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园林城市创建20周年宣传活动相关工作的通知-冀建城[2012]5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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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园林城市创建20周年宣传活动相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园林城市创建20周年宣传活动相关工作的通知(冀建城〔2012〕530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石家庄、张家口市园林局:为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全面总结20年来园林城市创建经验和成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组织开展园林城市创建20周年系列宣传活动的通知》(建城【2012】106号)。
按通知要求,定于2012年下半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园林城市创建系列宣传活动。
请各地认真总结20年来园林城市、县城、城镇的创建成果和经验并做好宣传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宣传活动的重要意义园林城市创建工作是提高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水平、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抓手。
自开展园林城市创建工作20年来,我省各地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上取得了丰硕成果,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大为改观,城市面貌焕然一新。
各地要以园林城市创建20周年宣传活动为契机,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站在“着力改善发展环境、着力改善生态环境”的高度,采取切实措施,有组织、多方位、大力度开展总结宣传活动,全面展示我省20年来城市园林绿化行业发展成果,推广各地园林绿化建设管理的成功经验,普及城市园林绿化法规、标准及相关知识,宣扬各地涌现的先进人物先进事迹,反映老百姓的感受和诉求,掀起宣传活动热潮,进一步提高公众对城市园林绿化的认识,营造全社会积极参与园林绿化的良好氛围,切实推动城市园林绿化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做好宣传活动组织工作各设区市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彰显特色”的要求,从现在开始,迅速行动,全面做好宣传活动的组织领导,抓好安排落实。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表彰全国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表彰全国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2.11•【文号】•【施行日期】2006.12.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表彰全国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自2002年以来,全国各级财政部门的广大干部职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财政改革发展全局,积极实行稳健的财政政策,不断加强财政管理,大力推进财政改革,为促进国家经济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为树立财政系统的先进典型,发挥先进典型的模范作用,营造崇尚先进、学习先进的良好氛围,进一步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献身财政事业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人事部、财政部决定:授予北京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处等75个单位“全国财政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财政所所长韩春香等65名同志“全国财政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被授予“全国财政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希望受到表彰的集体和个人,珍惜荣誉、谦虚谨慎、发扬成绩、再建新功。
这次受到奖励表彰的75个全国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和65名全国财政系统先进工作者,是全国财政系统的优秀代表,是全国财政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学习的楷模。
他们的模范事迹和先进思想集中展现了财政工作者的精神面貌。
在这些先进集体中,有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好班子;有坚持改革、开拓进取,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有严格执行国家财政方针、政策,依法理财、科学理财的优秀团队;还有坚持“两手抓”,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齐头并进的文明部门。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7.31•【字号】•【施行日期】2023.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张家口市能源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有关开发企业:为规范光伏电站开发建设,促进光伏发电行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现将《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2〕104号)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是进一步加强项目备案管理。
县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县级行政审批部门的沟通衔接,严格按照省年度开发建设方案明确的投资主体及股权比例、建设规模和建设场址等对项目进行备案,不得擅自变更。
已完成备案并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的保障性、市场化并网项目在未依法取得相关用地审批等手续前,严禁开工建设。
二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
光伏电站项目单位作为电站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依法加强光伏电站建设运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并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三是加强项目全过程信息监测。
请有关市、县能源主管部门加强光伏电站项目全生命周期信息管理,督促项目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及时在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全国新能源电力消纳监测预警平台和省能源发展智慧管理平台()及时报送、更新相关信息。
附件: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7月31日附件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2〕1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派出机构,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发电企业,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全国新能源消纳监测预警中心,中国光伏行业协会:为规范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促进光伏发电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我们对《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现印送你们,请遵照执行。
张家口市政府采购中心_企业报告(代理机构版)

2023-01-11 2022-12-08 2022-12-30
2022-12-29 2022-12-08 2022-12-09 2022-12-30 2022-12-30
标中标公告
3 张家口职业技术学院网络安全职教 张家口职业技术学院 集团项目
4
张家口职业技术学院张家口职业技 术学院网络安全职教集团项目公开
张家口职业技术学院
招标中标公告
张家口职业技术学院张家口职业技 5 术学院绿色城市智能建造高水平产 张家口职业技术学院
教融合实训基地项目公开招标中标 公告
6 张家口职业技术学院绿色城市智能 张家口职业技术学院 建造高水平产教融合实训基地项目
目标单位: 张家口市政府采购中心
报告时间:
2023-08-16
报告解读:本报告数据来源于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事业单位等网站公开的招标采购 项目信息,基于招标采购大数据挖掘分析整理。报告从目标企业的业绩表现、市场分布、服务能力、 服务客户和信用风险 5 个维度对其招标代理行为全方位分析,为目标企业招投标管理、市场拓展 和风险预警提供决策参考;为目标企业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业主单位、竞争对手、供应商、金融机 构等快速了解目标企业的业务能力、影响力、服务能力和风险水平,以辅助其做出与目标企业相关 的决策。 报告声明:本数据报告基于公开数据整理,各数据指标不代表任何权威观点,报告仅供参考!
