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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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林场档案管理办法2021

国有林场档案管理办法2021

附件国有林场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有林场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国有林场档案,发挥其在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生态修复建设和提供生态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有林场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档案是指在国有林场设立、变更,营造林、森林资源保护和监测,基础设施建设等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档案工作包括国有林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编研、利用等工作。

国有林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

第四条国有林场档案工作接受所隶属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以及同级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同档案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国有林场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定期开展档案业务培训,提升国有林场档案工作规范化水平。

—1—第五条国有林场应当将档案工作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档案工作体制机制和制度体系,保障档案工作所需场所、设施设备和工作经费,确保国有林场档案真实、完整、安全、规范。

第六条国有林场应当设立专门档案机构或明确档案工作负责部门,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熟练掌握档案工作技能和业务知识,并保持相对稳定,定期接受档案业务培训。

第七条国有林场档案机构和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度、标准,建立健全本单位档案工作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二)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对本单位档案进行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编目、统计,依法提供档案利用服务;(三)编制各类档案检索工具,开展档案信息化建设,做好档案数字化和电子档案管理;(四)采取档案保护技术措施,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五)对已达到保管期限的档案及时进行鉴定,按规定销毁已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六)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档案移交工作。

[林场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林场安全管理办法

[林场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林场安全管理办法

《[林场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林场安全管理办法》摘要:为了进一步加强管理理,确保全场森林资源安全,公益性护林员巡查时,发现有非法开林地、盗伐林木等行为时,应立即制止,并立即向场林政查队报告森林防火领导帶班制度一、森林防火带班,由林场场长、支部书记和副场长承担,带班领导擅离职守,发生问题,严格按照《**县森林防火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处理森林防火工作制度为了加强森林防火指挥部人员宗旨观念,坚持思想路线和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自觉性,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效率,促进队伍的正规化建设,制定本制度**国有生态林场工作人员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管理理,确保全场森林资源安全。

根据《**县林业局天保工程资源管护实施办法》、《**县林防火管理办法》、《**县林业局关于防火期内加强人员管理的几条规定》和《**县林业局关于对林场管护区主任、管护员在防火期内辖区发现违规野外用火和发生森林火灾事故问责处理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

各工作人员在非防火期内月出勤要保证25天以上,防火期内全月出勤,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要向场长书面请假,并报告主管场长、管护区主任和稽查队长,同时落实代管人员。

要严格控制请假天数,各工作人员在非防火期请假天数不得超过7天,防火期内请假天数不得超过3天,超出规定天数的,每请假一天扣除当天工资。

防火戒严期每请假一天扣除2天工资。

二、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无故脱岗。

林场日常督查检查中,脱岗一次扣发2天工资,二次扣发5天工资,三次扣发半月工资。

防火期按照林业局规定执行,脱岗一次扣发半个月工资,脱岗二次扣发三个月工资,脱岗三次待岗半年、工资停发。

三、各管护人员在巡查过程中要佩戴袖章、携带铁锨等工具。

林场检查中发现标志佩不齐或者不携带扑救工具的,一次扣发工资50元,以此累计。

四、各管护人员要认真记录管护日志,管护区主任要逐月对管护日志进行审签,主管场长每季度审签一次,场查队毎次督查检查都要进行审签。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解读及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解读及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解读及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宁夏林木种苗管理总站赵正峰一、《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解读国家林业局于2011年11月14日印发了《国有林场管理办法》(林场发[2011]254号),这是我国第一部《国有林场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

《办法》从2011年11月14日开始实施,它有效填补了我国国有林场管理的法律空白,有利于推动国有林场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对国有林场建设管理具有里程碑式的深远意义。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国有林场是我国林业和生态建设的重要力量,管护着全国近四分之一的珍贵森林资源,在生态安全维护、后备森林资源培育、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国家一直没有出台一部专门的国有林场管理规定,在某些方面使国有林场管理长期处于无章可循、无法可依的状态,各地侵犯国有林场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国有林场健康发展和国有森林资源的保护。

同时,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集体林地已经基本承包到户,成为受法律保护的农民个人财产,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和破坏。

与之相对,国有林的管理相对比较薄弱,日益成为各种矛盾和纠纷的集中发生地带,严重影响国有林作用的发挥和国有林场健康发展。

此外,随着国家法制进程的加快和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入人心,社会各个领域的立法工作都在开展,如资源管理领域、文化领域、医疗卫生领域等,社会主义法制体系逐步完善,而作为我国林业建设重要力量的国有林场的立法工作却迟迟没有实质性推进,与整个社会的法制进程很不协调。

