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法律实务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技术咨询和服务。
公司成立初期,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出资设立,分别持有公司30%、40%和30%的股份。
随着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对公司的未来发展方向产生了分歧,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出现困难。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后,李四决定将其持有的40%股权转让给外部投资者赵六,以期改善公司经营状况。
二、股权转让协议签订2018年3月,李四与赵六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赵六以1000万元的价格购买李四持有的XX科技40%的股权。
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股权转让的生效条件、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双方在协议签订后,向工商部门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三、股权转让纠纷的起因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赵六按照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但李四并未按照协议约定将其股权转让给赵六。
赵六多次与李四沟通,要求其履行股权转让义务,但李四以各种理由推脱,导致股权转让纠纷产生。
四、法律分析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
本案中,李四与赵六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符合上述条件,因此协议有效。
2. 股权转让的生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权转让经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本案中,李四与赵六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因此股权转让已经生效。
3. 李四的违约责任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李四应在协议签订后将其股权转让给赵六。
然而,李四未履行股权转让义务,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五、案件审理1. 起诉与答辩赵六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四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XX科技40%的股权转让给赵六。
李四在法定期限内答辩,称其因个人原因无法履行股权转让义务,请求法院驳回赵六的诉讼请求。
股权转让纠纷20个经典案例

股权转让纠纷20个经典案例一、股权竞买人对拍卖信息负审慎审查义务案例:安徽实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股权拍卖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18期裁判要旨:股权竞买人应该正视股权拍卖的特点和规律,只有在转让人披露信息不实并构成违约时,才能请求法院支持其减少支付相应转让价款的主张,反之则败诉。
二、台商投资内地个体医疗诊所的法律效力案例:林峰亮等诉胡月梅股权转让纠纷案《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8期裁判要旨:2006年以来,大陆在医疗领域的惠台措施不断出台,台商纷纷投资大陆医疗机构。
但投资医院的门槛较高,许多台商大多以隐名投资者身份进入个体诊所或门诊部。
随着投资项目的增加,纠纷接踵而至。
本案是关于转让医疗门诊部的纠纷,转让合同是否因违反投资导向而无效就成为本案争议焦点。
从投资导向角度看,《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四《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签署后,厦门的地方法规规定台商可以投资医疗机构。
从工商变更登记角度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以变更,医疗门诊部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变更,投资权益理应可以转让。
从隐名投资角度分析,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外商投资所签订的隐名投资协议是有效的,除非违反投资导向、违反效力性强制规范。
三、工商行政机关股东变更登记审慎审查义务的确定案例:赵国良和崇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股权变更登记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6期裁判要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登记过程中,不仅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完备并符合法定形式,而且应以行政法一般原则中的合理行政原则为依据、以登记机关判断和识别能力为限度、在专业范围内对申报材料中的签字盖章等内容的真实性负审查责任。
四、股东抽逃出资的民事法律后果案例:胡元中和汤敏股权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2期裁判要旨: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这是公司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
