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水工金属结构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水工金属结构Last updated on the afternoon of January 3, 2021编号:XK07-001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6年9月30日公布2016年10月30日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录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等规定,制定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的实地核查、产品检验等工作,应与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证。
第二章发证产品及标准第四条本细则发证产品定义、范围及单元划分:(一)水工金属结构产品包括水利水电工程闸门、阀门、压力钢管及清污机等。
发证产品分为闸门、阀门、压力钢管和清污机等4个产品单元。
闸门产品单元包括平面闸门、拦污栅、人字闸门和弧形闸门4个产品品种;阀门产品单元包括球阀、蝶阀和锥形阀3个产品品种;压力钢管产品单元包括岔管、钢管和伸缩节3个产品品种;清污机产品单元包括耙斗式清污机和回转式清污机2个产品品种。
1.闸门:设置在水工建筑物的过流孔口并可操作移动的挡水结构物,主要有泄洪、发电、灌溉、通航、冲沙、供水和排涝等功能。
其中:平面闸门是具有平面挡水面板的闸门;人字闸门是由两扇能绕其端部的竖轴转动的门叶组成,闭合后两扇门叶呈人字形的船闸闸门;弧形闸门是具有弧形挡水面板的闸门;拦污栅是用于拦阻水中污物进入引水道的栅条结构物。
2.阀门:指用来控制管道内介质的,具有可动机构的机械产品的总体。
水工金属结构产品阀门的介质是指液体水,安装在水电站、泵站、调水、供水、引水等水利水电工程工程泄水建筑物或引水管道上,对水介质具有截止、调节或溢流泄压等功能。
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为了做好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国务院第44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香料香精产品的所有企业(包括单位和个人),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按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
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香料香精产品。
1.3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香料香精产品分为天然香料、生物技术香料、合成香料和香精四个申证单元。
根据产品特征,每个申证单元划分为若干申证小类。
1.3.1天然香料单元:是指用物理方法直接从芳香植物或动物分泌物中分离得到的香料产品,分为 4种类型(小类):(1) 蒸馏类;(2) 浸提类;(3) 冷榨(磨)类;(4) 其他类。
1.3.2生物技术香料单元:是指用生物技术方法(如发酵工程技术、酶工程技术)制得的单一或复合香料产品。
1.3.3合成香料单元:是指用化学方法合成的,再经若干化工操作单元精制得到具有一定化学结构、香气、香味和理化规格的香料产品。
一般分为天然等同香料和人造香料(人造香料指该物质的化学结构至今尚未在自然界中发现过的香料)。
1. 3.4香精单元(食品用、烟用、日化用、饲料用和其他工业用香精及其有关香基):是指用于各种食品中的香精产品(如用于各种饮料、冷饮品、酒类、糖果、饼干、调味品等);用于各种卷烟中的香精产品;用于各种日化产品中的香精产品;用于各种饲料中的香精产品和用于其他工业用香精产品及其用于调配香精的有关香基,分为3种类型(小类)。
(1)液体类;. (2)浆(膏)状类:指香精在常温下或稍经加热搅拌即成为流动的粘稠(糊状)体态(定义1);(3)固体(粉末)类:指以食用香料与其他食品添加剂、载体等,经过搅拌制成均匀的拌和型粉末香精和/或利用可食用的壁材(高分子物质),将芯材(香料等混合物)包裹成微小囊状物的微胶囊型粉末香精等(定义2)。
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目录19+41#市监小明说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类别
行政法规 现行有效 质量发展与安全监督管理
行政法规 现行有效 知识产权
行政法规 现行有效 药品监督管理
行政法规 现行有效 反垄断执法
行政法规 现行有效 市场主体登记注册
行政法规 现行有效 知识产权
行政法规 现行有效 质量发展与安全监督管理
行政法规 现行有效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
行政法规 现行有效 规范直销和打击传销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类别
法律 现行有效 反垄断执法
法律 现行有效 广告监督管理
法律 现行有效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法律 现行有效 知识产权
法律 现行有效 药品监督管理
法律 现行有效 药品监督管理
法律 现行有效 知识产权
法律 现行有效 反不正当竞争监督管理
法律 现行有效 质量发展与安全监督管理
法律 现行有效 市场主体登记注册
法律 现行有效 市场主体登记注册
1999-08-30
法律 现行有效 价格收费监督检查
1997-12-29
共 19 条上一页 12 下一页到第页确定
以市场监管部门为主要执行部门的(41)
序号
标题
1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2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35 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
行政法规 现行有效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
36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行政法规 现行有效 标准化监督管理
37 广告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 现行有效 广告监督管理
38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 现行有效 价格收费监督检查
39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行政法规 现行有效 计量监督管理
生产许可证qs与xk的区别与联系

食品包装QS与XK生产许可的区别与联系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五条规定:“国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必须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的生产条件(以下简称“必备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食品生产许可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
”我们生活中经常提到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在法律上的标准名称实际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虽然工业品生产许可的范围包括了食品和非食品,但是就证书审核而言本质上仍然属于同一类行政审批。
二、QS标志的适用由于食品生产加工本身属于工业品生产加工的管理范畴,因此其外包装标志的管理统一受工业品生产许可法律法规的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企业产品生产许可”汉语拼音Qiyechanpin Shengchanxuke的缩写“QS”和“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成。
标志主色调为蓝色,字母“Q”与“生产许可”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
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
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五章第四十七条规定:“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出厂前必须在其包装或者标识上加印(贴)QS标志。
没有QS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
”三、生产许可证编号“XK”的问题生产许可证编号采用大写汉语拼音“XK”加十位阿拉伯数字编码组成:XK××-×××-×××××。
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化妆品行业监管体制及主要政策

2014年8月
在境内从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4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3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制定程序规定(试行)》
商务部
2015年4月
要求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按照利益相关方的要求,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以合理方式对交易规则作出说明;在制定或修改的交易规则,应当在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征求意见,并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交易规则的利益相关方及时、充分知晓并表达意见,通过合理方式公开收到的意见及答复处理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2
电子商务行业
序 号
法规
颁布机构
实施时间
主要内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全国人大
2018年1月
对于生产经营中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15年修正)》
工信部
2015年4月
首次赋予可靠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并明确了电子认证服务的市场准入制度。
4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工商局
2014年3月
除鲜活易腐等特别规定的四类商品外,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通过博客、微博等网络社交载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评论商品或者服务并因此取得酬劳的,应当如实披露其性质。
5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1修订)》
饮料行业监管体制及主要政策

2011
18
《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1
19
《指定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的有关要求的公告》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1
20
《关于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0
21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0
22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
《食品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提出“加快食品工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现代食品工业体系,实现持续健康发展”,特别指出:“加强自主品牌建设,支持优势品牌企业跨地区兼并重组、技术改造和创新能力建设,推动产业整合,提高生产集中度,增强品牌企业实力”。
