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需医疗服务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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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需医疗服务暂行管理办法(2023最新版)

特需医疗服务暂行管理办法(2023最新版)

特需医疗服务暂行管理办法特需医疗服务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需医疗服务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享受优质医疗资源,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特需医疗服务指的是在基本医疗服务范围之外,提供高级别、高价值医疗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应当遵循科学诊疗原则,提供优质医疗服务,维护患者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收取不合理、高额费用。

第四条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合理配置专业人员,制定规范的工作流程,确保医疗服务的效率和可及性。

第二章特需医疗服务机构的设立第六条申请设立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获得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七条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医疗设备和设施,满足提供特需医疗服务的要求。

第八条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应当设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医疗服务的质量监控和评估工作。

第九条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服务档案,保存医疗记录和相关资料,确保患者隐私和信息安全。

第十条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和外部评估,提升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第三章医疗服务的规范第十一条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医疗服务,不得提供虚假、夸大宣传,欺骗患者。

第十二条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应当严格履行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要求,保证医疗服务的合法性。

第十三条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医学常规和临床指南,提供科学、规范的医疗诊疗。

第十四条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医患沟通机制,保障患者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十五条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医疗事故的报告和处理,确保患者安全。

第四章特需医疗服务的收费第十六条特需医疗服务机构的收费应当合理、公开,不得存在任何不合理收费行为。

第十七条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患者提供明细收费清单,不得收取患者不明费用。

第十八条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收费监督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特需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特需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特需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在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的同时,为满足部分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经研究决定,在医院一定范围内,适度开展特需医疗服务项目。

为规范特需医疗服务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特需医疗服务”是指医院在保证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的基础上,为满足部分人民群众的特殊医疗需求而开展的医疗服务活动。

(一)必须摆正基本医疗服务与特需服务的关系,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把病人利益第一、医疗质量第一的医疗服务宗旨放在首位。

(二)在确保基本医疗服务,不影响基本医疗保障体制的前提下,满足社会对医院医疗服务不同层次的需求,解决好医疗与服务的供需矛盾。

(三)特需服务必须要突出“特”字,强化优质服务。

参与特需服务的医、护、技人员必须是拥有较高技术能力和业务素质的人员。

(四)凡属于急、危、重病人的临床抢救及必须的医疗服务,一律不得列入特需医疗服务项目。

(五)特需医疗服务必须以病情需要为基础,病人或家属自愿为前提,费用由病人自费负担,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支出。

(六)严格执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指导意见》,控制公立医院特需服务规模。

二、控制特需医疗服务规模(一)严格控制特需医疗服务的申报审批程序1.申请开展特需服务项目的临床科室在服务项目开展前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证明本地区具有充足的适宜服务对象、有一定的社会需求。

2.申报科室具有充足的条件开展新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包括人员技术水平和相应的基础设施设备配置状况。

3.申报科室将可行性论证报告送相关医务、护理、人资、物价、财务等职能部门审核,相关职能部门讨论后签署意见。

4.经相关职能部门讨论后同意的可行性报告由申报科室分管院长提交院领导办公会(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讨论,确定同意开展后,申报科室方可开展特需医疗服务项目。

5.决策通过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由医院医务管理部门将特需服务项目、医技人员条件、基本设施设备,以及开展特需服务的形式和服务规范等相关事项向市卫生局申请备案;医院物价管理部门向市物价局备案收费价格。

特殊病种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特殊病种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特殊病种医疗服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特殊病种医疗服务的管理,提高医院特殊病种诊疗水平和服务质量,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服务行业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的特殊病种医疗服务,包含但不限于罕见病、重点传染病等。

第三条定义1.特殊病种:指罕见病、重点传染病、疑难病等医学上具有特殊诊治困难和疾病防控风险的疾病。

2.特殊病种医疗服务:指对特殊病种患者的诊断、治疗、病愈、护理、疾病防备等全部医疗服务。

第二章特殊病种医疗服务管理第四条组织和管理1.本医院设立特殊病种医疗服务管理委员会,负责特殊病种医疗服务的组织和管理。

2.特殊病种医疗服务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医院领导、相关科室主任和专家构成,委员会由一名主任负责。

第五条专业团队1.特殊病种医疗服务需要组建专业团队,包含主任负责、医生、护士、技师等。

2.特殊病种医疗服务专业团队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医务人员构成,经过岗前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才略参加工作。

