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单位犯罪立法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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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的概念界定新论

单位犯罪的概念界定新论

单位犯罪的概念界定新论
徐浩源
【期刊名称】《西部学刊》
【年(卷),期】2024()11
【摘要】我国现行刑法尚未在立法规定上明确单位犯罪的概念,因而,研究这一立法空白领域很有必要。

单位犯罪的成立范围具有一定的有限扩张性,但始终要小于犯罪的成立范围。

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区分标准是犯罪行为与单位业务活动是否相关。

据此,单位犯罪是指单位通过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内部从业人员在单位业务活动过程中,根据单位参与社会生活的客观犯罪能力而实施的刑法上规定为是犯罪的行为。

【总页数】4页(P58-61)
【作者】徐浩源
【作者单位】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13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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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位犯罪理论的源与流:历史发展与概念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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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论单位犯罪的概念界定及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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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单位犯罪中对个人判处罚金的合理性

论单位犯罪中对个人判处罚金的合理性

刑 和 罚 金 。单 位 犯 罪 负 责人 对 经 济 利 益 的追 求 表 明, 金 钱是 其重 要 的重 要 权 益 ,就 要对 其 处 以罚 金 才符 合 报 应 原 则 。 又 因为 ,单 位 犯 罪 个 人 是 有 意 识 和 感 知 能 力 的 ,所 以 同 时 判 处 自 由 刑 和 罚 金
( 2 )根 据 报应 的观念 ,必然 要 求 犯罪 分 子用 其 合 法权 益 ( 其 中包 括 罚 金 )来 赎 回 其 违 法 行 为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 以符 合 合 法 状 态 。 来 警 示 人们 ,因犯 罪而 得的 非法 财产 ,会遭 到刑 法 的罚 金报 应 ,符合 人 的报应 情 感 。 ( 3 ) 对 贪 利 性 个 人 实 行 罚 金 , 是 刑 罚 的 性 质 与 犯 罪 的 性 质 具有 对 应 性 ,即 具 有得 到 的是 财 产 , 失 去 的是 财 产 的 等价 性 , 又 具 有 想 利 用 财 产 再 犯 罪 、 便 因 罚 金 而 无 法 利 用 财 产 再 犯 罪 的 相 应性 ,从 而 符 合配 刑 的等 价 性 与适 度 性 的 统 一规 定 。③ ( 4)对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刑 法修 正 案 ( 八) ( 以下简 称刑 法修 正 案八 )
知 能 力 , 就应 该 判 处 单位 自由行 和 罚 金 而 作 为 单 位 犯 罪 个 人来 说 , 其 也 是 单 位 犯 罪 的 受 刑 主 体 , 理 应 像 单 位 那 样 理 应 判 处 自 由


轻 刑 罚 论 的 不 良倾 向 , 加 强 对 单 位 犯 罪 罚 金 相 关 理 论 的 研 究 , 可 以丰 富 和 完 善 刑 罚 理 论 起 到 拾 遗 补 缺 的 作 用 。