因此,为切实加强国有林场立法工作,依法保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促进国有林场健康发展,国家林业局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历经三年多时间,制定出台了《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办法》的出台,填补了国有林场六十多年来没有法律的空白,有利于推动国有林场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福建省国有林场占用征用林地管理办法

福建省国有林场占用征用林地管理办法

福建省国有林场占用征用林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林地资源的保护,规范国有林场林地占用、征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国有林场经营区内发生的占用、征用林地,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占用征用林地第三条占用、征用林地由国有林场系统内部先行审核。

之后,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按有关规定向省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占用、征用审批手续。

第四条国有林场应支持国家及省重点工程建设占用、征用林地。

当地市县级政府社会公益发展项目占用、征用国有林场林地可酌情予以考虑,其它商业性项目占用、征用林地原则上不予考虑。

第五条勘查、开采矿产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办理占用、征用手续。

第六条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第七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超过两年的,原则上应当办理占用、征用林地手续。

对已经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占用期满后,确因实际情况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依法办理占用、征用林地手续。

第八条架设高压线路通过林地时,距地面较低,线路保护区内的林木(竹子)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办理占用、征用林地手续。

第九条占用、征用生态公益林地的,应当先办理生态公益林占一补一”调整手续。

第十条林地林木有争议的,在争议解决之前,不得占用、征用林地。

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急需占用、征用的,可与相关权利人协商并征得同意后,办理占用、征用手续。

第十一条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先向国有林场提岀用地申请。

申请包括用地单位或个人名称、项目批准文件、用地目的、用地性质(长期或临时)、用地范围及面积等内容。

第十二条国有林场接到占用、征用林地申请后,应派岀技术员对拟用地进行现场调查,填写《占用征用林地现场调查表》,绘制示意图。

国有林场工区管理制度

国有林场工区管理制度

国有林场工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林场工区管理,加强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国有林场的安全和稳定生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有林场工区是国有林场的基本管理单位,是国有林场生产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国有林场工区负责管理工区内的人员、设备、资金等资源,负责组织和协调工区内的生产活动,负责落实国有林场的生产计划。

第四条国有林场工区管理制度适用于国有林场工区的管理和运作。

第五条国有林场工区的工作由工区主任统一领导和管理,工区主任由国有林场领导任命。

第六条国有林场工区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调整管理制度,保证国有林场的正常运转和生产。

第七条国有林场工区管理制度必须严格执行,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第八条国有林场工区应当加强与国有林场其他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共同推动国有林场的快速发展。

第二章工区领导机构第九条国有林场工区设立工区领导机构,负责制定和执行本工区的管理计划和工作安排。

第十条工区领导机构由工区主任、副主任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一条工区主任是工区的最高领导和决策者,负责工区的全面工作。

工区主任由国有林场领导任命。

第十二条工区副主任是工区主任的助手,协助工区主任处理工区的日常事务。

工区副主任由国有林场领导任命。

第十三条工区各部门设立相应的负责人,负责部门内部的管理和运作。

第十四条工区领导机构要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推动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工区领导机构要保证工区内部的协调一致,共同努力推动工区的生产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十六条国有林场工区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一)制定工区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并落实执行;(二)组织和协调工区内的生产生活活动,保证国有林场的正常运转;(三)加强工区内的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确保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工作环境的卫生;(四)组织和开展员工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五)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调和合作,完善工区的内部沟通和协作机制;(六)积极开展业务交流和技术创新活动,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七)落实国有林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政策,保证国有林场的合法权益。

林场管理制度范文(3篇)

林场管理制度范文(3篇)

林场管理制度范文为进一步强化国有林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江西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国有林场管理,包括____、民-主管理、计划管理、财务管理、资源培育、资源管理、木材产销管理、科技管理、多种经营管理、基建工程管理、内部审计监督、安全生产管理、人事工资管理、劳动管理、廉政建设等内容。