第六条诊疗路径和规范1.特殊病种医疗服务应订立相应的诊疗路径和规范,明确患者的诊治过程、操作流程、风险评估和防备措施等。

2.诊疗路径和规范由医院内相关科室联合订立,经医院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患者管理1.患者接受特殊病种医疗服务前,需供应相应的病例资料和医生开具的证明料子。

2.患者需依照医生的引导和要求接受相应的检查、辅佑襄助检验和特殊处理。

第八条预约挂号和布置1.特殊病种医疗服务需要提前预约挂号,通过电话、线上平台等方式进行。

2.医院应依据患者的病情和治疗需求,合理布置特殊病种医疗服务的时间和人员。

第三章质量监控和评估第九条质量监控和评估机制1.医院设立特殊病种医疗服务质量监控和评估机制,对特殊病种医疗服务进行监测和评估。

2.特殊病种医疗服务质量监控和评估包含对医疗过程、治疗效果、患者满意度等方面进行定期评估。

第十条医疗质量风险管理1.医院应建立特殊病种医疗服务的风险管理制度,对可能存在的医疗质量风险进行防备和应对。

医院特需服务的管理制度

医院特需服务的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特需服务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高品质医疗服务的需求,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特需服务管理,包括特需病房、特需门诊、特需手术、特需康复等。

第三条特需服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以患者为中心,尊重患者意愿,满足患者需求;(二)公平、公正、公开,确保特需服务质量和水平;(三)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成本;(四)加强宣传,提高特需服务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我院成立特需服务管理委员会,负责特需服务管理的全面工作。

第五条特需服务管理委员会下设以下部门:(一)特需病房管理办公室:负责特需病房的日常管理,包括病房设施、医护人员、患者服务等方面;(二)特需门诊管理办公室:负责特需门诊的日常管理,包括门诊设施、医护人员、患者服务等方面;(三)特需手术管理办公室:负责特需手术的日常管理,包括手术设施、医护人员、患者服务等方面;(四)特需康复管理办公室:负责特需康复的日常管理,包括康复设施、医护人员、患者服务等方面。

第六条各部门职责:(一)特需病房管理办公室:1. 制定特需病房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2. 负责特需病房的设施维护、环境整洁;3. 负责特需病房的医护人员培训、考核;4. 负责特需病房的患者服务,包括入院、出院、日常护理等;5. 定期对特需病房进行质量检查,确保服务质量。

(二)特需门诊管理办公室:1. 制定特需门诊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2. 负责特需门诊的设施维护、环境整洁;3. 负责特需门诊的医护人员培训、考核;4. 负责特需门诊的患者服务,包括预约、就诊、咨询等;5. 定期对特需门诊进行质量检查,确保服务质量。

(三)特需手术管理办公室:1. 制定特需手术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2. 负责特需手术的设施维护、环境整洁;3. 负责特需手术的医护人员培训、考核;4. 负责特需手术的患者服务,包括术前、术中、术后等;5. 定期对特需手术进行质量检查,确保服务质量。

特需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特需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需医疗服务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特需医疗服务的管理,包括特需门诊、特需病房、特需手术等。

第三条特需医疗服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2. 优质、高效、安全原则;3. 患者至上、尊重隐私原则;4. 规范、有序、持续改进原则。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特需医疗服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特需医疗服务管理的总体规划和组织实施。

第五条特需医疗服务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特需医疗服务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特需医疗服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1. 负责制定特需医疗服务管理制度、操作规程;2. 负责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的审批、备案、撤销等工作;3. 负责特需医疗服务质量的监控、评价和持续改进;4. 负责特需医疗服务信息的收集、统计和分析;5. 负责特需医疗服务相关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奖惩;6. 负责处理特需医疗服务投诉和纠纷。

三、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第七条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包括:1. 特需门诊:为患者提供个性化、私密性强的门诊医疗服务;2. 特需病房:为患者提供舒适、安静的病房环境和优质的服务;3. 特需手术:为患者提供高难度、高风险的手术医疗服务;4. 特需康复:为患者提供专业、全面的康复医疗服务。

第八条特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1.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2. 合理、公开、透明;3. 与普通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保持合理差距。

