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337调查与中国的应对

美国337调查与中国的应对
美国337调查与中国的应对

美国337调查与中国企业的应对

摘要: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美国对中国的337调查日益频繁。如今,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增强,但出口企业普遍规模较小,并且应诉机制不够健全。所以,美国想以频繁的337调查阻碍中国对美国的出口。的确,这些调查对中国的出口贸易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出口额和技术升级受阻。当然,中国企业的反调查意识也在增强,它们可以通过建立和健全相关机制,充分利用现有法律法规,积极抗辩或和解,使我国企业的损失降低到最小。

关键词:美国337 对中国调查的原因不利影响应对方案

一、美国337的简要说明

美国337条款,是指美国1930年关税法中的第“337条款”,俗称337条款,最初规定于《1930年关税法》的第337节,是美国贸易救济法的一种。337调查的对象为进口产品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行为以及进口贸易中的其他不公平竞争。从1930年至今,该条款经过多次修订,不仅充实了内容,也更具权威性,成为美国外贸法律体系中调整外国产品进口的杀手锏条款之一,是美国企业阻止竞争对手进入美国市场的一种保护手段。

在经济全球化、知识经济背景下,国际贸易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日益密切。借助知识产权的力量改写企业之间、产业之间及国家之间的“游戏规则”,已经成为后经济危机时代成为主导潮流和必然趋势。在商业竞争愈发残酷的现实环境里,美国337调查愈发被看成市场搏击的锐利武器,导致全球很多高科技企业被卷入其中。337条款的提出,旨在为美国国内企业提供更为快捷有效的救济程序和措施。其实质是美国政府在主权范围内利用公权力直接调控市场经济,保护国内相关行业的发展。如果单纯从内国法角度来看,该条款的设置是合理和合法的,但是,从国际法角度来看,其合法性遭到了有关学者的质疑,在出台以后几十年里,该条款逐渐演变成了美国政府和企业排挤进口竞争者的手段,在很大程度上

起着贸易壁垒的作用。在实践中,337条款明显存在对进口货物在国内法上的歧视,与WTO多边贸易体制相冲突,并且一直引发他国对该条款的不满和挑战。

二、美国对频频中国337调查的原因分析

我国于2001年12月11日成为WTO的正式成员,带来机遇的同时带来了危机。随着我国进出口贸易的持续攀升和产品竞争力的提升,中美经济贸易关系不断深化,贸易摩擦也不断升级,呈愈演愈烈之势。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中美337调查贸易摩擦作为近年来中美贸易摩擦的焦点,已成为中国企业对美出口的最大障碍。

表一:2001年-2013年中国涉案美国337调查数目以及比率汇总

表二:2001年-2013年间美国337调查涉及中国企业的被诉产品分类统计表

表三:2001年-2013年美国337调查涉及中国企业的案由统计表

在中美贸易中,美国转向“337条款”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增强

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实现了产业结构的升级换代,出口商品结构有了质的飞跃,产品国际竞争力增强。一方面,中国正在积极利用外资、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设备,大力发展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另一方面,美国的经济结构也处于由传统的制造业向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业转变的过程之中。中美两国产业之间的互补性和竞争性并存。随着中国产品国际竞争力的增强,极大地促进了中国对美国的出口。部分产品对美国相关企业的生产和销售构成了巨大的冲击。相关企业则利用337调查等手段来抑制中国产品对美国出口,借此保护自己。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增强是引发美国337调查的根本原因。

2、知识产权对美国经济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根据实证检验,中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会增加中国从美国的进口,尤其是知识密集型产品。近些年来虽然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增强,但美国一直认为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执法力度并不到位,因而中国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依旧比较严重,并对美国造成严重损失。那么美国一方面为了保护其国内知识产权不被侵害,改善中美巨额贸易逆差的现状;另一方面也为敦促中国政府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由此更加频繁地对中国发起337调查。

3、出口企业规模小、应诉机制不健全

美国337调查案件的应诉程序专业复杂、手续烦琐、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整个应诉过程的总费用通常在150万到400万美元之间,而且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不能作出金钱赔偿的裁定,应诉方胜诉后亦不能收回应诉费用。现阶段,中国出口企业以中小企业为主,企业规模不大、资金有限,普遍无力负担高额的应诉费用。实力较强的大中型企业虽然愿意应诉,但能否支付高额的费用也是问题,使得应诉的质量大打折扣。在应诉过程中,应诉企业经费捉襟见肘,在需要当庭听证时却无法及时赴美,导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缺席判决而败诉。部分中国企业不应诉,还存在一个普遍的“搭便车”的心理。对于单个企业来说,参与应诉的机会成本是高于放弃应诉的机会成本的,单个企业的理性选择往往是放弃抗辩,转而寻求其他出口市场。这种个体理性选择加在一起形成的集体选择则是非理性的。如果这样,相关产品就会被迫退出美国市场。这就出现了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之间的矛盾,充分反映了我国应诉机制的不健全。

4、美国的贸易保护主义抬头

2007 年次贷危机以来,美国的经济发展速度放慢、贸易逆差不断上升、失业率居高不下。而与此同时,中国经济高速增长,对外贸易亦快速的增长。中美之间存在的巨额贸易不平衡、且美国是贸易逆差的状况被普遍关注,对美国政治、经济和社会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美国政府部门、企业和民众的不满。美国贸易保护主义有所抬头是其不满情绪的具体表现。在这种情况下,337调查被美国视为反倾销措施之后的保护本国产业和市场的最佳办法之一而

被频繁采用。

三、337调查对我国的影响

美国利用“337条款”对我国出口产品展开调查的数量越来越多,我国连续数年成为遭受337调查最多的国家,“337条款”已成为我国对美出口贸易的一大障碍。其对我国出口贸易的不利影响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直接导致涉案产品及上下游产品出口受阻

当调查结果为我国出口企业违反“337条款”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就可能签发排除进口令,禁止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如果签发的是普遍排除进口令的话,则不仅涉案企业的产品,其它企业的同类产品也会被禁止进口。如果签发的是有限排除进口令,虽然只禁止被调查企业生产的侵权产品进入美国,但它的效力可