目录
企业基本信息 .................................................................................................................................1 一、代理项目 .................................................................................................................................1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0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研究课题优秀成果目录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0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研究课题优秀成果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3.28•【字号】冀人社字[2011]63号•【施行日期】2011.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0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研究课题优秀成果目录的通知(冀人社字[2011]63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省属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中央驻冀及省属企事业单位:经专家评审,2010年度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研究课题确定优秀成果奖101项。
其中,一等奖28项,二等奖33项,三等奖40项。
获奖成果目录现予印发。
按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课题研究管理办法》规定,对获得一等奖的,向前5位主研人颁发优秀成果证书;对获得二等奖的,向前3位主研人颁发优秀成果证书;对获得三等奖的,向课题主持人颁发优秀成果证书。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2010年度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研究课题优秀成果目录一、人力资源类(44项)(一)一等奖(8项)1、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省专家与留学人员服务中心课题负责人:王晓军课题组成员:李世杰、梁丽、李丽辉2、以就业能力为导向的高职教育考试制度改革创新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广播电视大学课题负责人:王淑平课题组成员:魏玲玲、崔青华、李良、张媛媛3、我省外出农民工回乡创业问题调查及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科技师范学院课题负责人:王亦明课题组成员:王粹月、李秀丽、李佳、张丽英、冯利民、周玉梅、陈世金、李秦、封倩倩4、基于就业能力的新生代农民工培训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农业大学课题负责人:杨海芬课题组成员:田东良、赵增锋、赵瑞琴、马永青、李静、申鹏、段清伟5、农民工就业弱势地位及改善机制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师范大学课题负责人:朱秀茹课题组成员:白玉冬、张永敏、李秀玲、张怡梅、谭冬梅、杨灵芝6、“民工荒”的成因及影响研究-基于投资增长和技术进步对就业挤出效应分析课题管理单位:石家庄经济学院课题负责人:李小静课题组成员:孙文生、张举钢、李惠、徐晔7、河北省文化创意产业人才资源体系建设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科技大学课题负责人:詹旺课题组成员:周媛媛、陈林8、河北省民营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现状及解决对策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农业大学课题负责人:齐磊课题组成员:林静、李吉文、孔德博、孔祥美、冉冉、王勇、刘丽(二)二等奖(12项)1、推进家庭服务业发展战略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课题负责人:何春晖课题组成员:樊宏达、樊树鑫2、石家庄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政策探究课题管理单位: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高新城课题组成员:刘桂江、刘瑞平、祁玉涛、王建敏、李国伟、张良宇3、就业服务体系问题研究课题管理单位: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陈继荣课题组成员:张广昌、王立新、徐亚龙、封会民、公利民、陈耳东4、关于加强旅游人力资源队伍建设的调查与思考课题管理单位: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宋玉林课题组成员:史向前、王剑5、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制度供给体系与引导机制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科技大学课题负责人:刘成龙课题组成员:李春艳、王凤芝、刘进忠、候怀群、王宇6、大学生创业技能提升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师范大学课题负责人:张呈琮课题组成员:孔德威、刘素华、苏志霞、XXX、杨忠敏7、高职毕业生就业影响因素分析及其对策研究课题管理单位:石家庄科技工程职业学院课题负责人:陈然课题组成员:巩志娟、刘宝胜、郭建怀、高红欣8、高职院校学生创业教育模式探讨课题管理单位: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课题负责人:曹印革课题组成员:周蓉蓉、王维肖、吴洁、孟庆子9、加强大学生就业、创业教育问题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经贸大学课题负责人:王海燕课题组成员:王琳、张素平10、引导大学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对策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化工医药职业技术学院课题负责人:范继业课题组成员:李孝录、张静、李宁、于文国、王俊杰11、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研究课题管理单位:石家庄铁道大学课题负责人:秦志飞课题组成员:王迎春、郭黎、李根旺、刘世英、李小会、张雪雁、李汝、李彦立、王永强12、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度情况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广播电视大学课题负责人:靳荣莉课题组成员:武喜春、陈春梅、常学军、姚志飞、祝亚力(三)三等奖(24项)1、秦皇岛市人才资源开发现状与对策研究课题管理单位: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陈庆全课题组成员:宋文忠、朱延逵2、鼓励创业政策及健全创业服务体系研究课题管理单位: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张仕民课题组成员:薛敏、周蕾3、鼓励创业政策及健全创业服务体系研究课题管理单位: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杨宪理课题组成员:刘树林、张建东、张卉芳、赵丽娟、芦杨、杨雁4、新形势下大学生创业服务体系建设研究课题管理单位: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王引林课题组成员:王亚轩、李伟、武淑鹏、刘斌5、浅谈消除“零就业家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课题管理单位: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周俊凯课题组成员:申晓宇、陈春梅、刘丽娟6、河北省鼓励创业政策与健全创业服务体系研究课题管理单位: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课题负责人:齐泽旭课题组成员:刘立云、甄珍、谭寒冰7、建立我省大学生创业工作机制的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大学课题负责人:李文博课题组成员:田杰、王建慧、胡夕坤、李海洋、乔钰、邵静、张欣、李卫森、张科、李会青、刘海霞8、健全河北省高校毕业生创业服务体系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师范大学课题负责人:齐绩课题组成员:王建华、马领弟、高峰9、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与服务体系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科技师范学院课题负责人:吴向宇课题组成员:张晓军、樊东霞、李建芳、吴子国、赵庚、于灏、王艳娟、曹传伟10、基于提升河北省大学生创业力的创业教育研究课题管理单位:石家庄信息工程职业学院课题负责人:韩立英课题组成员:贾丽红、刘丽娜、刘允华11、大学生创业教育与社会服务体系创新研究课题管理单位: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课题负责人:梁杏允课题组成员:董燕、石玉荣12、独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政策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大学课题负责人:王丽文课题组成员:刘海霞、姚伟、王瑞、郭玲玲、马荣娟、刘辉兰13、促进大学生到民营企业就业对策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科技大学课题负责人:宋占新课题组成员:王志红、张京、刘立功14、高校毕业生就业与职业技能培训干预研究课题管理单位:石家庄学院课题负责人:李秀芬课题组成员:郝博文、申荣芳、张今红、徐军、王彦温、杨银田、赵斌、靳洪涛15、高职院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研究课题管理单位:唐山职业技术学院课题负责人:崔红敏课题组成员:孙艳华、徐洪梅、梁剑、王久霞、杨宁16、河北省独立学院创业现状及其对策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科技大学课题负责人:贾丽红课题组成员:白彦民、魏俊玲、刘柏平、支欣17、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研究-深入开展“校企合作”办学模式课题管理单位: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课题负责人:周宏课题组成员:甄珍、王玉栋、郑辉、乔振民、习亚峰18、促进高校艺术类学生就业模式探析课题管理单位:河北师范大学课题负责人:王磊课题组成员:马振琪、贾彩霞、柴艳萍19、健全河北省就业援助制度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大学课题负责人:李超课题组成员:贾金英、赵建飞、刘宇飞、王玉蕾、刘芳、刘晓萌、金梦雯20、新形势下企业培训误区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省石安高速公路管理处课题负责人:翟献礼课题组成员:赵红星、刘少明、王丽蕊、刘立云、王丽晖、艾烁、李志敏、赵丽丽21、京津冀一体化背景下深化我省京津人才智力引进及合作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省社会科学院课题负责人:王艳霞课题组成员:吕宪栋、鲍志伦、丁秋更22、社会工作人才需求预测、培养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大学课题负责人:张岭泉课题组成员:吕红平、林顺利、郑研辉、王瑞利、郝亚菲23、职业教育高技能人才评价机制研究课题管理单位:石家庄信息工程职业学院课题负责人:李聚霞课题组成员:邢世凯、边龙龙、马青彦、石丽秒、左文静24、国有企业薪酬机制建设方法研究课题管理单位:石家庄学院课题负责人:张金环课题组成员:董风雷、宋万杰、宋晓华、马士猛、李海霞二、社会保障类(27项)(一)一等奖(11项)1、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并轨机制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课题负责人:袁彦东课题组成员:张军田、薛克安、林胜双、孙扬、李燕花、郝志远2、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课题负责人:刘双元课题组成员:张佩茹、都博亭3、市级统筹下的医保基金管理模式探究课题管理单位: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裘长安课题组成员:田艳、苏立坡4、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研究课题管理单位: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程贤文课题组成员:张婷婷、陈继凯5、河北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运行平台与管理机制完善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大学课题负责人:杨文杰课题组成员:连欢欢、陈丽莎、赵冰洁、冯万丽6、建设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问题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政法职业学院课题负责人:张惠彦课题组成员:李学勤、朱群毅、宗泊7、农村社会保障管理研究:理论、实证与安全分析课题管理单位:河北大学课题负责人:宋凤轩课题组成员:谷彦芳、连欢欢、赵冰洁、潘卓、杜瑞涛8、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省社会科学院课题负责人:贺银凤9、河北省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大学课题负责人:成新轩课题组成员:于艳芳、武琼、付鸿彦、张娜10、河北省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问题研究-以石家庄地区为例课题管理单位:河北大学课题负责人:孙健夫课题组成员:朱敬芝、李冰倩、姜泽许11、社保基金监管模式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大学课题负责人:段洪波课题组成员:杨子波、韩晓杰(二)二等奖(10项)1、河北省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现状分析及发展思路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课题负责人:王曼洁课题组成员:张丽2、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赔偿问题研究课题管理单位: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才开发中心课题负责人:张爱军课题组成员:房景新、丁永胜3、民营企业社会保险问题研究课题管理单位: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陈希斌课题组成员:王立新、封会明、冯姗4、河北省弱势群体灵活保障就业体系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大学课题负责人:于艳芳课题组成员:成新轩、孙健夫、武琼、李超、赵冰洁5、河北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情况调查-兼论农村养老保险长效机制构建课题管理单位:河北大学课题负责人:谷彦芳课题组成员:段洪波、孙健夫、宋凤轩、杨勇刚6、我省“新农保”试点工作问题预见及政策建议课题管理单位:河北师范大学课题负责人:耿永志课题组成员:董凯静、刘庆艳、张保星、林苑明7、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金融学院课题负责人:阎东彬课题组成员:杜瑞涛、刘志阳、杨曼8、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企业单位养老保险并轨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大学课题负责人:钤青莲课题组成员:康绍娟、李超、张艳欣9、河北省事业单位养老制度改革研究课题管理单位:保定职业技术学院课题负责人:谢克敏课题组成员:王计军、储秀彦、郭文玲、杨金卫、刘淼10、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