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分论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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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的要件分析英美法系于大陆法系的不同

合同生效的要件分析英美法系于大陆法系的不同

合同生效的要件分析英美法系于大陆法系的不同课程名称:国际商法班级:姓名:学号:提交日期:论文题目:合同生效的要件分析-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不同摘要:合同法是国际商事活动的基本法律,具有较高的国际统一性。

但是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中,合同生效的要件并不完全统一。

本论文以合同生效的要件为核心,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深入分析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合同生效的要件上的冲突与融合,揭示国际商事合同法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合同、要件、英美法系、大陆法系Abstract:Contract Law is the basic law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ctivities, has a high international unification. But in the different systems of law, effective conditions of contract is not entirely uniform. In this thesis, the entry into force of the contract requirements as the core, using the method of comparative study, in-depth analysis of common law and civil law in the effective conditions of contract on the conflict and fusion, reveals the development trend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 law. Key words: contract、elements、common law、civil law一、背景介绍1、理论背景合同,又称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民法分论简答

民法分论简答

民法分论简答
本文介绍了民法中的几个重要分论。

一、物权
物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的权利,也是权利人对其财产的绝对支配权。

民法中规定了物权的
种类及相应的法律规定,例如不动产权、动产权、担保物权等。

此外,物权还受到民法中的诸多关于物权的一般规定的制约。

二、债权
债权是指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赔偿损失等的权利。

债权的主体分别是债权人和债务人。

相应地,民法中规定债权的种
类及法律规定,例如借款合同、租赁合同、保险合同等。

三、继承
继承是指在一定条件下,自然人或法人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在其死亡时依法转移到另一人名下的制度。

继承受承人既继承了被继承人的财产,也承担了被继承人的债务。

民法对继承人的继承资格、继承权的种类及继承的过程等都有具体的规定。

四、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即因违反法律规定而造成损害,需要依法给予赔偿的责任。

侵权行为的类型多样,例如损害他人财产的行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等。

侵权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而民事责任主要包括民事侵权责任、合同责任以及无过错责任等。

以上分论涉及民法中非常重要的概念和制度,对于深入理解民法有很大的帮助。

工程咨询合同计价方式有几种类型

工程咨询合同计价方式有几种类型

工程咨询合同计价方式有几种类型一、固定总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是指工程咨询公司与客户在合同签订时就确定一个固定的总价,不论项目的实际工作量如何变化,这个价格都不会改变。

这种计价方式适用于那些工作范围明确、工作量容易预估的项目。

它的优点是能够为客户提供明确的预算控制,但缺点是如果实际工作量超出预期,可能会导致工程咨询公司的利润受损。

二、按工时计费合同按工时计费合同是指根据工程咨询公司员工为客户工作的实际小时数来计算费用。

这种计价方式适用于那些工作范围不易确定或者工作量难以预估的项目。

它的优点是能够确保工程咨询公司的收入与工作量成正比,但缺点是可能导致客户无法准确控制预算。

三、按阶段付费合同按阶段付费合同是指将整个项目划分为若干个阶段,每个阶段完成后支付相应的费用。

这种计价方式适用于那些可以明确划分阶段并且每个阶段的工作内容相对独立的项目。

它的优点是能够让客户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逐步支付费用,从而更好地控制预算;但缺点是需要对项目的进度有较高的管理能力。

四、按成果付费合同按成果付费合同是指根据工程咨询公司提交的成果来支付费用。

这种计价方式适用于那些以特定成果为目标的项目。

它的优点是能够激励工程咨询公司专注于实现目标,但缺点是可能导致忽视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五、混合计价合同混合计价合同是指结合以上几种计价方式的特点,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的合同。

例如,可以采用固定总价+按工时计费的方式,即在确定一个基础的总价后,再根据实际工作量的变化进行工时的调整。

这种计价方式的优点是可以兼顾客户的预算控制和工程咨询公司的利益保护;但缺点是需要双方在合同签订时对各种可能的情况有充分的预见和约定。

论新《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论新《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内容提要:合同缔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使自己的利益得到实现,而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可能使得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得不到实现。

因此,研究违约行为及其救济方法,对于保护合同当事人有着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对违约行为、违约责任的论述,介绍了违约责任的概念、特点、种类、归责原则、免责条件以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等问题,阐述了我国新《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布实施,将中国完整的合同制度正式昭示于世界,结束了中国合同法三分天下的局面。

