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中的权力与责任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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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论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4)

平衡论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4)

平衡论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4)四、保障和抑制:制度的构筑逻辑行政管理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经过细密、成熟、相对完善的行政法律原则和规则调整以后,各个关系主体,包括行政机关、立法机关、法院、行政相对一方,就生活在一个依据这些原则和规则而自我运行的、内部有某种逻辑安排的有机全中,这个有机体笔者称之为“行政法律制度”。

行政法律制度又是由一个个次层级的法律制度组成的,如行政立法制度、行政执法制度、行政程序制度、行政赔偿制度等(以下称“亚行政法律制度”)。

建立在不同的理论基础之上的行政法律制度具有不同的构筑和运行逻辑。

笔者在下文将阐述以“平衡论”为指导的行政法律制度的逻辑安排,其中蕴涵着现代各国行政法律制度的构建对我们的启示。

法治原则以及依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律制度构建的首要、普遍的原则。

“法治”的确切含义至今尚未定论,但有一点基本要求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则是公认的。

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在保证法律具有实质正义(良法)的前提下:(1)任何人(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依法办事。

对于国家机关而言,除了法律允许的以外,无权进行任何活动;对于社会组织和个人而言,除了法律禁止的以外,可以从事任何事业活动;(2)任何人违反法律规定都必须受到惩罚,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不容许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

国家机关违法,由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社会组织和个人违法,由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予以惩戒。

可见,虽然“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提出的,有限制权力的重要意义,但是,法治原则的内在要求是对任何人的行为给予不偏不倚的保护或制裁。

法治原则贯彻到行政法领域,即意味着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法律既同等地护行政机关和相对一方的合法行为,又同等地追究行政机关和相对一方的违法行为。

依法行政原则是法治原则是对行政机关的要求,其基本涵义历时变迁。

现代意义的依法行政原则也是围绕既保障行政权、公民权的积极作用又抑制行政权、公民权的消极作用这一内在逻辑确立的。

英国行政法上的越权原则——读韦德的《行政法》(一)

英国行政法上的越权原则——读韦德的《行政法》(一)

英国行政法上的越权原则——读韦德的《行政法》(一)19世纪末期以戴雪为代表的一批法学家对行政法怀有一种“近乎顽固”的偏见,认为行政法与英国的法治、普通法和宪法自由是不相容的。

后来日益发展的事实证明了戴雪等人的观点显然是对行政法的一种误解,行政法在英国的存在已经基本上为英国法学界所接受。

韦德认为,行政法是“关于控制政府权力的法”,是“管理公共当局行使权力、履行义务的一系列普遍原则”。

(P5、P6)可见,控权,无论如何,都是行政法的核心,这一点与戴雪等人的看法是一脉相承的,也可见戴雪的“偏见”全然不是谬误。

不过韦德并不因此认为应当取消行政自由裁量权,对行政机关的积极行为大亮红灯,相反,人们必须正视“行政国”之到来这一事实。

所以,一方面,任何权力都有可能被滥用,政府权力必须受到控制,没有绝对的、不受制约的行政权力,政府要受到议会的政治控制和法院的法律控制;另一方面,这种控制又不能使政府落到“只有责任、没有权力”的境地(P42),行政法要保持“国家和公民权力之间的平衡”(P7),“对自由裁量权所加的限制则有程度上的差别”,“法院必须努力在需公正有效的行政与需要保护的公民免受行政专断之间作出平衡”(P26)。

缘于英国的传统及法律特性,英国行政法直接来源于法治下的宪法原理、议会主权和司法独立,因此英国行政法学可以视为宪法学的一个分支。

在法治、议会主权和独立的司法权等一些基本的宪法原则之上,英国行政法派生出了对行政进行司法控制的总原则——越权原则,“几乎所有法庭敢于都建立在这一原则上”(P9)。