《饮料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建议》指出国内饮料行业发展潜力巨大,竞争将逐渐升级,“补营养、补餐、增强体能和智能、休闲等饮料的开发将更加凸显饮料市场的未来潜力”,同时提出未来饮料工业企业之间的竞争将更多体现在企业美誉度、品牌亲和力、食品安全、产品质量、产品特质、渠道渗透、广告投入等方面。饮料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颁布实施有利于推动奶茶行业优势品牌企业做大做强,进一步提升市场竞争力和市场份额。
国家卫生计生委下设的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负责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风险检测与评估,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安全性审查,参与拟订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起草食品安全及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拟订政策规划,负责制定食品行政许可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下设的食品生产监管司负责对食品生产及检验进行监督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及中国饮料工业协会对行业进行自律性监管。
山东省市场监管系统涉企现场检查事项清单
对直销活动的监督检查
21
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22 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
23
对二手车市场的监督
24
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25
对拍卖活动的监督
26
对合同行为的监督
27
对电梯维护保养质量的监督抽查
28
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检验 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1.《公司法》(1993年12月通过,2018年10月第四次修正)第七条。 2.《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通过)第十五条。 3.《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国务院令第1号,2016年2月修订)第二十 九条。 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7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2012年11 月修订)第四条。 5.《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号)第四 十条。 6.《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地区)企业 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1992年8月国家工商局令第10号) 第十六条。
1.【法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通过,2015年4月修订,2018年12月修 正)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 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 他有关资料;……” 2.【部委规章】《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 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45号令,2019年4月1日施行)第八条、第十一条 。 3.【部委规章】《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总局令第23号)第四条、第八条。 4.【部委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国家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二十四条。 6.【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2017年1月 通过,6月1日施行)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1.【法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通过,2015年4月修订,2018年12月修 正)第六十三条第四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 施现场监督。” 2.【部委规章】《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3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2号)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
食品洗涤剂法律法规及标准清单
中华人民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公布
2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 14881-2013
22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国家技术监督局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方法
总局令第156号
2014年8月1号实施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令12届第21号,2015-10-1实施
GB/T 30795-2014
11
食品用洗涤剂试验方法甲醛的测定
GB/T 30796-2014
12
牙膏用原料规范
GB22115-2208
13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JJF1070-2005
14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91-2008
15
沐浴剂
QB/T1994-2013
16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法律法规及标准清单
法律法规及标准清单
序号
文件名称
编号
签收人
收文日期
1
手洗餐具用洗涤剂
GB9985-2000
2
洗涤剂中总活性物含量的测定
GB/T13173.2-2000
3
表面活性剂洗涤剂试验方法
GB/T13173-2008
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洗涤剂
GB14930.1-2015
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4789.2-2016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
GB4789.3-2016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危险化学品工业气体
编号:(X)XK13-010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三)(工业气体产品部分)2016年9月30日公布2016年10月30日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录第一章总则................................................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二章发证产品及标准......................................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三章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和资料..................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四章企业实地核查........................................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五章产品检验............................................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六章证书许可范围........................................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七章附则................................................ 错误!未指定书签。
附件1企业核查时准备书面材料清单.......................... 错误!未指定书签。
附件1-1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工业气体产品主要工艺流程图...... 错误!未指定书签。
附件1-2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工业气体产品生产设施和检验设施表错误!未指定书签。
附件1-3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工业气体产品生产场所示意图...... 错误!未指定书签。
附件1-4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工业气体产品生产设备表.......... 错误!未指定书签。
附件1-5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工业气体产品检验设备表.......... 错误!未指定书签。
附件1-6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工业气体产品重要原材料明细表.... 错误!未指定书签。
附件1-7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表............................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12.10•【字号】•【施行日期】201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质量技监局:《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2月3日第18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3年12月10日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的统一管理,明确各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和企业主体责任,规范有关发证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发证是指经国家质检总局公告,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核发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第三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列入目录产品以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量技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省级发证管理工作。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许可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审查中心)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技术性审查及事务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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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4.21•【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4月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支树平2014年4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生产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第三条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按前款规定征求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
