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实行全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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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

转发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

转发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的问为了更好地调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进一步优化人员管理,提高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和效率,人事部特向各单位转发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问答稿如下:一、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与工资待遇是否有关联?是的,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与工资待遇存在一定的关联。

试行人员聘用制度解决了原先人员聘用过程中难以突破的一些问题,为事业单位引进了更多优秀的人才,增加了工作队伍的灵活性。

而工资待遇作为重要的福利待遇之一,直接影响到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

因此,在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中,工资待遇的设定和调整应当与制度本身相互补充,并确保合理合法。

二、试行人员的工资待遇如何确定?试行人员的工资待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具体情况进行确定。

一般参考以下几个因素进行评估:1.岗位需求:根据单位的实际岗位需求,对试行人员的工作进行评估,确定对应的工资标准。

特别是对于紧缺专业或者技术较高的岗位,应当给予适当的提升。

2.教育背景和职称等级:试行人员的教育背景和职称等级应当与工资待遇相匹配。

具有较高学历或职称的试行人员可以获得相应的薪资增加。

3.工作经验:试行人员的工作经验是评估其能力和业绩的重要指标。

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可以根据其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4.绩效考核:试行人员的绩效考核结果应当直接关联到其工资待遇上。

优秀的员工应当得到相应的奖励,激励其积极工作。

三、试行人员的工资待遇如何调整?试行人员的工资待遇调整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一般情况下,工资待遇的调整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年度调整: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和福利待遇标准,对试行人员的工资待遇进行年度调整,确保其工资与物价水平相匹配。

2.岗位晋升:试行人员根据其工作表现和岗位要求,有机会晋升到更高层次的岗位,相应的工资待遇也会有增加。

3.进修学习:试行人员有机会参加进修学习,提升自己的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编办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教育系统编制人事管理问题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编办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教育系统编制人事管理问题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编办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教育系统编制人事管理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4.10.20
•【字号】厦府办[2004]251号
•【施行日期】2004.10.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编办市人事局关于
进一步明确我市教育系统编制人事管理问题的通知
(厦府办[2004]25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市委编办和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教育系统编制人事管理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过去有关规定与此相矛盾的以本通知为准。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教育系统编制人事管理问题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教育系统编制人事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
见:
一、关于编制管理问题
加强教育事业机构编制管理,各级教育事业单位需补充人员时,应向同级机构
编制管理部门申请核批使用编制,并在上报审核发放工资时,办理实有人员的增
减。

二、关于人事管理问题
1、市教育局负责办理我市各级教育事业单位在编制内接收师范类毕业生、跨
区及从外地教育系统调入教师的手续;
2、市教育局所属事业单位由市教育局办理工资基金的核定手续,并完善统一发放工资制度。

市财政局根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和市教育局核定的实有人员数,对应发工资总额进行审核后,将工资总额拨付代发工资银行;
3、各区区内教育系统内部教师的调配由各区负责审批。

二00四年十
月二十日。

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财务部门:为了做好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工作,现将《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六年六月二十日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一、关于工资套改时套改年限的计算问题1、计算套改年限时的工作年限,是指从本人工作当年起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

例如,1996年参加工作的人员,如实际工作时间没有间断,截至2006年的工作年限为11年。

2、折算的工龄不计算为套改年限。

3、出国(境)留学并在国(境)外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观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其未计算工龄的国(境)外学习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套改年限。

实际学习时间短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长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国家规定的学制计算。

二、关于工资套改时任职年限的计算问题(一)公务员工资套改时任职年限的计算。

1、公务员工资套改时的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任命职务当年起根据实际任职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

例如,1996年任职的人员,如实际任职时间没有间断,截至2006年的任职年限为11年。

2、公务员在同一职务层次担任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同一职务层次的任职年限。

3、公务员现任职务低于原任职务的,其原任同级职务和较高职务的年限合并计算为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任职年限的计算。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的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根据实际聘任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

厦门市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暂行规定

厦门市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暂行规定

厦门市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暂行规定厦委办[2005]38号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厦门市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委、区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有关事业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厦门市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暂行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5年6月3日厦门市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省人事厅《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实行考试考核公开招聘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市、区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补充编制内工作人员(包括事业单位逆向调动人员,下同)适用本规定。