然而,在理论上进行更深入的研究,揭示中国合同制度的全部理论内涵,则为刚刚开始。

其中研究合同法的违约责任制度,也正是如此,全面研究我国违约责任的分类、内容和形式,无论是对于合同法的实践还是理论研究,都是十分重要的。

一、违约责任概述(一)违约行为1.违约行为的概念:违约行为是指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亦称为合同债务不履行。

这里的合同债务,既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又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还包括根据法律原则和精神的要求,当事人所必须遵守的义务。

2.违约行为的构成:违约行为仅指违反合同债务这一客观事实,不包括当事人及有关第三人的主观过错。

3.违约行为的分类:各个国家合同法对违约行为形态的划分都是不一样的。

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行为形态体系作如下划分:(1)预期违约大陆法系国家因强调实际违约,对预期违约一般都未作具体规定,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将违约行为等同于实际违约,但在审判实践中适用预期违约规则追究违约人的预期违约责任的案例早已出现,1994年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海门市对外贸易公司诉南通市东方饲料供应公司购销合同预期违约不能交货案”中,法院确认饲料公司预期违约成立并判其承担责任,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合同法》第108条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使我国合同法中违约制度得以完善和发展。

A.预期违约的概念预期违约(AnticipatoryBreach)亦称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

怎么看工程合同是总价合同

怎么看工程合同是总价合同

怎么看工程合同是总价合同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顾名思义,是指承包方与发包方约定以一个固定的总价完成整个工程项目的合同形式。

在这种合同中,无论实际工程量的增减,合同总价通常不会发生变化。

这种合同形式适用于工程量可预测、设计变更较少的项目。

我们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一份工程合同是否是总价合同范本:1. 合同名称:通常情况下,合同的名称会直接反映其类型。

如果合同标题中出现“总价合同”、“固定价格合同”等字样,那么这很可能是一份总价合同。

2. 价格条款:在合同的价格条款中,应当明确指出合同的总价,并且说明该价格包含了所有必要的工作内容和费用。

如果价格条款中有“固定总价”、“一次性包干价”等表述,这也是判断总价合同的重要线索。

3. 变更与调整:总价合同通常对变更和调整有严格的限制。

合同中应明确规定,除非双方另有书面协议,否则合同总价不作调整。

这一点是区分总价合同与其他类型合同的关键。

4. 风险分配:由于总价合同的特点是价格固定,因此承包方需要承担较大的风险,比如成本上升、工程量估算不准确等。

如果合同中规定了这些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这也是总价合同的特征之一。

5. 支付方式:总价合同的支付方式通常是分期付款,根据工程进度或者达成的里程碑来支付。

如果合同中详细列出了付款计划,并且与工程进度挂钩,这也可能表明是总价合同。

6. 附件和图纸:总价合同通常需要详细的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作为附件,以便双方对工程内容有明确的共识。

如果合同附带了完整的图纸和清单,且没有预留过多的变更空间,这也是总价合同的标志。

7. 争议解决:在总价合同中,通常会有关于如何处理争议的条款,包括仲裁或诉讼等方式。

这些条款的存在并不直接证明合同是总价合同,但它们为合同的执行提供了保障。

通过上述几个方面的综合判断,您可以较为准确地识别出一份工程合同是否属于总价合同范本。

需要注意的是,每份合同都有其特殊性,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最好能够结合具体情况和专业法律意见来进行判断。

合同法理论与实务

合同法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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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约
5、要约的撤销
【案例】甲向乙发出要约,规定承诺期限为10天,3天 后,甲反悔,欲撤销要约,此时,乙尚未作出承诺。问,
甲可否撤销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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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约
5、要约的撤销
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 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 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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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6
张某因经商需要向王某借款1万元,写下如下欠条: “借现金1万元。张某,2009年3月3日。”2010年,张某将 该款偿还王某,王某称欠据找不到了,给王某出具了如下 内容的证明“收到张某偿还以前欠款1万元,双方互不欠 账。”后来,二人起了纠纷,王某遂将张某写的“借现金1 万元”的借据给了其朋友李某,李某凭此借据向法院提起 诉讼,称张某于2009年3月3日借其1万元未还。张某大呼冤 枉,便称该欠款是欠的王某的钱并且已经还清,同时出具 了王某给其写的收条。法院该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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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 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 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 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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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合法原则
合同法第7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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பைடு நூலகம்
(一)要约
2、构成要件
(1)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 (2)要约应包含在被接受时就受其约束的意旨; (3)要约需向受要约人发出。

