]102号•【施行日期】2010.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收费管理的通知(惠府〔2010〕10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为了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工作,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办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实际,经十届12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惠州市城镇规划区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由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和易地建设费标准,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按国家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东莞市人民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

东莞市人民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东莞市人民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长黎桂康二OO二年五月三十日东莞市人民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的国防建设,增强城市战时防护功能,做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暂行规定。
本暂行规定所称防空地下室,是指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等级标准,用于战时人员掩蔽、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的地下应急救援场所。
第三条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全市各级国家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每个公民应协同做好防空地下室建设工作。
公民有得到防空保护的权利。
第四条防空地下室应结合民用建筑修建,并从实际出发,注重实效,充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努力提高防空地下室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战时防护效益。
第五条东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是全市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的规划、建设、管理。
第六条防空地下室建设由建设单位负责。
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的,不论投资来源,建设单位均应按本暂行规定建设防空地下室。
第七条新建10层(含10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3米(含3米)以上的9层(含9层)以下民用建筑,应利用地下空间按底层投影面积修建“满堂红”(即同等大小)的防空地下室。
符合第九条(一)至(四)项条件之一的,由建设单位报经市人防办批准,可以不建防空地下室,但必须按第十条规定的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新建九层(含9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地面总建筑面积达到70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按一次性下达的规划设计任务,不论是一次修建或分期建设,不论是自建或联片建设),必须按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或按第十条规定的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国家四部委(计价格)[2000]474号
![国家四部委(计价格)[2000]474号](https://img.taocdn.com/s3/m/98c175a9d1f34693daef3e36.png)
转发四部委关于规范易地建设收费规定的通知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辽价发[2001]72号各市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公室(民防局)、建委(城建局):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坚持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建为主”的原则,凡按规定能够同步配套建设的,应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收取易地建设费。
确实符合国家四部委474号文件规定的条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确有困难的,建设单位可提出申请,经所在市人防办(民防局)”审核,报省人防办批准后,方可缴纳易地建设费。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应根据各市建设防空地下室造价制定,但考虑我省目前各市收取的易地建设费标准较低和建设单位以及开发企业的承受能力,确定我省易地建设费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缴纳,其标准如下:沈阳、大连市每平方米2000元;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市每平方米1750元;其余省辖市每平方米1500元;县级市和县城每平方米1000元。
九层以下民用建筑也可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其标准如下:沈阳、大连市每平方米40元;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市每平方米35元;其余省辖市每平方米30元;县级市和县城每平方米20元。
三、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战略措施。
除国家四部委474号文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少建设面积,以及减免易地建设费。
对违规减免的,省人防、物价等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四、收费单位按规定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收取的易地建设费属人防预算外资金,各市要全额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25•【字号】铜政办发〔2015〕88号•【施行日期】2015.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铜政办发〔2015〕8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铜川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25日铜川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铜川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15〕47号),铜川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负责全市人民防空战备工作的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也是市国防动员委员会负责人民防空战备工作的办事机构。
一、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人民防空的法律、法规、政策,拟订人民防空建设的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制订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和工程建设规划、计划。
负责人民防空工程的立项、预算、决算、验收及质量监督、定额管理和安全管理等工作。
(三)会同规划部门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检查城市总体规划贯彻人民防空要求的落实情况,依法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城市防空地下室建设、易地建设、拆除和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使其兼顾人民防空防护的要求,并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与规划、住建等相关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等管理工作。
(五)负责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人员掩体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修建,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维修管理,人民防空工程维修管理的监督检查。
湘价费(人防易地建设费)

湘价费〔2007〕87号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 2007-8-28 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文件湘价费〔2007〕87号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根据《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和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管理,促进我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在县城及以上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含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保税区、风景区、重要经济目标区和物流园区等)新建(含改建、扩建和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民用建筑(除工业生产厂房外),必须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规定的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按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需要调整的,或者确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应按分级管理权限,经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步竣工验收,并由建设单位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向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质量认可,经认定质量合格的,不再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否则,应限期采取就地整改措施,凡拒绝整改或者确实无法整改的,应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免建或者减少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不得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和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见附表。
凡不能一次达到省定收费标准的市(州)、县(市),由市(州)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级及所属县(市)的具体实施办法,报省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
室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办发[2011]125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5.06
【实施日期】2011.05.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的意
见
(渝办发〔2011〕12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完善我市城市功能,提高城市防空和防灾减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
党中央、国务院高1 / 2
度重视,最近召开的第六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对新时期加强人民防空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近年来,我市人民防空工作取得长足进步,但其中的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还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个别区县(自治县)至今没有开展防空地下室建设工作;有的区县(自治县)改变防空地下室建设范围,降低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有的区县(自治县)未将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前置条件;有的区县(自治县)违规减免、应收未收和挤占挪用易地建设费问题比较突出。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出发,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民族忧患意识,努力加强防空地下室建设工作,完善我市防护工程体系,提高城市防空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供可靠保障。
二、严格规范,强化防空地下室建设
(一)严格防空地下室建设范围。
凡在城镇规划区域内新建(含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城市公共绿地、广场、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必须充分考虑人民防空需求,兼顾人民防空功能。
本意见所指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建筑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防空地下室是指符合国家规定防护等级标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二)严格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
一类区域:主城区(含北部新区,下同)新建10层以下或者基础埋深不足3米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5级防空地下室。
新建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5级防空地下室。
二类区域:万州区、涪陵区、长寿区、江津区、永川区、合川区、南川区、
2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