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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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增设虚拟现实职称评审专业的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增设虚拟现实职称评审专业的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增设虚拟现实职称评审专业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4.19•【字号】京人社发〔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增设虚拟现实职称评审专业的通告京人社发〔2024〕4号为推进虚拟现实产业高质量发展,拓展虚拟现实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助力北京“四个中心”建设,经研究,决定在工程技术系列增设虚拟现实职称评审专业。

本通告自2024年5月1日起执行,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附件:1.北京市虚拟现实专业职称评价试行办法2.北京市虚拟现实专业职称申报标准条件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年4月19日附件1北京市虚拟现实专业职称评价试行办法为推进虚拟现实产业高质量发展,拓展虚拟现实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助力北京“四个中心”建设,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职称工作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发〔2023〕10号)、《北京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京人社事业发〔2020〕12号)、《北京市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京人社事业发〔2020〕1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在虚拟现实领域从事软硬件研发、数字资源设计制作、应用场景建设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层级设置北京市工程技术系列虚拟现实专业职称设置初级、中级和高级。

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

三、专业方向结合未来产业发展,北京市工程技术系列虚拟现实专业包括软硬件研发、数字资源设计制作、应用场景建设三个专业技术方向。

1.软硬件研发:从事虚拟现实、增强现实、混合现实及扩展现实相关的软硬件工具研发、系统开发、二维/三维建模、算法研究和软件引擎创建,以及相应设备配套集成等工作。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4.24•【字号】顺政办发〔2015〕12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顺政办发〔2015〕12号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顺义区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5年4月8日第8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24日顺义区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平稳有序、城乡统一地推进我区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建设,更加充分地利用公益性岗位资源安置城乡就业困难人员,根据《北京市就业援助规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4〕170号)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管理试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4〕182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是本区内政府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接实施各级政府部署组织的社会公共管理服务、绿色生态建设等公益性项目,用于安置本区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实体。

第三条我区公益性岗位设定与开发整体上应遵循因事设岗、按需定员、总量控制的原则,科学安排,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作用。

第四条成立顺义区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由区人力社保局牵头,成员单位包括区财政局、各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公益性项目的承接单位。

第五条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管理按照“谁用人、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根据岗位类别确定管理归属,由公益性项目的承接单位成立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在工作组监管下实施管理。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1年市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1年市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1年市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05•【字号】京政发〔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1年市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京政发〔202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政府工作报告》,明确了2021年重点工作任务。

为推动《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各项任务落地落实,现将《2021年市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是各部门、各单位和各区政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以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统筹推进各项任务落实,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要分工负责、具体抓,早动员、早部署、早行动、早落实,确保“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以优异成绩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

二是各部门、各单位和各区政府要根据职责分工,完善工作推进机制,制订落实计划,进一步细化分解任务,逐项明确任务目标、责任主体和完成时限,将每项任务具体到项目、落实到岗位、责任到个人,层层传导压力、级级压实责任,确保事事有人管,件件能落实。

三是各部门、各单位和各区政府要加强协调调度,强化协同联动,及时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市政府办公厅对重点任务落实情况开展全程督办、动态跟踪,并将重点任务落实情况纳入市政府绩效考核。

北京市人民政府2021年2月5日2021年市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清单一、强化创新核心地位,加快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一)着力打造国家战略科技力量1.全力做好中关村、昌平、怀柔国家实验室建设。

推动昌平国家实验室重大科研任务实施,编制完成中关村、怀柔国家实验室组建方案。

北京生物医药产业政策分析

北京生物医药产业政策分析

第15卷第6期2015年6月科技和产业Science Technology and IndustryVol 畅15,No 畅6Jun .,2015北京生物医药产业政策分析申峥峥,郝琦,吕华侨,于怡鑫(北京市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北京100120)摘要:以2006年至2014年北京市颁布的生物医药领域的相关政策文本为分析对象,从政策工具的角度进行分析,对北京生物医药产业的整体政策环境可以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和把握。

关键词:生物医药产业;产业政策;政策工具中图分类号:F 42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1807(2015)06-0043-08收稿日期:2015-03-18基金项目:北京市财政项目(PXM 2014‐178214‐000009)。

作者简介:申峥峥(1981—),女,河南博爱人,北京市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产业情报和科技政策。

生物产业是国家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也是北京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

生物医药产业是生物产业作为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点发展领域,也是北京市重点振兴的八大产业之一。

北京市委市政府于2010年4月23日启动实施北京生物医药产业跨越发展工程(G 20工程),旨在通过“政府引导、市场选择、聚焦企业、规模发展”,推动北京生物医药产业从“小散弱”向“高聚强”的战略转变和跨越发展,使其成为首都具有战略意义的新兴支柱产业[1]。

