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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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全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生活污水排放等。
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
污染防治力度不足
部分地区对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不 够,污染防治力度不足。
监测与监管不到位
部分地区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监测与监管不到位, 缺乏有效的技术手段和政策措施。
应急能力不足
部分地区在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方面 存在应急能力不足的问题。
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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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专门领导小组
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 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
加强部门协作
建立健全跨部门协作机制,促进信息共享,加 强政策协调,确保各部门协同开展饮用水水源 地环境保护工作。
促进地方联动
鼓励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建立联动机制,加强饮 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的跨区域合作,共同解决 区域性环境问题。
展望未来发展趋势和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发展趋势
预测了未来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的发展趋势,包括水质改 善、生态保护、污染治理等方面的趋势。
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提出了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包括污染源控制、生态修复 、水质监测等方面的技术难题和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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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 护规划》
2023-10-28
目录
• 引言 • 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现状分析 • 《全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
划》主要内容
目录
• 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实施方案 • 《全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
划》实施效果评估 • 结论与展望
01
引言
背景介绍
我国饮用水水源地污染形势严峻
评估标准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实施 效果评估标准。

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要求规范

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要求规范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1.1 前言为保障饮用水安全、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管理,科学、合理地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有针对性地制定预防和控制饮用水源污染对策提供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要求,制定本技术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基本方法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文件的编制要求。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01月09日发布。

本标准自2007年02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1.2 适用范围本技术规范规定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的基本方法。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集中式(包括备用和规划的水源地)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

农村及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可参照本技术规范执行。

1.3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技术规范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GB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5749-200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15618-1995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93 地下水质量标准1.4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1.4.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国家为保护水源洁净而划定的加以特殊保护、防止污染和破坏的一定区域。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可分为地表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源保护区。

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可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1.4.2 潮汐河段潮汐是海水受月球吸引力作用,出现周期性的涨落现象,并产生涨潮流和落潮流。

涨潮时潮水溯流而上,使河水水位升高,并出现溯河流;落潮时则使河水水位回落,并出现顺河流,通常把河流中受潮汐影响明显的河段称为潮汐河段。

1.4.3 孔隙水孔隙水是存在于土层或岩层孔隙中的地下水。

河南省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河南省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河南省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1.08•【字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4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四号)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于2022年1月8日审议通过了《河南省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现予公布。

《河南省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主席团2022年1月8日河南省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22年1月8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2年1月8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主席团公告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的保护,保障一泓清水永续北送,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管理及其保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包括丹江口水库河南辖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输水沿线保护区、汇水区以及其他需要保护的区域。

本条例未作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属地管理、区域协同、系统治理的原则,确保水质安全、工程安全、供水安全。

第四条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处理好保护和发展、修复和利用的关系,坚持绿色发展理念,遵循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的方针,统筹水源保护、经济发展和民生保障的关系。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编制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建立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机制,加大对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促进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与经济建设、民生保障协调发展。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全文)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全文)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全文)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制定了《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下面是详细内容。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及相关的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的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城乡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湖泊、水库、山塘等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

前款所称的集中式供水是指以公共供水系统向城乡居民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供水方式。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公共财政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部门联动和重大事项会商机制,合理布局和调整饮用水水源地及上下游地区的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建设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发展。

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政府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范围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及相关环境管理的具体工作,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规划及相关水源工程建设的具体工作,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卫生、农业、林业、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公安等有关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本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专项资金、财政转移支付、区域协作等方式,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逐步加大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经济补偿力度,促进饮用水水源地和其他地区的协调发展。

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前言为保障饮用水安全、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管理,科学、合理地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有针对性地制定预防和控制饮用水源污染对策提供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要求,制定本技术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基本方法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文件的编制要求。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01月09日发布。

本标准自2007年02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适用范围本技术规范规定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的基本方法。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集中式(包括备用和规划的水源地)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

农村及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可参照本技术规范执行。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技术规范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GB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5749-200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15618-1995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93 地下水质量标准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1.4.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国家为保护水源洁净而划定的加以特殊保护、防止污染和破坏的一定区域。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可分为地表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源保护区。

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可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1.4.2 潮汐河段潮汐是海水受月球吸引力作用,出现周期性的涨落现象,并产生涨潮流和落潮流。

