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评价依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全评价依据

第一部分

引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其它适用于安全评价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

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监控化学品、属于药品的危险化学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二部分

安全评价通则

一、《安全评价通则》(2020年3月31日安监管技装字[2020]37号):本通则适用于工程、系统的安全评价。

二、安全评价基本原则:安全评价基本原则是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科学、公正和合法的自主开展安全评价。

三、安全评价目的:安全评价目的是查找、分析和预测工程、系统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危险、危害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指导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预防,以达到最低事故率、最少损失和最优的安全投资效益。

四、安全评价分类:安全评价分为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综合评价、专项安全评价。

五、安全评价定义:安全评价是以实现工程、系统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工程、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与分析,判断工程、系统发生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从而为制定防范措施和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六、安全评价内容:安全评价内容包括危险性识别和危险度评价。

七、安全评价程序:

1、准备阶段:明确被评价对象和范围,收集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工程、系统的技术资料。

2、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根据被评价的工程、系统的情况,辨识和分析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危险、有害因素存在的部位、存在的方式、事故发生的途径及其变化的规律。

3、定性、定量评价:在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分析的基础上,划分评价单元,选择合理的评价方法,对工程、系统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进行定性、定量评价。

4、安全对策措施:根据定性、定量评价结果,提出消除或减弱危险、有害因素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及建议。

5、安全评价结论及建议:简要地列出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评价结果,指出工程、系统应重点防范的重大危险因素,明确生产经营者应重视的重要安全措施。

6、安全评价报告编制:依据安全评价结果编制相应的安全评价报告。

八、安全评价报告评审与管理:安全评价报告评审与管理包括组织、专家评审、审查备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