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实施《安徽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细则-
职务犯罪预防测试题-答案教学内容

职务犯罪预防测试题单位姓名职务得分一、判断题(每题2分,共40分)1、《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是从2006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错)2、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以属地管理为主,级别管理为辅(对)3、预防职务犯罪实行领导责任制(对)4、检察机关应当结合侦查职能,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指导和配合有关单位做好预防工作,开展预防有关职务犯罪的教育、宣传和咨询(错)5、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对新招录得人员和拟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进行预防职务犯罪的岗位培训(错)6、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市政、水利、交通、电力等工程建设领域和政府采购、药品采购等市场建立行贿档案查询系统,依法实行廉洁准入、退出制度和失信惩罚制度。
(对)7、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负责人在进行年度述职时,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为组成部分,接受群众评议(错)8、检察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针对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单位和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并督促被建议部门和单位限期整改(对)9、提出检察建议只要采用书面形式送达被建议单位,不必抄送其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错)10、有关单位在接到建议后,应当及时整改,并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提出建议的机关或者部门反馈落实情况(对)11、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错)12、为了预防职务犯罪,推进廉政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对)13、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依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履行职责(错)14、检察机关应当结合法律监督职能,结合查办案件,指导和配合发案单位进行系统预防(错)15、对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犯罪,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一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对)16、提出检察建议,应当立足检察职能、结合执法办案工作,坚持严格依法、准确及时、注重实效的原则。
强化保障健全制度(3篇)

强化保障健全制度南郑县检察院健全保密制度强化制度保障随着数字化办公的加快推进及网络技术在人民检察工作流程的广泛应用,检察保密工作面临的形势越发严峻、任务日益繁重。
南郑县检察院围绕网络保密、文件保密和档案保密等重点核心工作,健全保密制度,切实把保密工作做深、做细。
一是健全____领导机制,确保责任明确。
构建以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部门负责人为主体的保密体系,同时将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和各部门内勤明确为保密责任人员,层层签订保密责任书,使保密安全责任明确到具体岗位和人员。
二是健全保密工作制度,加强督促检查。
先后制定和完善《密传机房工作制度》、《____工作人员保密守则》、《档案保密制度》、《办案工作中的保密制度》、《网络安全保密制度》、等保密工作规章制度。
注重对节假日期间安全保密工作的督查,积极配合上级院及县保密局对____保密、国家____载体保密、____计算机网络运行和设备维护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三是健全文卷管理制度,确保____文件日常使用安全。
规范____文件和传真的收发程序,统一收发、登记和管理,对密级文件的传阅实行跟踪反馈制度。
借阅档案严格登记,未办理借阅手续一律不得将档案资料带出档案室。
四是健全各项保障措施,确保保密设施建设到位。
对新建的检察技侦综合大楼,做到信息系统安全保密建设与大楼同步规划、对网络设备进行合理配置。
注重硬件设施建设,在机要室、档案室、办案区及自侦部门等保密重点部位,配备视频监控等安全保护系统和设施。
五是健全网络管理制度,确保网络运行安全。
强化保障健全制度(2)是指在现有制度基础上,加强对健全制度的保障和维护,以确保制度的有效运行和不断完善。
具体措施有以下几方面:1.加强法治建设: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和法规,明确权责清单和法律责任,确保制度具有合法性、严肃性和稳定性。
此外,加强执法监管,对违反规定者依法进行查处和惩罚,保障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加强组织协调:建立完善各级政府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保障各级政府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合作,形成统一的工作合力,确保制度的统一性和协调性。
谈检察机关在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中的职能作用

谈检察机关在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中的职能作用作者:崔学会杨彦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25期摘要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得到了长足发展,与之相关的职务犯罪现象也更加突出。
本文认为,人民检察院作为反腐败的职能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整体作战的侦查格局,并注重统分结合、合理配置侦查力量,完善侦查与起诉部门的联合机制,从根本上强化侦查工作;同时应围绕大局,把握工作的正确方向,并树立超前意识,使预防工作能够切实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检察机关作者简介:崔学会,天津广播电视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杨彦,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9-113-02在反腐倡廉的大背景下,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履行的职能之一是制衡国家权力,监督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在职务犯罪的惩治和预防工作中,对职务犯罪行为行使侦查权,并通过完善侦查工作机制,强化打击的力度,同时在正确定位的基础上,树立超前意识,加强防范,突出预防的社会效果。
一、完善侦查工作的整体思路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通过定罪科刑,对犯罪分子施以惩戒,发挥其于社会的一般预防功能,从表现上看虽为“治标”,但这对于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遏制作用是比较明显的。
“重典治乱”所强调的刑罚的重要性无须赘述,但它对严重刑事犯罪的威慑力是有目共睹的。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相应地,与职务犯罪作斗争的局面也变得更为复杂,对职务犯罪用“重典”,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必然能够发挥强大的震慑作用。
