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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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保制度司法解释vs民法典九民纪要担保规范新旧条文对比表

民法典保制度司法解释vs民法典九民纪要担保规范新旧条文对比表

民法典保制度司法解释—民法典九民纪要担保规范新旧条文对比我国现存有效的关于担保的法律规范分布于《民法典(物权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担保解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

《民法典》中的担保规范散布于第二编物权第四分编担保物权(第十六章一般规定、第十七章抵押权、第十八章质权、第十九章留置权)及第三编合同第二分编(第十三章保证合同)。

应但注意的是,在具体案件适用第四分编担保物权相关规定时,有可能还会适用《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一分编通则,甚至《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的相关规定。

同样,在具体案件适用第三编合同第二分编第十三章保证合同相关规定时,有可能还会适用《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甚至《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的相关规定。

《九民纪要》中,担保规范散布于两部分:第二部分“二、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中的“(六)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即17 23条;第四部分“四、关于担保纠纷案件的审理”中的“(一)关于担保的一般规则、(二)关于不动产担保物权、(三)关于动产担保物权”,即54 71条。

《民法典担保解释》分五部分共71条,集中、系统地规定了担保规范。

小编希望将《民法典》《民法典担保解释》《九民纪要》中的担保规范进行汇编,根据《民法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公司法》第16条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进行了限制。

根据该条规定,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

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0条关于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规定,区分订立合同时债权人是否善意分别认定合同效力:债权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无效。

议程序的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六十一条和第五百零四条等规定处理:(一)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案例解析--物权编--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

民法典案例解析--物权编--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

担保物权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担保物权概念的规定。

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为确保债权实现,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物或者权利之上设定的,就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优先受偿的他物权。

担保物权的基本性质仍属对担保物的支配权,而不是请求权;担保物权所具有的优先受偿性,是基于物权的排他效力产生的,是对物权而不是对人权;尽管担保物权也以权利作为其客体,但担保物权是价值权,而非实体权,仍属物权范畴。

因此,担保物权的基本属性仍是物权。

担保物权的特征有:(1)担保物权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2)担保物权的标的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特定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利;(3)担保物权限制了担保人对担保标的物的处分权;(4)债权人享有对担保标的物的换价权;(5)担保物权能够担保其所担保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担保物权的法律属性是:(1)从属性:担保物权必须从属于债权而存在。

(2)不可分性:被担保的债权在未受全部清偿前,担保物权人可以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

(3)物上代位性:担保物因灭失、毁损而获得赔偿金、补偿金或保险金的,该赔偿金、补偿金或保险金成为担保物的代位物,权利人有权就其行使担保物权。

法律对担保物权的效力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确定具体规则。

案例评析安徽金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与金寨县德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2]借款合同纠纷案案情: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德宇公司向原告金寨农商银行借款900万元,被告用其所有使用的房地产作抵押担保,并办理了他项权证。

后被告付部分利息,本金分文未付。

因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00万元,支付欠下利息及罚息至还清为止,并拍买抵押物优先受偿。

法院认为: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还本付息及违约责任。

《民法典》对产权保护的完善与发展

《民法典》对产权保护的完善与发展

第74卷第3期2021年5月Vol.74No.3May2021174~184DOI:10.14086/ki.wujss.2021.03.016《民法典》对产权保护的完善与发展石佳友高郦梅摘要《民法典》的颁行是落实“健全以公平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的重大举措。

保护产权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产权保护的范围不仅包括保护物权、债权、股权,也包括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

《民法典》为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作出了贡献:一方面,改进了产权保护制度的规则,对产权确权、产权流转、产权分配、产权利用、产权救济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制度安排;另一方面,深化了产权保护制度的原则,同时丰富了这些原则的涵义。

作为产权保护核心原则的公平原则应当包含主体之间、代与代之间、历史维度和空间维度的公平价值。

产权保护制度的发展需要以《民法典》为中心。

从实践逻辑出发,健全新时代科学的产权保护制度,应当重点关注完善经营性资产产权保护、民生性资产产权保护、资源性资产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以及数字财产权保护。

关键词《民法典》;经营性资产产权;民生性资产产权;资源性资产产权;知识产权保护;数字财产权;公平原则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7320(2021)03-0174-11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20ZDA049)产权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石。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一系列重要文件明确指出,要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产权保护的根本之策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此要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

就此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作为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具有重大意义[1](P4-9),是健全以公平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的重大举措。

健全以公平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这一政策目标有三个维度的内涵:一是明确产权保护的极端重要性。