以扩大到包含侵权物品的上下游产品。这一扩大使得与该侵权产品相关联的企业都会受到波及,其不利影响可能远超过对该侵权产品的影响。

2.对我国出口产品技术上升级换代制造了障碍

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和技术要素积累的增加,自主研发能力增强,我国出口产品正处于从劳动密集型产品向技术含量较高的产品转型过程中,但是,出口产品技术含量的提高,与美国专利权人的权益发生冲突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大,导致337调查案件越来越多。受此影响,我国技术含量较高的产品出口美国将面临困难,这对于提升我国出口商品档次,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极为不利。

3.导致我国企业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由于美国“337”对中国企业调查的增多,我国企业需要应诉的越来越多,这使企业要投资高昂的应诉费用。例如在2008年4月结案的337电池案中,有的应诉企业支付各类费用1000万美元,并且ITC不能做出金钱赔偿的裁定,当事方也无从指望胜诉后收回诉讼费用。另外燕加隆支付3000余万美元;圣象累计支付律师费折合人民币2022万元;盐城捷康三氯蔗糖制造有限公司2000余万美元。除了高昂的应诉费用,赔偿金和高昂的专利许可费也是一大损失。

四、中国应对美国337的策略

中国公司已经屡遭美国“337条款”诉讼,而且有可能变得更频繁。那么,中国公司应当如何应对是一个必须思考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应对:

1、建立知识产权审查机制

中国公司为避免受制于“337条款”,就应当事先作好预防工作。在出口货物之前,应先委托美国当地律师或通过其它渠道进行有关的检索工作,确定是否存在涉及该产品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可能性。

2、加强自有知识产权的开发及保护

中国公司许多产品生产使用的技术没有在美国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如果这些技术与美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相类似,或者甚至就是对他人知识成果的简单仿制,很容易遭到美国知识产权所有人根据337条款的指控。

鉴于此,中国公司应加强技术研发,品牌创建,并注意用法律手段加以保护,如通过中美国申请的方式取得有效的美国专利,解决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在知识产

权保护方面的限制。

3、通过相关措施排除美国“337条款”的管辖

(1)中国公司可以事先在以美国起诉方为协议对象的知识产权许可协议或类似协议中订入仲裁条款。则被诉时,可依据《1995年乌拉圭回合协议法》以仲裁条款排除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案件的管制。

(2)中国公司在美国本土依法律程序注册登记独立运营公司及在美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并取得有效权利的情况下,可以免受337条款的制裁。并进而还可以利用337条款指控其他外国公司的侵权行为。

另外,中国公司如果不能提出非侵权抗辩或无法主张权利无效,也可以想法改动自身产品,绕过他人知识产权履盖范围。此外,鉴于美国科技文化具有相当程度的先进性,中国公司完全可以利用知识产权的时效性,如模仿他人已失效专利,同样可以提升产品竞争力并避免侵权。

4、中国公司应积极抗辩

从包括日本、韩国在内的外国公司遭到美国“337条款”指控后的应对情况看,其表现是在诉讼多发的前期,回避及放弃应诉,后期顽强抵抗并加快自身知识产权的创设及保护。所以,我国应借鉴他国的应对经验及规律,对美国“337条款”诉讼要敢于抗辩,不宜一味回避。

中国公司在面临美国“337条款”诉讼时,如果不进行抗辩,则可很快导致排除令从而禁止美国起诉方所认为侵犯其专利的产品进入美国并在美国销售。中国公司会全面溃败并丧失美国市场。

中国公司在选择应诉时,应从下面几个方面入手:

(1)辩称自己的产品没有侵犯对方的知识产权

如美国专利权的授予遵循“先发明”制。因此相同智力成果在中国较早的发明日可以在美国对抗美国较晚发明日的发明专利权。

(2)可以申请宣告美国起诉方的知识产权无效

以专利为例,美国取得的专利权的条件较为宽松,出现技术上的漏洞也就在所难免。再者,授予专利权是一种行政行为,由专利局所授予的专利权仅仅是一项推定有效的权利,法院有权对知识产权的效力作出最终判定。

(3)甄别双方知识产权所存在的差异

寻找美国知识产权技术与中国公司生产产品使用的技术存在着差别,哪怕是小的差别,都可能成为中国公司出口产品行为不构成侵权的有利的证据。

(4)了解应诉地位,联合他方应诉,以达到对抗目的

在加工贸易中,中国公司在加工产品所使用知识产权多系由美国进口商或其他第三方提供。在此种情形下,中国公司不是美国“337条款”诉讼的主要抗辩方。所以,需要联手知识产权提供方共同应诉,才能产生积极的效果。

当然,对于加工贸易中出现的侵犯知识产权的问题,中国公司在签订加工及出口合同时,就应当关注美国的进口商是否拥有相关知识产权,并有权要求其提供证明文件。考虑到可能产生的“337条款”诉讼的风险,中国公司可以提前在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侵权补偿条款,规定在出现任何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时,由该美国进口商负责并赔偿中国公司因“337条款”诉讼产生的损失及其它损失。

(5)和解

在已经结案的美国“337条款”诉讼中,约有50%的案件当事人达成和解。争取庭外和解是解决美国“337条款”诉讼的主要途径之一。和解办法可以是互相交换知识产权技术进行合作或达成仲裁协议另行处理。也可以通过向专利权人交纳一定的知识产权使用费或直接购买其知识产权的方式来达到和解的目的。

如下表所示:

2011年-2013年间中国企业美国337调查应诉情况以及结果概览

(6)利用WTO的申诉机制,健全国内的相关法规制度

1987年4月,欧共体就美国“337条款”违背关贸总协定第3条关于国民待遇的规定要求与美国进行磋商。其后,美国作了相关修订,但欧共体仍然认为修

改后的“337条款”并未完全消除非国民待遇的歧视性规定而且进一步违反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2000年1月,欧共体再次要求与美国就“337条款”进行磋商。

作为WTO的成员国,我国也应积极利用多边争议解决体制,对美国“337条款”的歧视性贸易行为进行抗争。同时还可参照《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和《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谅解书》的相关条款,在我国法律中补充制定对外国歧视性的单边贸易制裁行为予以反报复的操作规则。并在条件成熟时,也可逐步制定类似于美国“337条款”的具体法律规定,以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参考文献:

