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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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Z02-04长江航行须知

XZ02-04长江航行须知

XZ02-04长江航行须知XZ02-04安全管理须知---长江航行须知2/17第4节长江航行须知1.责任船长是长江航行安全的责任人。

2.实施2.1长江下游水域航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规定》、《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VTS以及各管制段的有关规定。

2.2执行公司制定的《船舶了望技术管理标准》、《船舶防雾规定》、《船长监航规定》(附件)。

2.3进入长江水域航行前,应详细检查主机、电机、舵机和锚机及其它设备情况,应使助航仪器始终处于正常状态,尤其是雷达和罗经。

2.4在长江航行时,有引航员或驾驶员自引的船舶,在航经重要航段(上海港航道、白茆沙、通州沙、福姜沙、江阴、丹徒、焦山水道等)时,船长应监航或亲自操作;2.5各工班驾驶员接班前,应了解本班所经航段的航道特点,作好安全措施的准备工作。

2.6应经常利用浮标、岸标及岸上显著的固定物标核对船位,以防浮标发生异常版次/修改号:1/0 生效日期:2011.02.18 江苏省苏铁航运有限公XZ02-04安全管理须知---长江航行须知3/17 2.7版次/修改号:1/0 生效日期:2011.02.18 江苏省苏铁航运有限公XZ02-04安全管理须知---长江航行须知4/172.8附录E:《船长监航须知》3.相关的文件XZ02-12《驾驶台航行值班及操作须知》版次/修改号:1/0 生效日期:2011.02.18 江苏省苏铁航运有限公XZ02-04安全管理须知---长江航行须知5/17附录A:船舶了望技术管理标准1.目的与适用范围1.1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管理的船舶。

规定了船舶了望的基本要求、了望重点区、视觉了望和听觉了望的技术要求。

1.2如船舶申请引航员进江,则船长、驾驶员也要按照本规定要求协助引航员安全航行。

2.定义2.1视觉了望:用肉眼或其它凭视觉观测的了望设备,对周围环境和来船动态的了解和掌握。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5)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5)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交海法[2014]33号长江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现将《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该规定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同时废止。

交通运输部2014年1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行驶:(一)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三)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四)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

第三条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全程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流、避免航路交叉、各自靠右航行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道、航路第五条深水航道深水航道一般设置在深泓附近,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侧面标、右侧侧面标标志标示(深水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1),主要供大型船舶使用。

深水航道设标由航道管理部门实施。

第六条通航分道及分隔带(线)在深水航道内设置的上、下行通航分道和分隔带分别占航标标示航道宽度的五分之二、五分之二、五分之一。

在不具备设置分隔带条件的深水航道内,分隔线为深水航道的中心线。

第七条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在深水航道侧面标的外侧水域,供小型船舶使用。

在具备设置推荐航路条件的水域,黑浮联线外侧设置上行船舶推荐航路;红浮联线外侧设置下行船舶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2)。

第八条定线制实施水域需要采取单向航行控制的,由主管机关以航行通(警)告形式发布。

第九条深水航道的维护水深由航道管理部门公布。

第三章航行第十条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以安全航速行驶,防止发生事故。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第二十条?横江渡轮和靠离码头、进出锚地、水上服务区(见附件8)、汊河口及支流河口等需横越通航分道、推荐航路的船舶,应当注意航道情况和周围环境,在无碍他船安全行驶的情况下,尽可能与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成直角就近进行。
船舶因靠离码头需要,在无碍他船安全行驶的情况下,事先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征得同意后可选择航路行驶。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行驶: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随意停泊导致发生事故的,停泊船应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附件与本规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本规定的附件有变动,由主管机关以航行通告的形式发布。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附件中为现行航道维护尺度。当航道维护尺度变化调整时,应以航道部门公布的维护尺度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及其附件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浏河口(辖区下界)至泰州长江公路大桥桥区水域下界浮航段(福姜沙航段除外)设置船舶上、下行推荐航路。上行推荐航路在深水航道的北侧(黑浮联线外侧),航路宽度为200米,水深5.0米;下行推荐航路在深水航道的南侧(红浮联线外侧),航路宽度为200米,水深5.0米。长江#80红浮至#83红浮联线外侧航路宽度为100米,水深5.0米。
第五章?避让
第二十四条?船舶会让时,应优先遵守下列关于船舶避让的特别规定:
(一)未按规定在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内行驶的船舶,应主动避让在规定的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内正常行驶的船舶;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的通知交海发﹝2014﹞33号 2014年1月20日长江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现将《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该规定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同时废止。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行驶:(一)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三)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四)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