涨潮时潮水溯流而上,使河水水位升高,并出现溯河流;落潮时则使河水水位回落,并出现顺河流,通常把河流中受潮汐影响明显的河段称为潮汐河段。

1.4.3 孔隙水孔隙水是存在于土层或岩层孔隙中的地下水。

它主要分布于松散的沉积层中,也存在于半胶结的碎屑沉积岩中。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正文:----------------------------------------------------------------------------------------------------------------------------------------------------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1995年10月19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饮用水水源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建设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所有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工作,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质量负责,把保护饮用水水源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水污染防治规划、计划,加强市政工程设施建设,保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标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卫生、水利、地矿、交通、林业、农业、乡镇企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损害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六条对保护饮用水水源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水质标准第七条按照不同的取水方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地面水源保护区、地下水源保护区。

根据防护要求,分别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地面水源保护区陆域划分按照水域正常水位线起算。

第八条江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一级保护区:从取水点起算,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二)二级保护区:从一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25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三)准保护区:从二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50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全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治理措施
针对不同类型的饮用水水源地,采取 了相应的治理措施,如河流型水源地 的污染物拦截、湖泊水库的生态修复 等。
03 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目 标与重点任务
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总体目标
01
保障居民饮用水安全
02
维护水源地生态健康
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03
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重点任务
推进水源地污染防治 完善水源地风险防范体系
水源地环境污染问题 突出,威胁饮用水安 全。
规划的目的和意义
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群 众健康。
促进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提高环境管理水 平。
改善水源地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 明建设。
02 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现 状
饮用水水源地分布情况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全国范围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主要分布在华北、华东和 华南地区,这些地区的人口较为密集,经济较为发达。
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制
建立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分工,确保规划实施过程中各项任务 的落实。
制定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年度任务目标、实施方案和时间节点,并加强考核评估 ,确保任务完成情况与绩效考核挂钩。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严肃问责,确保各项 任务得到有效执行。
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
在农村地区,由于地形、气候等条件限制,分散式饮用水水 源地分布较为广泛,这些水源地多以山泉、溪流、湖泊等自 然水体为主。
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现状
优良水质
全国大部分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均达到优良水平,其中地表水水源地以Ⅰ~Ⅲ 类水质为主,地下水水源地以Ⅰ~Ⅳ类水质为主。
污染风险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20)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27•【字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施行日期】2020.11.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水污染防治正文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修正文本)(2011年12月13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饮用水水源地确定第三章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及相关的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城乡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湖泊、水库、山塘等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

前款所称集中式供水,是指以公共供水系统向城乡居民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供水方式。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公共财政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部门联动和重大事项会商机制,合理布局和调整饮用水水源地及上下游地区的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建设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政府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范围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及相关环境管理的具体工作,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是中国国家标准,编
号为GB 3838-2002。

该技术规范是为了保护饮用水源地
的水质安全,确保公众饮水安全而制定的。

该技术规范包括以下内容:
1.定性指标:根据饮用水水源地的地质、水文地质、水文地貌、水质状况、水文特征等因素,确定水源地的保护级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三个级别。

2.定量指标:根据水源地的具体情况,制定针对不同保护级别的定量指标,包括水源地周围的禁止开挖区、建设限制区、水土保持措施区等。

3.建设工程要求:根据不同保护级别的水源地,确定相应的建设工程要求,包括建设用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设施建设、防护设施建设等。

4.监测和评价要求:规定了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监测和评价要求,包括水质监测、环境监测等内容。

5.保护区管理和保护措施:规定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管理机构、管理要求、保护措施等。

该技术规范适用于饮用水水源地的划定、保护区的划分、建设工程的规划和设计、监测和评价等环节,并作为相关行业的参考依据。

全国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细则

全国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细则一、总则1.1 目的为保护和改善城市饮用水源水质,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制定本技术细则。

1.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工作。

1.3 基本原则保护区划分应遵循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和保护优先原则。

二、保护区分类2.1 一级保护区指直接供水的水域及其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2.2 二级保护区指一级保护区外围,对水源水质有直接影响的区域。

2.3 三级保护区指二级保护区外围,对水源水质有间接影响的区域。

三、划分标准3.1 水质标准根据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确定不同级别保护区的水质要求。

3.2 地形地貌考虑地形地貌对水源水质的影响,合理划分保护区范围。

3.3 水文地质分析水文地质条件,确保水源地的水文地质安全。

3.4 污染源分布识别并评估区域内的污染源,防止其对水源水质的影响。

四、划分程序4.1 现场调查开展水源地及其周边区域的现场调查,收集基础数据。

4.2 数据分析对收集的数据进行分析,评估水源水质现状及潜在风险。

4.3 保护区划分根据分析结果,结合地形地貌、水文地质等条件,划分保护区。

4.4 方案论证对划分方案进行科学论证,确保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4.5 方案审批将划分方案报请相关部门审批,确保方案的合法性。

