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合同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办法

中城晟泰工程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公司各类建筑工程合同的管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和社会信誉,规避不良合同给公司带来的风险,保障合同的合法性,保障合同切实全面的履行,特制定本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办法。
二、建筑工程合同不仅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行为,它还是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及以上)应遵循法律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企业利益,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三、建筑工程合同原则上要采用标准制式合同文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需采用国家建设部与工商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和分承包合同采用公司制定的示范文本。
四、签约当事人主体资格要合法,应对对方当事人进行履约能力的考察,签约要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合同条款中内容要完备、具体,不能含糊,前后矛盾,责、权、利要明晰。
五、公司市场经营部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承包合同的主管部门、全面监督、管理、评价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工作,并参与一级项目及重点工程项目合同的洽谈和签订工作。
六、对施工合同和分承包合同,分公司经理和直属项目部经理为以上两种合同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其所签及履行的合同负全责。
第二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与管理第一条合同评审与签订一、合同的评审。
施工合同在签订前必须根据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进行合同评审(包括前期的标书评审)。
合同评审由公司市场经营部负责组织,土建一级、二级项目由市场经营部组织评审,二级以下工程项目由项目部负责组织评审,评审过程要按合同评审工作程序文件的要求进行。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洽商签订前期向业主的承诺,应由公司市场经营部负责,主要资料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承诺等(对业主的口头承诺,应已形成书面文字)。
三、施工合同的洽谈与签订1 施工合同的洽谈。
合同在洽谈前,首先由有资质的合同管理人员起草合同文件;如业主方起草的合同文件,须经过相关部门的讨论,达成共识拿出修改意见。
建筑工程甲方合同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甲方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建筑工程甲方合同管理,保障合同权利,规避风险,提高工程质量,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合同签订与履行1.合同签订1.1 甲方与承包商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时,应当注明工程范围、造价、工期、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等关键内容,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签订。
1.2 甲方应当确定合同文件的原件,设置专门负责管理合同文件的人员,确保合同文本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1.3 签订合同前,甲方应当对承包商的信誉度、资质和履约能力进行认真核查,确保合同签订的合法性。
2.合同履行2.1 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合同义务,对承包商提供的工程进行合理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协商解决。
2.2 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节点,及时支付承包商合法合理的工程款项,确保工程的正常进行。
2.3 如发现承包商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甲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追究其责任,并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合同变更与索赔1.合同变更1.1 任何关于合同的变更,均应当经双方书面协商同意,并办理相关合同变更手续,保留变更前后合同文本的原件。
1.2 合同变更应当重点考虑变更对工程质量、工期和造价等方面的影响,确保变更对双方的利益都是合理的、合法的。
1.3 合同变更应当及时通报建设单位,并办理相关业务手续,确保建设进度不受影响。
2.索赔管理2.1 如发生工程变更、迟延、质量问题等引起的索赔,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索赔处理,并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相关索赔情况。
2.2 索赔处理应当建立明确的流程和规定,确保索赔的合理性和及时性,避免因索赔问题对工程造成不良影响。
2.3 索赔处理过程中,甲方应当与建设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寻求合理解决方案,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合同管理与风险控制1.合同管理1.1 甲方应当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所有合同文件的存档、管理和归档工作的规范有序。
1.2 所有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证据、资料和数据,应当及时整理记录,确保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调整和管理行为,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合同价款,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建筑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包括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结算款等。
第三条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调整和管理,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建筑工程合同,明确合同价款的约定、调整和管理等内容。
第二章合同价款的约定第五条建筑工程合同价款可以采用以下方式约定:(一)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二)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三)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第六条合同价款的约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总价款;(二)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比例)、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三)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数额(比例)、时限及方式;(四)工程竣工价款结算支付的数额、时限及方式;(五)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六)合同价款的其他约定事项。
第三章合同价款的调整第七条合同价款的调整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原则:合同价款的调整应当以实际发生的变更、索赔等事项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调整方法进行。
(二)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实告知对方与合同价款调整相关的事项。
(三)公平合理原则:合同价款的调整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合同价款的调整事项包括:(一)工程变更:因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等原因导致合同价款发生变化的,按照合同约定的调整方法进行调整。
