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现状和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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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也是党的群众路线在人民司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机关吸收非职业法官参与案件审理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是落实司法民主、司法为民理念的重要举措,同时人民陪审员所代表的大众思维模式也是对法官职业思维的理性监督和制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人民法院组织法》、三大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以及2010年1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的颁布实施,为有效落实人民陪审工作奠定了一定的制度基础。

但因为方方面面的原因,人民陪审工作在实际运行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陪审员制度优势的发挥。

在基层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应不断对该制度加以完善,使其更加适应公正司法的现实需要。

笔者认真分析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并对该制度的完善措施提出一点尝试性的建议,抛砖引玉。

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基层人民法院的具体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识不够深刻近年来,虽然人民陪审员制度得到了广泛的宣传,但社会公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了解还不够深入。

少数陪审员所在的单位领导对陪审制度认识不够到位,对陪审工作支持不力,难以为陪审员履职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少数法官认为陪审员法律知识和水平有限,忽视人民陪审员的作用。

少数陪审员自身素质不高,参与意识不强,没有很好地履行职责。

二、人民陪审员履职不稳定一个案件的审理需要多次阅卷、庭审、合议,而大多数人民陪审员都有自己的工作,因此,经常造成二者时间上的冲突,影响了法院案件的审理效率。

另外,部分人民陪审员,特别是农村地区所处地域距离较远,也不能保证按照排期开庭时间参加庭审。

三、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中,陪而不审,审而不议少数法官把人民陪审员当成陪衬,虽然有法律条文明确指出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平等,但在实际庭审中,部分法官根本不给人民陪审员发表意见的机会,人民陪审员有时甚至连嘴也插不上。

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

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

浅析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摘要】我国过去对陪审制度重视不够,导致人民陪审员未能发挥应有作用。

为此,本文阐述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作用,分析陪审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探索具体完善的对策。

目的在于呼吁社会各界重视人民陪审员制度,使人民陪审员制度有个宪法的依据,使司法改革与司法民主化能在宪法的轨道内健康有序地进行。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制度措施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根据案件性质,采取从普通公民中选择并吸收一部分人,暂时赋予他们与法官同等的权利,在审判工作人员的指导、引领下参与案件审判的一种司法制度。

由于陪审制并不是我国“土生土长”的司法制度,其核心价值的要求与当前中国司法实际不可避免地发生着矛盾和冲突,因此还存在着许多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1.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1.1缺乏明确的宪法依据人民陪审制度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司法民主化的重要标志和国家司法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本应在宪法中加以规范。

而我国1982年修订宪法时却将陪审制度删减了,这就意味着现行的人民陪审制度失去了宪法依据,只能在《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中体现,虽然2004年出台的《决定》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制度的单行法律,从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陪审制度的缺陷,但从位阶的角度看,缺乏根本大法支撑的陪审制度地位仍然不高,人民法院在实际操作时很容易将其作为一项“锦上添花”的工程来“装扮”,而根本不会在意人民群众正义观能否实现这个核心的问题。

1.2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资格不能体现平民性《决定》第八条规定:陪审员一般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该条规定对担任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程序限制较为严格,把一些德高望重的农村长者排除在外。

对人民陪审制的看法

对人民陪审制的看法

对人民陪审制的看法摘要: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从五四年宪法对其的确定到八二年宪法的取消到时至今日又被重新重视经历了艰难的过程,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对于发扬民主,监督司法审判以及推进法制进程都发挥了很大作用。

但是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发展过程中遇到了很大困难,比如经费问题,有些制度对陪审员制度发展的制约问题等。

实践中陪审员制度本身在制度设计上存在的缺陷也日益突显出来,这些问题和困难不仅成为影响陪审员作用发挥的主要因素也严重制约了陪审制度的发展进程,甚至有些人开始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存在价值和现实意义表示怀疑。

关键词:人民陪审制度,民主,现状,完善一:人民陪审制度的渊源陪审制度是指由普通公民中的非法律职业人员参加案件审理的一种制度。

陪审制度是构成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诉讼制度的一个重要环节。

人民陪审制度也就可以理解为人民群众可以根据规定参与司法机关审理案件,这也就可以看出人民陪审制度并不是简单的陪审制度,而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的一种象征。

