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纠纷的常见法律问题及其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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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合同范本]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处理

[特许经营合同范本]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处理

[特许经营合同范本]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处理一、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的主要法律问题(一)特许经营合同的性质判断1.特许经营合同的基本特征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特许条例》〉第3条规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综合上述三种定义,特许经营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的基本特征如下:(1)特许人拥有特许经营权或称特许权。

其核心一般体现在知识产权上,如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有技术或者专利技术、商业秘密等。

(2)特许人将上述特许权整体许可被特许人使用。

即不是就单个知识产权进行交易,而必须是将复合特许权整体交易。

特许权许可的过程中,必然发生特许人对被特许人的经营进行管理和控制,即要求被特许人按照统一经营模式进行经营的问题。

因此,特许权包括许可权和管理权。

(3)特许人收取特许权使用费。

特许经营合同属于有偿性合同。

特许人有权向被特许人收取相应的特许权使用费。

2.合同性质应当依照合同本身约定的权利义务来判断(1)除非有反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视为当事人最终确认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以此作为判断合同性质的依据。

(2)不能以合同中未约定特许经营费用条款否定特许经营性质。

(二)特许人欠缺两店一年条件的合同效力在违反两店一年是否可构成合同无效的问题上,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均有两种声音:一种认为,两店一年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两店一年不导致合同无效的后果;另一种认为,两店一年属于特许人进行特许经营的市场准人条件,属于关涉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强制性规定,违反会产生合同无效的后果。

(三)特许经营中的商标权1、特许人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实现拥有注册商标:一种是作为注册人注册取得或者受让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另一种是经许可从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处取得注册商标的独占性的使用权以及再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

特许经营的法律风险与解决对策

特许经营的法律风险与解决对策

特许经营的法律风险与解决对策第一章:引言特许经营是一种经济活动模式,通过授权给他人使用商标、标识、业务模式等知识产权或商业机密,特许经营者可以获得相应的授权费用。

然而,特许经营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法律风险。

本文将讨论特许经营中的法律风险及其解决对策。

第二章:合同风险特许经营合同是特许经营的基础,如果合同条款不合理或不完善,将会带来法律风险。

首先,特许经营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规定违约责任。

解决对策是特许经营者在签订合同时应审慎考虑合同条款,避免不明确或过于苛刻的条款,以免引发法律纠纷。

第三章:知识产权风险特许经营涉及到知识产权的授权,因此,知识产权风险是特许经营中常见的风险之一。

特许经营者应确保所授权的知识产权是合法有效的,并采取措施防止侵权。

另外,特许经营者应密切关注市场变化,及时调整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以应对潜在的侵权威胁。

第四章:市场竞争风险特许经营者通常会根据区域划分市场,但在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其他竞争对手可能会侵害特许经营者的权益。

解决对策是特许经营者需要加强市场监控,及时发现和应对侵权行为。

此外,特许经营者应积极与当地政府及行业协会合作,共同打击不正当竞争。

第五章:劳动合同风险特许经营者与特许经营者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但特许经营者往往由于数量众多,管理困难,容易出现劳动纠纷。

解决对策是特许经营者应建立健全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包括明确的职责分工、薪酬制度、劳动合同管理等,并加强与特许经营者的沟通与交流,及时解决劳动纠纷。

第六章:税务风险特许经营涉及到商标使用权、知识产权授权费等收入,如果税务处理不当,可能导致税务风险。

解决对策是特许经营者需要了解本地税法的相关规定,并与专业税务机构合作,确保税务问题合规处理。

第七章:解决对策的综合应用特许经营的法律风险并不是孤立的,各种风险可能相互交叉影响。

解决对策需要综合应用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特许经营者应成立专门部门来负责法律风险管理,并与专业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合作,制定和完善法律风险管理策略。

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问题

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问题

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问题特许经营合同是指特许人向特许经营者提供知识产权、商业模式、经营技术等方面的支持,并就特许经营者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特许人授予的权利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用的一种合同形式。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因为涉及到多方面的问题,特许经营合同在执行过程中也难免会发生一些纠纷。

而这些纠纷案件,通常需要由法院来予以审理。

本文针对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问题进行探讨。

1. 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问题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问题是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第一关键点。

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合同的签订是否合法,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资格,以及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等。

否则,一旦发现特许经营合同签订存在瑕疵,或是因为有人虚假签订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就需要法院予以解决。

在实际案例中,有些特许经营合同中存在违规情况,如虚构业绩、约定超出合理范围的费用等,这些都可能导致合同的效力产生争议。

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法院需要权衡双方之间的责任和合同内容的合理性,并对合同的效力作出判定。

