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技术侦查措施在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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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侦查(1)

技术侦查(1)

浅论技术侦查应用于职务犯罪侦查的适用一、技术侦查的概念及特点所谓技术侦查措施,指的就是侦查机关运用技术装备调查罪犯和案件证据的一种秘密侦查措施,包括电子窃听、秘密录象、秘密拍照、用机器设备排查、传递个人情况数据以及用机器设备对比数据等等。

1、技术侦查拥有全新的证据获取方式,有利于证据的保全和固定在我国经济和科技高速发展的影响下,职务犯罪也已经成为高智能型、高隐秘型的犯罪,犯罪的的手段层出不穷,犯罪获得的钱、物藏匿的越来越深、犯罪涉及到的领域也越来越广。

因而现阶段侦查中发现难、取证难、固定证据难的问题十分突出,运用通常的侦查措施往往很难奏效。

而技术侦查手段主要是监听电话、监视录像、秘密搜查、秘密拍照、对侦查对象定位追踪、用机器设备排查、传递个人情况数据以及用机器设备对比数据等,因为技术侦查获得证据和保存证据的方式特殊,所以相对于口供证据更加有利于对犯罪证据的及时保全和固定,这些证据能够客观、准确地为侦查破案提供第一手资料,也为分析案情和进一步侦破案件提供有力依据和指示方向。

2、技术侦查改变了现有侦查模式,使侦查变得多样化现阶段检察机关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特别是贿赂犯罪这种行动隐秘的案件,侦查方式基本上还停留在原始模式上,而且现今保护人权的呼声越加强烈,随着国家各种防止刑讯逼供的法规、政策的相继出台,在规范文明执法的同时,也使得检察机关传统的侦查模式陷入窘境。

“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愈演愈烈,这种“挤牙膏”的侦查方式,其工作效率、社会效果就可想而知了。

转换侦查模式,不仅是刑事侦查发展的客观规律的要求,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内在要求。

而技术侦查正是适应这种时代的要求所产生的“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

在结合过去的“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使侦查走向多样化,让证、供互相指引、互相佐证,拓宽侦查方向,提高破案效率。

二、使用技术侦查手段的必要性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在社会变革的过程中,管理制度方面的漏洞依然存在,法律制度不够健全,权力运行仍缺少完善的制约和监督。

侦查手段应用

侦查手段应用

侦查手段应用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社会的快速发展,侦查手段也在不断更新和应用。

侦查手段的应用对于维护社会治安和打击犯罪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侦查手段的应用,并分析其对社会的影响和必要性。

一、传统侦查手段的应用传统侦查手段主要包括线人、搜查、蹲点等方法。

线人是侦查人员获取情报和信息的重要来源,他们在社会各个角落搜集可疑人物的相关信息,并提供给侦查人员。

搜查是通过搜索、检查和取证等手段,以找出或查扣证据的方法。

蹲点是指侦查人员潜伏在犯罪嫌疑人身边,通过观察、拍照等方式,收集相关证据。

以上传统侦查手段在打击犯罪中起着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传统侦查手段的局限性也逐渐显现出来。

因此,我们需要借助新的科技手段来提高侦查效率和侦查质量。

二、现代科技手段的应用1. 大数据分析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大数据的兴起,大数据分析成为了一种强有力的侦查手段。

通过分析海量的数据,可以发现隐藏在其中的模式和规律,从而为侦查人员提供重要线索。

例如,在打击电信诈骗活动中,侦查人员可以通过大数据分析,快速定位犯罪团伙的活动范围和作案手段,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和打击行动。

2. 视频监控技术视频监控技术在现代社会中得到广泛应用,为侦查工作提供了强大的支持。

通过摄像头的安装和监控系统的建设,可以对公共场所进行实时监控和录像存储。

一旦发生犯罪行为,侦查人员可以通过回放录像或者实时监控来获取关键证据。

3. 智能辨识技术智能辨识技术是指利用人工智能和图像识别等技术手段,对行人、车辆等进行自动辨识和检索。

这种技术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从海量的图像数据中找出特定目标,并提供相关信息。

