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事故事故案例
2015.6-9月火灾事故案例分析分析

• 7月27日凌晨05:33 ,中山 市三乡镇的一家五金店突然 起火,并蔓延至所在楼房的 二、三楼。火灾发生后,中 山消防部门先后出动上百名 消防员到场扑救,并从现场 搜救出5名被困人员。遗憾 的是,5人最终还是因抢救 无效而死亡。 • 家属介绍,遇难的是一 家五口。五名遇难者中,年 龄最大者为58岁,最小的 只有两岁。
火灾事故案例分析
龙岗一工艺辅料店爆炸坍塌致一人 受伤三人遇难
• 2015年6月13日13点14分,龙岗大 道吉祥地铁站旁边的一间店铺发生爆 炸燃烧,附近多位市民听到爆炸声。 15平方米大的店铺在火灾中坍塌, 致使店铺内人员三死一伤 。 “当时 听见一声巨响,转身就见那家店烧起 来了,浓烟滚滚。” • 一家四口三死一伤的惨剧令人唏嘘, 起火店铺经营的物品内有易燃易爆的 危险性,且距离加油站仅有30米远, 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武汉拓创产业园发生火灾 造成5人死亡
利津山东滨源化学公司爆炸事故 已致13人死亡
2015年8月31日23时20分 左右,位于东营市的山东 滨源化学有限公司,年产 2万吨改性型胶粘新材料 项目一硝化装置在试生产 过程中发生爆炸事故,造 成1人死亡,3人失联,25 人轻伤。后经过四天多时 间持续不停的细致排查和 冒雨搜救,共发现死亡人 员13人 。
大兴安岭矿井失火 5人遇难
• 8月23日17时 左右,大兴安岭中 兴铜金属矿在改扩 建停建排水期间, 井下绞车房发生失 火事故,中兴矿业 有限公司在组织救 火过程中,导致5 名矿工被困井下遇 难。
武汉拓创产业园发生火灾 造成5人死亡
• 8月26日下午4时许,武汉拓创工业园一栋五层楼 的厂房发生火灾,并伴有爆炸声,现场已聚集了 七八辆消防车。据现场目击者称,有两人从五楼 跳下逃生,火球掉落到一楼。 • 目击者介绍,当天下午4时左右事发厂房顶层5楼 中间区域冒出大量浓烟,可见明火,并不时有物 品爆炸声传出,火势迅速向两边蔓延。据了解, 发生火灾的厂房当时正在进行装修。 • 在距离事发现场仅一墙之隔的一家驾校内记 者看到,大量变形的金属罐散落各处,透过焦黑 外壳可看到罐体上“润滑剂”、“清洗剂”等字 样。 • 经武汉警方初步调查,起火物为清洗剂。
在工期间突发疾病属于工伤

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死亡能否认定工伤——东营中院判决山东金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东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发布时间:2009-01-16 07:28:00裁判要旨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
■案情东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王桂彩的申请,于2006年12月31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孙家岭(系王桂彩的丈夫)与山东金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劳动关系明确。
2006年8月23日7时10分,孙家岭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
2006年8月23日8点30分,东营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为脑出血破入脑室、脑疝、动静脉畸形,当日给予手术治疗。
其家属王桂彩于2006年8月25日放弃治疗,凌晨1时孙家岭死亡。
东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孙家岭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医疗机构初次诊断时间为2006年8月23日8时30分,死亡时间为2006年8月25日凌晨1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
于是认定孙家岭的死亡应视同工伤。
山东金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东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决定,向东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孙家岭于2006年8月23日上午7时10分在公司工地突发疾病,被及时送往医院后诊断为脑溢血并立即手术,手术记录中明确记载术后患者病情稳定并安返病房,医院按医疗方案继续进行治疗,并反复向家属交待病情,但家属却向医院递交了拒绝治疗申请书,拔除患者治疗设施,强行出院,致使患者于25日上午10时死亡。