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部分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质检总局统一确定并发布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审查发证的产品目录。
第八条质检总局根据列入目录产品的不同特性,制定并发布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取得生产许可的具体要求;需要对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的具体要求作特殊规定的,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
第九条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规划生产许可证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公布生产许可事项,方便公众查阅和企业申请办证,逐步实现网上审批。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十条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与拟从事的生产活动相适应的营业执照;(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第十一条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材料不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三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以及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另行附加任何条件,限制企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第三章审查与决定第十四条对企业的审查包括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对产品的检验。
第十五条质检总局组织审查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质检总局。
第十六条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
质检总局组织审查的,还应当同时将企业实地核查计划书面告知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七条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指派2至4名核查人员组成审查组。
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
实地核查工作中,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需要可以派1名观察员。
第十八条审查组应当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时间一般为1至3天。
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审查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
第十九条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实地核查结论书面告知被核查企业。
质检总局组织审查的,还应当将实地核查结论书面告知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二十条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第二十一条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应当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封存样品,并及时进行产品检验。
审查组应当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需要送样检验的,审查组应当告知企业自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该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审查组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审查组应当将检验所需时间告知企业。
第二十二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实施细则规定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出具检验报告。
第二十三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但应当由质检总局作出是否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质检总局。
第二十四条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生产许可决定。
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作出不予生产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质检总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以网络、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获证企业名单,并通报同级发展改革、卫生和工商等部门。
第二十六条质检总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将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有关资料及时归档,以便公众查阅。
第四章延续与变更第二十七条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期满6个月前向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延续申请。
质检总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企业进行审查。
符合条件的,准予延续,但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变。
第二十八条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改变而修订实施细则的,质检总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必要的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第二十九条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新建或者重大技术改造)的,企业应当自变化事项发生后1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质检总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第三十条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自变化事项发生后1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变更申请。
变更后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
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
质检总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予以补发。
第五章终止与退出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作出终止办理生产许可的决定:(一)企业无正当理由拖延、拒绝或者不配合审查的;(二)企业撤回生产许可申请的;(三)企业依法终止的;(四)依法需要缴纳费用,但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五)企业申请生产的产品列入国家淘汰或者禁止生产产品目录的;(六)依法应当终止办理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作出撤回已生效生产许可的决定:(一)生产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的;(二)准予生产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三)依法可以撤回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撤回生产许可给企业造成财产损失的,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作出撤销生产许可的决定:(一)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的;(二)依法应当撤销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作出撤销生产许可的决定:(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准予生产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质检总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生产许可决定。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撤销生产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依法办理生产许可注销手续:(一)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企业依法终止的;(三)生产许可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生产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五)企业不再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活动的;(六)企业申请注销的;(七)被许可生产的产品列入国家淘汰或者禁止生产产品目录的;(八)依法应当注销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证书与标志第三十六条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七条生产许可证证书应当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
第三十八条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企业产品生产许可”汉语拼音Qiyechanpin Shengchanxuke的缩写“QS”和“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成。
标志主色调为蓝色,字母“Q”与“生产许可”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
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
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第三十九条生产许可证编号采用大写汉语拼音“XK”加十位阿拉伯数字编码组成:X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