第三条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全程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流、避免航路交叉、各自靠右航行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道、航路第五条深水航道深水航道一般设置在深泓附近,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侧面标、右侧侧面标标志标示(深水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1),主要供大型船舶使用。

深水航道设标由航道管理部门实施。

第六条通航分道及分隔带(线)在深水航道内设置的上、下行通航分道和分隔带分别占航标标示航道宽度的五分之二、五分之二、五分之一。

在不具备设置分隔带条件的深水航道内,分隔线为深水航道的中心线。

第七条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在深水航道侧面标的外侧水域,供小型船舶使用。

在具备设置推荐航路条件的水域,黑浮联线外侧设置上行船舶推荐航路;红浮联线外侧设置下行船舶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2)。

第八条定线制实施水域需要采取单向航行控制的,由主管机关以航行通(警)告形式发布。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

长江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于长江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行驶:(一)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二)在核定水域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三)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四)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

第三条长江段通航水域全程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流、避免航路交叉、各自靠右航行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国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道、航路第五条深水航道深水航道一般设置在深泓附近,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侧面标、右侧侧面标标志标示(深水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1),主要供大型船舶使用。

深水航道设标由航道管理部门实施。

第六条通航分道及分隔带(线)在深水航道设置的上、下行通航分道和分隔带分别占航标标示航道宽度的五分之二、五分之二、五分之一。

在不具备设置分隔带条件的深水航道,分隔线为深水航道的中心线。

第七条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在深水航道侧面标的外侧水域,供小型船舶使用。

在具备设置推荐航路条件的水域,黑浮联线外侧设置上行船舶推荐航路;红浮联线外侧设置下行船舶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2)。

第八条定线制实施水域需要采取单向航行控制的,由主管机关以航行通(警)告形式发布。

第九条深水航道的维护水深由航道管理部门公布。

第三章航行第十条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以安全航速行驶,防止发生事故。

在不危及他船或设施安全的情况下,船舶正常航行时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5节(约28千米/小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4节(约7.5千米/小时)。

船舶在长江公路大桥桥区水域下界浮以下通航分道正常航行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6节(约11千米/小时)。

严禁船舶停车淌航。

第十一条船舶必须在规定的通航分道或航路行驶。

WW21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WW21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行驶:(一)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三)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四)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

第三条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全程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流、避免航路交叉、各自靠右航行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派出机构对本规定具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航道、航路第五条深水航道深水航道一般设置在深泓附近,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侧面标(黑浮)、右侧侧面标(红浮)标志标示(深水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1)。

第六条通航分道及分隔带(线)在深水航道内设置的上、下行通航分道和分隔带分别占航标标示航道宽度的五分之二、五分之二、五分之一。

深水航道上游起始端以下300米为与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水域相衔接的过渡航段,其分隔带向上游方向渐缩窄至长江安徽段航路分隔线的起点。

在不具备设置分隔带条件的深水航道内,分隔线为深水航道的中心线。

第七条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在深水航道侧面标的外侧水域。

在具备设置推荐航路条件的水域,黑浮联线外侧设置上行船舶推荐航路;红浮联线外侧设置下行船舶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2)。

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尺度的变化,由海事部门定期公布。

第八条特定航路西新圩航行警戒区上游南岸至太平洲捷水道上口红浮外侧水域为船队、小型船舶上行特定航路。

丹徒航行警戒区上游南岸至定易洲航行警戒区红浮外侧水域为小型船舶上行特定航路。

第九条航行警戒区在通航条件或船舶航行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水域,为通航能力受到限制的上行船舶穿越通航分道设置航行警戒区(见附件3)。