1.余乐芬:《美国“337调查”历史及中国遭遇知识产权壁垒原因分析》

2.宋早雪:《浅议美国337调查》

3.苏喆、秦顺华:《中国企业应对美国337条款的知识产权新战略》

4.戴翔:《我国企业应对美国337条款的有效途径》

5.涂庆丰、张芳:《我国企业应对美国337调查的战略思考》

6.中国统计局年鉴网

遭遇“337调查”时的应对策略

我国企业近些年的国际贸易中,频繁出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争端争议,一些案件还波及我国内某个甚至某些行业。许多争议案件发生在我国初具竞争力、高增长性的产品或产业上面,对我国进出口贸易形成较大的阻碍。从最近几年看,一个比较影响大的争议类型就是我国外贸企业在美国遭遇“337调查”。 企业在遭受“337调查”时,通常会面临较大的损失,这些损失既有直接损失,也有间接 损失。直接损失包括:和解案件中支付的高额专利许可费、败诉案件中支付的赔偿金、律师费和利息。赔偿金包括补偿性赔偿金和罚性赔偿金,补偿性赔偿金包括被侵权人应得的知识产权使用费、相应应得利息收入和侵权人不正当的利润收入。如果被裁定恶意侵权,还将被处以补偿性赔偿金额的2~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间接损失主要是出口市场的丢失,如我国出口企业遭受普遍排除令,那么相关的上下游产品出口都将遭到封杀,而且是永久性的市场丢失。由于这些损失对于企业往往是致命性的,因此,企业在面临“337调査”时,采取正确的策略, 积极应对,显得尤为重要。企业着重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了解“337调查”程序和规则。 企业要应对“337调查”,首先应对“337条款”及该条款对我国企业贸易出口所产生的影响、“337调查”程序和规则等有一个清楚的了解。所谓“337调查”,也称“337条

款诉讼”,是指美国根据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对国际贸易中的不公平竞争问题尤其是侵犯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进口产品发起的调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是“337调查”的主管部门,是美国联邦的一个独立的准司法机构,在与贸易有关的领域有着广泛的调查职能。在国际贸易委员会进行的程序,除了“337调查”之外,国际贸易委员会还负责调查倾销和补贴对于美国产业产生的影响,一般保障措施的调查以及常规的事实调查。 若调查指控成立,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采取制裁措施,这些措施除包括承担损害赔偿和发布诉前临时禁令外,还包括发布停止令、有限排除令和普遍排除令,其中后两者是最为重要的措施。 普遍排除令是国际贸易委员会根据“337条款”所能够采取的最广泛和最严厉的救济 措施,也是“337条款”下最主要的救济措施。普遍排除令是指对于国际贸易委员会在排除令中规定的产品,不区别其原产地和生产商,一律禁止进入美国市场。这同时说明,“337调查”的救济措施是针对产品而不是申诉人个人提出的。 与普遍排除令不同,有限排除令只针对在调查中被认定从事了违法行为的特定被告生产、进口或销售的产品实施。在1994年以后,由于对普遍排除令的适用条件作了严格的限制,有限排除令得到了更多的适用。在申诉人胜诉后取得的救济措施中,通常都会包含有限排除令。

美国梦与中国梦有何区别

美国梦与中国梦有何区别? 来源:郎仁斌的日志 美国梦是希望之梦、成功之梦、平等之梦、幸福之梦。 据有关学者的归纳:“ 所谓的美国梦(American Dream),是一种相信只要在美国经过努力不懈的奋斗便能获致更好生活的理想,亦即人们必须透过自己的工作勤奋、勇气、创意、和决心迈向繁荣,而非依赖于特定的社会阶级和他人的援助。通常这代表了人们在经济上的成功或是企业家的精神。许多欧洲移民都是抱持著美国梦的理想前往美国的。尽管有些人批评美国梦过度强调了物质财富在衡量胜利和快乐上扮演的角色,但许多美国人的确认为,这种获致成功的机会在世界上其他国家是找不到也并不存在的。因为与其他大多数国家不同的是,在美国拥有的经济自由相当多,政府扮演的角色相当有限,这使得美国的社会流动性极大,任何人都有可能透过自己的努力迈向巅峰。” “依据历史学家的说法,美国快速的经济发展和工业扩张并非只是因为美国的自然资源丰富,更是因为所有人都有机会藉由自己的奋斗获取财富。美国梦成

为了吸引世界各地人民移民美国的主要原因—无论过去或现在。在今天,每年有超过一百万的人成为美国公民,是世界上最受欢迎的移民地点。” 美国梦的核心是:“ 美国提供了人人都能成功的机会;成功取决于自己的才能和努力,而不是家世和背景;人人都拥有平等的权利;人人都有信仰的自由。” 美国梦的代表人物有:爱迪生、洛克菲勒、福特、比尔盖茨、拉里·佩奇和谢尔盖·布林、杨致远、赵小兰、朱棣文、施瓦辛格、林肯、罗斯福、里根、肯尼迪、克林顿、奥巴马…数不胜数。 而中国人并不存在一个明确的中国梦,例如现在,大家的梦想就是“我爸是李刚”和“中五百万”大奖。这些梦想都是只要结果,不要过程;只要收获,不要付出的梦想。 如果要找出一个中国人都希望达到的目标的话,就是“升官发财”。追求权力和财富,是我们这个民族的核心价值观。从孔子的“学而优则仕”,到当今的“一切向钱看”,无不始终贯穿着权力和金钱占有欲,而丝

American Dream and Chinese Dream 中国梦和美国梦

II. What American values does the movie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reflect? And what is your understanding about the American Dream and Chinese Dream? Answer: Through the movie,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expressed the main American cultural values, and the core value--individualism--it proposals self-hardworking and diligence to change one’s life letting them become the protagonists of their own life. The individualism has emphasized the American as a self-reliant, self-dependent individual, controlling his own life, and being responsible for anything he does. And the orientation to action which is the key point of Americans, effort, optimism, motivation and measurable achievement are also presented in the movie. As far as I am concerned, American Dream means "Life should be better, richer and fuller, with opportunity for each one". And it varies with the change of epoch. Nowadays, people are looking toward a new American Dream with less focus on financial gains and more emphasis on living a simple and fulfilling life. In a word, the American Dream is the pursuit of democracy, liberty, equality and happiness. Chinese people used to pursue their dreams in US years ago, of course, it is still going on--travel across Pacific Ocean and come to US. But now, most people from other countries begin to pursue their dreams in China.The common people’s Chinese dreams may includes a big house, an expensive car, a big fortune, a happy marriage, a harmonious family and traveling around the world while the big Chinese dreams perhaps refers to super power, a stable society and continuous development in economy. It is obvious that the important reasons why American and Chinese Dreams are induced is triggered by social changes and economic factors. Whether you refer to the phenomenon as an American Dream or Chinese Dream, its meaning is enriched by social, politic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s. From the initial pursuit of freedom, to the pursuit of material satisfaction, resulting in being successful in the eyes of others, the American Dream and the Chinese Dream are essentially different means that achieve the same end.

