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承包管理办法
承包各类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一、总则为规范工程项目承包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注册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包方)承包各类工程项目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
三、工程项目分类(一)一般工程项目:指承包方在我政治外交关系较好、安全风险不高的国家和地区,承包不涉及多国利益的项目。
(二)特定工程项目:指承包方在与我国无外交关系或者外交关系降级的国家承包的工程项目、涉及多国利益的工程项目、存在高风险的工程项目,以及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特定项目。
四、工程项目备案和立项(一)一般工程项目备案:1. 承包方应当在对外投标议标前或签约前,向项目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2.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对备案信息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二)特定工程项目立项:1. 承包方应当向商务部提出立项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 商务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立项。
五、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一)承包方与发包方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工程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三)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六、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一)承包方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
(二)承包方应当加强对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预定目标。
(三)承包方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验收制度,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七、工程项目安全管理(一)承包方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二)承包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三)承包方应当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办法

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方案为了更好的协调施工,确保项目的施工目标能够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确保各阶段工作在总承包单位的统一协调下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 总承包项目管理的基本原则在总承包项目管理中,坚持“公正”、“科学”、“统一”、“控制”、“协调”原则。
2 总承包项目管理的内容与程序一、总承包项目管理的内容1 任命项目经理,组建项目经理部,进行项目策划并编制项目计划。
2 实施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试运行管理。
设计、采购、施工三个方面既要相对独立,又要统筹兼顾。
3 进行项目综合管理、范围管理,进度管理,费用管理,质量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管理,风险管理,合同管理等。
二、总承包项目管理的程序总承包项目管理的基本程序包括:项目启动、项目策划合同范围策划、进度计划估算、费用估算、风险评估、组织机构策划等、项目实施勘查、设计管理,项目开工管理,设备、材料采购管理,设计交底及施工图会审,施工过程管理、项目控制变更控制、进度控制、费用控制、质量控制、风险监控等、项目收尾资料管理、项目交付、合同收费。
三、总承包项目管理流程1 确认总承包合同内容,并对合同进行评审。
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合理分析、有效测算及风险评估,为公司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2 成立项目经理部,确定项目组织架构、项目组成员及人员分工。
3 签订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
4 总承包项目管理的组织一、公司职能部门职责分工1、市场部1 负责组织设计公司及设备管理部进行EPC工程投标报价。
2 负责EPC工程合同签订。
3 按税务管理要求将设备合同与施工合同分别签订。
2、工程造价部1 负责EPC工程合同的造价管理及费用控制。
2 负责合同价款的分析,调整不平衡报价偏差,合理确定设计费、设备购置费、工程建安费,制定内部计价依据。
3 负责测算项目设备购置费和工程建安费的成本考核指标,报请公司批复后下达,组织与项目部签订“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对设备管理部下达设备购置费控制指标。
EPC总承包项目合同管理办法

EPC总承包项目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强化EPC总承包项目合同的管理,确保项目合同的履约和质量,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EPC总承包项目合同的签订、履约和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第二章合同签订第三条:EPC总承包项目合同的签订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合同内容应当明确、合理、具体,确保公平公正。
第四条:合同签订前,承包商应当对项目进行充分的调研和评估,确保自己拥有必要的技术和能力来完成项目。
第五条:合同签订应当明确工期、质量、付款方式、索赔条件等重要条款,避免合同履约过程中的纠纷。
