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印发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脱钩与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doc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7.18•【字号】•【施行日期】2017.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7月18日北京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通知》精神,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本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促进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理清政府、市场、社会关系,积极稳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边界,加强综合监管和党建工作,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
创新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激发内在活力和发展动力,提升行业服务功能,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中的独特优势和应有作用。
(二)基本原则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改革方向。
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改革传统的行政化管理方式,按照去行政化的要求,切断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商会之间的利益链条,建立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和引导行业协会商会自主运行、有序竞争、优化发展。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4年注册会计师行业“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4年注册会计师行业“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4.23•【字号】京财会〔2024〕484号•【施行日期】2024.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4年注册会计师行业“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京财会〔2024〕484号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持续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监督管理,进一步净化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环境,2024年继续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整治工作依据以注册会计师法为准绳,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令第99号)等行业管理规章制度为依据,按照《财政部关于持续深入开展注册会计师超出胜任能力执业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财会〔2022〕16号)、《财政部中央网信办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持续深入开展网络售卖审计报告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财会〔2022〕17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关于持续深入开展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财会〔2022〕1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持续深入开展会计师事务所无证经营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财会〔2022〕19号)确立的工作机制,开展2024年专项整治工作。
二、专项整治范围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均应接受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注册会计师超出胜任能力执业、网络售卖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无证经营行为的检查。
三、专项整治工作内容(一)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行为整治工作持续整治注册会计师将资格挂靠在会计师事务所但并不实际执业,以及注册会计师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等行为。
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探讨

, , 、 。
一 般 不 提倡 进 行 资 产 评 估 但 必 须 进 行 清 产 核 资 通 过 清 产 核 资 核 实 和 查 证 事 务 所 截止 清 产 核 资 基准 日的 资产 负 债 和所 有 者 权 益
1
、 , , 。 。 ,
1
、 , , 、 。
清 产核 资工 作 应 当 由事 务 所 委 托 中介
, ,
机 构 对 基 准 日 的资 产 和 债 务 进 行 清查 按 照 历史成 本原则确定事 务所的 净资产 在约 定 的 时 间 内出具 清 产 核 资 报告
4
、 。
:
清 产 核 资小 组 依 据 清 产 核 资 报 告分 别
, 。 ,
为 会计 师 事 务 所 的 脱 钩 改 制 明 确 了方 向 但 是 事 务 所 在 脱 钩 改 制 中 涉 及 到 的 具 体 问题 又 很 难 把 握 为 此 笔 者 试 对 这 些 问 题 作 一探
, , , ,
对 资 本 金 不 到 位 或 抽 回 资 本金 的 应 界定 为 净 资 产 扣 除到 位 资 本 金 比 例 后 为 事 务 所 注 册 会 计 师 集 体 所 有 但 不 能 量 化 到个 人
, 。
讨
。
用事
一 关 于 清产 核 资 事 务 所 在 脱 钩 过 程 中 因其 资 产 的 单 一 性和历 史形成的积 累及注册会计 师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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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 发 展 基 金 和 资 本 公 积 补 充 的 资 本 金 应 根据 出 资 性 质 界定
。
事业 发展 基金一 般根据 资本金 的 性 质和 构 成 比 例 加 以 界定 但 必 须 分 析 事 业 发 展 基金 的构 成 新 旧 制 度 衔 接 时 由 奖 励 基 金 福 利 基 金 或 住 房基 金 转 人 的 应 界 定 为 负 债 即 员 工 权 益 ; 公益金 和 事业发 展基 金 混在一 起 的 应加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对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国际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对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国际化发展进行奖励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财经一[2017]2919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12.28
【实施日期】2017.1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对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国际化发展进行奖励的
通知
(京财经一〔2017〕2919号)
各有关单位、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事务是商务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对于北京市“四个中心”建设、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国务院关于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81号)的有关要求,为鼓励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积极探索国际化发展,提高行业发展质量,进一步促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结合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国际化发展的实际情况,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将对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拓展国际市场、提升国际影响力情况给予奖励。
一、奖励条件