2. 特许经营合同内容的合法性问题特许经营合同内容的合法性问题是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另一个关键点。

在一些特许经营合同中,可能存在涉及到国家法律法规无法承认的内容,比如违反公序良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情况。

这些问题都有可能导致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发生。

在审理特许经营合同内容的合法性问题时,法院除了需要权衡合同内容是否合乎法律法规要求外,还需要证明双方之间约定的行为是否属于违约行为、违约情形是否构成合同的解除和损害赔偿等问题。

3. 经营合同的履行问题特许经营合同的履行问题是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最后一个重要关键点。

一些特许经营合同在签订后,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存在拖延、违约、协作疏漏等问题,这些问题都有可能引起合同纠纷。

在审理特许经营合同履行问题时,法院需要对双方当事人之间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综合考虑,并鉴定当事人履行合同所存在的问题是否达到了违约或者履行不当的程度。

特许经营纠纷法律适用(2篇)

特许经营纠纷法律适用(2篇)
二、特许经营纠纷的法律适用概述
1.特许经营纠纷的法律依据
我国关于特许经营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 Nhomakorabea平正义。
(2)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特许经营纠纷中最直接的法律依据,其中关于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的规定,对特许经营纠纷的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2.特许经营纠纷的法律适用原则
(1)合法性原则:特许经营纠纷的处理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
(2)公平原则:在处理特许经营纠纷时,应公平对待双方当事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3)诚实信用原则:特许经营纠纷的处理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市场秩序。
(4)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特许经营纠纷中,当事人有权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
三、特许经营纠纷的法律适用
1.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
(1)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特许经营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履行合同义务,保护对方合法权益。
(2)相关法律法规:除合同法外,涉及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法律法规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
第2篇
一、引言
特许经营作为一种独特的商业模式,在我国市场经济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然而,在特许经营实践中,纠纷也屡见不鲜。为了维护特许经营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特许经营行为,有必要对特许经营纠纷的法律适用进行探讨。本文将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出发,分析特许经营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
二、特许经营纠纷的类型
1. 合同纠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是特许经营纠纷中最常见的一种类型,包括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的纠纷。

特许经营纠纷案例分析经营权转让与解除

特许经营纠纷案例分析经营权转让与解除

特许经营纠纷案例分析经营权转让与解除【特许经营纠纷案例分析:经营权转让与解除】特许经营是一种经营者通过支付一定费用并获得特许经营者授权,从事特许经营者指定的商业模式的经营方式。

然而,特许经营合同涉及的权益转让和解除可能导致纠纷。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宗特许经营纠纷案例,探讨由经营权转让和解除所引发的关键问题和合法解决方式。

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知名连锁餐饮企业,拥有多家分店。

由于想要扩大业务规模,甲公司决定向乙公司特许经营其品牌并转让经营权。

双方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合同约定了甲公司品牌的使用权和经营指导,以及使用期限和费用。

然而,在一年后,甲公司突然解除了特许经营合同,并要求乙公司停止使用其品牌。

乙公司对此提起诉讼,声称甲公司此举违反了合同约定。

经营权转让争议: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经营权的转让是一个核心问题。

特许经营合同通常会约定转让费用、使用期限和其他相关权益。

在该案例中,甲公司应当向乙公司明确解释转让费用的计算方式,并保证乙公司在合同期限内享有经营权。

如果双方对经营权的转让存在异议,可以通过解释合同条款或者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

合同解除争议:合同的解除涉及到特许经营合同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根据合同约定,双方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

在该案例中,甲公司解除合同可能违反了合同约定,因此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对甲公司进行违约赔偿。

同时,如果解除合同一方违反了法律规定,反而会承担违约责任。

合法解决方式:为了解决特许经营纠纷,双方可以采取以下合法方式:1.对合同的争议进行商议和协商。

双方可以通过直接沟通来解决分歧。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以考虑请中立的第三方进行调解。

