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人特权制度1
新教材—高中思想政治—必修1—1

到奴隶制国家的诞生,人类告别漫长的原始社会,进入到奴隶社会。这一过程( )
①激活了人所固有的私有观念,产生了私有制 ②得益于生产工具的改进和剩余产
品的出现 ③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结果,是不可避免的 ④是生产发展基础上贫富
差距逐渐缩小的过程
A.①④
B.①③
C.②③
D.②④
【解析】②③正确,私有制的产生得益于生产工具的改进和剩余产品的出现,是生 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社会发展的客观必然;①错误,私有观念不是人所 固有的;④错误,原始社会末期,土地变成私有财产,私有制确立,贫富分化加剧。 【答案】C
课堂探究
【探究与分享】达尔文在环球考察中记叙过这样一件事:一个欧洲人来到美洲的火 地岛,送给岛上的居民一条被子。不料接受赠物的居民把被子撕成一块块的布片,分 给了当地的每一个人。好端端的被子顷刻间变成了用处不大的碎布片,这使来访的欧 洲人大惑不解。其实,这样的举动反映了当地居民仍然保持着平均分配的原始习俗。 探究问题:联系上述故事,查阅相关资料,说明原始人平均分配劳动产品的原因。 提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有什么样的生产力就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与之相适应。 在原始社会,生产力极其低下,人们只能使用石器等落后的生产工具,人无法单独同 自然和猛兽作斗争。为了获得食物,求得生存,人们不得不按照血缘关系组织起来, 共同劳动,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平均分配劳动成果。否则,在劳动成果很少的情况下, 有的人得到的多了,另外一些人就可能会被饿死,整个集体就会遭到削弱和破坏。
人类社会是由猿群转变而来的,人类的形成与人类社会的形成是同一过程。古猿 进化成人,猿群也就相应地转变为人类社会。古猿的一支在一定的条件下,终于 进化成为人,开始了制造和利用工具进行有目的地改造自然界的活动,也就开始 了生产劳动。人类从事生产劳动,必须以一定的方式结合起来共同进行。在生产 劳动的基础上,人与人之间发生了各种各样的关系,如生产中的协作关系、分工 关系、产品分配关系、领导关系、婚姻关系,后来又出现了宗教关系、政治关系 等。这种以生产劳动为基础,按照各种关系结合在一起的人们的总体,就构成了 人类社会。
第三章_宪法基本原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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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宪法基本原则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领会和掌握宪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宪法基本原则的性质与功能,领会基本人权原则的含义、人民主权原则的含义、分权与制衡原则的含义+ 。
教学重点:宪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宪法基本原则的性质与功能;教学难点:民主原则与法治原则及其相互关系。
6课时第一节宪法基本原则概述一、宪法基本原则概念1、宪法基本原则概念“原则”一词在汉语中的含义是指说话或行事所依据的法则或标准。
在英文中与之对应的词是"Principle",意指一种普遍的真理或行为的基本准则。
在法学中,“原则是指构成法律规则和法律学说基础和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
”或者说“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或准则。
”认为法律规范包括法律原则在内,或者提出原则与规则是对法律规范逻辑的划分,这是西方学者首次阐明的。
美国法学家德沃金曾对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之间的不同作了明确地阐述。
