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工程签证和竣工结算管理办法
工程变更与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变更与签证管理办法1. 目的:确认合理的工程变更与签证程序,严格控制工程变更与签证的费用。
2.范围:适用于所有新建、扩建、改造工程的工程变更及签证项目。
3.职责:3.1.工程部是签证实施的见证部门。
3.1.1.工程主管对变更及签证实施的工程量进行确认及说明原因。
3.1.2.部门经理负责变更及签证工程量的审查。
3.2.计划部是签证及变更的审核部门。
3.2.1.预算员对变更及签证进行费用核算。
3.2.2.部门经理负责变更及签证费用的审查。
3.3.公司主管副总负责变更及签证的最后审批。
3.4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变更及签证费用调整财务概预算。
2. 程序:4.1.工程变更4.1.1.工程部对施工图纸中存在的较大设计问题,及时上报公司主管副总,由副总召集设计、工程、预算、财务等人员,分析问题原因并确定变更措施。
为第一时间解决问题,在公司规定的费用以内,对一般性问题,工程部可以直接确定变更措施。
4.1.2.工程部委托设计院出设计变更或发出工程变更指令。
4.1.3.主管副总审核设计变更和工程变更指令,并下发给工程部和计划部。
4.1.4.预算员根据变更单确定核实变更费用,经部门经理审查后,将结果制定汇总表送财务部和主管副总。
4.1.5.主管副总对计划部提供的变更汇总表进行最后审批。
4.1.6.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变更费用调整财务概预算。
4.2.签证4.2.1.签证项目发生后,工程主管要及时进行确认,认真核实签证工程量及详细说明施工工艺及实施情况。
4.2.2.签证单一式五份由监理、工程主管及部门经理三人共同签认,并加盖部门公章确认。
4.2.3.点工签认4.2.3.1.在工程签证中原则上不认点工形式出现。
如有特殊原因需发生点工且数量较大时,必须由主管副总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
4.2.3.2.点工计价参照当时当地定额站人工价规定,若按定额站规定进行施工有难度,经部门经理认可,以书面形式在签证单上写明原因、工作内容,由预算员、工程部及乙方三方人员共同商定单价。
工程变更、工程签证和竣工结算管理办法

工程变更、工程签证和竣工结算管理办法1.一般规定(1)工程变更和工程签证资料必须按下述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规定的人员签字完毕,且签证资料内容完整、正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归档,并加盖公章。
否则,视为无效的资料,不得作为竣工结算的有效资料.(2)工程变更和工程签证发包人应由规划设计部、工程部、预算合约部、总工程师和主管副总签批;如果工程变更和(或)工程签证导致合同价款增加在10万元以上的,报公司总经理签批。
2.工程变更(1)工程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下述规定进行工程变更.①增加或减少本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数量;②改变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性质、质量或类型;③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或尺寸;④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⑤为完成合同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2)工程变更的提出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工程变更的范围和内容规定情形的,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
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按合同约定发出工程变更指示。
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的范围和内容规定情形的,应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工程变更指示.③承包人收到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工程变更的范围和内容规定情形的,可提出书面变更建议。
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工程变更指示。
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书面答复承包人。
④工程项目变更发包人应出甲方指令,必须写明时间、地点、事由、图纸和原始数据、施工条件、工艺标准、质量要求,并编制预算,经发包人、监理人有关负责人认可后,方可办理。
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办法二0一五年十二月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变更管理,确保工程变更合理、及时、准确,使得工程的进展处于受控状态,从而实现工程的投资、工期和质量目标,结合我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方案,不准实施,擅自实施的不办理工程支付,由此发生的费用增加或工程延期等后果,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三条工程变更管理的原则为:鼓励优化设计、优化施工方案以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节约工程成本;严禁利用工程变更来提高设计标准、降低安全储备、延长工期和扩大规模、增加工程造价。
工程变更必须以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为前提。
