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美容纠纷法院判决实例
季能巧、昭通爱丽诺医疗美容整形有限责任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季能巧、昭通爱丽诺医疗美容整形有限责任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云南省昭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昭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17【案件字号】(2022)云06民终69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葛芝毅王荣祥宋明涛【审理法官】葛芝毅王荣祥宋明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季能巧;昭通爱丽诺医疗美容整形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季能巧昭通爱丽诺医疗美容整形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季能巧【当事人-公司】昭通爱丽诺医疗美容整形有限责任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季能巧【被告】昭通爱丽诺医疗美容整形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关于一审审理程序,本案一审法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受理,经批准延长六个月审限,于2021年9月1日作出判决,审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据不足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一审审理程序,本案一审法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受理,经批准延长六个月审限,于2021年9月1日作出判决,审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本案的处理,上诉人在一审中,首先选择了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在庭审中变更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初步证明了其在被上诉人昭通爱丽诺美容整形有限责任公司处接受医疗美容,并由唐文齐实施手术的事实,但就损害结果是否与被上诉人的医疗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具有多大的因果关系仍需要由通过鉴定才能确定,经一审法院向上诉人释明,上诉人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致人民法院无法判断上诉人“眼睑外翻”到北京联合丽格第一医疗美容医院和昭通市精神卫生中心治疗是否属于被上诉人昭通爱丽诺美容整形有限责任公司的医疗行为所导致,其医疗行为的参与程度也无法确定。
故一审判决以证据不足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随州奥莱医疗美容有限公司、郭海霞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随州奥莱医疗美容有限公司、郭海霞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29【案件字号】(2021)鄂13民终90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程朝晖孙峻尚晓雯【审理法官】程朝晖孙峻尚晓雯【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随州奥莱医疗美容有限公司;郭海霞【当事人】随州奥莱医疗美容有限公司郭海霞【当事人-个人】郭海霞【当事人-公司】随州奥莱医疗美容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丁红海湖北居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丁红海湖北居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丁红海【代理律所】湖北居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随州奥莱医疗美容有限公司【被告】郭海霞【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基本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一、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协和法医司法鉴定室的鉴定意见是否应予采信?二、郭海霞的经济损失如何计算?关于争议焦点一,一审法院依法委托的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协和法医司法鉴定室的业务范围包括法医病理、法医临床,并有司法鉴定许可证,作出本案司法鉴定意见的梁书宏、鲁挥亦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鉴定人具备鉴定资格。
根据鉴定意见书记载的“经临床教授合议后认为,医方诊疗行为符合医疗原则,医方存在术前谈话记录的诊断与手术记录中的术前诊断不完全相符、有扩大手术范围嫌疑的过错”和一审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情况说明,说明鉴定意见已考虑会诊专家的意见,与鉴定结论并不矛盾,奥莱公司上诉称鉴定人员没有考虑会诊专家的意见,鉴定结论依据不足的上诉请求依法不能成立。
鉴定机构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出具鉴定意见书并不影响该案的鉴定结论。
综上,该鉴定意见客观公正,鉴定程序合法,并没有明显依据不足和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一审法院采信上述鉴定意见并无不当。
医疗美容法律法规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医疗美容行业在我国迅速崛起。
然而,由于行业监管不严,部分美容院和个体医疗机构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违规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给消费者带来了严重的健康隐患。
本案例将围绕一起美容院违规注射事件,探讨医疗美容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事件经过2021年3月,某市消费者李女士(化名)在某美容院接受了玻尿酸注射美容服务。
注射后不久,李女士出现了面部肿胀、疼痛等症状。
经过多方求医,最终被诊断为玻尿酸注射后感染,导致面部皮肤坏死。
李女士遂将美容院告上法庭,要求美容院承担赔偿责任。
经调查,该美容院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负责人也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美容院在未具备合法资质的情况下,违规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给消费者李女士造成了严重的身体伤害。
三、法律分析1.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不得开展医疗活动。
本案中,美容院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即开展医疗美容服务,违反了该规定。
2.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本案中,美容院未具备合法资质,违规开展医疗美容服务,违反了该规定。
3. 《侵权责任法》: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美容院在未具备合法资质的情况下,违规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给消费者李女士造成了严重的身体伤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美容院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给消费者李女士造成了严重的身体伤害,其行为已构成侵权。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美容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美容院赔偿李女士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万元。