“拒绝治疗”致患者死亡,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抢救无效死亡”有本质的区别,且已超出了法定的48小时的期限,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王桂彩述称,孙家岭于2006年春季到山东金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处打工,2006年8月23日7时10分,在工作过程中突然晕倒被送往医院,诊断为脑出血破入脑室和脑疝,于2006年8月24日凌晨1时脑死亡,仅凭呼吸机维持,2006年8月25日凌晨1时,经抢救无效死亡。
11.22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

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2013年11月22日10时25分,位于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东黄输油管道泄漏原油进入市政排水暗渠,在形成密闭空间的暗渠内油气积聚遇火花发生爆炸,造成62人死亡、13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5172万元。
一、基本情况东黄输油管道于1985年建设,1986年7月投入运行,起自山东省东营市东营首站,止于开发区黄岛油库。
设计输油能力2000万吨/年,设计压力6.27兆帕。
管道全长248.5公里,管径711毫米,材料为API5LX-60直缝焊接钢管。
管道外壁采用石油沥青布防腐,外加电流阴极保护。
1998年10月改由黄岛油库至东营首站反向输送,输油能力1000万吨/年。
事故发生段管道沿开发区秦皇岛路东西走向,采用地埋方式敷设。
北侧为青岛丽东化工有限公司厂区,南侧有青岛益和电器集团公司、青岛信泰物流有限公司等企业。
事故发生时,东黄输油管道输送埃斯坡、罕戈1:1混合原油,密度0.86吨/立方米,饱和蒸汽压13.1千帕,蒸汽爆炸极限1.76%-8.55%,闭杯闪点-16℃。
油品属轻质原油。
原油出站温度27.8℃,满负荷运行出站压力4.67兆帕。
输油管道在秦皇岛路桥涵南半幅顶板下架空穿过,与排水暗渠交叉。
桥涵内设3座支墩,管道通过支墩洞孔穿越暗渠,顶部距桥涵顶板110厘米,底部距渠底148厘米,管道穿过桥涵两侧壁部位采用细石混凝土进行封堵。
管道泄漏点位于秦皇岛路桥涵东侧墙体外15厘米,处于管道正下部位置。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一)原油泄漏处置情况。
1.企业处置情况。
11月22日2时12分,潍坊输油处调度中心通过数据采集与监视控制系统发现东黄输油管道黄岛油库出站压力从4.56兆帕降至4.52兆帕,两次电话确认黄岛油库无操作因素后,判断管道泄漏;2时25分,东黄输油管道紧急停泵停输。
2时35分,潍坊输油处调度中心通知青岛站关闭洋河阀室截断阀(洋河阀室距黄岛油库24.5公里,为下游距泄漏点最近的阀室);3时20分左右,截断阀关闭。
近期国内城镇燃气事故案例

附件近期国内城镇燃气事故案例一、大连市一咖啡店发生爆炸疑因液化气泄漏10月6日晚10时50分左右,位于大连市中山区杏林街与爱华街交叉口附近的名典咖啡语茶突然发生巨响,近千平方米店的玻璃全部被炸飞,玻璃崩出去有20米远,几辆车也遭了殃。
市民孙先生就住在该店对面的居民楼,他听到爆炸的一瞬间发生了巨响,走到窗前一看,整个咖啡店的灯都熄灭了。
这时,他看到有人从咖啡店的窗户往外跳,有人从门口往外爬,场面非常混乱。
昨晚11时20分,记者赶到现场时,数辆消防车正在现场紧急救援,警察已将现场封锁。
店外,碎玻璃已将人行道铺满,周围居民纷纷跑下楼围观。
一位民警告诉记者,液化气泄漏后被店内的人发现,顾客纷纷往外跑。
目前看还没有店内用餐者受伤的记录。
爆炸的一瞬间,一辆出租车经过店外,巨大的冲击波导致出租车司机和车内的乘客受伤,一名路过的行人也被崩伤,目前几人正在医院进行紧急救治。
二、山东东营发生一起家用天然气爆炸事故10月16号上午,位于山东东营市东城的锦华小区第五区一栋临街居民楼忽然发生家用天然气爆炸,再次给我们敲响家庭用气安全的警钟。
这次事发的居民楼是锦华小区215号楼,爆炸的时间大约是上午9点10分左右。
据现场了解,爆炸没造成死亡,三名受伤人员正在医院治疗。
过火的居民楼三、四楼的窗口、外墙看上去黑乎乎的,地面尽是散落的玻璃碎片,有物业保洁人员在清扫。
现场的目击者说,爆炸的时候,声音巨响,脚下感到大地震颤,整个东单元的窗子全都变形,事主家的厨房防盗窗飞到了一道之隔、百米开外的小区楼前。
经过消防部门初步调查,可能是事主早上做饭时,忘记了关闭燃气阀门,造成天然气泄漏,再次点火时发生爆炸。
消防人员介绍,爆炸的威力很大,事主家当时有三人,女主人因为在厨房,受伤最严重,属于大面积烧伤,同时还被掉落的天花板砸伤,她家另外两人也被不同程度烧伤砸伤。
此外,附近11栋楼房都有玻璃被震碎,事主家楼上两户影响最大,室内家具都被震翻。
