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伯特议事规则—简易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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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伯特议事规则

第一节:如何准备

我们先从会场上的规则说起,我们暂时只讨论同时满足下面三个条件的会议:

(1)所有成员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事实不是这样,那么为了演练起见,请暂且假设大家平等);

(2)对于要讨论的问题,大家有不尽相同的意见,而且比较希望表达出来;并且

(3)大家还很希望尽快做出一个决定,这个决定还要最大程度地反映大家整体的意愿。

要按罗伯特规则开会,至少需要一个主持人,叫“主席”,和一个记录人,叫“秘书”。主席是所有成员选出来的。记住:“罗氏规则第一条”:主席必须中立和公正,只能维护程序,不能提议,也不能对任何议题发表评论,在多数情况下也不参加表决。

为什么要这么设计?为了平衡。既然你主席管“程序”,那你就别管“内容”,这样最清楚,最和谐稳定。“秘书”也是所有成员选出来的,不过因为秘书基本只是在记录,而且会议纪要也受到大家监督,所以并不限制秘书提议或发言。只要为人公正可信,概括能力较强就可以了。

大家想怎么说,想怎么做,事先要想好,甚至不客气地说,最好都写好了,就是说你把你要怎么做说明白。这个就叫做“动议”,叫“提议”或者“提案”也行。提案是要提出解决方案,你想怎么办?你认为问题要怎么解决?不要谈问题,辩论的时候会有机会谈问题,提案里面只能说解决方案。提案除主席之外所有成员都可以提。

往往大家不习惯提出方案,总是在谈问题。罗氏规则规定这个时候主席可以提醒提议人

完善提议(但不能干涉具体内容,更不能以提议不完善为理由拒绝受理)。

综上所述,请记住:“罗伯特规则第二条”:提议人要明确表达自己的行动建议,提案最好是书面,而且只能包含解决方案。

说到提议的“书面化”问题,罗氏规则要求(因而建议“章程”中必须明确规定)如果要召开临时会议,必须提前若干天发出书面通知,并且通知里面一定要写明计划讨论的动议,没写明的就不能讨论。这么设计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知情权”,避免“突然袭击”。“原著第10版前言”提到:“电子邮件或传真可以代替信函来发送会议的召集函,或者进行邮件表决。”

第二节:处理提议

今天进入正题了——处理“提议”。我所说的“提议”,就是上次课里说的“动议”、“提案”,这三个词在“黑皮书”里面通用,英文都对应“motion”,但我还是最喜欢用“提议”,因为比较口语,而且名词、动词都可以。

“提议”在罗氏规则里面是一个有明确意义的词,是指“正式的行动建议”。所谓“正式”,就是说只要有人提出来了,一套程序就启动了(大概这就是为什么它的英语“motion”就是“move”“动”这个词的名词形式了),就开始处理它了,直到它得到一个明确的“说法”——成不成,或者何时再论之类的。这套程序,我就叫它“提议处理六部曲”。

第一步:提出

除了主席不能提议,其他任何一个人都可以提出自己所期望的行动建议,在适当的机会把自己的腹稿说出来,或者把书面稿念出来。什么是适当的时机?这里就要碰到“罗伯特规则”中的“发言规则”。“发言规则”也不止一条,最重要的两条就是:

“罗氏规则第3条”(发言规则1):发言必须申请;只能在没有人正发言的时候,才能申请发言;申请发言必须举手并明确喊出“主席!”必须在主席请其发言之后才可以开始发言。

“罗氏规则第4条”(发言规则2):主席通常必须按照下面规则分配发言权:谁先举手并喊主席谁先发言。(讲到辩论规则的时候,还会遇到更具体的。)