工程合同结算方式种类

工程合同结算方式种类

工程合同结算方式种类工程合同的结算方式通常包括以下几种:1. 固定总价合同:这是一种最为常见的结算方式,适用于工程量可预见、设计图纸齐全的项目。

合同双方约定一个固定的总价,不论实际成本如何变化,最终结算金额不变。

这种方式简单明了,便于管理和控制成本。

2. 可调总价合同:与固定总价合同相对应,当项目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时,双方可以选择可调总价合同。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根据实际工程量的变化和市场价格的波动,对合同总价进行相应调整。

3. 单价合同:适用于工程量难以准确预估的情况。

合同中会明确每项工程内容的单价,最终结算时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乘以相应的单价来计算总价。

4. 成本加酬金合同:这种结算方式适用于特殊项目,如紧急工程或研究开发项目。

甲方支付乙方的实际成本,并额外支付一定的酬金作为利润。

这种方式风险较高,因此需要严格的成本控制和监督机制。

5. 进度款结算方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分阶段支付款项。

每个阶段的完成情况都需要经过严格审查,以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符合要求。

6. 综合单价合同:结合了固定总价和单价合同的特点,适用于工程量部分可预见、部分不确定的情况。

对于可预见的部分采用固定总价,不确定的部分则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我们提供一份标准的工程合同结算方式范本供参考:strong工程合同结算方式范本/strong甲方(业主):__________乙方(承包商):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__________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工程”)达成合作意向,现就本工程的结算方式达成如下协议:一、结算方式本工程采用_____(固定总价/可调总价/单价/成本加酬金/进度款/综合单价)结算方式。

二、结算依据结算金额将根据以下文件和条件确定:1. 工程设计图纸及相关技术规范;2. 工程量清单或实际完成的工程量;3. 市场价格信息或双方协商确定的单价;4. 合同约定的进度计划和实际完成情况。

三、结算流程1.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交结算申请;2. 甲方在收到结算申请后_____(天数)内完成审核;3. 双方对结算金额有异议时,应及时协商解决;4. 经双方确认无误后,甲方应在约定时间内支付结算款项。

工程合同有几种结算方式

工程合同有几种结算方式

工程合同有几种结算方式1. 固定总价结算方式固定总价结算是指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确定一个不变的工程总价,无论实际施工中成本如何变动,最终结算金额保持不变。

这种方式适用于工程量明确、设计图纸齐全的项目。

2. 可调总价结算方式与固定总价不同,可调总价结算允许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根据材料价格、工资标准等变化调整总价。

这种结算方式适用于工期较长或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的项目。

3. 成本加酬金结算方式在这种结算方式下,承包商的实际成本加上约定的酬金构成最终的结算金额。

它适用于无法准确预估工程量或施工条件复杂的项目。

4. 进度款结算方式进度款结算是根据工程进度分阶段支付款项的方式。

通常,业主会根据合同约定的节点支付相应比例的工程款,直至工程完工。

5. 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方式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是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来计算支付金额。

这种方式要求对工程量的测量非常精确,以避免争议。

6. 综合单价结算方式综合单价结算是指在工程量清单的基础上,按照每一项工作的单价乘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来计算结算金额。

