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侵权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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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原告举证责任认定及案例分析

环境侵权原告举证责任认定及案例分析

环境侵权原告举证责任认定及案例分析环境侵权是指一方在使用或处置自有或控制的资源时,对其他人或单位的环境造成了损害或污染。

在环境纠纷的诉讼中,原告往往面临举证困难的问题。

环境侵权原告的举证责任是指原告需要证明被告存在破坏环境的行为和因此发生的环境损害。

在证明过程中,原告可能需要提供以下证据:1.环境监测报告环境监测报告是指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的环境质量测试,包括空气、水、土壤等指标。

原告可以使用环境监测报告证明环境中存在的污染物和污染程度,以及被告行为对环境的影响。

2.专家鉴定报告专家鉴定报告是专业环保机构通过检测和评估环境状况,对环境损害和责任进行判定的报告。

原告可以聘请专家评估环境受损情况,在诉讼中使用专家鉴定报告来证明被告破坏环境的行为和因此发生的环境损害。

3.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指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处罚的记录。

原告可以使用行政处罚决定书作为证据来证明被告破坏环境的行为存在并受到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案例一: A厂存在的环境污染行为A厂是一家化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存在大量的废气、废液的排放,导致周边居民的健康受到威胁。

居民委员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厂停止污染行为、赔偿损失并整改污染。

在举证过程中,居民委员会提供了环境监测报告,证明了A厂存在的环境污染行为和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法院最终判决A厂立即停止污染行为、赔偿居民损失,并对污染问题进行整改。

案例二:B公司因违规排污行为被罚款B公司是一家制造业公司,因为违规排污被环保部门处以罚款,而B公司不承认自己的行为存在环境侵权行为。

因为B公司没有提供相关环境报告和检测报告,没有任何环保措施,只是通过简单地否认而没有能够取得胜利。

法院最终判决B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结论环境侵权原告需要提供的证据是确立责任的关键,原告应该认真准备相关的监测报告、专家评估报告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充分的证明,才能获得胜诉。

同时,对于被告需要积极协调和配合,以便提供更为全面的证据,并及时采取整改措施,以保护环境和社会公众利益。

浅议环境污染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浅议环境污染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行简要分析探讨。
【 关■ 诩 】 境 侵 权 民 事责 任 举 证 责 任 分 配 环
1前 言 在 经 济 快 速 发 展 的 今 天 ,因 环境 污 染 造 成 的损 害 纠纷 日益 增 多 因此 而 引 起 的诉 讼 案 件 必 将 呈 上 升趋 势 。 当事 人 为 了 在环 境 侵 权 诉 讼 案 件 中 能 够处 于有 利地 位 .必 须 向 人 民 法 院 提供 有 关 证 据 来 支 持 其 主 张 .举 证 必将 在 整 个 环 境 民事 诉 讼 过 程 中 起 的 ,有 责 任排 除危 害 ,并 对 直 接受 到 损 害 的 单 位 或 个 人 赔 偿 损
原则。 从诉 讼 法 的角 度 看 . 环 境 侵 权 领 域 确 立无 过 错 原 则 与 在 明。 由于 现 代 工业 生 产 的复 杂 性 和 污染 过程 的错 综 复 杂 , 境 污 环
加 强 对受 害人 保 护 的宗 旨是 契合 的 : 一 , 害 人 的 过错 难 以 证 第 加
染 涉 及 到 复杂 的科 学 技 术 问 题 , 害 者 一 般 处 于 弱 势 地 位 , 以 受 难 证 明 致 害 者有 无 过 错 。 行 无 过 错 责 任 原 则 . 利 于 加 强 对 受 害 实 有
违 法 排 放 污染 物 、 污染 物虽 然 达 标 排 放 但 仍 对 环 境 造 成 污 染 、 违 法 开 采 矿 产 资 源 、 坏 生 态环 境 等 ) 实 施 了 侵 害 行 为 即 污 染 环 破 ,
贝 , 用举 证 责任 倒 置 。 证 责 任 倒 置 并 不是 由被 告 提 供 全部 证 6适 举 据 , 告无 须 承担 提 供 任 何 证 据 的 责 任 。 原 而是 将 一 部 分 本来 应 当

民法典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举证责任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举证责任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环境污染、⽣态破坏侵权举证责任有哪些规定当前,在新颁布的《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中,对于污染环境、破坏⽣态致损的侵权责任进⾏了相应的规定,那么关于环境污染、⽣态破坏侵权举证责任有哪些规定呢?下⾯让我们⼀起来看看由店铺⼩编为⼤家进⾏的相应的解答吧。