谈长江上海、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谈长江上海、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刘国荣
【期刊名称】《航海技术》
【年(卷),期】2008()2
【摘要】1长江船舶定线制的实施长期以来,行驶在长江的船都遵循“上行走缓流,下行走急流”的规矩,即船往上游开时沿着长江的缓流行驶.往下游开时沿着长江的急流行驶。

【总页数】2页(P32-33)
【关键词】船舶定线制;长江;江苏段;上海;行驶;缓流;急流
【作者】刘国荣
【作者单位】中海国际上海分公司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U676.1;TV87
【相关文献】
1.施行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对安徽段的影响和对策浅析 [J], 程小胜;吴乃平
2.《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和《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于2006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J],
3.交通部发布《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 [J],
4.《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水域延伸的理论与实践 [J], 邓玉明
5.再谈《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J], 厉先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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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发布稿)

精心整理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上海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长江上海段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依照定线制航行,应当遵循大型船舶小型船舶分流、各自靠右的原则。

第三条凡航行、停泊、作业于长江上海段的船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路第五条长江上海段的航路由主航道、辅助航道、小型船舶航道和警戒区组成(见附件1)。

第六条主航道包括长江口深水航道、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

长江口深水航道的边界线由虚拟AIS航标标示。

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

长江口深水航道延伸段位于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内,其边界线由虚拟AIS航标标示。

第七条辅助航道包括南槽航道下段和南槽航道上段。

南槽航道下段由安全水域标标示航道走向,安全水域标的连线为航道分隔线。

南槽航道上段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航道分隔线。

第八条小型船舶航道包括南支航道及其延伸段、圆圆沙北侧通道、外高桥沿岸航道和宝山支航道。

小型船舶航道主要供小型船舶使用。

第九条警戒区包括九段沙警戒区、圆圆沙警戒区、吴淞口警戒区、宝山警戒区和浏河口警戒区(见附件2)。

第三章航行第十条船舶应当按照各自靠右的原则在规定的航路航行。

长江口深水航道有关通航管理规定,由主管机关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由长江江苏段水域驶往长江口方向的大型船舶应当经浏河口警戒区从宝山北航道下行。

靠离宝山沿岸码头、下行进入黄浦江以及拟靠外高桥沿岸码头的船舶可以使用宝山南航道。

第十二条大型船舶在靠离码头或进出港池、锚地时,可以使用小型船舶航道。

第十三条小型船舶在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内航行时,应当尽可能沿本船右舷一侧航道航行。

由南槽航道驶往黄浦江或吴淞口警戒区上游的小型船舶应当经圆圆沙警戒区从外高桥航道上行。

通航管理2016.6.13分解


Caofeidian
Laotieshan Dasanshan Chengshantou Qingdao Changjiangkou
Changjiangshxia
《全国沿海航路规划》 2011
航道、航路
例: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



巡航

通过巡航,及时搜集和掌握辖区通航环境安 全信息,跟踪船舶遵守交通管理法规情况, 发现和处理通航水域异常情况,发现并处理 船舶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海事应急处理并组 织或参与搜救行动,从而对通航环境及船舶 交通的动态、有效监控和管理。 维护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履行职责、体现 存在。


水上巡航:传统的海巡艇


空中巡航:速度快、视野广
陆上巡查:码头、渡口等陆上可到达的 区域,以及湖泊、水库等封闭水域 电子巡航:通过VTS、AIS、CCTV、VHF 、北斗、GPS、RFID等电子设备和技术 对覆盖水域进行连续监视、询查、跟踪

电子巡航
电子巡航是在信息化背景下发展的新的巡航方式,是对常 规巡航方式的拓展。

海事巡航救助一体化

背景:岸基人命搜救能否成功,取决于报警早、到达快、 救得上。专业救助机力量布局相对分散。而在港区及近岸 水域海事巡逻船艇数量多,分布合理,有明显的区位优势 定位:人命救助。在强化巡航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 海事救助能力和水平。
航道、航标、导航设施等公共交 通安全设施,是船舶安全航行的 保障。损坏航道、航标、导航设 施的行为,将被依法追究责任
锚地