股东出资是公司赖以存在和运营的基础,因此,抽逃出资行为,被公司法严格禁止并严厉惩处。
上市公司控股权转让的案例

上市公司控股权转让的案例上市公司控股权转让的案例近年来,上市公司控股权转让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这个过程通常涉及公司股东之间的权益交换、股份转让等多个环节,对于企业与投资者双方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根据提供的主题,为您介绍一些关于上市公司控股权转让的案例,并分析其中的原因和影响。
1. 案例一:A公司控股权转让给B公司在这个案例中,A公司决定将其控股权转让给B公司。
对于A公司而言,这种转让可能是出于资金需求、战略规划调整或者与B公司合作的需要。
而对于B公司来说,这样的控股权转让可能为其带来更大的市场份额、增加其实力和竞争力。
然而,控股权转让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
A公司可能因为控股权转让而失去对公司的控制权,无法再对其运营和决策产生直接影响。
B公司需要承担一定的负债和责任,同时也要面对公司合并整合的难题。
在进行控股权转让之前,双方应该充分评估对方的实力、信誉和经营状况。
2. 案例二:控股权转让引发投资者关注在另一个案例中,一家上市公司决定将其控股权转让给一家新兴的投资者。
这一决策往往会引发投资者的密切关注和担忧。
他们会担心新投资者是否有能力管理公司、是否能够给公司带来新的增长机会,甚至会担心新投资者是否会追求短期利益而忽视公司的长远发展。
上市公司在进行控股权转让时,需要积极沟通和解释,向投资者提供充足的信息和保障,让其理解这一决策的合理性和潜在收益。
监管机构也应该加强对控股权转让的监管,保障市场的公平、透明和稳定运行。
3. 案例三:控股权转让与产业升级的关系上市公司控股权转让不仅仅是为了满足投资者和公司的需求,还与产业升级和转型密切相关。
许多上市公司为了适应市场的变化和发展趋势,会选择将其控股权转让给更具实力和相关经验的投资者或企业。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控股权转让不仅仅是一种股权转移,更是一种资源整合和战略布局。
通过与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企业合作,上市公司可以更好地利用资源、提升产能、改善产品品质和研发能力。
股权转让纠纷20个经典案例

股权转让纠纷20个经典案例股权转让纠纷20个经典案例一.股权竞买人对拍卖信息负审慎审查义务案例:安徽实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股权拍卖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xx年第18期裁判要旨:股权竞买人应该正视股权拍卖的特点和规律,只有在转让人披露信息不实并构成违约时,才能请求法院支持其减少支付相应转让价款的主张,反之则败诉。
二.台商投资内地个体医疗诊所的法律效力案例:林峰亮等诉胡月梅股权转让纠纷案《人民司法•案例》xx年第8期裁判要旨:xx年以来,大陆在医疗领域的惠台措施不断出台,台商纷纷投资大陆医疗机构。
但投资医院的门槛较高,许多台商大多以隐名投资者身份进入个体诊所或门诊部。
随着投资项目的增加,纠纷接踵而至。
本案是关于转让医疗门诊部的纠纷,转让合同是否因违反投资导向而无效就成为本案争议焦点。
从投资导向角度看,《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四《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签署后,厦门的地方法规规定台商可以投资医疗机构。
从工商变更登记角度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以变更,医疗门诊部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变更,投资权益理应可以转让。
从隐名投资角度分析,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外商投资所签订的隐名投资协议是有效的,除非违反投资导向.违反效力性强制规范。
三.工商行政机关股东变更登记审慎审查义务的确定案例:赵国良与崇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股权变更登记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xx年第6期裁判要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登记过程中,不仅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完备并符合法定形式,而且应以行政法一般原则中的合理行政原则为依据.以登记机关判断与识别能力为限度.在专业范围内对申报材料中的签字盖章等内容的真实性负审查责任。
四.股东抽逃出资的民事法律后果案例:胡元中与汤敏股权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xx年第2期裁判要旨: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这是公司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
股东出资是公司赖以存在和运营的基础,因此,抽逃出资行为,被公司法严格禁止并严厉惩处。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张三与李四的股权转让纠纷

案例1:股权转让纠纷案例:张三与李四的股权转让纠纷事实经过:张三和李四是一家小型公司的创始人,他们共同持有该公司的股权。
由于公司日益发展壮大,张三和李四之间产生了一些分歧。
最终,他们决定协商解决问题,并达成了一项股权转让协议。
根据协议,张三同意将其40%的股权转让给李四,以获得相应的权益。
然而,李四支付转让款的时间一拖再拖,导致张三开始怀疑他的诚信。
最终,张三决定寻求法律救助。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权转让必须经过书面协议,并且需要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支付和过户。
在本案中,张三和李四已经达成了股权转让协议,但李四未能按时支付转让款,违反了协议的约定。