(一)建立整体作战的侦查格局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各类职务犯罪已经明显表现出日益复杂的趋势,即犯罪嫌疑人和案件事实不仅不再相对单一,而且往往盘根错节,贪污贿赂犯罪与渎职犯罪往往在很大程度上互相交叉,其他类型的刑事案件也有可能掺杂其中,涉案人员由于利害关系相互牵涉,无形中会形成团伙,案件的跨地区发展也屡见不鲜。
全县人民检察院关于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情况的报告

全县人民检察院关于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情况的报告我代表县检察院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我院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一、查处职务犯罪工作基本情况和主要作法X年以来,我院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案件16件23人、立案侦查渎职案件3件31人,其中大案12件19人、要案3件3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60余万元。
在办案中突出重点加大力度,案件数量和质量都有了新的提高。
一是加强查办案件的组织领导。
院党组把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作为检察工作的重中之重,由检察长亲自抓、分管检察长具体抓,其他分管检察长和各部门配合抓,以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带动其它业务工作全面发展,形成了全院一盘棋的工作格局。
每年年初,院党组都专门召开会议研究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半年听取工作进度汇报,并及时对办案情况进行督促和指导,确保了办案力度不减、数量不减、质量不减。
二是突出办案重点,加大打击力度。
我院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把服务发展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严肃查办以权谋私和权钱交易的案件,重点岗位和关键部门不作为、乱作为的失职渎职案件,以及其他各类危害经济发展的职务犯罪案件。
办案中既严肃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小官大贪”,又积极查办发生在决策层、管理层的大要案件。
X年以来,立案侦查国家涉农资金管理、社保资金管理、国家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发生的贪污案件5件10人、贿赂案件9件13人、挪用公款案件2件2人、玩忽职守案件3件3人、滥用职权案件1件2人,有力打击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过程中的职务犯罪。
积极参加省院部署开展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和“涉农惠民扶贫补贴”两个专项行动,立案侦查环境领域系列贿赂案件3件3人,为全省打击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职务犯罪提供了突破口。
在“涉农惠民扶贫补贴”专项行动中,立案侦查泥草房改造、涉农直补工作中发生的贪污案件5件10人、玩忽职守案件1件25人,保障了国家涉农惠民政策的贯彻落实。
依法规范高效办理省院、市院交办的大要案件。
办理了省院交办的工程建设领域滥用职权和行贿案件1件2人、涉嫌商业贿赂的单位行贿案件1件3人、受贿案件2件2人,严厉打击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净化了市场环境。
浅谈基层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加强与改进

浅谈基层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加强与改进[摘要]预防职务犯罪是党中央关于打防并举,标本兼治,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发生的一项新的工作举措。
按照《建立健全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2008—2010年工作规划》对检察机关的要求,基层检察院要认真落实《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在“高起点、高层次、高标准、高水平”的角度上加强和改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发挥检察机关在推进惩防体系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职能作用,推进新世纪检察工作改革发展。
[关键词]预防职务犯罪;加强;改进一、当前基层检察院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状况近年来,基层检察院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是社会化预防模式趋向成熟,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司其职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大格局基本形成。
二是围绕检察业务全面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检察机关实现了由主要查办案件向查办案件与预防工作相结合的转变。
三是努力营造预防职务犯罪的社会氛围,运用监所、法庭等警示教育基地开展预防,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联系,实现专门预防与社会预防相结合,并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二、现阶段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面临的形势在新的形势条件下,基层检察院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也面临不少的问题。
一是可能发生职务犯罪的行业、领域、单位、岗位和环节分布不均,范围相对广泛,发案的必然性和偶然性参差不齐,难以评估。
二是可能发生的职务犯罪和潜在犯罪因素情况复杂,类型相对较多,新手段、新花招呈增多趋势,而工作人员的认知水平有限,对犯罪的新规律和特点难以掌握。
三是基层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还存在着“重查处轻预防”的片面思想,办案和预防脱节的现象直接影响到对预防工作的整体部署。
四是一些基层检察机关所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涉及的行业系统较多,各系统、各行业专业性都很强,所需的知识面相当广,而预防部门的干警或负责预防工作的队伍整体素质还不高,专门法律人才少,专业知识有限,在面对专业性较强的问题时,难以依靠自身的知识,找出问题所在,导致开展预防工作只能做些表面文章,难以深入,使预防工作难以产生应有的力度和效果。
充分发挥检察职能 加强新形势下职务犯罪预防

职务犯罪预防测试题

职务犯罪预防测试题单位职务得分一、判断题〔每题2分,共40分〕1、?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是从2006年7月1日开场施行的〔〕2、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以属地管理为主,级别管理为辅〔〕3、预防职务犯罪实行领导责任制〔〕4、检察机关应当结合侦查职能,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指导和配合有关单位做好预防工作,开展预防有关职务犯罪的教育、宣传和咨询〔〕5、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对新招录得人员和拟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进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岗位培训〔〕6、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市政、水利、交通、电力等工程建立领域和政府采购、药品采购等市场建立行贿档案查询系统,依法实行廉洁准入、退出制度和失信惩罚制度。