二: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1.“陪而不审”现象突出,陪审功能难以实现。

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判,有相当一部分只重在参与,把参与的程度停留在“陪”的层面上,没有从实质上去“审”。

这种现象主要体现在二个方面:一是“陪审”是只“陪”不审。

在庭审过程中,多数陪审员只是坐在审判台上,庭审完全由审判长进行,他们仅仅是一种陪的角色;二是“合而不议”。

在合议案件时,虽然法律赋予了陪审员与职业法官平等的表决权,但由于陪审员介入案件时间较晚,对案情事先不了解,对法律专业知识又不熟悉,使其不敢贸然发言。

加之其对职业法官存在依赖心理,在表决时根本没有也不可能提出自己的观点。

2.履职比例严重失调,监督作用有所弱化。

部分陪审员以权谋私谋取利益,不顾法律精神给法院工作带来了极大地不便。

部分陪审员法律知识薄弱,对法院工作带来不便,而且在实践中许多法官更倾向于挑选已有陪审经历和经验或与自己关系比较好的陪审员,这显然进一步削弱了陪审员对法官的监督制约作用,而且会造成陪审员之间工作任务的不平衡。

我国陪审制度的困境解析

我国陪审制度的困境解析

影响开庭 的时间 . 影响了办案效率。 而且 , 为陪审员 的专家意见与作 作 为证人 的专家意见效果有着本质的不同 . 者对案件审理的客观公正 前 性有着重要影响 2 人 民陪审员的选任问题 . 2 根据我 国的陪审制度 。人民陪审员 的选任 实际上包括两层含义 : 其一是各级人民法院“ 候选名单 ” 中人民陪审员 的选任问题 : 其二是具 体案件 中人 民陪审员的选 任问题 。前者可 以称 为陪审员的一般选任 : 后者可 以称为陪审员的个 案选任 根据我 国法律的规定 . 民陪审员应该 由基层 人民代表大会在广 人 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选举产 生 但是在 目 的实践中 . 民陪审 前 人 员 的选举不受重视 。在实践中陪审员选任 的方式 有 : 人大代表时 选举 同时选举 ; 群众推荐 ; 法院临时聘任 。 在基层人 民代表大会 的选举活动 中陪审员 的选举 . 根本 “ 不上队” 因此造成 了各地人 民陪审员选任 排 . 现状 的混乱 。 群 众推荐的方式也是很少 的 , 实践 中 , 较普遍的做法是 法 院临时聘 任 . 但产生 的问题 也甚多 . 如一些 基层法 院常 年聘请一些 街道待业青年临时工或退休人员 . 还有 的法 院甚至将陪审员的席位用 来解决 内部下岗人员“ 再就业 ” 问题 。还有 就是聘 请人大代表 、 专家参 与 陪审 , 但是 , 大代表作 为立 法和监督者而 介入司法 , 人 显然 与宪法 、 人大组织法 相冲突 : 家由于 自身专业或行业 性倾 向. 专 让其 居于裁判 者位置也是不当的 . 让其充任陪审员并不妥 当 在实践 中 . 出现 了由法院直接邀请人 民陪审员 、 有关单位或 还 让 团体推荐 人 民陪审员 的产 生方 式 . 在效果 上 . 法院直接邀请 人 民陪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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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摘要】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诉讼法律中的一项传统的法律制度。

它产生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长期以来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发挥重要作用。

同时,也经历了存与废两种争论的考验。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于2005年5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使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得以最终确立。

由于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一系列的弊端以及司法制度的不完善,使这项制度的实行面临许多困难。

本文在阐述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实意义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及其原因,并提出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制度;现实意义;缺陷;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既是我国民主政治的产物,也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

审判实践表明,推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对于实现司法公正、推动司法民主化、强化司法监督、宣传法制、缓解审判力量不足的矛盾等均具有重要的意义。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的不断健全和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将显得更为重要。

但是,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民陪审员制度效能弱化的趁势日趋明显,人民陪审员制度基本上成为了一种形式和象征。

如何完善人民陪审制度,使其在司法工作和法制宣传上真正发挥作用。

基于此种原因,笔者将在阐述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实意义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及其原因,并提出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议。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非职业法官参加审判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制度。