他认为:“当法学家们理解或者争论关于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问题的时候,特别是在疑难案件中,当我们与这些概念有关的问题看起来极其尖锐时,他们使用的不是作为规则发挥作用的标准,而是作为原则、政策和其它各种准则而发挥作用的标准。
法的规范依其对社会关系调整的确定性,可分为规则、原则、基本原则三类,从直接规范的对象来说,规则直接规范社会关系,原则直接规范规则,然后,通过规则规范社会关系;而基本原则则是直接规范原则,然后通过原则规范规则,再通过规则规范社会关系。
法律的基本原则是相对的,每种法律都有它的基本原则。
每一种法律的基本原则都集中体现于该种法律的基本精神,贯穿于该种法律的始终,指导和统率该种法律的各个子原则与具体规范。
宪法原则是体现宪法应然价值取向、统合宪法规则并指导全部行宪过程的依据和准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于立宪和行宪始终的基本精神。
具体而言:(1)宪法的基本原则不仅是指立宪主体在立宪过程中所应遵循的根本标准,而且是指一国之中的一切政党、社会团、组织与公民在行宪过程中都应当尊崇的准则,其中,尤为重要的是:立宪者在立宪之后首先要模范遵守该宪法所确立的根本的法则与标准。
初中毕业道德与法治总复习精讲 一、考点梳理八年级下册 第四单元 崇尚法治精神

态度
正义 有利于促进社会进 遵纪守法、助人为乐、尊老爱 应该受到人们
行为 步、维护公共利益 幼、见义勇为、排队买票等 的赞扬和支持
的行为
非正 阻碍社会进步、损 违法乱纪、弄虚作假、恃强凌 应该受到道德
义行 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弱、考试作弊、酒后驾车等 谴责或法律制
为
裁
6.正义有什么要求?(P112) (1)它要求依法保障人们的正当权利,使受害者得到救济、违法者受 到惩罚。 (2)它要求人们分辨是非,惩恶扬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3)它要求人们对弱者给予必要的扶助,以保证其有尊严地生存。
8.维护和实现社会正义有什么意义?(P113)(2019 北部湾 7②)
考点 2:公平正义的守护 ※1.我们如何坚守公平?(P115~116)[2019 贺州 10(4)] (1)个人维护公平。面对利益冲突,我们要站在公平的立场,学会担
当,以公平之心为人处世。遇到不公平的行为时,我们要坚守原则立场, 敢于对不公平说“不”,采用合理合法的方式和手段,谋求最大限度的 公平,努力营造一个公平的环境。
※3.我们怎样守护正义?(P117~118)(2019 宜昌 12①) (1)个人守护正义。守护正义需要勇气和智慧,面对非正义行为,一 方面要敢于斗争,相信正义必定战胜邪恶;另一方面要讲究策略,寻找 有效的方法,做到见义“智”为。(面对非正义行为,我们应该怎么做?) (2)司法维护正义。司法机关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严格遵循诉讼程序,平等对待当事人,确保司法过程和结果合法、公正。
3.特权的含义、表现及使用特权的后果分别是什么?(P105) (1)含义:所谓特权,就是法律、制度规定之外的特殊权利。 (2)表现:现实生活中,有的人或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或利用手 中的权力以权谋私,或利用社会关系追逐一己之利,并想方设法逃避法 律制裁。 (3)使用特权的后果: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不容侵犯,任何践踏法律的 行为必将受到制裁和惩罚。
初中毕业道德与法治总复习精讲 第一篇 考点梳理 固本夯基 八年级(下册) 第四单元 崇尚法治精神

( ×) ( ×) ( ×) ( ×)
命题点 1:尊重自由平等
1.(2021·武汉第 9 题 1 分)在法律意义上,平等具有两层含义:一是同
等情况同等对待,二是不同情况差别对待。下列做法侧重体现“不同情
况差别对待”的是
( C)
①某公司在工资待遇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②我国在火车站设置现役军人特别通道
8.维护和实现社会正义有什么意义?(P113)[2021 黄石 13③;2019 荆门 35(2)]
考点 2:公平正义的守护 ※1.我们如何坚守公平?(P115~116) (1)个人维护公平。面对利益冲突,我们要站在公平的立场,学会担
当,以公平之心为人处世。遇到不公平的行为时,我们要坚守原则立场, 敢于对不公平说“不”,采用合理合法的方式和手段,谋求最大限度的 公平,努力营造一个公平的环境。(2019 宜昌 12①)