〔〕7、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负责人在进展年度述职时,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为组成局部,承受群众评议〔〕8、检察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针对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单位和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并催促被建议部门和单位限期整改〔〕9、提出检察建议只要采用书面形式送达被建议单位,不必抄送其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10、有关单位在接到建议后,应当及时整改,并在30日以书面形式向提出建议的机关或者部门反应落实情况〔〕11、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立责任制?的规定,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职务处分〔〕12、为了预防职务犯罪,推进廉政建立,促进经济和社会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13、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依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履行职责〔〕14、检察机关应当结合法律监视职能,结合查办案件,指导和配合发案单位进展系统预防〔〕15、对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犯罪,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一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16、提出检察建议,应当立足检察职能、结合执法办案工作,坚持严格依法、准确及时、注重实效的原则。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报告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书面)-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报告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书面)正文:----------------------------------------------------------------------------------------------------------------------------------------------------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报告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书面)江西省人大常委会:2015年5月26日至2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刘铁流检察长所作的《关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的报告》,并依法开展了专题询问。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报告时,既充分肯定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取得的成绩,又从四个方面提出了进一步推动工作开展的意见和建议。
现将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收到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转请研究处理审议意见的通知后,省检察院高度重视,专门召开党组会议,认真学习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省人大内司委的调研报告,提高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研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措施。
刘铁流检察长要求全省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审议意见,找准工作薄弱环节,明确改进工作方向,强化工作举措,努力把我省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5月29日,省检察院召开全省市分院检察长座谈会,要求全省检察机关以学习贯彻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为重要契机,推动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创新发展,进一步扩大职务犯罪预防的社会影响力和实际成效。
在深入学习领会审议意见精神基础上,省检察院认真研究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省人大内司委调研报告,明确整改落实方向,制定工作计划,及时将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省检察院贯彻落实要求传达至市、县两级检察院。
全省检察机关采取多种形式学习贯彻审议意见,自觉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融入到法治江西建设的总体布局之中,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来谋划和推进,在强化预防意识、突出工作重点、创新预防手段、形成预防合力上下功夫,深入推进侦防一体化,推动全省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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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实施《安徽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细则正文:---------------------------------------------------------------------------------------------------------------------------------------------------- 检察机关实施《安徽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细则(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2002年12月24日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安徽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纳入党和国家反腐败斗争总体格局,在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下,依靠有关部门和全社会的支持、配合和参与,实现专门预防与系统预防、检察机关预防与社会预防的有机结合,推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社会化。
第三条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围绕国家经济建设中心,结合本地情况和检察工作实际,自觉贴近社会生活、经济活动和国家机关公务活动,及时确定和调整工作思路和措施,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四条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必须立足检察职能,依法履行指导、监督职责。
第五条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检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分析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部署和要求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和重大问题。
第六条省及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职务犯罪预防机构。
