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缺陷产品召回会计处理探讨——大众汽车召回事件引发的会计学思考
通用汽车召回事件带来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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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赵克强博士(精益企业中国总裁)
赵克强博士,中国出生,台湾生长,现旅居美国。曾服务于美国汽车工业30余 年,1 995年到2001年曾担任德尔福公司中国区总裁,负责策划企业在中国的战 略及布局。退休后,潜心钻研精益思想与管理,成立精益企业中国(LEC),在 大中华区推广精益思想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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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丧生的乘客、家属所遭受的悲痛以及公众对通用汽 车品牌安全性的信心等。 当前,顾客群、媒体、政府主管单位以及国会关注 的几个问题包括:什么原因导致这个安全问题拖了10年 才被正式召回?通用公司的高管有没有遮掩事实的法律 责任?政府主管单位有没有失职?但往者已矣,更重要 的是如何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希望汽车公司与汽车零部件供应商,以及政府主管 单位从这次事件中吸取教训,认真地思考以下几点: 其一,汽车公司对于处理乘客反映的汽车安全问题 是否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机制?是否能虚心地接受乘客的 投诉,从乘客的角度去分析问题.并重视处理问题的速 度,尽力为乘客解决安全隐忧?不再允许部门之间的本 位主义,任行作主.务必倡导团队合作,以期在最短期 限内,解决乘客的安全问题。 其二,认真地执行任何工程变更都必须更改零件 号码的标准作业。最好是设计一套有效的防呆措施.使 得不更改零件号码,就不允许任何工程变更。我相信有 些汽车公司已经建立了类似的系统,但管理执行是否到 位,还是值得大家多关心。 其三,汽车公司最高领导层必须亲自关注汽车安全
汽车召回论文:我国汽车召回探析

汽车召回论文:我国汽车召回探析摘要:在西方国家,汽车召回大多是企业的主动行为,而不是迫于政府或者什么部门的压力。
而我国的大多数企业则认为汽车召回不可行,原因在于目前的市场不成熟。
成熟的市场,需要成熟的企业。
只有在相互促进的动态发展过程中,企业、政府和消费者才会一起成熟起来。
从暂时来看,召回对企业的发展的确不利,企业不仅免费维修要耗费巨资,而且信誉会受到很大影响,甚至产生品牌危机,股价大跌。
但是,从长远来看,它对企业是有利的,因为此举有效地避免了消费者因汽车本身的原因受到人身伤害,同时可以促使制造商更加关注产品质量,改进设计和生产。
因此,企业不仅应该对缺陷产品实施召回,而且应该主动召回。
关键词:汽车;召回;价值;理念一、汽车企业召回的战略价值分析成功的供应链管理确实能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明显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其精髓表现在:以满足顾客的需求为目标,透过供应链内各企业间的紧密合作,高效地为顾客创造更多附加价值;逆向物流的出现正是符合这一思想的具体表现之一,无论何时,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必须依靠供应链上的每个节点,包括其上游供应商和下游顾客,倾听顾客的呼声,满足顾客的退货需求。
同时适应时代和社会的发展,建立及时的产品召回制度。
使用再生材料以响应环保需求,这些都将为企业构造战略优势。
改善新的利润绩效。
汽车企业召回正是基于这些战略价值。
(一)改善和提高顾客价值对于顾客,最终消费者来说,逆向物流的成功运作能够确保不符合订单要求的产品及时退货;保证有质量问题的商品能够及时被召回,增加其对企业的信任感及回头率。
另一方面。
供应链和逆向供应链中的上下游结构不同。
传统的供应链关系是“一对多”(One-to-More)。
即上游的单位供应商面对下游数个顾客;而逆向供应链关系是“多对一”More-to-One),当发生逆向物流时,出现的退货和产品召回将是众多的下游顾客面对单位上游供应商,如果上游企业采取宽松的退货和产品召回策略,就能够减少下游顾客的投诉意见,容易形成彼此之间的共鸣与合作,改善供需关系,增强企业在整个供应链中的竞争优势。
产品召回制度实施的会计问题初探(1)

产品召回制度实施的会计问题初探召回制度(Recall),就是投放市场的产品,发现由于当时不可预见的设计或制造方面的原因,存在缺陷,不符合有关的法规、标准,有可能导致安全及环保问题,厂家回收已投放市场的产品进行改造或处理,以消除事故隐患。
同时,厂家还有义务让用户及时了解有关情况。
象前些时候.日本三菱投放中国市场的三菱帕杰罗越野车就因质量问题酿成车祸而同意免费维修和更换,就属于召回性质。
但这只是产品质量赔偿意义上的,还不是制度上的安全召回。
随着我国加入WTO,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势在必行,因而研究与召回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涉及的会计问题就有其迫切性。
召回制度不同于一般的产品质量保证,它发生的概率很小,在发生前很难对它的可能影响的范围、金额作出合理估计;而一旦发生,它又会对制造厂商的损益产生重大影响。
