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同时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复习课程
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以及竣工验收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以及竣工验收制度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概念和特点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则是环境影响评价的文字表现形式。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主要特点为:第一,以法律强制作用保障“预防为主”政策的执行,与“三同时”制度连结在一起成为控制新污染的主要制度.第二,纳入了基本建设程序,在建设程序上保证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
第三,建设单位、评价单位等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主体职责权限比较明确,操作性强。
第四,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简化管理程序.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可以只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登记表.第五,实用性强.可对优化选址布局、工程设计、防治措施、生产管理与环境管理等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和决策依据。
第六,实行评价资格审核认定制。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按照资格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果负责。
2.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规定《中国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有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领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文件。
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这一规定明确指出了核技术应用单位在申领许可证前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一致.核技术应用单位应委托有辐射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进行建设项目的辐射环境影响评价,评价文件完成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从事辐射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格式》、《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安全基本标准》以及有关的大气、水等环境评价技术导则进行核技术应用环境影响评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规定:(1)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A.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除外);B.使用Ⅰ类放射源的(医疗使用的除外);C.销售(含建造)、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
三同时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关系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三同时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关系篇一:三同时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评价制度是对可能影响环境工程建设各种规划预先进行调查评估,此处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报告,经主管当局批准才能进行建设。
三同时制度指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环境工程项目及防治污染设施和其他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这是我国首创的一项重要的控制新污染的法律制度。
二、容和实施要求上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要求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设之前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周围地区环境状况的调查项目对周围地区环境影响的预测和分析环境保护测试方案以及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等,要求在项目设计书下达前提交。
擅自施工的要强令其停工,并追究建设单位及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三、更具体规定了主管部门环保机关等的法律义务。
它要求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就应对项目可能造成影响做简要说明,项目的初步设计中必须有环境保护篇章。
在施工阶段必须保证环保设施的同时施工并采取措施防止施工对周围环境造成损害。
建设项目在正式投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环保部门提交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说明设施运行情况及治理效果。
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发给环保设施验收合格证才能正式投入生产使用。
如果违反三同时制度的法律规定,环保部门有权责令建设项目停止生产或使用并进行一定的处罚。
四、响评价制度就是在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阶段,就是在考虑项目怎么做的时候,考虑一下项目对环境或环境对项目有什么影响;就是在项目还在文件中、纸头中的时候就将项目能不能符合环保要求分析并得出结论。
分析后可以做的项目就做,不可以做得项目就不要做。
能做的项目怎么做等等都明确下来。
因此是彻底的从源头上保护环境的一种方式。
五、三同时制度是已经明确项目要上了,怎么更好地保护环境,控制污染的一种方式。
两者之间的关系就是,环评是多方面的论证项目在环保上可不可行的一种制度,其中污染控制是环评中的主要论证内容之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三同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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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按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可分为:
①环境影响报告书: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②环境影响报告表: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③环境影响登记表: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3.3 环保“三同时”制度: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制度。
4. 责任和权限
安环部:是环境影响评价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评等级初步判定、第三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审查及资料对接,对企业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三同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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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范围内的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三同时”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应用于公司新建、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三同时”工作。
3. 术语定义
三同时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三同时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首先,三同时制度是指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对项目的设计、验收和投产运营等三个阶段的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条件的达到与国家有关规定相一致的要求。
其核心目标是通过规定环境、安全和效益同时建设,保证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和环境友好型建设。
三同时制度的推行可以实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的有效保护,从而促进经济发展和环境可持续性。