2.公平的内涵是什么?(P110) 公平有着丰富的内涵,包括权利公平、规则公平、机会公平等。权 利公平,要求每个人依法平等参与社会活动;规则公平,要求每个人都 受到行为规范的约束;机会公平,要求社会为每个人提供同等的发展机 会和条件。
※3.公平有什么价值?(重要性)(P110) (1)公平是个人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保障。公平不仅能保证个人应得的 利益,使个人获得生存和发展的物质条件,而且能让人感受到尊严,从 而激发自身潜能,提高工作效率。 (2)公平是社会稳定和进步的重要基础。公平有利于协调社会各方面 的利益关系,缓和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冲突,维护社会秩序,保证社会 的长治久安。公平有利于营造更好的竞争环境,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 推动社会持续发展。
※4.在法律意义上,平等的含义是什么?(P101)[2021 武汉 9;2019 咸宁 28(1)]
高中政治必修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选择题复习考点

高中政治选择题复习考点【必修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第一课一、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基本矛盾与基本规律是社会基本矛盾运动中最根本的动力因素,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
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相互作用、相互影响,构成了人类社会的矛盾,是人类历史发展的。
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状况,上层建筑要适应经济基础状况,这一规律决定着社会形态的依次形成和更替,推动着人类向前发展。
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反作用并适应生产力的发展状况,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同理。
二、原始社会1、地位与发展阶段历史地位:原始社会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也是。
发展阶段:(1)旧石器时代:人们主要以采集天然食物为主。
(3)新石器时代:距今约一万年前,人类进入新石器时代,开始出现,人们从食物的采集者变为生产者。
2、生产关系特点原始社会低下的生产力使人们不得不,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在生产中结成的关系,平均分配劳动产品。
原始社会的决定了原始社会生产关系的特点。
3、管理(上层建筑):(1)在原始社会,是原始人共同生活的基本单位。
(2)在氏族制度中,人们通过氏族议事会管理集体事务。
一切大事都由共同讨论决定。
(3)到了原始社会末期,一些近亲的氏族构成部落,有的部落联合起来组成。
4、原始社会的解体:直接原因:;根本原因:。
私有制确立的标志:。
三、奴隶社会1、产生原因与表现(1)原因:根本:。
直接:。
(2)表现:国家的产生(上层建筑)2、生产力状况:生产力水平较原始社会有了显著提升(金石并用、金属工具广泛使用等)注意:奴隶国家的形成过程:生产工具改进--生产力发展--个体劳动盛行--生产资料私有--土地变为私有财产--私有制确立--贫富分化--地位不平等--阶级产生--矛盾加剧--成立暴力机关--国家产生。
3、生产关系特点(1)奴隶主占有生产资料并奴隶(生产资料所有制)(2)奴隶人身自由,并在奴隶主的强制下劳动(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与相互关系)(3)全部产品都归奴隶主占有和支配,只给奴隶(产品如何分配)4、主要矛盾:奴隶主阶级和奴隶阶级之间的矛盾5、对奴隶社会的评价:虽有剥削压迫,但金属工具的广泛使用、城市的出现、文字的发明和应用、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分工等,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使人类摆脱了的状态,迈入了的门槛,这是历史的进步。
二元思辨类作文:效法规矩与勇于改变+张扬个性与遵守规则-高考语文一轮复习(全国通用)