四、特需医疗服务流程第九条特需医疗服务流程如下:1. 患者咨询:患者可通过电话、网络、现场等方式咨询特需医疗服务相关信息;2. 预约挂号:患者根据自身需求,选择特需医疗服务项目,进行预约挂号;3. 接诊服务:患者按预约时间到院,由特需医疗服务团队进行接诊;4. 诊疗服务:特需医疗服务团队为患者提供个性化、私密性的诊疗服务;5. 费用结算:患者按照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6. 术后随访:特需医疗服务团队对患者的术后情况进行随访,确保患者康复。

医院特需服务管理制度

医院特需服务管理制度

医院特需服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特需服务,是指医疗机构在保证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为满足特定人群的医疗服务需求,提供的高品质、个性化的医疗服务。

第三条医疗机构开展特需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安全。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特需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特需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特需服务的设置和管理第五条医疗机构开展特需服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与其开展特需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二)具有与其开展特需服务相适应的设施和设备;(三)具有完善的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医疗机构开展特需服务,应当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并按照备案的内容开展特需服务。

第七条医疗机构开展特需服务,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制度,合理制定特需服务项目价格,并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和透明度。

第八条医疗机构开展特需服务,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服务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管理制度,合理确定特需服务的成本和价格。

第九条医疗机构开展特需服务,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服务质量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和质量。

第十条医疗机构开展特需服务,应当加强对特需服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职业道德素质。

第三章特需服务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一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特需服务的监督管理,定期对特需服务的质量、安全、价格等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二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机构特需服务的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特需服务的项目、价格、服务内容等信息。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特需服务的内部监督制度,加强对特需服务的过程和结果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特需服务的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开展特需服务,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特需医疗服务暂行管理办法

特需医疗服务暂行管理办法

特需医疗服务暂行管理办法特需医疗服务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特需医疗服务的管理,维护患者权益,促进医疗机构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需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为满足患者个性化和特殊需求,提供的具有多样性、个性化、定制化特点的医疗服务。

第三条特需医疗服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定制化诊疗服务、全程陪护服务、VIP住院服务、特需医生预约服务等。

第四条特需医疗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并遵循医学道德、医疗伦理和患者权益的原则。

第二章特需医疗服务的设立和管理第五条医疗机构在设立特需医疗服务前,应当获得相应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特需医疗服务的管理系统,明确特需医疗服务的组织架构、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特需医疗服务的特点,配置相应的医疗设备、人员和环境资源,保障特需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特需医疗服务的投诉处理机制,并及时处理患者的投诉和纠纷。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特需医疗服务进行评估,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

第三章特需医疗服务的实施第十条患者在享受特需医疗服务前,医疗机构应当与患者签订特需医疗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患者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并与医疗机构协商确定价格和服务内容。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在提供特需医疗服务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循医疗操作规范,保障患者的安全和隐私。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及时记录和归档患者的特需医疗服务信息,确保患者的医疗记录完整和可追溯。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不得因提供特需医疗服务而影响正常医疗秩序和患者正常就诊。

第四章监督与执法第十五条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特需医疗服务的监督与管理,确保特需医疗服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特需医疗服务行为,卫生主管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患者对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可以进行投诉,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向患者反馈处理结果。

特需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特需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特需医疗服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医院特需医疗服务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的权益。

本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的管理要求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的特需医疗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特需医疗服务申请与审批第三条特需医疗服务的定义特需医疗服务是指患者通过预约或付费等方式享受医院供应的增值服务,包含但不限于私人病房、个性化护理、专家会诊等服务。

第四条特需医疗服务的申请1.患者或其家属可以向医院的特需医疗服务部门提出特需医疗服务的申请。

2.患者或其家属必需填写特需医疗服务申请表,并供应相关的证明料子。

3.特需医疗服务部门要在收到申请后及时进行初步审核,并布置面谈。

第五条特需医疗服务的审批1.特需医疗服务部门依据申请料子和面谈结果,进行综合评估和审批。

2.特需医疗服务部门有权拒绝不符合要求或不具备相应条件的申请。

3.特需医疗服务部门在审批通过后,应及时通知患者或其家属,并布置相关服务。

第三章特需医疗服务的实施第六条特需医疗服务的项目1.医院特需医疗服务包含但不限于以下项目:–私人病房服务:供应舒适的住院环境和个性化的护理服务。

–专家会诊服务:布置患者与专家面对面进行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案订立。

–快速就诊服务:供应优先就诊、加快检查结果等服务,缩短患者等待时间。

–个性化护理服务:依据患者需求供应个性化的护理服务,如洗浴、理发等。

–特需手术服务:供应特殊手术、微创手术等服务。

2.具体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由医院特需医疗服务部门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七条特需医疗服务的收费1.特需医疗服务通过预约或付费方式供应,收费标准由医院特需医疗服务部门订立,并向患者或其家属进行公示。