第二条国有林场的各项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必须遵循本规定。

第二章____第三条国有林场原则上设综合科、计划财务科、营林科技科、生产经营科等____个职能部门和驻场森林派出所,并按经营区的分布情况合理设置工区或分场。

第四条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综合科。

负责党政工日常事务、人事劳工、文秘档案、基本建设、文明创建、计划生育等工作。

计划财务科。

负责经济计划编制与执行、财务管理与监督、经济决策与咨询、会计核算与统计等工作。

营林科技科。

负责资源培育、林地林权、病虫害防治、林业科技、多种经营、资源档案等工作。

生产经营科。

负责安全生产、代区设计、抚育间伐、木竹产销、木材检验、仓储管理、加工利用等工作。

驻场森林派出所。

负责普法宣传、资源保护、案件查处、森林防火、护林员管理、内都保卫及林区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

工区(分场);负责本工区(分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管理、协调好周边关系、维护经营区的稳定等工作。

第三章民-主管理第五条健全场务公开制度.对于人事用工、工资福利、职称评聘、生产定额、木材单价、项目发包、项目投资、财务收支情况等重大事项,应及时在场务公开栏上张榜公布。

第六条职代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职工代表大会。

职代会行使以下职权1.听取和审议场长工作报告,对本场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2.审议本场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3.评议和监督本场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____支持场长依法行使职权;5.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6.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七条场务会制度.对人事用工、工资福利、职称评聘、生产定额、木材单价、项目发包、项目投资、生产计划和经济计划的确定等重大事项,耍召开场务会研究决定.场务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参加人员为场级领导、工会主席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国有林场民居建设管理办法》

《国有林场民居建设管理办法》涟源市龙山(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涟源龙山国家森林公园的民居建设管理,规范国土秩序,切实保护我园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森林公园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广泛听取职工群众意见,经龙山经促会、咨询顾问委员会讨论,龙山林场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请涟源龙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龙山国有林场同意,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民居建设遵循保护与开发相结合、景点与民居建设相结合、安居与乐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凡在龙山国家森林公园龙山国有林场境内开展民居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民居建设申请第四条民居选址必须符合龙山总体规划、旅游规划(以下简称总规)控制性详规(以下简称详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总规、详规控制区域内的房屋严禁原址翻新。

确系危房需建设的,公园管理处根据实行情况设定职工集中安置小区进行建设或异地新建。

集中安置小区统一进行“三通一平”,费用由建设户承担。

申请在职工集中安置小区建房的职工户未按要求缴纳“三通一平”费用,取消其建房资格。

第五条民居建设申报人需同时具备龙山职工身份、龙山户籍且长期居住生活在龙山、无房或危房才可提出建房要求,经组织批准外出经商或务工的职工除外。

所有原已有住房的,申报建房时,人均住房面积低于30平方米才可提出建房申请。

民居建设的申请以职工家庭房为单位提出申请,人均用地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30平方米。

家庭户只有一人的占地面积可以调整至60平方米。

具有龙山户籍的职工家属做为家庭成员可以享受用地面积政策,但xx年1月1日以后户籍迁入龙山的不再享受用地面积政策。

不接受非职工建房申请。

第六条长期居住生活在外的外嫁女职工不得申请建房;长期居住生活在龙山的外嫁女职工确系无房居住需建设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国土、房产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无房产证明。

湖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

湖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湖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1月24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蒋祝平一九九八年二月九日湖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有林场管理,保障国有林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有林场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林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和省投资,为培育、保护和合理利用国有森林资源依法建立的全民所有制为主体的生产性事业单位。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国有林场工作。

市(含地区行署、州,下同)、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国有林场工作。

第五条国有林场实行“以林为本,合理开发,综合经营,全面发展”的方针。

国有林场的主要任务是:(一)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提高生态效益;(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三)推广应用科研成果,发挥骨干示范作用。

第六条国有林场按照森林经营保护的目的划分为生态公益型、商品经营型、混合经营型三种类型,实行分类经营和管理。

第七条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属国家所有,由国有林场依法经营和管理。

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对国有林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以防止森林资源流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破坏国有林场森林资源。

第八条新建国有林场,县人民政府必须提交建场申请和可行性报告,经市人民政府和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委托的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经批准建立的国有林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核发《国有山林权证》,确认其经营权和使用权,并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林场森林资源管理办法

林场森林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切实保护、培育、利用好森林资源,实施生态强场战略,创建平安林场,建设生态XX,构建和谐社会,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XX省林地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确实保护好现有XX森林资源,有效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位,结合林场实际,特制定《XX林场森林资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凡是在XX林场从事森林资源管理、监督、执法工作的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管护内容第三条森林资源,包括林木、林地以及林区内的野生动植物资源。