三、深圳龙岗一住户煤气发生爆炸导致两人烧伤10月19日上午6时20分左右,深圳龙岗区坪地鸿运一街18号一住户发生煤气爆炸,郭女士本想做早饭,结果连同11个月大的孙女一起被严重烧伤。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局、孙玉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局、孙玉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5【案件字号】(2020)鲁05民终56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丁文强童玉海王辉【审理法官】丁文强童玉海王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局;孙玉林;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当事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局孙玉林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当事人-个人】孙玉林【当事人-公司】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王伟娜山东百祥律师事务所;杨钟一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伟娜山东百祥律师事务所杨钟一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伟娜杨钟一【代理律所】山东百祥律师事务所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局【被告】孙玉林;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本院观点】该证据结合孙玉林一审提交的劳动合同、转账凭证、误工证明等能够证实孙玉林事故发生前系山东鸿德吊装有限公司员工,工资为每月4000元。
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所做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予以采信,但可以结合该证言及其他证据,还原案件事实。
孙玉林二审中提交的工资流水,结合其一审提交的劳动合同、误工证明、转账记录,能够证实其事故发生前工资收入为每月4000元。
【权责关键词】合同过错管辖证人证言客观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二审中城管局、管委会未提交证据,孙玉林提交工资银行流水一份,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本院认为,该证据结合孙玉林一审提交的劳动合同、转账凭证、误工证明等能够证实孙玉林事故发生前系山东鸿德吊装有限公司员工,工资为每月4000元。
执法程序违法败诉案

执法程序违法败诉案城管执法局不具有《城乡规划法》规定的执法主体及进行执法的权力宜昌城管对“违法建筑”执法败诉案2014年8月份,宜昌市伍家岗区旭光村被划入拆迁范围,当地政府要在该地块规划一个房地产项目,同年10月15日该村七组的吕女士,接到区城管执法局送达的一份《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决定书认定其所居住房屋属于违法建筑,限定其在7日内拆除自家面积为817.5平米的房屋,否则由该局强制拆除。
吕女士接到该决定书后,惶惶不可终日,在万般无奈之下,向律师求助。
律师了解案情后,依法向该区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该区政府于2015年2月2日依法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区城管执法局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律师点评:律师接案后,在对全案进行全面了解并对全案的法律关系进行全面分析后,依法向该城管执法局所属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终使吕女士以完美胜诉告终。
本案的焦点实际上是城管执法局是否是《城乡规划法》规定的执法主体及进行执法的权力,在执法过程中城管执法局的执法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城乡规划法》并没有赋予城管执法局对农村房屋进行执法的权力。
重庆交通执法部门遭败诉:罚款程序被判违法跑运输的车主因涉嫌非法营运被相关执法部门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执法部门因程序严重违法近日被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败诉。
据查明,2013年1月21日,某县道路运输管理所以彭选林涉嫌非法营运为由作出了暂扣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暂扣期限为2014年1月22日至2月22日。
