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负面清单(2013年)

合集下载

论我国实行负面清单所存在的问题

论我国实行负面清单所存在的问题

论我国实行负面清单所存在的问题作者:陈杨来源:《大东方》2017年第02期摘要:负面清单,相当于投资领域的“黑名单”,列明了企业不能投资的领域和产业,即清单之外的都是法律允许的,内外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只需向行政部门备案即可,无需进行严格的审批,这就使得更多的内外投资者能够顺利地进入市场,通过贸易往来到达吸引外资拉动本国经济的目的,然而该清单在我国自贸区实行过程却存在着开放力度是否应增加和透明度不够两个问题,故而,本文就针对两个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意见。

关键词:自贸区;负面清单;外商投资一、我国实行负面清单所存在的问题(一)负面清单的开放力度问题2015年版负面清单划分为15个门类,50个条目,122项特别管理措施,较之与2013版负面清单相比,减少了68条,较之与2014版负面清单相比,减少了17条。

虽然2015年版的负面清单较之最原始的2013年版的负面清单而言在内容上大幅度缩减,使得开放力度大大增加,但是还是有不少的学者认为,此版负面清单对其制定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代码》的删减程度依然不够,还是过多的限制了外商投资行业,尤其是在服务行业上的限制。

所以他们认为尽管中国现目前实施了负面清单和准入前国民待遇制度,但是从国际的角度来看的话,这样的负面清单是无法吸引外资进入中国市场的,同时,若自贸区实施的负面清单不增强其的开放程度的话,很有可能在未来中国同他国之间的国际贸易将受到严重的影响。

然而,在学术界,还存在着另一种主张即有一些学者指出,过度频繁额修改负面清单容易引发外商投资者对于投资不确定性的担忧,并且,若对负面清单的开放力度不断增加,会使得这样的负面清单很难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实施。

(二)负面清单的透明度问题采用负面清单不仅仅是要我国放开投资准入权的要求,而且还是对我国政府提出了加强关于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透明度要求。

透明度最早最为WTO的重要原则被人熟知,其具体是指政府管理相关事务时,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等必须向社会或相关市场方公示,所以这就需要我国政府披露限制性措施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开限制性措施的性质、范围、水平等,这样的好处就是避免了政府管制权力过于宽泛,减少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并且还能让投资者更加知悉我国的投资要求及投资风险,从而培养一个良好的外商投资环境以便吸引更多的外商投资。

负面清单的由来与意义

负面清单的由来与意义

负面清单的由来与意义作者:姚凤梅来源:《领导之友》2014年第12期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

同时,全会又提出要“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

也就是说,全会提出了两个负面清单,前者是针对内资各类市场主体的,后者是针对外商投资的。

目前,上海自贸区经授权率先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进行了探索,并公布了负面清单;北京、广东、四川、海南等地也在积极探索如何对内资各类市场主体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那么,什么是负面清单?什么是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有什么意义?一、负面清单的由来“负面清单”,在英文中对应的是Non-Conformity Measures,翻译过来叫“不符措施清单”。

负面清单对国人来说是个新鲜事物,但在西方却由来已久。

据有学者考证,早在1834年,普鲁士领导建立了德意志关税同盟,最初时有18个德意志邦国加入,以后成员国增加到38个,同盟各邦国签订关税协定,其内容是废除内地关税、同盟各邦国之间的贸易免税、对国外贸易统一关税制度和税率等等。

协定正文中对不取消、不开放的例外情况加以列明,这可以被看作是负面清单的萌芽。

二战后,负面清单得以推广并被广泛接受。

当时,美国在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中较早采用了负面清单模式。

负面清单内容真正以协定附件的形式出现是在20世纪80年代,当时美国与很多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都采用了这种规定方式。

之后这种规定方式更是得到广泛运用。

由于这些不符措施需要一项项按照固定格式列表,故习惯上人们又称之为“负面列表”或“否定列表”。

对负面清单,我们可以得出三个基本判断:第一,负面清单是国际法概念。

它一般规定在国际投资协定或贸易协定的附件中,是协定的一部分,而不是由缔约方颁布的一部名为负面清单的国内法。

既然作为协定附件里面的内容,它和协定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对缔约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目录

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目录

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目录(2017年版)一、禁止投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淘汰类项目。

淘汰类项目不得新建和改造升级,已有项目必须限期关停。

二、禁止投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限制类项目(不含现有企业升级改造或等量置换)。

三、禁止投资《河北省新增限制和淘汰类产业目录(2015年版》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

四、禁止投资《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明确要求的项目。

1、禁止投资钢铁冶炼、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和炼焦、有色、电石、铁合金等新增产能项目。

新、扩、改建项目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2、禁止投资项目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

3、除热电联产外,禁止投资燃煤发电项目;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30万千瓦以上的,可按照煤炭等量替换的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机组。

五、上述目录内项目在XX区域内不得投资建设,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等融资支持,有关单位不得提供土地和水、电、气等要素保障。

六、未列入上述目录且在《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外的项目,由投资者自主决策,实行备案管理。