美国337调查程序 条款

美国337调查 2012-02-28 19:34:17| 分类:研究报告 | 标签:337 美国|举报|字号订阅 “337条款”因其最早见于《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337 条(Section337of the Tariff Act of1930)而得名。此后,《美国1988年综合关税与竞争法》对其进行了修订,以使其更易于使用并将其约束范围扩大到半导体芯片模板权。《1995年美国乌拉圭回合协议法》再次对其进行了修订,以使其符合世贸组织规则。“337条款”主要是用来反对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竞争行为,特别是保护美国知识产权人的权益不受涉嫌侵权进口产品的侵害。 337条款的主要内容 “337条款”规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如发现货物所有者、进口商或承销商及其代理人(1)将货物进口到美国或在美国销售时使用不公平竞争方法和不公平行为,威胁或效果是摧毁或严重损害美国国内产业,或阻碍该产业的建立,或限制或垄断了美国的贸易和商业;或者(2)将货物进口到美国、或为进口到美国而销售,或进口到美国后销售,而该种货物侵犯了美国已经登记的有效且可执行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或半导体芯片模板权,并且与这4项权利有关产品有已经存在或在建立过程中的国内产业,则这些不公平竞争方法将被视为非法,美国应予以处理。 以上规定根据不公平行为的性质设立了两套标准:(1)如果不公平贸易行为侵犯了美国法律保护的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半导体芯片模板权,则申诉方只需证明美国存在相关的产业或正在建立该产业,有关不公平贸易行为即构成非法,而不是以其对美国产业造成损害为要件。在判定美国是否存在该产业时,“337条款”规定的标准是:在厂房和设备方面的大量投资;劳动力或资本的大量投入;或,在产业开发方面的大量投资,包括工程、研发或许可。 (2)如果不公平贸易行为未侵犯上述4项权利,则申诉方必须证明:①美国存在相关产业或该产业正在建立过程中;②此种不公平贸易行为的影响或趋势是摧毁或实质性损害该国内产业或阻碍了产业建立,或是限制或垄断了美国的贸易和商业。 从“337条款”实践来看,绝大多数案件都涉及知识产权而非一般的不公平贸易行为。 “337调查”的主要程序 1.立案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通常根据申诉决定立案,很少自行决定立案。收到申诉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指定不公平进口调查办公室(Office of Unfair Import Investigations,“OUII”)中的内部律师调查申诉背景并决定申诉是否符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程序性规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官员还可以与被诉方进行联系以确定在调查中是否可以从被诉方处获得信息以及申诉方的诉求是否有事实根据。这一过程时限为30天。一旦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决定立案,将发布公告并将申诉书和公告副本送达起诉方所指的被告,随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委派一名行政法官(Administrative Law Judge,“ALJ”)负责案件调查和初步裁决并提出救济措施的建议。同时,不公平进口调查办公室的一名内部律师也将作为单独一方,代表公共利益全程参加调查。 立案后的45日内必须确定终裁的目标时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完成调查,通常案件需要在1年内作出终裁。

中国梦和美国梦的区别

中国梦与美国梦的差别 读到一篇解释中国梦与美国梦不同的文章,其中提到,二者的不同是“是价值观上的差别”,“要中华民族复兴,中国梦就必然奉行集体价值,以集体主义为哲学基础,追求的是集体的整体利益;相反,美国梦奉行个人价值,以个人主义为哲学基础,追求的是个人的物质利益。也就是说,中国梦有着家国情怀的特征,而美国梦则更多个人奋斗的色彩。”这种看法似乎正在成为理解眼下“中国梦”的基调。 德国神学家,被称为德国教会良知的反纳粹宗教人士潘霍华(Dietrich Bonhoeffer 1906-1945)说过,“人们在比较自己与从别人那里学到的东西时,特别容易高估自己的成就。”美国梦真的只是追求个人的物质利益吗?真的就没有与共同体有关的“情怀”? “美国梦”最早由历史学家亚当斯(James Truslow Adams)在《美国史诗》(The Epic of America,1931)中提出,成为一个流行的说法。他写道,“上个世纪,那个将千百万人从别的国家吸引到我们国家来的美国梦,并不仅仅是由于物质的丰富(尽管这也非常重要),而是要远远超过这个。这是一个让每个人都能充分得到发展的梦,这个梦要摧毁的是那些在老旧世界中竖起的壁垒,……要颠覆的是那些只是为某些阶级自私利益服务的社会秩序。”美国是一个移民的国家,千千万万人从“老旧世界”到美国这个“新世界”来追寻他们在自己“祖国”不能实现的希望。每个国家都有可能的梦想机会,但只有美国才是给外来者提供梦想机会的国家,在这个意义上说,美国梦是很难在其他国家复制的。 美国吸引许多别的国家人们来寻梦和圆梦,首先是因为它拥有许多人向往的民主制度和自由、平等价值观。例如,德意志1848年革命在军事镇压下失败,数千名中产阶级的自由主义者被迫逃走,大多去了美国。对这个没有贵族特权等级,没有专制政府权力的国家,其中一位如此写道,“德国移民来到一个新的国家,那里没有专制权力,没有建立在垄断、苛捐杂税上的特权秩序,没有对信仰和良心的钳制。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到处旅行、定居。不需要身份证,没有警察来干涉他的私事或监视他的行踪。……任何人只要尽职和能干,就能得到荣誉。穷人和富人都是平等的,学者一点也不比最贫寒的工匠身份高。随便干哪一行都不用觉得丢人。……拥有财富和房产的人,一点也不比最穷的公民拥有更多的政治权利。没有贵族,没有特权阶级,没有军队在肉体和精神上镇压人民,没有大批不干事的官僚吮吸人民的血汗。更重要的是,没有君主和腐败的法庭,……在这样的国家里,一个人只要有才能,精力旺盛,坚韧不拔,就能得到远远超过在君主制国家里的机会”。 并非每一个到美国来寻梦和圆梦的人都能成功地如愿以偿,但美国梦却一直还是一种有力的召唤力量,为什么是这样呢?亚当斯解释说,那是因为美国梦代表的是一种关于社会秩序的公正理想,“一直就有这样一个美国梦:在这片土地上,每个人的生活都可以变得更好,更富足,每个人都能以他的努力和成就找到自己的机会。欧洲的上层阶级很难恰当地理解这个梦,而我们当中也有很多人厌倦了或不再信任这个梦。这不只是一个关于汽车、房子或高工资的梦,而且是一个关于社会秩序的梦。在这个社会秩序里,每个男人和女人都凭借自己的内在能力得到最大的尊重,不论出身是贫贱还是富贵,可以一样受到他人的承认。”