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可设立职务犯罪预防机构;条件不具备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二章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范围和职责第七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范围是依法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所涉及的行业、部门和单位。
第八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点是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易发、多发职务犯罪的行业和领域。
第九条根据《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履行下列指导、监督职责:(一)分析研究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提出预防对策和措施;(二)督促、协助有关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和咨询活动;(三)结合查办案件,向在管理和制度上存在问题的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四)在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行业和领域开展专项预防活动;(五)检查、通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
第十条依照《条例》第六条、第七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加强自身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障公正执法,正确行使检察权。
第三章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基本方法和形式第十一条预防调研(一)预防调研的主要内容:职务犯罪的发生原因、特点和规律的调研;典型职务犯罪个案或类案的调研;不同行业和领域职务犯罪的发生情况及其发展变化趋势的调研;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研究、法律政策研究和理论研究。
(二)预防调研应当综合采取量化研究和实证分析等方法,揭示职务犯罪的发生原因和条件,提高对职务犯罪发展变化规律性的认识和及时发现职务犯罪的能力,提出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管理监督制度等防范、遏制职务犯罪的对策和措施。
(三)预防调研应当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找准切入点,增强针对性。
注意强化预防调研成果的开发利用,为领导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单位的预防决策提供参考。
(四)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负责提出年度预防调研课题,并组织开展宏观预防对策研究和预防理论研究;其他业务部门结合各自业务特点开展预防调研活动。
第十二条检察建议(一)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在人、财、物等管理和制度上存在突出问题的单位;发生职务犯罪大案要案的单位;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行业和领域;其他应当被依法提出检察建议的单位。
(二)检察建议采用书面形式,内容必须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检察建议在送达被建议单位的同时,应当抄送其主管机关。
被建议单位在规定的30日期限内,不反馈落实情况的,应当向其主管机关通报情况,督促落实。
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建议或者因不采纳建议致使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应当建议依照《条例》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检察建议由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负责归口管理,有关职能部门具体承办。
承办检察建议的部门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格式(样本)》的要求制作《检察建议书》,并在报经检察长审核签发后送交本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统一编制文号和备案。
必要时,经检察长批准,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宏观性的预防职务犯罪检察建议。
第十三条预防教育、宣传和咨询(一)督促、协助有关单位举办预防职务犯罪专题培训,或者在业务培训中增加预防职务犯罪教育的内容;协同狱政管理部门建立“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采取服刑罪犯现身说法等形式,开展警示教育。
(二)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等传媒工具以及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举办讲座、以案释法、图片展览、公益广告宣传等形式,揭露职务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宣传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成果,营造预防职务犯罪的社会氛围。
(三)开展法律咨询和职务犯罪预防措施咨询,发动和促进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十四条系统预防(一)系统预防应当选择上级机关已有明确要求开展系统预防的行业和领域;近一时期以来职务犯罪发案较多,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后果的行业和领域;诱发职务犯罪因素增多,有必要采取预防措施进行遏制的行业和领域。
(二)系统预防工作的重点是:协助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分析研究有关行业和领域职务犯罪的原因、特点和变化规律与趋势,提出预防对策和措施;帮助建立和完善内部人、财、物等管理监督制度,增强内控能力;协助排查职务犯罪隐患,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加强案件移送工作,积极查办职务犯罪案件。
(三)开展系统预防工作,应当与行业和领域的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共同建立预防职务犯罪指导、协调组织,通过联席会议和聘请联络员,加强信息交流和情况通报,共同商讨预防对策,落实预防工作措施。
(四)系统预防实行立项报告制度。
由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撰写《系统预防立项报告》,报经检察长审批后实施。
系统预防由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共同参与。
(五)系统预防应当进行年度工作总结,由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撰写《系统预防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系统预防活动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和意见。
(六)系统预防工作中形成的文书资料,应当立卷归档。
其中《系统预防立项报告》和《系统预防工作总结》应当及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专项预防(一)专项预防应当选择本辖区内在建、新开工、计划开工的国家和本地区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容易产生职务犯罪的关键领域、关键环节、关键岗位,通过与有关主管部门、单位的联系与配合,建立预防工作协调机制,共同开展预防活动。
(二)专项预防实行立项报告制度。
由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撰写《专项预防立项报告》,报经检察长审批后实施。
专项预防由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共同参与。