单位犯罪司法解释研究

单位犯罪司法解释研究

为 中的主从关系不 明显 的 , 可不分 主 、 犯 。 从 但具体案件 可 以分清 主 、 从犯 , 不分清 主 、 且 从犯 , 同一 法定刑档 在 次、 幅度 内量刑无法做到 罪刑相 适应的 , 当分清 主、 应 从
犯, 依法处罚 。 第三 , 对未作 为单位 犯罪起 诉的单位犯罪案件应如 何处 理 的问题 。 根据该 纪要 , 对于应 当认 定为单 位犯罪 的案件 , 检察 机关 只作 为 自然 人犯罪案 件起诉 的 , 民 人
独 自或联合 , 已经以各种形式就实体法 问题公 布了多件 司法解释 。 这些 司法解释虽 然主要 是针对具 体问题 , 但 其 中也体 现 出了司法机关 关于单位 犯罪基本 问题 的立 场 。 文的 目的 , 本 就是对相关 司法解释进行分 析 , 发现其
集体所有 的公 司、 企业 、 事业 单位 , 也包括依法设立 的合 资 经营 、 作经营企 业和具有 法人资格 的独资 、 营等 合 私 公司、 企业 、 事业单 位 。 同时 , 该解释第 2条从反 面将 个
中的地位 、 作用和犯罪情节 , 分别处 以相应 的刑 罚 , 主管 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 , 在个案 中 . 不是 当然的主 、 从犯关 系。 有的案件 , 主管人 员与直接 责任人员 在实施犯 罪行
( ) 关于审理 单位犯 罪案件对 其直接 负责 的主 二 《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 区分主 犯、 犯问题 的 从 批复》 .
法院应及 时与检察 机关 协商 , 建议检察机关对犯 罪单位 补充起诉 。 如检察机 关不补充 起诉 的 , 民法 院仍应依 人
法审理 , 被起诉 的 自然人根 据指控 的犯罪事 实 、 对 证据 及庭 审查 明的事实 , 依法按单位犯罪 中的直接负 责的主

论单位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论单位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犯罪 的 条文 占了 现行 刑 法 分 则 条 文 的三 分 之 一 ,
从而承担刑事责任 , 是 研究单位犯罪首先应该解
决 的问题 , 也 是 深 入研 究 单 位 犯 罪 诸 多 问题 的 基 础 与前提 。对 此 问题 理论众 多 , 有力 说认 为 : 法 人 普遍 被认 为 是 根据 其 因有 的意 思 , 作 为 社 会 现 实
关键 词 : 单位 犯 罪 ; 未完成 形 态 ; 预备 ; 未遂 ; 中止 中图分 类号 : D 9 1 4 文 献标 志码 : A 文章 编号 : 1 6 7 3— 0 8 8 7 ( 2 0 1 3 ) 0 1— 0 0 8 5— 0 5


单 位 犯 罪 的研 究概 述
展社 会主 义 经济 的政 策 背 景 , 蒙 蔽 了对 单 位犯 罪
第3 1 卷第1 期
2 0 1 3年 2月
常 州 工 学 院 学 报( 社 科版)
J o u na r l o f C h a n g z h o u I n s t i t u t e o f T e c h n o l o g y (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E d i t i o n )
中有 约 三分 之一 的犯 罪可 由单 位构 成 。
二、 单 位 犯 罪 未 完 成 形 态 存 否 之 探 析
( 一) 研讨 的基点— — 单位 犯罪 主体 问题
然 而立法 上 的单位 犯 罪规 定在 司法 中具 体 适
单位 是否 具有 独立 人格 , 能 否成 为犯 罪 主体 ,
用之间是存在一定脱节的。数据显示 , 尽管单位
殊性 和 司法解释 的滞后 , 导致 单位 犯 罪在停 止 形 态方 面 呈现 出立 法 与 法律 适 用 不 协调 的局 面。为

经典课件-犯罪构成理论

经典课件-犯罪构成理论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 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 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十三条 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 为是犯罪。
第四章 犯罪构成理论概述
二、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不同,解决的是犯罪成立
的具体标准和规格问题。
犯罪构成是决定某个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一 切主观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第四章 犯罪构成理论概述
犯罪构成是经过刑法的选择,决定一个行为 之所以能够成为犯罪的特征。犯罪构成是犯罪 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 体四要件的有机统一。
第五章 犯罪主体
第二节 单位犯罪主体
二、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形 1.为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 2.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主要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一节 自然人犯罪主体
即使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如果存在精神障碍, 就可能影响其责任能力。
1、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综合医学标准和法学标准判断精神障碍。
2、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1)精神正常时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 (2)大多数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
3、限制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1)早期或者缓解期的精神病人 (2)部分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
第五章 犯罪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犯罪
(4)老年人犯罪处理原则 修正案八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
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 轻或者减轻处罚。