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规定。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调整、补充,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专业对口、优化结构、提高整体素质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公开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招聘。

第四条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应当在市(区)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内,按相应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制:(一)行使行政职能(含行使部分行政职能,下同)的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采取全市统一组织报名、考试和考核的办法,由市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财政核拨经费和核拨补助经费的市属事业单位(不包括行使行政职能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接受市组织人事部门的监督指导。

财政核拨经费和核拨补助经费的区属事业单位(不包括行使行政职能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由区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接受市组织人事部门的监督指导。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在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中有关问题的解答意见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在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中有关问题的解答意见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在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中有关问题的解答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3.10.23•【字号】渝人发〔2003〕164号•【施行日期】2003.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重庆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在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中有关问题的解答意见渝人发〔2003〕164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市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目前,全市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件”)的过程中,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反映和提出了一些操作性、政策性的具体问题,为在我市全面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人发展,经研究,现就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解答如下:一、关于聘用制度适用范围问题1.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是否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参照国办发〔2002〕35号和渝府发〔2003〕37号文件规定,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2.全民、集体事业单位中混岗使用全民、集体性质人员,如何签订聘用合同书?签订聘用合同书后其人员编制的性质是否发生变化?全民、集体事业单位在编制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进入的全民、集体性质人员,均要签订聘用合同书。

签订聘用合同书后,其人员的编制性质不变。

3.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是否试行人员聘用合同制度?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单位性质仍为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37号文件规定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4.事业单位中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与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是否具有同等效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时,劳动合同制工人,应签哪一种合同?事业单位中的工勤人员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
佚名
【期刊名称】《四川劳动保障》
【年(卷),期】2004(000)006
【摘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以下简称《意见》)以后,各地在实施中遇到了一些需要解释的具体问题。

为了更好地贯彻《意见》精神,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现对实施巾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总页数】2页(P39-4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49.213
【相关文献】
1.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J],
2.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J], ;
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 [J], ;
4.以科学发展观促进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改革 [J], 包树胜
5.浅析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改革 [J], 包树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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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关于实行公开考选、录用、调进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关于实行公开考选、录用、调进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8.07.09•【字号】厦府[1988]综290号•【施行日期】1988.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关于实行公开考选、录用、调进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意见》的通知(1988年7月9日厦府〔1988〕综29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人事局《关于实行公开考选、录用、调进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实行公开考选、录用、调进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意见厦门市人民政府:根据我国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设想和市委扩大会议提出的超前改革率先执行公务员条例的要求,必须把竞争的机制引进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选配工作,逐步优化、精干我市各级政府机关人员队伍,使之高效能管理行政事务,加快厦门经济特区建设。

从现在起,我市各级政府机关新录用、调进的人员一律实行考选制。

现将有关考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考试录用(指从社会上新录用干部),我市各级政府机关原则上不得新录用干部。

上级有明文规定新招收录用的人员,一律按照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严格按照上级和主管业务部门要求条件及规定的时间,在全市公开组织文化、业务考试,择优录用。

二、考选调任,为探索政府机关工作人员逐步过渡,进入实行公务员制度。

今后凡政府机关因新设机构或特殊情况缺编需要调进人员的,应在市编委批准的编制内,主要在我市现有机关在职干部中公开考选,尔后根据本人自愿和考试、考核情况择优调任,未经考选,一律不得调任。

三、录用考选基本程序。

凡需用人的机关应在编制员额和职数限额内于当年六月、十二月底前由县(区)、市直的各委、办、局人事部门向我局提出用人计划(主要内容包括所需的职类、岗位、人数、任职资格条件等),尔后由我局会同用人单位定期不定期(一般每半年进行一次),组织公开考选调任。

国人部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国人部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国人部发[2004]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现将《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不断完善有关待遇政策,促进人员聘用制改革的平稳顺利进行。