⼀、民法典的环境污染、⽣态破坏侵权举证责任有哪些规定民法典的环境污染、⽣态破坏侵权举证责任相关规定如下:《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九条【污染环境、破坏⽣态致损的侵权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态造成他⼈损害的,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千⼆百三⼗条【环境污染、⽣态破坏侵权举证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态发⽣纠纷,⾏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千⼆百三⼗⼀条【两个以上侵权⼈的责任⼤⼩确定】两个以上侵权⼈污染环境、破坏⽣态的,承担责任的⼤⼩,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态的⽅式、范围、程度,以及⾏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等因素确定。

⼆、环境污染、⽣态破坏侵权私益诉讼要件惩罚性赔偿的适⽤范围,仅限于被侵权⼈提起的因污染环境和⽣态破坏⽽引起的私益诉讼。

《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中规定,国家规定的机关和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提起公益诉讼,使得《民诉法》的公益诉讼条款有了民事实体法上的依据。

但在《民法典》第1235条的公益诉讼赔偿范围中,惩罚性赔偿不在其列。

这也进⼀步说明,惩罚性赔偿不适⽤于公益诉讼。

在环境污染和⽣态破坏责任中引⼊惩罚性赔偿,是《民法典》的⼀⼤亮点。

将“⽤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态环境”理念体现在民事私法中,赋予民法典以更多使命,解决环境保护等公法不能解决的问题,是正确理解民法典中绿⾊条款的关键。

店铺⼩编对此问题的回答如上,因污染环境、破坏⽣态造成他⼈损害的,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且⾏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举证责任

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举证责任

适 用、 环境 污染的侵权责任的归
【 关键词 】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 污染者 环境污染行为
只要 行为 人 的行为 与 损害 后 环境 问题关系到人 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关系到人与 自然和 指 无 论 行为 人 主观 上是 否 有过 错 , 谐相处 。 我 国 目前 正 处 于 工业 化 中 期 , 重 工 业 比重 高 , 原 材料 果 间 存在 因果 关系 , 就应 当承 担 民事责任 的归责 原则 。
但给 他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也应 当承 担侵 权赔 偿 的民事 人有 责任 排 除 危 害, 并需 要对 直 接受 到损 害 的个人 或 者单 位 进 符 合标 准 , 行 赔 偿 。《 水 污 染 防 治法 》 规定 , 水 污 染 中 的排 污方 不 仅 要 承 责任 。
担 行政 责任 , 同时 , 因 水污 染 受 到损 害 的 一方 当事人 也 有 权 要 求 排污 方 赔 偿损 失和排 除危 害。
任 势 在 必行 。
错, 都 应 该 对 其 污 染 行 为 所 造 成 的损 害 事 实来 承 担 侵 权 的民 事责任。
环境污染侵权 责任的法律规定及归责原则
这 里 需要 注 意 的 是 , 根据 《 民法 通 则 》 第 一 百二 十 四条 的 规定, 当企 业 虽 然 有 污染 环 境 的事 实 , 但 未 违 反 国家 保 护环 境
《 侵 权 责任 法 》规 定 , 因污 染 环 境 造 成 损 害 的 , 污染 者 应 当承 或 地方 制定 的相 关 排 污 标 准 是我 国环 境保 护主 管 部 门决 定 对 担 侵权 责任 。《 环 境保 护 法 》规 定 , 造 成 环 境 污 染 危 害 的行 为 排 污 单 位 是 否 收 取 排 污 费 的 主 要 依 据 。因此 , 即使 企 业 排 污

民法典侵权责任法谁主张谁举证

民法典侵权责任法谁主张谁举证

民法典侵权责任法谁主张谁举证在现实⽣活中,侵权⾏为经常发⽣的,发⽣侵权⾏为,造成受害⼈损害的,受害⼈可以主张赔偿。

如果就赔偿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那么民法典侵权责任是不是谁主张谁举证?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侵权责任谁主张谁举证侵权责任向法院主张赔偿的,并不是全部案件都是谁主张谁举证,例如⽣态环境侵权的,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侵权⽅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三⼗条【环境污染、⽣态破坏侵权举证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态发⽣纠纷,⾏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四条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当事⼈对⾃⼰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及其诉讼代理⼈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证据,或者⼈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侵权损害赔偿诉讼需要哪些证据1、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2、侵害⼈何时何地实施了何种侵害,造成受害⼈何种损害的证明材料。

如书证、物证、照⽚、证⼈证⾔、视听资料以及当事⼈承认或双⽅达成的协议、信件、电报、电传等材料;3、⼈⾝受侵害的,提供能证明伤情的医疗单位诊断书、诊断证明、法医鉴定书、伤残等级评定书、医药费、住院费单据。