七、列入《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八、外商投资按照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执行。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Welcome To Download !!!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

外资负面清单承诺书(2021版)

外资负面清单承诺书(2021版)

承诺文书□投资领域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投资领域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一、农、林、牧、渔业□1.小麦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的中方股比不低于34%、玉米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须由中方控股。

□2.禁止投资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的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

□3.禁止投资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苗)生产。

□4.禁止投资中国管辖海域及内陆水域水产品捕捞。

二、采矿业□5.禁止投资稀土、放射性矿产、钨勘查、开采及选矿。

三、制造业□6.出版物印刷须由中方控股。

□7.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8.核电站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五、批发和零售业□9.禁止投资烟叶、卷烟、复烤烟叶及其他烟草制品的批发、零售。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0.国内水上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

□11.公共航空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且一家外商及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国籍公民担任。

通用航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其中农、林、渔业通用航空公司限于合资,其他通用航空公司限于中方控股。

□12.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相对控股。

外方不得参与建设、运营机场塔台。

□13.禁止投资邮政公司、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4.电信公司: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0%(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类、呼叫中心除外),基础电信业务须由中方控股。

□15.禁止投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3.12.02•【文号】国发[2013]47号•【施行日期】2013.12.0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十二条第三款”已被: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或者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2月21日,实施日期:2013年12月21日)宣布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该项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现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指导意见的要求,严格控制新增产能。

三、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提高工作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2024年版全国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2024年版全国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2024年版全国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公布日期】2024.09.08•【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2024年版全国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于2024年9月8日发布第23号令,全文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同时废止。

2023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上宣布,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合理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

发布实施2024年版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举措,也展示了我国坚定不移推动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决心和推动全球开放合作的担当。

2024年版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限制措施由31条减至29条,删除了“出版物印刷须由中方控股”,以及“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2个条目,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实现“清零”。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商务部等部门、各地区,深入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落实好2024年版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确保新开放措施及时落地。

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管理,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

同时,坚持统筹开放和安全,扎实做好风险防控工作。

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 理模式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

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指一种针对外商投资的监管政策,旨在为所有企业提供平等的待遇和机会,同时规定了一份负面清单,列出了不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和行业。

这种管理模式的出现主要是为了吸引外国投资者,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

国民待遇是指无论是本国企业还是外国企业,在参与国内市场竞争时应享有相同的待遇。

这意味着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与本国企业相同的政策、法律和规定,不受歧视。

然而,国民待遇并不意味着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涉及到所有行业和领域。

因此,负面清单的制定变得至关重要。

负面清单是指列出的行业和领域,对外国投资者限制或禁止投资。

这样可以保护国家的核心利益,确保国内关键产业得到保护。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旨在规范外商投资活动的信息报告和监管。

根据这一制度,外商投资者需要按时向相关政府机构报告其投资项目的相关信息。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具有以下几方面的重要作用。

首先,它帮助政府了解外商投资项目的情况,包括投资规模、行业分布和投资趋势等。

通过收集这些信息,政府能够更好地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定,以促进外商投资的发展。

其次,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可以提供给投资者更多的透明度和保障。

投资者可以通过报告制度了解其他外商投资项目的情况,以及政府对外商投资的态度和政策动向。

这有助于投资者做出更明智的投资决策,并更好地预测未来的商业环境。

最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也是一种监管措施,可以帮助政府监督外商投资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通过要求投资者提交详细的报告,政府可以更好地跟踪和监管外国资本的流动,防范潜在风险,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综上所述,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是一种综合性的外商投资管理框架,旨在提供对外商投资者的平等待遇,同时确保国家的核心利益受到保护,并提供透明度和监管。

这些举措有助于吸引外国投资者,促进经济发展,同时保持了国家的主权和安全。

试析“负面清单”制度及其对我国的适用

试析“负面清单”制度及其对我国的适用本次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的制定在上海市人民政府的统领下完成,在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了大量梳理的基础上,首批清单参照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进行分类。

具体而言,国民经济行业分为18个门类,负面清单按小类(1069个)进行限制,总共制定了190条管理措施,涉及国民经济行业小类中的17.8 % 。

同时,根据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和自贸区发展需要,在未来,将对区内负面清单列表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面对这一明目繁多的清单列表,笔者在下文拟从其定义、特征、出台背景以及其在上海自贸区的适用现状等角度对其抽丝剥茧、层层分析。

一、负面清单之概览(一)何为负面清单负面清单(Negative List)是一种国际通行的外商投资管理办法,是一个国家禁止外资进入或限定外资比例的行业清单。

形象而言,负面清单相当于投资领域的黑名单,主要列明针对外资的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相不符的管理措施,或者业绩要求、高管要求等方面的管理限制措施。

负面清单是国际上重要的投资准入制度,目前国际上己有70多个国家采用这一管理模式。

负面清单与准入前国民待遇的关系将在本文第二部分进行详述。

与负面清单相对应的是,正面清单(Positive List) ,即列出了企业可以进行投资的领域。

(二)负面清单的特征以及优势基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在这一清单之内的领域属于受到禁止或者限制的范畴,而在这个清单之外的,均为法无禁止即可为。