第三章合同履约第六条:承包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要求,按时按质完成工程项目,并保证工程的安全可靠。
第七条:合同履约过程中,若发现任何问题或风险,承包商应当及时向项目经理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确保项目的顺利推进。
第八条:若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合理的情况,影响项目履约的,承包商应当及时向甲方报告,并寻求双方共同解决方案。
第九条:甲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项,承包商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提交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第四章合同变更和索赔第十条:在项目履约过程中,如需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双方应当提前协商一致,并由双方签署书面变更协议。
第十一条:合同履约过程中,若发生索赔事件,双方应当先行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第五章合同管理第十二条:甲方应当建立健全EPC总承包项目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流程,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
第十三条:承包商应当建立健全项目合同档案,记录项目的各个阶段、各方的沟通与事务,并按要求备案。
第十四条:甲方和承包商应当进行定期的项目合同履约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一旦发现,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办法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办法1总则1.1为了提高苏交科集团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管理水平,促进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制定本办法。
1.2编制依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05)2术语2.1EPC工程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2.2EPC工程总承包合同EPC工程总承包企业与业主签订的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承包的合同。
2.3设计将业主要求转化为项目产品描述的过程。
即根据合同要求编制建设项目设计档案的过程。
12.4采购为完成项目而从执行组织外部获取货物的过程,本办法特指设备、材料采购。
2.5施工把设计文件转化为工程产品的进程,包括建筑、安装和完工试验等作业。
2.6分包总承包人将其承包合同中所约定工作的一部分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本办法特指设计分包、施工分包。
2.7试运行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试验后,由业主或总承包企业组织进行的包括合同目标考核验收在内的全部试验。
3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的内容与程序3.1管理机构成立XXX,工作委员会为跨部门的非常设机构,成员包括集团内部的勘察设计专家、工程管理专家、施工手艺专家、风控和法务专家、财务专家等,专家人选由相关部门推荐,报工程投资部,分管副总裁批准,工作时由工程投资部负责召集。
23.2职能部门3.2.1工程发起部门(1)负责项目信息的收集、跟踪、客户维护;(2)负责工程计划策划;(3)完成项目评审流程;(4)组织项目投标,负责合同谈判及签署。
3.2.2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项目评审,对项目策划方案、经济可行性、风险控制措施等进行综合评审,评审结论分为三种:通过、有条件通过和不通过。
(1)通过评审的项目报集团审批;(2)有条件通过的项目在项目合同签署前核对相关条款的落实情况,已落实的按项目通过评审执行,未落实的按项目评审不通过执行,不得签署合同;(3)不通过评审的项目终止。
工程项目承包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项目承包活动,保障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效益,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包方)承包的各类工程项目。
第三条承包方在承包工程项目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
第二章承包方资质第四条承包方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包工程项目。
第五条承包方资质等级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具体等级划分和资质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承包方在承包工程项目前,应当向项目业主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四)项目经理资格证书;(五)项目合同及有关技术文件。
第三章工程项目招标与投标第七条工程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八条项目业主可以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市场竞争情况,选择合适的招标方式。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项目的具体要求、投标资格、投标文件要求、投标截止时间等。
第十条承包方应当依法参加投标,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第四章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第十二条承包方与项目业主应当依法签订工程项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建设内容等;(二)承包方的资质、施工组织设计、质量保证措施等;(三)工程项目的工期、进度要求;(四)工程款支付方式及期限;(五)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六)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四条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程项目。
