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质量处罚条例细则
施工现场质量处罚条例细则

施工现场质量处罚条例细则一、施工现场质量检查1.施工现场质量检查应按照项目范围和工程进度进行有序组织,检查的内容包括施工方案、施工图纸、工程施工标准等。
2.施工现场质量检查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相关部门组织,同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3.施工现场质量检查应采取随机抽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施工现场质量检查结果应及时通知相关责任人,问题严重的应立即停工整改。
二、违规行为及相应的处罚措施1.施工图纸不符合工程实际的,责令立即停工进行整改,并处以罚款。
2.施工过程中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材料,责令停工整改,材料必须更换,同时处以罚款。
3.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不按规定做好安全防护等行为,责令整改,逾期不改的,处以罚款。
4.违反施工工期,未能按时完成工程的,按照每天延期金额的一定比例处以罚款。
5.违反施工质量标准,影响工程安全、功能和使用性能的,责令停工整改,同时处以罚款,并要求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6.违反规定施工设备操作,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令停工整改,同时对相关负责人员进行罚款等处理。
三、处罚结果的公示和申诉1.对施工现场质量处罚结果进行公示,让公众了解,并提供申诉渠道。
2.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对处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提出申诉,相关部门应及时予以受理,并进行调查核实。
3.经调查核实,如果申诉属实,应及时撤销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处罚结果的执行和监督1.处罚结果应有具体的执行计划,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2.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处罚结果和执行计划进行整改,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3.监察部门应对处罚结果的执行进行监督,对整改不到位的情况,要进行追责处理。
4.公众和社会机构有权对处罚结果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举报部门不作为或不正确执行的行为。
综上所述,施工现场质量处罚条例细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保障工程质量和人员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通过这些规定,能够有效约束施工方和相关责任人员,确保工程质量的合规性和可靠性,为我们的城市和社会建设提供更好的保障。
施工合同施工质量罚款条例

施工合同施工质量罚款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施工合同工程质量,提高施工队伍在工程质量、进度方面的管控能力和质量意识,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以及企业管理制度和公司处罚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施工合同工程质量的罚款事项,对违反施工质量规定的施工班组或劳务方进行处罚。
第三条罚款金额根据施工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确定,罚款范围如下:1. 轻微质量问题:100元至500元;2. 中等质量问题:500元至2000元;3. 严重质量问题:2000元至5000元。
第二章施工质量罚款条例第四条施工班组或劳务方在施工过程中,如有以下情况,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罚款:1. 未按照施工图纸(规范)要求施工,经检查书面指出的时间内不改正的,每处罚款100元;2. 尺寸不符规范要求,梁、柱轴线位置偏差超规范的,经书面指出的时间内不整改的,每处罚款100元;3. 施工不符图纸(规范)要求,经检查书面指出的时间内不改正的,每处罚款100元;4. 超出允许误差范围,但无质量隐患且不影响使用功能,只影响观感质量的质量事故,每处罚款100至200元;5. 对影响使用功能,但无质量隐患的质量事故,除令施工单位整改外,每处罚款200至500元。
第五条施工班组或劳务方在施工过程中,如有以下情况,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罚款:1. 未按照施工方案要求施工,经检查书面指出的时间内不改正的,每处罚款100元;2. 未按照施工工艺要求施工,经检查书面指出的时间内不改正的,每处罚款100元;3. 未按照施工质量要求施工,经检查书面指出的时间内不改正的,每处罚款100元;4. 未按照施工安全要求施工,经检查书面指出的时间内不改正的,每处罚款100元;5. 未按照施工环保要求施工,经检查书面指出的时间内不改正的,每处罚款100元。
第六条施工班组或劳务方在施工过程中,如有以下情况,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罚款:1. 未按照工程质量要求完成施工任务,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发生的,每处罚款2000元;2. 未按照工程进度要求完成施工任务,导致工程进度延误的,每处罚款1000元;3. 未按照工程安全要求进行施工,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每处罚款2000元;4. 未按照工程环保要求进行施工,导致环境污染发生的,每处罚款1000元;5. 未按照工程合同要求进行施工,导致合同纠纷发生的,每处罚款2000元。
