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约与邀约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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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中要约要约邀请和承诺

招投标中要约要约邀请和承诺

招投标中要约要约邀请和承诺招投标中要约、邀请和承诺是指在招标和投标过程中,涉及到各方
之间的邀请、承诺和约定。

在招标过程中,各方需要遵守相关规定,
确保整个过程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首先,要约是指招标人向潜在投标人发出的邀请函或者公告,表明
其意愿达成招标合同。

要约通常包括招标项目的基本信息、参与条件、提交要求、截止时间等内容。

在收到要约后,投标人可以根据要约的
内容来决定是否参与投标,以及如何准备和提交投标文件。

其次,邀请是指招标人主动邀请特定的投标人参与招标活动。

招标
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考虑,邀请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
以确保招标项目能够得到最合适的投标响应。

邀请函通常包括邀请的
理由、要求、条件、时间等内容,受邀的投标人需要在规定时间内作
出决定并提交相关文件。

最后,承诺是指投标人在参与投标过程中对招标人提出的要求和要
约作出的明确表示和承诺。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需要确保文件
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诺能够按照要约的要求履行合同义务。

同时,招标人也需要保证在评标和决标过程中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
投标人,并最终选择最合适的投标方。

综上所述,招投标中的要约、邀请和承诺是保障招标活动顺利进行
的重要环节。

各方需要遵守约定、确保信息透明、遵循公平原则,以
建立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合作关系。

只有通过遵循相关规定和原则,招
投标活动才能顺利进行,达到双方的合作目的和利益最大化。

要约与要约邀请对比表格

要约与要约邀请对比表格

要约与要约邀请对比表格
要约和要约邀请是司法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问题。

到底该如何区分呢?我们一起来学习和感受一下吧。

1.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对比表格:。

法学要约与承诺案例

法学要约与承诺案例

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例4:设例1中,乙收到要约时准备于3 月8日下午发出承诺。于3月5日,甲发 现市场行情变突,于是当日发出撤销 要约的通知,以特快专递邮出,于3月 8日一早到达乙处。问:乙能否在3月8 日下午发出承诺。
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例5:设例1中甲发给乙的要约函末称: “你假设承诺,必须在3月8日前做出, 过期不候。〞那么例4情形下的答案是 什么?
要约与要约邀请
例4:顾客甲在逛商场时看到一时装, 上前问销售员乙:“这件时装多少钱 可以买?〞乙即问:“你出多少钱买? 〞甲答复说:“400元,你卖不卖?〞 乙应声答复:“至少800元,少了不卖! 〞
要约的生效
例1:甲于3月1日向乙发出一商业要约 普通信函,要以优惠价购置乙的某种 商品。3月5日到达乙处。问:该要约 何时生效?
要约与承诺案例
要约与要约邀请
1. 例1:甲对乙声称:“我正 在考虑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红 木家具,价格暂定20万元。〞
例2:甲对乙提出:“我愿意 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红木家具, 价格为20万元。〞
要约与要约邀请
例3:某汽车销售商于报纸上发一广告, 称“新到一批德国原产奥迪轿车,价 格ΧΧ人民币……,见报后10天内保证 有货。〞
要约的生效
例2:设例1中要约函3月5日到达乙的 信箱,恰巧乙外出办事,3月7日回来 后才发现该要约函。问:该要约何时 生效?
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例3:设例1中甲3月1日发出要约后,逢 3月2日市场行情变突,于是于3月3日 发出撤回原要约的信函,以特快专递 寄出,3月4日到达乙处。问:3月5日 到达乙处的要约有无效力?
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例6:设例1中甲为取信于乙,并说明 自己订约的决心,于3月1日发给乙的 要约中载明“本要约为不可撤销要约 〞字样。那么,例4情形下的答发给乙的要约中 称:“事急,请贵方早回话,并早作 履行准备,我公司期待与贵方的合作。 〞乙见函后立即着手备货,并于3月6 日根本备齐。那么,例4情形下的答案 是什么?