如思考中国传统文化“竹林七贤”“归隐文化”甚至是“楚人佯狂”等 张扬个性的现象,思考其表达方式的特殊性,进而反思传统文化 中“规则”的对个性的压抑;更要思考当今如何摆脱历史因袭,如何 构建个性和规则并行不悖和谐共生的文化,服务于有为时代。也 可以有中外“个性与规则”文化的比较,思考如何扬弃和借鉴。视通 古今,中外捭阖,进行文化底蕴的思考,能让文章思想深邃,高 远大气。
高考热点主题二元思辨类作文导写
效法规矩与勇于改变+张扬个性与遵守规则
一 效法规矩与勇于改变
● 【原题呈现】
● 1.阅读下面的材料,根据要求写作。 ● 有人说,“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也有人认为“车有轨,度有
衡,物有道”。 ● 你怎么看?请写一篇文章,谈谈你的思考。 ● 要求:(1)自拟题目(2)不少于800字(3)不要写成诗歌。
规矩这东西,如果我们懒惰一点,旧的可以用,但很快就会遇 到麻烦,如果我们勤快一点,真正做到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我们 的社会就是一个常新常存的成熟社会。
●二 张扬个性与遵守规则 ● 【原题呈现】 ● 2.阅读下面的材料,根据要求写作。 ● 尊重、张扬个性,有利于发展、创新;牢记、遵守规则,有利于自律、前
● 本则材料共两句话。第一句话揭示了“尊重、张扬个性”和“牢
记、遵守规则”的价值意义。尊重和张扬个性,构建一个开放包 容、海纳百川式的社会,就会让新事物、新思想有存在和发展的 空间,从而保持社会活力,有利于发展和创新。牢记和遵守规则, 不违背共同的制度和章程,有利于自律,远离犯规甚至犯法;遵 守规则,凡事按章办事,有法可依,社会才能有序平稳,个人才 能健康发展,万物和谐,井然有序。
人事如此,万物皆然。在文化多元碰撞,审美个性化的今天,某 种章法、某种规矩的形成,其实就是话语权的争夺,就是民主达成 的过程。判断一个人一件事是不是符合潮流,就是看能不能映衬大 多数人的意愿,能不能被大多数人包容。理想需要一点时间,未来 不是一步就能到达。我们不必担心那些离经叛道的人和事,像用针 筒喷墨的书法,离奇荒诞的伪音乐,他们定然不会长久,这些真正 的“妖怪”暴露出来,反而让我们更清醒的认识到什么才是正确的“道” 和“矩”。
统编版 必修中外历史纲要下 第一单元 古代文明的产生与发展 第1课 文明的产生与早期发展
第1课文明的产生与早期发展教案【教材分析】《文明的产生与早期发展》是必修下第一单元《古代文明的产生与发展》的第一课。
本节内容是世界史部分的开篇,简述文明的产生与早期发展,为后文讲述古代世界的大帝国、中古时期的世界等内容奠定相关史实基础。
本课内容主要分为两大块,一是总体讲述文明的产生的条件与标志,二是讲述了古代埃及文明、两河流域文明、古代印度文明和古代希腊文明等古代文明的多元特点。
教材对古代文明叙述的面比较多,但是对于各个文明的具体叙述又比较浅,都是点到为止,而且还有像古代印度文明等比较新且比较难处理的知识点。
因此在教学设计中有必要结合课标和学情进行适当取舍。
【课标要求】知道早期人类文明的产生;了解各文明古国发展的不同特点,并分析、认识这些特点形成的不同时空条件。
【教学目标】(一)知识目标(1)知道古代埃及文明、两河流域文明、古代希腊文明、古代印度文明各自产生的时间与空间,并能够列举各主要文明发源地的文明成就。
(2)了解早期文明产生与发展的条件,感受自然环境对人类文明产生的深刻影响。
(3)能够通过不同文明区域的对比分析,了解文明古国发展的不同特点,并能够并分析、认识这些特点形成的不同时空条件。
(4)在文明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中,感受人类利用自然、改造自然并创造文明的伟大,树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尊重文明多样性,感受中华文明的辉煌伟大。
(二)素养目标【唯物史观】利用唯物史观讲解文明起源,理解文明起源问题,培养学生唯物史观的素养。
【时空观念】将各个古代文明定位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框架下去认知,能够运用各种时间术语描述各个古代文明的发展;能够利用已有的历史年表、历史地图等方式对相关史事加以描述;能够认识事物发生的来龙去脉,理解空间和环境因素对认识历史与现实的重要性。
【史料实证】能够认识不同类型的史料所具有的不同价值;能够掌握获取史料的基本方法;能够在对史事与现实问题进行论述的过程中,尝试运用史料作为证据论证自己的观点。