超时施工处罚条例

超时施工处罚条例一、背景近年来,城市建设工程进展迅速,但是一些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经常出现超时现象,严重影响了工程的进度和质量。
为了规范施工行为,维护城市建设秩序,特制定了本处罚条例。
二、定义 1.1 施工单位:指承接城市建设工程的各类施工公司或个人。
1.2 超时施工:指施工单位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或相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施工任务的行为。
三、处罚措施 2.1 首次超时施工,罚款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2.2 若仍未能按期完工,视情节轻重,可采取以下措施之一: - 延长工期:按每日罚款的方式延长施工工期,每延长一天罚款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 吊销资质:根据超时情况吊销施工单位相关资质,不得在一定期限内从事同类工程施工; - 排除合同:解除合同,并限制该施工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参与同一项目。
2.3 若造成严重后果,如影响交通、人员伤亡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施工单位进行追责处理,承担相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四、奖惩机制 3.1 奖励:对提前完成施工任务的施工单位给予奖励,并纳入城市建设表彰名单,享受相关政策优惠。
3.2 惩戒:对连续多次发生超时施工的施工单位,建立不良记录,纳入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并建议有关部门暂停其在建工程和相关标段的投标资格。
五、执行方式 4.1 本条例由城市建设管理部门统一执行,建立相关违规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4.2 对违反本条例的施工单位,依据相关规定进行检查、处罚,并定期公布处理结果,保障程序的透明与公正。
六、结束语以上为《超时施工处罚条例》的具体内容,旨在规范城市建设施工行为,推动建设工程按时保质完成。
希望各施工单位严格遵守此规定,共同维护城市建设的秩序与美好环境。
施工单位处罚条例全文

施工单位处罚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施工单位的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建设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施工单位是指在建设工程中承担建筑、构筑物施工任务的单位。
第三条施工单位在承担建设工程施工任务时,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确保施工质量、安全和进度。
第四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施工图纸和相关技术规范,不得擅自变更工程设计。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合理配置施工人员,保证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
第二章违规行为及处罚第六条施工单位违反施工工艺、工期等规定,导致工程质量不达标的,责令停工整改,并处以罚款。
第七条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申请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责令停工整顿,并处以罚款。
第八条施工单位擅自挪用工程款项或虚假报账的,责令停工整改,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施工资质。
第九条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存在安全管理漏洞的,责令整改,处以罚款,并可能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章处罚程序第十条对违规施工单位的处罚,应当依法进行听证,听取当事人说明,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对处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罚。
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违反建设法规的行为,应当依照本条例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对于施工单位涉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不受本条例限制。
结语施工单位是建设工程过程中的重要主体,守法经营、规范施工至关重要。
本条例的出台旨在规范施工单位的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为建设工程的安全和质量保驾护航。
希望各施工单位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推动建设行业的健康发展。
工地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处罚实施细则范文