企业养老保险并轨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科技师范学院课题负责人:冯乃秋课题组成员:常宇靖、刘淑艳、孙希爱、刘恩峰、景勤娟、卢砚青(三)三等奖(6项)1、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编制方法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课题负责人:林胜双课题组成员:魏冬梅、倪广勇、王卫征2、工伤保险市级统筹问题研究课题管理单位: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葛保江课题组成员:王库3、新医改背景下医保医疗费用合理控制问题研究课题管理单位:安新县医疗保险所课题负责人:张玉新课题组成员:孟庆彤、赵明、梁凯、李建辉4、城镇化进程中河北省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金融学院课题负责人:刘濛课题组成员:王乐、何玲、杨蕾、谢敬、宋薇5、河北高校实施绩效工资与养老保险政策衔接问题研究课题管理单位:燕山大学课题负责人:欧阳渊课题组成员:韩伟、黄锦怀、张铁君、赵莎莎、林舜旺、李易青、周丽娟6、基于云计算的社保信息综合管理系统研究课题管理单位:石家庄铁道大学课题负责人:王雪芳课题组成员:唐俊虎、刘文梅、武爱平、王学辉三、其它类(30项)(一)一等奖(9项)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务管理体系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课题负责人:XXX艳课题组成员:张正军、陆羽军、梁彦荣、石澎涛、张岩、赵晓娟2、河北省职业危害调查分析及对策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课题负责人:李发祥课题组成员:吕丽华、李国正、李玲萍3、职业能力鉴定改革发展研究之-“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能力评价与分析”课题管理单位:石家庄铁路运输学校课题负责人:赵矿英课题组成员:张慧芳、闫蕊4、新生代农民工融入城镇问题与对策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师范大学课题负责人:郝保英课题组成员:闫银、方海茹5、推进“新生代农民工”融入城市工作面临的问题与对策研究课题管理单位:石家庄学院课题负责人:许慧英课题组成员:吴智育、巩志娟、郜永红、张海涛6、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促进河北省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思路与对策建议课题管理单位:河北大学课题负责人:李林杰课题组成员:王孟欣、武翠莲、陈明超、齐娟、耿凤珠7、比较视野下京津冀都市圈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现状评估与对策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大学课题负责人:任娟玲8、城乡文化差异背景下新生代农民工“内卷化”倾向与“去内卷化”路径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省委党校课题负责人:刘丽9、农民工媒介接触行为与大众传媒的关怀课题管理单位:河北师范大学课题负责人:杨英新(二)二等奖(11项)1、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经费财务内部控制问题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课题负责人:高英辉课题组成员:梁彦荣、张正军2、职业能力评价改革与发展研究课题管理单位: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刘洪伟课题组成员:贾志华、伊志强3、农民工权益保护制度研究课题管理单位:衡水市就业服务局课题负责人:尚新宪4、健全和完善农民工工作体系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省社会科学院课题负责人:李宏课题组成员:胡雄龙、王杰敏5、后危机时期的民工荒:启示与对策课题管理单位:河北大学课题负责人:沙占华课题组成员:赵颖霞、邵艳6、新生代农民工逐步融入城镇问题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省委党校课题负责人:魏丽华课题组成员:李凤端7、基于web的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研究课题管理单位:石家庄经济学院课题负责人:张永华课题组成员:肖霞、伍堃8、新生代农民工文化需求保障机制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经贸大学课题负责人:刘瑞芳课题组成员:武晓丽、李昭琦9、新生代农民工知识需求及公共图书馆相关服务状况调查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经贸大学课题负责人:王晓云课题组成员:李汝清、李文玲、孙革令10、新生代农民工心理健康问题及解决途径课题管理单位:河北师范大学课题负责人:吴智育课题组成员:董凯静11、新生代农民工媒介需求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大学课题负责人:苑林课题组成员:李东霞、卢春艳(三)三等奖(10项)1、集体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劳动关系职业学院课题负责人:牛丽宇课题组成员:张秀敏、王雪莲、袁维平、秦起、牛邃博2、构建可持续发展的农民工培训体系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科技师范学院课题负责人:吴子国课题组成员:赵艳萍、韩新宝、李建芳、吴向宇、焦洪磊、邹萍3、我省城市周边农民工村落问题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师范大学课题负责人:刘建民课题组成员:梁庆朝、李风震、曾繁敏、刘建玲4、魏县建立土地流转市场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调查课题管理单位:河北省农业厅课题负责人:冉中胜课题组成员:蔡建基、王继红5、新形势下河北省农民工基本状况、就业类型及城市融入研究课题管理单位:燕山大学课题负责人:杨春江课题组成员:逯野、韩知非、祁海霞、娄文龙6、农民工进城落户后留置土地问题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大学课题负责人:史佳7、关于新生代农民工问题研究课题管理单位: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李华辉课题组成员:鲁凡8、我省农村劳动力城镇化转移政策建议课题管理单位:河北师范大学课题负责人:杨辉课题组成员:梁胜文、王俊发、咸丽双、耿永志9、农民工维权的长效机制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政法职业学院课题负责人:丁志岩课题组成员:王金兰10、论政府在农村人力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课题管理单位:河北大学课题负责人:胥仕元。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公布2020年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名单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公布2020年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20.04.27•【文号】农规发〔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4.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公布2020年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名单的通知农规发〔202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兵团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央一号文件部署要求,加快建设国家、省、市、县现代农业产业园,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工作的通知》(农办规〔2020〕10号)要求,经县级人民政府申请、省级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择优遴选、分管省领导审定、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评审并公示,决定批准北京市平谷区等31个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等8个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纳入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管理体系,具体名单见附件。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创建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抓手,是引领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排头兵,是推进一二三产融合发展、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的重要载体。