邀约和要约邀请的合同案例

邀约和要约邀请的合同案例

邀约和要约邀请的合同案例案例一:商场促销海报与购买合同(要约邀请与要约)老张在逛街的时候,看到商场门口贴了一张超级大的促销海报,上面写着:“本商场将于本周末举行家电大促,各种品牌的电视机超低价,最低只要999元起!数量有限,先到先得哦!”这个促销海报呢,就是一个要约邀请。

为啥这么说呢?它只是商场在向大家发出一个邀请,告诉大家有这么个促销活动,吸引大家来商场看看。

它并没有明确说要和某个具体的人订立一个电视机的买卖合同。

老张看到这个海报后心动了,就走进商场,来到家电区,看到一款标价为999元的电视机,然后对售货员说:“我要买这台电视机。

”这时候,老张的这个行为就是一个要约。

他明确地向商场(通过售货员这个代表)表示,他想要以999元的价格购买这台电视机,这是一个订立合同的明确意思表示。

案例二:房产广告与购房合同(要约邀请与要约)小王在报纸上看到一则房产广告,上面写着:“豪华公寓,临近市中心,环境优美,价格优惠,起价每平米8000元,欢迎来电咨询。

”这个房产广告就是要约邀请。

房产商只是想吸引潜在的购房者来关注他们的房子,它没有包含足够的合同条款,比如具体哪一套房子、具体的付款方式、交房时间等。

小王看了广告后,就去了售楼处。

他看中了一套房子,对售楼员说:“我想购买这套100平米的房子,按照每平米8000元的价格,我一次性付款,你们什么时候能交房呢?”小王这个行为就是一个要约。

他明确指出了要买的房子,价格,付款方式,还询问了交房时间,这是一个比较完整的订立购房合同的意思表示。

售楼员说:“先生,我们可以在明年6月交房。

如果您今天能签合同的话,我们就按照您说的办。

”售楼员这个回答就是承诺。

这就意味着房产商接受了小王的要约,双方的购房合同就成立了。

案例三:餐馆菜单与点餐(要约邀请与要约)小李和朋友走进一家餐馆,桌子上放着一本菜单,菜单上列着各种各样的菜品和价格,像什么“宫保鸡丁,20元一份”“鱼香肉丝,18元一份”之类的。

从案例看要约和要约邀请

从案例看要约和要约邀请

在现实经济⽣活中,分清楚要约和要约邀请是⾄关重要的,它直接影响到合同是不是成⽴。

然⽽,合同是不是成⽴对于确定双⽅当事⼈的权利和义务是的标准。

由于市场经济活动主体对于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不甚明晰,对于其间是不是有合同关系纠纷不断,为了能避免此类纠纷的发⽣,最重要的是明确各⾃的权利义务关系。

因此,为了更加好的保护⾃⼰的合法权益,我们应该清楚认识要约和要约邀请。

什么是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订⽴合同的意思表⽰。

该意思表⽰应该符合下列规定:(⼀)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要约⼈即受该意思表⽰约束。

要约在商业活动和对外贸易中⼜称为报价,发价或者发盘。

发出要约的当事⼈被称为要约⼈,⽽要约所指向的对⽅当事⼈则被称为受要约⼈。

⼀项要约要取得法律效⼒,必须符合这样⼏个条件:第⼀,要约是特定⼈的意思表⽰。

也就是说,⼀项要约必须由特定的⼈发出,这个⼈可以是⾃然⼈,也可以是法⼈。

为什么要约必须是特定⼈发出的呢,因为要约因为受要约⼈⽣效,如果不是特定的要约⼈,也就没有意义。

第⼆,要约的内容必须包括⼀个合同应该具备的主要条款。

根据《合同法》第三⼗条:应该与要约的内容⼀致。

第⼆⼗五条:⽣效时合同成⽴。

也就是说,如果要约的内容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旦受要约⼈,那么,后的合同是不具备合同法规定的主要条款的,在这种情况下是⽭盾的,因此,要约的内容必须包括⼀个合同应该具备的主要条款。

那么,什么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呢?从原则上讲,⼀份合同必须达到具体化程度,否则不能成⽴,并且根据《合同法》第⼗⼆条规定,合同的内容应该由当事⼈约定,⼀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期限地点和⽅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法。

合同的主要条款应该具备:标的;标的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期限。

第三,要约表明经过受要约⼈,要约⼈就受其约束。

就是说要约必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的的。

什么是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理论词汇,是希望他⼈向⾃⼰发出要约的意思表⽰。

什么叫要约邀请

什么叫要约邀请

什么叫要约邀请在⼈们的经济⽣活中,合同的成⽴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邀请和要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正确分辨哪些情况下属于要约邀请是⾮常重要的。

那么什么叫要约邀请?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要约邀请的定义和特点要约邀请也称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向⾃⼰发出要约的意思表⽰。

依此定义,要约邀请具有以下特点:(1)要约邀请是⼀种意思表⽰,故应具备意思表⽰的⼀般成⽴要件;(2)要约邀请的⽬的在于诱使他⼈向⾃⼰发出要约,⽽⾮与他⼈订⽴合同,故只是订⽴合同的预备⾏为,⽽⾮订约⾏为;(3)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发出要约,既不能因相对⼈的承诺⽽成⽴合同,也不能因⾃⼰作出某种承诺⽽约束要约⼈,⾏为⼈撤回其要约邀请,只要没有给善意相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不承担法律责任。