2.患者或其家属应依照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支出,并获得相应的收据和服务凭证。

第八条特需医疗服务的实施要求1.特需医疗服务部门应严格依照医院相关规章制度进行服务,不得擅自转变或取消已批准的特需医疗服务。

2.特需医疗服务部门应配备充分数量和高素养的专业人员,保证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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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需医疗服务暂行管理办法
为了实现医疗卫生的多元化,延伸医疗服务内容,保证患者的基本医疗服务服务,控制特需服务规模,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定义
特需医疗系指具有一定条件的医疗单位在保证广大群众获得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的前提下,为满足部分高收入人群对医疗保健高层次的特殊需要而提供的多样化、高层次的全程医疗保健优质服务。

二、特需服务项目
1.门诊预约诊疗服务和特需门诊服务
2.特需病房
3.院际会诊服务
三、特需医疗服务的对象:外宾、部分领导干部、有特需医疗服务需求的患者。

四、特需医疗服务内容和规范
(一)门诊预约诊疗服务和特需门诊服务
1.参加特需门诊的专家必须是理论基础扎实、临床经验丰富、医疗技术精湛、医德高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
2.开展电话预约、现场预约等形式的门诊预约诊疗服务;
3.对急危重症、疑难患者开展全程陪同检查、检查绿色通道等医疗服务;
4.对患者进行全面健康教育和预防保健指导。

(二)特需病房
1.特需病房除具备基本医疗配备要求以外,应设立单独卫生间,并配备其他相关服务设施,为病人提供舒适、安静、优美的治疗、休息环境。

2.各病区应牢固树立以“以人为本”服务理念,为病员提供优质、高效、快捷、个性化的服务。

3.病人入院后可根据患者的需求制定个性化的诊疗方案,确定检查项目后根据患者的时间安排与相关检查科室进行预约,检查前告知患者注意事项,提醒并协助患者完成各项准备工作,检查过程中有专门的护理人员陪同。

4.病人住院期间可实行指定专家会诊等服务,各项检查和治疗均应予以优先安排。

有多学科进行会诊的需求,由所在科室按照医院规定报医务科组织会诊,及时予以诊断和治疗。

(三)院际会诊服务
1.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和需求,开展派专家外出会诊和邀请外院专家来院会诊服务。

2.本院专家外出会诊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3.邀请外院专家来院会诊应由需求方自愿提出会诊要求,医院与需方就有关邀请人员、医疗方案等事项进行沟通,然后由医院出面组织邀请院外专家来本院会诊。

五、原则
(一)医院根据病人病情需要正常开展的急诊、会诊、抢救、特护、监护、业余服务或加班工作不属特需服务范围。

(二)特需医疗必须以满足大多数人获得基本医疗优质服务为前提。

(三)特需医疗必须区别于基本医疗服务,独立开设,独立管理。

(四)特需医疗服务必须做到自愿、公开、优质和自由选择。

(五)特需医疗服务必须有领导地开展,并报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六、管理
(一)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需应向所在县卫生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说明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项目、基本条件、收费标准和管理要求,由卫生主管部门审批。

(二)特需医疗服务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由医院全面负责、建立相应的质控标准和管理制度,教育医务人员严格遵守特需医疗服务有关规定,坚持优质高效服务,确保特需医疗服务的工作质量。

(三)参加特需医疗服务人员报酬公开。

七、收费
(一)特需医疗服务的各项收费价格实行同行定价或医院自行定价,报卫生、物价部门备案。

(二)特需医疗服务发生的各项费用由患者自理,不得在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合作医疗和医疗保险中报销。

医院应设专用收据并加盖“自费、不得报销”印章。

(三)特需医疗服务的收支帐目应纳入医院财务科统一管理,不得在科室自收自支和截留资金。

(四)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单位要接受同级卫生、物价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按时填报统计报表。

(五)特需医疗服务纳入医院综合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内容,凡在这项工作中做了显著成绩,受到群众好评的医务人员由医院给予表扬和奖励。

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人员,由本单位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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