侦查人员可以通过这种方式辨识和追踪嫌疑人,提高抓捕的精确度和效率。

三、侦查手段的社会影响和必要性侦查手段的应用对于社会治安的维护和犯罪打击起着重要作用。

首先,侦查手段的应用可以帮助侦查人员迅速获取关键信息和证据,从而指导警方展开刑事侦查,打击犯罪行为。

其次,侦查手段的应用可以提高犯罪嫌疑人的抓捕效率和抓捕质量,减少犯罪活动对社会的危害。

论检察机关的技术侦查权

论检察机关的技术侦查权

论检察机关的技术侦查权
程雷
【期刊名称】《政法论丛》
【年(卷),期】2011(000)005
【摘要】在此轮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过程中,秘密侦查、技术侦查立法是侦查部分修正的重要内容之一,其中争议最大的问题莫过于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中应否享有完整的技侦权。

首先需要分析现有规范性依据及实践中自侦案件技侦手段的使用情况。

占主流观点的支持者提出了种种理由,然而从技侦权配置的整体改革方向来看,基于技侦手段干预权利的程度及技侦手段规制的必然要求,技侦的决定权与执行权应当分离,检察机关在技侦权配置体系中应当承担其监督职能,而不是执行职能。

【总页数】6页(P95-100)
【作者】程雷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6.3
【相关文献】
1.职务犯罪特别侦查权探究——以检察机关侦查权的优化为视角 [J], 李晓鹏;邵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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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侦查措施研究论文

技术侦查措施研究论文

技术侦查措施研究论文引言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技术侦查成为了维护社会安全、打击犯罪的重要手段之一。

技术侦查措施是指通过利用信息技术手段获取、收集、分析和运用相关证据,对犯罪嫌疑人、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的调查和取证。

本论文旨在研究技术侦查措施的应用,探讨其原理和方法,并分析技术侦查的优势和局限。

技术侦查的定义与原理技术侦查是从技术层面对犯罪嫌疑人或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取证的过程。

其原理是利用信息技术手段获取、处理和分析与案件有关的数据和信息,揭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特征、作案手段等,为后续的侦查工作提供支持。

技术侦查的手段主要包括电子取证、网络侦查、通信监控等。

电子取证是指通过对电子设备、存储介质等进行取证以获取证据的过程;网络侦查是利用网络数据分析、网络犯罪调查等手段对网络犯罪进行侦查和取证;通信监控是指对通信网络进行监控,获取相关的通信数据来进行侦查。

技术侦查措施的方法电子取证方法电子取证是技术侦查的一项重要方法,其核心是通过获取、收集以及分析嫌疑人或违法行为涉及的电子设备、存储介质等相关证据。

电子取证的方法主要包括:•数据恢复:通过对损坏的电子设备、存储介质等进行修复和数据恢复,获取相关证据;•数据分析:对获取的数据进行深入分析,找出关键信息和证据;•数据提取:从大量的数据中提取出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并进行整理和归纳。

网络侦查方法网络侦查是通过对网络数据的分析和挖掘来进行侦查和取证的方法。

网络侦查的方法主要有:•数据采集:通过网络爬虫、数据挖掘等技术手段获取涉案的网络数据;•数据分析:对采集的数据进行挖掘和分析,寻找案件的关键信息;•网络跟踪:通过网络流量分析、IP地址追踪等手段,定位嫌疑人或违法行为的来源和行踪。

通信监控方法通信监控是指对通信网络进行监控,获取相关的通信数据来进行侦查和取证的方法。

通信监控的方法主要包括:•通信记录获取:通过获取通信记录、通话记录等信息来了解犯罪嫌疑人的通信活动;•数据分析:对获取的通信数据进行分析,找出与案件相关的信息和证据;•通信内容监控:对通信内容进行监控和分析,了解嫌疑人的沟通方式和内容。

技术侦查措施在查办贪污贿赂犯罪中的运用与思考

技术侦查措施在查办贪污贿赂犯罪中的运用与思考

技术侦查措施在查办贪污贿赂犯罪中的运用与思考
喻苑霞;陈志刚
【期刊名称】《大观周刊》
【年(卷),期】2012(000)034
【摘要】新刑诉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技术侦查的权力,却在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批准程序和执行主体等方面没有具体明确规定,本文主要从刑诉法的相关规定与司法实践入手,试图探究技术侦查在查办贪污贿赂案件中如何运用等相关问题。