这直接折射出负面清单的第一个特征所在穷尽性。

这也使得负面清单相比以往的正面清单更具有可确定性。

因为,知道什么是禁止的,比知道哪些是允许做的,实际上更能帮助投资者理解在国外如何开展业务,并且负面清单也适用于未来新出现的服务活动,因为这些新的活动在自贸区制定之初很可能还没有出现。

此外,正如上文所提及的,作为己被国际上超过70个国家所采用的管理模式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做法提供了一个更加透明的投资环境,无疑将极大增强外国投资者的信心。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中英对照 版本

Notice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 on Issuing the Special Management Measures (Negative List) for Foreign Investment Access in Pilot Free Trade Zones[Effective]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通知[现行有效]Issuing authority:General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 Document Number:No. 23 [2015]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Date issued:04-08-2015 Level of Authority:Regulatory Documents of the State CouncilArea of law:Foreign Economy and Trade,Reform and Opening-upNotice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 on Issuing the Special Management Measures (Negative List) for Foreign Investment Access in Pilot Free Trade Zones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通知(No. 23 [2015]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 (国办发〔2015〕23号)The people's governments of all provinces, autonomous regions, and municipalities directly under the Central Government; all ministries and commissions of the State Council; and all institutions directly under the State Counci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The Special Management Measures (Negative List) for Foreign Investment Access in Pilot Free Trade Zones has been approved by the State Council, and is hereby issued to you for your conscientious implementation. You shall, in a timely manner, report all significant issue, if any, encountered in the implementation thereof to the State Council for instructions.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负面清单管理的难点与对策


二 、我国 采用 负面清 单 管理模 式的难 点 与风险
我 国 自改 革 开 放 以来 的 数 十 年 里 , 在 投 资 准 入 方 面 所 采 用 的 均 为 正面 清 单 管理 模 式 , 对 于 外资 较 为保 守 的态 度 , 面 临 着 在各 类 投 资 协 定 的 谈 判 中被 “ 边缘化”的风险。因而 , 此 次 负 面 清 单 模 式的试水 , 不 仅 契合 了 中 国逐 步扩 大开 放 规 模 、 推进 国 内 改革 的
需要 , 也 表 明 中国做 好 了 以 高 标 准模 式 来 开展 投 资 自 由化 谈 判 的
年9 月, 上 海 市 人 民政 府 公 布 《 中国 ( 上海) 自 由 贸易 试验 区 外商 投 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负面清单) 》的公告 , 对 外 资 的审 批 方 式 由 现 在依 据 外 商 投 资产 业 指 导 目录 》改 为 依 据 “ 负 面清 单 ” 的形 式。由 “ 正面清单”向 “ 负 面 清 单 ” 的转 变 意 味着 外 资 准入 制度 和 市 场 管理 体 制 的 重大 变 革 , 随之 而 来 的挑 战和 风 险 不可 小 觑 , 应 在 开放 市 场 的 同 时做 好 相 关法 律 与 政 策 的 衔接 , 重视 产 业 安 全 , 增 强 对 资 金流 动 的管 控 能 力 。
n t e r n a t i o n a L t r a d e I国 际 贸易
负面清单管理 的难点 与对策
封 骁 天 津 财经 大 学珠 江学 院 3 0 0 0 0 0
摘要 : 对 外资 准入 实行 负面清单管理模 式 已成 为制 定 国际投 资规则的主流趋 势 , 也是我 国开放 战略 的重 大改革 。本 文对 负面清单 管理模 式 的内涵进行 分析 , 据 此提 出 了我 国现 阶段 采 用 负面清单 管理 模 式在法律制 度衔接 、产 业安 全、金 融开放领域 等方 面可 能 面临的风 险与挑 战, 最后对 试行 阶段 的 负面清单提 出 了一 系列政 策建 议 。 关键词 : 投 资规则 ; 负面清单 ; 外 资准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
单)(2013年)》的公告

根据外商投资法律法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外商投资产业指
导目录(2011年修订)》,现予公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
施(负面清单)(2013年)》。

特此公告。
附件: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9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
上海市人民政府
说明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以下
简称“负面清单”),以外商投资法律法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外
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等为依据,列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
“自贸试验区”)内对外商投资项目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采取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准入措
施。负面清单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代码》(2011年版)分类编制,包括18个行业门类。
S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T国际组织2个行业门类不适用负面清单。

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将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
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除列明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禁止(限制)外商投资国家以及中国缔结或者参加
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限制)的产业,禁止外商投资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的项目,禁止从
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经营活动。

自贸试验区内的外资并购、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境外投资者以其持有的
中国境内企业股权出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涉及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的,按照
相关规定办理。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参照负面清单
执行。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
充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我国签署的
自贸协定中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并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有更优惠的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协议
或协定的规定执行。
根据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和自贸试验区发展需要,负面清单将适时进行调整。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2013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