三同时制度的实施包括准入审查、实地抽查等多个环节。
在项目准入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以评估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并提出环保措施。
项目建设过程中,需满足环境影响报告书中规定的各项环境要求,同时进行安全生产设施和条件的建设,确保工程建设的安全和环境保护。
项目验收时,需经过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重要设施的验收合格才能投产运营。
三同时制度的实施可以规范工程项目的建设和运营行为,防范环境污染和事故风险,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制度和程序。
其目的在于预测项目对环境的影响,为项目的规划、设计、决策和监管提供科学依据,确保项目的可持续性。
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可以对项目的各个环节进行综合评估和管理,确保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减轻环境压力和生态破坏。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施包括项目主体报告、专家评审和公众参与等环节。
项目主体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包括项目概况、环境基线调查、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
专家评审组织专家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和建议。
公众参与环节则为社会公众提供了了解和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机会,增加了公众对项目环境影响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三同时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推广。
自1998年开始实施三同时制度以来,许多重要工程项目都在三同时制度的指导下进行建设和运营,为保护生态环境作出了重要贡献。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则在1989年提出,并于2003年正式成为法定制度。
自此之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各行各业必须遵循的原则和要求,环境影响评价也成为大多数重大工程项目必需的环节。
三同时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三同时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一、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Simultaneous Three Controls)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以生态环境保护、节约能源资源和经济效益三项要求相结合的原则,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同时实现三个规范的管理:一是技术质量标准的控制,即采用科学可靠的工艺、技术,坚持施工质量的保证;二是节能资源的
保护,即采用节能技术,减少能源浪费;三是社会效益的实现,即以较
低的成本满足社会要求,说明实现三同时制度的关键是各方面的把握和协调。
环境影响评价(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简称 EIA)是指
通过对计划变更或新建的工程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分析,评价其可能产生
的影响,在项目建设期间采取必要的措施和措施以减轻这些影响,以达成
预期的效益。
三同时制度及环境保护制度

三同时制度及环境保护制度一、三同时制度1. 三同时制度的概念三同时制度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过程中,要求规划、设计、施工三个阶段同步进行,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质量的保证。
三同时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工程建设的效率,减少资源的浪费,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2. 三同时制度的内容(1)规划同时:在项目规划阶段,要求规划部门与设计部门、施工部门进行密切合作,确保项目规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规划部门需要提供详细的规划方案,设计部门和施工部门需要根据规划方案进行设计和施工准备工作。
(2)设计同时:在项目设计阶段,要求设计部门与规划部门、施工部门进行密切合作,确保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设计部门需要根据规划方案进行详细设计,并与规划部门和施工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确保设计方案的质量和符合规划要求。
(3)施工同时:在项目施工阶段,要求施工部门与规划部门、设计部门进行密切合作,确保施工过程的顺利进行和质量的保证。
施工部门需要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与规划部门和设计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的问题,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3. 三同时制度的重要性(1)提高工程建设的效率:通过规划、设计、施工三个阶段的同步进行,可以减少不必要的等待时间和重复工作,提高工程建设的效率。
(2)减少资源的浪费:三同时制度可以避免在规划、设计、施工过程中浮现大量的修改和调整,减少资源的浪费,降低项目成本。
(3)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三同时制度可以确保规划、设计、施工过程中的沟通和协调,减少错误和疏漏,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
二、环境保护制度1. 环境保护制度的概念环境保护制度是指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预防和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制定并实施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和措施。
2. 环境保护制度的内容(1)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和追究机制,规范环境保护行为。
(2)环境评价: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环境评价,评估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提出环境保护措施和建议。
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以及竣工验收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以及竣工验收制度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概念和特点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则是环境影响评价的文字表现形式。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主要特点为:第一,以法律强制作用保障“预防为主”政策的执行,与“三同时”制度连结在一起成为控制新污染的主要制度.第二,纳入了基本建设程序,在建设程序上保证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第三,建设单位、评价单位等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主体职责权限比较明确,操作性强。
第四,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简化管理程序。
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可以只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登记表.第五,实用性强。
可对优化选址布局、工程设计、防治措施、生产管理与环境管理等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和决策依据。
第六,实行评价资格审核认定制。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按照资格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果负责。
2.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规定《中国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有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领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文件。
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
这一规定明确指出了核技术应用单位在申领许可证前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一致。
