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增加奖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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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双方现场代表

一、发包人的现场管理代表,负责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的变更,工程期间的质量验收及其他事宜。

二、承包人委派的项目经理持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真实有效的资格证书,全面负责施工期间的施工质量、进度、安全及其他事宜。

三、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委派现场的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一天内离开工地现场超过4小时,必须向发包人驻现场代表请假并获得批准后方可离开;项目经理离开期间,项目副经理履行项目经理的职责。发包人紧急情况下召集上述人员处理有关事宜时,上述人员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超过半小时的,承包人承担每次每缺一人2000元的违约金。

四、项目经理每个月累计离开现场时间不得超过 3 个日历天;项目经理当月累计离开现场时间超出 3 天的,每超出一天,承包人承担2000元的违约金。项目经理须参加周例会、月度质量会议及现场协调会,每缺席一次承包人承担 1000元的违约金。

五、承包人派驻本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名单见本合同协议书附件《项目组织架构表》,由发包人在施工现场设立指纹考勤机对项目管理人员进行考勤管理,在施工期间每天8:30前、17:30后各打卡一次,未经发包人驻现场代表批准请假而缺勤的,承包人承担每人每缺打卡一次2000元的违约金。

六、承包人实际委派的项目经理不符合本合同协议书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承担30万元的违约金;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实际委派的项目人员不符合协议书附件《项目组织架构表》规定的,每更换一人承担30万元的违约金。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有权力指令承包人更换不能胜任、玩忽职守的项目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及施工管理人员等)及班组,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并执行。更换后的人员必须按发包人要求时间到位,否则,每延迟一天,

承包人承担壹万元违约金。

七、承包人委派的材料签收人、资料签收人须出具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四条其它约定

一、承包人应及时缴纳按政府规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有关费用、税项等,提供相关资料文件并积极协助发包人办理施工界区内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建审核书、建设用地通知书等所有的报建手续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监手续,在开工后继续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以及协助办理竣工验收前的竣工报验收手续。在毛坯竣工后三个月内,承包人配合发包人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及竣工资料备案工作,因承包人原因延误的,按通用条款中逾期竣工标准承担违约责任。

二、发包人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有关费用。施工期间,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管线、建筑物、树木、临近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按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恢复或赔偿,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三、发包人负责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桩基检测及建筑物沉降观测,并提供资料作归档资料,费用由发包人负责。

四、合同签订后发包根据现场施工进度需要分批或集中免费向承包人提供图纸1式8份(其中4份用于制作竣工图)及1套地质资料、地下管线资料。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应符合规范并满足归档要求。若图纸变更较大,发包人需重新向承包人提供相应份数的图纸。

五、承包人须竣工验收后30日历天内依照协议书的约定、《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 50328-2001)及当地城建档案管理单位的规定,将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验收意见书》时,需承包人作为总承包人整理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给发包人。发包人接收承包人移交的合格的竣工资料后30天内签发竣工资料移交发包人证明文件给承包人。

六、承包人的施工安全文明管理须符合国家、省、市等的有关规定,且须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否则发包人有权停止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

付,直至承包人按要求整改完毕;因承包人未履行上述约定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概由承包人承担。

七、承包人须按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相关配套工程计价方式承接发包人委托的本工程周边类似配套零星工程及临时工程,对该类工程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5天内开工,否则,发包人有权另行发包,另行发包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另行发包金额以发包人、实际承包人、监理人员三方共同确认为准,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再收取发包金额30%的工程管理费,上述费用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仍应对上述工程承担保修责任。承包人不能及时在转扣签证单上签字,双方同意以工程监理人员核签作为转扣依据。

八、所有工程外脚手架均必须按落地式双排脚手架或根据发包人要求从二层或三层处开始悬挑直达结构顶部,上述费用综合考虑在脚手架费用和浮动率中。

九、工程竣工前承包人须负责完成场地清理(包括建筑垃圾外运等),费用包含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和浮动率中,不再另外计取。

十、对工程本身及与工程相关的财物与人员,承包人应投保必要的工程险、财产险及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并承担投保费用,费用包含在本合同协议书附件2“计价程序表”的取费及浮动率中,不再另外计取。

十一、承包人必须严格遵守工程所在地相关安全文明生产管理法规与规范,发包人有权就承包人违反安全文明施工的情况发出限期整改通知,承包人未在期限内整改达标的,发包人有权按每违反一条扣款2000元的标准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并按专用条款第八条执行。

十二、为保证施工质量,施工难点以及容易发生质量通病的地方,承包人应先报施工方案经发包人审核同意。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严格落实样板先行制度,以下部位应在工程大面积施工前承包人根据实际操作工艺制作样板,经发包人验收批准后方可大面积施工,包括外墙饰面砖、外墙涂料、铝合金窗、栏杆、地暖、内外保温、室内墙面、室内外砖砌体及批荡、主体结构的钢筋及模板、预制构件的安装等,对于入户门、木地板、地砖、阳台栏杆、铝合金推拉门必须做成品保护样板。所有施工样板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十三、承包人必须积极配合发包人的相关宣传报道、形象展示及销售行为。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作任何关于项目的宣传报道或接受媒体的采访。

十四、如承包人不服从发包人的安排,拒绝或不配合发包人选择的专业队伍进场施工,导致工期延误的,除合同约定承包人须承担的违约责任外,发包人有权额外对承包人追究每次20万元违约金,直至解除合同。

十五、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断水、断电以及阻碍发包人及第三人工作,发包人除按合同其他约定执行外,还有权每一次额外对承包人追究5万元违约金。

十六、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工程竣工保修期内,由于承包人原因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承包人除合同约定承包人须承担的违约责任外,发包人有权视情况严重程度每次额外追究承包人30万元违约金,从承包人工程款或保修金中扣除;如导致主管部门罚款等其他处罚的,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十七、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纠纷,均应通过协商或者正常的法律途径解决,任何情况下,承包人不得组织、策划、指挥、指使、默许承包人工人(含所雇人员)、供应商向有关部门投诉、控告、检举或聚集、闹事、静坐、围攻等,并应积极预防、阻止上述情况发生,否则,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万;如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等处罚的,承包人参照本条第十六款处理,承担违约责任。

十八、因发包人原因,延迟付款超过30天仍不付款或未达成延迟付款协议的,发包人自第31日起以延期付款额为基数,按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365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承包人与第三人诉讼(仲裁)、执行纠纷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发包人无法正常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不得以此认定发包人违约,且须继续正常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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