工地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处罚实施细则范文一、总则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建筑工地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工地人员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处罚实施细则。
二、违规行为及相应处罚1. 违规搭设脚手架,造成人员伤亡的,责令拆除,并处罚款50000元以上。
2. 在施工过程中未按照要求进行施工记录、报验等手续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款20000元以上。
3. 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材料的,责令停工整改,并处罚款10000元以上。
4. 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必要的施工技术交底的,责令限期补齐,并处罚款10000元以上。
5. 工地安全通道被堵塞、道路被占用,妨碍公共通行的,责令清理,并处罚款5000元以上。
6. 未履行建筑垃圾管理义务,乱倒乱堆建筑垃圾的,责令清理,并处罚款5000元以上。
7. 工地噪音扰民,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款5000元以上。
8. 施工单位违规挪用施工资金,不按照规定支付工程款项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款50000元以上。
9. 未按照要求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的,责令补齐,并处罚款10000元以上。
10. 违规使用农民工,不按照规定支付工资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款20000元以上。
三、处罚程序1. 工地负责人或监理单位发现违规行为后,应及时记录相关情况,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2. 上级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核实违规情况,并依据相关证据作出处罚决定。
3. 处罚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处罚单位,并注明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方式以及应缴纳的罚款金额。
4. 被处罚单位收到处罚决定后,如对处罚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5. 复议期间,被处罚单位不得停止履行处罚决定。
四、处罚执行1. 被处罚单位应按照处罚决定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
2. 被处罚单位应及时缴纳罚款,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缴纳证明。
工地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处罚实施细则模版

工地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处罚实施细则模版一、目的和背景工地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是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保障工程质量、人员安全和公共环境卫生等的关键措施。
然而,随着施工项目的增多和施工规模的扩大,工地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方面的问题也日益突出。
为了加强对工地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必须采取有效的处罚措施,以推动工地施工各方遵守规章制度,确保施工过程的质量安全。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建设工程中的工地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包括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队伍和相关工程从业人员等。
三、处罚依据处罚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6.《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7.《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范》;8.《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操作规程》;9.《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环境保护设施管理办法》等。
四、违规行为及处罚措施1. 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工地文明施工的,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按日加倍处罚。
2. 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理过程中发现问题未及时制止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吊销其监理资质。
3. 施工队伍及从业人员在工地施工过程中违反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要求的,根据违规行为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措施:(1)口头警告和教育;(2)书面警告;(3)罚款;(4)停工整顿;(5)责令停业整顿,并吊销相关证照。