第二章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的分类、定义、原则第四条所有变更签证应分为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施工现场变更-技术核定单)、现场签证(技术、经济签证核定单)二大类。
第五条工程变更定义:1、设计变更是指设计部门对原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中所表达的设计标准状态的改变和修改。
2、现场变更是指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包括合同工作内容的增减、合同工程量的变化、因地质原因引起的设计更改、根据实际情况引起的结构物尺寸、标高的更改、合同外的任何工作等.第六条现场签证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问题时,由于报批需要时间,所以在施工现场由现场负责人当场审批的一个过程。
第七条工程变更审批的基本原则1、变更后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能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安全储备,对竣工后的运营与管理不产生不良影响;2、工程变更在技术上可行、可靠;3、工程变更尽可能在工期和施工条件方面,对后续施工或接口无不良影响.工程变更的费用是经济合理的。
第三章工程变更管理组织形式第八条工程变更管理工作由经营管理部牵头,技术协调管理部、工程管理部、经营管理部按各自职责分工范围完成相关工作。
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现场签证管理措施

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现场签证管理措施一、目的与范围本管理措施旨在明确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现场签证的管理职责、流程和要求,确保工程顺利进行,控制工程成本,提高工程质量。
本管理措施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工程项目的变更、洽商和签证管理。
二、职责与分工1.项目管理部:负责制定和监督执行本管理措施,对项目变更、洽商和签证进行审核和批准,确保工程变更、洽商和签证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2.设计单位:负责提出设计变更方案,对设计变更进行技术评估和经济分析,并提交项目管理部审核。
3.施工单位:负责提出施工洽商方案,按照项目管理部的要求进行实施,并提交相关资料。
4.现场签证负责人:负责办理现场签证手续,核实签证内容,及时上报项目管理部审批。
三、变更申请与评估1.施工单位应提前向项目管理部提交变更申请,说明变更原因、影响范围、技术方案和成本预算。
2.设计单位应对设计变更进行技术评估和经济分析,评估其对工程进度、质量和成本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3.项目管理部应对申请进行审核,评估变更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并决定是否批准。
四、洽商记录与审批1.施工单位应详细记录施工洽商内容,包括洽商原因、方案、实施过程和结果等,并及时提交给项目管理部。
2.项目管理部应对施工洽商记录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3.重要或重大洽商应报请公司领导审批。
五、现场签证办理流程1.现场签证应在发生前向项目管理部提出申请,填写相应表格,并附上必要的证明材料。
2.项目管理部应对现场签证申请进行审核,核实其真实性、必要性和合理性。
3.经批准的现场签证应由签证负责人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公司规定进行费用结算。
4.如有特殊情况需事后补办现场签证手续的,施工单位应及时向项目管理部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补办相关手续。
5.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现场签证申请,项目管理部有权不予批准,并要求施工单位按要求重新办理。
六、变更实施与跟踪1.经批准的工程变更、洽商和签证应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并确保实施质量符合要求。
工程变更及施工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工程变更及施工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一、工程变更管理1.变更申请:施工方发现工程设计存在问题或需要更改时,应及时向工程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变更的具体项目、理由、影响范围、变更工期和造价等。
2.变更评估:工程管理部门接收变更申请后,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评估,对变更的技术可行性和对工程进度、质量、成本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评估报告。
3.变更批准:评估报告经过审核后,由工程管理部门进行批准或拒绝,批准的变更应明确变更的内容、责任分工和变更后的工期、成本等。
4.变更实施:工程管理部门应与施工方共同制定变更实施方案,并调整工程组织设计,保证变更实施的质量和进度控制。
二、施工签证管理1.签证申请: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遇到设计不合理、施工技术难题等情况时,应向工程管理部门提出签证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签证的具体项目、原因和签证的影响等。
2.签证评估:工程管理部门接收签证申请后,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评估,根据签证对工程进度、质量和成本的影响,综合分析后形成评估报告。
3.签证批准:评估报告经审核后,由工程管理部门进行批准或拒绝,批准的签证应明确签证的内容、责任分工和签证后的工期、成本等。