论单位犯罪代罚制的缺陷及完善

论单位犯罪代罚制的缺陷及完善

论单位犯罪代罚制的缺陷及完善作者:张应林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29期关键词单位犯罪处罚模式代罚制缺陷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采用的是“以双罚制为主,以单罚制为辅”的混合制处罚模式。

具体而言,“单罚制”在我国特指“代罚制”,即“指刑法只规定对单位中实施单位犯罪的自然人处以刑罚,而不处罚犯罪单位的模式”。

双罚制与单罚制(代罚制)并存的混合制说是我国通说。

据笔者统计,《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刑法》规定为单位犯罪的罪名共128个,其中既处罚单位又处罚责任人员的罪名115个,占89.8%;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罪名8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的罪名5个。

从刑法修正案对单位犯罪的调整情况来看,九个修正案共增加了25个单位犯罪罪名,其中规定对单位和责任人员均予以处罚的罪名21个,占84%;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罪名3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的罪名1个。

从刑法修正案的发展来看,代罚制出现了逐步调整的迹象,尤其是《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11个单位犯罪罪名,采用的都是双罚制。

我国单位犯罪处罚模式为何没能统一?代罚制有何利弊?取消代罚制统一处罚模式是否可行?本文将试图解答这些问题。

我国《刑法》规定单位可以构成犯罪但只处罚责任人员的法条共10条,涉及13个罪名。

从罪过形态上看,这13个罪名可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从犯罪是否牟取经济利益的角度看,又可以分为贪利型单位犯罪和非贪利型单位犯罪。

立法部门对某些单位犯罪实行代罚制,是基于对很多特殊情况作出的特别规定,具体如下:1.对单位进行处罚在特定场合下有违立法本意。

如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该条立法本意是为了保护中小股东和其他人的知情权,如对单位进行处罚将损害无辜者的合法利益,故只规定处罚责任人员。