召回制度对会计的影响主要涉及召回事件发生前、发生时和发生后.集中在如何对与召回有关的经济事项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
一、召回发生前的会计问题召回发生前又可分为被召回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两个时间段。
在产品的生产阶段,尽管可能已有设计或结构上的缺陷,但由于产品并未流出企业,不可能给消费者带来任何损失,因此也就不可能导致企业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出。
这时,不管生产的产品以后是否召回,都只需按正常的步骤归集成本和费用,无需任何特别的会计处理。
而在销售阶段,就有很多可供探讨之处。
因为此时产品已流出企业,如果产品存在质量缺陷,那么以后所有的与之相关的经济利益流出的隐患,就从销售这一时点起埋下。
企业不可能对尚未出售的产品或劳务提供任何担保,因此销售时点是召回制度对企业财务会计影响的起点。
在销售时点,企业应当预估确认未来可能的经济利益流出,即预提可能发生的召回成本,并计入当期的费用。
销售时预提一定费用的做法符合多项会计原则:从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来看,销售时预提一定费用的做法预测了未来可能的损失,提供给报表使用者更多决策有用的信息;从会计的权责发生制原则来看,当期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实际支付,都应计入当期损益;从会计的配比原则来看,收入应与相应的成本、费用相配合,企业未来的经济利益流出是与当期的收入密切相关的;从谨慎性原则来看,也应在召回发生前合理地估计并确认相关费用,起到风险的预警和实际发生时的缓冲作用;从重要性原则来看,召回一旦发生,所涉及的范围和金额将严重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理应采取一系列与召回制度有关的特定的会计程序和方法。
我国汽车召回缺陷分析及启示

例所称召回,是指汽车产品生产者对其已售出的汽车产 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活动”。 从2004年10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我国累 计汽车召回609次,召回汽车14157577辆。详见下表1: 从表1可见:近几年我国汽车召回的次数及数量 (2010年的召回次数属于例外)呈逐年递增的趋势,汽 车召回的范围和影响也越来越大。
4~6月接连发生多次安全气囊自爆伤人的事故。安全气
囊自爆的原因是气囊控制模块软件太敏感,在停车、慢
行、外部并无冲击等情况下,安全气囊可能产生误爆。
该缺陷产生的根本原因,企业一开始就清楚,但因涉及 的车辆数较多,更换成本较高,另该企业是全国质量万 里行会员单位,考虑企业形象,迟迟不愿召回。随着气 囊自爆案例的不断增多,尤其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总局的多次干预下,经历两年多时间,该企业才于2012 年6月8日实施了主动召回。 召回启示:汽车生产、经销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 绝不会自愿主动地实施缺陷汽车召回工作。只有当认识到
并做到既提高汽车产品的人身、财产安全|兰E,又不会增加
太多的成本,并且能大大提高企业在行业和市场中的竞争 力时,他们才能积极地消除安全缺陷,自觉地实施汽车召
回。
缺陷召回汽车11次。
两年比较,2012年因装配缺陷召回次数比2010年 减少了4次。这表明由于在产品认证监管环节,增加了 监督检查频次,产品的一致性有了进一步的改善,认证 机构加强了针对加工装配质量方面的监管。
起火燃烧进行召回。这次召回的直接原因是几次汽车
的意外燃烧。燃烧的原因是变速器油因高温从通气孔喷 溅溢出,气化遇热而燃烧。变速器油高温溢出的原因在 于:车辆在长时间、高负荷、沙地等极端行驶工况下运
矛盾最关键、最主要的方面是国家行政职能部门,
试析缺陷产品召回及其会计处理

作者: 翟华云 闫明杰
作者机构: 不详
出版物刊名: 财会月刊
页码: 31-32页
主题词: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产品质量 会计核算 销售收入 会计确认 质量成本管理
摘要: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在国外已经实施多年,并且已经形成了完善的召回制度.我国于2004年3月15日正式颁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并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意味着我国在今年建立起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并首先以缺陷汽车召回为试点.随着我国制造业的迅速发展,制造商不可避免地面临产品责任保险的巨额索赔风险及整批产品被大范围从消费者及经销商处召回的风险.去年,美国通过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发起的召回就有387次,涉及回收的产品达到5 000万件(套).据悉,像沃尔玛那样的世界零售巨头基本上都要求所有的供货商购买责任保险,而一些高风险产品的召回保险更要明确写进购货合同中.因此,我国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势在必行.。
对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思考

