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纠纷赔偿标准
季能巧、昭通爱丽诺医疗美容整形有限责任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季能巧、昭通爱丽诺医疗美容整形有限责任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云南省昭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昭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17【案件字号】(2022)云06民终69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葛芝毅王荣祥宋明涛【审理法官】葛芝毅王荣祥宋明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季能巧;昭通爱丽诺医疗美容整形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季能巧昭通爱丽诺医疗美容整形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季能巧【当事人-公司】昭通爱丽诺医疗美容整形有限责任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季能巧【被告】昭通爱丽诺医疗美容整形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关于一审审理程序,本案一审法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受理,经批准延长六个月审限,于2021年9月1日作出判决,审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据不足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一审审理程序,本案一审法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受理,经批准延长六个月审限,于2021年9月1日作出判决,审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本案的处理,上诉人在一审中,首先选择了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在庭审中变更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初步证明了其在被上诉人昭通爱丽诺美容整形有限责任公司处接受医疗美容,并由唐文齐实施手术的事实,但就损害结果是否与被上诉人的医疗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具有多大的因果关系仍需要由通过鉴定才能确定,经一审法院向上诉人释明,上诉人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致人民法院无法判断上诉人“眼睑外翻”到北京联合丽格第一医疗美容医院和昭通市精神卫生中心治疗是否属于被上诉人昭通爱丽诺美容整形有限责任公司的医疗行为所导致,其医疗行为的参与程度也无法确定。
故一审判决以证据不足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美容纠纷处理流程

美容纠纷处理流程一、纠纷发生初期。
1. 冷静沟通。
- 当发现可能存在美容纠纷时,首先要保持冷静。
不管是顾客还是美容机构的工作人员,激动的情绪只会让事情变得更糟。
顾客要清楚地向美容机构说明自己认为存在问题的地方,例如,“我觉得这个双眼皮手术做完之后,两边的宽度明显不一样,这和咱们之前沟通的效果差太多了。
”美容机构的工作人员要耐心倾听顾客的诉求,不要急于辩解。
2. 收集证据。
- 顾客方面。
- 如果是美容手术类纠纷,顾客要尽量收集手术前和手术后的对比照片。
像做了隆鼻手术,术前鼻子的正面、侧面照片,术后相同角度的照片都要留存。
同时,保存好与美容机构签订的合同、缴费凭证、病历等资料。
如果有和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比如关于手术预期效果的沟通记录,也很重要。
- 美容机构方面。
- 工作人员要收集操作过程中的相关记录,如手术过程记录(如果是手术项目)、使用产品的批次和质量合格证明等。
如果有监控视频,查看是否与顾客所说的情况相符,相关视频资料也需要妥善保存。
二、内部协商解决。
1. 预约协商。
- 顾客向美容机构提出协商要求后,美容机构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安排专门的协商人员与顾客见面。
工作人员可以给顾客打电话说:“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很重视,我们这边安排了我们的客服经理,您看您什么时候方便过来,咱们一起商量一下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呢?”2. 协商过程。
- 在协商过程中,双方要坦诚地交流。
美容机构的协商人员要根据顾客提出的问题和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分析。
如果是因为美容效果未达到预期,美容机构可以提出一些补救措施,例如对于祛斑效果不佳的情况,可以说:“我们可以给您免费再做一次祛斑疗程,并且给您赠送一些配套的护肤产品,来帮助改善皮肤状况。
”顾客也可以提出自己的要求,比如退款或者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等。
双方要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讨价还价。
三、寻求第三方调解(如果内部协商无果)1. 寻找合适的调解机构。
- 如果美容机构和顾客内部协商不能达成一致,顾客可以寻找当地的消费者协会或者美容行业协会等第三方调解机构。
医疗美容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美的追求越来越高,医疗美容行业应运而生。
然而,医疗美容行业的发展过程中也伴随着一系列的法律纠纷。
本文通过对一起医疗美容法律案件的深入分析,探讨医疗美容法律问题,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件背景2019年,原告张女士在某知名医疗美容机构进行隆胸手术。
术后,张女士发现胸部皮肤松弛,手感不自然,严重影响其生活和工作。
经过调查,张女士发现该医疗美容机构使用的隆胸材料存在质量问题。
于是,张女士将医疗美容机构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用、精神损失费等共计50万元。