五、处罚程序1. 违规行为的发现违规行为可以通过现场巡查、监督检查、投诉举报等方式发现。
2. 处罚通知书的发出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由监理单位或相关管理部门向违规方发出处罚通知书,并要求限期整改。
3. 整改验收违规方在接到处罚通知书后,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工作。
整改完成后,监理单位或相关管理部门进行验收。
2023年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实施细则

2023年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升建筑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工程等。
第三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罚款标准第四条对于发生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质量管理不到位,导致的建筑工程质量问题,责任主要在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的情况,按照以下标准进行罚款:(一)轻微质量问题,罚款金额为工程合同价的0.5%;(二)一般质量问题,罚款金额为工程合同价的1%;(三)较为严重的质量问题,罚款金额为工程合同价的2%;(四)严重质量问题,罚款金额为工程合同价的3%。
第五条对于发生设计单位设计问题导致的建筑工程质量问题,责任主要在设计单位的情况,按照以下标准进行罚款:(一)轻微质量问题,罚款金额为设计费用的0.5%;(二)一般质量问题,罚款金额为设计费用的1%;(三)较为严重的质量问题,罚款金额为设计费用的2%;(四)严重质量问题,罚款金额为设计费用的3%。
第三章罚款程序第六条发生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后,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监理单位报告后,立即组织人员对质量问题进行调查,并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
第八条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接到通知后,立即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整改情况。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整改情况的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判定是否需要对其进行罚款。
第十条如需对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罚款,监理单位应当制作罚款决定书,由建设单位签字确认后,通知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罚款决定书规定的金额和期限,及时缴纳罚款。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罚款情况,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
工程施工处罚细则

工程施工处罚细则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工程施工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处罚对象本细则适用于下列工程施工违法行为的处罚:(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二)违反施工许可证规定,超出批准范围施工的;(三)未按照规定办理施工许可相关手续的;(四)施工过程中,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设计文件的;(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管理的;(六)其他违反工程施工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条处罚措施违反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二)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三)对违反施工许可证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四)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设计文件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五)对未按照规定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管理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六)对其他违反工程施工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四条罚款标准(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可以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施工许可证规定,超出批准范围施工的,可以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办理施工许可相关手续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设计文件的