2.单位过失犯罪是单位成员的过失犯罪,责任人员应罪责自负。

分析单位犯罪的实质,根本渊源还是自然人的意识。

尤其在单位过失犯罪中,单位也是直接受害者,因此只宜处罚渎职责任人员,不宜株连单位。

论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形式

L g l y t m d S ce y e a s e An o i S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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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9下 09
论单 位犯罪 的刑 事责任形 式
刘芹芹
摘 要 本文论证法人犯罪的可罚性, 对单位犯罪进行定义, 力求解决单位犯罪的犯罪构成的认定问题, 最后文章主张对单 位犯 罪应 该采 取双 罚制 , 达到规 制单 位犯 罪 的 目的. 以 关键 词 法人 单位 犯 罪 双罚制
( ) 二 双重人 格 说
双重 人格 说 , 即单位 是单 位犯 罪独 立之 罪 的主 体 , 自然 人 并
不具 有主 体资 格 ,但在 单 位实 施 的犯 罪外 仍有 自己的人格 和意 志, 因此也 应该 处罚 。1法 人人 格独 立性 的限制 。单位 主体 人格 . 否 认 , 具体 的刑事 法律关 系 中否认 单位 的独立 人格 以阻止 其独 是 立 人格 的滥 用 , 可 以追究 单位 背后 的犯 罪 操纵 者 的刑 事责 任 , 而 以实现 刑法 公平 、 正义之 价值 目标 。 . 0 单位 成 员的双 重人 格 。 2 单 位犯 罪责 任人 员 的主观 意 志包 含着 两 种 属性 :一 是单 位 的意 志: 二是责任 人 员主观 上对 单位犯 罪 的认容 、 服从 , 由此 形成 了他 本人 的犯 罪 意志 。 因此 ,单位 犯 罪 的责任 人 员 与犯 罪单位 的关 系 , 现为 从属 性与独 立 性相 统 一的二 重 性 , 表 由此产 生 了责任人
从严格 责任到 要求 主观罪 过的一般 犯罪 的放 宽 , 任性质 从代 为 责 ( ) 罚制 的理论 依 据 一 双 责任到 行为 责任 的变更 0 。 双 罚制 , 指在 处 罚单 位 的同时 也处 罚与 该犯 罪 有关 的内部 是 法 人犯 罪及对 其惩 罚 的可能 性 成 员一种 制度 , 当今 确立 法人犯 罪或 单位 犯罪 的 国家 最为推 崇 是 首 先 , 人具 备犯罪 能 力 。法 人 具有行 为能 力 , 法 具备 实施 犯 的一种 处罚 方式 。 一个 犯 罪主 体进行 的行 为进行 两 罚, 对 其理 论 罪 的主体 条件 , 具有独 立的法 律人 格 , 仅具有 权利 能力 , 不 而且 具 依据 在于 这一行 为主 体中 单位和 自然 人的 关系 , 此 主要观 点包 对 有 行为 能力 。 只 要 团体在 社会 生活 中仅 以一 个行 为单 位 的面 目 0 括 :. 1双重 主体论 , 为单位 是一 独立 的社会 有机 体 , 认 独立 于 自 然 出现 , 原则 上就可 以在法 律 中将它们 同 自然人一样 当作法律 上 的 人但 又 由 自然 人组 成 的, 罚两部 分主 体 , 因为 两者之 间无论 惩 是 人 来对待 。 法人 具有 自己的独立 意 志 , 有犯 罪 的主观 条 件 , 0 具 法 是行 为还 是罪 过都 是双 重性 的 。 2 单位 犯罪 双重 论 , 为双 罚 。. 认 人是超 个人 的社会 人格 化的主 体, 有独立 的认 识能 力和意 志能 制 的依据 在于 单位 犯罪 具有双 重 性 : 具 自然人 犯罪 是 形式 , 单位犯

论单位犯罪中对个人判处罚金的合理性

论单位犯罪中对个人判处罚金的合理性【摘要】对于能否对单位犯罪负责人处以罚金这一问题在社会上备受争议。

笔者从:提高罚金的适用率,刑罚报应和功利原则,单位负责人的独立性和从属性,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犯罪的受刑主体,单位犯罪是贪利性犯罪以及罚金的优越性等几个方面论证了对单位犯罪的负责人使用罚金刑的合理性。

在罚金执行方面,对于个人,采取最低劳动报酬或月收入罚金制与最高限额的倍比罚金制相结合的方式;对于单位,应该采取倍比制等立法模式。

【关键词】单位犯罪;罚金;负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负责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四条对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判处罚金的规定。

分别是:虚开普通发票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强迫他人劳动罪,恶意欠薪罪。

自20世纪80年代,特别是1997年被修订后的刑法全面承认单位犯罪以来,单位犯罪一直是我国刑法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

当下有许多著作及论文对单位犯罪的刑罚问题颇有一番探究,然而对于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判处罚金是否合理这一问题,社会对其褒贬不一,有待理论的成熟。

再者,我国刑法理论研究存在着重犯罪论轻刑罚论的不良倾向,加强对单位犯罪罚金相关理论的研究,可以丰富和完善刑罚理论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

一、单位负责人的范围认定(一)中国对单位犯罪负责人范围的认定1.根据刑法第十三条规定,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人员具体可以分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两种。

从字面意思上看,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属于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人员中的一种。

最高人民发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提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然、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

”这就说明,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是单位内部人员,并且对犯罪事实知情,而且希望或放任其发生,与整个单位犯罪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单位犯罪双罚制依据新论