对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思考一、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问题缺陷产品召回(Product Recall)制度最早出现在1966年的美国。
当时美国国会出台了一部《国家交通与机动车辆法》,正式确立汽车召回制度。
其后,美国国会在有关运输、公共健康与福利、食品与药品、商业与贸易、农业方面的多部法律中都规定了产品召回制度。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都建立了产品召回制度。
所以,缺陷产品召回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对于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的产品,当存在缺陷,可能或者已经危害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时,依法向主管机构报告并及时通知消费者,对缺陷产品进行免费维修、更换或收回,主管机构对整个过程进行监督的制度。
召回的目的是以最小的社会成本最大限度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世界上许多国家已经建立了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
我国对产品召回制度的研究及制度还相当不完善,我国首次明确规定召回制度是2002年10月通过的《上海市消费者保护条例》。
2004年3月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审议通过,并于2004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则是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方面的专门立法。
尽管标志着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建立,但该《规定》仅仅是一项行政规章,尚未纳人法律体系。
相对于西方国家成熟的产品召回法规体系来说,我国的产品召回制度建设还任重道远。
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效能首先,产品召回“召回”了安全。
因为在司法实践中,民事诉讼实行的是“不告不理“制度。
如果消费者不提起诉讼,法院就不会主动提供司法救济。
而当消费者提起诉讼时,则通常损害已经发生,司法提供的救济只能是事后性的。
同时,其他未受到损害的消费者也将继续生活在缺陷产品的危机之中,这是可怕的。
而在产品召回制度下,生产者发现产品存在缺陷时,即应主动采取召回措施,不采取召回措施的,行政机关也会主动过问,要求生产者采取召回措施。
这样,一方面对于企业可以省去诉讼等费及高额赔偿;另一方面对于尚未受到侵害的消费者通过产品召回也可以排除其人身、财产遭受侵害的隐患。
中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与效果分析

中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与效果分析一中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概述2004年3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自此,我国开始实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
该项制度在保证汽车产品使用安全、促使生产者高度重视并不断提高汽车产品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从实践来看,该项规定在召回程序、监管措施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尤其是作为部门规章,受立法层级低的限制,对隐瞒汽车产品缺陷、不实施召回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过低(最高为3万元罚款),威慑力明显不足,从而影响召回制度的有效实施。
为此,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部门规章上升为行政法规,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保障汽车产品的使用安全十分必要。
2012年10月10日,国务院第219次常务会议通过《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由此,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进程又向前迈了一大步。
召回程序是否明确具体、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确保生产者履行召回责任的前提。
对此,《条例》从以下三个方面作了规定。
1.明确了召回启动程序生产者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经缺陷调查认为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也应当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