国家开放大学《公共行政学》形考任务1-3参考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公共行政学》形考任务1-3参考答案1、教师会提前对同学们进行分组,每组 7 位左右学生。
每个小组设立 1 名组长,组长可以由教师指定,也可以由小组在讨论前,由小组成员决定。
2、第五周初布置任务,第六周方能开展讨论,每位学生需要提前准备不少于 300 字的讨论发言提纲。
3、需要确定一名记录员,记录每一位发言者的发言要点。
4、讨论时,组长首先发言,然后自由讨论,讨论要求紧紧围绕讨论题目,不跑题。
5、讨论结束后,由组长汇总各位同学的发言,总结出不少于300 字小组讨论的要点及内容。
6、教师根据每一位学生的讨论提纲以及小组讨论的结果给每一位学生评分。
(一)个人讨论提纲(17.5 分),不少于 300 字(二)小组讨论结果(7.5 分),不少于 300 字答题要点:《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中有:“为控制发行费用,对不单独收费的 IC 卡,可以按照一定的标准向用户收取押金,因丢失、损坏等原因要求补发的,可按照工本费向用户收取费用;实行政府审批的 IC 卡收费,其收费标准严格按照 IC 卡工本费核定”的规定,但只是明确可收取押金和补发工本费,并未规定磨损费。
公交事业属公益事业、公交卡服务并不能任性而为,收取任何费用都须经过法定程序,确定收取的合法性、标准的合理性,实际上,公交卡收取磨损费本质上是企业自行收取的。
其次,执行收取磨损费是加重市民责任。
在市民办卡时尽到提醒注意的义务。
事实上,公交卡公司并没尽到应尽的法律义务,很多市民只知押金条款不知磨损费条款,无形中限制了市民权利的行使。
再次,严重侵犯了消费者财产利益。
按性质,公交卡押金是物权法上的质押担保,依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公交卡所有权属公交卡公司,押金是市民私人财产。
而公交卡公司没有经物价部门批准、在师出无名的情况下,以” 磨损费” 的形式将公交卡押金收入自己腰包,明显是侵犯市民的财产权益。
所以说收取公交卡磨损费是不合法的,应当对“磨损费” 予以修改,使公交卡尊重公平消费规则。
清代一甲进士有免于朝考的特权吗
甲进 士亲身参 加科举 考试 的殊 卷履历 , 对这个 争论 已久 的重要 问题提 出 了新 的见 解。
自隋唐科举 制度 产生 以来 ,历代 封建 王朝 无 不
同等级 授予不 同官职 。 一是 专为 简选庶 吉 士而设 , 其 前列者 日人选 , 日馆 选 。 亦 通常庶 吉 士在翰林 院教 习
这次朝考主要 有两个 目的 : 一是 为新 进士授 官 而设 。
庶吉士, 是不是象直接授官一样 , 享有免于参加朝考 的特权 呢? 对于清代一甲进士是否需要参加朝考 , 目
前学术界存在两种截然对立的看法 。
一
种观点认为清代一 甲进士需要参加朝考 , 以
主要按照殿试 、 朝考的等第名次等考试成绩 , 分别不
名状元授 予翰林 院修撰 , 二名 榜 眼 、 名探花 授予翰 三 林 院编修 。其 他新 进 士并 不能 直 接 授官 , 们 还 必 他 须参 加一次朝 考才 能授予 官职 。新进 士参 加 的朝 考
在 由皇帝主持的殿试传胪后三 日举行 , 地点在保和
万 众 瞩 目的 一 甲进 士 状元 、 眼 、 花 , 榜 探 号称 三
举 的殿试 一 甲第 三名 , 即探 花 , 在 《 代 科举 考 试 他 清 述录》 记述 “ 里 朝考 ” 时说 :钦 派 阅卷大 臣评 定试 卷 , “
历 次科举 考试 的经 历 和考试 结 果在 他们 自己的殊卷
履 历 中都 有详 细 的记 载 。
咸 丰 壬子 恩科 ( 8 2年 ) 15 的潘 祖 荫 的会 试殊 卷
殿。朝考试题 由翰林 院开写前三科题 目进呈 , 恭请
钦命论、 诗题 目各一道于试 日清晨颁发进士等 , 疏、
鼎甲。他们除了能直接授官外 , 还都能进入翰林院,
西方政治思想史(1)
西⽅政治思想史(1)西⽅政治思想史⼀、西⽅政治思想史的基本探索:(⼀)古希腊罗马时期的⾃然政治观:从政治思想发展来看,古希腊罗马是欧洲政治思想的奠基时期。
古希腊政治思想伴随着希腊奴⾪制城邦的形成⽽产⽣,并随着它的发展⽽演变。
古希腊的⾃然地理环境、奴⾪制度与城邦制度,特别是希腊⼈对城邦⽣活的感受和认知,使得⾃然政治惯成为这⼀时期占主导地位的政治观。
⾃然政治观将国家起源与政治秩序的建⽴归因于⾃然,并依据是否合乎⾃然秩序来评价国家制度与政治⽣活优良与否,古希腊⼈很早就开始了对宇宙的认识,这促进了古希腊⾃然哲学的发展。
亚⾥⼠多德提出“⼈在本性上是⼀个政治动物”的经典命题。
古希腊罗马的政治思想也具有整体主义国家观与伦理政治观的特征,也是⾃然政治观的体现。