这种结算方式适用于工程量难以预先确定的项目。

7. 里程碑式结算方式里程碑式结算是设定几个关键的项目完成阶段,每达到一个里程碑就进行一次结算。

这种方式鼓励承包商按计划推进工程进度。

8. EC总承包结算方式EC(Engineering, rocurement, and Construction)总承包模式下,承包商负责工程设计、采购和施工全过程,结算时通常采用固定总价或可调总价方式。

以上是工程合同中常见的几种结算方式,每种方式都有其适用的场景和特点。

在实际运用时,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双方的协商选择最合适的结算方式。

在选择结算方式时,应考虑到项目管理的便利性、风险分配的合理性以及市场条件的可预见性等因素。

合理的结算方式有助于减少双方的争议,保证工程的顺利完成。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采用哪种结算方式,都应在合同中明确具体的结算条款,包括支付条件、支付时间、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以便于实际操作和避免未来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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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 《合同法》有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除了合同一般特征租赁合同的特征还包括: 1、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即租赁物应是特定的不可消耗物、特定物。 根据同一物只能一次性使用还是能反复使用是有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之分。 能够给权利人提供反复使用的物就是不可消耗物;反之则是不可消耗物。租赁合同它是转移租赁物使用权的一合同,出租人并不会因租赁物的转让的而丧失对其的所有权,并可在租赁期届满时收回租赁物,这就要求租赁物必须是不可消耗物。如果租赁物为消耗物,一旦承租人使用该物,该物就会因被使用而消灭,出租人就会丧失所有权,这就不符合租赁合同的最终目的。因此,租赁合同中得标的物只能是不可消耗物。 特定物是指从普遍中被独立出来或权利人指定的,不能以其他物所代替的物。租赁合同的标的物也只能以特定的,没有特定的标的物,承租人就无法使用标的物。 2、租赁合同是转移物的使用权的合同。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转交给承租人使用,转移的只是租赁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而不是转移物的所有权。所以,承租人取得租赁物后,无权处分该物,对它只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这一特征将租赁合同与转移物的所有权的买卖合同相区分开来。 当然,出租人在转移物的使用权的同时也会发生物的占有权的转移。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一般是对租赁物的全面使用。没有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其享有的对租赁物的使用权也无法实现。所以,在出租人将租赁物的使用权转让给承租人的同时,必须将租赁物的占有权也转让给承租人。 3、租赁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 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必须是平等的,双方当事人均负一定的 义务,也均享有一定的权利。其中,出租人在享有获取租金的权利的同时还负有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在享有使用租赁物的权力的同时也还负有向出租人交纳租金的义务,因此,租赁合同为双务合同。 租赁合同当事人得任何一方在从对方取得利益的同时必须支付一定的代价,双方互为债权债务关系。承租人使用租赁物,以支付租金为代价,从而获得租赁物的使用权、收益权;相应的出租人收取租金就要向承租人转移租赁物的使用权、收益权。因此,租赁合同为有偿合同。 租赁合同自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时起成立。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达成租赁的协议后,合同即告成立,而不以租赁物的实际交付为合同的生效要件。 4、租赁合同是非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在6月以上的租赁合同应当采取书面 形式,但如果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的,并不引起租赁合同的无效,仅仅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因此,租赁合同为非要式合同。 5、租赁合同为有期限性合同。 由于租赁合同转移的是租赁物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在使用完后承租人须返还 给出租人,而物的使用权是物的所有权的一项全能,他的分离是有期限的,而不是无期限地与所有权分离。一定的期限是租赁合同的基本要素,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有效期内相互负有义务。许多国家都规定了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我国《合同法》也有规定,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其超出部分无效。

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由出租人按承租人的要求出资向第三人购买租赁物供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除合同的一般特征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如下: 1、融资租赁合同与购买租赁物的买卖合同紧密相连 融资租赁往往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融资合同是承 租人需要一定的设备,而因融资方面的困难由融资租赁公司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需要来向第三方即出卖人进行购买,然后将设备以租赁方式交付给承租人,承租人以租金形式偿还本息。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出租人应承租人的要求购买指定设备而与出卖人签订的。这两个合同在形式和内容上有很大的区别,但却是融资租赁合同中相互影响、相互联系的两部分。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也就是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所以说出租人购置标的物的行为与出租租赁物的行为是联系在一起的。 2、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标的物由出租人依照承租人的要求购买 这是融资租赁合同不同于租赁合同的重要特征,也是融资合同与买卖合同的 区别之一。在一般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出租的租赁物并不是由于承租人的需要和依承租人的要求购买的,而是出租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和要求购买的,出租人购置物品与出租合同无关;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购置物品的行为与出租物品的行为是联系在一起的,出租人必须按照承租人的要求选择出卖人和出租标的物。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按自己的意愿购买物品,从而获取该物的所有权;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也同样需要购买物品,但其购买是为了满足承租人对物件的需求。 3、出租人对租赁物没有瑕疵担保责任 在一般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对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和收益的租赁承担瑕疵担 保责任。但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担人选定出卖人和租赁物后,由出租人应承租人的要求与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出资购买租赁物。一般情况下,租赁物的性能、数量等要求都是承租人按自己的需要来选定的,如果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由承租人直接向出卖人索赔。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4、实践中融资租赁合同一般约定出租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 虽然《合同法》中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但在实 际中,融资租赁合同一般约定租赁合同期满租赁物归承租人归有。因为租赁物的购买是根据承租人的需要甚至特别需要,如果归出租人则可能造成损失。所以,实践中的一般做法是融资租赁合同期满后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 5、融资租赁合同是要式合同 《合同法》有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除一般的合同特征外其特征还包括: 1、合同的主体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是承包人和发包人。因为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建设 工程,其具有投资大、质量要求高、技术力量要求全面等特点,为保证合同目的的实现,作为公民个人是不能够独立完成的,所以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要求是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2、合同表弟只能是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只能是建设工程项目而不能是其他物或行为。这里的 建设工程主要指的是作为基本建设工程的各类建筑物、地下设施、附属设施的建筑以及对路线、管道、设备进行的安装建设。这些工程项目的建筑比较复杂,工作要求也比较高,而且价值也较大。对于一些结构简单、价值较小的工程项目,如居民住宅并不作为建筑工程,也不适用建设工程合同的有关规定。建筑工程公司能作为独立的一合同而存在,就是因其标的的特殊限制性。 3、建设工程合同是要式合同 《合同法》 有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4、建设工程合同为有偿、诺成、双务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进行建设,而另一方当事人则支付价款,因此 为有偿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按双方当事人的共同协议而成立的,不以交付任何标的物为生效要件,所以是诺成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互负合同义务所以也是双务合同。