各省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要完善扶持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强化跟踪指导,优化发展环境,不断提高建设管理水平。
各产业园所在县(市、区)要建立由党委或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的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协调重大建设举措,及时解决重大问题;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统筹推进产业园建设和管理,组织开展政策协调、资源整合、规划建设、人才引进等工作;探索建立管运分离模式,成立投资开发运营机构,开展产业园市场化运营。
二、明确创建思路重点,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各产业园所在县(市、区)要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创建评审意见,抓紧修改完善产业园创建方案,进一步明确创建思路目标、建设重点和保障措施,加强体制机制创新。
张家口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表决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

张家口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表决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增加城市绿量,提升绿化水平,保护绿化成果,改善人居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河北省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与监督管理。
第三条城市绿化应当突出山城风貌,坚持生态优先、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建管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行政审批、住建、城管执法、林业、交通运输、水务、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县城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绿化所需资金应当列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加大城市绿化投资比例。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市绿化工作情况,对发生的重大毁绿占绿等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城市绿化建设用地的均衡分布及绿化建设的可行性,城市绿地与广场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应当不低于百分之十三。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总体规划审批后一年内完成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或修编,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批准后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八条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合理划定城市绿线,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绿线应当公布四至边界,标识清晰,并在两种以上权威媒体和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学校专项资金管理制度(通用5篇)

学校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学校专项资金管理制度(通用5篇)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
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学校专项资金管理制度(通用5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学校专项资金管理制度1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项目建设顺利实施,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相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学校管理和使用的各类有专门用途的资金,来源于上级财政和有关部门拨款、企业投入、学校配套资金和学校预算安排的资金。
主要包括: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人才引进、师资培训、专项设备购置、学校基础设施改造和修缮等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统筹规划、依规设立、规范管理、专款专用、权责明晰、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各类专项资金实行归口职能部门管理。
专项资金归口管理部门牵头建立相应的专项资金领导小组,负责其管理职责范围内的专项资金管理,包括项目库建设、项目预算编制及申报、项目执行过程的监督。
第五条专项资金归口管理部门要建立三年滚动项目库,完善项目储备和项目库管理,按照轻重缓急做好项目排序工作,统筹优化年度间项目预算安排。
按照科学化、合理化、精细化要求管理,每年7-8月份组织相关单位按照学校预算编制工作的统一部署编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和专项资金政府采购计划。
第六条专项资金归口管理部门要组织专项执行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按规定时间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评审、预算申报、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前期准备工作,科学编制用款计划,确保每年预算下达后,能够及时组织实施。
第七条专项资金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梳理、检查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掌握执行进度情况,应主动与专项执行单位、专项负责人加强沟通协调,对于尚未实施或实施进度缓慢的,要督促其加快专项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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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张家口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12.29
•【字号】张政办[2011]44号