申报奖励资金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会计师事务所应在北京市注册登记,并具有经北京市财政局行政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二)会计师事务所自2016年以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承诺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承诺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6.02•【字号】京财会〔2020〕909号•【施行日期】2020.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承诺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会〔2020〕909号各会计师事务所: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加快本市“放管服”改革进程,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会计行业准入服务,完善会计许可审批管理制度,提高会计许可审批效率,按照北京市统一要求,北京市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实施告知承诺方式。
依据《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公布,财政部令第97号修改)等相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北京市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承诺实施暂行办法》及政策解读材料,现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依照执行。
一、认真学习办法,熟习申报流程一是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上传提交签章后告知承诺书原件及相关申请材料全页扫描件;二是及时电话告知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由北京市财政局在0.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三是告知承诺书由北京市财政局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公示,并在5个工作日内寄出执业许可证书、批复及加盖公章的告知承诺书等;四是许可证书发放后3个月内,北京市财政局将按照有关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诺情况进行检查;五是各会计师事务所应熟习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录入提交、事中事后监管、违诺失信、处罚、信用归集、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的全流程。
二、规范工作程序,提高申报效率一是要高度重视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承诺改革工作,认真组织落实并积极协调解决改革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二是夯实会计师事务所日常基础工作,严格规范各项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及流程,提高申报效率;三是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官网首页—热点服务事项—会计师事务所管理—下载专区”栏目发布的告知承诺书式样及《北京市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承诺实施暂行办法》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四是各事务所负责人应强化信用管理意识,开展事务所信用制度建设,开展行业相关法规和标准培训,加强对事务所的实质性一体化管理。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1.09•【字号】京财金融〔2021〕28号•【施行日期】2021.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财金融〔2021〕28号各区财政局: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顶层设计。
本市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指导意见》,2020年出台了《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为确保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本市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精神和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理解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重大意义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
国有金融资本是推进国家现代化、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保障,是我们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国有金融机构是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支柱。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优化金融机构体系,完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加强和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要把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摆在突出位置,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应该由一个部门集中统一行使,不能九龙治水、各管一摊;要对国有金融资本实行统一授权管理,强化国有产权全流程监管,落实全口径报告制度,要有具体措施防范里应外合问题。
《指导意见》系统提出了新时期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明确由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对财政部门履职尽责的充分信任,更是财政部门的重大责任和光荣使命。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9年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9年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7.04•【字号】京财监督〔2019〕1253号•【施行日期】2019.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9年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京财监督〔2019〕1253号各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为切实履行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和资产评估机构行政监管职责,进一步提高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和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质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9年度会计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9〕13号)精神,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北京市财政局决定于2019年7月至10月开展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对象本次检查分为自查和重点检查,一是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本着突出重点、提高效率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全市随机抽取10家出具年度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选取20家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在组织上述30家会计师事务所自查的基础上开展重点检查。
二是为确保《资产评估法》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提升行业执业质量和内部管理水平,组织全市全部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自查,对随机抽取的20家资产评估机构进行重点检查。
必要时延伸检查审计、评估客户的相关情况。
具体检查名单见附件1。
二、组织实施由市财政局监督处负责组织本地区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
检查人员由财政监督干部与从中介机构中选聘的有业务经验的行业专业人员共同组成检查队伍成立检查组,对随机分配的检查对象实施检查。
自查时间为2019年7月15日前,重点检查时间计划于2019年7月15开始,10月底结束。