美国337调查与我国企业的应对策略

美国337调查与我国企业的应对策略 摘要:截至2009年5月,美国对我发起337调查已达91起,其中76起集中于2002年以后。我国已连续6年成为遭遇337调查最多的国家。随着京瓷案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救济措施的转变,越来越多的中国公司有可能成为被告。文章就337条款和京瓷案后救济措施的变化进行介绍,通过对今年几起案件进行分析,对我国今后的应诉策略提出建议。 关键词:337条款;特点;京瓷案;应对策略 1美国337条款简介 337条款是美国《1930 年关税法》第337 条的简称,由1922年《美国关税法》第316条款演变而来,历经《1974 年贸易法》、《1979 年贸易协定法》、《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和《1994 年贸易法》等数次修改和完善,从为了提高美国的关税逐渐转向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侵权的不公平行为,是美国重要的贸易保护工具之一。 ITC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启动337调查有两种方式:申诉方的申请和ITC的主动启动,后续具体程序包括初审及调查展开、初步裁定、终裁及上诉等步骤。根据337条款第(a)项的规定,判断国外进口产品是否违反337条款,通常应充分考虑以下三个要件:①存在不公平做法或不公平行为;②该做法或行为对美国国内产业构成损害或威胁; ③存在符合该条款所规定的美国国内产业。 除了快速有效的调查程序外,还赋予ITC可以开展一定的救济措施,救济措施包括排除令、禁止令以及其他辅助性措施。排除令包括普遍

排除令与有限排除令。前者拒绝任何侵权产品进入美国,会使被诉企业甚至是非涉案的生产同类产品的相关企业被迫失去美国市场;后者只针对被申诉方的侵权产品,不能适用于没有被列入337条款调查的产品。 2 337调查的特点对我国企业的影响 有学者说过:“在保护美国生产商遭受外国进口蹂躏、禁止侵权进口产品进入美国,以及防止国际仿冒行为对美国知识产权的损害等方面,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款被认为是最有效的法律和最具争议性的工具之一”。近年来美国频频提起的337调查使得我国很多企业元气大伤,一蹶不振,对我国的出口贸易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具体就其自身性质而言,337条款具有如下特点: ①“337条款”的对象是具有知识产权侵权性质的不公平行为。337条款所涉及的行业较为集中,针对的是知识产权市场,特别是针对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和在美国市场份额逐步扩大的高端产业。我国的知识产权还在发展阶段,尚很脆弱,同时国内的生产者知识产权意识又很淡薄,不懂如何保护自己的研发成果。根据337条款的规定,在ITC做出终裁前的任何时间,申诉方均可以向ITC申请发布临时禁令,限制我国产品出口。某些小品牌往往会因为市场没有延续性而丧失海外市场。 ②起诉前毫无征兆,时间紧节奏快,费用高昂,让国内企业猝不及防。“337条款”为美国国内法,国内专业律师寥寥无几,而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还处于朦胧阶段,缺乏主动意识和相关经验,因而在许多

英文美国和中国梦American Dream and Chinese Dream

American Dream and Chinese Dream America is one of the most powerful countries in the world. Its economy is developing rapidly. All the people are seeking to freedom, equality and happiness. On the land, people have American Dream, for this dream,they are working hard and Struggling. What’s more, American Dream inspires millions of people from home and abroad to America, for achieving the American Dream. As is known to us, American Dream is the idea that life should be better, richer and fuller, with opportunity for each one. First of all, history about American Dream .America Dream began in the discovery of North America, it was due to opening of the sea lanes and discovery of the new continent, so there were great number of settlers and immigrants poured into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they offered premise condition to American culture. It was formed on 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and"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 formulation and everybody had equal rights became the mainstream ideology. It was developed in the rise of capitalism. What’s more, Westward Movement promoted American Dream to zenith and it became the United States National Spirit. In addition, people about American Dream. We will never forget Andrew Carnegie, Abraham Lincoln, Martin Luther King, Jr and Obama and so on. They are very great, because they made great contributions to American Dream. However, what is the American Dream today? It is including space exploration, economic globalization and three leading ways to instant wealth.