“发言规则”也该算是“罗氏规则”的基本规则之一了。发言的基本秩序由此建立:(1)发言必须申请,那么“随便乱说话的”就会被主席打断。

(2)有人正发言,别人就不能发言,那么“随意打断”的行为就会被主席制止。

(3)必须等主席准许才能开始发言,于是主席就会有时间分析判断谁先举的手(或者判断其它条件,后面会讲到),省得主席还得打断那些“抢话的”,降低效率。

(4)举手并喊主席,二者都需要;如果只举手,那主席可能看不到;如果只喊主席,那主席也很难判断谁先举的。

一旦抢到发言权,就只能马上说出提议的内容,最好是准确的措辞。提议措辞越明确,讨论越有的放矢,会议效率越高。提议的时候不能评论,必须等到辩论的时候。

“罗氏规则第5条”:提议的时候不能评论,必须直接说出提议措辞。

第二步:附议

它的意思不是“附和”、“赞同”、“同意”之类的。它的意思只有一个:“认为这个议题值得现在讨论”。“罗氏规则”就这么设计:不确定一个人,而是只要有任何一个人(除了

提议人和主席)说“值得讨论”,也即附议,那么会议就必须讨论,主席就必须受理这个提议。如果没有人附议,那么提议被忽略,等待下一个提议。对这个步骤,大家可能还有更多的要说,欢迎进一步讨论。

第三步:陈述议题

只要有人附议,主席是没的选择,必须受理。受理的标志,就是主席要完整明确地陈述刚刚的提议的措辞。这叫作“陈述议题”。它的重要意义,还在于明确地告诉每个人,从现在这个时刻起,我们讨论的议题就是这个,所有的辩论都必须跟这个问题有关,否则就不合规,这是因为:“罗氏规则第6条”:在任何一个时刻,只能有一个议题。

从这一刻起,这个议题叫做“待决议题”。这条规则的目的,当然是为了治疗会议的“顽疾”——“跑题儿”,还有人叫“多头怪物综合症”之类的名字,意思都是一样的。“陈述议题”的另一个意义在于,它标志着提议处理的下一部曲正式开始了。

第四步:辩论

没有比“辩论”更重要的了。一个会议符不符合“罗氏规则”的理念和原则,能不能最大限度地“挖掘”出最符合整体意愿的决定,能不能最大程度地满足每个成员的诉求,就要看有没有一个“自由而充分”的辩论过程。

“黑皮本”中“通用议事规则的根本原则”一节写道:从根本上讲,是参与会议的“多数方”决定了一个会议的总体意愿。但是这样的决定,必须要经过一个自由、充分的辩论协商过程才可以做出。

主席说:请大家发表意见!提议人可优先发言。

然后转向提议人,看看提议人要不要首先发言。如果要,那么别人即使先举手喊主席,也要让给提议人。因为之前规则说“提议时不要说理由,放到辩论的时候再说”,所以这后面的规则就要配套才行。

罗氏规则第7条(发言规则3):提议人在辩论的一开始有发言优先权。

可如果提议人在辩论的一开始没有选择发言,让别人先发了言,那就不再有发言优先权了,以后要跟大家一样平等竞争发言权。所谓平等竞争,就是上次课讲的,谁先举手喊主席,谁就先发言。但是为了更平等,还有这么两条规则:

罗氏规则第8条(发言规则4):对于几乎同时举手喊主席的情况,没有发过言的优先于已经发过言的。

这就是典型的“谨慎而仔细的平衡”,典型的“权利保护”。人和人不同,有些人不善于“抢”,可能动作慢一些;而发言是理性的交流,不是肢体敏捷性的比较;这样的规则就能保护那些“动作慢”的人也能“体面”地得到发言的机会,以此鼓励大家把注意力集中在理性的思考上,努力寻找多赢的解决方案。

罗氏规则第9条(发言规则5):应该让意见相反的两方轮流发言。

这条规则是为了让不同的意见可以从容地、没有顾虑地表达出来。——又是“谨慎而仔细的平衡”,又是对“发言权利”的精心保护。

对于这条,主席有两种做法,一是如果主席已经知道发言人的立场,那么在遇到“几乎同时举手喊主席的情况”,主席可以根据上一个发言人的立场,选择一个立场相反的人继续发言。二是如果主席不知道发言人的立场,那么根据会场气氛,主席可以询问有没有持相反观点的人想发言,如果有则优先,如果没有就谁举手谁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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