浅谈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

事业 发 展 基 金 项 下 单 独 列 示
;
由协 会 监 管 使
。
(主
任会计
用
负债部分 也挂 在 相应 科 目下 单 独 列 示
( 四 ) 改 制 发 起 人 应 为 现 任 事务 所 所 长
,
)
,
,
并 报协会 批准
,
主 任会 计 师 必 须 是 注 册 会
。
改
下
制 后 事务 所 主 任 会 计 师 或所 长
。
2 ) 职 工 住房 基 金 (
应 给 现 有职 工 购 房
“
应实行 单独政 策
“
或等额 补偿 职 工 住房
“
或 上 交 协会 作 为
、
行业
,
( 七 ) 改制 后 协 会 应 建 立
行 业发 展基金
;
、
发展 基金
”
。
(3 )
职 工福 利基金
。
奖励 基金
上
行 业 风 险基 金
。
”
。
协商 保险公 司 增 设 注 册 会 计
又 不 能 将 国 有 资产 转 化 坚持认 投资
、
资额 可 以 不 等 比 )
为个 人资产 和消 费资金
:
认 所有
,
股 份合作 制
、
由发 起 单位
、
、
注 册 会 计师 出 资额
、
的原 则 界 定 中 坚 持 只 有 有 明 确 投 资关 系 的 发
起 人 投 入 部 分 和 资 本 运 营 积 累 部 分才能 界 定 为 国 有 资产
应 由事 务 所誉
口
Z S
T
口 注 师论 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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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脱钩与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
知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文号:京财协[1995]2766号
发布日期:1996-1-5
执行日期:1996-1-5
生效日期:1900-1-1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推动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脱钩与体制改革工作,保证会计师事务所以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发挥社会鉴证和服务作用,强化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逐步消除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现将《关于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脱钩与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体会,参照执行。
同时请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给我们。
关于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脱钩与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发挥注册会计师社会鉴证和服务的作用,促进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中办(1993)17号文件精神,提出会计师事务所脱
钩与体制改革如下指导意见:
一、会计师事务所脱钩与体制改革是发展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决定性因素。
脱钩与体制改革势在必行,要把事务所脱钩和体制改革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适应转变政府职能,调整经济结构结合起来。
各有关单位及领导要充分重视和支持这项工作,要将此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
二、北京市财政局授权北京注协负责加入北京注协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脱钩与体制改革工作。
各综合管理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挂靠”单位要积极配合,认真研究脱钩与体制改革中的问题,制定相应的政策,以解除脱钩与体制改革过程中的障碍。
三、脱钩与体制改革工作要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要在试点的基础上摸索经验,用五年时间完成事务所脱钩与体制改革工作。
1996年选择3-5家事务所进行试点,1997年扩大试点,1998、1999年全面推开,2000年完成会计师事务所的脱钩与体制改革工作。
四、各会计师事务所要积极创造条件,尽早建立独立执业的机制,尤其是在加强内部管理,完善执业要求等方面,做好准备。
五、会计师事务所在职能、财务、人员、名称四个方面应与原挂靠单位脱钩。
1.在职能上脱钩,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国家、、公正独立地执行业务,不依附于任何单位,不与任何单位协议从事指定性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行政管理之名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特定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必须依法执业,不得与任何单位和个人签定从事非独立、非公正的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完善内部管理与执业制度,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执业形象,发展形成自己的执业优势。
2.在财务上脱钩。
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
清偿原挂靠单位投资。
在认真做好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的情况下,一方面要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到注册会计师智力劳动因素的积累。
可以由两名以上具有三年独立审计经历的注册会计师购买会计师事务所产权。
第二,与挂靠单位无任何缴拨款关系。
即任何单位不得向挂靠在本单位的会计师事务所收取任何费用或报销费用。
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形式向挂靠单位上缴钱物。
会计师事务所应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加强内
部财务会计管理,做到“正人先正己”。
3.在人员上脱钩,即人员的工资关系转入所在会计师事务所。
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党团组织关系应与原单位脱离,移交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协调管理。
北京注协应设置专人负责此项管理工作,同时与有关部门协调,在评定职称、出国政审、待业养老保险、职业保险等方面切实解决实际问题。
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待业保险制度,以解决员工的后顾之忧。
4.在名称上脱钩,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冠以党政机关、地名行业等其他容易引起误解的名称,凡已使用的,必须依法办理更名手续。
六、会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向有限责任或合伙制方向过渡发展。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是指由董事会领导下的主任会计师负责制,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是指由两名以上具有三年独立审计工作经历的注册会计师发起设立的,由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负无限连带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董事会或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等管理机构,推举职业道德良好、有领导能力、出资额最高的注册会计师为机构的负责人,并建立相应的内部机制,发展和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管理体制。
七、凡脱钩并完成体制改革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更加注意执业质量,要在内部机制上下功夫,要不断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八、北京市财政局授权北京注协在试点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会计师事务所具体脱钩与体制改革方案。
九、会计师事务所脱钩与体制改革工作是一个庞大的非常艰巨的系统工程,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关系各个方面经济利益的调整,因此迫切需要社会各界的充分理解和支持,同时也需要每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每一名注册会计师努力创造条
件,积极配合,这样脱钩与体制改革工作才能取得实质性的进展,才能逐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才能保持会计师事务所超然独立的社会地位,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公正的社会鉴证和服务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