请求赔偿交通费的,应提供票据;请求赔偿误⼯费的,应提供受害⼈⼯作单位的主体资格证明、受害⼈⼯资收⼊证明等;请求赔偿护理费的,应提供需专⼈护理的证据;4、财物受到侵害的,提供财物受损情况的清单和有关证明材料。

如物证、照⽚、证⼈证⾔、受损财物原价值、受损程度评定、修理费⽤等证据材料;5、因产品质量造成财产、⼈⾝损害后果的证明材料;6、与诉讼请求或当事⼈的主张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对⾃⼰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

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

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概述:环境侵权是指在环境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侵犯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环境民事责任体现了对环境的保护与修复,涉及到环境权益的行使与保障。

本文将从环境侵权行为、环境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形式以及环境侵权案例等方面进行探讨。

第一节:环境侵权行为环境侵权行为是指个人或组织在利用环境资源过程中,违反环境法律法规,导致环境受到损害或污染的行为。

常见的环境侵权行为包括非法排放废气、废水,擅自占用生态保护区,非法倾倒固体废物等。

第二节:环境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1.责任主体:环境民事责任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行政机关等。

不同主体承担环境民事责任的方式和标准可能有所不同。

2.举证责任:环境侵权案件中,原告需要举证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以及环境受损的事实,被告有反驳的权利。

3.损害赔偿:环境民事责任的主要内容是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应当包括实际损失、合理支出以及利益损失等方面的赔偿。

4.积极修复:环境侵权责任人应当积极采取措施进行环境修复,尽力消除或减少环境损害。

5.连带责任:在某些情况下,多个人共同侵权的,侵权责任将由多个人承担,即连带责任。

6.过错要素:环境民事责任一般需要存在过错行为,即侵权人在知情的情况下故意或者过失地侵害环境。

7.公平与公正:环境民事责任的认定与赔偿应当坚持公平与公正的原则,确保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第三节:环境民事责任的具体形式1.损害赔偿:环境民事责任主要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根据环境损害的性质和程度,确定相应的赔偿金额。

2.民事救济:环境民事责任强调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方承担民事责任。

3.公益诉讼:在某些情况下,环境侵权行为损害的是公众的利益,相关环保组织或公民可以代表公众提起诉讼,维护公共环境的权益。

第四节:环境侵权案例1.某化工厂非法排放废水案:某化工厂未按照法律规定建立废水处理设施,直接将废水排放至附近河流中,导致周边水源被污染。

如何认定本案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

如何认定本案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案情2008年2月21日,原告黄某承包了本村的湖面50余亩来养鱼、养鸭。

7月10日下午,被告吕某、张某、杨某到原告承包的湖面上游约六七十米的河里用蚊香、安眠药、酒精、“树根”等毒鱼。

三被告毒鱼处与原告承包湖的水域相通。

原告发现鸭在抢吃被毒的鱼后,拨打110报警,并打电话给村小组干部。

村小组干部、派出所干警到现场处理,被告吕某写了一份保证书,内容为“本人于二OO八年七月十日,在涵潭村河闹鱼,因河边有承包湖养鱼、养鸭,如三天内有影响负一切责任。

”7月30日,湖面、铁路桥下面到处都是死鸭。

鸭死亡后,原告未采取隔离措施,未对死鸭进行解剖鉴定。

8月1日,现场的水中、草丛中、田埂旁有残留的死鱼。

后经鉴定,鱼、鸭死亡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为28720元。

因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故原告于8月15日起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损失。

8月20日,弋阳县渔政管理局决定三被告赔偿渔业资源损失费1000元。

原告的村委会的证明,证实三被告在湖面闹鱼,造成原告的鱼死亡10000尾左右、鸭死亡1800只左右;被告辩称,被告在河里闹鱼属实,但和原告的损失没有因果关系,因为河里闹鱼的地方与被告的养殖地点相差六七十米,湖面的水是否被污染没有证据证明。

分歧本案在审理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理由是:原告主张三被告的毒鱼行为造成原告承包的湖面死鱼、死鸭的事实,原告只证据证明三被告实施了毒鱼行为及死鱼、死鸭的事实,却未充分证据证明毒鱼行为与死鱼、死鸭之间有因果关系;且三被告毒鱼的地点距原告的湖面有六七十米远、原告承包湖面有50余亩、7月30日有大量死鸭与7月10日的毒鱼时间相距20天。