4.签证实施:工程管理部门应与施工方共同制定签证实施方案,并调整工程组织设计,保证签证实施的质量和进度控制。
三、工程变更及施工签证管理的控制措施1.严格遵守工程变更及施工签证的管理程序,不得擅自变更工程或进行签证操作。
2.变更和签证的内容应明确具体,避免模糊和不确定性,确保变更和签证的目的和效果明确。
3.变更和签证的影响应进行全面评估,包括对工期、质量、成本等方面的影响,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不受负面影响。
4.变更和签证的责任分工应清晰明确,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避免责任推诿和纠纷发生。
5.工程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变更和签证的跟踪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变更和签证的及时、有效实施。
工程变更及施工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出台,是为了加强对工程变更和施工签证过程的规范和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的进度和质量不受影响,防止资源的浪费和不必要的纠纷发生。
工程变更签证结算管理办法

签证结算管理办法一、签证控制目的:为使现场变更签证工作更加规范化,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与分工,提高签证工作效率,更为有效的控制签证金额,合理控制施工成本,实行本管理办法。
二、签证控制原则:1.实事求是原则:所有签证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经办人必须保证签证真实性;2.公平原则:在与合作单位发生签证时,应本着公平的原则,保证签证办理过程及时、准确;3.可追溯原则:现场签证的资料,包括:签证申请、实测数据、图纸、照片及签证预算审核等原始文件应及时整理、归档,必要时预算员手中可留存复印件。
4、事前备案登记,事后审核归档的原则。
三、签证范围:1、非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内容。
2、按图纸进行预算结算的合同中,图纸外发生的工作内容。
3、现场甲方临时拆迁、复建及突发事件的相关工作内容(相关行规或文件规定不属于乙方应当承担的费用)。
四、签证控制流程:(一)签证申请:1、工程签证申请由工程部专业工程师发起,在签证发生前3天填写签证申请单,写明签证原因、时间和实施单位。
2、工程签证申请在工程部经理、总工签字审批后,由资料员报成本部签字备案。
3、当遇到特殊情况,需要立即实施(或延缓实施可能造成更大损失)时,施工单位在征得工程部经理的口头批准、工程部与成本部沟通确定计量方式后,可先行实施,并于完成后3天内补办签证申请手续。
(二)签证确认:1、在签证工程完工后10日内(如属隐蔽工程,必须在工程隐蔽前),由施工单位发起申请,向工程部提出签证确认要求;工程部经理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部专业工程师、成本部造价员,共同对现场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确认,测量实际发生工程量,填写现场实测单或原图上标注实测数据,测量结果需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部、成本部共同签字确认方可生效。
因申请方拖延、配合不力等原因导致时限内未完成签证的,视为施工单位放弃核对该费用的权利,按甲方成本部单方面核算的金额进入工程结算。
2、成本部接到手续齐全的签证单后,并于收到签证10日内完成此签证的工程造价核算。
建设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办法(试行)
建设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变更及签证的管理与监督,规范工程变更及签证的行为和程序,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进度,有效控制项目投资,预防与控制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以为建设单位、由后勤基建处负责工程管理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维修、装修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由于施工图纸本身的漏项、错误及深化设计等原因,也或由于后勤基建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使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方案变更、功能变化、建筑材料的改变或其他变更,由设计单位对原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中所表达的设计标准、资料进行的修改和补充,是对施工图示内容的调整。
技术核定单等核定工程内容变化的文件,都属工程变更的范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程签证”是指基于设计图纸及工程变更以外的施工事实的记录和核定,是施工现场发生的特殊费用,是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五条工程变更及签证必须坚持严格审批、规范程序的原则,坚持有利于建设工程在功能、质量、投资方面实施优化的原则。
第六条后勤基建处负责建设工程变更及签证的控制和落实,学校纪委办公室、监督检查处、财务处、审计处、招投标中心等对建设工程变更实施监督。
学校后勤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建设工程重大变更的可行性评审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工程变更的核定第七条工程变更实行分类核定:(一)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图如需进行设计技术变更,设计单位必须以《工程联系单》形式报后勤基建处审批同意后,方可以《工程技术核定单》形式发出技术变更通知。