通常情况下,违约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建议:对于张三来说,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问题: 1. 与李四再次协商,尽量达成和解,并明确支付时间和方式。
2. 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委托律师起草律师函,向李四发出最后通牒,要求其履行协议并支付转让款。
3. 如果李四仍不履行协议,可以考虑通过诉讼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李四的违约责任,并要求支付相应的赔偿。
4. 在诉讼过程中,需要准备和提交相关证据,以证明双方的协议和李四的违约行为。
同时,应与律师密切配合,做好诉讼策略,争取取得有利的诉讼结果。
案例2:股东权益保护案例:XX公司股东之间的权益保护纠纷事实经过: XX公司是一家刚刚成立的初创公司,由四名股东共同投资成立。
随着公司的发展,原本和谐的股东关系逐渐变得紧张。
其中一名股东B开始对公司的运营产生了质疑,并提出了一些建议。
然而,其他三位股东却对其提出的建议不予采纳,并不断排斥和限制B的发言权和决策权。
B感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决定寻求法律保护。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相关法律规定,股东在公司治理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应当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来行使和保护自己的权益。
1元转让股权典型案例

1元转让股权典型案例摘要:I.引言- 介绍1 元转让股权的概念和背景- 说明1 元转让股权的意义和影响II.1 元转让股权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公司创始人1 元转让股权给员工持股平台- 案例二:某公司股东1 元转让股权给关联企业以实现业务整合- 案例三:某公司股东1 元转让股权给投资方以获得融资III.1 元转让股权的原因和动机- 激发员工积极性,提高公司竞争力- 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降低企业并购成本,提高并购效率IV.1 元转让股权的风险和挑战- 股权转让价格不合理,引发税务风险- 股权转让过程不透明,可能存在利益输送- 股权转让后,股东权益保障问题V.应对策略和建议- 合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遵循税收法规- 完善公司治理,加强股权转让过程的监管- 强化股东权益保障,签订相关协议VI.结论- 总结1 元转让股权的典型案例及其影响- 强调1 元转让股权在实际运作中的风险和挑战- 展望1 元转让股权的发展趋势和未来方向正文: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制度的改革,股权转让逐渐成为企业运营中常见的现象。
其中,1 元转让股权由于其特殊的转让价格,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文旨在通过对1 元转让股权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其背后的原因、动机以及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和建议。
1 元转让股权的典型案例案例一:某公司创始人1 元转让股权给员工持股平台。
为了激发员工积极性,提高公司竞争力,该公司创始人决定将部分股权以1 元价格转让给员工持股平台。
通过这种方式,员工可以分享公司发展带来的收益,从而提高工作积极性和创新能力。
案例二:某公司股东1 元转让股权给关联企业以实现业务整合。
为了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该公司股东决定将部分股权以1 元价格转让给关联企业。
通过这种方式,可以降低企业并购成本,提高并购效率,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案例三:某公司股东1 元转让股权给投资方以获得融资。
股权转让案例分析
股权转让案例分析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股权转让成为了企业发展中的常见现象。
股权转让可以帮助企业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推动企业的快速发展。
为了更好地理解股权转让的相关案例和意义,本文将围绕股权转让案例展开分析。
1. 案例一:A公司股权转让给B公司在这个案例中,A公司是一家初创企业,由一位创业者创办。
然而,由于创始人个人原因,A公司的发展进展缓慢。
为了推动企业的快速发展,创始人决定将部分股权转让给B公司,后者是一家行业领先的企业。
通过股权转让,A公司得到了B公司的资金和资源支持,实现了业务的快速扩张和技术的引进。
同时,A公司的创始人也可以通过B公司的帮助,实现个人资金回报和其他更好的机会。
2. 案例二:C公司收购D公司的股权在这个案例中,C公司是一家知名企业,有着丰富的市场经验和庞大的客户基础。
而D公司是一家新兴企业,虽然在技术上非常有潜力,但由于缺乏资金和市场渗透能力,发展迟缓。
为了获得技术创新和扩大市场份额,C公司决定收购D公司的股权。
通过收购,C公司可以快速获得D公司的技术成果和产品线,并将其与自身的资金和资源相结合,形成更强大的竞争优势。
3. 案例三:E公司部分股权转让给员工在这个案例中,E公司是一家快速发展的企业,业务规模不断扩大。
为了激励和留住优秀员工,E公司决定将部分股权转让给员工。
通过股权激励,员工将更加积极地为企业创造价值,并分享企业的发展成果。
股权转让对E公司来说,既是一种激励措施,又是一种资源整合方式。
通过与员工的股权合作,E公司加强了内部团队的凝聚力,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股权转让在现代企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不仅可以帮助企业解决资金短缺和资源不足的问题,还可以促进行业间的合作和创新。
同时,股权转让还可以提供更多的机会和回报给创业者、投资者和员工。
需要注意的是,股权转让需要明确的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确保各方利益的平衡和保护。