在民事诉讼中,当原、被告双方都无足够证据证明自己主张和否定对方证据时,只要支持一方主张的证据证明力明显大于支持另一方主张的证据证明力的,审判人员从证据中就获得证据证明力明显大的事实存在可能性,大于证据证明力明显小的事实存在可能性之心证,从而就可以推定证据证明力明显大的一方所主张事实存在,即所谓“高度盖然性”证据证明标准。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案例分析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案例分析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环境污染问题也日益严重。

特别是工业造成的污染,如果没有做好相关措施和排放标准,将会影响到人们的日常生活和自身健康,对此造成损害的也就构成了侵权,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下面我们来看一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案例,就此作出分析,对于侵权责任该如何认定。

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环境污染问题也日趋严重。

特别是工业造成的污染,如果没有做好相关措施和排放标准,将会影响到人们的日常生活和自身健康,对此造成损害的也就构成了侵权,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下面我们来看一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案例,就此作出分析,对于侵权责任该如何认定。

▲一、案情江苏省南京市一中学生李某从出生到1989年10月间居住在金陵石化炼油厂西生活区。

居住地南边是液化气罐装站,该站经常漏气;东边是制造压力容器的工程队,该队主要是就地进行射线探伤,对容器喷漆;北边是炼油厂的生产装置;西北边是炼油厂火炬,排放出的火炬气含有害物质。

1989年11月至1997年7月,李某一家住在南京炼油厂东生活区。

住处的东边是炼油厂排污未封闭地带,北边是焦化装置。

2004年除夕夜,李某被诊断出患了急性混合型白血病,其家人认为是周围环境污染造成的。

但金陵石化炼油厂认为:该厂一直进行密闭生产,环保部门还对排污进行了非常严格的监控,排放完全达标;生活区居住了很多人,与李某同龄的人中只有她一个不幸患病,具体致病原因可能有多种。

在双方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李某将金陵石化炼油厂告上了法庭。

李某在起诉状中表示:金陵石化炼油厂应对其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该单位赔偿已花费的医疗费用54万元,后续医疗费15万元,精神抚慰金26万元,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5万元,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二、点评这是一起典型的环境污染侵权案件。

本案涉及的焦点问题有三个:一是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能否成立;二是被告(金陵石化炼油厂)的抗辩是否有道理;三是原告(李某)提出的赔偿请求可否被支持。

对我国环境侵权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再认识

受 害 人 ( 告 ) 地 对 因 果 关 系 的存 在 承 担 证 原 棚
判 中向法庭提供证槲证 明其 主张的案件待 证事 实 的责 任 , 在 承 .I 了时 , 并 f不 } _ 必然 要 负 担 J 的 J 玫诉 法律责任。德 圈学者古拉色 18 8 3年率先提出将 证 明责任划分 为行 为责任 ( 主观责任 ) 和结 果责
途 径 获得 救 济 ,证 据 制 度 将 决 定 实 体 权 利 是 否
的发 起人是原告 . 告承担证 明责任责无 旁贷。 原 从经济学 的角度分 析 , 原因可 以归纳 为 , , 其
町 以 防 止 原 告 滥 诉 ,二 , 司法 资 源 的 稀 缺 性 使
明责任 的“ 正置” 是什么 , 现行法语焉 不详 ; 二是 环 境诉 讼原告在诉讼 中究竟要证 明什么 ,对什 么承担证 明责任?如 王建华编著 的《 民事诉讼证
任 ( 观 责 任 ) 前者 以 当事 人 的 意 愿 作 为 是 否 客 。
压力 , 均衡双方 当事人 的诉讼成本 。《 最高人 民
法 院 关 于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
明责任 ,后一个推 论 与前 个司法解释规 定没
有 任 何 逻 辑 的必 然 联 系 -一对 相 互 矛盾 的 事
对 我 国环 境侵 权 证 明 责任 分 配 原 则 的再 认 识
摘 要 : 明责 任 分 配原 则 作 为 证 据 制 度 的核 心 内容 , 过 诉 讼 活 动 对 整 个 案 件 的 方 向 与 结 证 通
果有着至关重要 的影响 我 国环境侵 权证 明责任 分配原则虽然 已经存 在于相 应的法律规 范之 中, 但是无论从理论上 的争论 , 还是 司法实践 中诸 多操作 问题都 急需其进行拷 问 , 清思路 , 厘 理顺逻

论我国环境侵权诉讼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


损害方 。德 国 《 环境 责任 法》 规定 : “ 单 一设 备 对
所 造成 的个 别环 境污 染事件 实行 因果 关 系推定 ,如 果 依照个 案 的具体 情 形 ,某 一设 备很 有可 能引起 既 有 的损 害 ,则 推 定 该 损 害 是 由该 设 备 造 成 。 这 ”