运输合同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其特征如下: 1、运输合同一般为格式合同 在运输合同中,合同的主要内容、条款都是国家授权交通主管部门以法规 的形式统一规定的,双方当事人都无权变更。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和责任由专门的运输法规调整,客票、货运单、提单由有关部门统一印制。 不仅如此,运费也是由国家统一规定的,双方当事人都无权变更。当双方签订合同时,不需要协商,只需按照固定格式中留下的空白填写相关内容即可。因而,运输合同一般都是格式合同。 运输合同采用格式合同,既可以达到简捷、迅速的效果,简化签订合同的准备工作,又可以防止承运人利用控制运输工具的有利条件来任意增加运输费,从而更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运输合同的标的为承运人的运送行为 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运送旅客或货物目的是实现旅客或货物的空间位置的转移。承运人为旅客或托运人提供的是一种运输服务,而不是某项工作成果。运输合同标的并不是一般的劳务,也不是被运输的旅客或货物,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运送到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目的地的运送行为。 3、运输合同时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在运输合同中存在着明显的对价关系,就是承运人与旅客或托运人相互相互相有权利、负有义务,承运人负有将旅客或货物准时安全运送至约定地点的义务,享有收取运输费的权利;旅客或托运人负有向承运人支付运费的义务,因此,运输合同是双务合同。运输合同的承运人从事的运输也是一种经营活动,他以承运旅客或货物为营业,来收取运费。因此,运输合同还是有偿合同。 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而订立的合同。一般来说技术合同具有如下共同的特点: 1、技术合同的标的与技术有密切联系 所有的技术合同,无论是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还是技术服务合同都是围绕着技术成果展开的。不同的是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合同直接以技术成果为标的,而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虽然不直接以技术成果为标的,但也是以技术成果为提供服务的基础。 2、技术合同的主体具有限定性 《合同法》没有对技术合同的主体作出限定,所以可以说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作为技术合同的主体。但是,技术合同的标的与技术密切相关,因此,技术合同的主体有特定的要求,即通常当事人当中至少一方是能够利用自己的技术力量来从事技术开发、转让、咨询和服务的组织或自然人。 3、技术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技术合同一旦成立,合同双方当事人就互负义务和互享权利,因此,技术合同是双务合同。在技术合同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承担一定的义务,一方在取得权利时要付出相应的代价,因而为有偿合同。

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其特点如下: 1、保管合同为要物合同 保管合同并不是以保管人与寄存人就保管物达成一致意见为成立要件。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由保管人与寄存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还必须有由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也就是说,寄存人交付保管物是保管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当事人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保管合同一般为要物合同,即使有各种不同的说法。 2、保管合同的标的为保管的行为、目的是保管物品 寄存人与保管人签订合同,直接目的就是为了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保管,而不是以保管人获得保管物的所有权为目的。保管人向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因此,保管合同的标的为保管人的保管行为而非保管物。这也是保管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所在。 3、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在我国,保管合同是社会成员相互提供帮助的或服务部门、商品经营者为公民提供服务的一种形式,是无偿合同。但是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寄存人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用,此时,保管合同就是有偿合同。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该保管合同被视为无偿合同。 4、保管合同为非要式合同 保管合同的成立是以保管人和寄存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和寄存人交付保管物为要件,并不要求当事人必须采取某种特定的合同形式,所以其为不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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