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注重风险评估和尽职调查,以便减少潜在的风险和纠纷。
股权转让范例示范案例
股权转让范例示范案例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在合法范围内可以转让其所持有的股权。
股权转让可以是公司内部股权的转移,也可以是股东之间的交易。
为了更好地说明股权转让的具体过程和注意事项,下面将以一个股权转让范例示范案例进行阐述。
【案例背景】XX公司成立于2010年,是一家专注于科技研发的初创公司。
该公司目前由两名股东共同持有股权,分别是甲和乙。
甲持有60%的股权,乙持有40%的股权。
由于甲计划投资其他项目,不再具备继续持有股权的意愿,因此甲希望将其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乙。
【步骤一:达成意向协议】在股权转让前,甲和乙需要达成意向协议,明确转让的各项条件。
意向协议应包括转让股权的价格、转让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在本案例中,甲和乙商定转让价格为XX万元,转让方式为一次性支付,并且双方同意在转让完成后向第三方宣布。
【步骤二:起草转让协议】在达成意向协议后,甲和乙需要起草正式的转让协议。
转让协议是股权转让的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需要合法、明确地规定各项权利义务。
转让协议应包括转让方案、付款方式、风险分担、违约责任等具体条款。
在本案例中,转让协议明确规定了乙将以XX万元一次性支付给甲,并明确了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步骤三:签署转让协议】在起草完转让协议后,甲和乙需要在合适的场合签署协议。
签署时,双方应当仔细阅读协议内容,并确保自己完全理解并同意其中的条款。
在签署过程中,如果有任何疑虑或异议,应及时与对方进行沟通和协商。
双方签署转让协议后,即意味着正式达成协议。
【步骤四:完成过户手续】转让协议签署完成后,甲和乙需要办理股权转让的过户手续。
具体手续包括向公司董事会或有关部门提交书面通知、办理相关股权过户手续、在经营许可的范围内公示等。
在本案例中,甲和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办理过户手续,确保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步骤五:完成付款和宣布】完成股权过户手续后,乙应按照转让协议的约定,将转让款项一次性支付给甲。
同时,甲和乙应按照意向协议的约定,向第三方宣布股权转让的事实。
股权转让事例
股权转让事例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其他投资者的行为。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股权转让是常见的一种行为,可以通过股权转让来实现资本的流动和优化股东结构。
本文将以几个真实的股权转让事例来说明股权转让的过程、原因和影响。
案例一:公司A股权转让给公司B在某城市,公司A是一家规模较小的初创企业,经营面临一定的困难,因而决定寻找外部资本来支持其业务发展。
同时,公司B是一家知名的投资公司,正积极寻找有潜力的企业进行投资。
最终,公司A与公司B达成了股权转让协议,公司B将以一定价格购买公司A一部分股权。
这样,公司A获得了来自公司B的资金支持,并且公司B成为了公司A的重要股东,以后可以通过持有股权参与公司A的经营和决策。
案例二:创始人股权转让给新投资者一家初创企业A由几位创始人共同创立,在发展初期,公司需要更多的资金来支持其研发和市场推广。
但是,创始人已经投入了大量的个人资金,而他们自身的资源已经有限。
因此,公司A决定寻找新的投资者来增加更多资金,并且愿意将部分股权转让给新投资者。
通过股权转让,公司A引入了新的资本,并且创始人可以通过与新投资者的合作提高公司的整体经营能力。
案例三:股东间的股权转让公司B是一家中型企业,旗下有几个子公司,其中一家子公司的业务发展迅速,为公司创造了巨大的价值。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B的股东们决定进行内部股权转让,将子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
这样,公司B的其他股东可以分享子公司的增值收益,而且这也有助于优化公司B的股权结构和资源配置。
案例四:并购中的股权转让企业并购过程中,股权转让是一个常见的行为。
例如,公司C 与公司D进行了并购交易,公司C需要向公司D的股东支付一定的收购款。
在这个过程中,公司C可以选择通过发行新股来支付,或者通过股权转让向公司D的股东支付现金。
通过股权转让,公司C可以将现金直接转移到公司D的股东手中,从而实现汽车并购的目的。
股权转让的原因和影响往往多种多样,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股权案例分析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股权案例分析案例一:股东纠纷事实经过:某某公司成立于2010年,由张三、李四和王五作为创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三人各持股份比例为40%、30%和30%。
几年后,由于李四家庭原因,他提出要退出公司,在此情况下,公司股东出现严重分歧。
张三认为李四应该将他的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而李四则坚持要将股份转让给他认可的第三方。
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引发股东纠纷。
律师解读:根据《公司法》,公司股东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自由转让其股权。
然而,在公司章程中通常都有设置股份转让的限制条件,如要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或者优先权购买等。
如果在公司章程中没有明确规定,那么可以依据《合同法》规定,以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解决纠纷。
在本案中,公司章程中是否有关于股权转让的条款是关键。