五、管理措施5.1 污染源控制在保护区内实施严格的污染源控制措施。

5.2 环境监测建立保护区环境监测体系,定期监测水质和环境状况。

5.3 应急预案制定水源污染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5.4 公众参与鼓励公众参与水源保护,提高公众环保意识。

六、技术支持6.1 技术培训对相关人员进行水源保护技术培训。

6.2 技术指导提供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6.3 技术研发鼓励开展水源保护相关技术的研发和创新。

七、监督管理7.1 监督检查定期对保护区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2 违规处理对违反保护区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7.3 信息公开公开保护区划分和管理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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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 共 13 页 国家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篇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1989年7月10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质矿产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发展,必须保护好饮用水水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条 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第四条 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均应规定明确的水质标准并限期达标。 第五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跨地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治理应纳入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 2 页 共 13 页

第六条 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其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水质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 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 第七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其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 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 第八条 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 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 根据需要可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的水域及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第十一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第 3 页 共 13 页

二、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三、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第十二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分别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内 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 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 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设置油库; 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禽畜,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 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二、二级保护区内 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 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三、准保护区内 第 4 页 共 13 页

直接或间接向水域排放废水,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当排放总量不能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标准时,必须削减排污负荷。 第三章 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 第十三条 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应根据饮用水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的数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划定。 第十四条 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均应达到国家规定的《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各级地下水源保护 区的范围应根据当地的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并保证开采规划水量时能达到所要求的水质标准。 第十五条 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位于开采井的周围,其作用是保证集水有一定滞后时间,以防止一般病原菌的污染。直接影响开采井水质的补给区地段,必要时也可划为一级保护区。 第十六条 饮用水地下水源二级保护区位于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其作用是保证集水有足够的滞后时间,以防止病原菌以外的其它污染。 第十七条 饮用水地下水源准保护区位于饮用水地下水源二级保护区外的主要补给区,其作用是保护水源地的补给水源水量和水质。 第十八条 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第 5 页 共 13 页

一、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它有害废弃物。 二、禁止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原料、农药等。 三、实行人工回灌地下水时不得污染当地地下水源。 第十九条 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内 禁止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 禁止从事农牧业活动; 禁止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城市垃圾、粪便和其它有害废弃物; 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道通过本区; 禁止建设油库; 禁止建立墓地。 二、二级保护区内 (一)对于潜水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 禁止建设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及其它有严重污染的企业,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转产或搬迁; 禁止设置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和转运站,已有的上述场站要限期搬迁; 第 6 页 共 13 页

禁止利用未经净化的污水灌溉农田,已有的污灌农田要限期改用清水灌溉; 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必须有防雨、防渗措施。 (二)对于承压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 禁止承压水和潜水的混合开采,作好潜水的止水措施。 三、准保护区内 禁止建设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堆放场站,因特殊需要设立转运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防渗漏措施;当补给源为地表水体时,该地表水体水质不应低于《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不得使用不符合《GB5084—85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进行灌溉,合理使用化肥;保护水源林,禁止毁林开荒,禁止非更新砍伐水源林。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作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工作并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和颁布地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地方环境部门会同水利、地质矿产、卫生、建设等有关部门共同划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跨省、市、县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其位置 划定和管理办法,由保护区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第第 7 页 共 13 页

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水利、地质矿产、卫生、建设等部门应结合各自的职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时,事故责任者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当地城市供水、卫生防疫、环境保护、水利、地质矿产等部门和本单位主管部门。由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必要时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采取强制性措施以减轻损失。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四条 对执行本规定保护饮用水水源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奖励办法由市级以上(含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制定,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篇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解读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解读 简单来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中对保护区域内的污染防治做了相关规定,水源保护区域的具体划分则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下发的《水源保护条例》执行。 一、水源地保护区域划分 第 8 页 共 13 页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都对其行政区域内的地表水及地下水水源保护地进行了划分,其划分范围详情可参照各省级行政单位下发的《水源地保护条例》,下面以《江苏省水源地保护条例》为例: 对饮用水源地应当按照不同水域特点和防护要求,划定部分水域、陆域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不得小于下列范围: (一)长江干流:取水口上游五百米至下游五百米、向对岸五百米至本岸背水坡堤脚外一百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上溯一千五百米、下延五百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以外上溯二千米、下延一千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准保护区。 (二)其他河道:取水口上游一千米至下游五百米,及其两岸背水坡堤脚外一百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上溯二千米、下延五百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以外上溯二千米、下延一千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准保护区。 (三)省管湖泊、大中型水库: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五百米范围为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外延一千米范围为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以外,外延一千米范围为准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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