“美国梦”的形成及与“中国梦”的对比研究

摘要:本文按照美国历史分期,对“美国梦”的孕育、发展、形成过程和内涵变化进行了论述,进而分析了其与“中国梦”在提出时间、内涵、持有者、层面、包容程度等方面的差别,最后指明,“中国梦”有“美国梦”不可比拟的优越性。 关键词:“美国梦”;“中国梦”;内涵变化;对比 一、引言 二、“美国梦”形成历时研究 我们按照美国国务院出版的《美国历史纲要》(outline of u.s. history),对早期“美国梦”的形成与内涵发展进行分段分析研究。分期主要按照“美国梦”术语提出之前的重要历史事件为分隔点。 1. 美洲早期(1492―1600)――发现生存之梦 早期的美洲大陆还没有“美国梦”。在欧洲人特别是英国人到来之前,居住在北美的是原住民。他们形成几百个部落、种族,靠采集狩猎为生。以游猎为主的部落常年迁徙,居无定所,不同种族间的战争时有发生,也主要是为食物和牧场的争夺。这些原住民对土地感情深厚,其表现就是把对自然和环境的认同与崇拜融入到他们的文化信仰当中。如基奥瓦人对太阳的崇拜。(momaday, 1976)因此,美洲早期原住民的梦想,无非就是在自己崇拜的神灵保佑下,获得足够的食物和完好的能遮风挡雨的住处以供生存。 北美对于欧洲人而言则是一系列的发现梦。到达北美的有据可考的第一人,应该是1001年曾到过加拿大东北海岸的挪威人红魔埃里克的儿子雷夫。1492年哥伦布发现新大陆,五年后登陆纽芬兰。1513年,由胡安?庞塞?德莱昂带领的一个船队在佛罗里达海岸现今的圣奥古斯丁市附近登陆,拉开了西班牙人在美洲大陆探险的序幕。1539年,埃尔南多?德?索托率远征队在佛罗里达登陆,深入今天的美国东南部探宝,最远到达密西西比河。1540年,另一名西班牙人弗朗西斯科?巴斯克斯?科罗纳多到了大峡谷和堪萨斯。法国人雅克?卡蒂埃沿圣劳伦斯河的远征,奠定了法国在北美拥有的主权。从墨西哥、加勒比和秘鲁的殖民地流向西班牙的巨大财富,激起了其他欧洲大国的强烈兴趣。1585年,沃尔特?罗利在北卡罗来纳沿海的罗阿诺克岛建立了英国在北美的第一个殖民地。但它后来被放弃了。 从以上分析可知,美洲早期内部居民即原住居民的梦想就是生存梦;而外部世界对于北美的梦想则是发现梦。这两个梦想表面没有关联,本质上却为以后旧世界与新世界的冲突埋下了伏笔。原住居民的生存梦主要是自给之需,种族间虽有冲突,但战胜后生存无碍,争夺即止。外部世界的发现梦,却是要探险掠奇、获取财富,因此争夺永无休止。 2. 殖民时期(1600―1733)――个人自由之梦 到16世纪晚期和17世纪初,北美大陆发生了历史性变化,欧洲人的世界和印第安人的世界开始正面接触。以往间歇性来北美探查、捕鱼、贸易的欧洲人在北美永远定居下来。1607年5月英国伦敦公司在弗吉尼亚的詹姆斯敦建立第一个永久居留地,后来发展为弗吉尼亚州。约翰?史密斯于1614年对切萨皮克湾以北、圣劳伦斯河以南的地区进行了考察,并将它命名为“新英格兰”。1620年“五月花”号抵达普利茅斯。此后的一百多年,美国最初13个州的早期殖民地相继建立。主动来到这片土地的主要有两类人:一类是以发财致富为目的的探险家和百姓;另一类是为了逃避国内政治和宗教迫害的人,如英国的清教徒。发财致富的人也有不同的身份:有钱的业主;自由的贫穷者;契约奴。不管哪种身份,来北美发财、获得物质自由是他们的梦想。这个梦想也得到了欧洲国家的支持,同时也深深吸引着所有欧洲人。开拓殖民地,对落后国家和地区进行掠夺,是欧洲资本主义早期发展的共同特征。欧洲各国的“新大陆梦”本身强化了移民来北美发财的梦想。这个梦想贯穿着整个殖民时期。1600到1680年间,英国是移民的主要来源。此后,苏格兰人和北爱尔兰人成为主要源泉。追寻自由的移民主要是英国清教徒和1680年后逃避战乱和压迫来北美的西北欧人。当然,当他们来到

中国企业如何应对美国337调查

中国企业如何应对美国337调查 文/王学勇律师 所谓“337调查”,源于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是指对不公平竞争尤其是侵犯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进口产品发起的调查。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判定企业违反了“337条款”,将签发排除令,指示美国海关禁止该批产品的进口,甚至会导致整个行业的相关产品都无法进入美国市场。“337调查”是美国通过特别立法措施设置的典型知识产权壁垒,其实质是在国际贸易中对本国市场所采取的单方行政救济措施。 一、337调查的由来及其现状 337调查得名于《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337条款,后经历数次重大修订。根据该条款,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有权调查有关专利和注册商标侵权的控告,也可开展涉及盗用商业机密、商品包装侵权、仿制和虚假广告等内容的调查。调查对象不仅包括外国企业,也可涉及美国本土企业。 根据有关程序,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启动337调查后,必须在45日内确定终裁的目标时间,并尽快完成调查。通常案件需要在一年内作出裁决。如果涉案企业被裁定违反了第337条款,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发布相关产品的排除令和禁止令,这意味着涉案产品将彻底丧失进入美国市场的资格。 分析人士认为,目前美国当选总统特朗普提名的主要商贸官员人选在对外贸易方面持鹰派立场,特朗普执政后可能更加关注贸易执法而非推动贸易自由化,这可能导致美国对外贸易摩擦增加,恶化全球贸易环境,中国企业需要为此作准备。 早在2012年11月举行的“科技创新全球化进程中中美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倾销法律实务高峰论坛会”上,中国已经成为美国“337调查”的最大受害国,在已判决的相关案件中,中国企业的败诉率高达60%,远高于世界平均值26%。 现今,我国很多有一定出口规模的企业开始对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简称“ITC”)不再陌生。ITC是一个非政治性,但具有准司法性质的美国联邦机构。基于现行的美国法律(尤其《关税法》中的第337节),在美国专利权人向ITC起诉后,后者有权对进口中的涉嫌侵犯美国专利的物品进行调查和裁处。一旦认定该进口或者销售行为违法,ITC通常会指示美国海关禁止涉案产品的当前及以后的全部进口交易,并要求败诉企业撤回其当前在美国境内的所有侵权物品,否则将予以销毁。 随着中国制造的产品技术含量提升,出口企业所面临的知识产权风险也愈发明显。很多美国企业就是利用337条款阻止(来自中国的)竞争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包括进口后的转售)。据ITC的官方数据显示,中国大陆位居亚洲地区败诉

美国梦与中国梦讲解稿

American dreams and Chinese dreams Good afternoon,ladies and gentlemen.I am honored to stand here and represent my group to show my presentation .First,Let's think about a question:What is dream? Dream is our goal to avoid getting lost in the pursuit of our life.Dream is our beacon when we have a long and lonely voyage at sea. Dream is a word showing the strongest desire of someone’s inner heart . Today,our theme is based on the discussion of American dreams and Chinese dreams .Now, let’s start with the American dreams first. The term American dream was first mentioned by James Truslow Adams in his book 《The Epic of American》which was written in 1931.He states in his book :“the American Dream is a dream of land,each person has a better, richer and more fulfilling life,and those who have the ability or achievement are always full of opportunities.” So what is the real meaning of American dreams? I think most of you have your own conception. Is it FREEDOM,or EQUALITY.Is it INDINVDUALISM or MOBILITY,and what about DEMOCRACY? Yeah,we can conclude six basic beliefs from American dreams: individual freedom self-reliance equality of opportunity competition material wealth hard work The American Dream is the dream of a land where all people can succeed through hard work. It is also an idea that suggests that all people have the potential to live happy, successful lives.