日本在 环境 侵权 证 明责任 分配 领域 立足 于 因果
为 即 完 成 了 举 证 责 任 ,如 果 被 告 否 认 了其 有 那 样 的
无 害举 证 ,就应 解 释为并 不 能免 除其 责任 的解 释是
符 合社 会通 常 观念 的 ,原 告 只要 能证 明侵权 行 为与 损 害结 果之 间存 在着 相 当程度 的 因果关 系 的可 能性 就 足够 了 。 这一 判 例 就涵 盖 了 日本 的盖 然 性 说 、 ”
・2 1 5・
德国 《 水利 法》 第 2 2条 规定 : “ 有 排放 有 所
害物 质 的设 备 所有 人 ,被 视 为 连 带债 务 人 。 这 一 ” 条款将 相关 所有 人都 纳入 了损 害人 的行列 ,降 低 了 被害 人 的证 明责任 。被 害人 只需证 明这些所 有人 所
有 的设 备 排放 的废 物造成 了环 境破坏 ,或 者排 放 的 废 物是 所产 生 的破坏 的组成 部分 ,即可认 为对方 为
益 的事 实承担 证 明责任 ,受 害人 因承担 过重 的证 明 责 任而无 法举 证 ,诉 讼 目的也 难 以实现 。案件 得 不 到解决 ,意 味着环 境侵 害仍将 继续 ,而 且会 呈更 大 更 广 的趋 势 ,造成 的后果 也会 越来 越严 重 。
用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民 事诉 讼 法 >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 的第 7 4条 仅 作 出 了相关 规 定 ,因环 境 污染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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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侵权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发布时间:2007-01-10 08:46:31
裁判要旨
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举证责任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即原告就其损害事实进行举证,而被告应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

案情
被告福建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南靖分公司(以下简称南靖分公司)及原告张德新、吴小健于2001年间分别购买了南靖县山城镇荆江路29号荆江小区A-701室、702室、703室,并分别取得房产权证。

南靖分公司购置701室后,被告福建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漳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漳州分公司)在该室建设移动通信基站。

2003年8月26日,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漳州市管理处批准,该基站取得“无线电台执照”。

诉争的基站启用后,两原告不断到有关部门反映,该基站有“电磁辐射污染”和“噪声扰民”的问题,并向法院起诉,要求拆迁该基站。

被告认为本案诉争的移动通信基站的噪声及电磁波辐射,均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也就不存在污染环境的侵权行为。

并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该基站的噪声及电磁波辐射强度进行鉴定,法院委托浙江省辐射环境监测站(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进行鉴定,结论为电磁辐射环境影响满足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法院委托南靖县环境监测站对噪声进行监测,结论为昼间的噪声符合国家标准,夜间略超标准。

裁判
2005年11月3日,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客观上给他人造成了污染环境的损害结果,且不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应以“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规定污染环境”为前提。

而本案诉争的移动通信基站的噪声及电磁波辐射经检测,均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也就不存在污染环境的侵权行为。

至于原告主张被告设立的移动通信基站发出的噪声及电磁波辐射有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规定污染环境的行为,则应由原告再进行进一步的举证,否则就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依法驳回了原告张德新、吴小健的诉讼请求。

原告吴小健不服并仅就被告设立移动通信基站存在污染环境的电磁波辐射提起上诉,原告张德新没有提起上诉。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06年5月10日作出维持一审的判决。

评析
本案是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四条、《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即原告就其损害事实进行举证即可;而被告应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

本案二原告提出因被告的移动基站发出的噪声及电磁波辐射污染,导致患有“眩晕”和“神经性头痛”的疾病,对此被告予以
否认,被告认为原告所患的疾病与移动基站发出的噪声及电磁波辐射没有因果关系,并提供了辐射监测报告和噪声检测报告,根据两份监测报告的结论,表明讼争的移动基站发出的噪声及辐射均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至此被告已就其行为与原告损害结果(所患的疾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完成举证责任。

又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应以“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规定污染环境”为前提。

而本案诉争的移动通信基站的电磁波辐射经检测,该移动通信基站运行对二被告所居住的南靖县山城镇荆江路荆江小区A-702、703室产生的电磁辐射环境影响满足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原告对该监测结论表示不服,但却又未提出重新鉴定,本院依此监测报告认定被告不存在污染环境的侵权行为并没不妥,至于原告主张被告设立的移动通信基站发出的噪声及电磁波辐射有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规定污染环境的行为,则应由原告再进行进一步的举证,否则就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案二审案号为[2006]漳民终字第66号)
案例编写人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黄志雄陈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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