(二)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1)施工单位在图纸会审阶段提出的相关变更,以图纸会审纪要的形式,经过后勤基建处审批同意后,由设计单位出具相关设计变更图纸。
(2)施工单位在现场施工过程中提出的相关工程变更,必须填写《工程联系单》,经监理单位、跟踪审计、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后勤基建处,后勤基建处依照分级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工程变更签证及结算管理办法1
顺驰中南集团荆州公司工程变更签证及结算管理规定顺驰中南集团荆州公司二零零五年元月工程变更签证及结算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工程实施及竣工结算阶段成本控制的有效实施,确保工程施工的质量进度,提高产品的客户满意度,掌握项目的实际成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第二条研发中心负责对本部门及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进行控制,对由于设计方案缺陷及施工图不完善而引起的设计图纸变更负责;负责办理设计委托合同的结算工作,并对结算数据准确性负责。
第三条开发部负责本部门主责的前期、配套工程结算,并对结算数据准确性负责。
第四条销售部对本部门及客户申请变更负责,负责办理销售合同(样板间装修除外)的结算工作,并对结算数据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工程管理部对现场签证及施工单位提出的非设计原因变更负责;负责整理所有建安工程、配套工程及材料采购的结算基础数据,并对结算基础数据准确性负责。
第六条运营部负责工程变更签证的审核及各类变更签证的分类汇总;协助各部门办理结算;负责审核研发部、开发部、销售部办理的结算文件;负责编制工程类结算文件,并对结算数据准确性负责。
第三章变更签证的办理第七条工程变更分类如下:设计图纸变更、客户申请变更、施工技术变更。
分别由研发中心、销售部及工程管理部申请,填写设计变更审批单,经相关部门、运营部及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研发中心委托设计院出设计变更图纸,交工程管理部实施。
第八条现场签证是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合同中未明确工程量的,提前通知运营部,现场核实后,由项目部填写《工程量签证单》,该签证单由项目经手人、乙方项目经理、工程管理部负责人、运营部负责人及监理签字生效。
签证单中应写明工作内容、工程量(尽量附简图并加以说明)、用工数量、机械型号、台班数量等,如涉及单价问题,需同运营部商议后方可签证,签证内容写完后应注明“以下空白”字样。
第九条工程管理部对发生的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每周与运营部核对;运营部进行分类编号,并加以分析;工程管理部与运营部分别建立台帐。
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及其结算的管理及监督,有效控制投资造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和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公告”(第63号)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包括:土石方、房屋建筑、装饰装修、修缮、安装、市政、园林仿古绿化、交通、农林水、环保和土地整理等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和工程量确认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包括国有投资资金和国家融资资金等国有资金为主的建设项目。
国有资金为主的建设项目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建设项目。
具体包括:㈠、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㈡、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的项目;㈢、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㈣、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㈤、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㈥、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㈦、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财政投资项目自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止,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建设、设计、监理或施工单位根据客观需要或工程现场条件的意外变化而提出的施工图或者其他设计技术要求的调整。
本办法所称现场签证是指施工合同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因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而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且须支付工程费用的工程实施内容。
主要包括:㈠、因施工现场条件及周边条件与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的约定不符,且属于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由施工单位承担的费用以外的工程费用增减。
㈡、施工单位已按原施工图纸完成施工,但因设计缺陷或设计变更引起的拆除、返工、修改等工作,在竣工图纸中无法反映的内容。
