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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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的刑事保护

食品安全的刑事保护

在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条件 下, 受到利益 的驱动 ,

家而言 , 法律不仅需要适应 于国家 的经济状况 , 也需
要是经济状况 的体现 ,而 且还需要 是不 因 内在矛盾
而 自己推翻 自己的 内部和谐一致性 的表现 。 ” “ 第二,

些食 品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严重
危害人 民群众 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给我 国经济 带来 了重大损失 。 刑法 以强制力手段保 护人民利益 , 且为其他部 门法 的正常运行提供保障,面对食 品安 全犯罪态势 的挑战 , 应 当肩负起 自己的责任, 规范市
有针对 性地 发挥 罚金刑应有 的作用 。
和预 防食 品安全犯罪 的领域遭遇瓶颈 ,引 了法学
界高度重视, 2 0 1 1 年 2月 2 5日通过的 《 刑法修正案
( 八) 》 对 有关食品安全犯罪做 了全面 的修改和完善 ,
显示出我国对食品安全犯 罪重 点打击 的决心 ,受到
( 二) 生产、 销 售有毒 、 有 害食 品罪
李风 省
( 中国海洋 大学 法政 学院, 山东 青岛 2 6 6 0 0 0 )
【 摘
要】 食 品安 全是 民众广 泛 关注 的话题 , 近 几年曝 光 的 “ 三 聚氰胺” 三鹿 婴 幼儿奶 粉 事件 、 “ 苏丹 红” 鸭蛋 、 “ 皮
革” 牛奶 、 瘦 肉精等有毒有害食品 , 社会危害性相 当严重, 给消费者造成 了食品安全恐慌 , 不仅威胁着人 民群众的身体
品安全 事故, 则需要按 照现行刑法 的相关规 定, 追 究
行 为人 的 民事或行政责任 。如果该食 品安全事故所
造成 的后果较 为严重或者影响较大,甚至 比故意犯 罪所造 成的后果还要重时,就 需要追 究行 为人 的刑

我国食品安全犯罪预防问题研究

我国食品安全犯罪预防问题研究

我国食品安全犯罪预防问题研究作者简介:邹建东,男,33岁,1980年5月出生,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学院,在读研究生。

摘要:所谓“民以食为天”,人类生存和发展无法离开食品而进行,然而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犯罪频繁发生,严重危害了人们的日常生活和社会的稳定,已经引起了各界的高度关注。

食品安全犯罪的预防,既关系到人们的健康,又关系到社会的长期稳定和未来发展。

本文以围绕食品安全犯罪预防的问题,探讨了食品安全犯罪的现状、犯罪预防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提出一些对策。

关键词:食品安全;犯罪预防近年来,广大民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受到日益频发的食品安全犯罪的严重威胁,同时,一系列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甚至影响了我国经济的正常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因此如何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遏制和预防,成为当下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一、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现状据资料表明,直到2010年,我国食品工业总产值已达到了63000多亿元,并且保持多年的持续增长,事实上,食品产业已经成为对社会经济发展能够产生重大影响的产业,同时也成为了国民经济运行的重要支柱。

然而食品安全问题也随着食品产业的发展而频繁产生。

我们不得不承认,当下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十分严峻。

据资料显示,过去国家质检局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了多种食品质量调查,对生产企业进行了专项抽查,结果表明大多食品的合格率仅为一半,甚至不到一半,各类食品几乎都存在有不合格批次。

于此同时,近年来,我国公安机关也侦破了大量的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各种食品安全的案件比过去几年都有大幅度的增长,包括,销售伪劣产品、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销售有毒有害产品等,可以说不法分子是无所不用其极。

简而概之,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犯罪问题十分突出,已经对人们的生活、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威胁,甚至已经影响到了经济的整体发展和社会的和谐。

二、我国食品安全犯罪预防中存在的问题1.食品安全信息模糊不清在调查资料显示,绝大多数的食品生产企业都没有公开生产食品的信息或者是信息模糊不清,只有很少一部分企业按照要求公开了食品的安全信息,同时,部分与食品安全信息相关联的网站其信息长期滞后得不到更新,这不仅存有极大的安全隐患,也使得对食品安全犯罪的预防变得更加困难。

