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具体范围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规模标准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项第1、2、3目规定的标准的项目原则上都必须招标。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行政监督与管理第五条水利部是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水利行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和办法;(三)受理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五)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资格进行监督与管理;(六)负责国家重点水利项目和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兼任项目法人代表的中央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招标投标)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赣水建管字〔2010〕236号发表时间:[2010-11-10] 来源:[本站] 作者:[]各设区市水利(水务)局、各水利招标代理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并经2010年度第6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全省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河道湖泊治理、水利血防、安全饮水、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相关法规规章对列入省重点工程的水利建设项目招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测、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管〔〕587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现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水利部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第14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监理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项目符合《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范围与标准必须进行监理招标。
国家和水利部对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项目监理招标一般不宜分标。
如若分标,各监理标的监理合同估算价应当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项目监理分标的,应当利于管理和竞争,利于保证监理工作的连续性和相对独立性,避免相互交叉和干扰,造成监理责任不清。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内容包括:(一)监督检查招标人是否按照招标前提交备案的项目招标报告进行监理招标;(二)可派员监督项目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查处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三)接受招标人依法备案的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第六条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项目监理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项目监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八条项目监理招标的招标人是该项目的项目法人。
第九条招标人自行办理项目监理招标事宜时,应当按有关规定履行核准手续。
第十条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时,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符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有关规定的要求。
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制度

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保障工程建设安全,促进水利工程领域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工作范围本工作制度适用于各类水利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水库、堤防、渠道、灌区、港口、码头、水闸等水利设施的招标投标工作。
三、招标单位的基本要求1. 招标单位必须依法具有资质和能力开展水利工程的招标业务;2. 招标单位需具备丰富的招标工作经验和技术能力;3. 招标单位需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承诺能力;4. 招标单位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保证招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四、投标人的基本要求1. 投标人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2. 投标人需具备在水利工程领域有资质和能力的相关专业从业经验;3. 投标人需遵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规定和要求,确保投标文件的真实、完整、有效;4. 投标人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保证投标行为的合法、诚信、公平。
五、招标工作程序1. 招标准备阶段(1)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规范等内容;(2)确定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时间、招标资格等要素;(3)组织招标人和相关技术单位开展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4)公布招标文件,接受投标人报名。
2. 投标阶段(1)投标人参考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2)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投标文件;(3)投标人必须缴纳投标保证金,确保投标的真实性和诚信性;(4)投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核、评标、确定中标人。
3. 中标阶段(1)发布中标结果公告,确定中标人;(2)签订中标合同,明确工程建设内容、质量要求、工期等具体内容;(3)中标人必须遵守合同规定的工程建设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程建设任务;(4)完工后验收,如合格则支付工程款。
六、风险防范1. 防范贿赂行为,严禁招标人或投标人以任何方式行贿或受贿,确保招标投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2. 保护知识产权,禁止抄袭、盗用他人的设计方案和技术成果,确保招标投标工作的真实、合法、有效;3. 强化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招投标监督制度,加强对招标人、投标人和中标人的监督管理,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4. 加强信息披露,做好招标公告、评标结果等信息的公开透明工作,提高招投标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水利工程招标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合同签订等全过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法进行,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招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具有招标资格;(三)具有相应的招标能力;(四)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需求,选择合适的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依法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三)合同主要条款;(四)投标文件格式;(五)评标标准和方法;(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招标时间,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公开招标信息,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一)投标人资格;(二)投标人业绩;(三)投标人信誉;(四)投标人技术能力;(五)投标人财务状况。
第三章投标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二)具有投标资格;(三)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四)具有良好的信誉。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依法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函;(二)投标报价;(三)施工组织设计;(四)项目管理机构;(五)资格审查文件;(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保密,不得泄露其内容。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十五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由招标人主持。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页眉内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2002〕587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现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水利部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第14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监理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项目符合《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范围与标准必须进行监理招标。
国家和水利部对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项目监理招标一般不宜分标。
如若分标,各监理标的监理合同估算价应当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项目监理分标的,应当利于管理和竞争,利于保证监理工作的连续性和相对独立性,避免相互交叉和干扰,造成监理责任不清。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内容包括:(一)监督检查招标人是否按照招标前提交备案的项目招标报告进行监理招标;(二)可派员监督项目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查处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三)接受招标人依法备案的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第六条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项目监理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项目监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八条项目监理招标的招标人是该项目的项目法人。
第九条招标人自行办理项目监理招标事宜时,应当按有关规定履行核准手续。
第十条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时,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符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项目监理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已经批复;(二)监理所需资金已经落实;(三)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