行政强制措施决定送达后随即将涉案车辆暂扣于莲花车站至今。
2月23日,该所将暂扣时间延长1个月并以彭选林逾期未到该所接受调查处理为由,对彭选林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彭选林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虽然于今年2月20日向彭选林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但彭选林2月26日才收到该告知书。
胜利作业三号“9.7”平台倾斜事故
二零一一年五月
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油田分公司
胜利作业三号平台倾斜事故
一.基本情况
汇
二.经过及救援
报
提
三.原因和性质
纲
四.事故教训
五.整改落实
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油田分公司
一、基本情况
2010年9月7日,中石化胜利石油管 理局井下作业公司作业三号平台发生一 起倾斜事故,导致36人遇险,其中2 人溺水死亡。
埕岛 油田
雷达基站范围 北斗星基站
桩西 码头
垦东 油田
青东 油田
龙口 码头
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油田分公司
五、整改落实
(六)强化海上作业人员培训,提升队伍整体素质 1、对各涉海单位扩大培训范围,细化培训内容,全面
提升海上生产队伍整体素质; 2、加强日常应急演练,提升紧急情况下作业人员的应
急反应能力和油田应急处置水平。
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油田分公司
胜利作业三号平台倾斜事故
一.基本情况
汇
二.经过及救援
报
提
三.原因和性质
纲
四.事故教训
五.整改落实
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油田分公司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对平台所处的海洋环境、作业风险认识
不足,作业前未进行插桩分析,地层承载 力安全系数不满足设计要求,同时,受北 方冷空气和“玛瑙”台风的共同影响,导致 平台倾斜。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
三是协同应对,应急指挥迅速果断,通信联络畅通。
交通运输部组织出动直升机和救助船只迅速赶往事发海域救援; 国家安监总局、山东省东营市、山东省海事局有关领导连夜赶到油 田应急中心,指导搜救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案例汇总
2015年5月9日15时45分左右;兰陵县鲁城镇的兰陵顺天运输有限公司驻地院内一在建挡土墙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坍塌事故;造成 10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21.5万元..
直接原因:
1.兰陵顺天运输有限公司对挡土墙未进行正规设计;张宝振施工队对未经正规设计的挡土墙进行非法施工;施工管理混乱、施工工序不正确;砌筑质量不符合施工规范要求;挡土墙偏心距、抗弯承载力未达到国家设计规范要求;且未设置伸缩缝、泄水孔;事故前期降雨导致回填土结合力下降;挡土墙侧向水土总压力增大;超过挡土墙极限承载能力;导致墙体瞬间坍塌..
19.山西临汾永鑫焦化公司“4·26”煤气爆炸事故
事故简介:
2014年4月26日12时30分左右;山西省临汾市安泽县永鑫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检修过程中发生煤气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31人受伤其中8人重伤..
直接原因:
盲板安装错位;并且未完全紧固;煤气渗漏;检修作业现场密闭厂房煤气富集;作业监护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随身携带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报警;但未引起重视;检修过程中机械作业产生的火花引爆煤气..因3项检修作业同时进行;致使伤亡较大..
直接原因:该企业净化车间三气换热器发生氢气泄漏造成闪爆;闪爆引发小范围起火并被迅速扑灭;未致化工区其他装置受损..
5.中石油庆阳石化公司“7·26”泄漏着火较大事故
事故简介:
2015年7月26日;中石油庆阳石化公司第一联合运行部300万吨/年常压蒸馏装置发生泄漏着火事故;造成3人死亡;4人受伤..
直接原因:
直接原因:
1.3314下回联掘进工作面布置在突出煤层中;且该处上下应力叠加;工作面出现突出预兆后;未及时调整防突措施;煤与瓦斯延时突出;导致事故发生..