,可以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管理的,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条其他处罚措施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还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一)没收违法所得;(二)暂扣或者吊销资质证书;(三)责令停业整顿;(四)降低资质等级;(五)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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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质量处罚条例一、总则1、为了搞好工程质量,提高各施工人员在工程质量方面的控制能力和质量意识,特此制定本条例。
2、各分项工程施工前,劳务队负责人必须对施工队伍进行质量技术交底,违者每次罚款50-100元。
3、施工中由于施工队伍自身原因而造成返工的,由施工队伍承担返工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接受罚款。
4、凡是公司或项目部限时整改的而未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毕或复检仍达不到要求的,每次罚款100-500元。
5、施工生产过程中现场施工人员对项目部成员不敬及提出的质量问题不进行整改的,则每次罚款500元。
6、每道工序施工完毕自检后要及时通知项目部,并由项目部上报监理单位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否则罚款500元。
6、对于既不整改却又将整改标记擦拭掉的行为,给予每次罚款100-500元。
7、各分项验收必须在施工队自检合格后再通知项目部检查,否则每次罚款50-200元。
8、对由于施工质量问题及其它原因造成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对我项目部进行罚款的,则由造成施工质量问题的班组承担,且采取监理罚款翻倍措施进行罚款。
二、模板工程1、模板支撑未按项目部施工方案(或施工作业指导书或施工交底)进行施工的,必须立即整改并每处罚款100-300元,情节严重的加倍处罚。
2、未经项目部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新进模板,在使用前必须向项目部进行申请,如果造成浪费的则违者罚款200元/张。
3、墙身大模板不按规定穿塑料管、丝杆,因松动丝杆过早造成墙面拉毛、裂缝、露筋者,每平方米罚款30-50元,不足一平方米的每处罚款30元。
4、混凝土墙体、未按图留洞、埋管、预埋件者,或者位置偏差50mm以上者,每处罚款50元。
(返工费责任者承担)5、混凝土墙、梁、板、柱发生爆模或模板塌陷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损失大小,处以100-200元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则由该班组承担。
6、混凝土墙、梁、板、柱模板接缝不能大于2mm,违者视其后果,每处罚款5-50元。
7、梁、柱等几何尺寸超过+4mm、-5mm者,罚款10-50元;8、模板拆下后下次使用前必须清理干净,并维修好,违者每平方米罚款10-100元9、混凝土墙角模板支撑不牢,造成墙体位移者,每道墙罚款50-100元。
10、私自将插筋抽动、挪位、打弯者,每根罚款20元。
11、每次模板安装完毕必须清理干净并刷好脱模剂,经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钢筋绑扎,凡是不进行该道程序的罚款300元/次。
另外,每根柱子要留有清理口,保证柱内的卫生,避免出现烂根情况。
12、模板支撑体系每次搭设好后,必须报请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模板铺设施工,否则罚款100元/次。
13、未按要求随意拆除模板支架的,每次罚款200元,造成结构裂缝等后果严重的,除赔偿损失外,加倍处罚。
模板拆除不干净的,每处罚款20元。
14、每次拆模不得随意破坏砼棱角,否则罚款20-100元/处。
15、每次砼施工时无足够人员值班(施工队负责人员不少于1人,木工不少于2人,钢筋工不少于2人)按每次每人50元进行罚款。
16、各部位模板拆除未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同意者每次罚款100-500元。
17、模板拆除需先支的后拆,后支的先拆,不得野蛮施工,如损坏模板,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18、外墙模板与砼面接口要平顺,不得漏浆,否则每处罚款100-200元,并返修好。
19、拆除后的模板、木方、钢管、扣件必须分种分类堆码整齐,不得混堆,否则每罚款100-500元。
20、对有防水要求的混凝土浇筑工程,如果模板安装工程没有采取止水拉片或其它止水措施的,罚款100—500元。
三、钢筋工程1、钢筋制作钢筋制作的规格、品种、数量和间距及其它几何尺寸不符合图纸设计要求的,视其数量大小,除赔偿材料损失外,另每部位处以罚款50-200元。
钢筋下料,弯曲时,长度和几何尺寸的控制超出±30 mm的;箍筋弯钩长度不一致,每发现一根罚款20元如果钢筋加工,要求平直的不平直,要求弯曲的角度不准确,或者钢筋加工后表面有裂纹、片状块锈和油污及泥土等,每根罚款20元钢筋焊接不合格,每批次罚款50-100元。
钢筋加工锚固不符合要求,每次罚款50-100元。
对有套筒连接要求的纵向钢筋进行连接时要满足相应的技术规范要求,否则每根罚款20元。
钢筋进场以后,施工队伍负责保管,保证不淋雨受潮,不弄脏。
违反罚款1000元。
2、钢筋绑扎钢筋位置绑扎不正确,保护层厚度不正确,不够数量,每处罚款10元。
钢筋绑扎好后,未做到横平竖直,或钢筋间距不均匀,每处罚款20元。
钢筋接头(包括对焊、竖焊)未按要求错开的,每处罚款10元。
主筋间距、排距不均匀;吊筋位置不正确的,或者没有放置吊筋的每处罚款20元。