国内有关“337调查”研究综述

国内有关“337调查”研究综述 摘要:近年来,美国利用“337条款”对我国出口产品展开的调查呈迅速增加的趋势,正成为阻碍我国对外出口贸易的一个重要因素。笔者通过收集整理2008―2014年我国有关“337调查”的文献研究发现,该领域的研究重点主要为“337调查”的理论研究、对华“337调查”案件的态势研究以及应对“337调查”的策略研究。在深入分析研究现状的基础上,揭示了“337调查”研究存在的不足,并提出改进建议,为今后我国企业有力反击“337调查”提供新思路。 关键词:337调查;337条款;文献计量 美国关税法“337条款”是一项为抵制进口贸易中不公平行为的立法。基于“337条款”的调查制度作为美国新型贸易壁垒使得中国企业使得入世以来频繁遭遇国际知识产权纠纷,波及的企业数以千计,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和某些产业的经济安全都造成相当大威胁。本文采用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对自2008年以来的我国有关“337调查”的文献研究情况进行探讨,为今后我国出口企业反击“337调查”提供最新理论武器和应对思路。 一、研究现状概述

笔者分别以“337调查”、“337条款”为检索主题词,在CNKI中国知识资源总库和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两大中文数据库中检索期刊论文、学位论文和会议论文,检索时间段为“2008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共检索到464篇文献。经过筛选,最后确定了148篇相关性较强的文献(期刊论文102篇,学位论文35,会议论文11篇)作为研究样本。经过深入阅读这148篇相关文献,笔者对这些文献所论述的内容大致划分了3个主要的研究方向,部分文献同时论述多个主题的归入其重点论述的主题。下面就对各主要研究方向作具体阐述。 1.“337调查”的理论研究 该主题论文数量为52篇,占论文总数的35.1%。论述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337条款的实质要件研究 337条款的实质要件判断是被诉方是否构成对337条款的实质性违反的基本前提。ITC在调查时虽然会考虑众多不同的因素,但以下三个实质要素是ITC在判断时的基本考虑: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行为;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美国国内产业存在。邓红梅[1]认为337条款中对于不公平的竞争方法或行为认定过于宽泛,并根据以往个案总结出了15种具体情形,归纳为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行为和违反美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两大类不公平行为;吴民平[2]通过ITC审理

中国梦和美国梦的区别

如何理解“美国梦”,“中国梦”?两者有何异同?举例说明。 梦想在前,路在脚下 11月8日的晚上,在图书馆报告厅里,我第一次聆听了关于“中国梦”的解读。当时,83岁的荣开明教授满怀激情和心寄希望地给湖经的莘莘学子阐述了“中国梦”的内涵和基本内容。荣开明老师从自己的人生经历出发给我们做了一次政治报告,这个类似政治思想课的讲座却道出了不一样的心声,传递出了不一样的正能量。 而在2012年11月29日,新一届中央领导在参观国家博物馆时,国家主席习近平发表讲话——每个人都有理想和追求,都有自己的梦想。而我认为中国梦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就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的梦想。这个梦想,凝聚了几代中国人的夙愿,体现了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的整体利益,是每一个中华儿女的共同期盼。的确,从1840年的鸦片战争到改革开放后的今天,历经了170多年的沧桑岁月的中国所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无疑在彰显着“中国梦”的伟大力量。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道路也在一直延伸。此时的我们,整个中国都在为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而努力奋斗。只因心中有梦,有着中国梦和自己的梦。 11月11日,当再次观看“中国合伙人”,看到“新梦想”在时代的发展中革故鼎新,因势利导,带着自己的梦想走向全世界时,我深刻地体会到了梦想带给人的精神动力。这部电影其实就是中国现行的一个缩影,而合伙人就是广大的中华人民,新“梦想”是人民需要奋斗的目标,在这个目标的指引下,中华人民一直着自强不息、勤劳勇敢的精神在打拼、在奋斗。在这个奋斗的过程中,人们继承着“以和为贵”、“和而不同”的思想理念共同努力着,即便有困难,也是通过团队和集体的力量去共同寻找出路。 而在不久前,菲茨杰拉德的《了不起的盖茨比》以电影的形式呈现在我眼前时,我第一次了解到了“美国梦”。矗立在纽约港入口处自由女神雕像向我们阐述了最为明显的“美国梦”——平等、自由、民主。这是每一个美国人心之向往的东西,他们坚信只要在美国经过努力不懈的奋斗便能获得更好生活的理想,亦即人们必须通过自己的勤奋工作、勇气、创意、和决心迈向繁荣,而非依赖于特定的社会阶级和他人的援助。《了不起的盖茨比》让我了解到了美国梦过度强调了物质财富在衡量胜利和快乐上所扮演的角色,拥有物质财富和权利地位是美国人仰慕的对象。但是盖茨比最终的悲惨遭遇却有告诉了我:看似仰慕他的人有着“同而不和”的思想理念,关注的不是他个人的能力,而是他所拥有的财富。虽然他们共享派对,但是无不羡慕着盖茨比的金钱和地位,而当盖茨比失去了这一切时,没有一个人会在意他曾经的辉煌。 所以从这两部电影中,我们很容易看出来“中国梦”和“美国梦”的区别。而这些都是由历史、文化、经济、地理等因素决定的。“中国梦”是国家的富强,一个国家的富强是人民安居乐业的前提和保障;而美国梦事个人的财富,建国以来美国从未受到他国的侵略征服,所以,美国人民可以不顾国之忧,专心去地追逐自己的梦想。“中国梦”是民族的振兴,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只有民族之间患难与共,休戚相关,中华民族才能在振兴的这条道路上走得更远、更宽;而“美国梦”是个人的成功,大量的移民和黑白人种对立的局面让我们了解到民族的依存感难以在此生根发芽。”中国梦“是和谐幸福的群体,”家和万事兴“告诉了我,任何一个大家幸福了,那么自己才有可能快乐和幸福;而"美国梦"强调的是个人主义,个人的幸福和快乐是至高无上的追求。