把人民陪审员制度纳入国家根本法,反映出对普通大众参与司法程序,人民权力人民行使这一民主形式的重视。

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公民具有平等的基本法律地位,而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

社会主义国家里,人民陪审员制度无疑植根于社会主义民主和人权,并表现为一种对权力的监督。

它旨在利用没有专业知识和司法经验的普通民众参与案件审理,扩大司法民主,监督审判机关正确实施法律。

浅谈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浅谈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浅谈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作者:赵宾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07期摘要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当前实行的一种司法诉讼制度,其最初的目的在于扩大司法民主,对审判工作进行民主监督,以保障司法公正,抑制司法腐败。

但由于现行陪审员制度缺乏宪法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差,影响了这项制度的实行,有待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关键词陪审员诉讼制度民主监督作者简介:赵宾,防化指挥工程学院一系。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3-135-02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一项基本诉讼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吸收非法律职业的普通公民参与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法庭审判的制度。

我国当前实行的陪审员制度是在借鉴了前苏联和大陆法系国家陪审员制度的基础上形成的,其目的在于扩大司法民主,对审判工作进行民主监督,以保障司法公正,抑制司法腐败,几十年来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一、当前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现状近二十多年来,人民陪审员制度没有专门法律保障和详细规定,在我国的司法制度中日渐淡化,处于一种可有可无的状态。

面对这种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等一系列与陪审员制度相关的重要法律法规于2005年前后颁布施行,对陪审员制度作了一定程度上的完善,我国陪审员制度有了阶段性的发展。

《决定》颁布之后三年间,全国各地法院共选出人民陪审员5万多人,参与陪审各类案件64万多件,参与陪审次数总计为94万多人次,人民陪审员平均参与陪审案件1万3千余件,人均参与陪审次数20次,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占一审普通程序案件的20%。

这些陪审员经过培训参与审判,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审判质量和办案效率。

应该说,《决定》自颁布施行以来,还是得到了一定的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在诸多方面都得到了完善和规范,从而也焕发了新的生机和活力。

浅析人民陪审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浅析人民陪审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1人 民陪审员 的任职条件太低 , . 不能保证陪审员的高水平
制度 的意义 何在 ?如何在制度 改革与创 新的基 础上完 善和发展陪审 制度 ?本文试对此作一些 初步探 讨。

我国《 人民法 院组织法》 3 条规定:除 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第 8 “
以外 , 凡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 2 3周岁 的中华人 民共 和国公

陪审 制 度 缩 影
陪审制度是指 国家 审判机关吸收非职业法 官或非职业审判员为 民都可 以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 如此抽象和原则性 的规定极 易导致 ” 陪审官或陪审员参加刑事 民事案件审判 的制度 。陪审制度最早起源 实际操作 中的随意性和盲 目性。实践中 , 院往往从工 厂、 。 法 街道 、 单
于 古 代 奴 录 制 国家 的雅 典 与 罗 马 时 期 , 代 意 义上 的陪 审 制度 起 源 于 现
位、 村民中选拔陪审员, 而这些人员大多文化水平不高 , 对法律或一些 专 门知识知之甚少 , 以胜任陪审工作。另外 , 难 还有的法院倾 向于从 人大代表 、 政协委员、 甚至党政干部中选任 陪审 员, 这导致陪审制度产 生“ 官化” 向0, 倾 使陪审制度起 码的“ 平民” 民主色彩也丧失殆尽 。 、 2 人 民陪审员的选任程序不规范 .
十一届三中全会 民主和法制开始重建后, 先后在 《 人民法院组织法》 和 证 据材料或是在庭前准备时宣读一些程序性的文字材料, 就算陪审 员 各诉讼法中人民陪审制度被重新确认下来 。 但从 2 世纪 8 年代初开 参 与审案 了。 0 O 有的甚至连庭 审都不参加, 只是在庭审笔录和合议庭笔
度被取 消, 审判实践中陪审制度 成为一种 可有可 无的“ 在 陪衬” 制度 ,
法学理论 界和 司法 实务 界关于废 除陪 审制度 的呼声不绝于耳 。人 民 陪审制度在 我国现 阶段 究竟有无存在 的必要 ?保 留这项古老 的民主