1生物医药产业的基本概念和范畴生物医药产业是以现代生命科学理论为基础,利用生物体及细胞、亚细胞和分子的组成部分,组合工程学、信息学等手段开展研究及制造产品,或改造动物、植物、微生物等,并使其具有所期望的品质、特性,进而为社会提供商品和服务手段的综合性技术体系,其内涵包括生物医药产品研制、规模化生产和流通、服务等[2]。

国家2007年枟生物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枠指出生物医药领域重点发展四大专项:疫苗与诊断试剂、创新药物、现代中药、生物医学工程。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高层次人才聚集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高层次人才聚集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高层次人才聚集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10•【字号】海行规发[2010]24号•【施行日期】2010.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高层次人才聚集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海行规发〔2010〕24号)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海淀区高层次人才聚集服务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10年9月20日第157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二O一O年十月十日海淀区高层次人才聚集服务实施办法(试行)为更好地推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以下简称核心区)、国家高端人才核心区建设,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和人才发展高地,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的若干意见》(京海发〔2009〕24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以服务核心区建设为宗旨,以建设国家高端人才核心区为目标,以企业为主体,以政策和资金支持为主导,以服务为保障,坚持高端引领、项目带动、统筹实施、以用为本的原则,逐步形成完善的人才服务体系,促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在核心区聚集。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核心区范围内的“十百千工程”企业、重点企业和其他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入选中央“千人计划”、北京市“海聚工程”、中关村“高聚工程”人员在核心区创办的企业和区政府认定的其他相关企业(以下简称核心区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高层次人才是指在各自学科、技术领域做出过突出贡献或具有先进的科研开发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能力,符合核心区产业创新发展所需要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其重点对象是:(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二)“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中央“千人计划”入选者和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专家;(三)近五年获得国家技术发明一等奖、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和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主要完成者;(四)国内外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和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具有高成长性项目的专业技术人才;(五)在国内外知名企业中担任过高级管理职务,熟悉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惯例,具有突出经营管理业绩和丰富管理经验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六)获得国家级技术能手称号的高技能人才;(七)核心区紧缺的其他高层次人才。

北京市财政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2.21•【字号】京财文[2011]2858号•【施行日期】2012.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财政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文[2011]2858号)中关村科技园区所属各园区(产业基地)管委会: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京发〔2008〕27号)的精神,市政府决定继续设立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

为进一步加强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北京市财政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附件: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京发〔2008〕27号)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和安排使用适用本办法。

亦庄园即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另行制定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创新创业积分标准

北京创新创业积分标准

北京创新创业积分标准北京市创新创业积分制度是为了鼓励和支持创新创业活动而设立的一项政策。

下面,我将为您详细介绍北京市创新创业积分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项目类积分标准1. 科技创新项目积分标准北京市鼓励各类科技创新项目,其中高新技术企业获得的积分最高。

按照企业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进行积分,每家企业最高可获得5000分。

2. 众创空间孵化项目积分标准众创空间是北京市创新创业的重要支持基地。

众创空间内孵化的项目将根据其发展潜力、经营状况等因素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给予积分奖励。

最高可获得1000分。

3. 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孵化项目积分标准创新创业示范基地是北京市创新创业的重要平台,承担着扶持创新创业企业和项目的重要责任。

示范基地内孵化的项目将根据其创新性、市场前景等综合因素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给予积分奖励。

最高可获得2000分。

二、创新创业成果类积分标准1. 专利技术成果积分标准北京市鼓励企业和个人对科技创新成果进行专利申请,申请并取得有效专利的企业和个人将获得相应的积分奖励。

依据专利类型和使用范围进行评估,每项有效专利最高可获得500分。

2. 软件著作权积分标准软件著作权是创新创业领域的重要成果之一。

申请并取得软件著作权的企业和个人将获得相应的积分奖励。

依据软件类型和使用范围进行评估,每个软件著作权最高可获得300分。

三、创新创业服务类积分标准1. 创新创业师资服务积分标准北京市对于创新创业师资的培养和支持十分重视。

外聘或内部培养的创新创业师资将根据其教学水平、指导效果等因素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给予积分奖励。

最高可获得1000分。

2. 创新创业金融服务积分标准北京市鼓励金融机构为创新创业项目提供专业金融服务。

根据提供的服务类型和程度进行评估,给予相应的积分奖励。

最高可获得1000分。

以上是北京市创新创业积分标准的相关内容,通过积分制度,北京市鼓励和支持创新创业活动,促进了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关于促进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东政发〔2016〕6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关于促进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东政发〔2016〕6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关于促进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关于促进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东政发〔2016〕6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东城区关于促进产业发展的暂行办法》经2016年1月11日东城区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2016年3月7日东城区关于促进产业发展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促进非首都功能疏解,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结合调整后的《北京市东城区总体发展战略规划(2011年-2030年)》以及我区经济发展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东城区产业和投资促进局是本办法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本办法信息发布、项目征集、组织评审、政策兑现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支持的领域和方向为:符合东城区高精尖产业发展方向以及《东城区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版)》要求,且不属于《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5年版)》范畴的。