337调查

337调查的主要程序 337案件可以由原告提起或由ITC自行发起,但多数都是由原告提起的。原告提交调查申请应以书面方式提交至ITC秘书处(Office of the Secretary)。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对涉案知识产权的描述;对涉嫌侵权的进口产品的描述;涉嫌侵权产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相关信息;涉案知识产权正在进行的其他法院诉讼或知识产权程序;国内产业情况及原告在该产业中的利益;诉讼请求。 ITC收到申请书后将进行审查,并在30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如果决定立案,ITC将在《联邦纪事》(Federal Register)中登载原告和起诉事项,并向每位被告送达申请书和调查通知。立案后,ITC指定一名行政法官主持案件的法庭审理,同时从不公平进口调查办公室指派一名调查律师参加审理。如果ITC决定不立案,应当向原告说明理由。 立案后,ITC会立即向申请书中列名的美国被告以及外国被告所在国驻美国大使馆送达申请书副本及调查通知。如果申请书及调查通知未能由ITC送达,原告可以在行政法官同意的情况下自行送达。 被告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针对调查通知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决定是否应诉。被告在美国境外的,上述期限可以延长10日。如果原告同时申请了临时救济措施,被告还必须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较为复杂的案件为20日)提交对临时救济措施的答辩意见。被告没有做出反应的,视为缺席(不应诉)。 根据《ITC操作与程序规则》,337调查启动后当事人有权就其申诉或抗辩有关的任何非保密问题进行取证,包括:书籍、文件或其他有形物是否存在、(如存在)具体描述、性质、保管情况、具体情况及位置;任何知道可取证事项的人员的身份和位置;合适的救济措施;被调查方合理的保证金。取证一般包括以下形式:承认要求、质询、传票、供词、进入财产和文件提供。取证程序一般会持续5个月。 在调查启动6个月后,行政法官可以主持召开听证会,全面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质证和答辩意见。在听证会上,每一方当事人都有权进行询问、提供证据、反对、动议、辩论等。听证会一般需要1-2周时间。 听证会后,在不迟于立案后9个月(如果调查目标日期超过15个月的,则在调查结束前的4个月),行政法官应该向ITC提交对该案的初裁决定,说明是否存在违反337条款的行为,并对救济措施提出建议。 初裁做出后,ITC可以应当事人的申请或主动要求对初裁进行复审,并初裁做出后90日内决定是否进行复审。ITC的复审决定将成为最终裁定。一旦ITC的最终裁定和救济措施(如有)被做出并登载于《联邦纪事》上,则终裁和救济措施均已生效。终裁发布后,被判侵权的外国产品可以保证金方式进口,直至总统审议期结束。 终裁做出后,ITC应将其提交美国总统审议,如美国总统在ITC裁决做出后60日内未基于政策因素予以否决,则该裁决将成为终局裁决。实践中,极少出现美国总统否决ITC终裁结果

中国梦与美国梦的比较

他山之石 中国梦与美国梦的比较 国防大学教授公方彬 总有一些巧合让人们特别关注。2012年底,奥巴马的胜选感言是《为了永远的美国梦》,习近平在参观《复兴之路》》展览时也强调,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很显然,两个国家领导人提出的国家梦,都在本国国民中产生共鸣。为什么要有国家梦,梦想中蕴含着什么,我们该怎样理解和推进中国梦,这是每一个关心国家和民族命运,同时关心自己命运者都必须思考的命题。 一、为什么将中国梦与美国梦作比较 中国梦因习近平的提倡而热,这一提法富于亲和力,贴近平民话语系统,因此拉近了主流和主导价值与平民价值追求的距离。他的每一重大思想,甚至所说的每一句话,都蕴含着执政理念,关系到一个时期内中国共产党和中国社会的前进方向,注定受到高度关注。 理论界与广大民众不约而同地将中国梦与美国梦进行比较,主要缘于四个方面。首先,政治制度与文化传统的差异带来比较的意义和价值。中国与美国是目前世界上最具代表性的两大政治制度,虽然在“命运共同体”的理念下,一般不会再出现从前的敌对程度和形式,但斗争性并没有完全根除,毕竟二者属于异质体。这种异质,使两种梦想分别奠基于各自的价值坐标和文化基础,故而具有深度比较的条件。其次,世界政治生态和大国博弈状态决定了比较的意义和价值。

因意识形态导致的半个世纪的假想敌与战略对手,为对比提供了丰富的空间和心理、情感支持。再次,中国经济总量跃居世界第二的发展状况和国民心态强化了比较的意义和价值。第四,思想理论自身发展的需要。中国梦作为一个精神载体,要发挥出更大的作用,首先看舆论宣传的深度和广度,而舆论宣传必然奠基于理论研究的深入,将美国梦引入进来,就是加深理论研究的一个维度,或者说一个重要途径。 二、中国梦与美国梦的主要差异有哪些 上述分析判断并非问题的核心,我们更为关注的是揭示其本质,即通过比较两种梦想的差异,找到实现自己梦想的最佳思路和道路。 第一,两种梦想存在着文化传统与文化心理的差异。400年前,当102名清教徒签下《五月花号公约》的那一刻,就意味着他们把英国《大宪章》精神或理念带到新大陆。再加上后来人口迁徙和文化传播,欧洲文化充分传播于美国。由于欧洲文化本质上是奠基于或复兴古希腊文明,因而美国文化可谓古希腊文明的现代化。古希腊的文明拥有许多异于农耕文明的特质。从地理和环境条件上讲,古希腊处于地中海的东部,也就是今天的土耳其的小亚西亚和爱琴海一带,历史上这里不适宜于农耕,所以海外贸易早早发展起来,而贸易的最大特点是平等主体自由交换,同时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利益,这种文化必然张扬个性、重视私权。 中国的文化奠基于农耕或小农经济,这种经济的最大特点是个体无法抵御自然的力量,必须依靠家族和乡里,再加上封建王朝为了维护统治,采取了保甲制等方式把人紧紧地拴在土地上,再加上儒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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