按用途分为:装卸锚地、检疫锚地, 避风锚地、防风锚地、引航锚地、候 潮锚地等。
锚地设置条件:水流平缓、水深适当 、底质良好,有旋回余地,且不妨碍 其他船舶正常航行的水域。

[整理]WW21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行驶:(一)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三)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四)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

第三条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全程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流、避免航路交叉、各自靠右航行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派出机构对本规定具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航道、航路第五条深水航道深水航道一般设置在深泓附近,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侧面标(黑浮)、右侧侧面标(红浮)标志标示(深水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1)。

第六条通航分道及分隔带(线)在深水航道内设置的上、下行通航分道和分隔带分别占航标标示航道宽度的五分之二、五分之二、五分之一。

深水航道上游起始端以下300米为与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水域相衔接的过渡航段,其分隔带向上游方向渐缩窄至长江安徽段航路分隔线的起点。

在不具备设置分隔带条件的深水航道内,分隔线为深水航道的中心线。

第七条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在深水航道侧面标的外侧水域。

在具备设置推荐航路条件的水域,黑浮联线外侧设置上行船舶推荐航路;红浮联线外侧设置下行船舶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2)。

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尺度的变化,由海事部门定期公布。

第八条特定航路西新圩航行警戒区上游南岸至太平洲捷水道上口红浮外侧水域为船队、小型船舶上行特定航路。

丹徒航行警戒区上游南岸至定易洲航行警戒区红浮外侧水域为小型船舶上行特定航路。

第九条航行警戒区在通航条件或船舶航行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水域,为通航能力受到限制的上行船舶穿越通航分道设置航行警戒区(见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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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安徽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航行安全,提高通航效率,促进航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长江安徽段太子矶水道钱江嘴塔形侧面标与钱江口塔形侧面标连线至凡家矶水道慈湖河口与乌江河口连线之间的通航水域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各自靠右航行、大船小船分流、减少航路交叉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三条凡在本规定水域范围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进行航道维护和搜寻救助的船舶以及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其它船舶,在不妨碍他船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不受本规定的航路条款限制。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及其所属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第二章航路第五条在适宜划定通航分道的水域,按通航分道设置标准(见附录1)设置通航分道,并以航标标示。

上、下行通航分道以航道中心线为分隔线,左岸一侧通航分道为上行船舶航路,右岸一侧通航分道为下行船舶航路。

第六条在通航水域内按单向通行航路设置标准(见附录2)设置单向通行航路,并以航标标示。

第七条在通航分道外侧按推荐航路设置标准(见附录3)设置推荐航路。

第八条在分隔线左右两侧一定范围内,按深水航路设置标准(见附录4)设置深水航路。

第九条在通航条件较复杂的水域设置航行警戒区(见附录5)。

第三章航行第十条船舶应当在规定的航路内航行。

第十一条船舶在通航分道内航行应尽可能远离分隔线。

第十二条除上行进入马鞍山港作业和受限于乌江水道水深条件的船舶外,其他上行船舶均应在乌江水道航行。

第十三条实际吃水小于2.7米的小型船舶应当选择推荐航路航行。

在未设置推荐航路的航段,小型船舶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沿通航分道外侧水域航行,但应与相邻通航分道内船舶主流向保持一致。

第十四条深吃水船舶应在深水航路内航行。

第十五条船舶驶经航行警戒区时,应当遵守航行警戒区通航规定,谨慎航行。

第十六条船舶在支汊水道航行时应遵守支汊水道通航规定(见附录6)。

第十七条船舶驶经桥区水域时,应当遵守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船舶靠离码头,进出锚地、停泊区、支流(汊)河口、横江渡运等,需横越规定航路时,应不妨碍他船航行。

船舶在横越规定航路时,应注意周围情况,尽可能与航路成直角就近进行。

第十九条船舶驶经港区、桥区、施工区、停泊区、航行警戒区、锚地、渡口、支流(汊)河口等水域时,应保持正规了望,注意横越船的动态,谨慎驾驶。

第二十条船舶在出现紧迫局面有碰撞危险时,为避免事故发生,在不妨碍他船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偏离规定航路。