中造成他人 损害 由该成员 和法人 承担连带 责任 的情 况, 以及行 政法 、 济法 中法 人 的违 法行为通 常采用 经 双 罚制 的情 况 , 和刑 法 中单 位 犯 罪 的双罚 制 进行 比
较 , 为 “ 所 以 同时惩 罚 法 人 代 表 和 其 他责 任 人 认 之
员 , 因为他们 对法 人 负有 重 大 责任 , 是 , 们 既 是 但 他 不是与法 人并 列 的 ‘ 个 犯 罪 , 一 两个 犯 罪 主体 ’ 也 , 不是 与法人 的共 同犯 罪 , 而是 法 人犯 罪 的 责任 承 担
性, 这与 双罚制 中罚金 刑 和 自由刑 的并 处并 无 可 比 性 。因为 , 位既无 法承担 自由刑 , 位和 自然 人承 单 单 担 的刑 事责 任也没有先 后顺序 。经济 法和行 政法既 处罚单 位 又 对 责 任 人 进 行 追 究 , 实 上 所 参 照 的 事 法 律依 据 并不 同 , 责任 的承 担也 不是在 一个 层 面 其
( ) 三 系统 矛盾 论
罚制依 据 的探索 中实 现 质 的飞 跃 。笔 者认 为 , 些 这 学说 普遍 的一 个 理 论 硬 伤 是 没 有跳 出 “ 责 自负 ” 罪 原则 之外 。鉴 于上 述 学 说 在 理论 突 围 上 遭 遇 的 瓶 颈 , 者尝试 从刑 罚 目的论 的角度 人 手 找 出单 位 犯 笔 罪 双罚 制 的依据 。 1 .规定 单位 犯罪 , 实现 刑罚 的根 本 目的。刑 罚 的根本 目的 同其他部 门法 一样 在于恢 复和维 护正 常 的社会秩 序 , 障社会 的稳 定 发展 。随着 社 会 经济 保 体 制 的转 变 和社会 经 济 的 飞速式 上在不 断变 化 , 这严 重地破 坏 了
单位犯 罪刑事责任 的实现关 系到对其 如何适用

试论单位走私犯罪的若干问题


其他货物、 品; 内海、 物 在 领海、 界河、 界湖运输、 收 购、 贩卖国家禁止 、 限制进出口货物、 品, 物 没有合 法证 明 , 情节 严重 的行 为 【l 2。
笔者认为 , 单位走私犯罪须满足 以下 四方而 的构成要件 : ( 单位的主体资格 一) 单位的主体资格 , 即依法设立的公 司、 企事业 单位 、 机关、 团体等。这里公司是指以营利为 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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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卷 5
总第 6 期 0
广 东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学 报
J R A OU N LOF GUA l Do I F D o & T NIE S T G G l I A VU V R IY
20 年第 4 06 期
No 4. 2 0 . 06
要, 最高人民法院在< 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 ( 解释>进 )
步 明确 了单位犯罪构成要件…。如何准确理解 单位走私犯罪 以及认定其 中的若干疑难问题 , 都 是值得探讨 的。