古希腊⼈在哲学、科学以及⽂学艺术等领域取得了辉煌成就,政治思想也不断丰富繁荣,开创了西⽅政治思想的传统,并深刻影响到中世纪和近代的政治思想。
(亚⾥⼠多德、柏拉图)(⼆)欧洲中世纪的神学政治观:神学政治观将现存的⼀切社会关系包括经济、政治关系都看做是由上帝创造并由教会批准的,其⽬的是维护上帝的权威与基督教会的统治地位。
神学政治观有三个特征:⼀是⼀切权威来⾃上帝,上帝的启⽰与《圣经》是唯⼀的真理,基督教的教义规定了基本的政治价值;⼆是教权与王权、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成为政治思想的基本内容;三是以既定的启⽰与教义为依据,通过形式逻辑的推理得出政治问题的结论,这是神学政治理论特定的论证⽅法。
奥古斯丁为教会⾼于国家、教权⾼于王权进⾏了权威的论证,开创了基督教神学政治思想;阿奎那创⽴了庞⼤的神学体系,是基督教神学政治思想的集⼤成者。
(奥古斯丁、阿奎那。
路德、加尔⽂)(三)近现代西⽅的权利政治观(⽂艺复兴运动--19世纪末20世纪初)权利政治观是⼀种与资本主义⽣产关系相适应的资产阶级政治观,以抽象⼈权为国家公共权⼒(政府)的基础,认为国家、政府来源于⼈们的同意或委托,其⽬的和作⽤不过是保障个⼈的权利,实质是⼀种以资产阶级个⼈主义为价值取向的政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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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人特权制度一、证人特权规则的概念及其特征(一)证人特权规则的概念证人特权,又称证人的拒绝作证的特权。
是指在法定情形下,特定主体的公民享有的拒绝向法庭作证或阻止他人向法庭提供证言的权利。
证人特权制度是在平衡案件事实和某些特定利益时产生的。
(二)证人特权规则的特征1.享有特权规则的主体必须具有证人的资格。
2.证人拒绝作证必须是有特定的原因。
3.证人拒绝作证的内容,是其基于双方信赖关系而获知的内容。
4.特权规则不是剥夺,而是免除证人作证义务。
5.特权规则是相对权利,由立法来确定证人拒绝作证的内容和范围。
二、国外以及我国台湾地区证人特权规则的相关立法(一)德国证人特权的相关立法德国民事诉讼法第383 条第 1 款规定:“合于下列情形的,有权拒绝作证:(1)是当事人一方的未婚配偶的;(2)是当事人一方的配偶,包括婚姻关系已不存在的;(3)现在是或者过去是当事人一方的直系亲属或者直系姻亲,或三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或二等以内的旁系姻亲;(4)教会的人员关于教会工作中受人信赖而被告知的事项;(5)由于职业上的原因,现在从事或过去曾经从事过定期刊物的编辑、出版或发行工作,或广播工作的人,关于文稿和资料的著作人、投稿人或提供资料的人的个人情况,以及关于这些人的活动的内情,但以这些都是涉及到编辑工作中的文稿、资料和报道的为限;(6)由于职务、身份或职业上的关系,而知悉一定事项的人,关于从事情的性质或依法律规定应保守秘密的事项。
”在德国法上,除法律类型化的以上六种人享有拒绝作证权外,其他人只要具备证人的适格性,就应当出庭作证,这种义务是不可拒绝的。
德国法类型化证人的拒绝作证权是因为特定的主体在特定的情境中个人权利必须得到充分的考虑。
德国民事诉讼法第384条明确地宣示了类型化证人拒绝作证权的意旨之所在“在下列各种情形,可以拒绝作证:(1)对于某些问题的回答,将会对证人或与证人有第383 条第 1 款第 1 项至第 3 项中所列各种关系的人,直接发生财产权上的损害;(2)对于某些问题的回答,将会对证人或第383 条第1 款第 1 项至第 3 项中所列的的证人的亲属,引起不名誉或使其因犯罪或违警行为而又受追诉的危险;(3)对于某些问题的回答,证人非将其技术上或职业上的秘密公开于众就不能回答的。
”(二)日本证人特权的相关立法1.公务员的拒绝作证特权日本民事诉讼法第191 条第 1 款规定:“公务员或者曾是公务员的人作为证人,其询问涉及职务上的秘密时,法院需得到该监督机构(众议院或者参议院或者曾经担任该职务的人的所在议院内阁总理大臣或者曾经担任过该职务人所在的内阁)的认可。
”确定了公务员的拒绝作证权。
2.亲属间的拒绝作证特权日本民事诉讼法第196 条规定:“证言有关的事项,可能使证人或者证人有下列关系的人受刑事追诉或受有罪判决时,证人可以拒绝证言。
证人有损于上述人的名誉有关事项时,亦同。
(1)配偶,四亲等以内的血亲或三亲等以内的姻亲关系或者曾经是;(2)有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关系。
”确定了亲属间的拒绝作证权。