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缺陷与完善

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缺陷与完善

房清侠 : 食品安全刑法保护 的缺 陷与 完善
体 表 现为 :
《 刑法修正案八》 第二十四条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修改为“ 生产、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的食
品罪” 较之以前 的立法有以下两点变化 : , 一是对犯生产 、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 品罪未造成严重后 果 的 , 消 了单 处罚金 的规 定 , 取 即对 生产 、 销售不 符合 安 全标 准食 品 尚未 造 成严 重 后果 , 必须 “ 也 既打 又 罚” 。二 是取 消了 限额罚 金 的规 定 。《 法修 正 案八 》 刑 生效 以前 , 罪 的罚 金 最 高不 得 超过 其 销售 额 的 本 两倍 。《 刑法修正案八》 取消了判处罚金的最高限制 , 旨在增加犯罪分子的犯罪成本 , 彻底剥夺其再次
八》 对新刑法的食品犯罪立法又做了进一步修改。总体立法取 向是严密刑事法 网, ) 加 21 】一 5
作者简介: 房清侠 (9 2 16 一
14 5
)女 , , 山东文登人 , 河南财经政法 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教授 , 研究方 向: 刑事法学。
从 事违 法犯罪 的能 力和 条件 。 《 刑法修正案八》 第二十五条将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 、 销售有毒 、 有害食品罪” 做了以下修改 :
取消了可以单处罚金的规定。体现了立法者对食品犯罪“ 刑要科 、 钱必罚” 的坚定立场 , 提高了处罚标 准。《 刑法修正案八》 取消了拘役刑 , 使犯生产、 销售有毒 、 有害食 品罪的起刑点升为有期徒刑。另外 , 按照《 刑法》 规定 , 只有对人身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才可 以处 5 年以上 1 年 以下有期徒刑。《 0 刑法修正 案八》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在“ 后面加上 了“ 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 也就是说, , 对犯生产、 销售 有毒有害食品罪没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只要有“ 其他严重情节” , 的 也可 以判处 5年 以上有 期 徒刑 。取 消 了罚金 的最 高限额 , 对犯 生产 、 销售 有毒 、 害食 品罪 的实行无 限额 罚金 , 有 为从 经济 上加大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食品安全的刑法规制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食品安全的刑法规制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食品安全的刑法规制食品安全是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保障,而食品安全问题也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在日常生活中,食品安全问题时有发生,给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面对这个问题,社会各界一直在积极探索解决的办法,而刑法规制便是其中的一种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法学专业的角度,论述刑法在食品安全领域的规制作用。

一、食品安全状况与刑法规制从2008年的三聚氰胺事件到最近的疫苗事件,食品安全问题时有发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这些事件不仅给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了威胁,也严重损害了食品行业的公信力。

食品安全问题的背后往往涉及生产、经营、监管等多个环节,刑法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规制手段,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刑法规制食品安全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刑事法律责任:刑法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给予了明确的法律责任。

比如,刑法规定了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行为的法律后果。

这些法律责任的存在,对于减少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起到了威慑作用。

2. 刑罚威慑效果:刑法对于违法行为给予的刑罚,具有极大的威慑作用。

对于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从事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犯罪分子,法律规定了严厉的刑罚,例如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

刑罚的存在,可有效地遏制了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

3. 证据和程序保护:刑法规制对于食品安全问题,也规定了相关的证据和程序保护。

比如,对于涉及食品安全领域的犯罪案件,刑法规定了侦查、审判过程中的相关规定,保障了证据的合法性和程序的公正性。

二、刑法规制食品安全问题的不足尽管刑法在食品安全领域具有一定的规制作用,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1. 惩罚力度不足:对于某些食品安全问题,目前的刑法规定并不能完全满足社会的期待。

比如,对于生产销售劣质食品引发的事故,造成了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刑法的惩罚力度相对较弱。

需加强刑法对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规制。

2. 难以形成持续性威慑:刑法作为一种事后的惩罚手段,不能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根本。