新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新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新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颁布时间:2002 - 10 - 21生效时间:2002 - 10 - 21关于印发《新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水建管〔2002〕101号)各地(州、市)水利(务)局、厅直各单位: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国家、水利部和自治区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了新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二〇〇二年十月二十一日主题词: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通知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目规定标准的项目,原则上都必须招标。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行政监督与管理第五条自治区水利厅是全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三)受理区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对全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五)组建并管理区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六)按项目隶属关系和工程规模实行分级管理原则,监督管理自治区重点水利工程及新建、扩建、供(节)水等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水利工程、中央资金补助的大中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和灌区节水改造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负责上级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与管理。
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全省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河道湖泊治理、水利血防、安全饮水、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相关法规规章对列入省重点工程的水利建设项目招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测、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本办法规定招标的项目,必须依照相关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自觉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行政监督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省水利行业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三)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进行记录公告;(四)对本省水利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管;(五)组建并管理江西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子库);(六)直接负责以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1、省水利厅组建的项目法人和直属单位负责建设的水利工程;2、保护面积5万亩以上圩堤工程;3、工程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蓄滞洪区安全建设工程;4、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工程;5、最大过闸流量大于100立方米每秒的水闸工程;6、装机1000千瓦以上的排灌工程;7、设计灌溉面积5万亩以上,且年度投资超过500万元以上的灌区工程;8、工程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农村安全饮水单项供水工程;9、省级以上资金实施的五河重点段防洪应急整治工程;10、列入《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近期治理建设规划》的中小河流治理工程;省水利厅设立江西省水工程招标投标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
水利工程投标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投标管理办法1. 引言水利工程投标是指水利部门或企事业单位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取最合适的承包商来进行水利工程的建设和改造。
为了保证投标过程的公正、公平和透明,以及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利工程投标管理办法被制定出来。
本文将介绍水利工程投标的相关管理办法及程序。
2. 投标人资格要求2.1 注册资格要求投标人应具备合法的注册资格,具备参与水利工程投标的相应专业技术,并须依法获得相关资质证书。
2.2 经济实力要求投标人应具备相应的经济实力,拥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投标工程的顺利进行,并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工程建设。
2.3 技术能力要求投标人应具备丰富的水利工程建设经验,拥有一定规模的施工队伍和技术人员,能够完成投标工程所需要的技术和人力资源。
3. 投标文件编制3.1 投标文件要求3.2 投标文件提交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将投标文件按时提交给招标人,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投标方式进行提交,确保投标文件的保密性和完整性。
4. 投标评审及中标结果公示4.1 投标文件评审招标人将组织专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人的资格、技术方案、经济实力等。
评审结果将作为评标依据。
4.2 中标结果公示招标人将在规定的时间内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内容包括中标人的名称、投标报价等。
公示时间一般为七个工作日,确保投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和透明。
5. 合同签订及履约管理5.1 合同签订中标人将与招标人签订正式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范围、工程价款、质量要求、施工进度等。
5.2 履约管理招标人将对中标人进行履约管理,监督和检查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进度和安全等方面的执行情况,并依法对其进行奖惩。
6. 结束语水利工程投标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旨在保障水利工程投标过程的公正、公平和透明,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性。
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共同遵守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推动水利工程建设的健康发展。
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水政字〔〕18号各市水利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明确行政监督权利和义务,规范行政监督行为,完善行政监督机制,维护招标投标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对《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水利厅11月13日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行政监督行为,保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实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相关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
上级行政监督部门指导下级行政监督部门的有关行政监督工作。
第四条省级以上审批的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和其它由厅直属单位直接实施的、在省水利工程交易平台交易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监督或者由省、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监督。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它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
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采取事前报告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备案监督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行政监督的主要内容:(一)对招标准备工作的监督1.招标工作应具备的条件是否满足有关规定和要求;2.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代理的选取、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对投标人资质(资格)要求、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开标场因此及开标、评标工作具体安排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3.招标公告的内容、发布方式及媒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4.招标文件(含资格审查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5.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是否符合国家及省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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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一、引言
二、招投标的基本原则
1. 公开透明原则:招投标过程应公开透明,确保每个投标人公平竞争的机会。
2. 公平竞争原则:投标人应满足相应的资质要求,具备相应的能力和资源,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3. 诚实守信原则:各方应当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规定。
4. 专业评审原则:专业人员应参与评审过程,确保招投标过程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三、招标文件的编制
1. 招标文件应包括工程概况、标段划分、工程量计算、技术要求、合同条件、投标要求等内容。
2. 招标文件应根据工程的不同性质和规模进行详细编制,确保投标人能够准确理解和评估项目的需求和要求。
3. 招标文件的编制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 投标人应具备相关资质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2. 投标人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能力,确保能够完成工程项目。
3. 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信誉记录,无重大违法行为记录。
4. 投标人应具备足够的经济实力,能够承担相应的工程款项和风险。
五、招投标流程
1. 发布招标文件:招标单位应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文件,明确项目的基本情况、要求和时间节点。
2. 报名资格审查:招标单位对报名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合格投标人名单。
3. 发送招标文件:招标单位将招标文件发送给合格投标人,以供其编制投标文件。
4. 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人按照要求编制好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给招标单位。
5. 录入、评审投标文件:招标单位将收到的投标文件进行录入和评审,评选出满足要求的中标人。
6. 中标公示和合同签订:招标单位公示中标人,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明确工程的责任和权益。
六、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1. 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需要缴纳的一定金额作为保证,用于确保投标人的真实意愿和投标的诚信性。
2. 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需要缴纳的一定金额作为保证,用于确保中标人履行合同义务和保证工程的质量与进度。
七、变更和终止招投标活动
1. 变更招投标活动:招标单位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变更,但需要经过合法程序和相关方的同意。
2. 终止招投标活动:招标单位在严重违法行为或其他不可抗力情况下,可以终止招投标活动,但需要给予相应的解释和补偿。
八、监督和管理
1. 监督机构:建立相应的部门或委员会负责水利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2. 监督内容:监督内容包括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审核、投标人资格审查、投标文件评审、中标公示和合同签订等环节。
九、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2. 如有其他涉及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优先适用其他法律法规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