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某工程造价及工期司法鉴定案例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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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及典型案例分析

建设工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及典型案例分析

建设工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及典型案例分析摘要:随着我国建设经济的迅速发展,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而产生的诉讼数量与日俱增,因此出现了诉讼中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业务。

由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笔者根据在日常工作中积累的经验,就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原则、程序、依据等内容进行分析,供同行参考。

关键词: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分析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下述鉴定机构)接受政府机关或机构(一般是各层级法院或仲裁机构,下述委托人)的委托,依据工程造价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政府出台的各项法律法规,对诉讼案件中涉及工程造价纠纷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点(1)多样性。

根据诉讼内容不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类型主要有建设工程合同价款鉴定、建设工程工期鉴定、房屋租赁合同项下形成添附的造价鉴定、因施工质量问题而进行修复费用的鉴定等原因造成一方当事人装修损失等类型。

(2)复杂性。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复杂性源于工程的个体性、工程建设周期较长和建设工程本身的自然条件。

有些鉴定项目由于在诉讼阶段离施工阶段的时间较长,或因资料保管不善等因素,都给鉴定机构准确形成鉴定结论带来困难。

(3)重要性。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司法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鉴定结论的准确与否,不仅关系到鉴定机构的企业信誉,而且关系到司法公正。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基本依据(1)2018年3月1日开始实施《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562 -2017》。

诡诞详细介绍了鉴定步骤、鉴定方法、鉴定意见书的撰写和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工作指南。

(2)建设工程招投标阶段形成的文件。

如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

(3)建设工程合约阶段形成的文件。

如施工合同、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等。

(4)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形成的文件。

如开工报告、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签证、工作联系单、核价单和会议纪要等。

(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形成的文件。

工程造价专业法律案例(3篇)

工程造价专业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为甲公司,施工单位为乙公司。

项目合同约定,工程造价由丙工程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审核。

在工程结算阶段,甲乙双方对工程造价产生了严重分歧,导致工程款支付出现困难。

双方协商无果,甲乙双方将丙工程造价咨询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对工程造价进行重新审核。

二、争议焦点1. 工程造价审核的依据是否合法?2. 丙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在审核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3. 工程造价纠纷是否属于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的责任范围?三、法院判决1. 关于工程造价审核的依据法院认为,丙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在审核过程中,主要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进行审核。

该规范为国家标准,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丙工程造价咨询公司依据该规范进行审核的依据合法。

2. 关于丙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在审核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法院认为,丙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在审核过程中,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进行审核,对工程量、工程造价进行了详细核算。

在审核过程中,丙工程造价咨询公司未发现甲乙双方在工程量、工程造价方面存在明显争议。

因此,法院认为丙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在审核过程中不存在过错。

3. 关于工程造价纠纷是否属于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的责任范围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工程量、工程造价方面存在分歧,导致工程款支付困难。

丙工程造价咨询公司作为第三方,其职责仅限于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对甲乙双方的纠纷不承担责任。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工程造价专业法律问题,以下对本案进行深入分析:1. 工程造价审核的依据本案中,丙工程造价咨询公司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进行审核,该规范为国家标准,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在工程造价审核过程中,应优先采用国家标准作为依据。

2. 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的责任范围本案中,丙工程造价咨询公司作为第三方,其职责仅限于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对甲乙双方的纠纷不承担责任。

建筑工程造价法律案例(3篇)

建筑工程造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XX施工单位(以下简称“被告”)于2019年3月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原告开发的XX住宅小区的土建工程。

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1亿元,工期为24个月。

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照约定进行了施工,并于2021年3月完成了工程。

然而,在工程结算过程中,双方就工程造价产生了严重分歧,导致工程款支付问题陷入僵局。

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及相应的利息。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工程造价是否准确?2. 工程款支付是否符合合同约定?3. 被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三、案件事实1. 合同签订及施工过程:2019年3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XX住宅小区的土建工程,工程总造价为1亿元,工期为24个月。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造价的编制依据、调整方式以及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2. 施工完成及验收:2021年3月,被告完成了施工任务,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自检。

原告组织了相关部门对工程进行了验收,并出具了验收合格证明。

3. 工程造价分歧:在工程验收合格后,双方开始进行工程造价的结算。

原告认为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行为,导致工程造价虚高。

被告则认为工程量准确,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工程造价合理。

4. 工程款支付问题:由于工程造价分歧,双方未能就工程款支付达成一致。

原告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剩余款项被告拒绝支付。

四、法院审理1. 工程造价鉴定:法院委托了具有资质的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

鉴定机构认为,原告提出的被告存在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行为的证据不足,工程造价基本符合合同约定。

