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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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医疗保险条例

陕西省医疗保险条例

陕西省医疗保险条例发布时间:2022-10-13 来源:省卫生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合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

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

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征缴。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

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 5%—7%缴纳,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

第八条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 60%,低于部份应当由本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九条从业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 300%以上的部份,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作为核定个人帐户定额的基数。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 30 日内,必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缴纳义务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登记情况及时通知征收机关。

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后的 10 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到征收机关办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登记。

陕西医疗保险条例

陕西医疗保险条例

陕西医疗保险条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提高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2009年以来,国家开始出台一系列政策文件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各省、市也纷纷开始展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

下文是陕西省医疗保险条例,欢迎阅读!陕西省医疗保险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

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

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征缴。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

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7%缴纳,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

第八条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0%,低于部分应当由本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九条从业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00% 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作为核定个人帐户定额的基数。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0 日内,必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缴纳义务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渭南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渭南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渭南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一、养老保险参保指南参保条件:1、单位参保:(1)企业及其从业人员;(2)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从业人员;(3)按规定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从业人员;(4)国家机关及按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其他机关、单位中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5)部队所属用人单位中无军籍的从业人员;(6)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

2、城乡居民参保: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自治区城乡居民;3、新农保:凡年满18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和现役军人)以上,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本市农村居民为参保对象。

所需资料:1、单位首次参保:(1)《社会保险参保登记表》;(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非法定代表人单位的提供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非企业单位批准成立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保专管员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

(4)职工工资明细账册及复印件(盖公章)、人员花名册及劳动合同复印件(盖公章)。

温馨提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超年检有效期的不予办理参保登记。

2、单位职工新增:首次在本市参保人员需填报《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一式两份,盖单位公章),必须准确填写户籍所在省市区(县)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

3、城乡、农村居民参保:本市户口簿、身份证;特殊情况需提供特殊材料;参保流程;1、单位参保:由单位代办,单位社保经办人员持上述办理材料到单位注册地的社保部门办理相关参保手续;2、城乡、农村居民参保:有需要的参保人员持上述办理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保中心或者村(居)委会办理相关的参保手续;领取指南领取条件:1、正常退休年龄。

男年满60周岁;女管理岗位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渭南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渭南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渭南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申请单位
申请时间
渭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
填写说明
一、本表用钢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清楚,内容真实。

二、“医院等级”一栏是指经卫生部门批准的一、二、三类医院,未经批准的不填写。

三、“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一栏是指医疗机构内部设立或指定的负责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管理的部门。

四、“申请内容”一栏填写申请定点医院机构资格的意向。

五、医疗机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本申请书时,要附以下材料:
1、《渭南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申请书》一
式二份(可登陆“渭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3、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及收费标准;
4、上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诊疗费用、住院人数、人均住院日、人均住院费用、平均日住院费用等)、床位数、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
5、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
6、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7、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渭南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渭南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驻渭南高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根据《陕西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09〕48号)和《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渭政办发〔2008〕9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和统筹层次(一)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自愿参保、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的原则,以学校为单位组织实施,重点保障住院和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按照属地原则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的政策和标准。

二、参保范围和筹资水平(三)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不含在职本专生和研究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四)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大学生个人每人每年缴费20元,财政补助80元;城乡低保和重度残疾人家庭大学生个人每人每年缴费10元,财政补助90元。

省属高校大学生参保,中央和省财政每人每年分别补助40元,对城乡低保和重度残疾人家庭大学生个人缴费部分,中央和省财政每人每年分别再按5元给予补助。

市属高校大学生参保,中央和市财政每人每年分别补助40元,对城乡低保和重度残疾人家庭大学生个人缴费部分,中央和市财政每人每年分别再按5元给予补助。

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通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给予资助。

三、缴费时间和程序(五)各高校于每年学生秋季入学时,统一组织办理本校学生参保登记、缴费等工作。

参保缴费时间一般截止到10月25日。

大学生缴费由所在高校代收代缴,使用统一的城镇居民缴费票据。

高校按规定标准代收的医疗保险费,要及时足额缴至属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收入过渡户,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归集上缴财政专户。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7.21•【字号】渭规〔2022〕010-市政办005•【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庄里试验区:《渭南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1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7月2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立普通门诊统筹制度第三章改革个人账户计入办法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五章附则渭南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更好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建立健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应坚持保障基本,实行统筹共济,切实维护参保人员权益。

坚持平稳过渡,保持政策连续性,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确保改革前后待遇顺畅衔接。

坚持协同联动,完善门诊保障机制和改进个人账户制度同步推进、逐步转换。

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增强职工医保门诊保障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各类用人单位在职、退休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

陕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陕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纳保险费后,将从次月或者次季度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这期间即为所谓等待期,等待期的具体时间将由各市(区)自行确定。等待期的设定主要是为了解决有病参保、无病退保的问题。
五、在社区就医的优惠政策
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建立社区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通过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等优惠措施,引导参保人员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
二、大学生医保问题
据了解,大学生现有医保情况比较复杂。目前,国家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经拿出了初步办法,正在征询意见中,正式办法即将出台。
三、儿童用药医保目录
以往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并没有将儿童用药单列出来。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制定儿童用药目录,已经到达征求意见阶段,即将正式出台。
四、报销等待期
「费用支付」
各试点城市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统筹基金范围内的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统筹基金实行分类保障,支付比例原则上住院高于门诊大病、老年人高于年轻人。
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三无”人员、低保对象和低收入家庭,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过重的部分,按照《陕西省城市医疗救助试点暂行办法》给予医疗救助。 参保学生儿童中患有大病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最高支付限额可适当提高。具体病种和标准由各试点城市确定。
对列入国家试点城市的参保居民,中央财政从2007年起每年对参保城镇居民按人均20元给予补助。在此基础上,对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中央财政原则上每人每年再按5元给予补助;对其他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城镇居民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中央财政每人每年再补助30元。

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渭南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渭南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渭南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渭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30•【字号】渭政发〔2012〕35号•【施行日期】2012.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渭南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现将《渭南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渭南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一、为了缓解城乡困难群众患病治疗的困难,规范医疗救助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按照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陕民发〔2009〕5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医疗救助开展以来的实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医疗救助是指政府对困难家庭成员患病无钱医治或医治后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资金救助的行政行为。

三、实施医疗救助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属地管理、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二)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救助制度一体化;(三)公开、公平、公正、简洁、高效;(四)与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有效衔接;(五)以农村五保、城乡低保对象为重点,分类施救。

四、医疗救助的对象。

据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一)农村五保对象;(二)城、乡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三)在乡老复员军人(不含1-6级伤残);(四)人均收入分别在城乡低保标准1.5倍以下的低收入家庭;(五)家庭成员患大病,承担的符合合疗、医保报销规定、报销以后的治疗费用超过家庭年总收入2倍以上,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困难居民。

五、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一)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统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基本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以外的费用;(二)因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三)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赔付责任人应当支付的医疗费用,但责任人没有赔偿能力的除外;(四)其他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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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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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一、本表用钢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清楚,内容真实。

二、“医院等级”一栏是指经卫生部门批准的一、二、三类医院,未经批准的不填写。

三、“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一栏是指医疗机构内部设立或指定的负责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管理的部门。

四、“申请内容”一栏填写申请定点医院机构资格的意向。

五、医疗机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本申请书时,要附以下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2、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及收费标准;
3、上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诊疗费用、住院人数、人均住院日、人均住院费用、平均日住院费用等)、床位数、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
4、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
5、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6、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七、申请书一式二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点医疗机构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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