【总页数】1页(P90-90)
【作者】喻苑霞;陈志刚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检察院,江西南昌330200;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检察院,江西南昌33000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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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技术侦查制度

浅议技术侦查制度

诉讼法典》 第8 章规定 : 监视 电信通信 、 实验技术手段 、 扫描 侦查 、 派遣秘密侦查员等措施。同时, 现行《 刑事诉讼 法》 不仅应明示技 术侦查等措施适用 的案件范围 ,而且还应确立启动这类特殊侦 查措施的程序条件 。《 德 国刑事诉讼法典》 第1 0 0 条作出了相关规
定 : 在 以其他方式不能或者难以查明案情 、侦查 被指控人 居所 的条件下 , 允许命令监 视 , 录制 电讯往来 ; 第1 0 0 条c 规定 : 在采 取
采取不经当事人 知晓的措施。《 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 第2 7 1 条第 1 项规定 : ”如果窃听是在 法律允许 的情 况 以外进行 的或 者未遵 守法律规定 的程序 , 所获得的材 料不得加 以使用 ” 。因此应该 完 善 相关立法 , 通过程序性制裁 发挥有 效作用 , 督促 侦查 机关 依法 行使侦查权 。 ( -) 严格技术侦查 的批准机 关: 虽然《 刑事诉讼法 》 第l 4 9 条 明确指出有效期延 长批准 的机关 , 但从语义 中可 以看出 , 立法者 所指的技术侦查批 准机关是 承办该案 的公 安机关或检 察机关 ; 《 刑事诉讼法》第 1 5 1 条规定县级 以上公安机关 负责人 为技术侦 查 的批 准机关 。以上 这两种 自我 审批方式显 然与权力 制衡的原 则相悖 , 从而难以对技术侦查进行有效 的制衡 。 因此笔者建议: 针 对公安机关 进行 技术侦查 、 秘密侦查的 。 应 当由该 公安机关 的同 级人 民检察机关批准 :针对检察机关进 行技术侦查 、秘密侦查 的, 应当 由该检察 机关 的上一级人 民检察机关批准 。我国检察机 关是依法赋予的法律监督机关 ,检察机关 的主要职责之一是确 保法律正确 、 合理 、 有效 的实施 , 因此法律应 赋予检察 机关在 司 法实践中对技术侦查享有监督审批权 。 ( 三) 赋予 当事人必备的诉讼权利: 由于技术侦查直接关 系到 当事人的基本权利 . 而这一权利会影响 当事人 的诉讼权 利问题 , 而如果当事人这一权利得不到相应 的保 护 ,就会造成 当事人 在 诉讼 中处于被动 。从而影响到证据的合 法性 、 合理性 , 故应 给予 当事人对所获得证据的审查权 、异议权 ,以防止证据 的不 当使 用。此外 ,为完善检察机关办理 自侦案件监督过程 中存在 的不 足, 针对 通过技术 侦查 措施所获得 的证据 的合法性 、 合理性应 由 审判机关进行审查 。有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的基本 权 利。 四、 结语 总体而言 ,目前我 国对技术侦查措施的司法实践及 立法还 察 院移送起诉时 。 只移送起诉卷宗资料 , 而不移送侦查 材料卷宗 处于初期 阶段 ,现 阶段技术侦查措施主要是靠隐形 的内部规定 现在对技术侦查措施使用 的规制作 用还是有限 的 , 资料 .作 为司法实践 中的监督 机关 的检察 院就无法对技术侦查 来进行规范 , 取证 过程的合法性 、 合理性 、 关联性 进行充分审查 , 从而也 不能 但相信 随着技术侦查措施司法实践应用的不断成熟 以及社会 主

检察机关适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思考

检察机关适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思考

303艺术文化交流2013年08月下半月刊一、进一步明确新刑诉法对技术侦查措施的相关规定新刑诉法对技术侦查措施进行了详细规定,检察机关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手段辅助侦查,通过技术侦查措施所获取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技术侦查措施在收集固定证据方面的优势已经显现,同时对职务犯罪嫌疑人产生极大的震慑作用,技术侦查措施必将成为检察机关严惩职务犯罪的一大锐利武器。