⼆、要约邀请和要约的区分标准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既⼗分重要,⼜相当复杂,各国⽴法和实践主张也不完全⼀致,因此,对招标、投标、悬赏⼴告等⾏为性质的认识也不尽相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理论和实践,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主要有以下标准:(1)根据法律规定区分,即如果法律规定某⾏为为要约邀请或要约,应依其规定处理。

我国《合同法》第15条有此规定;(2)根据当事⼈的意愿区分。

例如,如果当事⼈在其订约建议中申明“以我⽅最后确认为准”,就表明其不愿受对⽅要约的约束,因⽽属要约邀请;商店在其展⽰的服装上标⽰“六折出售”字样及价格,则为要约,如标明为“样品”,则为要约邀请;(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加以确定。

例如,甲对⼄称“我有位于某处的房屋⼀栋,愿以低价出售,你是否愿意购买”,因没有标明价款,不能认为是要约;若甲明确提出以20万元出售该房屋,则构成要约;(4)根据交易习惯加以区分。

出租车停在路边揽客(竖起“空车”标牌),如根据当地规定或⾏业习惯,司机可以拒载,则此种招揽是邀请,反之,则可视为要约;(5)根据订约提议是向特定⼈还是不特定⼈发出区分。

要约和邀约有什么区别

要约和邀约有什么区别

要约和邀约有什么区别要约和邀约的区别包括两者的法律性质不一样、目的不一样和法律效力不一样等。

要约有效成立的条件包括要约的意图需要是订立合同;要约的内容需要明确;需要送达受要约人等。

一、什么是要约邀请要约承诺一、什么是要约邀请要约承诺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不经过要约的阶段,合同是不可能成立的,要约作为一种订约的意思表示,它能够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种拘束力。

尤其是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须受要约的内容拘束。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

要约邀请人在发出要约邀请以后撤回的,只要没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责任。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的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商业交易中,承诺又称接受或还盘。

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加以拒绝。

二、如何区分要约要约邀请要约是指缔约一方以缔�关于要约的形式,联合国的《电子商务榜样法》第11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协议,合同要约及承诺均可以通过电子意思表示的手段来表示,并不得仅仅以使用电子意思表示为理由否认该合同的有效性或者是可执行性。

要约的形式,即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要约通常都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内容,一项要约要发生法律效力,则须具备特定的有效要件: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4、要约的内容须明确具体和完整。

5、要约须送达受要约人。

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从事电子交易的商家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的行为到底应该视为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在该问题上学界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 另一种观�三、民法典的要约邀请有什么规定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要约邀请,即要约引诱,也称为邀请要约,是一方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要约和要约邀请》课件

《要约和要约邀请》课件
如果要约人未设定要约的存续期间,则受要约人可以在合理期限内撤回或撤销要约。但是, 如果要约已经生效并且受要约人已经作出承诺,则合同已经成立,要约人不得再撤回或撤销 要约。
要约邀请的效力
04
要约邀请不产生合同约束力
要约邀请是交易的预备行为, 不产生合同约束力,只是一种 引诱对方提出要约的行为。
要约邀请通常不包含合同的主 要条款,即使包含,也不构成 要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内容不同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标的 、数量、质量、价格、履行方式等;而要约邀请的内容则 相对简单,不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
法律责任不同
如果发出要约后,因为要约人的原因导致对方损失的,要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对于要约邀请,则不承担任何法 律责任。
要约的构成要件
02
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注并产生购买意愿。
广告内容应真实、准确、合法, 不得误导消费者,否则可能构成
虚假广告。
消费者因虚假广告受到损害时, 有权要求广告主承担赔偿责任。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应用
要约和要约邀请是合同订立过程中不可或缺的步骤,对于确定双方权利 义务关系至关重要。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通常会发出要约邀请,另一方则根据要约邀请 的内容发出要约,经过谈判、审查等环节,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合
要约的存续期间
要约可以设定存续期 间,即要约的有效期 限。
如果要约人未设定存 续期间,则要约自发 出时起即行失效。
要约人在此期限内, 必须受要约的约束, 即不得撤回或撤销要 约。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要约一旦发出,原则上不得撤回或撤销。
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了存续期间,则在要约存续期间内,受要约人可以撤回或撤销要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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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目录定义意义分类要约邀请的常见形式与要约的区别区分方法定义意义分类要约邀请的常见形式与要约的区别区分方法展开编辑本段定义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