第四条适用本办法的企业主要是指依法在东城区完成各项注册手续,符合东城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有关文件规定标准划分的企业。

第五条本办法中东城区各类公共服务平台是指经东城区政府批准,有关部门认定的中小企业服务分中心、小企业创业基地、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孵化器等。

第六条本办法中“区级财力贡献”是指:按照国家分税制和北京市财政管理体制,企业上缴的各项税收东城区留成部分扣除转移支付上缴北京市财政和国家法律规定的专项事业费法定增长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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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1.08.13
•【字号】京人社服发〔2021〕30号
•【施行日期】2021.08.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创业孵化示
范基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人社服发〔2021〕30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北京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提高基地的孵化能力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推动我市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北京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服务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8月13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认定条件及申报程序
第三章示范基地管理
第四章扶持政策
第五章附则
北京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提高创业孵化能力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推动我市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各类创业载体。

本办法所称“各区”是指北京市所辖16个行政区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条示范基地应当发挥资源集聚效应,为创业实体提供政策法规、培训(实训)指导、场地设施、经营管理、融资引才、市场拓展等扶持和服务,降低创业人员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

示范基地为创业实体提供的创业孵化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四条示范基地坚持“总量控制、择优认定、分级指导、区域均衡”的基本原则。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孵化基地认定、业务指导和评估工作;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示范基地申报推荐工作和复评环节区级评审、创业带动就业数据统计分析、创业政策对接落实等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及申报程序
第五条示范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和经营。

示范基地的运营机构应为北京市辖区内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运营时间在2年(含)以上。

(二)孵化功能完善。

示范基地在北京市辖区内拥有孵化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的创业孵化场所,管理制度健全,有专业的服务团队,有必要的附属设施及配套基础设施。

(三)孵化效果明显。

近2年,孵化场所利用率年均不低于90%,在孵创业实
体年均不少于30户,在孵创业实体提供的就业岗位年均不少于300个。

自基地运营以来,入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总体不低于60%,每年企业(团队)更新率不低于15%。

(四)示范效应突出。

已被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具备承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创业项目的能力,在创新服务模式、促进行业交流等方面具有示范性。

第六条示范基地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报。

申报单位通过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提交《北京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报表》(附件1)。

(二)推荐。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实地走访基地,提出初审意见,并填写《北京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推荐表》(附件2)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三)评审及公示。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评审通过后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四)认定及授牌。

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北京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并授予标牌。

第三章示范基地管理
第七条示范基地应当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如实记录创业实体入孵出孵、带动就业、享受优惠等信息,并及时向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季度运营情况。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辖区内示范基地季度运营情况,及时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示范基地应将基础信息台账保存3年以上。

第八条复评及程序。

示范基地复评工作每2年组织一次。

具体程序为:
(一)下发通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下发复评通知,明确复评时间、内容及要求。

(二)区评。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评估方案,综合运用查阅资料、实地核查等方式对复评对象进行评估,形成评估结果报告,连同复评材料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三)市评。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审核复评材料并进行现场核查后,按程序确定并公布复评结果。

第九条实施动态管理。

示范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撤销其“北京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称号。

(一)已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或性质发生改变。

(二)运营单位丧失运营能力,无法正常管理基地。

(三)复评未达标或自动放弃称号。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对撤销“北京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称号的创业孵化基地,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示范基地认定。

第十条申报示范基地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套取补助资金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追回资金,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四章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示范基地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资金奖补。

被认定为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补,用于补助示范基地为服务对象提供的场租减免、水电减免和创业创新服务、信息采集等相关支出。

(二)承接公共创业服务。

示范基地可承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开展的创业能力测评、创业大讲堂、创业论坛、创业沙龙、项目路演、融资对接、创业大赛等公共创业服务活动,并按规定享受政策支持。

(三)示范基地在孵创业实体可按本市相关政策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
贴息支持,免除反担保。

(四)示范基地在孵创业实体发起人或主要创始人符合本市引进毕业生条件的,可优先办理引进。

(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支持示范基地在孵创业实体的员工招聘工作,积极为在孵创业实体搭建招聘平台。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区基地服务管理办法。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现行北京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和管理相关规定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北京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报表
2.北京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推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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