浅议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缺陷

浅议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缺陷

入罪条件。 从食品加工和销售行业来看, 如果将此罪 设为行为
有期 徒刑 。徇私 舞弊犯 前款 罪的 , 从重 处罚 。 这 是对 当前 群众 对 犯 则剥 夺 了生产 销售 不符 合安 全标 准食 品 尚未流 入市场 时 采取 食 品安全 问题 关注 的一种 良性 回应 , 具有积 极 的意义 和作用 。 但 补救措 施 的机会 , 因为只要 生产 出或者 购买 了此 类食 品就构 成 了
望, 以下笔者 将结合 学者提 出的修 改完善刑 法的建 议 以及 现阶段 食 品安 全犯 罪的 行为 人在 一定 的期 限 内将 被 剥夺 以后 从事 食 品 食 品安全 的 发展 形势谈 一谈 刑法 保护 食品 安全 的缺 陷 。这 主要 生 产销售 行 业的 资格 。我 国刑 法现 有的 资格刑 仅 为剥夺 政 治权 体现 在 以下几 个方 面 :
监督 管理 职责 的 国家机关 工作 人员 , 滥 用职权 或 者玩 忽职 守, 导 件 , 对于 防范食 品安全 犯罪均 具有 积极 的意义 。 但 是两 者相 比较
致发 生重大 食品安全 事 故或 者造成 其他严 重后 果的 , 处 五年 以下 来 说, 行为 犯要 更加 严重 一些 , 它 甚至排 除 了危 险状态 的构 成这 有期 徒刑 或者 拘役 ; 造 成特 别严重 后 果的 , 处 五年 以上十 年 以下
而置 人们 的生 命健康 于不 顾 , 这 其 中有着道 德 良心 的因素 。 但 是 物 中毒事 故 或者 其他 严重 食源 性疾 病的将 被判 处 刑 罚。修 改后 完全解 决这 些 问题仅 仅依靠 道德教 化又 是远远 不够 的, 必须要用 就是 只要实 施 了生 产 、 销售 不符 合食 品安全标准 的食 品即构 成犯 法律 进行 规制 , 而 且在 涉及 根本 民生 的重大 问题面 前 , 刑 法不 能 罪 。从行 为犯 与危 险犯 的概 念 比较 看 , 以结果发 生 为不必 要 , 单

论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

论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

1 食 品安 全的刑 法 保护
为 了 能逐 渐 消 除 经 常 性 的 食 品 安 全 问 题 , 国 在 食 品 我
安全方 面 的立 法也 下 了一 番 功 夫 , 品 安全 法 律体 系 包 含 食 《 品安全 法》《 食 、 消费者权 益保 护法 》 《 染病 防治 法 》 《 、传 、 刑 法》 等一 系列法律法 规 。其 中 , 作为 拥有 极强 严厉 性 制裁 手 段的刑 法在维 护食 品 安全 方 面有 着 不 可取 代 的 地位 , 将 能 法律之 手延伸 到其 他 部 门法 无法 触及 的 领域 。2 1 0 1年 《 刑 法修正 案( ) 的 出台 , 改 了关于 食 品犯罪 的几 条 重点 条 八 》 修 文 , 可 谓 是 对 食 品 安 全 刑 法 保 护 的进 一 步 加 强 。 也
我 国经济飞 速发展 的同时 也带来 了一 系列不 利 于社会 品 安 全 法 》 关 “ 品 安 全 ” 定 义 可 知 , 品 安 全 是 指 食 品 有 食 的 食 稳定 的问题 , 品安 全 问题 便 是 其 中极 其 严重 的 一个 。湖 无 毒 、 害 , 食 无 符合 应 当有 的 营养 要 求 , 人 体健 康 不造 成 任 对 南常德 的“ 毛发 酱 油” 冠 生 园 陈馅 月 饼 、 华 敌 敌畏 火 腿 、 何 急 性 、 急 性 或 者 慢 性 危 害 。 该 定 义 不 仅 可 以 最 大 限 度 、 金 亚 “ 沟 油 ” “ 色 馒 头 ” 三 鹿 集 团 三 聚 氰 胺 的 毒 奶 粉 、 汇 地 包含对可能 造成 食 品污 染 的危 险 物 , 且将 营 养标 准 也 地 、染 、 双 而 瘦 肉精猪 肉制品 … …食 品 安 全事 件 在生 活 中屡 见 不 鲜 , 严 囊括其 中, 该罪 名修 改 为“ 产 、 售 不符 合 安 全标 准 的 将 生 销 重破坏 了我国的 市场 经 济 秩 序 , 严重 威 胁到 了人们 的 身 食 品 罪 ” 免 了 刑 法 在 打 击 类 似 阜 阳 假 奶 粉 案 件 中 的尴 尬 也 避 心健康 , 令人们谈 “ 品” 食 色变 。2 1 0 1年政府 工 作报 告将“ 完 局 面( 在阜 阳假奶粉案 件 中, 假奶 粉 的蛋 白质等 营养成 分含

食品安全法律法案例分析(3篇)

食品安全法律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本文将以一起食品安全法律法案例为切入点,分析食品安全法律法在实践中的应用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案例背景2018年,某市发生一起食品安全事件。