韦德分析了法院权力的宪法基础。

首先是法治原则,这是英国宪法的基础。

它有几层含义:一是“任何事情都必须依法而行”,即合法性原则。

政府行使权力的所有行为,即所有影响到公民权利、义务和自由的行为,都必须说明它的严格的法律依据,如果不能证实有法律授权,则当事人克诉诸法院,请求撤销该行为。

而是“政府必须根据公认的、限制自由裁量权的一整套规则和原则办事”,即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

行政法研究中的十个热点问题

行政法研究中的十个热点问题

行政法研究中的十个热点问题在行政法的研究领域,有许多具有热点性质的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探讨和研究。

本文将介绍行政法研究中的十个热点问题,并对每个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和讨论。

一、行政决策的透明度问题在现代社会中,行政机关的决策透明度成为了重要的议题。

透明度要求行政机关的决策过程应当公开,市民可以获得相关信息,以进一步提高决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同时,透明度还有助于减少腐败风险,提高政府的治理能力。

二、行政裁量权的界定问题行政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基于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对具体事务做出判断和决策的能力。

然而,行政裁量权的范围和限制一直是一个复杂而争议的问题。

如何准确定义行政裁量权的边界,以保证公正和合法性,是一个需要重点研究的问题。

三、行政程序的公正与合法问题行政程序的公正与合法是行政法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

公正程序要求行政机关在决策和执行过程中遵守正当程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而合法程序则要求行政机关的决策和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

如何平衡公正和合法,实现行政程序的高效性和公正性,是行政法研究中的难题。

四、行政责任的界定和追究问题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可能出现过错或不当行为,从而导致损害或侵权行为的发生。

此时,如何界定行政机关的责任,并进行追究,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问题。

研究行政责任的追究机制和标准,能够有效维护公众的权益和行政机关的公信力。

五、行政监督与权力制约问题行政监督是一种对行政机关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的制度安排。

行政监督有助于预防滥用权力和腐败现象的发生,维护公众的利益。

在行政法研究中,如何建立有效的行政监督机制,对行政权力进行制约和平衡,是一个重要的研究方向。

六、行政诉讼的问题与改革行政诉讼是一种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程序,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然而,现有的行政诉讼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如审判效率低下、成本高昂等。

因此,研究如何改革行政诉讼制度,提高其效率和公正性,是行政法研究的一个重点领域。

七、行政监管的有效性问题行政监管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行政法学复习题参考答案

行政法学复习题参考答案

行政法学复习题?其特征是什么?(P18)答:(1)所谓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2)其特征是:①行政法尚没有统一完整的实体行政法典;②行政法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内容十分丰富,数量多且十分分散;③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变动性;④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交织。

6.行政法律关系是什么?其特征是什么?答:(1)行政法律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由行政法规范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

是法律关系的一种。

(2)同其他法律关系相比较,有以下特点:①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②③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法定的;④所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具有特殊性。

答: (1)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

(2)行政主体具有下列三个特征:①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

这是行政主体与其他国家机关、组织的区别所在;②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

这是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内部的组成机构和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务的组织的区别;③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这是行政主体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具体表现,也是—个组织成为行政主体的必备条件。

(3)在中国,行政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4)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的一种。

行政主体可能在各种行政法律关系中存在,但在各种行政法律关系中,它只是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一方主体),与另一方当事人(对方主体)共同构成相应关系的双方。

5.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哪些?答: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1)通报批评;(2)赔礼道歉,承认错误;(3)恢复名誉,消除影响;(4)返还权益;(5)恢复原状;(6)停止违法行为;(7)继续履行职责;(8)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9)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10)行政赔偿等。

行政法最新版全文

行政法最新版全文

行政法准备问题:行政与政府之间有何联系和区别?一、行政:内涵丰富的行政权运用十八届三中全会:“政府的职责和作用主要是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弥补市场失灵。