三、案件分析(一)医疗美容机构的法律责任1.医疗美容机构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
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医疗美容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医疗美容技术规范进行手术。
本案中,医疗美容机构在手术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规范操作,导致手术失败,存在过错。
2.医疗美容机构使用的医疗美容材料存在质量问题。
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医疗美容机构使用的医疗美容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本案中,医疗美容机构使用的隆胸材料存在质量问题,违反了相关规定。
3.医疗美容机构未履行告知义务。
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医疗美容机构在手术前应当向患者告知手术风险、手术效果等事项。
本案中,医疗美容机构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患者对手术风险和效果缺乏了解。
(二)原告张女士的诉讼请求1.医疗费用赔偿。
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医疗美容机构因医疗美容服务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医疗美容机构的过错导致原告张女士身体受损,应当承担医疗费用赔偿责任。
2.精神损失费赔偿。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医疗美容机构的过错给原告张女士造成了严重的精神痛苦,应当承担精神损失费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医疗美容机构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使用的医疗美容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未履行告知义务,侵犯了原告张女士的合法权益。
舟山市新城三只熊美容中心、夏群球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舟山市新城三只熊美容中心、夏群球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0【案件字号】(2020)浙09民终1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谢佑袁志雄方燕【审理法官】谢佑袁志雄方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舟山市新城三只熊美容中心;夏群球【当事人】舟山市新城三只熊美容中心夏群球【当事人-个人】夏群球【当事人-公司】舟山市新城三只熊美容中心【代理律师/律所】高亚进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洪思娜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林德华浙江浙大(舟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高亚进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洪思娜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林德华浙江浙大(舟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高亚进洪思娜林德华【代理律所】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浙江浙大(舟山)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舟山市新城三只熊美容中心【被告】夏群球【本院观点】因医疗美容的概念在《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中已有明确规定,故对三只熊美容中心的该申请不予准许。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三只熊美容中心是否构成欺诈和虚假宣传。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权责关键词】欺诈撤销合同侵权证人证言证明力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中止诉讼(诉讼中止)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除上述事实,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三只熊美容中心是否构成欺诈和虚假宣传。
对此,三只熊美容中心上诉认为,其提供的服务不属于医疗美容服务范围,其不存在欺诈和虚假宣传。
夏群球则认为,三只熊美容中心在产品成分、副作用及其资质等方面均存在刻意隐瞒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法律专家指点美容纠纷

法律专家指点美容纠纷作者:王江俐来源:《医学美学美容》2005年第01期怀着爱美的梦想走上手术台,我们都不愿意去想“万一失败”这种可能性。
但是,美容手术毕竟有一定的风险性:医生的承诺可信吗?医疗美容纠纷发生后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BEAUTY为此专程采访了上海龙光律师事务所的谭伟强律师,且让我们听听他怎么说。
如今,做美容手术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了,男人女人纷纷勇敢地走上手术台,任凭手术刀在自己身体上飞舞。
然而,随着接受美容手术人群的增加,医疗美容纠纷问题也出现得越来越多。
新闻背景爱美的黄女士觉得生了孩子后体形有些偏胖,于是来到某整形美容诊所做双手臂和腹部脂肪抽吸。
手术前,该院医生承诺“手术一次性成功,效果显著,无后遗症,无痛苦,术后几小时就可去上班,4个月内达到预期减肥效果”。
听了承诺,黄女士爽快地交了8000多元手术费。
3个小时的手术下来,黄女士感觉抽过脂的部位非常疼痛,导致无法正常行走,不得不住院输液一天。
回家后,黄女士在床上躺了半个多月才能下床走动。