新刑诉法对检察机关适用技术侦查措施有有如下规定:新刑诉法第148条规定:1、能够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主体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2、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只有在立案之后才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3、新刑诉法还规定了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范围仅限于重罪大案。

新刑诉法第148、149、150条规定,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程序必须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对象和三个月的期限,否则不得自行适用。

新刑诉法第150条、152条还明确规定,技术侦查措施适用应严格注意保密,保护隐私。

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法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并被采纳。

新诉讼法对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作了严格具体的规范,但其中些许内容只是弹性的规定,在贯彻执行过程中还需要进一步细化。

新诉讼法修改后,最高检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进行修改,征求意见稿中在“侦查”一章中新增一节“技术侦查措施”共七条条文,进一步规范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

二、检察机关如何适应新刑诉法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一)加强学习,转变侦查观念检察机关干警必须加强学习新刑诉法修改的主要内容,通过集中网络视频培训、视频录像自学、各部门研讨、座谈等多种形式,全面透彻学习新刑诉法修改的精神实质,做到融会贯通,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司法理念,杜绝办案违法行为的发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二)转换侦查思路,完善侦查模式在实践中,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多是以人立案,“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在规范文明执法要求越来越高的新形势下,这种侦查模式已不能适应职务犯罪的发展,切实改变单一的“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形成“由供到证”、证供相互佐证、以事立案的侦查模式。

侦查措施的概念及辨析

侦查措施的概念及辨析

侦查措施的概念及辨析侦查措施是指执法机关在犯罪调查中采取的各种手段和方法,以获取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和情况。

侦查措施是刑事诉讼中必不可少的一环,对于确保侦查工作的效果和合法性具有重要的作用。

侦查措施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常规侦查措施常规侦查措施指的是侦查单位在侦查过程中常用的一些侦查手段,如询问、调查、勘验、搜查等。

这些手段属于执法权力的正常行使范围,是在对嫌疑人或犯罪现场进行调查时采取的方法。

二、强制性措施强制性措施指的是在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特定情况下,执法机关要求犯罪嫌疑人必须听从并配合其工作的措施,如行政拘留、刑事拘留、逮捕等。

这类措施侧重于确保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通常需要根据相关法律程序进行操作。

特殊侦查措施指的是在特定条件下,执法机关可以采取的特殊手段,如窃听、搜查、收集证据等。

这些手段具有一定的隐私侵犯性,所以需要进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和限制。

在运用这些侦查手段时,需要注重权利平衡,确保侦查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在实际操作中,侦查措施的采取需要根据侦查目的、侦查对象的性质和案件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在采取措施时,需要确保依法行使执法权力,同时遵循程序和原则,充分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

在进行侦查工作时,也要重视证据保全和证据链的完整性,避免误导司法。

总之,侦查措施是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一环,需要执法机关在法律框架内进行操作,确保侦查工作的效果和依法性。

同时,也需要延长侦查快递期限,避免不当拘禁等侵害自由评估的发生。

只有依法侦查,才能确保社会安全与公正纯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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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技术侦查措施在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中的运用
作者:杨鑫炜王巧兰赵华
来源:《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26期
【摘要】新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规则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标志着技术侦查措施由幕后走到了幕前。

这不仅使检察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办理自侦案件具有了合法性,也丰富了检察机关同各类职务犯罪作斗争的手段,必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效率,提高办案质量,有效打击各类职务犯罪。

但是技术侦查措施又是利弊共存的复合体,在便利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的同时,也存在着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隐患。

【关键词】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措施;自侦案件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何正确运用技术侦查措施,规范各种技术侦查行为,并有效地发挥技术侦查措施在侦破案件中的积极作用,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发生,成为各级检察机关必须认真思考和正确对待的问题。

我们认为,各级检察机关运用技术侦查措施办理自侦案件,应当注意把握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树立正确的技术侦查观
技术侦查作为一种特殊的刑事侦查措施也是利弊共存的复合体,检察机关在运用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能否做到存利除弊,这与能否树立正确的技术侦查观,关系重大。