3.职业拒绝作证特权日本民事诉讼法第197 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证人可以拒绝证言:(1)本法第191 条第 1 款所规定情况;(2)医师、牙科医师、药剂师、医药品商人、助产士、律师(包括外国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办人、辩护人、公证人、有职于宗教、祈祷或祭祀的人,或者曾经此等职务的人在职务上所获知的应保密的事实受到咨询的;(3)关于技术或职业上的秘密事项受到询问的。
”确定了职业拒绝作证特权。
(三)美国证人特权的相关立法美国证据法中的证人拒绝作证权规则特权原则体现在《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及各州的立法和判例中。
1828 年纽约州通过立法确定了医生与病人间的拒绝作证权,规定医生未经病人允许,不得公开病人秘密。
此后各州立法确立了配偶间的拒绝作证权、法律职业特权。
《联邦证据规则》规定了教士与信徒之间的拒绝作证权,对于医患之间的拒绝作证权,《联邦证据规则》只规定了心理治疗医师与病人之间拒绝作证权。
对于新闻记者与消息提供者,当事人与会计师的拒绝作证权,《联邦证据规则》则付之阙如。
实际上,《联邦证据规则》最重要的条款第501 条对于证人拒绝作证权的规定是笼统的留下空间让州法和联邦法院发展该证据规则。
(四)我国台湾地区证人特权的相关立法1. 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我国台湾地区的台湾刑事诉讼法第181 条规定:“证人恐因陈述致自己受刑事追诉或处罚者,得拒绝证言。
”2. 婚姻或近亲属关系享有的拒绝作证的特权(1)我国台湾地区台湾民事诉讼法第307 条有“证人是当事人的配偶、前配偶、未婚配偶或四亲等以内的血亲、三亲等以内的姻亲或曾有此亲等关系的可享有拒绝提供证言的权利。
”(2)我国台湾地区台湾刑事诉讼法第180 条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如其规定:“现为或曾为被告或自诉人之配偶、五亲等内之血亲、三亲等内之姻亲或家长、家属者享有拒绝作证的权利。
”3. 特定职业享有的拒绝作证的权利(1)我国台湾地区台湾民事诉讼法第307 条规定:“证人就其职务上或业务上有秘密义务的事项受到讯问的;证人为免于泄漏其技术上或职业上的秘密而不能提供证言的。
”(2)我国台湾地区台湾刑事诉讼法第180 条中有“证人为医师、药剂师、助产士、宗教师、律师、辩护人等职务之人,就其因业务所知悉有关他人秘密之事项受讯问者,享有拒绝提供证言的权利。
”4. 公共利益享有的拒绝作证的权利我国的台湾地区法律中明确规定了证人基于公共利益而享有的拒绝作证的权利。
三、我国内地的相关立法(一)不能作为证人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 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二)证人作证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 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综上,我国内地现行法律中没有关于证人拒证权的相关规定。
相反,我国法律仅把拒证权作为一项义务加以规定。
这也体现出我国证人制度的缺陷。
我们应该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确立具有我国特色的证人特权制度。
四、我国内地确立证人特权制度的必需性(一)历史层面证人特权制度的确立符合我国传统的历史文化习惯。
我国古代汉律中就有“亲亲得相首匿”的规定。
所谓的“亲亲得相首匿”是指法律允许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除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首谋藏匿包庇犯罪而不负刑事责任。
它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的传统理论,是中国古代法的伦理特色的典型。
我国内地现行法律中没有规定证人拒证特权,实际上是对这一历史传统的法律文化的背弃,我国的证人特权制度亟待确立。
(二)现实层面1.确立证人特权制度是衡量各种利益的必然结果法律作为一个支点,其基本作用在于平衡各种利益,调节各种价值之间的利益关系。
在实践中,当法律在维护一种社会利益时,其还应考虑到社会中其他利益的均衡问题。