如果章程明确规定了股东的转让条件,那么双方应该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转让。
如果章程未规定,那么张三的主张更有利,因为他持有的股份最多,有较大的影响力。
建议:1.解决公司股东纠纷的最好方式是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通过股东会议等方式进行沟通和协商,尽量寻求妥协与平衡;2.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可以考虑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3.在设计公司章程时,应明确规定股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以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案例二:股权冻结事实经过:某某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张三持有绝大部分股权,并担任董事长和总经理职务。
由于公司财务状况不佳,一家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冻结张三的股权,以弥补债务。
律师解读:根据《民事诉讼法》,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冻结被告的个人财产,以确保其债权得到保障。
在股权冻结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会决定暂停该股权的转让或其他处置行为,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然而,股权冻结并不意味着债权人可以直接获取股权或变相掌控公司。
只有在最终判决中确认债权人的债权,并依法执行时,才能对冻结的股权进行处置。
建议:1.公司应该及时了解公司股权冻结的情况,并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尽量减少对公司的影响;2.股东可以考虑与债权人协商解决纠纷,在达成协议后,申请解除股权冻结;3.如债权人恶意冻结股权,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据进行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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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股权转让案例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09年10月19日09:01
法院认可“一女二嫁”
杭州“阳城热电”股权转让困局
本报记者董碧水
一起事实简单的股权转让,历经多场官司后变得扑朔迷离。
这场股权转让纷争迄今已历经了省、市、区三级法院审理,法院5次作出判决。
如今,当事人正在等待着法院第6次的判决。
两份协议均被法院判决有效
事情发生在浙江杭州。
地处钱塘江南岸萧山南阳经济开发区的杭州阳城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电公司),是南阳经济开发区园区基础设施配套的关键企业,也是萧山区的一家重要公共型企业,其所发电能并入国家电网,所产热能供给周边的热用户企业。
其中自然人张可夫拥有78%股份,杭州置地集团(以下简称置地集团)占15%,浙江省电力实业
总公司占5%,萧山南阳镇资产经营公司占2%。
2006年,张可夫决定转让其拥有的热电公司全部78%的股份。
当年9月,张可
夫与杭州宏立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立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张以3430万元人民币将其全部股份转让给宏立公司。
同月,张授权后者处理热电
公司一切事务。
但在2006年12月,张又与同为股东的置地集团签订了另一份协议,再度约定转让全部股份。
正是这“一女二嫁”的两份转让协议,使得阳城热电的股权转让变得复杂起来,同时也引发了争端。
由于受让双方都不愿放弃,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2007年1月31日,置地集团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公司与张可夫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并判令张依法履行股权转让引起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007年2月7日、3月22日,上城区法院经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后,判决置地集
团与张可夫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张可夫应协助置地集团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上城区法院认为,张可夫的两次股权转让行为是否有效,应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和依公司章程认定。
《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
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而就股权转让事宜,热电公司《章程》还规定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
法院审理查实,张可夫没有就其与宏立公司转让股权的事宜口头或书面通知原告置地集团及另外股东。
上城区法院据此认为,张可夫向宏立公司转让股权的行为不符合热电公司章程的规定。
上诉期过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
随后,进入执行阶段。
然而,置地集团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时,却由于相关文件均已掌握在宏立公司人员的手上而搁浅。