核技术应用单位应委托有辐射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进行建设项目的辐射环境影响评价,评价文件完成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从事辐射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格式》、《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安全基本标准》以及有关的大气、水等环境评价技术导则进行核技术应用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保护的“三同时”制度

环境保护的“三同时”制度环境保护的“三同时”制度1. 引言环境保护的“三同时”制度是指在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营过程中,要求环保设施、环境保护措施与主体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该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2. 项目规划阶段2.1 环境影响评价在项目规划阶段,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估项目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的影响,并制定相应的环保措施。
2.2 项目选址在选址过程中,需要考虑土地利用、水资源、生态环境等因素,并选择对环境影响较小的地点。
2.3 设计阶段在项目设计阶段,必须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详细设计,确保其与主体项目的设计同步进行。
3. 施工阶段3.1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在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前,必须获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并按照许可的要求进行施工。
3.2 施工过程管理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照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并严格控制施工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污染物的排放。
3.3 现场监督检查环境保护部门将对建设工程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确保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符合相关要求,并及时发现和整改问题。
4. 运营阶段4.1 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在项目建设完成后,必须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4.2 运营过程监管环境保护部门将对项目的运营过程进行监管,确保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行,并及时处理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污染物。
4.3 环境监测对项目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评估项目的环境影响,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5. 罗列出本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1: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附件2: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附件3: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图纸附件4: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附件5:环境监测报告6. 罗列出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法律名词1:环境影响评价注释:环境影响评价是一种评估项目对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的过程。
法律名词2: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注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一种准许施工的许可证书,表示该项目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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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同时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第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对可能影响环境工程建设各种规划预先进行调查评估,此处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报告,经主管当局批准才能进行建设。
三同时制度指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环境工程项目及防治污染设施和其他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这是我国首创的一项重要的控制新污染的法律制度。
第二,从制度的内容和实施要求上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要求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设之前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周围地区环境状况的调查项目对周围地区环境影响的预测和分析环境保护测试方案以及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等,要求在项目设计书下达前提交。
擅自施工的要强令其停工,并追究建设单位及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三同时制度更具体规定了主管部门环保机关等的法律义务。
它要求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就应对项目可能造成影响做简要说明,项目的初步设计中必须有环境保护篇章。
在施工阶段必须保证环保设施的同时施工并采取措施防止施工对周围环境造成损害。
建设项目在正式投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环保部门提交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说明设施运行情况及治理效果。
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发给环保设施验收合格证才能正式投入生产使用。
如果违反三同时制度的法律规定,环保部门有权责令建设项目停止生产或使用并进行一定的处罚。
名词解释1、环境标准:传统意义上的环境标准主要是指国内环境标准,是国家为了防治环境污染、保证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群健康,在综合考虑国内自然环境特征、社会经济条件和现有科学技术的基础上,规定环境中污染物的允许含量和污染源排放物的数量、浓度、时间和速率及其他有关的技术规范。
现代意义上的环境标准除国内环境标准外,还包括国家认可和推行的国际环境标准,特别是ISO14000系列标准。
2、三同时制度:指一切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工程,其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3、环境民事侵权:指污染或破坏环境,从而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和环境享受等民事侵权的行为。
排污权交易制度:指在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及不突破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地方或企业将其节约的污染排放指标通过合同的方式让渡给他方的交易行为。
5、公民环境权:指公民享有的在良好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基本权利。
棉纺场1 、乙厂的理由不成立。
就环境法律关系而言,征收排污费制度的对象是超标排污单位即乙厂,至于鼓风机生产厂家的产品不合格,属于乙厂与鼓风机厂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因此,依照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规定,乙厂超标排放噪声应当缴纳超标排污费。
乙厂的违法行为包括:乙厂纺织车间是在1993年4月新上的,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申报登记以及征收排污费制度。
2 、环保部门的处理是正确的。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别是依照《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超标排放噪声应当按标准缴纳超标排污费,对逾期不缴者,可以处以罚款,并追缴滞纳金。
3 、作为甲厂的代理人,应当从处理好相邻关系的角度出发,请求乙厂按照国家环境噪声标准规定E 类混合区的要求,达标排放噪声以及根据时限要求定时排放噪声。
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乙厂消除影响、排除危害。
如果有人身或者财产损害者,还可以请求赔偿损害。
刘露案三、答:1 、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依据《环境保护法》之规定:(1)须有损害事实存在;(2)须有损害行为存在;(3)损害环境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事实之间须有因果关系;(4)不可抗力、第三者的过错、受害人自身的过错等为法定的免责事由。