《民法典》与民事单行法变动对照表之物权编

《民法典》与民事单行法变动对照表之物权编
第三十六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百三十七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民法典》与民事单行法变动对照表之物权编
对照法律及司法解释
民法典
物权法
第二编物权
第一编总则
第一分编通则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二百一十三条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逐条解读(附关联法条+最全解读)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逐条解读(附关联法条+最全解读)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逐条解读(附关联法条+最全解读)担保是民商法领域的一个重要部分,也是横跨《民法典》物权编、合同编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内容。

《民法典》编纂中,对物权法、担保法等的规定进行了重大调整与完善,可谓变化幅度最大的部分之一,给我们的学习带来很大挑战。

近日,《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以下简称担保制度解释)正式出台,该解释对以往的担保法律、法规、解释等进行了一次大幅度的修改、整合。

解决很多争议问题的同时,也因其内容的繁杂、琐碎、晦涩,引发了大家更大的学习焦虑。

很多情况下,该解释的一个条文对应了《民法典》多个条文,横跨物权编、合同编;也有很多条文交叉对应《民法典》不同编、章、节的内容。

为帮助读者较快掌握担保法律制度,我们按照担保制度解释的顺序,将《民法典》相应内容找出对照,并对重要知识点进行简明扼要解读。

01担保制度解释第一条:因抵押、质押、留置、保证等担保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

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涉及担保功能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三百八十七条【担保物权适用范围和反担保】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注:传统的典型担保如保证、抵押、质押等已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民法典为此扩大了担保合同范围,增加规定了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02担保制度解释第二条: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或者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

主合同有效的,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发生的纠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民法典》物权编与《物权法》全文对比

《民法典》物权编与《物权法》全文对比

《民法典》物权编与《物权法》全文对比《民法典》物权编与《物权法》全文对比1. 引言《民法典》作为我国首部以法典形式立法的法律,涵盖了私法、商法和诉讼程序法等多个领域。

其中,《民法典》物权编是其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物权关系的规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在此之前,《物权法》作为我国物权制度的基本法律,同样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对比分析《民法典》物权编与《物权法》的全文内容,探讨其异同之处,并就个人理解进行分析。

2. 《民法典》物权编的立法框架《民法典》物权编总共分为七章,分别是总则、占有、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所有权保护和物权与他物权的关系。

在这七章中,对于物权的各种情况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并对于物权的保护也做了全面的安排。

3. 《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物权法》是我国于2007年颁布实施的一部重要立法,共分为七章,分别是总则、宅基地使用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共有和共同共有、物权保护。

在这七章中也对于各类物权关系做了具体的规定。

4. 《民法典》和《物权法》在立法框架上的对比从总体来看,《民法典》物权编与《物权法》在立法框架上有一定的相似之处。

各自都有着总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章节。

《民法典》从《物权法》中吸收了一些经验并加以完善,例如对于物权保护方面有了更加细化和完善的规定。

5. 个人理解和观点个人认为,《民法典》物权编作为我国最高级别的法律,对于物权关系的规范更加全面和系统。

相比之下,《物权法》在一些细节上可能存在不足之处,例如在对于共有和共同共有的规定上较为简略。

我对于《民法典》物权编的期待也更加高一些,期望它能更好地规范和保护各类物权关系。

6. 总结通过本文的对比分析可以看出,《民法典》物权编相比于《物权法》在对物权关系的规范上更加全面和系统。

这也体现了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相信随着《民法典》的不断完善和实施,对于我国的法治建设会有着更加积极的推动作用。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Word最新版)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Word最新版)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通过整理的《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相关文档,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谢谢观看!《民法典》第二编应知应会梳理(第二篇物权,共259条)一、物权编七大亮点 1.新设添附制度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从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者具有新物性质的物。

《民法典》规定了加工、附合、混合三种添附形式,如物件加工、材料生产、房屋增建、房屋装修等。

(第三百二十二条)2.三权分置——土地经营权来了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民法典》物权编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并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

(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三百六十三条) 3.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

(第278条、第281条)4.细化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规则《民法典》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自动续期,有利于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物权法》规定使用期限最长七十年,如继续使用需再签订合同,缴纳费用。

是否缴纳费用、缴纳多少费用等等问题,《民法典》授权单行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后规定。

(第三百五十九条)5.居住权入法实现物尽其用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第二编第十四章)6.走向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的统一删除了《物权法》中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具体登记机构的内容,为今后建立统一的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空间。