第五章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第十五条承包方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
工程项目内部承包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内部承包管理办法在建筑行业摸爬滚打了这么多年,我对工程项目内部承包管理那可是深有体会。
今天就来和大家唠唠这个事儿。
先来说说为啥要有内部承包管理这一套办法。
就拿我之前经历的一个事儿来说吧,有个工程项目,一开始大家都热火朝天地干,可干着干着就乱套了。
为啥?因为责任不明确,权力也没划分清楚,有人干活儿累得要死,有人却在旁边看热闹。
这可不行啊!所以就得有个明确的内部承包管理办法,让每个人都清楚自己该干啥,能干啥,干好了有啥好处,干不好有啥后果。
那这内部承包管理办法具体都有啥呢?首先,得把项目的目标定得明明白白的。
比如说,这个工程要在啥时候完工,质量要达到啥标准,成本得控制在多少以内。
这就好比你要去一个地方,得先知道目的地在哪儿,要不然不就瞎转悠了嘛。
然后就是人员的安排。
项目经理得找个有经验、有能力、能镇得住场子的。
下面的施工人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也都得各就各位,而且要明确他们的职责和权力。
比如说施工人员,就得保证按照规范施工,不能偷工减料;技术人员得解决施工中的技术难题,给出合理的方案;管理人员得协调好各方关系,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还有成本控制这一块,那可是重中之重。
每一笔钱都得花得明明白白的。
买材料的时候,不能只看价格便宜,还得看质量好不好。
我就见过有的项目为了省点钱买了劣质材料,结果工程出了问题,返工花的钱更多,这不是得不偿失嘛。
在预算方面,也得精打细算,不能大手大脚。
比如说,预估需要多少人工,多少材料,多少设备,都得算准了,不然超支了可就麻烦了。
质量把控也不能马虎。
要建立一套严格的质量检查制度,从原材料的进场,到每一道工序的施工,都得有人检查。
不能等工程都快结束了才发现问题,那时候可就晚了。
就像我之前参与的一个项目,有个地方的混凝土浇筑没做好,结果后来发现有裂缝,只能重新做,不仅耽误了工期,还增加了成本。
安全管理更是不容忽视。
得给每个工人都做好安全教育,让他们知道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
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也得齐全,不能有任何侥幸心理。
业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业主承包工程项目的管理,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业主承包的各类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业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确保项目合法合规;(二)科学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三)注重效益,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四)以人为本,保障施工安全和质量。
第二章项目前期管理第四条项目前期管理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立项审批、勘察设计等工作。
第五条业主应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评估项目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六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入立项审批阶段。
第七条业主应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勘察设计工作,确保设计质量满足项目需求。
第三章工程施工管理第八条工程施工管理包括招标投标、施工组织、质量控制、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业主应依法进行招标投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第十一条业主应加强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对关键工序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业主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规,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第四章工程竣工验收第十三条工程竣工验收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包括质量验收、安全验收、环境保护验收等。
第十四条业主应组织相关单位对工程进行质量验收,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应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业主应组织相关单位对工程进行安全验收,确保工程符合安全标准。
第十六条业主应组织相关单位对工程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确保工程符合环保要求。
第五章工程后期管理第十七条工程后期管理包括工程保修、项目后评价等工作。
第十八条业主应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进行保修,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九条业主应组织项目后评价,总结经验教训,为今后项目管理提供借鉴。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二十条业主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对工程项目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道路工程项目承包管理办法
