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陶乐县供暖收费标准的批复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经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价费发[2004]130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发布日期】2004.08.20【实施日期】2004.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宁价费发[2004]130号)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建设局(房改办、房管局):为规范我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和销售价格行为,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2503号)的精神,我们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办法二OO四年八月二十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和销售价格行为,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的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供应的居民住房。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自治区规定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施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政府建设(房改或房管)主管部门应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区管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区管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公布日期】2017.06.13•【字号】宁价费发〔2017〕31号•【施行日期】2017.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区管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宁价费发﹝2017﹞31号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大力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优化实体经济发展环境,是贯彻稳中求进总基调、推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深化简政放权的关键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国家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我局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区管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进行了清理和修订。
新修订的“目录”由19项缩减为13项(其中,含8项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中,有3项非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和1项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收费项目),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因国家或自治区相关政策调整,取消2项收费并废止相关文件。
(一)按照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要求,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房屋转让手续费(宁价费发[2002]50号、宁价费发[2011]16号)。
(二)我区不再开展学历证书鉴定业务,取消学历证书鉴定收费(宁价费发[2007]231号)。
二、结合市场竞争状况,放开4项服务价格(其中,1项为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3项为涉企非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通过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市场竞争减轻企业负担。
(一)矿业权评估服务收费(宁价综发〔2012〕15号);(二)雷击风险评估和气候可行性论证收费(宁价费发〔2014〕49号);(三)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收费(宁价费发〔2012〕61号);(四)矿用安全产品检测检验费(宁价费发〔2014〕69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陶乐县供暖收费标准的批复-宁价经发[2000]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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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陶乐县供暖收费标准的批复
正文:
----------------------------------------------------------------------------------------------------------------------------------------------------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
陶乐县供暖收费标准的批复
(宁价经发[2000]220号二000年九月二十七日)
陶乐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制定我县供暖收费标准的请示》(陶价发[2000]19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居民住宅供暖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1.80元/月.平方米;行政事业单位2.30元/月.平方米;企业、营业性用户2.40元/月.平方米。
二、供暖单位要积极扩大供暖规模,提高负荷率,降低费用成本,促进供暖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供暖单位必须按规定供暖期及时供暖,保证供暖质量,用户室内温度不得低于16℃。
四、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对不按规定时间供暖擅自停暖及室内温度低于16℃等问题,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价格法》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五、本批复自二000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结束——。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2018)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
目录的通知(2018)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政规发[2018]1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8.03.21
【实施日期】2018.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
(宁政规发〔2018〕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重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现予以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5月1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宁政发〔2015〕87号)同时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指导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07.26•【字号】宁建[城]发[2010]16号•【施行日期】2010.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指导意见(宁建(城)发〔2010〕16号)各市、县建设局、价格主管部门,银川市房管局,石嘴山市、固原市城管局:为了加快推进全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科学合理制定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195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47号),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实施供热计量收费是推进供热体制改革、促进建筑系统节能、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举措。
去年以来,各地加快实施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一部分新建建筑安装了供热计量设施,具备了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条件。
但由于部分市、县没有制定相应的供热计量收费政策,制约了供热计量改革的进一步推进。
今年年初,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从2010-2011年采暖期开始,全区新竣工建筑、实施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取消以建筑面积计价收费方式,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方式。
供热计量改革力度将会进一步加大。
各地要充分认识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及时地、科学合理地制定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为加快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提供有力支持。
二、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热作为一种可计量的商品,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计量价格,变按面积收费为按用热量收费,逐步实现“用多少热、交多少费”的目标。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城乡用电同价分步实施办法的通知-宁价[重]发[2000]125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城乡用电同价分步实施办法的通知-宁价[重]发[2000]125号](https://img.taocdn.com/s3/m/0d798b2ff011f18583d049649b6648d7c1c70889.png)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城乡用电同价分步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城乡用电同价分步实施办法的通知(宁价(重)发[2000]125号二000年三月六日)各市(固原行署)、县(区)物价局:根据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1024号文件指示精神和我区的实际情况,经与有关部门商讨后,我们制定了我区城乡同价分步实施办法,现通知如下,请你们遵照执行。
一、实现全区城乡用电同价的总体方案我区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原则是,按照国家改造农网的技术要求和改革农电体制的管理要求,从严核定进入电价的成本,严格执行农网贷款的还本付息加价标准,“同价”工作与“两改”紧密结合,把“两改”的成果切实体现到降低农村电价上,在县(市)“两改”工作完成的基础上再实行城乡价差平摊,力争在销售电价总水平不提高或提少提高的前提下实现城乡用电同价。
全区城乡用电同价的前提是:1、改造农电管理体制,将原来由乡镇政府管理乡镇电管站改为县级供电企业管理的供电所负责农村低压电网的维护管理和收取农村电费。
2、完成农村低压电网改造,把变压器和线路的损耗降低到规定的标准。
3、落实电价整顿的各项措施,切实取消各项违反规定的随电价加收的各项费用。
二、具体途径和农村电网投资还本付息测算办法首先在完成“两改”的县,以县为单位实现城乡用电同价,待全部农村“两改”完成后,再实现全区城乡用电同价。
一个县的“两改”完成后,经过验收合格,以县为单位测算还本付息加价标准,以县为单位核定改革后的电网维护费用,首先在一个县内实现城乡用电同价。
这样,有的县城电力用户,在全区“两改”工作未完成前,要暂时多承担一些城乡加价的压力。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公布日期】2004.08.20•【字号】宁价费发[2004]130号•【施行日期】200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宁价费发[2004]130号)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建设局(房改办、房管局):为规范我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和销售价格行为,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2503号)的精神,我们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办法二OO四年八月二十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和销售价格行为,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的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供应的居民住房。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自治区规定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施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政府建设(房改或房管)主管部门应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厅关于陶乐等收费站实行计重收费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厅关于陶乐等收费站实行计重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厅•【公布日期】2007.03.29•【字号】宁价费发[2007]57号•【施行日期】200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厅关于陶乐等收费站实行计重收费的通知(宁价费发[2007]57号)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财政局、交通局,自治区公路管理局: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宁夏公路车辆通行费统一车型及载货汽车计重收费标准的通知》(宁价费发[2005]130号)规定,经验收,现就我区境内陶横路陶乐等3个开放式收费站实行计重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非封闭式公路计重收费陶横路陶乐收费站、中宁黄河桥收费站、中卫黄河桥收费站按照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宁夏公路车辆通行费统一车型及载货汽车计重收费标准的通知》(宁价费发[2005]130号)第四条第一款执行。
即:正常车辆基本费率为2.00元/吨车次。
根据实际车货总质量,小于10吨的车辆按2.00元/吨车次计费;10吨至40吨的车辆按2.00元/吨车次线性递减到1.50元/吨车次计费[费率=2.00-0.50×(车货总质量-10)÷30];大于40吨的车辆按1.50元/吨车次计费;车货总质量不足4吨,按4吨计费;计费不足1元时四舍五入,计费不足8元时,按8元计费。
二、本通知自二○○七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厅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