(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二十七条)7.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民法典》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担保物权制度,明确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增加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二、主要知识点梳理1.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
物上代位性,是指担保物 因灭失、毁损而获得金钱或其他物的赔偿 或补偿时,此等金钱或其他物成为担保物 的代替物,担保物权依然存在于其上,债 权人有权就该代替物行使担保物权。 《物权法》第174条:“担保期间,担 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 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 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 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 者补偿金等。”
二、不可分性 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在被担保的债权未受全部 清偿前,担保物权人可以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 《物权法》没有规定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最高人民 法院的“担保法解释”对于抵押权的不可分性作出了明确 的规定,其第71条规定:“ 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 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抵押物被分割 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分割或者转让后的抵押 物行使抵押权。” 第72条规定:“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 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主债务被分割 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 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 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 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二、特征 1. 担保物权是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 目的的限制物权。 2. 担保物权限制了债务人或第三人 对担保标的物的处分权。 3.债权人享有对担保财产的换价权。 4.负有担保物权的债权先于无担保 的债权而受清偿。
第二节 担保物权的属性 一、从属性
担保物权的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必须 从属于债权,其以债权的成立为前提,因债 权的移转而移转,因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物权法》第172条: “设立担保物权, 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 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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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与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担保物权制度在民法典物权编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担保物权制度是维护经济秩序,保障合同履行的重要手段,也是促进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的基础。

本文将探讨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担保物权制度最早被纳入我国大陆法系体系是在1986年
发布的《担保法》中,其后在《担保法修订稿》于2008年实
施之前,被使用和适用较为广泛。

然而,《担保法》仅仅是几十条,内容简单,无法适应新的金融环境与经济市场的需求。

因此,在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的制定过程中,对担保物权制度进行了全面的修订与完善。

首先,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明确了各种形式的担保物权的设立条件和效力。

在新法典中,不仅强调了合同自由原则,并明确了个人和法人的担保物权所需遵循的法定程序,还规定了特殊形式的担保物权所需遵守的特定程序。

通过明确这些程序,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的正常秩序。

其次,新的民法典物权编规定了担保物权的范围与限制。

新法典对不动产、动产和货币等财产形式的担保物权进行了详细界定,使担保物权的范围更加明确。

同时,也规定了担保物权的一些限制,如债务履行期限、债务数额等,以确保担保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担保物权的范围和限制规定为担保交易提供了清晰的框架,为各方当事人的权益提供了保障。

此外,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加强了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与保护。

担保物权在金融业务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保障金融
机构的贷款安全与回收能力。

在新法典中,对金融机构合法行使担保物权的范围、条件和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

此外,也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金融机构进行了相应的法律制裁。

这一系列规定的加强,旨在维护债权人与金融机构的利益,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除了上述方面的完善外,我国民法典物权编还规定了担保物权的登记制度,进一步增强了担保物权的公示性和安全性。

债权人可以通过登记来确保自己的担保物权优先于他人的权益。

此外,有关担保物权的登记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也提升了债权人与金融机构的利益保护。

尽管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对担保物权制度进行了较全面的改革与完善,还需进一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应加强对担保物权的司法审查力度,确保担保物权的设立和实施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共利益。

担保物权的滥用和不当行使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应加强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和监管。

其次,应完善担保物权的追索程序,提高债权人的回收效率和权利保护水平。

尽管新的民法典物权编中对担保物权的追索程序进行了规定,但还需关注其中潜在的问题,例如追索程序的复杂性和时效性等。

最后,应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健康发展。

担保物权在金融业务中起着重要作用,金融机构的合法行使与恶意滥用会对整个金融市场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对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监管与维护债权人利益的措施也需加强。

综上所述,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对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在维护经济秩序、保障合同履行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过对担保物权的明确规定,加强金融机构的监管与保护,建立登记制度等措施,为担保交易提供了更有效、公平和有序的环境。

然而,在进一步推进担保物权制度的过程中,也需要关注相关问题,加强司法审查、完善追索程序以及加强金融机构的监管,以进一步提升担保物权制度的效力和安全性
综上所述,担保物权的发展与完善在保障合同履行、维护经济秩序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担保物权制度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滥用和不当行使等,需要加强司法审查和监管力度。

同时,应完善担保物权的追索程序,提高债权人的权益保护水平。

另外,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健康发展,也是重要的措施。

通过明确规定、加强监管和保护措施,我们可以为担保交易提供更有效、公平和有序的环境,进一步提升担保物权制度的效力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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