而证据制度中的特权规则,其实质就是平衡利益过程中的产物,它在尊重证人利益及与此相关的特定社会利益的基础上,克服了片面的强调证人作证义务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在一定情况下,证人据证所产生的价值远远大于证人出庭作证追求法律正义所产生的价值,而其负面影响远远小于出庭作证付出的代价。
2. 确立证人特权制度是避免司法浪漫主义的正确选择我国证据制度中明确规定了证人作证的义务,以此发现案件的事实真相,实现司法正义。
此项规定使得公众在司法活动中产生了一定的误解,认为只要在司法活动中,司法机关查明案件的事实,就可以实现社会正义,而这正是典型的司法浪漫主义的心理表现。
但是,当证人发现真实情况而履行义务时,有可能损害宪法赋予他的基本权利,这种情况下也就难以实现真正的司法正义。
因此,尽管构建特权规则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以牺牲发现真实及司法正义为代价,但它却符合司法正义所需要追求的实质。
3. 确立证人特权制度是基于对证人证言的可靠性即证明力的考虑根据证据理论,证据的采信价值取决于证据的证明力,证据的证明力又决定于证据的某些属性。
一般情况下,对言词证据的采纳与运用需将作证主体的身份当作一个重要的参考因素。
当证人与案件没有任何利害关系,作为纯粹中立的第三人提供证言时,其证言的采信价值最高。
一旦证人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证人本身从事的职业具有保密的内在要求,那么,这些人即使迫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提供了证言,其证言的可靠性也大打折扣。
因此,与其强迫他们履行作证义务,不如明确特定身份的人享有不作证的权利,这样反而在客观上保证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4. 确立证人特权制度是对证人人权的基本保障从我国现行的证据制度的立法来看,我国证据制度过于强调秩序与公平的重要性,而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对证人基本人权的有效保护。
因此,我国应该在立法及司法活动中,把保障证人人权放在最最重要的位置上,从而更好地得到大众的认同和遵从。
五、我国证人特权制度探索(一)确定证人特权制度主体的适用范围1.赋予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证人享有拒绝作证的特权此处所谓的“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证人特权”主要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证人做出的陈述可能使其自身受到刑事追究或刑事处罚时,证人享有拒绝作证的权利。
它能有效防止刑事诉讼过程中刑讯逼供、暴力权证等现象的频发,同时也能体现我国对人权保障的重视和与世界的接轨。
2.赋予享有亲属关系的证人拒绝作证的权利此处的“亲属”与我们通常认为的“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姻亲”不同,仅指近亲属。
我国现行法律当中将近亲属的范围界定为“夫妻、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兄弟姐妹”。
就我国目前的实际来看,有亲属关系享有的拒证权的主体范围不宜划分太宽。
3.赋予特定职业的证人享有拒绝作证的权利职业是一个广义的概念。
此处对职业进行了限制,将其界定为“特定职业”。
诸如:律师、医生和神职人员。
基于委托人对律师、患者对医生、忏悔人员对神职人员的信赖关系和我国社会的基本价值理念,我国应赋予特定职业的证人享有拒绝作证的权利。
4.赋予享有公务特权的证人拒绝作证的权利目前世界多数国家和地区对“公务特权”的界定都以其内容涉及国家秘密为限。
但各国对因享有公务特权而拒绝作证的证人的具体范围界定不尽相同,有的国家将享有此项特权的证人范围规定的很宽,但就我国目前的司法实际,应尽可能的缩小享有此项特权的证人范围。
(二)证人特权的例外情形所谓“金无足赤”,任何制度都有积极的一面和不利的一面。
证人特权制度也是如此。
证人特权制度也应该有其例外规定。
当证人特权涉及到国家、社会的重大法益、国家安全或证人利用法律赋予其自身特权实施犯罪行为和因涉及秘密的事项已公开或与本案有重大关系时证人都不得享有拒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