紧迫局面消除后,应尽快回到规定的航路,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一条船舶应当以安全航速航行。

除紧急避让、等让等情况外,严禁船舶在弯曲狭窄航段、桥区、航行警戒区等通航环境复杂水域停车淌航。

第二十二条船舶因靠离码头、进出锚地、停泊区,需减速航行时,应当尽可能靠航路右侧航行。

第四章停泊第二十三条船舶应在规定的锚地、停泊区内锚泊、停泊(见附录7)。

小型船舶也可以在规定的锚地、停泊区以外的水域锚泊、停泊,但应尽可能远离航路。

第二十四条船舶遇到恶劣天气、机器设备故障等紧急情况需锚泊、停泊时,应尽可能让出航路,并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章避让第二十五条未按规定航路航行的船舶应当主动避让按照规定航路航行的船舶。

第二十六条进出支流(汊)河口的船舶,应当主动避让干流中按照规定航路航行的船舶。

第二十七条横越规定航路的船舶,应当主动避让按照规定航路航行的船舶。

第六章责任第二十八条船舶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要求主动避让他船导致发生碰撞事故的,应负主要或全部责任。

第二十九条船舶未按规定航路航行导致发生碰撞事故的,应负主要或全部责任。

第三十条船舶违反航行警戒区规定,导致与按航行警戒区规定航行的船舶发生碰撞事故的,应负主要或全部责任。

第三十一条船舶违反本规定随意锚泊、停泊导致发生碰撞事故的,应负主要或全部责任。

第三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规定附录与条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若有变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发布航行通告。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本规定水域范围,是指上界为太子矶水道右岸钱江口塔形侧面标(30°32′29″N/117°13′55″E)与左岸钱江嘴塔形侧面标(30°32′50″N/117°14′44″E),下界为右岸慈湖河口(31°46′30″N/ 118°29′48″E )与左岸乌江河口(31°50′42″N/ 118°29′24″E)连线间的通航水域,但不包括裕溪口水道。

(二)停泊区,是指由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供船舶停泊的水域。

(三)横越,是指船舶由通航分道一侧驶入,由另一侧驶出,或者横向或斜向驶过沿通航分道航行船舶船首方向的过程和行为。

包括:“各类横江渡轮和横江渡船的航行”、“船舶横越通航分道靠离码头、进出停泊区”、“船舶避让时船首超出通航分道边界”、“船舶从警戒区横越通航分道”等的过程和行为。

(四)小型船舶,是指实际吃水4.5米以下或船长小于50米的船舶(队)。

(五)深吃水船舶,是指实际吃水超过6.0米的船舶。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系特别规定,涉及航行、停泊与避让的其他规定如与本规定有冲突的,按本规定执行。

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规定》同时废止。

通航分道设置标准通航分道宽度原则为500米,(有条件的河段可适当放宽;不足500米的以实际航道宽度为准,但不小于200米),一般情况下同侧相邻航标间距不大于3千米。

芜湖长江大桥至慈湖河口:6月1日至9月30日航道维护水深9.0米,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维护水深7.5米。

芜湖长江大桥至钱江嘴:12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航道维护水深5.0米,4月1日至5月31日航道维护水深6.0米,6月1日至9月30日航道维护水深7.5米,10月1日至11月30日航道维护水深6.0米。

单向通行航路设置标准乌江水道内设置单向通行航路,设标宽度为200米,不足200米的以实际航道宽度为准,但不小于150米,一般情况下同侧相邻航标间距不大于3千米,航道维护水深4.5米(特殊年份水深达不到4.5米时以航道部门公布的为准)。

推荐航路设置标准一、东埂塔形侧面标至#179白浮、#202白浮至太阳洲尾塔形侧面标、土桥中塔形侧面标至#250白浮(不含铜陵长江公路大桥水域)上行通航分道外侧设置上行船舶推荐航路。

二、推荐航路宽度为100米,水深不小于3.0米。

深水航路设置标准太子矶水道钱江嘴塔形侧面标与钱江口塔形侧面标连线至凡家矾水道慈湖河口(其中大桥水域除外)通航分道分隔线左右两侧各100米范围内为深水航路,深水航路一般在航道深泓范围内。