2.防突措施执行不到位;出现突出预兆后;消突泄压孔钻深达不到设计要求..
近期国内事故案例汇编
2、石油工程建设公司“8.11”起重伤害事故(2015年)
3、长诚能源化工(宁夏)公司“8.13”机械伤害事故(2015年)
滨源化学有限公司“8.31”重大爆炸事故(2015年)
6、首钢股份公司迁安钢铁公司“9.2”较大淹溺事故(2015年)
6、东营区万达广场“6.9”硫化氢中毒事故(2016年)
三、火灾(爆炸)事故
1、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2015年)
2、靖江“4.22”火灾事故(2016年)
四、环保事故
1、“10.21”重大非法转移、倾倒危险废物事故(2015年)
五、交通事故
1、湖南郴州宜凤高速“6.26”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2016年)
三是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作业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力。作业管理制度不健全,没有根据实际风险制定坡道布管风险分级管理规定;对制度落实检查指导不到位,现场安全操作规程中未查见胜利油建公司的吊管机安全操作规程。
四是广西天然气管道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监管不到位。 天然气公司广西管道公司项目管理分部对大坡度施工作业危害识别、风险评估重视不够,委托的监理单位对大坡度施工重大风险管控不力,在方案审查、巡检过程中没有识别出山区较大坡道施工安全隐患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1、迁安市鑫达来工贸有限公司“7.22”中毒事故(2015年)
庄荣英、东营合德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庄荣英、东营合德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27【案件字号】(2021)鲁05民终161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丁文强于秋华童玉海【审理法官】丁文强于秋华童玉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庄荣英;东营合德医院【当事人】庄荣英东营合德医院【当事人-个人】庄荣英【当事人-公司】东营合德医院【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庄荣英【被告】东营合德医院【本院观点】东营合德医院宣传手册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
庄荣英所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东营合德医院承担医疗损害侵权责任需具备四个构成要件:一是东营合德医院对庄荣英有诊疗行为,二是庄荣英有损害,三是东营合德医院诊疗行为与庄荣英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医务人员存在过错。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书证鉴定意见证明力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举证通知诉讼请求另行起诉撤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庄荣英所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东营合德医院承担医疗损害侵权责任需具备四个构成要件:一是东营合德医院对庄荣英有诊疗行为,二是庄荣英有损害,三是东营合德医院诊疗行为与庄荣英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医务人员存在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该举证证明责任应由庄荣英承担。
庄荣英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交病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等证据,但是,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成立,且经一审法院释明,庄荣英当庭表示不对东营合德医院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东营合德医院诊疗行为与庄荣英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等申请司法鉴定。
因此,庄荣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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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事故事故案例: 1、垦利县兴隆街道办事处某村“3.17” 硫化氢中毒事故 2010年3月17日,东营市垦利县兴隆街道办事处某村一村民院落内发生一起非法生产导致的硫化氢中毒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急性中毒,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 据调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操作人员违规操作,酯化过程中反应釜内五硫化二磷和乙醇发生反应生成O,O-二烷基硫代硫酸酯和硫化氢,但在操作过程中,未开启抽出硫化氢的真空泵,产生的硫化氢未得到有效吸收的情况下,向硫化氢吸收罐内持续注水,致使罐内压力增加,将罐顶部开口处橡胶塞顶开导致硫化氢气体溢出;生产装臵未经正规设计,硫化氢吸收罐顶部开口处安装易被冲开的橡胶塞,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审批审核,事故单位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生产经营场所出租人非法出租给未经工商注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剧毒化学品出售单位职工假借合法单位名义非法销售剧毒化学品;垦利县兴隆街道办事处监管不力,“打非”工作不到位。