国外陪审制度的发展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

国外陪审制度的发展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
的正常审判活动带来不利的影响。 因此 , 有关陪审 防止司法权力被滥用。正是由于美 国的经济和社 团审判的发展前景 出现 了“ 赞成” 反对” 和“ 两种截 会基础以及宪法权利规定作保障 ,才使得 陪审制
— —
8 — 4 —
侯明: 国外陪审制度的发展 与我 国人 民陪审员制度 的完善
在美 国具有较强的生命力 。加上普通民众参加陪
2名 经 点陋见 , 姑且算是对陪审制度所做 的初步探讨 , 和 自由民 中挑选 1 与 当事人 无 关 的证 人 , 宣 以 与 同行 商榷 。
誓后 向法庭陈述事实真相 , 1 这 2名证人就是 陪审 员。 其职能只是作证而非“ 陪审听证” l6 年 , 。 16 亨 利二世再次颁布诏令 ,规定重大刑事案件须 由 1 2 名陪审员向法庭控告 , 呈请将被告人逮捕审判。 这
组成或者 由职业法官和陪审员共 同组成混合法庭 混合法庭的特点 :职业法官和非职业法官承担同
来决定法律、事实和量刑问题的审判制度随之受 样 的职能 , 合作进行审判 ; 职业法官人数较少 , 非 到设立对抗制、 陪审团的强烈挑战。 陪审法确立 的 职业法官始终处于主导地位 ;通过职业法官参与
又取 消 了对 财 产 的限制 ,近几 年又 放 宽 了最 高年 提 到 的情 况 , 有些 人抱 怨 , 让一 些 不懂 得法 律 的人
龄的限制 ,使潜在的陪审团成员 日益增加 。根据 来对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做出裁断 ,往往使一些 17 年陪审团法案附录 1中第三部分的规定 , 94 法 有罪的人逃脱法网, 没有受到法律应有 的制裁 , 是
陪 审 团制度 , 由来 自选 民登 记 表 中的 1 陪 审 案 件评 议 、裁 判结 果必 须 附有 理 由充分 的书 面意 是 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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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现状和发展前景
一、人民陪审制度的概念和历史背景
人民陪审制度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民事、刑事案件中,由公民代表组成的陪审员,与法官一同进行审查、审判案件的一种制度安排。

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最早出现在20世纪20年代,但受到历史原因和制度障碍的限制,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的推广。

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陪审员法》出台,人民陪审制度才正式成为我国司法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二、人民陪审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现状
1. 适用范围的扩大
2019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陪审员法》,进一步扩大了人民陪审制度的适用范围,将适用案件的类型从刑事案件扩大至民事案件。

这为实现民事审判中的公正、公平提供了更多的可操作性
2. 陪审员选任的改革
近年来,国家司法部门将陪审员的选任工作纳入到司法招聘考试的范围之内,使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被纳入到产生陪审员的“有序制度”之中。

同时,陪审员的担任期限也由过去的一年一届,改为“无固定期限”,这意味着陪审员的角色不再是短暂的“接班人”,更能融入到司法实践之中。

3. 体制层面的优化
在人民陪审制度的实践中,各地法院先后制定了相关的配套机制,如陪审员名单公示、陪审员培训等,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体系框架和运作机制,提高了公民代表的参与度和实践效果。

三、人民陪审制度的发展前景
1.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人民陪审制度与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综合改革密不可分,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创新成果,因此,在加强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人民陪审制度必将得到更加广泛的实践应用。

2. 权力制约机制的完善
人民陪审制度是实现司法公正、限制权力滥用的有效途径。

通过引入公民代表和群众的智慧、力量和参与度,帮助全面了解事实,削弱了个别法官和检察官可能存在的“过滥权”,使司法权利更加规范和合理。

3. 智慧司法的推进
人民陪审制度在利用信息技术推进司法信息化方面,也具有广泛的潜力和应用前景。

提高审判的智能化和科学化水平,提高公众参与和审判质量,成为智慧司法建设的新互动载体。

四、总结与展望
人民陪审制度在我国司法制度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已经逐步明晰和得到推广。

在未来,人民陪审制度还应在保障人民群众民主监督和司法公正平衡、推动司法智能化、促进公信力和司法公信度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同时,在实践中,需要更广泛地探索和运用,加强各方面的政策调整和实践经验积累,将人民陪审制度建设成为司法领域的强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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