五、案例启示1. 加强行业监管: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医疗美容行业的监管,严厉打击无证经营、违规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
王某某1、广州曙光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1、广州曙光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08【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1603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康玉衡何润楹杨玉芬【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英芝;广州曙光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当事人】王英芝广州曙光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英芝【当事人-公司】广州曙光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仰飞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王正启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汪太华广东粤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仰飞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王正启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汪太华广东粤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仰飞王正启汪太华【代理律所】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广东粤鑫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英芝【被告】广州曙光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代理过错无过错鉴定意见证据交换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先予执行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依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范围,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1.一审审理程序、鉴定程序是否合法;2.各项费用的认定。
关于一审法院受理案件。
2017年7月25日一审法院收到起诉状后,本案进入诉前联合调解程序,案号为(2017)粤0111联调1993号。
后因双方无法达成调解,一审法院将本案转为正式案号继续审理,案号为(2020)粤0111民初563号,双方均对此表示同意。
金飞、长沙雅瑷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金飞、长沙雅瑷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0【案件字号】(2021)湘01民终179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盛知霜赵康宁曾慧红【审理法官】盛知霜赵康宁曾慧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金飞;长沙雅瑷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当事人】金飞长沙雅瑷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金飞【当事人-公司】长沙雅瑷医疗美容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香湖南天弘远律师事务所;陈恩德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翁敏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香湖南天弘远律师事务所陈恩德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翁敏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香陈恩德翁敏【代理律所】湖南天弘远律师事务所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金飞【被告】长沙雅瑷医疗美容有限公司【本院观点】金飞与雅瑷公司于2019年4月11日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金飞在放弃鉴定诉讼等各项权利和解决争议的所有法律途径基础上,雅瑷公司替金飞进行免费鼻型调整修复手术,并赠送金飞脂肪填充额头、太阳穴以及厚唇改薄项目作为补偿;金飞承诺本协议生效后,自金飞修复手术及赠送项目消费完成后,此争议即告终结;金飞承诺不会再以任何理由提出任何要求,或要求任何第三方追究雅瑷公司任何责任,并承诺不会从事或者散布任何可能影响雅瑷公司名誉的行为;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按手印(或盖章)后立即生效。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过错诚实信用原则特别授权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金飞与雅瑷公司于2019年4月11日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金飞在放弃鉴定诉讼等各项权利和解决争议的所有法律途径基础上,雅瑷公司替金飞进行免费鼻型调整修复手术,并赠送金飞脂肪填充额头、太阳穴以及厚唇改薄项目作为补偿;金飞承诺本协议生效后,自金飞修复手术及赠送项目消费完成后,此争议即告终结;金飞承诺不会再以任何理由提出任何要求,或要求任何第三方追究雅瑷公司任何责任,并承诺不会从事或者散布任何可能影响雅瑷公司名誉的行为;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按手印(或盖章)后立即生效。
美容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美容行业在我国得到了迅速的发展。
然而,在追求美丽的过程中,美容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结合一个真实案例,探讨美容法律纠纷的相关问题。
案例背景:2019年,李女士(化名)为了改善皮肤状况,决定到一家知名美容院进行皮肤护理。
在经过一系列咨询后,李女士选择了该美容院推出的一款名为“青春肌肤焕活疗程”的美容项目。
根据美容院的宣传,该疗程能够有效改善皮肤暗沉、细纹等问题,使皮肤恢复年轻状态。
在签订合同并支付了全部费用后,李女士开始了疗程。
然而,在疗程进行到一半时,李女士发现自己的皮肤状况并没有得到改善,反而出现了过敏、红肿等症状。
在多次与美容院沟通无果后,李女士决定寻求法律帮助。
案例分析:1. 合同效力问题:李女士与美容院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是本案的首要问题。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法有效的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形式合法。
在本案中,李女士与美容院均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也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合同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2. 美容院的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美容院作为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在本案中,美容院提供的“青春肌肤焕活疗程”并未达到宣传的效果,反而导致李女士的皮肤出现过敏、红肿等症状,严重影响了李女士的人身健康。
因此,美容院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赔偿范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美容院因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在本案中,李女士因美容院的服务导致皮肤过敏、红肿,需要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