而组织其生产与经 营活动的经济组织 。我国< 公 司法> 规定 , 我国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
销、宣告破产等情况下,如何追究刑事责任等问题。 【 关键词】走私犯罪;单位犯罪;混合走私
【 中圈分类号】D61 【 F1 文献标识码】B 【 文章编号】1 8 96 2O)0— 00 0 0 —74( 6 4 05— 6 0 0
19 97年< 法> 刑 第三 十条规定 :公 司、 “ 企业、
胡 平: 试论单位走私犯罪的能否成为走 私犯罪 的 主体 资格存 在质 疑 。虽然 说若 干个 中央 文件 规定 机关不得从事经 商活动【 , 4 但现行< J 刑法) 第三十 条 规定 单位 犯罪 的条 款 中则 明确包 括“ 关” 机 。笔 者认 为中央文件规定“ 机关” 不得经商并不影响其 成 为走 私犯罪 的责任 主体 。 国家机 关实施 走私 犯 罪活动的, 应按照单位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 于有些单位在 申请公司登记时有使用虚假证明文 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 , 欺骗公 司登 记 主管 部 门 , 得 公 司登 记 的 , 公 司 发 起 取 或 人、 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 实物者未 转移财产权 , 虚假出资 , 或者在公 司成立后又抽逃 其出资等情况虚假注册的, 是否 以单位犯罪追究 其刑事责任?笔者认为, 虚假注册的单位 , 其在成 立之初就不具备单位的主体资格 , 扰乱 了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 , 其主体资格不合法 , 不符合上述 的单位走私犯罪的主体构 成要件 , 所以对有证 据 证明是虚假注册的单位进行 的走私行 为 , 不能以 单位走私论处 , 而应认定为个人走私更为妥当。 ( 以单位名义实施走私犯罪 , 二) 该单位设 立 不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 以单位 名 义 实施 走 私 犯 罪 , 单 位 设 立 不 以 该 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就是说 , 以公司、 企业事业单 位、 机关 、 团体 名 义 实施 的走 私 犯 罪 , 以单 位 名 如 义对外组织货源、 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以单 位名义报关等 。如果不是 以单位名义 , 而是以个 人名义实施 的, 就不能认定 为单位犯罪。根据最 高人民法院< 解释) 第二条规定,个人为进行犯罪 “ 活动 而设 立 的公 司、 业 、 业 单位 实 施 犯罪 的 , 企 事 或者个人设立公 司、 企业、 事业单位后 , 以实施犯 罪为主要活动的, 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单位是否 以实施犯罪为主要 活动, 应根据单位实施走私行 为的次数 、 频度 、 持续 时间、 单位进行合法经营的 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认定。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 民检察 院 、 关总 署关 于 办 理 走 私 刑事 案 海 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意见> 以下简称 < ( 意见> ) 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 依照< 解释> 第二条的规定 , 个 人 为进行 违法 犯罪 活 动而设 立 的公 司 、 业 、 企 事 业单位实施犯罪的, 或者个人设立公 司、 企业、 事 业单位后 , 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以单位犯 不 罪论处。单位是否 以实施犯罪 为主要 活动, 应根 据单位实施走私行 为的次数、 频度、 持续时间、 单 位 进行 合法 经营 的状 况等 因素 综 合考虑 认定 。 那 么“ 人 为进 行 违 法犯 罪 活 动 而设 立 的公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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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单位犯罪立法 [论文摘要] 单位犯罪,是进入80年代以后在我国社会生活中新出现的一种犯罪现象。在我 国,关于单位能否成为犯罪的问题,曾经在刑法学界引发了一场深入的争论。 随着附属刑法和单行刑法确认了单位犯罪,上述争论暂告一个段落。新刑法的 颁布实施终于使单位犯罪制度在我国法典化。近几年的司法实践证明,我国的 单位犯罪立法无异是成功的。然而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 化,特别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完善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单位犯罪制度 也出现了许多亟待解决的新问题,再加上立法之初就存在的一些不足,单位犯 罪立法和实践的矛盾便日显突出。本文就与单位犯罪立法有关的几个问题进行 论述:第一,单位犯罪的演变。单位犯罪是个人犯罪的对称。它是指以单位为 主体的犯罪。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关于单位犯罪问题的规定,主要原因为当时 的体制为计划经济,现实生活中不存在单位犯罪的社会现象。1987年我国《海 关法》首次将单位规定为走私罪的主体。从而开启了我国刑事立法规定单位犯 罪之先河。第二,单位犯罪主体中的机关。机关能否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在 刑法修改中曾存在争议。首先,国家机关的人民性与犯罪的性质相矛盾。其次, 党的机关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它没有构成犯罪的主观基础和客观依据。最后, 机关犯罪在刑罚上缺乏适应性,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行性。第三,单位刑事责 任的普遍化;第四,增加单位犯罪的处刑种类;第五,如何完善“两罚制”。

[关键词]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的演变 机关主体 单位刑事责任 新 的处刑种类 两罚制