2、“10.29” 某橡胶有限公司全钢密炼车间扩建工程坍塌事故 2008年10月29日12时30分左右,位于广饶县大王镇的某橡胶有限公司全钢密炼车间扩建工程施工工地发生模板支撑系统坍塌事故,造成4名施工人员死亡,1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20万元。 经现场勘察、分析认为,施工队没有编制技术和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扣件式模板支撑系统没有与主体钢筋混凝土柱可靠连结、没有设臵剪刀撑,没有防护网防坠落等安全措施,违反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造成模板支撑系统整体失稳,是导致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3、某集团供排水公司(污水处理厂)“11.2”硫化氢中毒事故 2008年11月2日上午7点左右,某集团供排水公司配药车间工人在清理聚合氯化铝池时发生硫化氢中毒事故,4人中毒。 经分析,某集团供排水公司员工没有对作业时可能产生的危害进行风险分析,没有配备任何防毒面具,导致4人硫化氢中毒事故发生,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某集团供排水公司没有对员工进行硫化氢防护方面的专门培训,职工防范硫化氢安全意识差,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4、利津县非法业户“3.6”硫化氢中毒事故 2008年3月6日,利津县一业户非法生产碱渣时,发生硫化氢气体泄漏事故,造成2人死亡。 经分析,该业户在非法生产碱渣时,没有设臵处臵硫化氢气体的有关设施,造成硫化氢气体泄漏,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该业户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职工不具备起码的安全常识,安全意识差,是该起事故的间接原因。 5、利津县某沥青有限责任公司“4.13”闪爆事故 2009年4月13日10时20分,位于利津县盐窝镇工业园区的利津县某沥青有限责任公司催化车间酸性水罐发生闪爆事故,造成两名工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 2009年4月13日10时20分,公司操作工陈某与程某巡检至酸性水罐顶,通过人孔观测罐内液位时, 酸性水罐突然发生爆炸。罐顶局部塌陷,操作工陈某自7.3m高的罐顶坠落地面,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另一名操作工程某自罐顶坠入罐内,淹溺死亡。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系操作工携带的“F”型铁扳手与材质为碳钢的酸性水罐发生碰撞、摩擦产生静电火花,另外酸性水在流动、冲击、喷溅过程中也有静电产生。导致酸性水罐(V-902/A)的溶液中含有的易燃轻馏组分于罐内溶液上方形成的爆炸混合物遇静电火花引发闪爆。 6、河口区某便民商行“7.31”较大火灾事故 7月31日晚23时29分,东营市河口区某便民商行发生较大火灾事故,造成5人死亡,过火面积11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161150元。该商行位于东营市河口区某小区内,由山东晨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开发、用于商业用途、建筑面积2370.38平方米的两层砖混结构楼房内。一层主要经营烟酒、副食、蔬菜和水果等,可燃物品较多;一层北侧有一部楼梯通往二层。二层用木板分隔为三个房间,供五人居住;南北墙各有两个窗户,均安装有铁栅栏。二层人员除通过一层逃生外,其他无逃生通道。 经事故调查,该火灾事故是由劣质移动插座与插片接触不良引起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造成的较大责任事故。 该火灾事故的发生,反映出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九小场所”,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特别是“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和漏洞,教训十分深刻。各有关部门、单位,必须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严防类似事故的发生。