建筑工程合同审批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合同审批管理规定一、总则建筑工程合同审批管理旨在规范建筑工程合同的审批过程,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平性,促进建筑工程的有序进行。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相关建筑工程合同审批活动。
二、审批机构建筑工程合同的审批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审批机构根据地区或国家规定而定。
三、合同审批程序1. 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根据要求,准备并提交合同审批申请材料。
2. 初审:审批机构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核实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初审合格的申请进入下一阶段。
3. 审核评估:审批机构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进行详细评估,包括合同内容、价格合理性、风险评估等,并可能要求申请人提供进一步的资料或进行相关的补充说明。
4. 审批决策:根据审核评估的结果,审批机构进行审批决策,决定是否批准合同。
5. 通知申请人:审批机构向申请人发出审批结果通知,并在通知中说明批准合同的具体条件或拒绝合同的理由。
6. 合同备案:在合同审批通过后,申请人根据规定将合同备案,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审批标准1. 法律合规性:合同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非法、不合规定的内容。
2. 价格合理性:合同价格应符合市场行情,并符合合同执行所需的成本和效益。
3. 工期合理性:合同约定的工期应合理可行,不得过长或过短,且要考虑到建筑工程实际情况和施工周期。
4. 风险评估:合同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合理约定各方的责任和权益。
5. 合同条款明确性:合同条款应表述明确,不得含糊其辞或存在歧义,以免引发纠纷。
6. 合同格式规范性:合同应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书写,确保合同的统一性和标准化。
五、监督与管理1. 审批机构应建立健全合同审批的监督与管理机制,确保审批过程的公正、透明。
2. 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合同审批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规范行为。
3. 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应依法进行处理,追究责任,并及时公布处理结果。
建筑公司合同管理7篇

建筑公司合同管理7篇篇1一、总述本合同管理规定旨在明确建筑公司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合同管理职责、流程、内容及要求,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建筑公司及其相关方应严格遵守本规定,确保合同的顺利执行。
二、合同管理机构与职责本公司设立专门的合同管理部,负责合同的拟定、审核、签署、履行、变更、终止等全过程管理。
合同管理部的主要职责如下:1. 负责制定和完善合同管理规章制度;2. 审核合同内容,确保合法合规;3. 参与合同谈判,提出专业意见;4. 监督合同履行情况,处理合同争议。
三、合同管理流程1. 合同立项:业务部门负责提供项目信息,进行市场调研,提出合同立项申请。
2. 合同起草:业务部门根据项目需求起草合同文本,提交至合同管理部。
3. 合同审核:合同管理部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核,包括合法性、合规性、条款的公平性等。
4. 合同签署:审核通过后,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合同。
5. 合同履行:业务部门负责合同的执行,确保双方履行合同约定。
6. 合同变更与终止:如有变更或终止需求,需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修改或解除合同。
四、合同管理内容1. 合同文本:合同文本应明确双方名称、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格、履行期限、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
2. 合同审核要点: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合规性、合同主体的资信状况、担保情况等。
3. 合同履行管理:业务部门应定期向合同管理部报告合同履行情况,确保双方按约履行。
4. 合同档案管理:合同文件应妥善保管,建立合同档案管理制度。
5. 合同风险防控:加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监测与防控,及时采取措施应对风险事件。
五、合同签署与执行要求1. 合同签署前,应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利益。
2. 合同签署后,业务部门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3.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问题应及时沟通并书面记录,确保双方权益。
4. 合同变更或终止时,应重新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变更或终止的条款及责任。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
第三条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合同订立与管理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的要求。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二)工程范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三)工程质量标准;(四)工程造价和支付方式;(五)工期和进度;(六)违约责任;(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八)其他应当明确的内容。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后,合同双方应当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对备案的施工合同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合同履行与监督第九条合同双方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目标的实现。
第十条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施工合同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本规定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的;(二)未按照本规定订立书面施工合同的;(三)未按照本规定办理施工合同备案的;(四)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建筑劳务合同民工管理办法

一、总则为规范建筑劳务合同管理,保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建筑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建筑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建筑劳务活动的民工、建筑企业及与之签订建筑劳务合同的各方当事人。
三、民工管理1. 民工的招聘与录用(1)建筑企业应依法招聘民工,不得非法招用童工。
(2)建筑企业应与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民工应具备相应的劳动技能和身体条件,能够胜任建筑工作。
2. 民工的培训与教育(1)建筑企业应定期对民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民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水平。
(2)民工应积极参加培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3. 民工的劳动保护与福利(1)建筑企业应保障民工的劳动安全,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
(2)建筑企业应按时足额支付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和克扣。
(3)建筑企业应依法为民工缴纳社会保险,保障民工的基本权益。
4. 民工的休息与休假(1)建筑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保障民工的休息时间和休假待遇。
(2)民工有权依法向企业提出休息和休假的要求。
四、建筑企业责任1. 建筑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损害民工合法权益。
2. 建筑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确保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除符合法律法规。