在发出要约邀请以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其邀请,只要没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责任。

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但商品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则视为要约。

因为要约邀请只是作出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因此,要约邀请可以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发出,也不需要在要约邀请中详细表示,无论对于发出邀请人还是接受邀请人,都没有约束力。

编辑本段意义要约邀请是事实行为还是意思表示,至今还存在着对立的观点。

有的学者指出,要约邀请性质上为事实行为,而非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也就是说,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发出要约邀请时,当事人仍然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

还有的学者将要约与要约邀请作出比较:要约是旨在订立合同的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行为,行为人在法律上须承担责任;而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行为人无须承担责任。

因此,要约邀请在性质上是一种事实行为。

要约邀请本质上仍然是一种事实行为,但它是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的事实行为。

商务合同第一,要约邀请是一种预备行为、当事人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这并不是要约邀请是事实的理由。

第二,对要约邀请而言,行为人并非一概无须承担责任,行为人在要约邀请中有欺诈等违法行为时,仍然要承担合同法上的责任。

第三,要约邀请作为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其法律意义是如何产生的?与要约邀请的内容无关吗?要约邀请的法律意义正在于要约邀请的内容,比如拍卖公告是要约邀请,拍卖公告中的拍卖标的物、拍卖时间、地点的规定能够随便改变吗?上述内容的效力,实际上是意思表示内容的效力,其实,学者们主张要约邀请是事实行为,并没有什么站住脚的理由,只不过是惯性思维而已。

事实行为与表示行为是相对应的概念。

事实行为是非表示行为,效力之发生,不取决于当事人的心理状态,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而要约邀请,是表示行为,包含了当事人订约的愿望,甚至包含了交易条件,其效力之发生,取决于邀请人的意志。

因此,可以排除要约邀请是事实行为的结论。

要约邀请是表示行为,表示行为中最重要者是意思表示。

应当在表示行为的基础上讨论要约邀请是否为意思表示。

若要约邀请为意思表示,则要约邀请就可构成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依当事人的意思,能够发生私法效果的行为。

《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已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从该条的规定来看,要约邀请的意义被限制在使他人能够向自已发出要约,仅仅是一种缔约意向信息的传递,要约邀请,只不过使“自已”(受要约人)特定化、明确化了。

中国《合同法》关于要约邀请的规定,秉承传统理论,认为要约邀请仅仅是缔约的准备,仅仅是向相对人发出的要求提供要约的呼唤,而忽视了要约邀请的另一个法律意义—提出交易条件甚至使交易条件具有拘束力。

编辑本段分类提出交易条件的要约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条所述的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不仅向他人(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多数人)邀请发出要约,还提出了某些交易条件。

商业广告则分为提出交易条件和单纯宣传两种情况。

当事人还可以在要约邀请中提出交易条件的保障。

要约邀请以格式条款为例可以说明问题,因为格式条款通常提出了交易条件。

格式条款既可以以要约的形式表现出来,也可以以要约邀请的形式表现出来。

比如,经营者利用店堂告示(格式条款的一种表现方式)提出:“假一罚十”,这个“假一罚十”的意思表示,不是要约(因为它缺少合同必要条款),只能是要约邀请;在严格意义上它也不是交易条件,而是交易条件的保障。

经营者提供合格的商品是第一次给付,“假一罚十”,是第二次给付,是第一次给付不符合约定的演变,是缔约责任(合同无效时)或者违约责任(合同有效时)的承担。

要约邀请中“假一罚十”、“缺一罚十”这一类诺言如果不能确认为先合同义务或者不承认其可以演变为合同义务,则相对人就会二次受害。

提出交易条件或提出交易条件保障的要约邀请,可以构成法律行为。

这种法律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

这种要约邀请之所以是法律行为,是因为它依据邀请人的意志,在邀请人与受邀请人之间产生了法律关系,在这个法律关系中,受邀请人是权利主体。

这个权利是依照邀请人单方面的意志产生的。

未提出交易条件的要约邀请“询价”就是如此,甲方给乙方去信,问:“你公司的自行车以多少钱一辆销售?”此询价尽管被学者们习惯地认为是要约邀请,但是它并不包含交易条件,即不包含合同的条款,因而它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意思表示。