(三)专项预防工作结束后,由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撰写《专项预防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专项预防活动情况及其评价;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和意见。
(四)专项预防工作中形成的文书资料,应当立卷归档。
其中《专项预防立项报告》和《专项预防工作总结》应当及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个案预防(一)个案预防由案件承办部门结合查办案件,选择发案单位在管理和制度上存在问题的大案要案以及其他典型案件,提出立项建议,填写《个案预防立项审批表》,报检察长审批后实施。
(二)个案预防以“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方”为工作目标,采取“一案一分析、一案一建议、一案一教育、一案一回访”的形式开展工作。
主要内容是:分析犯罪的主客观原因;针对发案单位存在的制度和管理上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协助发案单位制定整改措施;开展法制教育、警示教育活动;回访考察检察建议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等。
(三)个案预防工作结束后,承办部门应当写出《个案预防终结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和案由;主要犯罪事实;发案的主客观原因;采取的预防对策和措施;整改结果情况等。
(四)个案预防工作中形成的文书资料,应当立卷归档。
《个案预防立项审批表》和《个案预防终结报告》,应当及时送交本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结合预防活动,检查、通报有关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
发现违反《条例》规定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照《条例》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检察机关应当结合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践,积极探索和丰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形式和方法。
第四章检察机关内设机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职责分工第十九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一项综合性检察业务。
检察机关内部应当建立由检察长为组长、各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为成员的“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协调、指导本院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讨论、研究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检察机关各有关内设机构共同承担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结合各自的业务性质和特点,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形成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整体合力。
第二十一条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履行下列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一)统一组织、协调本院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二)负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划和工作总结;(三)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四)进行宏观预防对策研究和预防理论研究;(五)归口管理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工作;(六)组织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和咨询活动;(七)统一负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社会联系;(八)组织开展系统预防和专项预防;(九)负责预防信息的收集、数据库建设和预防技术的推广利用;(十)其他应当由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承担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履行下列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一)结合查办案件,针对发案单位在管理和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并督促帮助整改;(二)在侦查活动中,对犯罪嫌疑人、证人、知情人等进行法制教育和警示教育;(三)通过分析研究查办职务犯罪的情况、发案规律和特点,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对策和措施。
第二十三条侦查监督部门履行下列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一)结合办理审查逮捕案件,注意发现有关单位存在的容易滋生职务犯罪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及时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二)结合对侦查机关的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针对立案和侦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三)通过分析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和审查逮捕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对预防职务犯罪问题提出对策意见。
第二十四条公诉部门履行下列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一)结合办理审查起诉案件,注意发现有关单位存在的容易滋生职务犯罪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及时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二)通过出庭公诉,剖析被告人犯罪原因,揭露职务犯罪危害,进行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三)结合对法院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针对审判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四)通过分析起诉、不起诉、抗诉等案件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对预防职务犯罪问题提出对策意见;第二十五条监所检察部门履行下列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一)结合对监狱、看守所和劳教所等监管机关的执法活动实行监督,针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纠正意见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二)结合查办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职务犯罪案件,分析发案单位在管理和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三)配合监狱、看守所、劳教所,对监管干警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四)加强与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好警示教育基地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警示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