2. 合同约定履行: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3. 违约责任:法院认为,被告在工程验收合格后,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常见案例探讨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常见案例探讨

随着建设工程的发展,工程建设项目的数量不断增加,随之而来的是建设工程案件也在不断增加。

又由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涉及法律问题,这便使得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比普通工程造价活动更加复杂。

从法律层面上讲,原被告双方基本没有了协商和调解的可能,这对工程造价鉴定人员的执业水平有了更高的要求。

面对错综复杂的案件,如何做好司法鉴定工作便成了工程造价执业人员的一个重要课题。

1常见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情形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涉及的原被告双方一般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并且是由于双方的工程价款争议所引起的。

常见的工程造价争议如下:1.1固定总价合同引起的争议固定总价合同对建设单位来说,风险较小且便于管理,很多建设项目都会签订固定总价合同。

然而固定总价合同仅适用于项目较小,工期较短且图纸明确的工程。

对于其他一些工程来说,如果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其中不确定因素较多,后期甲乙双方产生争议的概率也会越大。

案例如下:某建设项目通过工程量清单招标后,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了固定总价合同,固定总价金额为中标价格。

由于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资金链断裂,无法给施工单位付款,施工单位要求解除合同,并请求司法鉴定已完工程的工程造价。

此时,由于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与实际图纸工程量相佐,施工单位主张重新按照施工图纸计算工程量,并根据施工时的市场价格确定单价,而建设单位则主张根据固定总价合同,按照已完工程的比例确定工程造价。

1.2工程质量问题引发的争议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常遇见工程质量不合格而引起的工程争议案件。

如某建设项目的门窗工程由单独的施工单位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资金链断裂,无法给施工单位付款,施工单位要求解除合同,并请求司法鉴定已完工程的工程造价,此时,门窗工程并没有通过工程验收,建设单位则主张门窗的质量不合格而拒付工程款。

1.3工程范围引发的争议在建设工程中,甲乙双方因工程范围问题所引发的纠纷经常存在,特别是施工单位退场时的阶段性结算,总承包单位更换时的界面交接。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案例)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案例)

鉴定报告XX所发鉴字[2009]069号**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XX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接受委托,依据贵处《司法鉴定委托书》([2011]*法技字第***号)的要求,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就原告XX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XX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所涉及的有关工程的造价进行了鉴定。

现将鉴定情况及结果报告如下:一、委托方与受托方简介委托方:***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受托方:XX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受托方资质: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证书编号二、委托鉴定事项对位于XX小区21号楼三层、二层走廊装饰工程(以下简称该工程)的工程造价(包工包料)进行价格鉴定(“设计变更通知单”中最后一栏没有年月日的除外)。

三、鉴定依据(一)法律法规依据1.依据2008年《辽宁省建筑工程预算实物量定额》、2008年《辽宁省水暖、电气工程单位估价表》及2008年单位估价表。

2.**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工程结算的相关文件及规定。

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二)主要资料依据1.法庭提供的该工程装饰平面布置图及设计变更通知单(“设计变更通知单”中最后一栏有年月日的19张)。

2.法庭提供的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3.法庭提供的原、被告双方认可的“天河创业服务中心装饰材料限价单”。

4.法庭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

(三)市场调查与询证获得的资料。

四、鉴定标的物概况1.工程地理位置鉴定标的物位于**市**区XX小区内。

2.工程概况2009年原、被告双方就该工程签订了《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09年8月6日,竣工日期为2009年9月5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预决算执行辽省2008定额,按实决算。

3.现场勘查概况2010年9月15日,鉴定人员随同有关人员共同到达工程现场,对该工程进行了现场勘查核实工作。

由于现场勘查条件有限,现场勘查核实工作未能全面完成。

工程造价法律问题案例(3篇)

工程造价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快速发展,工程造价问题日益凸显,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复杂。

本案例以一起因工程造价纠纷引发的诉讼案件为例,分析工程造价法律问题,旨在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参考。

二、案情简介原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建原告开发的某住宅小区。

合同约定工程造价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工程竣工后,原告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了审核,审核结果显示工程造价超出合同约定金额1000万元。

原告认为,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偷工减料、提高材料价格等行为,导致工程造价增加。

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超出合同约定金额的1000万元。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工程造价是否超出合同约定金额?2. 超出合同约定金额的原因是什么?3. 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超出合同约定金额的责任?四、法律分析1. 工程造价是否超出合同约定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造价的计价方式和计算标准。

根据合同约定,工程造价应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造价的审核结果,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工程造价的重要依据。