中国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二〇〇四年七月十二日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积极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现就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中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1.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要在建立以聘用制和岗位管理为基本内容的新型用人制度的同时,进一步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逐步建立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分配激励机制。

确定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要与其岗位职责、工作绩效紧密结合,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向关键岗位和特殊岗位倾斜。

2.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是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根据所聘岗位的等级(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职员等级、工人技术职务和技术等级,下同)确定;二是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及单位收入中按国家有关规定可用于个人分配部分,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搞活分配;三是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按现行政策执行。

3.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由单位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自主确定。

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流动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暂行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流动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2.12.24•【字号】厦人[2002]136号•【施行日期】2002.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福建省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流动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暂行规定》的通知(厦人[2002]136号)各系列主管部门、区人劳局、有关单位:现将《厦门市流动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厦门市流动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适应经济成分和就业形式多样化的需要,适应人才配置市场化的需求,切实解决流动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问题,实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对象的社会化,使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省、市有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流动人员系指在我市企业工作,但人事关系不属我市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的流动人员可在我市申报评审或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条流动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时,须在所在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

第四条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条件与我市同类专业技术人员相同,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受理和审批权限也与我市同类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受理和审批权限相同。

第五条已在外地或省部属单位获得低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流动人员,在本市申报晋升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时,其低一级职务任职资格须经我市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职改部门确认后方可申报。

第六条按照“个人自主申报、社会公正评价、单位自主聘任、政府宏观调控”的人才评价与使用原则,流动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先由个人提出申请,单位考核,并按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申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全面试行人员聘用制有关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全面试行人员聘用制有关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正文:----------------------------------------------------------------------------------------------------------------------------------------------------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全面试行人员聘用制有关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场、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全面试行人员聘用制有关具体问题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五月九日关于事业单位全面试行人员聘用制有关具体问题的意见(市人事局二OO三年四月十四日)为加快推进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全面试行人员聘用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3]1号)、《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试行聘用(任)制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湘人发[2000]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事业单位全面试行人员聘用制的有关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全面试行人员聘用制。

全市除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外,其它所有事业单位都要试行人员聘用制。

今年,教育部门重点抓好中、小学校的人员聘用制度,结合核编定岗工作,要求在8月底前完成竞聘上岗、签订聘用合同的工作;卫生部门要结合农村卫生体制改革,着重在农村乡镇卫生院实行全员聘用制,同时,还要搞好其它医疗机构试行人员聘用制的工作,以形成有生机的用人机制和分配激励机制;广电、文化、科研、涉农等部门要统筹规划,加大试点力度,先易后难,分步实施,逐步到位,力争我市事业单位在2005年前全面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二、全面实行公开招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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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实行全员聘用制度有关问
题的解释》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厦人[2004]33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人事局
【发布日期】2004.03.10
【实施日期】2004.03.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实行全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厦人[2004]33号)

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人事部门:
现将《事业单位实行全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事业单位实行全员聘用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一项重大的制度创新,是建
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今后事业单位的一项基本用人制度。已完成首轮聘
用的单位,要加强聘约管理,通过推行科学设岗、竞争上岗,在新一轮的聘用工作中深
化改革;对于因清理整顿、区划调整未完成首轮聘用制工作的单位,要加强宣传,加大
督促力度,制定时间表,确保2004年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基本完成首轮聘用工作。
二○○四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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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实行全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
《厦门市事业单位聘用制暂行规定 》(厦府[2001]综9号,以下简称《暂行规
定》)制定下发以后,各区、各部门在实施中遇到了一些需要解释的具体问题。为了更
好地贯彻《暂行规定》,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事
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精神(国人部发[2003]61号),结
合我市实际,现对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一、聘用制度实施范围
1、事业单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
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实行全员聘用制度。
2、实行全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中,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管理岗位人员和工勤岗位人
员都要实行聘用制度。
合同制工人采用市劳动行政部门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其他人员采用市人事行政部门
印制的聘用合同文本。
3、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已与单位明确了聘用关系的人员范围内,按
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任用。
二、推行聘用制度首次签订聘用合同的有关问题
4、事业单位首次实行全员聘用制度,可以按照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原则,优先从本
单位现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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