一、总则为规范道路工程项目承包行为,提高道路工程项目的建设质量和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道路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设计等承包活动。
三、承包主体(一)承包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项目估算价的30%;2. 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在有效期内;3.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制度;4. 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人员、设备、技术等方面;5. 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监理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项目估算价的5%;2. 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在有效期内;3.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制度;4. 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人员、设备、技术等方面;5. 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招标投标(一)招标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招标投标活动。
(二)招标文件应明确承包人的资质要求、业绩要求、信誉要求、技术要求、工期要求、质量要求、安全要求等。
(三)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投标程序,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五、合同签订(一)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二)合同内容应包括工程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安全要求、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
六、施工管理(一)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负责道路工程的施工、监理、设计等工作。
(二)承包人应建立健全施工组织机构,配备足够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
(三)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确保施工安全。
七、竣工验收(一)道路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组织自检,并向招标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
(二)招标人应组织验收,对道路工程的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八、监督管理(一)各级政府部门应加强对道路工程项目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依法合规。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一、总则与定义工程总承包(EPC)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等阶段委托给一家具备相应资质的总承包商,由总承包商负责整个项目的实施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工程组织模式。
本办法旨在规范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管理,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和高质量完成。
二、项目发包与承包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特点和需求,合理确定工程总承包的发包范围和承包模式,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发包活动。
总承包商应具备相应的设计、采购、施工等综合能力,并符合国家相关资质要求。
三、承包商资质要求总承包商应具备与项目规模、技术难度相匹配的设计、采购、施工等资质。
总承包商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技术实力和项目管理能力,以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四、项目实施要求总承包商应制定详细的项目实施计划,明确各阶段的任务、目标和时间节点。
总承包商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体系,确保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成本得到有效控制。
五、设计与采购管理总承包商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确保设计质量满足项目需求。
总承包商应建立完善的采购管理体系,确保采购的设备、材料等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
六、施工管理总承包商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明确施工方法和技术措施。
总承包商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七、质量安全工期管理总承包商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确保项目质量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总承包商应制定合理的工期计划,确保项目按时竣工。
八、合同与造价管理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商应签订详细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总承包商应加强造价管理,控制项目成本,确保项目经济效益。
