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林木的所有权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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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释义)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释义)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释义)》一、本办法制定背景为加强我国林木和林地权属管理,维护林权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本办法旨在明确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的程序、内容及要求,为林权登记工作提供具体操作指南。

二、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概述1.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是指国家对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以及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进行登记确认的行为。

(1)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2)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3)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抵押权、地役权等他项权利。

(1)依法登记原则;(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3)便民高效原则;(4)连续登记原则。

三、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部门1.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3.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登记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登记工作。

四、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程序(1)申请人身份证明;(2)林权权利来源证明;(3)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明;(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 受理:林业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 审查:林业主管部门对受理的林权登记申请进行实地调查、审核,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4. 公示:林业主管部门将审查合格的林权登记申请在指定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日。

公示期内,如有异议,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核实。

5. 登记发证: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林业主管部门对林权进行登记,并向权利人发放林权证书。

五、林权证书的管理与变更1. 林权证书是林权权利人享有林木和林地权利的法定凭证,应当妥善保管。

2. 林权权利人如需变更林权证书内容,应向原登记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3. 林权证书遗失、损坏的,林权权利人应及时向原登记部门申请补发或更换。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一、引言林木和林地的权属登记管理是保护林木资源、维护林地所有权的重要举措。

为了规范林木和林地的权属登记管理工作,保障相关权益的合法性和可靠性,制定了本《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二、登记管理机构1.林木和林地的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由国家林业局负责监督和指导。

2.各省级林业局设立专门的权属登记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的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工作。

3.各地级林业局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权属登记管理分支机构,提供更便利的登记服务。

三、登记内容1.林木权属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林木种植者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林木株数和种类:记录林木的数量、种类等。

–林木所在地:描述林木所在地的地理位置和范围。

–林木登记号:为每棵林木分配唯一的登记号码。

–林木权属证书:登记后发放给林木种植者的权属证书。

2.林地权属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林地所有者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林地面积和位置:记录林地的面积和地理位置。

–林地登记号:为每块林地分配唯一的登记号码。

–林地权属证书:登记后发放给林地所有者的权属证书。

四、登记程序1.林木和林地的权属登记申请:–林木权属登记申请:林木种植者向所在地的林业局提交林木权属登记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包含相关基本信息和证明材料。

–林地权属登记申请:林地所有者向所在地的林业局提交林地权属登记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包含相关基本信息和证明材料。

2.登记审查和核实:–林业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和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如发现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疑点,林业局可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或进行现场核实。

3.登记和发放证书:–审查通过后,林业局将登记申请信息录入登记系统,为林木和林地分配唯一的登记号码。

–颁发林木和林地权属证书,具体信息包括权属登记号码、林木或林地的基本信息等。

五、登记信息的保护和交流1.林木和林地的权属登记信息应严格保密,不得向未经授权的第三方透露。

林权林地法律制度

林权林地法律制度

3.1林权制度
(2)使用权的主要形式
①国家所有—国有单位使用,不拥有所有 权。 ②国家所有—集体使用。 ③集体所有—国有林业单位使用 ④国家或集体所有—个人或其他组织使用
3.1林权制度
二.林权登记与确认 发证
1林权证的法律效力 ①林权证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 放证书,确认所有权和 使用权. ②林权证是森林、林 木和林地唯一合法的 权属证书,受国家法律 保护.
3、有关凭证的规定:见书本P.76页
三、林权纠纷调处管辖:级内自管,跨级推上。 四、调处林权纠纷的方法与程序 1、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2、行政解决
(1)当事人申请申请书提供相关材料
(2)立案:乡或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的7 个工作日内审查,同意受理,书面答复。
3.3林权纠纷处理
2、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程序 (1)建设单位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占用征用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
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林地权属证明
补偿协议
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3.4征占用林地管理
2、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程序 (2)林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和审查 审核申请材料 制定恢复森林植被措施 组织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现场查验
第三单元
林权林地法律制度
3.1林权制度
一.林权概述 1.概念: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 者使用权和处分的权利。 根据1986年的«民法通则»规定,“所有权” 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 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使用权”是 指使用者对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 的权利。
3.1林权制度
(一)公益性林木资产核算: (1) 公益性林木资产的类别以及各类 公益性林木资产的实物数量和账面价 值。 (2)天然起源公益性林木资产的类别、 取得方式和实物数量。 (3)与公益性林木资产相关的风险情况 与管理措施。 (二)公益性林木资产增减变动: (1)因购买而增加的公益性林木资产; (2)因自行培育而增加的公益性林木资 产; (3)因认定转变而减少的公益性林木资 产; (4)因盘亏或死亡、毁损而减少的公益 性林木资产; (5)其他变动。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11)-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11)-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11)正文:----------------------------------------------------------------------------------------------------------------------------------------------------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林权登记职责。