某食品公司生产的“某某牌”速冻水饺在市场上销售,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水饺内有异物。

经调查,该异物为金属碎片。

此事引发消费者恐慌,社会舆论一片哗然。

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迅速介入调查,并对涉案企业进行了处罚。

三、案例分析1. 案例涉及的法律法规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食品安全,防止食品污染,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得生产经营。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保证产品质量,不得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赔偿。

”2. 案例分析(1)食品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未保证食品安全,导致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

(2)食品公司生产的“某某牌”速冻水饺存在质量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3)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异物,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有权依法向食品公司要求赔偿。

3. 案件处理结果(1)相关部门对食品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吊销生产许可证等。

(2)食品公司对消费者进行了赔偿,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存在问题1. 食品安全监管力度不足。

部分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侥幸心理,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

浅议食品安全刑法规制的必要性

浅议食品安全刑法规制的必要性

三、从刑法的功能看加强食品安全刑法规制的必要性
刑法 的功能 ,是指刑法在社会生活 中的作用 。与其他 法 律相 同,刑法 的终极 目的仍然在于规 范社会关系 ,保证 社会 关系能够在有序 的环境中予 以发展 。任 何法律都有强制 性, 但是刑法与其他部 门法如 民法 、经济法 、行 政法相 比,其 强 制性最为严厉 。刑法 是 以刑罚为强制手段 ,首先 ,刑 罚可 以 通过罚金或没收财 产等财产刑 ,剥夺犯 罪人的财产 ,能有 力 打击犯罪人再次犯 罪的物质基础 ,对包 括危害食 品安全 在内 的贪利型犯罪很有刽 。其次 ,刑 罚可 以通过各种 自由刑 , 对性 永久或在~定 时期 内限制或剥夺犯罪人 的人 身 自由,最大 可 能的使犯罪人丧 失在刑罚执行期 问的再 犯能力 。最后 ,刑 铡 还可 以剥夺犯罪人的生命 ,使犯罪人彻底丧失再犯能力 。 像 这样严厉 的强制性 是任何其他法律所 没有,也不可能有 的。 正因为刑法具有 以上 特点 ,所 以??它 是直接用来 同犯罪 作 斗争的法律 。 危害 食品安全 的行 为多种 多样 ,已造成了严重
的影响。为遏制食 品安全 的犯罪行为 ,必须 发挥 刑法 的积 极 作用,通过制裁犯罪行 为,维护社会关系 。 同时 ,刑法 的最 后保 障性也决 定了刑 法在食 品安全 规制 h不可或缺 。 刑法被称为万法之盾 ,指其他任何法 律的有效 实施都 依赖于刑法 的最终保障 。即刑法是其他法律 的保 障法 , 其它法律调整的社会 关系和康 以及生命 安全 ,保障社会 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有序运行 ,国家制定了 《 食品安全法 》等法律 。 违反 《 食品安全法 》所 确立的各项食 品安全制度 ,构 成一般 违法 的 ,由食品安全行政 主管机关依 《 品安全法》予 以处 食 理。但是 ,如果对这种制 度的破坏达到 了一定的程度 ,具有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此 时 ,就必须借助 于刑法 。如生产 、销 售不符合卫生标准 的食品 ,存在可 能造 成严重食物 中毒 或严 重食源性疾患的危 险,就构成犯罪 ,此 时,司法机关就 应该 依刑法规定论处。 刑法 是保证 各种法律 规范得 以贯彻 实施 的最后一 道屏 障 ,处于保 障法 的地 位,只有 当其他法 律制裁手段不 能也不 足 以制止和惩罚触犯其 规定的行为 时,社会公共机构 才不得 不动用刑法来宣布这种行 为是犯罪 ,并动用刑 罚来加 以惩罚 。 刑法正是在这~意 义上成为各种社会关 系法律保护 的最 后屏 障 ,是调整社会关 系的最终手段 。当一 种行为具有严 重违法 性而且运用其他法 律不足 以控制 时,就要求诉诸于刑 法的保 护 。 涉及 食品安全 的民法规 定、行政法规定与刑法规定组成 了食品安全 的法律保 护机制 ,当食 品安 全领域的犯罪对 社会 产生重大 的危害 ,民法、行政法 己不足 以应对时 ,就 需要刑 法的调整和介入,以保 障整个法律机制的有效运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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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研究
作者:王朦影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2期