林木,包括天然林、人工林、灌木林以及散生树木。

林业用地,包括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林中空地、林区沼泽地、苗圃用地、XX规划的宜林地、林业设施用地。

野生植物资源指各种野生木本、藤本和草本植物。

野生动物资源指各种野生鸟类、兽类等。

第四条森林资源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掌握森林资源消长动态,对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利用实行监督、管理,提高森林质量,促进森林资源增长,严格监督与控制森林资源消耗,充分发挥森林资源的多种效益。

第三章管护机构第五条XX林场负责管理全场的森林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场领导f责任办公室f营林区一片区责任人),上级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XX林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由XX主要负责,分管副XX 具体负责;资源保护办、重点公益林办主要抓,各营林区(组)具体抓;片区管护人员及护林员现场抓。

分工协作,责任到人。

第四章管护范围第七条XX林场负责管理辖区XX万亩国有林的森林资源,分XX、XXXX和XX四个营林区,辖区分布于XX、XX、XX和XX两乡两镇四个行政区。

第八条管护范围分特种管护区、重点管护区和一般管护区。

XX松采种基地、江东片、华山松工程造林地、南大桥片、杨村XXX 亩核桃基地及XX天坪片为特种管护区,四个营林区的XX重点公益林、XX商品林区为重点管护区,除特种、重点管护区以外都属于一般管护区。

山东省国有林场条例

山东省国有林场条例【法规类别】林场与林业企业【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6.04.17【实施日期】1996.04.17【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等2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22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22日)修改山东省国有林场条例(1996年4月17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扩大森林资源,促进国有林场的发展,提高森林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国有林场,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林业系统的国有林场和国有苗圃。

第三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国有林场工作。

市(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国有林场工作。

跨市(地)、县(市、区)的国有林场,由与其有隶属关系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条国有林场是生产性事业单位。

其基本任务是增加森林面积和蓄积量,提高森林质量;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开展科学试验和技术改造,推广应用科研成果和新技术,发挥示范作用;开展多种经营、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第五条国有林场实行以林为主、多种经营、综合开发、全面发展的方针。

第六条国有林场的森林、林木、林地等森林资源资产,属于全民所有,由国有林场经营管理。

国有林场对其经营管理的森林资源资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并负有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七条国有林场实行场长负责制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八条凡国有森林资源集中连片、林地面积达到200公顷以上的,或者国有森林资源具备一定规模,且林地内具有自然历史遗迹需要保护的,可以申请设立国有林场。

第九条设立国有林场,由拟设林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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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撤销以及国有林场的经营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国家建立的专门从事植树造林、森林培育、保护和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林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国有林场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负责所属国有林场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 跨地(市)、县(市、区)的国有林场,由所跨地区共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条 国有林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贯彻实施国有林场相关法律、法规; (二)协调编制国有林场发展规划; (三)组织编制并会同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和国有林场森林采伐、抚育作业设计; (四)审核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和撤销等事项; (五) 受委托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进行监管; (六) 受委托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进行核准或备案; (七)指导和检查考核国有林场生产经营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国有林场实行“营林为本、生态优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办场方针,主要任务是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开展科学试验和技术创新,推广先进技术;保护林业生态文化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六条 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内的国有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有林场依法经营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收交、归并、侵占和平调,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破坏国有森林资源。 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林木,应当明确权属关系,依法维护经营管理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组织编制所属国有林场发展规划,明确国有林场的发展方向、主要任务和建设目标。各项林业建设资金应当重点向国有林场倾斜,支持国有林场发展。 第八条 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规划和相关行业发展规划。 第九条 鼓励国有林场通过多种方式扩大经营范围,壮大林场规模。 第十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林场干部职工的培训,提高国有林场干部职工综合素质。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撤销 第十一条 设立国有林场,应当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并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国有林场数量较多的地区,应当设立国有林场管理局或者总场,统一组织国有林场的生产经营。 第十二条 新设立的国有林场,应当林地权属清楚,四至界线分明,且具有合法有效的林地权属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国有林场经批准设立后,应当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第十四条 国有林场的经营范围和隶属关系,应当保持稳定,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分立、合并、撤销、变更经营范围或者改变隶属关系的,应当按原报批程序报原审批设立的机关审核、批准。 国有林场分立、合并、撤销、变更经营范围或者改变隶属关系的,应当进行资源评价和经济审计,依法清理债权债务,明确划分责任,保护好森林资源和其他国有资产。 第十五条 企业性质的营林单位或者由国有林场控股的股份制林场,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纳入国有林场系列管理。