几个月过去,按医生所述应该是出现塑身效果的时候了,然而黄女士却发现自己腹部、腰部及臀部8处抽过脂的地方不仅没有一点“消瘦”的迹象,反倒是腹部冒出许多暗黄色的斑块,更令她惊慌的是4处抽过脂的部位出现了“畸形”:背部变得一边高一边低、手臂变得一只粗一只细。
这样的手术效果让黄女士的减肥美梦彻底破灭了。
此后,黄女士多次到该院讨说法,却始终无法得到满意答复。
该美容院院长表示,黄女士的减肥手术做得不太完美,是因为她还有第二次手术没有做,黄女士可以继续做完第二次手术,也可以转到其他权威医院治疗,其费用由该院承担。
然而经权威专家鉴定,黄女士的手臂已经不能再进行第二次手术,否则将对外观造成更大影响。
而黄女士也对该院“手术一次性成功”、“4个月内达到预期减肥效果”的说法表示怀疑,认为有欺诈的嫌疑。
后经多次协商未果,黄女士遂将该美容院告上法庭,要求给予经济赔偿。
美容整形合同纠纷案例

美容整形合同纠纷案例ZHZHDY1、广州市民黎小姐向法院起诉称,2008年7月12日,在天河区中山大道某塑身美颜连锁店,请她免费体验丰胸效果。
店员称可以使黎小姐“两乳房两边大小一样对称,丰满挺拔,胸型完美”,且能“让胸部第二次发育,达到穿文胸D杯的效果”。
黎小姐花几千块办了一张“疏通卡”。
之后两个月的时间里,她在店员的推销下又办理了多张护理卡。
在做了70次护理之后,黎小姐已经花费194550元,但自己两乳房仍下垂如旧,根本毫无效果。
在协商退款无果后,黎小姐将该美容院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返还194550元,并承担公证费用2000元和诉讼费。
天河区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支付了款项,被告提供了服务,从表面看,双方的服务合同已经以各自的行为履行完毕。
但是提供服务的效果,各自说法不一。
但是基于一般社会合理性推断,只接受一般的胸部健康护理,不可能70次服务,就支付高达194550元的款项。
被告没有提交证据证实产品、仪器等经过国家相关权威部门认证,以及美胸效果的证据。
因此法院认为被告使用欺诈的手段,达成合同,因此合同应属无效。
但是原告已经接受了服务,基于公平原则,原告应当支付一定的劳务费用。
法院酌情参照现实生活中提供美容美体服务行业较高的收费标准,即每次500元的标准计算,扣减35000元,即被告应返还原告159550元。
至于黎小姐为保全证据而支付的公证费2000元,是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所产生的,且黎小姐由于轻信被告,对合同的无效也存在一定的过失,因此从平衡双方利益出发,公证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之后,被告美容院不服提起上诉,最终此案经广州市中院调解结案。
广州中院法官表示,结合近年的审判实践来看,目前“丰胸”等美体美容是被投诉多的服务项目。
许多商家既不公开收费标准,也无收费合同说明,甚至不开具发票。
提醒消费者遇到此类纠纷时,及时找到证据,并勇于维权。
2、2010年5月陈小姐在朋友的陪伴下到广西南宁市某高级专业美容诊所,她希望通过手术既能使鼻梁更挺拔,又能消除下眼睑的皱纹。
医美纠纷法律调解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女士,女,30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美容医院,法定代表人:李先生。
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张女士因面部皮肤松弛、皱纹较多,于2018年8月到某美容医院接受面部提升手术。
手术由该医院美容科主任负责实施。
术后,张女士发现面部出现明显疤痕,且皮肤松弛情况并未得到改善。
经过多方咨询和检查,张女士认为手术失败,于是向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投诉,要求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责任。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经调查后,认为该美容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张女士遂将某美容医院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美容医院是否构成医疗过错?2. 医疗过错与张女士面部疤痕、皮肤松弛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3. 美容医院应承担何种责任?三、调解过程1.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2. 调解过程中,法院了解到以下情况:(1)张女士术前对手术效果有明确的要求,希望术后面部皮肤松弛、皱纹得到明显改善。
(2)美容医院在术前已告知张女士手术风险,并签署了《医疗美容手术知情同意书》。
(3)手术过程中,美容医院严格执行了相关操作规程,但术后张女士面部出现明显疤痕。
(4)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调查认定,美容医院存在医疗过错。
3. 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首先要求美容医院承认存在医疗过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随后,法院根据张女士的实际情况,提出了以下调解方案:(1)美容医院赔偿张女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5万元。
(2)美容医院为张女士提供免费修复手术,修复手术由该院美容科主任负责实施。
(3)双方当事人签署《调解协议书》,并约定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4. 双方当事人对调解方案表示同意,并签署了《调解协议书》。
四、调解结果1. 美容医院一次性赔偿张女士人民币5万元。
2. 美容医院为张女士提供免费修复手术。
3. 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书》约定的义务。