1997年新刑法的颁布实施终于使单位犯罪制度在我国法典化。然而由于我国 的单位犯罪制度在设立之初就存在着一些不足,再加上我国经济体制和政治体 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完善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单位犯罪制度出现了许多亟待解决的新问题。本文就与我国单位犯罪立法有关 的几个问题进行论述。 一、单位犯罪的演变 单位犯罪,在刑法理论上一般称为法人犯罪,是进入80年代以后在我国社会 生活中新出现的一种犯罪现象。它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 施的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在刑法上确立单位犯罪制度始于17世纪的英国,设立之初就引起广泛的争论, 肯定论和否定论两派的争论历经三百余年而无定论。近些年来随着单位犯罪制 度在世界各国的法典化,持肯定论者逐渐占据了上峰,同时得到了有关国际组 织如国际刑法学会和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犯罪待遇大会的认可。在我国,关于单 位能否成为犯罪主体的问题,曾经在刑法学界引发了一场深入的争论。随着附 属刑法和单行刑法确认了单位犯罪,上述争论暂告一个段落。自1987年《海关 法》首次承认单位可以成为走私罪的主体到1997年单位犯罪被写入刑法典①, 单位犯罪的立法初具规模。 单位犯罪是个人犯罪的对称。它是指以单位为主体的犯罪。我国1979年刑法 没有关于单位犯罪问题的规定,主要原因为当时的体制为计划经济体制,现实 生活中不存在单位犯罪的社会现象。单位,尤其是企业、事业单位不具有完全 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它们只是行政的附庸。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实行了市 场经济,国家赋予企业、事业单位较大的®主权,并由行政的附庸变为自负盈 亏的市场经济主体。企业、事业单位甚至一些国家机关以及有关团体摆脱了完 全吃大锅饭的状况,经费尤其是本单位工作人员福利待遇的改善,在很大程度 上依靠单位自己的创收。在这种情况下,有些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 追求S身的某些利益而进行违法犯罪的活动。因此,单位犯罪的现象之所以存 在,究其实质即在于现阶段社会生活中局部利益之间的冲突,正日益超出原有 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直接冲突的模式,而更多地代之以特定团体与社会整体 的利益矛盾②。在这个意义上说,单位犯罪的大量出现是我国社会利益调整的 必然产物。例如,进入80年代以后,走私犯罪活动法人化,成为我国走私犯罪 活动最突出的特点。根据海关部门统计,在1984年至1990年7年中,海关查 获单位走私案件的案值数占走私案件总值的平均比例为60%以上。并且,自 1988年以来,这个比例又开始回升呈持续增长趋势③。鉴于此,1987年我国颁 布的《海关法》第47条第4款首次将单位规定为走私罪的主体。从而开启了我 国刑事立法规定单位犯罪之先河,在我国立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此后, 随着单位犯罪的蔓延,我国刑事立法中规定的单位犯罪的罪名急剧增加。根据 我国学者的保守统计,在刑法修改之前,单行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的罪名已达 到49个之多,几乎占到全部罪名五分之一强④。1997年我国刑法第30条对单 位犯罪作了以下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 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标志着我国以刑法典 的形式确认了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二、单位犯罪主体中的机关 单位犯罪的主体规定在我国《刑法》第30条。依据该条之规定,单位犯罪这 一概念中的单位,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这也就是单位犯罪 的主体。其中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团体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无论理论上 亦或实践中均无较大争议,但是机关能否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在刑法修改中 曾存在较大争议。否定说认为,国家机关是行使国家管理职能的机关,将它作 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一方面有损国家机关的威信,不利于此后的执法活动;另 一方面对它的惩罚,例如判处罚金,无异于国家自我惩罚,是把金钱从这口袋 装到另一口袋,没有实际意义。肯定说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法律适 用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作为执法部门更应严格守法,若有违法犯罪行为,同 样应受到法律制裁。笔者认为,机关作为单位犯罪主体有其特殊性,应对不同 的机关做具体的分析: 首先,国家机关的人民性与犯罪的性质相矛盾。