2. 超出合同约定金额的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以工程量清单为基础,根据工程量、材料价格、人工费用、机械费用、管理费用等计算。

”本案中,超出合同约定金额的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点:(1)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不准确,导致实际工程量超出合同约定;(2)材料价格波动较大,导致实际材料价格高于合同约定;(3)施工过程中出现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4)被告存在偷工减料、提高材料价格等行为。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案例浅析付海常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案例浅析付海常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案例浅析付海常发布时间:2021-09-18T07:45:31.990Z 来源:《城市建设》2021年18期9月下作者:付海常[导读] 工程造价鉴定兼有契约性和技术性的特点,既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实体法的规定,又要遵循科学规律,执行工程建设相关的标准、规范,是法律规则与科学技术的结合。

菏泽正大工程经济咨询有限公司付海常山东菏泽 274000案例一。

当事人双方签订了《承包专用合同》。

合同中约定了工程承包范围、承包方式、工程质量、每平方米成本单价,计费程序和费率,并明确了含税总价以及若发生设计变更的解决办法,合同工期为2017年3月16日至5月25日。

符合《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基本内容要求。

典型的固定总价合同。

施工中发承包双方发生了纠纷,工程没有竣工,合同中止。

施工方一纸诉状将发包方诉至公堂,申请发包人支付已经完成施工部分的工程造价。

涉案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委托我公司进行鉴定,鉴定事项要求:“对申请人已经完成施工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鉴定目的要求明确,《承包专用合同》对计价方式的约定直观明了,采用何种鉴定工作方案进行工作?其实,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于2014年3月17日发布的《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以下简称程序规范)第7、1、11款条文说明对固定总价合同、平方米固定单价合同有详细的鉴定技术路线,多年来我们一直按该技术路线对这类合同纠纷案进行鉴定,通过工作实践,我们深刻体会到该技术路线科学、客观、公正,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对采用这种鉴定方法的鉴定结果心悦诚服,也得了委托法院的肯定。

但是,由司法部办公厅司办通〔2018〕139号文件通知,于2018年11月8日起废止该规范。

目前还没有官方发布的替代方案,《程序规范》规定的技术路线还能不能用?经研究,我们认为,①本涉案工程约定的合同履行期间在司办通〔2018〕139号文件颁发日期之前;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工程计价法律案例分析(3篇)

工程计价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工程计价纠纷,原告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因工程款结算产生争议。

原告于2010年1月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开发的某住宅小区项目。

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5000万元,工期为两年。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完成了工程的建设工作。

然而,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双方就工程款的结算产生了争议。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工程量的计算方法及结果;2. 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及时间;3. 工程款的违约金计算及支付。

三、案件事实1. 工程量计算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量应以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及现场实际情况为准。

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双方对工程量进行了核对,发现实际工程量与合同约定存在较大差异。

原告主张按照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而被告认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2. 工程款支付合同约定工程款分期支付,每完成一定比例的工程量后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然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双方对工程款支付的具体比例存在争议。

原告主张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而被告认为应根据实际工程量进行调整。

3. 违约金合同约定,如一方违约,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在工程款结算过程中,双方均认为对方存在违约行为,因此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四、法律分析1. 工程量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的计算方法及结果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计算;没有约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习惯计算。

”本案中,双方对工程量的计算方法及结果有明确约定,应以合同约定为准。

2. 工程款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支付义务。

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支付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双方对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及时间有明确约定,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3. 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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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某工程造价及工期司法鉴定案例的分析作者:赵小帆来源:《建筑与装饰》2020年第10期摘要某施工单位因合同纠纷将建设单位诉至法院,建设单位以工期延误及质量存在问题为由进行反诉。

法院委托我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造价及工期鉴定。

本文针对鉴定过程中产生的典型争议问题进行分析,并就本案鉴定工作的难点—工期鉴定进行重点剖析。

最后,笔者根据本案及以往鉴定案例总结了鉴定工作的注意事项。

关键词造价;工期;鉴定;问题分析1 案例背景某建设单位(本案被告,以下简称“被告”)开发建设某办公楼项目,与某施工单位(本案原告,以下简称“原告”)签订了“阴阳合同”。

“阴合同”与“阳合同”均为固定单价合同,但在综合单价、总工期、结算条款、进度款支付和质量要求等实质性内容均不一致。

涉案工程总建筑面积约15万平方米,分为三个地上单体及一个共用地下室,“阴合同”把工程作为整体发包,合同总价为3.5亿元,总工期为760日历天;“阳合同”把工程分为两个标段分别发包(均为原告中标),合同总价分别为2.1亿元和2.3亿元(因把部分被告另行发包工程计入总包范围内,导致总价比“阴合同”高),总工期均为370日历天。