真正的意思表示,能够产生司法上的效果,能够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关系。

“在民法之所谓意思表示,乃就以其为法律行为构成部分即要素而为观察,自非具有足以形成法律行为之内容,不得称为意思表示。

”中国《合同法》把要约邀请都规定为意思表示,已经偏离了意思表示的本质。

对不能因当事人意志内容产生法律关系的要约邀请,也不是事实行为,因为它仍然是一种表示行为。

现行《合同法》第15条把所有建议相对人发出要约的行为,都规定为意思表示,只是屈就了学者的一般观点,它的危害是否认或者忽视了要约邀请作为意思表示的效力。

以上分析表明,要约邀请的法律意义不仅在于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还在于提出交易条件以及与交易条件有关的条件,而且这些条件可以拘束邀请人,可以构成先合同义务,也可以进入合同,演变成合同义务。

如果作为意思表示的要约邀请,没有合同的内容或者条件,还能发生效果意思吗?还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和义务吗?答案是不能。

如果要约邀请不能发生效果意思,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和义务,它的存在价值就受到了挑战。

编辑本段要约邀请的常见形式寄送的价目表价目表仅指明什么商品、什么价格,并没有指明数量,对方不能以“是”、“对”或者“同意”等要约邀请肯定词语答复成立合同,自然不符合作为要约的构成要件,只能视作要约邀请。

商品价目表的发送,是商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推销商品的一种方式。

这种方式当然表达行为人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但并不表明他人表示承诺就立即达成一个合同。

拍卖公告拍卖是一种特殊买卖方式。

一般认为,在拍卖活动中,竞买人的出价为要约,拍卖人击锤(或者以其他方式)拍定为承诺。

拍卖人在拍卖的刊登或者以其他形式发出拍卖公告、对拍卖物的宣传介绍或者宣布拍卖物的价格等,都属于要约邀请。

招标公告招标投标是一种特殊的签订合同的方式,广泛应用于货物买卖、建设工程、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租赁、技术转让等领域。

为了公平、合理、有效地使用纳税人的财产,防止官商勾结产生腐败,一些国家规定,凡涉及国家与私人企业之间的大宗交易,如国家订货、市政建设等都必须采用招标投标方式。

我国在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建设工程等方面也有规定采用招标投标方式。

这种方式的好处是,能够在最接近公平、合理的价格上达成交易、签订合同。

所谓招标是指招标人采取招标通知或者招标公告的方式,向不特定的人发出,以吸引投标人投标的意思表示。

所谓投标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人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招标人发出的包括合同全部条款的意思表示。

对于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通知,一般都认为属于要约邀请,不是要约。

而投标是要约,招标人选定中标人,为承诺。

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是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设立时由公司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或者公司经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时,向社会公众公开的说明义书。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成立时,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并报送有关文件,招股说明书是其中之一。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作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认股人的权利、义务;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

公司经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并制作认股书。

规定要制定招股说明书并向社会公告,其目的是让社会公众了解发起人或者公司的情况和认股人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招股说明书是向社会发出的要约邀请,邀请公众向公司发出要约,购买公司的股份。

认股人认购股份,为要约,公司卖出股份,为承诺,买卖股份的合同成立。

但是,如果发起人逾期未募足股份的情况下,则依法失去承诺的权利,认股人撤回所认购的股份,招股说明书是要约邀请,但并非一般的要约邀请,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

这一点与一般的要约邀请不同。

商业广告商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广告。

商业广告的目的在于宣传商品或者服务的优越性,并以此引诱顾客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对于商业广告,均认为是要约邀请。

但法律并不排除商业广告如果符合要约的要件也可以成为要约。

如广告中称:“我公司现有某型号的水泥1O00吨,每吨价格200元,先来先买,欲购从速。

”编辑本段与要约的区别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分,是审判实践中的疑难问题。

按合同法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按此规定,要约在性质上是一种意思表示,其内容是邀请对方和自己订立合同。

但仅仅邀请对方和自己订立合同尚不足以成为要约。

要约是以和对方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开列欲订立的合同条款并等待对方接受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法其要件包括:第一,须有和别人订立合同的内容、意思,也就是说,要约须以和对方订立合同为目的;第二,内容要具体确定,以便承诺人能不对要约作任何增加、变更直接承诺;第三,须由特定的要约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但此点实践中有例外,如自动售货机、自选商场标明价格的商品没有注明非卖品、陈列品的,属于对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第四,要约须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邀请从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它和要约都是和订立合同有关的意思表示。

但要约以邀请对方和自己订立合同为目的,要约邀请则以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为目的;对要约的接受构成承诺,对要约邀请的接受只构成要约;要约是法律行为,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受要约的约束,一旦要约被对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要约邀请通常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两者性质不同,法律后果也不一样,实践中将要约认定为要约邀请,或将要约邀请认定为要约,势必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发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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