”经济调控、市场规制、社会管理、各类公共服务提供、环境保护、风险防范(一)关于行政定义的尝试行政:执行、管理。

行政法讨论“行政”,为“公行政”或“公共行政”。

形式意义上的行政:组织意义上的行政(行政主体)从事的各种活动,而不论是否具有管理执行性质。

实质意义上的行政:处理行政事务的国家活动,不论是否由组织意义的行政为之。

反面、消极或扣除说:由权力分立理论出发,扣除立法、司法之外的国家作用。

行政扣除依照宪法规定,代表国家的进行的高度政治性行为——统治行为、国家行为、外交行为正面、积极说:有学者尝试,如日本学者田中:近代行政,是在法之下,受法规制的同时,现实中具体地为积极实现国家目的而进行的,整体上具有统一的、连续的形成性国家活动。

(批评,行政裁量性,其他国家活动也具有积极性和目的性和统一性,行政未必必然是统一的、具体性或连续的。

行政的形态和手段丰富多样,见教材5-6页。

)行政的范围几乎所有社会活动领域,从摇篮到坟墓,从天上到地下,从过去到未来,从琐碎之事到重大决策……积极的行政不可定义,只可描述。

(二)行政的特征1、对社会产生形成作用。

面向未来,不断持续形成的一系列有目的的社会形成。

行政涉及的是社会之共同生活,对社会产生产生各方面的形成作用。

与司法的区别。

2、以追求公益为指向的活动。

行政应代表国家,经过充分的利益衡量,维护公益,其中可能对私益有所限制。

3、行政具有积极性或和前瞻性。

执行抽象的立法,使抽象规定转化为具体行动。

对于法律概括授权,积极主动,发挥创造性和能动性进行活动。

4、行政应受法的支配——合法性和合目的性兼顾5、行政的运作应注重沟通和配合6、行政活动的成果多表现为具体的执行措施比较:行政与立法和司法。

对_公务员法_第54条的质疑及建议_以行政法中的权责一致原则为视角

对_公务员法_第54条的质疑及建议_以行政法中的权责一致原则为视角

收稿日期:2008—10—07作者简介:陈桃生(1971—),男,江西瑞金人,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法规处主任科员,法学博士;葛磊(1957—),男,陕西西安人,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法规处副处长,法学硕士。

第21卷第1期2009年2月广东行政学院学报Journal of Guangdong I nstitute of Public Adm inistrati onVol 121No 11Feb 12009对《公务员法》第54条的质疑及建议———以行政法中的权责一致原则为视角陈桃生,葛 磊(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法规处,广东 广州 510000)摘要:《公务员法》第54条规定了公务员下级执行上级的决定或命令时上下级之间的职责关系,成为一大突破和亮点。

但由于该文立法的模糊性和原则性,导致了内容缺乏操作性,甚至与权责一致原则相违,因此,需要从行政法中的权责一致原则角度出发加以修订和完善。

关键词:《公务员法》第54条;权责一致;修改中图分类号:DF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533(2009)01—0040—04 一、对《公务员法》第54条的解读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公务员法》第54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条被认为是《公务员法》的一大突破和亮点而被广泛关注。

它从一个角度明确了上下级之间的职责关系,既体现了行政机关首长负责制的原则,又为下级向上级提出意见和建议,避免由于上级错误的决定或命令造成损失提供了纠正渠道。

这条实际规定了下级公务员的有条件不服从。

学界主流认为,公务员对违法命令有权不服从,其合法性基础在于:1.公务员对上级的服从是基本职务的服从而非身份的服从。

行政法学作业

行政法学作业

简述题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答:1.合法行政原则2.合理行政原则3.程序正当原则4.高效便民原则5. 诚实守信原则6. 权责统一原则2.我国行政立法体制。

答:我国是统一的、单一制的国家,各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又很不平衡。

与这一国情相适应,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集中行使立法权的前提下,为了使我们的法律既能通行全国,又能适应各地方千差万别的不同情况的需要,在实践中能行得通,宪法和立法法根据宪法确定的‚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确立了我国的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二)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四)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还可以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五)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还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六)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行政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2篇)

行政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2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主体是指依法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组织和个人。

在我国,行政主体主要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行政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之间因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而发生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

本文将从行政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主要内容以及法律意义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行政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概念行政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与其他行政主体之间发生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