林权登记包括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

第三条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拥有者。

第四条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林权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

第五条林权权利人应当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一)林权登记申请表;(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三)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六条林权发生变更的,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条林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灭失的,原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条林权权利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林权登记申请表;(二)林权证;(三)林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九条登记机关应当对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登记机关认为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说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林权权利人补充材料。

林权的法律规定(3篇)

林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林业是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林业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对于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林权,即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是林业资源管理的基础。

我国历来重视林权的法律规定,通过立法保障林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本文将从林权的概念、法律依据、权利内容、权利保护等方面对林权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林权的概念林权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

其中,所有权是指林权人对森林、林木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使用权是指林权人依法占有、使用森林、林木的权利;收益权是指林权人因占有、使用森林、林木而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处置权是指林权人依法处分森林、林木的权利。

三、林权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其中明确规定:“国家保障森林、草原、水资源、土地、矿产、能源和其他自然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

”这一规定为林权的法律规定提供了宪法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是我国林业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对林权的法律规定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该法明确了林权的归属、权利内容、权利保护等内容。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对物权进行了全面规定,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其中,关于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的规定,为林权的法律规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对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进行了规定,其中关于林地使用权的规定,为林权的法律规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5.《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法实施条例》对《森林法》的规定进行了具体化,明确了林权登记、流转、争议处理等内容。

四、林权的权利内容1.所有权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是指林权人对森林、林木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是林权人最基本的权利,也是其他权利的基础。

4林权制度

4林权制度
源自⒉森林、林木、林地的使用权
⑴ 国家所有的森林 林木林地由国有 单位使用的
①该国有单位享有对所使用的森林、林木、林地的占有、使用、 收益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②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林地,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经营, 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③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林地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经营, 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㈢林权登记与确认发证
⒈林权证及其法律效力
⑴ 林权证制度
●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 ●林权证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法定 程序,对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个人所有 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登记造册,发放的 证书 ②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使用权权利人 ③林地及地上林木坐落、小地名、所在林班和小班、林地四至 ④林地面积、主要树种、林木株数、林种 ⑤林地使用期
⑸ 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 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地 林业主管部门 ⑹ 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 ⑺ 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 林地的单位和个人
⒌申请和核发林权证的程序
申请初始登记提 交:林权登记申 请表、个人身份 证明或组织的资 格证明、负责人 身份证明、森林 林木林地权属证 明文件、界线清 楚标志明显的附 图、与毗邻单位 的认界协议或划 拔书
国家林业局林权证管理专用章 编号:
林证字(
)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本证中森林、 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业经登记,合法权益受 法律保护。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印) 年 月 日
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
N0.
林地所有权 权 利 人
森林或林木 所有权权利人 座 面 株 四 至: 落 林班 主要树种 林 年 种 终止日期 小班 积 数 小 地 名

林业产权

林业产权

森林资源以私有林为主国有林发挥主导作 用
国有和集体林发挥主导作用
林业法规
《巴登森林法》 《符腾堡森林法》 《普 鲁士森林法》
在改革开放前主要是实施林业政策,如采 用通知、指示、讲话、会议等形式布置改 革开放以后才逐步建立以《森林法》为基 础的林业法规体系 1979 年(《森林法》 试行,《森林法》修订) 对林业的部分扶持难以抵消其他方面对林 业的索取,对林业还是负保护
三、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和人民公 社时期
(二)人民公社时期(58—78)
1958年3月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通过的《关于小型的农业合作社适当 的合并为大社的意见》和1958年8月中央政治局通过的《关于在 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是这次土地制度改革的标志和政策依 据。 人民公社化的做法是:原先属于合作社的土地和农民的一切土地连 同一切生产资料、公共财产都无偿地收归公社集体所有。公社对 土地进行统一规划、统一生产、统一管理,分配实行平均主义。 林区的山林产权制度也发生了相同的变化。 但这一时期的土地(山林)制度并没有根本性改变。 1962年9月进一步明确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 这个阶段的制度变迁还是强制性制度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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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林业产权总体概况及 中德林业产权对比
主要内容
林权 中国林业产权的 制度变迁 现代中国国有林 的管理体系 德国林业相关的 介绍及政策 德国林业与中国 林业的比较 德国国有林管理 体系给中国国有 林管理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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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林业产权总 体概况及中德林 业产权对比
什么是林权?
林业产权的内容
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称为林权,是森林、林木、林地的所 有者或使用者依法对森林、林木、林地的占有、使用、收益 和处分的权利。
林权的特点
1.林权客体的关联性 林权的客体包括森林、 林木和林地,三个客体之间彼此制约、相 互影响林地财产的占有、转让、使用受到 林木产权的制约。 2.林权的特殊约束性 林权受到国家法律和政 策的约束,林地,森林经营者对林地用途 的选择和采伐计划受到限制,无权改变林 地的用途.