3. 建筑企业应加强对民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民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水平。
4. 建筑企业应按时足额支付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和克扣。
5. 建筑企业应依法为民工缴纳社会保险,保障民工的基本权益。
五、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1.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建筑劳务合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2. 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3. 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依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六、附则1.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管理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3篇)

第1篇一、总则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管理。
三、合同签订(一)合同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二)合同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三)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四、合同履行(一)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二)工程开工前,承包方应当向监理单位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审核批准。
(三)施工过程中,承包方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四)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应当组织验收,并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五、合同变更与解除(一)合同变更应当遵循合同约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二)合同解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签订书面解除协议。
六、合同纠纷处理(一)合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
(二)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监督管理(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二)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八、附则(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2篇一、概述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确保市场秩序正常,保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和《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及房屋修缮等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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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规范合同管理、加强风险防范,保证依法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合同,最终保障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合同是指本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与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所有书面合同. 第三条 合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依法签订合同,保证合同的合法性. 切实履行合同,提高合同的履约率. 及时处理合同纠纷,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加强合同管理,指定部门、落实人员专兼职负责合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台帐,完善合同管理制度,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第二章 合同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五条 公司对合同实行综合归口、分类专项管理. 办公室是公司合同管理的综合归口部门. 办公室可以提名专职或兼职合同管理人员以下称合同管理员并经公司领导批准任命.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可以成立合同管理小组. 第七条 办公室作为公司合同管理的综合归口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合同及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承担直接管理的有关业务工作; 三审查合同,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现; 四统一管理本公司合同专用章; 五制定本公司合同管理实施办法,完善合同管理制度; 六监督、检查有关部门签订、履行合同的情况,并定期向公司领导汇报; 七 建立合同管理台帐, 将正式合同文本准确归档;并及时按要求向上级合同管理部门报送有关台帐和报表等资料; 八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或诉讼活动. 合同管理员职责: 一协助合同承办人员依法签订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起草与签订; 二审查合同,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现; 三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协助合同承办人员处理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 四会同合同承办人员办理有关合同文书,并负责建立合同档案; 五制止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行为,并及时向合同管理部门和公司领导报告; 六依法参加对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七 建立合同台帐及统计报表,包括: 1、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台帐; 2、合同变更解除台帐; 3、违约合同登记台帐; 4、合同履行情况进度表; 5、合同签订情况进度表; 第九条 合同承办人员职责 一对需要签订合同的项目或经济活动进行可行性调查研究,重点调查考证对方当事人的签约资格和履约能力等; 二提请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审查其经办的合同,检查所签订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向合同管理人员通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并同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向公司领导汇报;对所承办的合同负有监督履行责任; 三对已签订的合同出现不履行、不能履行和不完全履行情况时, 应及时向本公司合同管理部门报告, 并会同有关业务部门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建议, 同时向领导汇报; 四依法参加对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 五保管好合同及与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合同等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及时交合同管理机构归档. 第十条 公司合同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或兼职的合同管理员、合同承办人员经公司领导审查批准后,人员组成名单应向上级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十一条 签订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产业政策,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互利有偿的原则. 第十二条 公司签订合同应当使用合同专用章. 合同专用章实行专人管理、用印审批制度. 