工程变更和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变更和签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管理,加强投资控制,杜绝(减少)工程争议和索赔,特制定工程变更和签证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油库及加油站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所有建设项目。
本办法涉及的范畴是指建设立项、批复中没有涵盖而需要增补的、设计图变更的等所有涉及工程内容、工程量、工程造价变化的变更及签证。
第三条工程变更及签证工作须坚持效益原则、规范原则和“集体决策、逐级负责”的原则,市州公司投资部门、省公司发展规划处及相关的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勘测单位等各负其责,密切配合。
第四条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相关部门应通过加强对设计及勘测单位资质、委托书、各项合同、设计审查及技术交底等管理,严格遵守建设管理程序,科学、合理、完整地编制和划分标段内容,认真组织招标答疑工作,减少工程变更和签证。
第五条全省系统内变更及签证工作无论大小,均由省公司统一管理,省公司发展规划处是此项工作的管理部门。
市州公司是此项工作的执行单位,负责组织此项工作的申报,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现场管理员落实,并签证。
第六条《工程变更单》、《工程签证单》在每个环节的审批时间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第七条工程项目完工,决算送审前,市州公司组织项目总投资内审(含工程变更、签证项目),在未超投资计划总批复时,不用申报追加投资计划请示,变更、签证的相关资料作为审计决算的依据;超出投资计划时,申报追加投资计划请示,变更、签证的相关资料作为追加投资计划的依据,也作为审计决算的依据。
第二章工程变更管理第八条工程变更的类型1、小型变更:不改变设计原则,对合同工期、质量、进度无影响,且不增减工程费用的变更事宜。
2、一般变更:不改变设计原则,且对合同工期、质量、进度无影响、一次变更费用在3万元以内的变更事宜。
3、重大变更:或改变设计原则,或对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进度有影响,或一次变更费用3万元(含)以上的变更事宜。
第九条正常情况下的工程变更审批程序1、工程变更可以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监理、施工、设计单位之中的任何一方提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工程变更、工程签证和竣工结算管理办法
1.一般规定
(1)工程变更和工程签证资料必须按下述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规定的人员签字完毕,且签证资料内容完整、正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归档,并加盖公章。
否则,视为无效的资料,不得作为竣工结算的有效资料。
(2)工程变更和工程签证发包人应由规划设计部、工程部、预算合约部、总工程师和主管副总签批;如果工程变更和(或)工程签证导致合同价款增加在10万元以上的,报公司总经理签批。
2.工程变更
(1)工程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下述规定进行工程变更。
①增加或减少本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数量;
②改变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性质、质量或类型;
③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或尺寸;
④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⑤为完成合同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2)工程变更的提出
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工程变更的范围和内容规定情形的,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
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
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按合同约定发出工程变更指示。
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的范围和内容规定情形的,应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工程变更指示。
③承包人收到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工程变更的范围和内容规定情形的,可提出书面变更建议。
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工程变更指示。
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书面答复承包人。
④工程项目变更发包人应出甲方指令,必须写明时间、地点、事由、图纸和原始数据、施工条件、工艺标准、质量要求,并编制预算,经发包人、监理人有关负责人认可后,方可办理。
(3)工程变更的影响
变更不应当以任何方式使合同失效,但所有变更对工程合同价款的影响(如果有的话)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变更计价。
如果发包人发出指令进行工程变更完全是因为:1)承包人的违约或毁约;
2)承包人自身施工的方便;
3)承包人施工措施需要;
4)承包人其他的原因。
则由于上述原因引起的变更的费用应当由承包人承担。
5)如果承包人收到发包人发出的工程变更指令后,认为执行该指令会引起其他相关工程变更事项,应当在收到指令后7天内提交相关工程变更事项的资料,报发包人审批。