工程竣工后,由跟踪审计单位对本工程进行结算审核,因存在争议问题较多,原告、被告和审计单位经过多轮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最终,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主张以“阳合同”为依据进行结算,并支付剩余工程款。

被告以实际履行为“阴合同”进行反驳,同时以工期延误及质量存在问题为由,对施工单位进行反诉。

接案后,法院委托我公司(以下简称“鉴定人”)分别依据“阴合同”和“阳合同”对造价及工期进行鉴定。

同时委托鉴定人接收后续证据资料并组织双方进行质证。

2 争议焦点根据本案鉴定过程中产生的诸多争议问题,笔者选出如下几个典型争议问题进行分析:2.1 抗震钢筋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现浇混凝土钢筋”清单项的项目特征未对抗震要求做相关说明。

施工图对纵向受力主筋有两点要求:①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②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

原告主张:投标时未收到图纸,只收到招标清单,而招标清单未对抗震要求做相关说明,投标报价中纵向受力主筋以“非抗震钢筋”进行报价。

拿到施工图后,发现其对纵向受力主筋有“抗震钢筋”特有的两点要求,为满足此两条要求,不得不增加采购成本,被告应予补偿此项费用。

被告主张:原告也可采用满足上述两条要求的普通钢筋,无须额外增加费用,且本工程体量大,不可能在招标时不提供图纸。

因当时负责与原告联络的人员已经离职,无法出具招标时提供图纸的相关证据资料。

2.2 “砼斜坡”变更施工图未注明筏板、基础梁和承台侧边模板的类型,招标清单中把此部位的模板确定为“砖胎模”,并將其单独列项计入分部分项工程费中。

证据资料004号签证单载明:“因地质原因,筏板、基础梁和承台侧边的砖胎膜改为混凝土加厚放坡处理”,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均做了签字盖章,但没有被告的签字盖章[1]。

被告主张:其口头回绝了原告的此项要求,而且未收到该份签证单书面资料,最关键一点,采用混凝土加厚放坡施工(以下简称“砼斜坡”)是原告方为施工方便进行的,额外增加的费用不应由我方承担。

原告主张:“砼斜坡”施工是经过被告同意的,且监理和设计均签字盖章确认,故应予计取相关费用。

2.3 原告未施工项目外墙保温和内墙涂料本属于原告施工事项,后由被告另行发包。

被告主张:原告因投标价过低无法施工,而要求我方就上述两项内容另行发包,我方未予接受并要求其必须按合同规定进行施工,但原告迟迟不予施工,因交房期限将至,我方不得不另行发包,故另行发包产生的增加成本应由原告承担。

原告主张:被告未经我方同意另行发包上述两项内容,其所增加的成本费用不应由我方承担。

2.4 合同完成日期的确定被告主张:应以合同约定的竣工备案日期为合同完成日期,而非竣工验收日期。

原告主张:合同所指合同完成日期为竣工验收日期,而非被告所指的竣工备案日期,故应以我方提供的四方参与的竣工验收证明书中日期为合同完成日期。

2.5 施工进度计划的认定法院的委托要求是分别依据“阴合同”和“阳合同”对造价和工期进行鉴定,但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只有一份,其总工期与“阴合同”相符,鉴定人据此进行工期鉴定。

被告主张:经总监确认的进度计划只是“阴合同”的计划工期,鉴定人还应按照委托要求对“阳合同”的工期进行鉴定。

即使只按经总监确认的进度计划进行鉴定,也应在“阳合同”工期鉴定结论中考虑“阴合同”和“阳合同”存在的合同工期差。

原告主张:经总监确认的进度计划只有一份,且其审批日期在“阳合同”签订日期之后,故该进度计划也是“阳合同”的进度计划。

2.6 工期鉴定部分工期鉴定是本次鉴定的难点,笔者就工期鉴定中的几种典型事项进行如下分析:(1)配电箱供货本工程配电箱属于甲供材料。

原告主张:因配电箱供货单位拖延供货时间导致工期延长,总工期应予顺延20天。

被告主张:原告主张无事实依据,应不予支持。

(2)塔吊安装原告主张:被告未办理施工许可证,而强制要求我方安装塔吊,导致我方被安监站处罚,原塔吊租赁单位也因此与我方解除合同,我方不得不另找其他公司租赁塔吊,重新寻找塔吊租赁公司并安装塔吊需要20天,故应予顺延工期20天。