这种关系既包括纵向关系,如上下级行政主体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也包括横向关系,如不同行政主体之间的协作与配合关系。

三、行政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的特征1. 主体性:行政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以行政主体为基本主体,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2. 权力性:行政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权力性,表现为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对其他行政主体具有权利和义务。

3. 义务性:行政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义务性,表现为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4. 对等性:行政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对等性,即行政主体在相互关系中,权利与义务相互对应。

5. 法律性:行政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法律性,表现为行政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法律明确规定。

四、行政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1. 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上级行政主体对下级行政主体具有领导权,下级行政主体对上级行政主体具有服从义务。

2. 协作与配合关系:不同行政主体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相互之间需要协作与配合,以实现共同目标。

3. 监督与被监督关系:行政主体对其他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被监督行政主体有接受监督的义务。

4. 请求与答复关系:行政主体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向其他行政主体提出请求,被请求行政主体有答复的义务。

5. 指导与被指导关系:行政主体对其他行政主体进行指导,被指导行政主体有接受指导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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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中的权力与责任平衡
在现代社会中,行政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体系,它规范了政府机构行使行政权
力的范围和方式。

行政法的核心问题之一就是权力与责任的平衡。

行政权力既是政府机构履行职责的基础,同时也可能产生滥用和不当行为,因此必须与相应的责任相匹配,以保障公正与法治原则。

权力是行政法的核心概念之一。

权力赋予了政府机构处理事务并管理社会的能力。

政府机构必须行使一定的权力,才能履行其职能和使命。

然而,权力的滥用和不当行使可能会导致公共利益受损,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甚至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因此,行政法通过界定权力的范围和限制,确保政府机构在行使权力时遵循相应的法律规定,同时提供了相应的救济途径,以实现权力与责任的平衡。

责任是行政法中另一个重要的概念。

责任意味着对权力行使过程和结果承担相
应的法律和道义责任。

政府机构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公共利益承担责任,确保其行使的权力符合法律规定和公众期望。

如果政府机构滥用权力、不当行使权力,造成损害或不公正处置,行政法将通过设立合适的制约和追责机制,保障权力的合法性和行使的合理性。

同时,行政法还规定了行政救济的程序和手段,以便公民和权益受到侵犯的企业或组织可以获得合理的赔偿和补偿。

权力与责任的平衡是行政法的核心要求之一。

在行政法的实践中,权力与责任
的平衡体现为三个方面:权力的合法性、权力的限制和权力的追责。

首先,行政法要求政府机构行使的权力必须合法。

合法是权力行使的核心要素,也是行政法规定和强调的基本原则。

政府机构必须依据法律授权行使权力,并在合法的程序和方式下履行职责。

行政法明确规定了行政权力的界定和行使程序,以确保政府机构的权力行使符合法律的要求,从而保障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

其次,行政法通过设立一系列的权力限制措施,以保证权力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权力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行政法规定了政府机构行使权力的范围和边
界,明确规定了政府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和权力的行使条件。

这些规定限制了政府机构的自由裁量权,防止权力滥用。

二是行政法还规定了政府机构行使权力的程序和方式。

政府机构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守相应的程序和程序,听取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并公正、公开、透明地行使权力。

这些程序和方式的规定有助于保障权力的公平性和透明性。

最后,行政法通过建立相应的制约和追责机制,保障政府机构在行使权力时承担相应的责任。

行政法规定了政府机构违法、滥用权力或不当行使权力的责任,包括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

政府机构在行使权力时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实施纠正措施和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等。

这些追责机制有助于强化政府机构的责任意识,防止权力滥用和不当行为。

综上所述,行政法中的权力与责任平衡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和实践要求。

行政法通过界定权力的范围和限制、规定行使权力的程序和方式,以及建立相应的制约和追责机制,保障政府机构行使权力的合法性、正当性和合理性。

只有在权力与责任平衡的基础上,行政法才能有效地保护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实现公正和法治原则在行政活动中的落地。

行政法的权力与责任平衡问题,也是当代行政法学和实践的重要课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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