宏立公司不愿退出,2006年12月22日、2007年7月19日,张可夫分别以发函、登报形式撤销对宏立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但无果。
2007年6月,张可夫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宏立公司,要求确认双方协议无效。
宏立公司则反诉,要求确认协议有效,并由张协助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后杭州中院判决确认协议有效,其他诉请均予驳回。
该案经二审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不过,浙江高院在判决书中另外指出,“置地集团的优先购买
权是否成立,当事人可另案解决。
”
在此期间,针对上城区法院的判决,宏立公司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抗诉。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后,上城区法院作出再审判决,确认置地集团与张可夫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同时撤销了由张协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原审判决事项。
至此,这一股权转让已历经了三级法院的四次审理,纷扰两年的转让纠纷看上去似乎尘埃落定,但实际并非如此。
2008年10月,宏立公司根据浙江高院的判决,向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又一场诉讼。
宏立公司认为,其与张可夫的协议合法有效,协议是在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订立,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张可夫是股权的合法持有人,依法享有股权转让的权利。
同时,热电公司已由宏立公司实际经营两年,公司生产正常。
宏立公司要求法院确认,置地集团的优先购买权不成立。
经审理,萧山区法院认为,虽然置地集团享有优先购买权,但其与张的协议中无具体的转让价格,故不应视为置地集团行使优先购买权,且置地集团主张优先购买权已超过合理期限。
此外,宏立公司实际经营热电公司已达两年多,更换实际经营者不利于热电公司的稳定经营,客观上也不能履行。
2009年7月,萧山区法院作出判决:置地集团的股东优先购买权不成立。
因不服判决,2009年8月,置地集团向杭州中院提起上诉。
9月28日,杭州中院在做出第一次判决16个月后,再度开庭审理该案。
对谁能取得热电公司78%的股份,法院当庭未作判决。
知情人透露,案情并不复杂,复杂的是在案外
事情至此,由于法院的几份不同生效判决确认了两份股权转让协议均为有效合同,因此在法律人士看来,本案争讼的焦点已不是优先购买权是否成立的问题,而是在“一股二卖”的情况下,究竟应当履行哪一份协议的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在此情况下,应当依照优先适用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和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进行确定。
《公司法》第72条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刘俊海认为,根据这一规定,即使认定张可夫与宏立公司之间的股权
转让有效,只要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该合同的履行注定会被阻却。
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属于法定优先权,应优先于普通的合同债权。
而本案中,置地集团不仅向张可夫主张优先购买,而且与张可夫已就转让该股权达成了协议,且这一协议的有效性被法院的生效判决所确认。
因此,作为非股东第三人的宏立公司断无获得转让股权的可能。
同时,张可夫已表达愿意履行其与置地集团之间的协议。
根据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作为公司股东的置地集团理应取得优先权。
刘俊海还说,在转让股东向非股东第三人转让股权时未履行通知义务且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情况下,司法机关直接否定在时间顺位上居后的股东优先购买权,显然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刘俊海认为,基于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前提,是转让股东向其他股东告知包括拟受让人、拟转让价格、拟转让数量等转让事项,只有其他股东在明确知悉了这
些转让事项后,才可能以“同等条件”去行使优先购买权。
因此,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时间,应当是收到转让股东关于告知具体转让条件的书面通知之时。
对宏立公司在未取得股东权利、被取消委托的情况下,继续经营热电公司,而萧山区法院以该经营长达两年、更换实际经营者不利于稳定经营为由否定股东的优先权,刘俊海认为,这样的判决让人感到匪夷所思。
“在张可夫撤销授权以后,宏立公司继
续经营管理热电公司已无任何法律依据。
在其他股东表示反对的情况下,宏立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实际上已经违法。
”
法庭上,置地集团的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勇敏认为,如果宏立公司取得股权而与置地集团同为股东,其后果只能将热电公司推入因股东间长期纷争而引发的混乱中,更不可能稳定经营。
“其实,案情并不复杂,复杂的是在案外。
”一位知情人直言。
事实上,早在2002年浙江省高院就曾出台《关于公司法适用若干疑难问题的理解》的指导文件,其中明确规定,股权转让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管理和行使股权并不构成股权的实际转让,等等。
法律人士坦言,依据这些规定,处理热电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已绰绰有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