钢筋绑扎不牢固,丢扣数量过大,或丢扣过于集中的,每一处罚款10元。
梁、柱箍筋绑扎时,开口方向未相互错开的,每一处罚款10元。
钢筋绑扎完毕后,墙、梁、板钢筋的垫块绑扎不牢固,或者垫块间距过大,板负弯矩筋下未设置马凳铁或马凳铁绑扎不牢固的,每一处罚款10元。
钢筋绑扎时未保证钢筋搭接长度或锚固长度的,每一处罚款20元。
钢筋绑扎完毕后,施工班组未进行自检,就通知项目部检查的,每一次罚款50-200元。
在监理、甲方进行工程隐藏验收时,施工队伍无人员陪同检查的,每一次罚款50-200元。
浇灌混凝土时,施工班组未派人负责钢筋监护工作的,每一次罚款50-200元。
每次钢筋绑扎,必须保证现场工完场清,特别是垃圾,必须清理干净,凡是每次验收前不清理冲洗干净的,一次罚款100元;钢筋绑扎错误(型号、规格、间距、位置等)每处罚款20元并整改,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钢筋绑扎完后未及时清理到钢筋堆放区,每根罚款10元,并负责清理。
砼浇筑完后,钢筋偏位,每根罚款10元。
3、钢筋机械连接连接钢筋时,钢筋规格和连接套的规格应一致,并确保钢筋和连接套的丝扣干净、完好无损。
若发现不合格,每根罚款10元。
接头外观质量应外露不超过2扣,钢筋与连接套筒之间无缝隙,不合格每根罚款50元。
除上述条目外,必须满足本工程图纸设计和相应的规范要求及验收要求。
四、混凝土工程1、混凝土楼地面表面平整度控制在4mm范围以内为合格、标高控制在±5 mm范围内为合格,违者按每处罚款20-100元。
2、混凝土墙体标高控制在-30mm、+10mm范围内,违者每超过±10 mm,按每处罚款10元。
3、混凝土浇注后凡有蜂窝、麻面、露筋、孔洞、漏振的,蜂窝、露筋者每处罚款100-500元,麻面、漏振面积超过0.25m2以上者每处罚款100-300元,并承担返工、返修损失。
4、混凝土楼梯、楼面严重露石子、无浆者,按期100元/ m2处以罚款。
5、混凝土浇筑完后必须按要求进行养护,保护混凝土表面润湿,未按要求养护者,每次罚款100元。
有防水要求的混凝土养护至少14天,确保浇筑质量,如果发现养护不及时或养护天数不够则罚款500元。
6、混凝土浇筑时不得随意乱松动钢筋,违者每根罚款10元。
7、混凝土浇筑不得随意乱留设施工缝、冷缝,违者每处罚款20-100元。
8、混凝土不得任意加水,违者罚款50-200元。
9、落地混凝土及模板上的砼应及时清理回收使用,未及时清理造成浪费的,除按价赔偿处,并处以200-500元的罚款。
10、随时保证输送泵,泵送管、罐车等机械设备的清洁和完好备用,违者处以20-200元的罚款。
11、浇筑墙、柱混凝土时,应分层浇筑,并充分振捣,违者罚款20-100元。
12、如因混凝土工操作上的原因,出现钢管变形、螺帽振掉、木方振断等,视混凝土的损失程度给予处罚。
13、施工缝凿毛不及时,不彻底,不冲洗干净的,罚款50-200元/次。
14、制作的垫块强度不够,一次罚款50元。
15、每次砼施工时劳务队主要管理人员不在施工现场,按每人每次200元进行罚款。
16、各分部砼施工时砼数量超出规定损耗数量,项目部对超出部分数量视为浪费,劳务分包队按实际砼价格赔偿。
17、砼质量问题,不及时处理,每次每处罚款50-200元。
18、止水带位置不正确,每处罚款500元并及时整改。
胶结接口不好,每处罚款200元。
19、砼浇筑前应做好准备,并配合泵站设备架设,否则每次罚款100-200元。
20、砼表面收光不好,表面出现裂缝的每处罚款100-200元,如果出现贯通缝的则罚款500元,后期处理发生的费用则由其班组承担。
21、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如果发现浇筑班组出现野蛮施工造成钢筋骨架松散,罚款100-200元。
五、砌筑工程:1、砌筑用材料不按规定浇水者,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2、砌墙不立皮数杆或不按皮数杆砌筑,每处罚款100元;3、组砌方法不正确,每处罚款100元;4、砌筑不按规范要求留斜搓,留直搓者每处罚款100元;5、砌体砂浆饱满度低于80%,每处罚款100元,并责令返工;6、砌体灰缝过大,瞎缝、通缝,每条缝罚款50元;7、墙垂直度偏差大于15mm者,每处罚款100元,并拆除返工;8、利用过夜砂浆砌筑,或墙体砂浆强度低于设计强度95%者,拆除后每处罚款100~200元;9、木砖和防腐木楔不做防腐处理,不按规定放置或少放者,每块罚款50元;10、不按规定放置拉结筋,每少放一根罚款50元,并拆掉补放;构造柱锚固拉结筋不牢固的每根罚款10元;11、超过30cm宽的预留洞口未设置砼预制过梁者,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六、楼地面工程1、楼地面工程找平层施工前,施工单位应会同监理部对所有地面预埋管线进行隐蔽验收。
未经验收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罚款500元。
2、地面找平层施工时,应对主要施工通道的预埋管线进行临时覆盖保护,且覆盖物必须具有足够的强度,保证所盖管线不受破坏。
凡发现一处不予覆盖或覆盖不符合要求,罚找平层作业班组200元,造成一处预埋管线破坏,除赔偿返工的各项费用外,罚款500元。
3、地面面层施工和养护阶段,应有防止闲杂人员在其表面上走动的措施,并立牌警示,否则罚款200元,发现有闲杂人员在其表面走动则罚款300元。
4、块料地面养护期后应做好保护工作,避免重物打击。
电梯大堂、楼梯、厅等主要通道位置每漏盖一处(1m2左右)罚款300元,发现一处打击印痕,罚款500元,并赔偿返工的各种费用。
5、块料地面施工完毕后,严禁各类污染物直接接触表面,凡造成一处被污染,罚款500元,并赔偿返工费用。
6、有光洁度或易被刮划坏的地面上需垫高作业时,垫物下应用软物隔离,否则罚款300元,造成破损的赔偿返工费用外,罚款500元。
7、有光洁度或易被刮划坏的地面严禁拖运材料,严禁硬底鞋在其表面走动,严禁敲打,每发现一次视情节严重罚款50-500元,并对造成表面破损的赔偿返工费用。
8、对有防潮防水要求的地面,严禁喷洒水清洁,严禁长流水,严禁门窗关闭不严实,造成地面潮变、霉变,每发现一次罚款500元,造成地面质量或美观问题,每处罚款500元,并负责返工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