在我国,机关主要是指国家机 关,其中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立法机关、国家司法机关、 军队、政党等有关机关。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当然属 于机关的范畴。但是,如果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行为会构成单位犯罪,这无 论如何都是一个荒谬至极的结论。因为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最突出的特点就在 于其人民性,这种根本属性决定它不可能成为犯罪的主体。 其次,党的机关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它没有构成犯罪的主观基础和客观依据。 1986年六届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党的机关也 包括在机关内。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并不等于说党的机关会触 犯刑律构成犯罪。党领导全国人民取得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 事业的伟大成就,我们的党是中国无产阶级的政党,它始终代表中国最先进生 产力的发展要求;中国最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和中国最广大劳动人民的根本利 益,这是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内涵。因此,党的机关没有 构成犯罪的主观基础,党以各种政策和策略的形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提供理 论依据和行动方向。党部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这就决定了党的机关没有 构成犯罪的客观依据。 最后,机关犯罪在刑罚上缺乏适应性,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行性。我国刑法的 刑罚体系是以自由刑为核心的刑罚体系,它根本无法适用于机关。刑法确定适 用于单位的刑罚也只限于罚金刑一种,并且这是一种较轻的附加刑。我国机关 单位的财产全部属国家所有,对机关科以罚金,是把金钱从这个口袋装到另一 个口袋,无异于国家在自我惩罚,也难免会有以钱赎刑之嫌。这不仅违反了罪 刑相适应的原则,也不可能实现刑罚的目的。更何况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对国家 机关执行刑罚也是一个不小的难题,即使将来对刑罚体系作出修正,增加一些 适用丁•单位犯罪的新刑种,但要找出适用于机关犯罪的刑罚也绝非易事。 由此可见,我国刑法中的机关犯罪制度与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相矛盾。简单的 将机关列入单位犯罪的主体无论在理论上或是在实践中均存在诸多问题。因此 笔者认为,应当从刑法中删去机关犯罪的规定,使打击单位犯罪的工作有的放 矢,节约有限的立法和司法资源。 三、单位刑事责任的普遍化 我国现行刑法的立法模式不利于单位刑事责任的普遍化。我国刑法在总则部分 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要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须 看单位实施的某种特定行为是否符合分则各条规定的单位犯罪。由丁•我国正处 于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不断发展的时期,有些规章制度尚不健全,哪些 行为属于单位犯罪还有待于探索,单位犯罪的情况十分复杂。因此,现行刑法 只是对实践中比较突出,社会危害较大,罪与非罪的界限较容易划清的一些单 位危害社会的行为在分则中作了规定,难免会挂一漏万。例如2002年我国山西 省的某单位在两年内盗窃热力公司热力商品价值数拾万元,并且造成附近居民 在两个采暖季节不能正常取暖的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极坏。但由于刑法没有规 定单位可以构成盗窃罪,因而对于这种行为,社会危害性再大也无法追究其刑 事责任。 应当指出,就单位犯罪的立法而言,当今世界各国都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 罪名少到罪名多的过程。也就是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单位负刑事责任的 范围在不断扩大。例如日本在附属刑法中明确规定单位刑事责任的条文已达 540余条,我国台湾地区刑法中有关单位刑事责任的法律总数已达23部,条文 76条,单位犯罪的罪名150个。我国也不例外,自1987年《海关法》首次规 定单位犯罪后,虽引起学术界的强烈反对,然而其后颁布的多部单行刑法几乎 全部规定有单位犯罪。现行刑法典更是在总则中设专节规定单位犯罪制度并确 立了 “两罚制”的单位刑事责任处罚原则。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单位实施危害社会的现象也不断创新,层出不穷。 单位犯罪的立法与之相比总是显的有些滞后。如何改变这种局面,已成为现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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