2.如果协商无果,可以选择通过仲裁来解决争议。

特许经营合同通常会约定仲裁条款,双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3.在某些情况下,涉及特殊利益的特许经营纠纷可能需要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当一方的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时,可以选择向法院起诉并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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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纠纷的常见法律问题及其解法
加盟连锁作为一种能够实现规模快速扩张、商誉快速积累、知名度快速提升的商
业模式,受到了市场经营者,尤其是快消品市场经营者的青睐。在越来越多的加
盟店、连锁经营企业出现在街头巷尾的同时,越来越多的与特许经营相关的矛盾
纠纷也纷纷浮出水面,困扰着特许方和加盟者,制约了加盟连锁经营的良性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将加盟连锁类型的合同案件,案由定为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从
一般的民商合同纠纷设定为知识产权纠纷,不仅是因为特许经营模式中具有高含
量的知识产权因素,更是因为该模式受到从民间到官方的广泛关注。研究解决此
类纠纷中的常见法律问题,对于维护交易安全,预防纠纷出现,创造和谐共赢的
商业模式具有重要意义。

一、特许经营的常见法律问题
受发展时间短和经验不足的限制,我国的商业特许经营法律体系尚不完善,行业
主管部门对于该模式的监管尚有缺位,公权力机关对于该类纠纷案件的认识尚未
统一。

1、从法律意识来看,对于该商业模式究竟是属于鼓励发展还是限制发展,各级
行业主管机关及司法与行政机关各持己见,行政机关大都认为特许经营是快速发
展商业,解决就业的有效渠道;而多数司法机关则认为所谓的特许就是变相的招
商加盟陷阱,应该遏制。

2、从执法落地来看,各级工商部门认为应该加大执法、惩罚力度,以规范经营,
但是苦于相应的执法程序一直未能出台,导致部分特许人有法不依;而作为行业
主管机关却认为行政机关的职责不应该以处罚为主,而应该立足国情,以帮助、
教育、引导和扶持为主。

二、特许经营的常见法律问题
实践中,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
面:

(一)被特许人主体问题
一般特许经营合同都是由特许人与自然人之间签订的,合同签订以后,自然人基
于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合同中会设立经营实体如有限责任公司、个体户
等,那么这种情况之下的特许经营权是否必然转让?特别是在合同中如果有明确
约定禁止转让的情况之下,作为自然人的被特许人需要与他人合作成立有限责任
公司,特别是在成立有限责任公司以后签署特许经营合同的当事人股东又将其股
权转让给了其他人,这种情况之下的被特许人主体应该怎么界定?权利义务是否
应该视为概括转移。这造成被特许人主体身份因上述原因而不清
晰的问题。

(二)合同性质的认定问题
不少特许人为了规避备案的行政管理强制性规定,经常在实际经营中以代理销
售、授权使用、总经销等协议名称,或采用不收取加盟费的方式掩盖特许经营的
实质;也有个别委托代理合同当事人,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
以对方当事人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求解除相关合同。这造成实践中经常出现
特许经营合同按照一般其他经营合同审查处理,而其他一般经营合同又与特许经
营合同混同的问题。

(三)两店一年及备案效力问题
从《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有关机关受理的民事纠纷和行政投诉案
件来看,“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和没有备案”一度成为被特许人向商务行政机
关投诉的主要问题,也曾经有很多的被特许人以此为由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
但“两店一年”的经营条件和特许经营合同的行政备案是否会影响合同的效力,
成为解决特许经营纠纷的首要问题。

(四)信息披露问题
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执法实践中,信息披露一直是困扰行业主管部门、
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特许经营企业的重要问题,哪些信息应该披露?什么时候
披露?以什么形式披露?在披露过程中怎么样保护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在信
息披露过程中出现与《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17条相冲突的内容怎么处理
等等,都是一直备受关注的问题。特许人认为,由于《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不仅规定信息披露应该提前三十天完成,而且披露的内容众多详尽,势必导致商
业秘密被侵犯,特别是同业竞争中的恶意行为更是防不胜防。行业主管机关认为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信息披露是为了保障行业的稳步发展,规制当事
人之间的诚信交易,参照了世界上诸多先进和发达国家的做法并结合中国国情制
定的,对于保护被特许人有特殊的意义和作用。司法机关认为既然《商业特许经
营管理条例》有规定,当事人据此请求就应该予以支持。各方对此观点莫衷一是,
导致信息披露在实践中仍是一个重要的待解决的问题。

(五)合同被解除、撤销或确认无效以后的处理问题
随着《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实施,一方面,法院和行政机关受理的商业特
许经营投诉与诉讼案件大幅上升,另一方面,由于社会上公认特许人涉嫌商业欺
诈,被特许人处于弱势和劣势地位,导致对特许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和判
令合同解除、撤销等特许人败诉的案件越来越多,这势必出现一个法律后果即:
合同被解除以后特许经营费用以及当事人损失赔偿费用如何处理的问题。此前,
很多法院认为合同无论是被解除、撤销、确认无效,特许人应该返还被特许人缴
纳的特许经营费用,被特许人应该返还依合同取得的特许产品,有的要求特许人
赔偿被特许人的实际损失甚至预期利益损失。