此外,李女士因无法正常工作,还遭受了误工损失。
因此,美容院应当赔偿李女士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
接睫毛法律赔偿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女,30岁,某市居民。
因工作需要,张某于2021年8月前往某美容院进行睫毛加密服务。
美容院承诺使用进口睫毛,保证睫毛自然、浓密,且不会造成眼部伤害。
然而,在接睫毛过程中,由于美容院操作不当,张某的右眼受到了严重的伤害,导致视力下降,眼部疼痛,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二、案件经过1. 事件发生:张某在美容院接受睫毛加密服务后,发现眼部出现红肿、疼痛等症状。
经过检查,发现张某的右眼角膜受损,视力明显下降。
2. 协商未果:张某与美容院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但双方意见不合,美容院认为睫毛加密服务属于正常美容项目,不应承担责任。
3. 法律诉讼:张某遂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美容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三、法院审理1. 审理过程:某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张某的医疗记录、美容院的服务协议等相关证据。
2. 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美容院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认为,美容院在接睫毛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其眼部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美容院则认为,睫毛加密服务属于正常美容项目,且在服务过程中已经尽到告知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3.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美容院在接睫毛服务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存在过错。
张某的眼部受伤与美容院的服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美容院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
2. 过错责任:美容院在接睫毛服务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存在过错,导致张某眼部受伤。
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美容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赔偿范围:本案中,张某要求美容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医美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 一、案例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医疗美容行业在我国逐渐兴起。然而,由于行业监管不严、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医美纠纷案件频发。本文将以一起美容手术失败引发的维权之路为例,分析医美法律纠纷的典型案例。
二、案例介绍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张某,女,30岁,职业:教师 被告:某整形美容医院 (二)案件经过 1. 原告张某因工作需要,在2019年3月决定在某整形美容医院进行面部除皱手术。术前,张某与医院签订了《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约定由医院为张某进行面部除皱手术,手术费用为人民币10万元。
2. 2019年4月,张某在被告医院接受了面部除皱手术。术后,张某发现手术效果并不理想,面部皮肤松弛现象并未得到明显改善,反而出现了面部不对称、疤痕明显等问题。
3. 张某多次与医院沟通,要求医院承担相应责任,但医院以手术效果与预期不符为由拒绝赔偿。张某遂于2020年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承担违约责任,退还手术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三)法院判决 1.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医院与原告张某签订的《医疗美容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告医院在为原告张某进行面部除皱手术过程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效果,构成违约。
2.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医院应退还原告张某手术费用人民币10万元。同时,考虑到原告张某在术后心理压力大,精神痛苦,法院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张某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万元。
三、案例分析 (一)医美纠纷的法律适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医美纠纷属于合同纠纷范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在医美纠纷中,若医疗机构或从业人员存在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患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要求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医美纠纷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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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纠纷法院判决实例
近年来,随着人们对个人形象和外貌要求的不断提高,医疗美容行业逐渐兴起。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的医疗美容纠纷。
医疗美容纠纷涉及的问题广泛,包括手术效果不满意、手术过程中出现意外损伤、手术失败导致后遗症等等。
当这些问题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纠纷最终往往在法院得到解决。
以下是一些医疗美容纠纷法院判决实例。
案例一:手术效果不满意
张女士作为一个年近四十的女性,对自己的面部出现的皱纹非常不满意,并决定通过埋线拉皮手术来改善。
她在美容机构进行了手术,但手术后她发现效果并不明显。
她对美容机构提出索赔要求,要求退还手术费及精神损失费。
法院最终判决,美容机构应退还张女士的手术费,并附带精神损失费赔偿。
案例二:手术过程中出现意外损伤
王女士因为鼻子偏大,决定通过隆鼻手术来改善。
她在医疗美容机构进行手术时,手术医生操作不慎导致鼻塞管压迫过大,致使王女士鼻中隔骨折。
王女士气愤地将医疗美容机构告上了法庭。
法院最终判决,医疗美容机构应赔偿王女士的医疗费用及精神损失费。
案例三:手术失败导致后遗症
李女士在美容机构接受了脱毛激光手术,但术后她的皮肤出现了烫伤的情况。
李女士十分痛苦,她向美容机构索赔,并要求赔偿医疗费用、精神损失费以及后续治疗费用等。
法院最终判决,美容机构应赔偿李女士的医疗费用、精神损失费及后续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结起来,医疗美容纠纷的法院判决实例可以看出,当消费者在接受医疗美容服务时遭遇问题时,他们有权向法院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院会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法律规定进行判决,并要求美容机构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
因此,消费者在接受医疗美容服务时,应选择正规的机构和专业的医疗美容医生,同时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及时有效地维权。
医疗美容行业也应加强自律,提高服务质量,从而减少医疗美容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