被告主张:原告主张无事实依据,应不予支持。

(3)图纸修改原告主张:本工程从A版图纸一直到E版图纸,变动多次,由此造成工期延长60天,应予顺延。

被告主张:原告主张顺延工期较长,应不予支持。

3 结束语笔者通过以上争议问题的分析,并结合以往所做鉴定案例,总结如下鉴定注意事项。

3.1 准备充分鉴定要站在公正的立场上,鉴定结论要经双方质询。

充分熟悉证据资料和相关文件还有一点好处,就是解决争议问题时,不会拘泥于眼前的证据资料,会充分引用其他相关证据资料或文件,因为很多的争议问题的解决不是通过双方提交的针对该争议问题的证据资料,而是通过其他资料或文件[2]。

3.2 集思广益鉴定过程中会碰到很多平时遇不到的问题,有很多甚至是平时认为不是问题的问题,然而恰恰是这些问题成了鉴定的难题。

笔者所指“集思广益”不仅仅是针对不能解决的问题,还包括鉴定人认为解决方法很合理的问题,鉴定人认为的“合理”不一定是真正的合理,这样可避免很多“常识性”和“系统性”错误,从而避免原、被告双方对鉴定人专业性、权威性的怀疑,有助于后续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3]。

3.3 心态平和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可能会受到一方甚至双方的刁难,这就要求鉴定人保持良好的心态。

无论当事人提出何种无理要求,鉴定人都不要抗拒,提出异议是当事人的权利,鉴定人有义务解答当事人的异议。

鉴定人的不耐心或抵触情绪将导致当事人情绪激动,进而影响鉴定的进程,从而会影响整个案件的进展,这也许会给鉴定人带来额外的麻烦。

当然,鉴定过程中当事人以个别问题为依托,进行有意拖延时间或搅乱鉴定人的思路的行为,鉴定人可向法院反映,由法院出面解决或由法院委托造价权威机构解答,避免与当事人直接冲突。

3.4 及时沟通很多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沟通出现问题。

鉴定过程中,鉴定人不但要及时和法院沟通,还要及时与原、被告双方沟通,当然,与原、被告沟通要征得法院的同意。

与法院及时沟通,可避免鉴定人“以鉴代审”或“越权鉴定”。

“审判权”和“鉴定权”本就是紧密关联的两项权利,甚至很多争议问题表象上属于一类权限范畴,但其实质并不一致。

例如:委托要求是依据合同对工程进行造价鉴定,合同约定人工费不能调整,签证单必须有总经理签字才能计算造价。

施工单位主张要对人工费进行调差,对有监理和现场工程师签字确认,但没有总经理签字的签證单计价。

笔者认为决定是否进行人工费调整属于“鉴定权”范畴内,是否对签证单计价属于“审判权”范围内,原因是该签证单属于证据存在瑕疵情形,是否计取应由法院判定。

鉴定过程中会产生很多难以预见的争议,争议的解决除了要依据相关文件,还要有证据资料做支撑。

工程施工一般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所产生的资料纷繁复杂,不可能开始时全部提供给鉴定人。

所以,鉴定过程中产生新的争议问题,要及时和原、被告双方进行沟通,征询是否有相关证据资料补充,以免鉴定走弯路,同时也为后续鉴定提供一个准确的基础[4]。

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发现有证据资料能推翻一方的主张要求,最好及时与当事人沟通,如果当事人放弃其该项主张要求,会给鉴定人节省鉴定时间。

如果与原、被告双方的沟通是通过法院进行的,鉴定人要尽量避免“重复”或“过度”沟通。

3.5 运用技巧鉴定过程中除了专业知识外,还需要鉴定人运用一些技巧,以达到法院、鉴定人、原告和被告都满意的结果。

鉴定最终的目的就是出具给法院一份公正的鉴定结论,双方完全达成一致意见,即为最公正的鉴定结论。

实际实施中往往无法让双方完全达成一致意见,大多数案件还是法官以鉴定结论为依据进行判定的,这种情况下,鉴定结论存在的争议越少越好,故鉴定人一定要避免做争议的制造者,所有的争议问题均应是原、被告双方原本就存在的。

针对具体争议问题,鉴定依据、鉴定方法、计算过程及结果均正确、合理的情况下,且鉴定人向当事人充分说明了相关事项,原、被告双方还认为鉴定结论错误,而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结果才正确,就应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结果为最终的鉴定结论。

综上所述,做好鉴定并不难。

鉴定人只要准备充分、集思广益,充分听取他人意见或建议,鉴定过程中要保持心态平和,并及时与法院、原告和被告沟通,出具最终鉴定结论时适当运用技巧,以达到双方都满意的结果即可。

参考文献[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2010[2]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2015.[3]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2008.[4]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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