7、东营区某生产经营单位“10.14”氯化氢泄漏事故 2009年10月14日晚6时50分,东营区胜利街道办事处某生产经营单位发生氯化氢泄漏事故,共造成145人受到氯化氢气体程度不同的刺激,其中17人受刺激较重,无人员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2万元。 该生产经营单位位于东营市西城区,业主为康某,有职工6人,均未签订劳动合同。该单位铜和防水剂生产项目均未经安监、环保、消防、工商等部门审批,无任何行政许可审批手续,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无操作规程,所有人员未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属非法生产经营单位。 经现场勘验、调查访问和技术鉴定,康某违章指挥、周某和段某章作业,致使液体硅渣中的甲基氯硅烷遇水发生不可控制的剧烈水解反应,导致大量氯化氢气体泄漏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该生产经营单位“10.14”氯化氢泄漏事故是一起因违规建设、非法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而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引发了不良社会影响的次生环境污染事故。 8、“1.4”“海奥9号”油轮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09年1月4日14时24分,停靠在东营市东营区广利渔港的日照九洲海运有限公司“海奥9号”油轮,在焊接油舱蒸汽加温管时发生爆炸起火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失踪,无受伤人员,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34.07万元。 经现场勘察、分析认为,在未按规定对“海奥9号”油轮油舱进行清舱、除气、测爆的情况下,黄某在甲板上焊接油舱蒸汽加温管,违章作业,引起油气爆炸起火,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9、丁庄镇某村“1.21”中毒事故 2011年1月21日23时50分,广饶县丁庄镇某村村外养殖小区张某院内发生一起中毒事故,造成4人死亡。 经分析,发生事故现场建有一套非法生产“粗酚”的简易装臵。主要原料为煤焦油,辅助原料为硫酸水溶液和氢氧化钠水溶液,产品为粗酚。该工艺过程易产生有毒气体硫化氢,产生的硫化氢气体主要通过抽吸进入吸收系统利用碱液进行吸收。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吸收系统碱液已饱和,酸化过程中产生的硫化氢气体不能被碱液吸收,从而造成硫化氢逸出,导致中毒事故发生。违规建设、非法生产、无安全设施、安全管理严重不足、未对操作工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是造成这起事故的间接原因。 10、某化工有限公司 “4.17” 窒息死亡事故 2011年4月17日15时,某化工有限公司部分员工对反应釜进行清洗时,一名职工意外从爬梯上滑落至釜内,另两名员工在未采取相应措施的情况下贸然下釜进行抢救,导致2人缺氧窒息死亡。 经分析,该公司对反应釜进行清洗时,未进行空气臵换及检测,施工人员在施工中未按照《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操作,违章作业,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该公司,违规建设、非法生产、安全管理不严,制度落实不到位,施救措施不当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
本省事故安例 (一)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10”爆炸火灾事故 2010年1月10日下午17时20分左右,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化肥分公司发生爆炸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80万元。 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违章指挥、违规操作。压缩车间岗位组长违反压缩机停车操作规程,指挥操作阀门过程中,在五出阀门没有关闭的情况下,将五回四阀门全部开启,致使大量高压气体通过五回四、四回三倒入三段汽缸,而此时,三入、三出、四入阀门全部关闭,且四回一、三回三阀门均处于关闭状态,三回一仅部分开启(共17圈,仅开了5圈),不能将倒入的大量高压气体排出,造成三段管道压力骤增,导致爆炸。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是:企业对生产装臵紧急停车等异常状况下的安全生产管理不严格,重视不够;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不到位,安全检查流于形式,不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员工操作技能低,安全意识淡薄。 (二)山东某药业有限公司“2·27”爆炸火灾事故 2010年2月27日15时10分许,山东某药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容器爆炸并引发火灾事故,造成2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24万元。 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违章操作,在对醇化釜C底阀上端法兰更换垫片过程中,空气由醇化釜C进入了缓冲罐,与缓冲罐内的乙炔、氨气体混合,并达到了爆炸极限。操作工在用乙炔、氨混合气进行试压时,在缓冲罐内造成绝热压缩,产生了引爆已经达到爆炸极限的乙炔、氨、空气混合气体的能量,使其在缓冲罐内发生了化学爆炸。