摘 要 不管是三鹿奶粉事件还是肯德基抗生素事件,都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我国在食品安
全方面的问题。对于食品保护来说,刑法是最后一道屏障,能够在法律机制中发挥重要作用。
本文从当前我国食品安全刑法保护中存有的不足进行分析研究,继而对我国食品安全刑法保护
体系提出了完善建议。

关键词 三鹿奶粉 肯德基 食品安全
作者简介:王朦影,上海海事大学,研究方向:国际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4-054-02
一、食品安全的含义
所谓的食品安全有广义以及狭义的区别,在狭义方面主要是指对食品依照其用户在进行食
用以及制作的过程中对消费者的一种安保,主要是在食品的消费以及生产过程中没有有害物质
以及因素的加入,从而能够使得消费者的安全不会受到危害,这样的危害主要包括对摄入者自
身及其后代的影响;对于广义的食品安全来说,还有因为食品中的某一种必须的营养成分却是
而造成的比例失调,消费者如果长期如此就会出现健康上的问题。

我国在食品相关法规中对食品安全进行了定义,必须要满足无毒以及无害的要求,同时还
应当符合食品所应当具有的营养要求,对消费者以及食品摄入者不会带来慢性的或者是急性的
危害。我国的《食品安全法》中将原有的食品卫生用食品安全替代了,这样的变化在很大程度
上体现出我国食品安全在制度方面的进步,当前国际上针对食品安全也基本上有了共识,所谓
的食品安全主要就是指食物在养殖、包装、加工、销售、运输等活动中应当符合国家的要求以
及标准。

二、我国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状况
(一)调整范围比较窄
对于刑法来说,其直接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因为受到传统历史背景的影响,我国的司法以
及立法过程中比较重视“惩罚犯罪”作用,但是却没有真正意识到“预防犯罪”自身所具有的价
值。随着实践经验的不断丰富,“惩防并重”已经成为基本的刑事政策。可是在当前刑法中,有
关食品安全的犯罪主要是体现出传统的刑法在事后的惩罚色彩,并没有突出预防的方针,在对
风险的预防上不够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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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从相关性的直接罪名层面来看,其惩罚范围主要是在销售以及生产环节,但是对原
材料供应环节却没有相应的措施加以制裁,预防的效果也不够显著。第二,我国的刑法中有关
食品安全犯罪罪名,主要是在事件发生之后以及引起社会争议之后才对其进行惩处。有些行政
处罚的力度还不够,甚至没有将其一些严重的威胁行为归入到犯罪范畴之中。第三,刑法中有
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中没有将犯罪主体不作为的这一行为归入到犯罪的范畴之中,这样就很
难进行量刑。第四,在我国的食品安全犯罪中预备行为没有相应的刑法规制。比如准备有害有
毒材料、建设有害有毒工厂等,应当在从源头封堵,只有这样才能够将犯罪萌芽扼杀。

(二)严重食品犯罪行为的归类不当
笔者认为将销售和生产并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以及生产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罪名归
入到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罪名范畴之中并不妥。对于这两个罪名来说,其客体都是相
对复杂的,也就是卫生管理制度以及大部分人自身的生命健康。因此就应当对其进行区分,这
主要是因为犯罪的性质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客体决定的。从这一层面而言,以上两种罪名的客体
并不一致。

(三)没有充分利用财产刑
当前刑法的有关规定更加倾向对罚金的适用,突出了罚金自身所具有的作用,这样就会使
得没收财产这样的刑法没有得到充分利用或者是容易被忽视。所谓的没收财产就是将犯罪分子
个人的所有财产一部分或者是全部没收,这样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将其再次犯罪的能力剥夺,同
时还能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大众心中的伤痛得到安抚,增强大众对法律的认同度,对于那些想要
实施食品犯罪的人来说,这样的刑法更具有威慑力,能够有效打消其犯罪的意图。就像有的刑
法学者所说,对企业犯罪或者是经济犯罪进行抑制的有效手段就是要对其进行迅速的形式追
究,同时还应当向企业犯罪这样的犯罪形式,让国家将犯罪分子所得的不法收益进行没收和剥
夺。

三、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的策略
(一)调整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刑法的保护观念
在当前刑法中,食品安全犯罪的相关规定还无法满足当前的公众诉求,其最为主要的原因
就是因为当前社会食品安全的制度体现的一些理念和观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因此对食品安全
的相关刑法体系进行逐步完善的时候,也应当对这样的新理念进行吸收,只有这样才能够对新
的诉求有更完善的回应。具体来说,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应当体现以下几个理念:

