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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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促进我行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稳健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xx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间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通知》、《xx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是指xx银行(受托方)接受其他金融机构(委托方)的申请,为其指定企业(出票人)签发的纸质商业汇票办理银行承兑,由委托方向受托方承担银行承兑汇票第一付款的责任,并承担受托方因接受其委托为出票人办理商业汇票承兑而导致的相应责任和损失的业务。

第三条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主体包括:

(一)委托方:指符合监管规定、按照本办法与xx银行签订协议,委托xx银行为出票人签发的商业汇票办理银行承兑的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及非银行类的财务公司。

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境内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

信用社、村镇银行等。

除总行公司金融部另有规定外,财务公司开展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依照本办法执行。

(二)受托方:指接受委托方的委托,负责为委托方办理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xx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

(三)出票人:指在委托方开户,并向委托方提出商业汇票承兑申请的企业客户。

(四)领票人:指向委托方提出商业汇票承兑申请的企业客户指定的领票人员。

第四条开展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我行反洗钱工作指引等相关业务规定开展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二)风险防范原则:根据委托方资信状况,选择管理规范、效益良好的金融同业合作,严格按照业务流程操作,防范操作风险。

第二章部门职责分工

第五条(一)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牵头营销;负责委托方金融机构客户准入、授信管理和客户关系维护;负责与委托方签署相关协议的具体事项处理;负责编制并向委托方提供应划付资金清单;负责业务监督、检查;负责拟订和修订本办法和《xx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授信审批后)操作规程》(附件1)。

(二)营业部门负责出票、解付票款、查询等业务处理,并负责相关xx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英文全称Commercial Draft System,简称“CDS”)操作。同时,负责通过代理支付清算平台(英文全称:Vostro Agent Payment Service Platform System,英文简称“VAPS”,对外简称“银银通平台”)前端交易,监控代签汇票业务运行,并处理相关异常交易。(有关交易码为:x代签汇票业务综合联机查询和x 代签汇票业务异常报文查询与处理。)

(三)支付清算部门负责代理支付清算平台中有关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参数维护、交易机构信息维护和委托方柜员权限设置。

第三章业务资格及委托方准入

第六条总行授权一级/直属分行金融机构部门负责对委托方的准入资格进行审批。业务经办行通过报送《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委托方准入审批表》(附件2)至一级/直属分行进行审批。未经许可,一级/直属分行不得向下级机构转授权。

第七条各业务经办行与委托方开展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合作时,应按以下标准选择委托方:

(一)具有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和金融许可证;

(二)管理规范、经营良好,具有较高的风险内控管理水平;

(三)符合《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类金融机构客户信用风险管理办法》规定的同业客户授信准入标准(低信用风险授信业务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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