2 、本案中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免责条件。
不可抗力、第三者的过错、受害人自身的过错等为法定的免责事由。
本案无。
结合案情。
3 、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遵循什么原则,污染受害人和污染加害人双方的举证责任分别是什么?原告转移到被告承担,此即所谓“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责任的“部分转移”,即某些举证责任从受害人转移由加害人承担,并不意味着受害人不需要举证,这是需要澄清的误区。
相反,证据越充分则索赔越主动,举证越全面则胜算越大。
污染受害人的举证责任:自身遭受了污染损害,并因此承受了直接损失。
“直接损失”应当包括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如合理预期收益的丧失。
存在污染损害行为,而且该污染损害行为是其指控的加害人实施。
这些事项都需要受害人提供充分的人证、物证、书证等证据加以证明。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4条第(3)款,污染赔偿纠纷的加害人应就两方面的事项承担举证责任:(1)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2)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加害人应当就上述两个方面进行举证。
4 、推定的因果关系的含义是什么如果排污者不能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后果无关并且没有法定的3种免责事(不可抗力、受害人自我致害、第三人过错),法官应推定因果关系成立,由排污者承担民事责任。
5 、合法的排污行为如果造成污染要不要承担公害民事责任?要。
原因:公法和私法责任分别追究;或者从无过错民事责任角度谈。
梁志勇案一、思考题:本案应当如何适用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1 、个体工商户是不是建设单位,迁建、扩建项目是不是建设项目,这是能否适用《条例》的前提,也是本案双方在一审、二审中争论的焦点。
2、上诉人认为,自己是个体工商户,不是单位,因此也不属于建设单位。
工厂搬迁经营场所、增加小型生产设备不属于要经建设管理部门、计划管理部门所批准的项目,故不属于建设项目。
因此被上诉人依据《条例》处罚上诉人,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而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虽然是个体工商户,但是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关于“《条例》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按固定投资方式进行的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包括个体经济和其他各种不同经济类型的开发活动”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包括个体经营或个体经营者。
3、《条例》第28条规定的适用受处罚人是违法投产行为人,而违法投产行为人可能是建设单位,也可能不是建设单位,但不管是不是建设单位,只要是实施了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擅自投产行为的人,就应当受到处罚。
简答题1、环境法体系:宪法性规定。
综合性环境基本法。
环境保护单行法。
环境标准。
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
国际法中环境保护规范。
2、损害者付费指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失及治理污染的费用应当由排污者承担,而不应该转嫁给国家和社会。
受益者补偿原则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补偿的责任。
3、环境责任原则也被称为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
指人们基于对环境和资源的利用,或对自然资源造成的减损,即应承担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
这项原则最充分的体现了环境保护所遵循的市场经济法则,用以消除环境成本外部化或所谓的外部不经济性,寻求利益与责任相一致的实质公平,是作为环境法重要法理学依据的民法原则的延伸。
5、特点:以市场驱动为前提。
标准的预防性。
标准的可操作性。
标准的广泛适用性。
标准的自愿性。
黄石垃圾场二、思考题:1 、本案中的行为是违反了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还是:“三同时”制度?2 、“三同时”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哪些区别和联系?答:本案中,垃圾场所属于建设项目,应当适用1998年发布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但是本案中垃圾场所依照《条例》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其违法行为发生在环境影响评价之后,即环境保护实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造成了对环境的污染。
一是防止产生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主要保证。
二是防止环境质量继续恶化的一种有效措施。
一、名词解释环境标准、三同时制度、环境民事侵权、排污权交易制度、公民环境权二、简答1.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免责事由是什么?2.简述“三同时”制度的主要内容。
6.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主要有哪些?7.违反排污收费制度的法律后果有哪些?9.突发环境事件可以分为哪些等级?10.我国环境法体系包括哪些部分?三、案例分析案例一:上诉人梁志勇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于2000年6月将其经营的精研塑料厂从顺德市伦教镇北海路段搬迁至该镇新塘工业区业顺路1号,并增设了8台切割机、1台磨粉机,新建了挤塑车间,且未建设任何环境保护设施后即擅自将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
被上诉人在经过调查、取证和组织听证后,于6月28日作出了顺环罚字[2001]0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上诉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约》下称《条例》)第9章第二款和第16条的规定,并依据该《条例》第28条规定,对上诉人做出责令停止生产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上诉人不服,遂于2001年7月10日向顺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消处罚决定。
2001年12月21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个体工商户梁志勇不服顺德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行政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维持被上诉人顺德市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至此,这起顺德市第一例环保行政诉讼案以顺德市环保局胜诉而告终。
思考题:(1)本案中争论的焦点是什么?(2)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是不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3)本案应当如何适用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分析:1、个体工商户是不是建设单位,迁建、扩建项目是不是建设项目,这是能否适用《条例》的前提,也是本案双方在一审、二审中争论的焦点。
上诉人认为,自己是个体工商户,不是单位,因此也不属于建设单位。
工厂搬迁经营场所、增加小型生产设备不属于要经建设管理部门、计划管理部门所批准的项目,故不属于建设项目。
因此被上诉人依据《条例》出发上诉人,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而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虽然是个体工商户,但是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关于“《条例》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按固定投资方式进行的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包括个体经济和其他各种不同经济类型的开发活动”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包括个体经营或个体经营者。
2、《条例》第28条规定的适用受处罚人是违法投产行为人,而违法投产行为人可能是建设单位,也可能不是建设单位,但不管是不是建设单位,只要是实施了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擅自投产行为的人,就应当受到处罚。
案例二:建于2000年的黄石市环卫垃圾场位于该市下陆区老鹳庙村,当时,由于缺乏垃圾处理场所,该市将这一地方作为临时性的垃圾场,待西塞山垃圾场建成后就封闭停止使用。
然而,这一临时垃圾场虽然已做环评,却未按环评要求实施,产生的废水、蚊蝇、恶臭、扬尘已经严重污染了当地环境。
垃圾场内堆放的垃圾表面未按要求进行覆盖,散发的恶臭对啤酒厂一带造成严重污染。
垃圾场底部不断渗出黑褐色的垃圾渗滤液,流出的垃圾废水违规直接排入磁湖(湖北省“三河三湖”重点保护湖泊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