九、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对总承包商的项目实施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对于违反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追究总承包商的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建设单位负责解释。
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EPC总承包项目合同管理办法
EPC总承包项目合同管理办法
EPC总承包项目合同管理办法是指对于EPC(设计、采购和施工)总承包项目合同的管理原则和规定。
以下是一些可能被包含在EPC
总承包项目合同管理办法中的内容:
1. 合同签订:规定了EPC总承包项目合同的签订程序和要求,
包括投标过程、合同谈判和签订等。
2. 合同内容:明确了EPC总承包项目合同的内容,包括项目范围、工期、费用、质量标准、风险分担等。
3. 合同变更:规定了合同变更的程序和限制,以及合同变更应
遵循的原则。
4. 合同履行:明确了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包
括工程进度管理、质量监督、支付方式、保证金等要求。
5. 合同索赔:明确了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和索赔的
处理程序和原则。
6. 合同解除和终止:规定了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7. 争议解决:明确了合同争议解决的程序和方式,如仲裁、诉讼等。
8. 监督管理:规定了项目监督和管理的要求,包括监理机构的职责、监督人员的资质要求等。
9. 合同管理责任:明确了合同管理人员的职责和责任,以及违约行为的追究。
10. 法律适用:明确了EPC总承包项目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EPC总承包项目合同管理办法内容可能因不同国家或地区而有所不同,以上仅为一般性的参考。
实际应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制定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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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承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工程项目承包管理,进一步推行项目法施工,提高工程项目盈利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工程项目承包制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工程项目效益最大化原则; (二)工程项目成本否决、自负盈亏原则; (三)工程项目全面管理、全面考核、项目部全员参与的原则; (四)工程项目成本单独核算原则; (五)工程项目承包和监管并重原则。 第三条 公司所有工程项目、项目经理部、专业施工队(以下均简称“项目部”)都要推行项目承包制。本规定中所称“承包人”,可以是项目经理个人,可以是由项目经理牵头的二人及以上的承包集体。 第二章 项目部的组建及管理体制 第四条 项目部是针对不同类型工程项目组建的能够独立开展生产组织、施工经营活动的经济核算实体。根据公司现行项目组织情况,将项目部分为两种类型: (一)全面管理型项目部:针对单项工程成立,既有施工管理职能,又有经营管理职能,对项目盈亏负有全面责任。 (二)专业施工实体:以年度承包为主的、主要从事专业工程分包的固定性项目管理组织,具有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职能。 第五条 全面管理型项目部是一次性施工生产组织,在工程项目合同签订伊始建立,在工程竣工并具备竣工审计条件后,项目部进入解体程序;非正常履约项目解体程序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执行;专业施工实体可设为长期管理组织机构,执行年度考核。 第六条 项目部根据工程项目规模、复杂程度和专业特点进行设置,目前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暂分五个等级。 第七条 在满足公司各专业管理要求的条件下,本办法本着高效、精干、一岗多职的原则,实行优化组合,确定各类型、级别项目部的机构人员配备建议,作为两级公司新开项目部定员定编、进行现场管理成本测算的依据。 第八条 在工程正式开工前,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公开选聘程序确定项目经理、承包人。选聘程序执行公司人力资源部现行管理办法。 第九条 项目管理层人员岗位工资水平按人力资源部下发薪酬管理办法执行。在项目承包经营期间,承包人除承包书规定的日常工资、节点奖励、竣工奖励及经公司审批的奖金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发放其他形式的奖金。 第十条 项目部关于计划、统计、预算、成本、工程、质量、安全等各项基础管理工作,要按各专业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业务报表,建立健全各种制度台帐,接受机关业务部门的指导与检查。 第三章 项目承包 第十一条《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的内容应包括:(一)项目各类经营、管理目标;(二)对项目部的奖惩依据、标准、办法及应缴纳的风险抵押金;(三)项目经理的责任、权利、义务;(四)项目经理解职和项目部解体的条件和办法;(五)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项目中标后分(子)公司应进行详细的项目成本预测,依据预测情况制订内部承包标底。如开工前不具备成本预测条件,可根据已掌握的项目情况、参考同类别项目毛利水平,对内部承包标底进行估算,确定承包基数,在项目正式开工前由公司经理同项目经理签订《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 第十三条 各单位进行项目承包时,项目的承包毛利率不能低于合同评审毛利率,成本降低按1-3%考虑。 市场开发部要对各类项目毛利参照水平定期进行修订,并在合同评审过程中按照底线原则严格把关;分(子)公司在进行项目承包书备案时,需将项目合同评审表一并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模式: (一)目标成本:目标成本基数包死,成本超降分段提取奖励。适用于三级及以上规模全面管理型项目(部)。 (二)年度承包:年度上缴总额(或费率)包死,超利按一定比例提取奖励。适用于专业施工实体。实行年度承包的单位,每个项目成本要单独核算,不能混淆、串项。 (三)成本包干:适用于因工程创优、开拓市场、承揽标志性建筑或拓宽施工领域等因素,工程造价低于正常造价并已存在目标成本潜亏因素的让利项目。 (四)自主经营模式:适用于项目运营不占用公司资金的首钢外部项目。该承包模式下: 1、项目实现超利,全额奖励项目部,由承包人自主分配。 2、由承包人自行承揽的工程项目,按不低于结算收入的2%上缴管理费。根据项目资金流入情况按比例上缴。 3、项目运营资金进入项目部内部银行方式遵照公司财务部制订的实施细则执行。承包人必须保证项目内部银行资金余额不低于当月应缴纳统筹款。项目运营资金严格封闭运行,严禁挪用。 第十五条 项目中间审计亏损严重、项目经理出现违法违纪行为、或项目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及因工程组织不利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时,公司可与项目经理中止承包协议,按其给公司带来的损失扣除风险抵押金,并对项目经理进行行政处罚。 第四章 风险抵押金缴纳方式及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部经营层及全体管理人员必须缴纳风险抵押金,对工程项目的各项经营、管理指标实行风险承包。风险抵押金缴纳标准依据项目合同额及上缴利费额度,按孰高进行计算。 第十七条 各级别项目部内部人员风险抵押金缴纳比例原则以风险金缴纳系数为依据,具体由项目经理自行决策。见习期管理人员不缴纳风险抵押金。 第十八条 承包人在责任书签订后30日内缴纳风险金。对于合同额暂不确定的项目,应按最初测算结果先行缴纳风险抵押金。如施工中项量发生变化,再根据变化情况,签署承包书补充协议,并按标准补交风险抵押金。 第十九条 承包期间经中间审计出现亏损的项目,承包人应按不低于亏损额20%的比例补缴风险抵押金。亏损额较大或未足额补缴风险抵押金的承包人,应予撤换。被撤换的承包人对承包期间经营成果负责。属集体经营承包的,通过承包集体协商共同对承包期间经营成果分担。 项目施工过程中更换项目经理,原则上仍执行原承包书,按原责任书约定金额补缴风险抵押金,公司应及时对前任项目经理经营情况进行审计,新任项目经理对项目后续事宜全权负责。 第二十条 除项目经理外的项目部成员涉及内部岗位调整的,风险抵押金按在职期间完成工作量比例预留。工程竣工审计盈利,返还预留部分风险抵押金;任职期内的利润按在职期完成工作量及缴纳风险抵押金比例分配。项目亏损,按亏损金额扣罚预留风险抵押金,直至扣完为止。风险金调整后,项目经理应在1个月内组织缴齐风险抵押金总额。项目到收尾阶段,结算收入达到总收入的80%以后,风险金不再调整。 第五章 项目承包后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停工等不能正常履约情况,公司工程管理部于工程正式停工一周内书面通知公司审计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经营部、技术质量部,各部门要按照本专业关于非正常履约项目的专业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分(子)公司要按照专业管理制度组织项目部及时制定后续工作相关方案,并监督落实,降低项目经营风险;如项目停工满半年后仍不具备复工条件,分(子)公司要于1个月内、以半年为时点对项目进行中间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公司审计部;公司审计部按照专业管理制度,组织对停工项目进行复审,并于3个月内将复审结果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审批后,分(子)公司要根据审计结果于1个月内完成对项目的阶段兑现及重新承包工作,新的承包及考核方案以经公司各专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方案为准。主要包括停工部位和成品保护实施方案、结算方案、资金回收方案、现场物资处理方案、人员分流方案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对于工程实体已完工、进入结算期(已完未验)的工程项目,公司工程管理部于一周内书面通知技术质量部、审计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经营部,各部门要按照本专业关于该类项目的专业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分(子)公司要按照专业管理制度组织项目部及时制定后续工作相关方案,并监督落实,降低项目经营风险。如项目进入结算期满1年后仍未办理完竣工结算,分(子)公司要于1个月内、以1年为时点对项目进行项目完工阶段审计,其余程序参照第二十二条执行 第六章 项目承包管理协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为落实两级公司工程项目目标承包责任制,必须建立两级机关项目承包管理工作体系,从而实现项目承包管理的规范化、程序化。 第二十四条 公司项目承包管理工作程序如下,各分(子)公司可参照执行: (一)项目前期的承包书签订阶段 1.市场开发部在取得工程中标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成本预测、确定项目上交利费标底。 2.人力资源部收到工程中标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下发项目组织机构成立文件,文件中须明确项目部类型和级别、岗位工资标准。收到项目承包标底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项目经理公开竞聘、项目竞标或议标,确定项目经理人选及项目班子。 3.项目承包人确定后,经营部1个月内组织签定《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并按时限督促风险抵押金交纳工作;对于拒不签署责任书、不按时缴纳风险金的项目,及时向人力资源部提交工作联系单,建议取消承包人承包资格。 4.经营部在组织项目部签定责任书后一周内将责任书分别移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审计部、工程管理部、技术质量部、安全环保部。 (二)项目实施阶段 各专业部门每月10日前将对项目部的月考核书面意见报人力资源部,形成月度考核结果。工程出现非正常履约情况,各专业部门按第四章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约定执行。 第七章 项目兑现 第二十五条 项目部在完成上缴的基础上,实现成本超降时,按规定提奖费率(见附表5)提取承包奖励。奖励的60%原则上按实际缴纳风险金比例进行分配,另外40%由项目经理按项目部各专业、岗位贡献大小合理分配。兑现承包奖励按当年度全面预算规定比例扣除工资附加费后发放。项目经理同时承揽多个项目的(同一时间段,两个及以上项目同时施工),项目盈利兑现时,应综合考虑其他项目盈亏情况。 第二十六条 A级项目经理自行承揽的社会民用项目提奖办法参照公司《项目经理分级管理办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