第三章 森林资源经营与保护 第十六条 国有林场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有条件的林场可以采取承租集体林地造林经营的方式,扩大森林资源规模。承租集体林地应当签订书面的承租合同,明确承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承租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国有林场应当大力推广林业先进实用新技术,加快中幼龄林抚育步伐,大力发展珍贵用材树种,积极培育大径级林木,不断提高森林资源质量。 第十八条 国有林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森林资源档案,健全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体系,掌握森林资源发展变化情况。 第十九条 国有林场应当根据林业长远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林业分类经营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场实际情况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其中跨地(市)国有林场、省属国有林场和省级以上公益林占有林地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调整森林经营方案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核批准。 国有林场应当建立并完善森林经营档案。 第二十条 国有林场进行林木采伐,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森林采伐限额、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和造林育林、采伐更新技术规程,并依法进行更新造林。作为单独采伐编制限额单位的国有林场,年度采伐限额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实行采伐许可指标单列。 第二十一条 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林场林地。涉及占用国有林场林地的建设项目,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应当参与项目立项的可行性评估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在国有林场范围内设立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应当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其中设立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不得改变国有林场的林地使用权归属,并应当明确收益分配方式。 第二十三条 国有林场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合理区划,设立护林站,健全护林组织,配备森林管护人员,明确管护职责,确保管护成效。 第二十四条 国有林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森林防火的规定,加强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建设,成立护林防火组织,组建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各项森林防火制度,抓好火源管理,组织火灾扑救。 第二十五条 国有林场应当根据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需要配备森防技术人员,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基础建设,建立检疫、预测预报制度,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有林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配备执法人员,加强林政执法,保护森林资源资产。 第二十七条 国有林场应当保护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野生植物;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古树名木等应当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加强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国有林场应当保护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野生动物;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维护其生息繁衍的环境。 第二十九条 森林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国有林场设立公安派出机构,加强森林资源保护。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国有林场依法享有以下经营管理权: (一)依据林业长远发展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制定年度各项生产、经营计划,确定建设项目和生产规模; (二)按照市场需求依法经营销售本场生产的木材、林产品和其它产品; (三)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内的各种资源; (四)依法对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进行统一管理;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场工作需要决定本场的机构设置、人员调配、干部任免、劳动用工和工资奖金分配;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在国有林场内从事生产经营和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国有林场的统一管理,遵守国有林场的有关规定,不得损毁国有林场的林木及设施、设备。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国有林场摊派和乱集资、乱收费。对于非法向国有林场集资、收费、摊派的,国有林场有权拒绝,并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申诉。 第三十三条 国有林场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林地、林木权属争议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国有林场应当将争议情况及时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 国有林场应当加强国有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保证国有森林资源稳定增长。 第三十五条 国有林场不得以其经营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三十六条 国有林场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规章制度,严格独立经济核算。 第三十七条 国有林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务、税收、劳动工资等方面的规定,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国有林场应当落实职工社会保障有关政策,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九条 国有林场实行场长负责制。 国有林场场长的产生,采取聘任、委任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办法。具体产生方式由其主管部门确定。国有林场场长产生后,应当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场长负责管理国有林场的生产、经营等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本场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提请或者决定本场管理机构的设置、调整; (三)依法提请行政主管部门任免或者聘任、解聘本场管理人员; (四)依法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行政主管部门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林场工作人员,并按照有关规定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组织制定工资调整、资金使用、财务预决算等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福利等重大事项。 (六)决定本场岗位责任制、承包责任制方案。 (七)其它需要由场长行使的职权。 第四十一条 国有林场实行以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实行以岗位绩效工资为基础的收入分配制度。国有林场应当结合所承担的主要任务,科学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条件,按有关人事政策公开招聘人员,实行竞聘上岗、择优聘用、以岗定酬、合同管理。 第四十二条 国有林场应当建立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职工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是国有林场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工资调整方案、住房分配方案等事关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国有林场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国有林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财务、人力资源、森林资源管理、护林防火等部门及管辖区内的管护站(点)、瞭望台,并配备相应的人员。 第四十五条 国有林场开办的企业,应当按照市场机制运作,组建独立法人实体经营,林场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制定本地区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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