芜湖长江大桥以下深水航路维护水深与该段通航分道水深相同;芜湖长江大桥以上深水航路维护水深: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与主航道相同为7.5米,5月、10月6.5米,11月1日至15日为6. 0米,其他时段与该段通航分道水深相同;当航道实际水深低于上述尺度时,由航道部门据实发布。

航行警戒区一、黄洲新滩航行警戒区(一)水域范围上界:小黄洲塔形侧面标与长江#165红浮连线;下界:长江#163黑浮与神农洲塔型沿岸标连线。

(二)航行规定1.上、下行船舶互会左舷;2.禁止船舶追越、齐头并进。

(三)甚高频无线电话联系地点1.上行船舶:马鞍山港小黄洲锚地下界限浮标下游水域;2.下行船舶:东埂塔形侧面标上游水域。

二、陈家洲航行警戒区(一)水域范围1.上界:东梁山和西梁山电塔连线以上2千米;2.下界:东梁山和西梁山电塔连线。

(二)航行规定由主汊下行进入裕溪口水道的船舶与由裕溪口水道下行进入主汊上行的船舶互会左舷。

(三)避让规定由主汊下行进入裕溪口水道的船舶应当主动避让由裕溪口水道下行进入主汊上行的船舶。

三、拦江矶航行警戒区(一)水域范围1.上界:拦江矶航行警戒区右上界限浮标与左上界限浮标连线;2.下界:拦江矶航行警戒区右下界限浮标与左下界限浮标(二)航行规定禁止船舶追越、齐头并进。

禁止受控船舶会让。

(三)控制规定1.受控水域范围:上界为拦江矶航行警戒区右上界限浮标与左上界限浮标连线,下界为航行警戒区的右下界限浮标与左下界限浮标连线。

2.受控船舶:船队之间、船长大于90米的单船之间、船队与船长大于90米的单船之间。

3.联系地点:上行船舶:#264白浮下游水域;下行船舶:#274白浮以上水域。

4.等让原则:受控上行船舶(队)等候受控下行船舶(队)。

5.等让水域:上行船舶等让点为#266白浮以下水域。

支汊水道通航规定一、太平府水道通航规定(一)水域范围1.上界:彭兴洲塔形侧面标与#174红浮连线;2.下界:#164红浮90度方位线。

(二)航行原则船舶各自靠右航行。

(三)通过限制船舶应根据实际水深、船舶吃水及跨河建筑物的高度限制等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选择通过。

二、黑沙洲北水道通航规定(一)水域范围1.上界:#206红浮与#207白灯船连线;2.下界:高安圩塔形侧面岸标与#200白浮连线以上500米。

(二)航行原则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边通航。

(三)通过限制船舶应根据实际水深、船舶吃水及跨河建筑物的高度限制等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选择通过。

三、铜陵小港通航规定(一)水域范围1.上界:新沟测点正北方向延长线;2.下界:金牛渡塔形侧面标正西方向延长线。

(二)航行原则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边通航。

(三)通过限制船舶应根据实际水深、船舶吃水及跨河建筑物的高度限制等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选择通过。

四、成德洲东港通航规定(一)水域范围1.上界:#236红灯船与铜陵港6号码头下沿连线;2.下界:#227红灯船与#228红浮连线及延长线。

(二)航行原则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边通航。

(三)通过限制1.船舶应根据实际水深、船舶吃水及跨河建筑物的高度限制等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选择通过;2.1600总吨以上船舶通过时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五、大通小港通航规定(一)水域范围1.上界:铁板洲洲头测点与青通河口连线;2.下界:羊山矶测点与和悦洲尾边缘连线。

(二)航行原则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边通航。

(三)通过限制1.船舶应根据实际水深、船舶吃水及跨河建筑物的高度限制等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选择通过;2.600总吨以上船舶进出时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六、贵池南港通航规定(一)水域范围1.上界:贵池南港4号白浮正南方向延长线;2.下界:#252左右通航标正南方向延长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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