确认林木权属法律规定(3篇)

确认林木权属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林木资源作为我国重要的自然资源,对生态环境的维护、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林木权属的确认,是保障林木资源合理利用、促进林业发展的重要前提。

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林木权属法律规定的研究,为林木权属的确认提供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导。

二、林木权属概述1. 林木权属的定义林木权属是指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权利的总称。

林木所有权是指林木所有人依法对其林木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林木使用权是指非林木所有人依法对林木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林木收益权是指林木所有人或使用者依法对林木产生的收益享有的权利。

2. 林木权属的分类根据权利主体和权利内容的不同,林木权属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国家林木权属:国家所有的林木,包括天然林、人工林和国家投资建设的林木。

(2)集体林木权属:集体所有的林木,包括村集体、乡镇集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木。

(3)个人林木权属:个人所有的林木,包括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所有的林木。

(4)其他林木权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依法取得的林木权属。

三、林木权属确认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是我国林业领域的基本法律,对林木权属的确认具有明确规定。

根据《森林法》的相关规定,林木权属的确认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确认原则:林木权属的确认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2)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林木权属的确认应当公平、公正、公开,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3)维护森林资源保护原则:林木权属的确认应当有利于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民事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林木权属的确认也具有明确规定。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林木权属的确认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登记原则:林木权属的确认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善意取得原则:因林木权属的确认而取得的权利,善意第三人可以依法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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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林木的所有权归谁
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谁所有
1、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2、农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和集体组织指定的地方种植的
树木,归农民个人所有。

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
地造林,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合同规定执行。

3、按照法律,自留地、自留山不准买卖、出租和转作宅基地。

因此,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个人只有使用权。

什么
是自留山自留山是指农业集体化后分给社员使用和经营的小块山林。

土地上的树木归属于谁
1、法律分析:如果在集体土地上私自种树,树的所有权是归种树的
人的,但是对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应该返还因为私自种树获得的不当得利的,如果造成侵权的还要赔偿责任。

2、如果在集体土地上私自种树,树的所有权是归种树的人的,但是
对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应该返还因为私自种树获得的不当得利的,如果造成
侵权的还要赔偿责任。

3、法律分析:首先,看树木在征用前的归属权,如果是国家的那就
不用说了,肯定是国家的。

如果是个人或集体的国家依据相关补偿标准给
予补偿,补偿后树木的所有权应为国家。

树木的所有权如何确定
1、法律确认的对森林、林地所享有的权利。

包括对森林的所有权、
使用权和处理权以及对林地的使用林权证权。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
厂矿、农场、牧场等单位,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地方种植的树木,归种
植单位所有。

2、法律分析:如果在集体土地上私自种树,树的所有权是归种树的
人的,但是对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应该返还因为私自种树获得的不当得利的,如果造成侵权的还要赔偿责任。

3、法律分析:首先,看树木在征用前的归属权,如果是国家的那就
不用说了,肯定是国家的。

如果是个人或集体的国家依据相关补偿标准给
予补偿,补偿后树木的所有权应为国家。

4、法律分析:在别人的土地上栽树,此事的归属权有两种办法处理,按物权法规定,此树是别人的,因土地的承包权属于别人,二是你和别人
有约定,并有文字证明证据,此树归你。

5、如果在集体土地上私自种树,树的所有权是归种树的人的,但是
对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应该返还因为私自种树获得的不当得利的,如果造成
侵权的还要赔偿责任。

6、集体土地种植树木的权属是谁的如果在集体土地上私自种树,树
的所有权是归种树的人的,但是对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应该返还因为私自种
树获得的不当得利,如果造成侵权的还要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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