三、特许经营的常见法律问题的解法
针对上述问题,我认为在法律意识上需要统一认识,平衡特许人和加盟方的利益,
确保该商业模式各参与方能够共享获益;在执法落地上需要统一执法标准和执法
尺度,确保各公权力机关共同捍卫法律的权威性。

(一)被特许人主体由合同约定或者特许人追认
如前所述,特许经营合同是知识产权含量极高的合同,特许人将此资源授予不特
定人使用的时候是具有选择性的,如果法律不禁止被特许人随意直接或者间接转
让资源使用权,必将导致权利的滥用,损害特许人的基本权利。为此,一般情况
下,特许人应该和被特许人在合同中约定特许经营权转让或者以特许经营权作为
合作的条件,没有约定的,被特许人在进行转让或合作前应该征得特许人同意或
者追认,否则应该视为被特许人无权处分,该转让或合作合同效力待定。

(二)合同性质的由合同内容决定
当合同内容与名称不一致时,应该依据合同内容来确定合同的性质。从合同内容
出发,应该从以下五个方面综合判定涉案合同是否是特许经营合同,即:统一的
管理模式,统一的经营模式,统一的形象标志,统一的产品或服务渠道,一个完
整的“授予—经营—消费”流通环节。也就是说,经营者如果是按照商标等知识
产权持有者的统一管理模式,统一经营思路和理念,使用同样的形象或标志,通
过统一的渠道最终实现对同一产品的销售,那么这种经营行为就应该视为商业特
许经营行为,经营资源的持有人与实际经营者之间签署的有关经营资源使用的合
同就应该定性为特许经营合同。

(三)两店一年及备案不当然否定合同效力
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无论是从《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事后备案制度,还是
从《合同法》无效的理论,都不应该简单地得出不符合“两店一年”或者“没有
履行备案要求”的特许经营合同一概无效的结论。但是,由于部分法院对此认识
不足,以《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是行政法规,《合同法》有规定“违反行政
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即为无效”,即简单地认定,只要是不具备“两店一年”或没
有备案的,就判定合同无效。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出台了《关于
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于强制性规定分
为管理性和效力性作了明确的定义,同时就两者的界定提出了严格的标准。在这
一理论的指导下,“两店一年”和备案应是管理性的强制性规定,与行政处罚相
关,不能以此认定合同无效。

(四)信息披露需结合我国当下国情区别对待
根据美国等国际上商业发达的国家做法上看,进行信息披露首先是让不特定被特
许人参考、选择是否加盟该项目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必要的信息披露,就无所谓
这种模式中的“特许”概念;其次,站在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我们国家对知识
产权保护意识现状的角度,信息披露宜按照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阶段区别对待,
特别是行政执法机关在进行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查处,人民法院在审查民事纠纷
案件时,尤其应该恰如其分的把握,不能简单地以特许人在合同签署前没有履行
信息披露的义务,即宣告特许人的行为违法,甚至以此为由解除或撤销合同。但
特许人有恶意欺诈的除外。

(五)合同非正常终止后的处理不得显失公平
首先,特许经营费用实际上是经营资源的使用费,如果由于特许人的过错导致合
同被撤销或者合同被确认无效,那么全额返还加盟费等特许经营费用无可厚非。
但是,如果是由于特许人的不当履约,甚至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那
么特许经营费用就应该分段计算并部分偿还;其次,关于相互返还问题,一般情
况之下,特许人返还被特许人加盟费用很容易,但是被特许人返还特许人财产则
十分困难,因为合同被解除、撤销或确认无效时,该合同可能已经履行很长一段
时间甚至是已经履行期限届满,这个时候的财产至少部分已经销售,有的是被特
许人因此获得了巨大的销售利益。这时,如果仍然按照合同价格进行结算就显失
公平;最后,在损害赔偿上,如果合同因特许方根本违约而被解除,那么说明合
同的履行是被迫中止,加盟方的预期利益的补偿是合理的,但是,如果合同被撤
销或者被确认无效以后,法律关系需要回归合同签订前的初始状态,那么一昧支
持预期利益显然是不公平的。

来源:IPRdaily.cn 中文网
作者:周多 中粮集团高级法律顾问 中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专家 中国反侵权假冒
联盟专家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后
编辑:IPRdaily.cn LoCo
校对:IPRdaily.cn 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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