•【施行日期】2011.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财政投资评审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张政办〔2011〕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属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张家口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张家口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切实履行财政职能,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主席令第21号)、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管理办法(试行)》(冀政办〔2010〕20号)和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冀财办〔2009〕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区)财政部门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的投资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预(概)算、变更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的行为,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办法,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计划,下达评审任务;
(三)负责协调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四)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有权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办法,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廉洁高效和依法评审的原则,及时出具真实、准确、合法的评审结论。
第六条评审结论作为财政部门办理项目下达预算、资金拨付、政府采购、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和有关部门办理资产移交、产权登记的依据。
第七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非税收入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投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的其它项目或专项资金。
上述范围的建设项目是指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和30万元以上修缮项目。
第八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审核内容: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
(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
(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
(十一)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十二)其他。
第九条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
(一)项目预(概)算、变更和竣工决(结)算的评审。
包括: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评审和对项目预(概)算、变更及竣工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二)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
(三)其他方式。
第十条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一)依据财政投资评审计划,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二)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评审工作;
(三)按有关规定实施评审,在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形成评审意见;
(四)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意见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五)出具评审结论。
第十一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要求:
(一)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建立健全对评审意见的内部复核机制;
(三)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评审意见;
(四)做好各类评审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五)对委托评审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财政投资评审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开展工作,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过程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拖延、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建设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将竣工决算资料上报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对竣工决算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结论,作为建设单位项目工程结算和资产移交、产权登记的依据;
(四)对于财政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自收到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逾期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意见;
(五)不得自行将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可以组织委托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社会中介机构按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交评审意见,并经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审定后确定。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的评审费用,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依据市财政局制定的付费办法进行核定,由财政部门或建设单位进行支付。
社会中介机构故意提供内容不实或虚假评审意见的,各级财政部门或建设单位将不支付委托业务费用,终止其承担委托业务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评审过程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和相关人员违反基本建设管理规定、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由财政部门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及工作人员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的违反财政法规行为,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