那么,检察机关应当如何树立正确的技术侦查观呢?我们认为,正确的技术侦查观应包括大胆运用技术侦查观和技术侦查最后选择运用观两个方面,这二者之间存在着对立统一的关系。

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都是刑诉法的基本任务之一,大胆运用技术侦查观是从惩罚犯罪的角度而言,而技术侦查最后选择运用观则是从“保障人权”的角度而言。

也就是说,树立大胆运用技术侦查观是为了更好地发挥技术侦查在打击和惩罚犯罪方面的特殊作用,而树立技术侦查最后选择运用观则是基于避免技术侦查可能被“泛化”运用的考虑。

二、准确把握技术侦查适用的对象
检察机关可以运用技术侦查的对象具有特定性或者有限性。

具体来讲,从适用主体上,它只能由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采用,其他部门无权采用;从案件性质上,它仅仅适用于贪污、贿赂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职务犯罪案件,不能适用于其他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从案件的严重程度上,必须是重大的职务犯罪案件,即“涉案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对于涉案金额在
十万元以下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情节较轻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案件则不能运用技术侦查措施。

三、明确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
技术侦查权从权属划分上看,它应当属于公权的范畴,而公权的行使是需有法律明确授权并受到严格限制和制约的,缺乏有效制约的公权将会导致公权行使上的任意性,而缺乏法律授权或超越法律授权的公权行为则是违法的、无效的。

因此,检察机关自侦部门行使技术侦查权也应当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并严格按照法律的授权范围行使该权力。

所谓技术侦查措施有限采用原则是指可供检察机关决定采取的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应当是确定的,检察机关不得为案件办理的便利而任意创设技术侦查措施,只能在法定的技术侦查措施种类范围内决定所需采用的技术侦查措施。

为了确保检察机关规范运用技术侦查措施,减少和避免可能出现的负面影响,在有关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检察机关可以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中有关技术侦查措施种类的规定,采取记录监控、行踪监控、通信监控、场所监控等措施。

四、严格规范技术侦查程序
技术侦查作为一种特殊的刑事侦查措施,正如上面所说,它是一把双刃剑,在丰富检察机关侦破手段,震慑重大职务犯罪分子的同时,其自身存在着诸多的消极因子,如运用方式上的隐蔽性、适用范围上的易被泛化性、启动程序上的任意性,以及易受公众质疑性等。

我们认为,在新的立法或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各级检察机关应当按照规范执法,保障人权的要求,严格规范技术侦查措施有关程序,应规定具有技术侦查措施决定权的机关应为市级以上检察机关,而非检察机关自侦部门或侦查监督部门,检察机关自侦部门仅具有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提请权,而不具有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权。

具体程序应当是:市级以上检察机关自侦部门根据办理案件的需要,对确实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案件,要首先制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提请报告,并附拟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由办案人员、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签字后,报检察长或者检委会讨论决定。

基层院拟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首先制作拟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提请报告,由该院自侦部门的办案人员、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签字后,经本院检察长决定提交检委会讨论后,报上级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审核,经审核认为有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要的,经上级检察机关检察长批准后,应当制作同意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经审核认为不符合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条件的,应制作不同意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交提请检察机关执行,提请检察机关对上级检察院作出的不同意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应当执行;提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检察机关不服上级检察机关作出的不同意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但复核期间不得采取有关的技术侦查措施;上级检察机关在作出批准提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时,应当明确拟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期限等。

五、明确相关的法律责任
技术侦查权作为一种公权,具有天然的扩张性,为有效避免技术侦查权在适用上可能出现的随意性,根据权责统一的原则,各级检察机关在行使技术侦查权的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首先应当明确法律责任的主体,即由谁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产生的不利后果负责。

对于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不当的,即不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而作出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的,应当按照“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的执行;其次应当明确技术侦查措施不同适用阶段的责任主体。

对于在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变更原技术侦查措施决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擅自作出变更原技术侦查措施的人员负责。

最后应当明确法律责任的种类。

对于造成不良后果情节较轻的,可以予以必要的纪律处分;对于造成不良后果情节较重的,可以予以必要的行政处分;对于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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