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是:企业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在系统试压时,没有制订具体的开车方案,未按照操作规程要求对醇化系统进行臵换,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开车过程中的违章行为;职工安全意识不强,未对职工进行有效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导致职工安全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没有估计到违章作业可能造成的危险。 (三)青岛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3.26”爆炸火灾事故 2010年3月26日14时20分左右,青岛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物化工厂不锈钢锥形混合机发生爆炸,导致临近仓库发生火灾,造成6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900余万元。 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该公司生产印染助剂(拔染剂DBK)的生产工艺不合理,未经科学验证,将原料氯酸钠、黄血盐钾及硅藻土在混合机中进行混合搅拌,该混合物极不稳定(氯酸钠为强氧化剂,受强热或与强酸接触时即发生爆炸,与还原剂、有机物、易燃物如硫、磷或金属粉末等混合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与可燃物混合或急剧加热会发生爆炸, 禁止震动、撞击和摩擦;黄血盐钾有还原性,严禁与氧化剂等混装混运,与硝酸铜、亚硝酸钠加热时发生爆炸。氯酸钠、黄血盐钾化学性质相抵触,应严禁混合),受热或摩擦易发生剧烈反应产生爆燃,在混合机受限空间内发生爆炸。未经正规设计,使用双螺旋悬臂锥形混合机生产拔染剂(DBK),设备选型不合理,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混合机的搅拌轴螺旋绞丝及器壁均为不锈钢材质,在转动过程中一旦遇阻,易产生较大的摩擦力和热量;混合机筒体高2.34m,筒体上端直径1.848m、下端出料口直径0.3m,生产时原料的自身重量会对下料口处产生较大压力,且其螺旋绞丝与筒壁间的间距较小,在此压力下易发生夹料摩擦和碰擦,有可能导致产品爆燃;该设备加料口较小,泄压面积很小,在这样的受限空间内爆燃将迅速转化为爆炸)。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是:一是海怡公司自行确定生产工艺、选购生产设备,也未对生产工艺和生产装臵进行安全评价,也未向任何部门进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申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设备维修和仓库管理等制度不健全、执行不严格,生产现场管理不规范;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没有参加安全生产培训,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二是奥润特公司作为生产场所的出租方,在不清楚海怡公司使用危险化学品、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化工产品生产的情况下,将房屋出租给海怡公司,为事故的发生提供了客观条件;奥润特公司对应履行的法定职责不明,对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力,安全监管不到位。三是当地政府安全监管力度不够,属地街道未认真落实网格化监管要求,没有严格认真查实企业情况,排查并监督企业整改消除安全隐患不彻底。 (四)山东某化工有限公司“4.23”爆炸火灾事故 2010年4月23日0时58分,山东某化工有限公司环己酮生产装臵发生一起爆炸火灾事故,造成2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94.6万元。 据调查分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由于经常闭阀放出的含环己烷的冷碱液没有进入静态分离器、二段分离和加热混合器等设备,而是直接通过闪蒸器,送入了碱液缓冲罐。加之含环己烷的碱液压力小、温度低,使环己烷在碱液闪蒸罐里的闪蒸效果极差,造成送往碱液缓冲罐的碱水带入环己烷,并在此罐中积累(冷碱液位为3.6m),留下了事故隐患。装臵开车后,按正常的工艺流程将经过闪蒸罐闪蒸的温度为100℃的碱液送入碱液缓冲罐,使该罐含环己烷的冷碱液温度逐渐上升,达到碱水和环己烷共沸点(68.5℃、压力0.155MPa),并与碱水含有的有机酸和焦油等粘度较大的物质产生液泛,堵塞放空管,致使罐顶两处开裂,喷出了以环己烷为主要成分的可燃气体(事故七小时后检测入口处环己烷浓度为0.8%)。可燃气体飘散至碱液焚烧炉,遇明火爆燃,发生火灾造成装臵区过火;空气压缩机进气口吸进以环己烷为主要成分的可燃气体(空气压缩机出口气体压力为1.5MPa,出口气体温度约150℃),经压缩达到爆炸极限,导致出口管道爆炸,致使人员受伤及死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是:企业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对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装臵自动化程度较高,员工思想麻痹大意,出现异常情况后未引起足够的警觉和重视,未作出细致深入的分析和处理,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五)苍山县兴明乡某冷库“5.12”液氨泄漏事故 2010年5月12日5点40分左右,苍山县兴明乡某冷库发生液氨泄漏事故,造成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