杨娟与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贝丽美容会所,周小利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娟与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贝丽美容会所,周小利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产品责任纠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9【案件字号】(2021)陕01民终72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唐居文周向红王慧芳【审理法官】唐居文周向红王慧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娟;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贝丽美容会所;周小利【当事人】杨娟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贝丽美容会所周小利【当事人-个人】杨娟周小利【当事人-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贝丽美容会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娜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娜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娜【代理律所】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杨娟【被告】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贝丽美容会所;周小利【本院观点】二审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是贝丽美容会所和周小利提供给杨娟的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提供的服务是否存在欺诈,是否应退还43604元及予以三倍赔偿。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代理合同证据不足证据交换举证责任倒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罚款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庭审中,杨娟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门诊病历、过敏原筛查检测单、检验报告单,证明2019年4月其在贝丽美容会所美容师指导下使用靓宫产品,其后出现腹部疼痛、胸闷、气短症状,经查,该产品中含有“洗必泰”,该物质系致癌物,后经双方协商,贝丽美容会所将产品退货退款;2019年8月,杨娟在贝丽美容会所处进行面部护理后,出现面部潮红伴刺痛感,经双方协商,贝丽美容会所退还9905元;因面部情况未有好转,其于2019年8月29日前往空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皮肤科门诊就诊,诊断为寻常型痤疮Ш级,支出诊疗费353.38元,同时证明,贝丽美容会所提供的水光针、针灸等服务项目,已经超出了经营范围,从业人员无资质,产品不合格,导致其脸部、眼部、腹部等均出现不适,给其身体造成了伤害;XX会所XX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认为贝丽美容会所提供的产品均系质检部门检验合格的产品,之所以将靓宫产品退款,系因杨娟自身的要求,并非产品质量存在问题,并且杨娟的病史均系自己口述,无法证明其美容会所提供的产品、服务与杨娟提供的病历载明症状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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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纠纷赔偿标准
美容纠纷赔偿标准
1、美容失败赔偿算作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
2、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3、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中西)药费、住院费、医疗机构的护理费等,凭合法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收费单据计算。
医疗美容纠纷有哪些
随着美容业的蓬勃发展,美容导致毁容的案件不断增多,医疗美容纠纷也随之增多;医疗美容纠纷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医疗失误导致美容纠纷:
(1)医生技术水平欠佳导致美容失败;
(2)医生未征得受术者同意而在手术中忽略了受术者的要求而导致的纠纷;
(3)医生为了增加经济效益或极力鼓动就医者做美容手术而导致的纠纷。
2、患者原因导致美容纠纷;此类纠纷可分为患者期望值过高和舆论影响了患者的美感两类。
3、因非法行医导致美容纠纷;此类纠纷可分为因缺乏解剖学知识和基本技能导致手术失败以及因缺乏药理知识导致相关美容失败两类。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
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和其中的医务人员。
医务人员是指获得相关行医资格的人员,要持证上岗。
2、主观要件
发生医疗事故主观上是过失的,并不是故意引发医疗事故的。
3、客体要件
客观上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人身损害的事故的行为。
4、客观要件
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造成了患者人身损害。
如果没有发生人身损害或者人身损害较为轻微的,后果并不明显的,就不认为是医疗事故。
5、不当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医疗的过失行为和患者的人身损害之间必须要存在因果关系。
病人受损害的情形只能由医疗人员的不当行为造成。
美容纠纷找什么部门处理
1、可以找消费者协会投诉。
消费者协会是专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部门,也是管理此类案件的直属部门。
2、消费者可以到工商局举报,如果该美容院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相关部门一般会做吊销执照及罚款处理。
3、可以报警。
美容院误导消费的交易方式,已经属于诈骗行为,所以警察同样有权利管理此类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