一方面,应当有预防风险的理念。风险刑法也被称之为安全刑法,其主要特征就是提前将
刑法介入的时间,继而使得犯罪圈进一步扩大,实现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有效预防,这样就
需要对风险衣预防的相关理念进行吸收和借鉴,具体来说就是要增加过失食品安全犯罪,从犯
罪预备的相关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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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应当有全面预防的理念。当前世界上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管理经验显示,只有
贯彻和实施全面监管的模式才能真正将食品安全的风险堵住,对于销售以及生产之外的环节中
存有的不法行为进行放纵都会对食品安全埋下隐患,继而使得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出现失控的
状况。对于刑法来说,应当对这样全面的监管进行回应,对销售以及生产之前的采购、销售以
及加工等多种环节中所出现的犯罪行为和预备犯罪的行为进行有效的规制,对食品销售以及生
产之间的采购、种植以及加工等多个环节中有可能存在刑事类风险做到提前预防,对销售以及
生产过程之后的制裁、监督以及召回等环节中的犯罪行为进行严惩。

(二)增设并完善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罪名
当前我国的食品安全保护在实践上出现了严重的脱节现象,食品安全罪的主要客体是不特
定的多数人健康,因此应当将这样的犯罪行为归入到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中,并对其进行调整,
此外,我国对一些经常出现的食品安全罪大部分是通过销售生产不符合标准的食品罪进行相应
的处罚,对别的附属行为在刑法之中没能找到相应的罪名进行处罚,所以说,对刑法中有关食
品犯罪的相应罪名范围进行扩大,进一步加大打击的力度,是一项抑制食品安全犯罪的有效手
段。

首先,应当在刑法之中增加爱危害食品安全的罪名,并对其进行规范,从而真正形成相对
有效的保护体系,依据主观与客观的相统一的原则,在对于那些明知道销售有毒食品而向其他
人进行原料供应的行为或者是在养殖、种植以及包装加工等多个环节中违背我国食品标准,能
够对人的健康带来危害的种种行为可以使用这样的罪名进行定罪并处罚,这样也是对我国现有
食品安全刑法的一种完善,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控制流入市场中的食品具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从
而保障消费者的健康与安全。

其次,在那些婴幼儿所食用的食物中,可以单独就食品安全罪做出相关规定,对从而有效
强制食品的生产者以及销售者在生产销售关于婴幼儿食品的时候能够对国家的有关食品标准加
以执行,继而进一步加强对我国婴幼儿的保护,使得法律的争议以及公平能够得到有效地落
实。

再次,在我国的食品安全法中对问题食品的许可证以及找回等制度都会有比较详细的规
定,我国的刑法可以针对规定不予执行的生产销售者设定相应罪名,从而使得食品的生产者以
及经营者能够有效履行相关义务,尽量减少问题食品对使用者所带来的危害,对于那些滥用许
可证的行为可以使用扩大对非法经营的罪名范围对其进行惩治。

(三)进一步调整危害食品犯罪的刑罚
一方面,应当将财产刑当成是主刑进行单独适用,提升财产刑的使用空间,继而使得没收
财产在食品安全犯罪惩处中的地位,对一些危害比较小的食品安全行为或者是食品链前段的、
预备的食品安全犯罪应当将财产刑当成是主刑,对于经济性的惩罚不应当涉及到人身性,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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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犯罪者足够的机会加以改过自新,同时对犯罪者进行心理威慑,在执行的时候也能够做到
简便易行,遵守相关原则,从而起到良好地效果。

另一方面,我国的刑法当中很难对相关的食品安全相关的经济犯罪进行惩处,有一些只会
在行政处罚的过程中才得以被适用。对于犯罪主体来说,主要就是因为去具有合法的能力以及
资格,剥夺其从事和犯罪行为相关的职务资格以及职业资格等一系列的措施实施进行完善之后
上升到刑罚的高度,或者是吸取国外的经验,对我国食品犯罪中的资格刑运用方面进行不断的
完善,使得资格刑的作用能够得到有效发挥,使得我国食品安全的犯罪现象能够得到有效遏
制。

四、结语
综上所述,当前我国在食品安全领域中的违法行为经常出现,给人类的身体健康以及社会
的有序发扎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给消费者带来了极大的恐慌,为了能够使得我国食品安全问
题得以消除,我国在食品安全以及立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是目前依旧存有大量问题,只有
对理念进行不断创新,对国外的先进经验加以吸取,才能使得我国食品安全保护法的体系得到
进一步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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