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承包人执行该指令并不会引起合同价款调整;承包人再提交其他相关工程的合同价款调整要求,将不予考虑;
6)如果承包人收到发包人发出的工程变更指令后,认为执行该指令会导致已完工程的返工或已采购或加工的材料及工程设备的报损与报废,应当在收到指令起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并应当负责准备所有相关资料,以便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批。
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承包人执行该指令并不会导致上述返工或报损与报废;承包人再提出的任何直接损失补偿要求,将不予考虑;
7)发包人按照第5)和第6)项审批的工程洽商和返工报损确认单,都应当获得发包人的签字确认。
该等签字确认仅作为发包人对相关事件的发生予以确认,工程量的核准及合同价款调整仍应按照规定执行。
(4)工程变更的计价
1)变更的计价
上述的所有变更以及需要按照本条要求予以确定其价格的追加或扣减项目(合同中称为变更的工作),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计价:
①合同文件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价格或费率,按照合同文件已有的价格或费率对变更工作进行计价;
②合同文件中有类似于变更工作的价格,则可采用合同文件中的价格作为基础对变更工作进行计价;
③合同文件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作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
其组价原则为:
A合同文件中已有相应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的,按照已有的执行;如果没有,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经监理人审核后,报经对方确认后执行;
B取费费率以合同文件中确定的为准;
C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可直接按照合同的约定解决争议。
2)工程变更计价的程序
①在变更工作确定后14天内,变更工作涉及合同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同意调整合同价款的意见。
承包人报送的变更计价文件中应当附套用单价的详细组价明细。
②变更工作确定后14天内,如果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自己所掌握资料和信息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
③发包人收到工程变更合同价款报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工程变更合同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合同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按照指令完成变更及办理经济洽商不得影响工程的连续施工。
在工程结算时双方仍有争议,则按照合同的约定解决争议。
4)承包人不得以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未能就变更工作的计价达成一致而拒绝实施工程变更工作。
3.工程签证
(1)工程部负责现场签证组织管理,预算合约部是负责现场签证的见证和费用核算部门。
(2)工程签证的范围应正确,现场工程管理人员必须认真熟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文件,明确工程承包范围,防止盲目签证。
除施工合同明确按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的工程项目外,其他需进行现场签证的工程项目,签证时承包方必须有甲方签认的甲方指令,甲方、监理单位和承包方以甲方指令为依据进行现场签证。
(3)因业主要求发生变更应出甲方指令,因设计不当确实需要变更设计的,应填写《设计变更审批表》,并编制预算,经设计、监理单位和我方有关负责人认可后,方可办理。
办
理过程中必须对照有关设计、施工或售楼合同,并通知销售部门取得其同意,明确经济责任,杜绝盲目签证。
(4)增加工程项目的签证必须以甲方指令为依据,签证必须写明时间、地点、几何尺寸或原始数据、施工条件、工艺。
工程完成后应有现场工程师、监理单位和承包商共同签认的验收资料,否则预算合约部不予工程进度款的审核和支付。
(5)工程签证必须列清事由、工程实物量及其价值量。
(6)对签证的描述要求客观、准确,隐蔽签证要以图纸为依据,标明被隐蔽部位、项目和工艺、质量完成情况,如果被隐蔽部位的工程量在图纸上不确定,还要求标明几何尺寸,并附上简图。
施工图以外的现场签证,必须写明时间、地点、事由、几何尺寸或原始数据,不能笼统地签认工程量。
(7)工程签证必须按当时发生当时签证的原则,在事后五日内办理完毕,严禁事后补签。
签证内容、原因、工程量必须明了,涂改后的签证及复印件不得作为结算依据。
(8)工程签证完成后,承包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工程签证审批表》,监理人、发包人有关人员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签认后生效。
审核应严格执行国家定额及有关规定,经办人员不得随意变通。
3.竣工结算
(1)工程竣工结算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合同(协议)有关结算条款的规定;
2)具备完整有效的质量评定结果和符合规范要求的竣工验收资料;
3)项目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其他有关结算的原始资料齐备;
4)工程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
5)承包人结算书按要求编制,所附资料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