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授权的代理人进行. 禁止无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的, 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发“法人授权委托书”, 委托书中应明确委托代理的权限和期限等重要内容,同时加盖本公司合同专用公章和法人代表私章生效. 委托代理人代表公司签订合同, 必须在授权范围及有效期限内行使代理权, 禁止滥用代理权、超越代理权. 第十三条 合同签订前,合同承办人员要切实了解对方当事人是否符合签订合同主体资格, 资信状况是否良好,并验证对方相关有效证件. 签订重大经济合同前, 合同承办人员应组织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对合同草案进行评审.各部门对涉及各自业务范围内相关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可行性和履约能力做出明确判断, 各有关部门应对合同的主体、内容、形式是否合法、条款的完备性等提出书面意见并对此负责. 第十四条 签订合同,除小额且能够及时清结的外,应当采用国家标准合同文本或公司统一制订的合同文本形式. 第十五条 签订合同需要担保时,应当签订书面担保协议.担保人必须是能够承担经济责任、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对方以财产进行抵押的,抵押物必须是抵押人的合法财产,并提供其产权证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未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公司不对外提供合同担保. 第十六条 依法应当公证、签证的合同,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法律手续. 第十七条 依法签订的合同,合同正本我方不少于两份,一份由合同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归档,一份交上级合同管理部门存档. 第十八条 合同管理人员对已生效的合同,要及时建立本公司的合同管理台帐及各类报表,实行分类管理,并于每年年底将合同管理台帐及各类报表报送上级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与合同有关的文书含图纸、往来信函、电报、电传、报告、批示等应当附在合同卷内存档, 合同履行终止后,统一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 合同生效后,应当全面履行,如合同不能履行,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等影响合同履行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注意保存有关证据. 发现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合同承办人员除催促对方继续履行外,应立即将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和合同管理部门.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条 当事人可依法变更合同. 公司发生需要变更合同的情况时,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说明理由. 公司在接到对方要求变更合同的通知时,应当立即审查对方的理由是否正当,如果符合变更条件,同意变更的,应当签订变更协议.因变更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及时向对方提出索赔.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发生需要解除合同的情况时,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说明理由. 在接到对方解除合同的通知时,应当立即审查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正当,如果因解除合同而损害了自身利益,应当及时向对方提出书面索赔请求.
第五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外签订的合同在发生经济纠纷时,首先要协商解决,形成书面协议,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后执行,如协商不成,应完整保存协商时的各种资料,报告公司领导研究决策,采取必要措施. 第二十四条 需要向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递交仲裁申请书、起诉书或答辩书的,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应将法律文书报送上级合同管理部门审阅,并经法定代表人审定同意.
第六章 合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合同监督检查是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合同管理人员应会同合同承办人员组织有关部门定期每半年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同时提出处理意见,并注意保存书面记录和证据,尽量减少或避免损失. 公司根据工作发展需要,可以成立合同监督检查小组. 第二十六条 合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二 合同管理台帐及报表建立情况; 三 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四 合同纠纷的处理情况; 五合同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情况 ; 六 对于在签订、履行和管理经济合同工作中,因违反合同管理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人员的责任追究情况. 第二十七条 合同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相关人应当如实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八条 检查小组或者检查人员应在检查结束后十五天内向受检部门送达检查意见书. 检查意见书要标明检查人员姓名和职务,提出被检部门合同管理的基本做法、存在问题及对加强合同管理的意见等. 第二十九条 合同管理部门根据检查情况,可以向被检部门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于未按规定执行合同管理制度,或者落实制度有重大漏洞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对于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因违反合同管理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部门或者个人,建议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三对于在合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着,为企业避免或者挽回经济损失的部门和个人,建议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条 被检部门应当自收到检查意见书之日起日内将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合同管理部门. 第七章 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一条 合同管理部门及承办人员有下列表现的,应视不同情况授予荣誉证书、记功、发给奖金等奖励: 一 尽职尽责,使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得以全面履行,为公司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工作成绩显着的; 二 在处理合同纠纷中,起到重大作用,为本公司获得较大经济效益或免受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 按上级合同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上报本公司合同管理资料,在合同档案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第三十二条 合同管理部门及承办人员有以下情况之一,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不同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以法人名义进行的经济活动中,应签订书面经济合同而没有签订,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二合同承办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未尽职尽责,造成经济损失或违反法律规定导致合同纠纷的; 三丢失、擅自销毁、涂改合同文件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失职、渎职、玩忽职守,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追究违约责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六接受贿赂,内外勾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