生产者认为其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异议,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技术检测或者鉴定。
生产者既不按照通知实施召回又不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或者经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组织论证、技术检测或者鉴定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责令生产者实施召回,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
2.规定了召回实施程序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制定召回计划,并按照计划实施召回。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效果评估的研究综述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效果评估的研究综述汽车产品召回是指汽车制造商为了修复生产过程中存在的缺陷,提高汽车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安全而主动召回已经流通的汽车产品。
召回是一种质量监管手段,目的是尽快、有效地消除质量问题,保障公众利益和消费者安全。
汽车产品召回一直是汽车行业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汽车质量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
召回并不能保证解决所有问题,因此需要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以便制定更科学有效的召回政策和措施。
一、汽车产品召回的背景与意义汽车产品召回是保障汽车产品质量和消费者安全,维护汽车市场秩序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维护企业形象和品牌声誉。
召回可以及时消除汽车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保障汽车产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减少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交通事故和消费者投诉,维护汽车市场秩序和公共安全。
召回还有利于提高企业诚信度、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力,对建设和维护健康、良好的汽车市场环境与秩序具有积极的作用。
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影响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对汽车制造商、消费者和市场均有影响。
对于汽车制造商而言,召回可能会对企业的生产和业务运营产生一定的影响,包括生产成本和经营成本的增加、企业形象和品牌声誉受损,市场份额和竞争力下降等。
对于消费者来说,召回可能会对消费者的权益和利益产生一定的影响,包括使用安全和可靠性受到威胁、使用成本和时间增加、消费者权益受损等。
对于市场来说,召回可能会对汽车市场秩序和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包括市场供需关系和消费者信心受挫、市场秩序和公共安全受到威胁等。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效果评估是对召回政策和措施的一种监督和检验,有助于了解和评价召回的实际效果,查漏补缺、提高召回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为制定更加合理、科学、有效的召回政策和措施提供依据和指导。
只有通过定期评估召回效果,才能及时发现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召回工作,提高召回的质量和效果,保障消费者权益和公共安全。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效果评估是一个复杂的工程,需要运用多种科学研究方法和手段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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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缺陷产品召回会计处理探讨——大众汽车召回事件引发的会计学思考张世兴;李文文【摘要】近年来,我国产品质量问题日益凸显,建立和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已成为我国社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重大课题,大众汽车召回这一突发事件更加提升了人们对召回制度的关注程度.本文在将缺陷产品召回的性质定位在“或有事项”的基础上,对产品召回的会计处理作一些初步探讨.【期刊名称】《商业会计》【年(卷),期】2013(000)013【总页数】3页(P6-8)【关键词】会计处理;缺陷产品;产品召回;或有事项【作者】张世兴;李文文【作者单位】中国海洋大学管理学院山东青岛266000;中国海洋大学管理学院山东青岛266000【正文语种】中文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在欧美发达国家已实施多年,我国于2004年颁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又于2012年10月10日通过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意味着我国将全面加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建设,并首先以缺陷汽车召回为实施重点。
与此同时,随着3·15晚会的播出,大众汽车DSG问题被推到风口浪尖。
在法律约束和社会舆论的压力下,大众将召回近40万辆汽车。
笔者在思考缺陷产品召回经济实质的基础上,对产品召回的会计处理作一些初步探讨,为企业缺陷产品召回的会计处理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缺陷产品召回的性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本条例所称召回,是指汽车产品生产者对其已售出的汽车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活动。
可见,缺陷产品召回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中有关或有负债的特征,其在性质上应属于或有负债,理由分析如下:1.因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
缺陷产品召回是由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即由于过去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而要通过收回、修理、更换等具体措施有效消除其产品缺陷,且需要付出有关公告费、派出技术人员的费用、运输费、代用品的租借或消耗、诉讼费、赔偿费等支出与收回、修理、更换等费用。
2.结果具有不确定性。
召回是否发生,需要由未来不确定性事件的发生或不发生来加以证实,未来的不确定性事件发生即会发生产品召回,否则就不会发生,其结果具有不确定性。
而且即使会发生,发生的具体时间及收回、修理、更换等措施的选择及各种方案的成本也不能确定。
3.结果须由未来事项决定。
缺陷产品召回造成的结果,在生产、销售时无法预测,这种危险或缺陷是企业当时不可预见的,因而这种不确定性因素是不能由企业所控制的,只能由召回发生时的具体状况来确定。
二、缺陷产品召回的会计处理将缺陷产品召回的性质界定为或有负债为其会计处理明确了方向。
缺陷产品召回的会计处理主要包括缺陷产品召回前、缺陷产品召回时与缺陷产品召回后三个部分。
(一)缺陷产品召回前缺陷产品召回前,主要是指产品的销售阶段。
首先,需要讨论是否确认为销售收入的问题,虽然实施的是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但由于缺陷产品召回发生的概率极小,它仍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在销售时点应确认收入。
其次,或有事项的确认和计量问题。
产品在销售时点开始流出生产企业内部,如果此时产品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存在缺陷,那么以后因发生产品召回而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的潜在义务就应从销售这一时点起存在。
因此,应当根据企业历史经验及相关行业状况对未来可能存在的经济利益流出做出合理的预测和估计,并将其计入当期损益。
既然产品召回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的起点是销售,那么企业预测和估计的经济利益流出只能计入与产品销售有关的期间费用,即“销售费用”中。
例1:假设甲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2008年A型号汽车的销售额为10 000万元(含增值税,税率为17%),产品成本为8 000万元。
该企业经合理的预测和估算,按年销售额的8‰计提召回产品准备80万元。
则会计处理为:(1)确认销售收入:借:银行存款 100 000 000贷:主营业务收入 85 47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 530 000(2)结转产品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 80 000 000贷:库存商品 80 000 000(3)计提缺陷产品召回准备:借:销售费用 800 000贷:预计负债——缺陷产品召回准备800 000(二)缺陷产品召回时缺陷产品召回时,主要涉及到发生的有关公告费、派出技术人员的费用、运输费、代用品的租借或消耗、诉讼费、赔偿费等支出的会计处理。
这些支出的发生,表明在销售阶段所预测和估计的可能的经济利益流出已经部分或全部转化为现实,因此这些支出应首先冲减在销售阶段计提的“预计负债——缺陷产品召回准备”,当其不足以冲减当期的各项支出时,应将超过的部分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
虽然此时已经不属于销售阶段,但若召回费用超过原先计提的缺陷产品召回准备,就说明原先的预测和估计不足,因此超过部分应该一次性计入“销售费用”,作为对销售阶段的调整。
另外,由于企业在销售阶段所预测和估计的或有负债全部计入了“销售费用”,但在实际发生时这些支出都有一定的归集对象,因此在缺陷产品召回时,还会发生“销售费用”与相关损益类科目间的结转问题,如诉讼费用需归集到“管理费用”,而赔偿费需归集到“营业外支出”等。
例2:接上例,假设2013年甲公司生产的A型号汽车因变速箱质量问题被召回。
发生的人工费为20万元,租借备用车费为30万元,诉讼费为15万元,赔偿费为45万元。
则会计处理为:(1)确认召回费用,先冲减缺陷产品召回准备,超过部分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
借:预计负债——缺陷产品召回准备200 000贷:应付职工薪酬 200 000借:预计负债——缺陷产品召回准备300 000贷:银行存款 300 000借:预计负债——缺陷产品召回准备150 000贷:银行存款 150 000借:预计负债——缺陷产品召回准备150 000销售费用 300 000贷:银行存款 450 000(2)销售费用与相关损益类科目间的结转。
结转诉讼费时:借:管理费用 150 000贷:销售费用 150 000结转赔偿费时:借:营业外支出 450 000贷:销售费用 450 000(三)缺陷产品召回后缺陷产品召回后,企业一般会选择收回、修理、更换、报废等方式进行处理。
1.收回方式的会计处理。
如果以收回的方式,产品召回并经维修、改造后不再返还给原消费者,而是重新流入销售渠道,则应视为销售退回,应先冲减销售阶段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税费”并转回相应的成本,同时用维修、改造成本冲减计提的“预计负债——缺陷产品召回准备”,并把销售费用转到“生产成本”,修理完毕入库后再结转到“库存商品——已维修召回品”科目。
当缺陷产品召回准备不足以冲减当期的维修、改造支出时,超过部分一次性计入“生产成本”并转入“库存商品——已维修召回品”中。
如果缺陷产品召回准备还有余额,则应冲销该余额。
例3:接例1,假设甲公司召回A型汽车时发生的有关费用只有10万元,现在对这批汽车进行维修、改造之后不再返还给原消费者,发生的相关维修、改造费用为700万元。
则会计处理为:(1)冲销销售阶段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税费并转回相应的成本。
借:主营业务收入 85 47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 530 000贷:银行存款 100 000 000借:库存商品——待维修召回品80 000 000贷:主营业务成本 80 000 000(2)处理维修、改造成本。
借:预计负债——缺陷产品召回准备700 000生产成本 6 300 000贷:银行存款 7 000 000借:生产成本 700 000贷:销售费用 700 000借:库存商品——已维修召回品7 000 000贷:生产成本 7 000 0002.修理方式的会计处理。
如果以修理的方式,产品召回并经维修、改造后返还给原消费者继续使用,则应先用发生的维修、改造成本冲减原计提的“预计负债——缺陷产品召回准备”,并把“销售费用”转到“生产成本”,返还给消费者时再结转到“主营业务成本”。
当原计提的缺陷产品召回准备不足以冲减当期的维修、改造支出时,应先在该批产品的毛利范围内将超过部分归集到“生产成本”,毛利仍不足以弥补的维修、改造支出部分则一次性计入“销售费用”。
例4:接例1,假设甲公司召回A型汽车时发生的有关费用只有10万元,现在对这批汽车进行维修、改造之后再返还给原消费者,发生的相关维修、改造费用为150万元。
则会计处理为:(1)确认召回费用。
借:预计负债——缺陷产品召回准备700 000生产成本 5 470 000销售费用 830 000贷:银行存款 7 000 000(2)确认新的生产成本。
借:生产成本 700 000贷:销售费用 700 000借:库存商品——已维修召回品6 170 000贷:生产成本 6 170 000(3)确认新的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6 170 000贷:库存商品——已维修召回品6 170 0003.更换方式的会计处理。
对于以更换方式召回的产品,应作销售退回处理,即先冲减销售阶段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税费”,并转回相应的成本,对于用于更换的产品,作销售收入处理,由于企业没有现金流入,应以“销售费用”科目代替“银行存款”科目。
例5:接例1,假设甲公司召回A型汽车时发生的有关费用只有1 000万元,现在以一批市场价格为12 500(含增值税,税率为17%)万元,成本为1 000万元新上市的B型汽车免费交付给原消费者。
则会计处理为:(1)冲销销售阶段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税费并转回相应的成本。
借:主营业务收入 85 47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 530 000贷:银行存款 100 000 000借:库存商品——待维修召回品80 000 000贷:主营业务成本 80 000 000(2)确认交换品B型汽车应交税费并结转相应的成本。
借:销售费用 125 000 000贷:主营业务收入 106 838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8 162 000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 000 000贷:库存商品 100 000 0004.报废召回品的会计处理。
如果产品召回后直接报废,则应当将扣除残料后的净损失先冲减“预计负债——缺陷产品召回准备”,缺陷产品召回准备不足以冲减部分直接记入当期损益“销售费用”科目。
例6:接例1,假设甲公司召回A型汽车时发生的有关费用为10万元,现在这批汽车报废,扣除残料后的净损失为7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