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端区区域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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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端区区域导航(RNAV)

一.概述

区域导航(RNAV)是一种先进的飞行运行方式,它可以充分发挥机载设备性能,增加空域容量,提高运行效益。正因为RNAV的这种先进性,使得它对运行条件、机载设备、运行程序和参与运行的人员都有比传统导航方式较高的要求。因此,航空公司若实施RNAV运行,必须按照局方的相关咨询通告的要求进行适航和运行评估,以确认自己在设备和人员方面具有实施这一运行的能力,并通过局方审定,获得适航和运行批准,以及相应的运行规范。

本节是按照民航总局《在终端区实施区域导航的适航和运行批准》(AC—121FS—13)咨询通告的要求制定的,涉及公司要求在终端区RNAV运行中必须遵守的规则、规定、程序和标准。凡公司参与终端区RNAV运行的人员在此项运行中必须严格执行。

二.终端区区域导航(RNAV)的适用范围和基本要求

区域导航(RNAV)分为航路RNAV和终端区RNAV运行,目前公司只申请并获得批准了终端区RNAV运行。而且在现阶段,这个终端区RNAV运行只限于进场、离场、等待和起始进近,不包括中间进近、最后进近和复飞。

终端区RNAV运行应在雷达管制或雷达监视条件下实施,飞行高度不得低于相应的雷达最低引导高度。

就机载设备而言,本节所述的终端区RNAV只对水平导航有强制要求,对垂直导航(VNAV)没有强制要求。但是,飞行机组在实施终端区RNAV运行中,在VNAV 方面,应该清楚下列四点:

1. 可以使用传统的方法人工飞行公布的下降剖面,也可以使用自动方式飞行公布

的下降剖面。

2. 如果在终端区RNAV程序中包含有公布的VNAV程序,飞行机组必须按公布的

限制飞行。

3. 如果在终端区RNAV程序中未包含有公布的VNAV程序,只有高度限制,那么,

在高度限制之间的垂直剖面取决于机组的决定。但机组应尽可能地跟踪最佳垂直剖面。机组应知道有多少种方法可以跟踪垂直剖面。

4. 飞行机组应严格执行公布或发布的速度管理要求。

一般情况下,开放RNAV运行的终端区也同时开放传统导航方式运行。所以,在运行准备直至进入开放RNAV运行的终端区以前,如发现不能符合终端区RNAV运行要求,可以不申请此项运行或取消这一申请,申请或转为传统方式运行。在终端区RNAV运行中,如果发现飞机的实际水平航迹偏离标称航迹超过2公里,或认为误差不可接受,或发现其它不能符合终端区RNAV运行要求的现象,飞行机组必须报告ATC,并在其指挥下,立即终止RNAV运行,转为雷达引导或在雷达引导下转为传统导航方式。管制员如发现上述情况,将会立即指挥机组终止RNAV运行,实施雷达引导,机组必须严格执行管制员的指令。

三.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应为RNAV运行提供的安全保障

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已经按照相应的标准为终端区RNAV运行提供了足够的安全保障。这些保障主要涉及飞行程序设计、地面导航设备和航行情报等方面,它们是实施终端区RNAV运行的前提条件。宣布开放RNAV运行的终端区应该已经满足这些前提条件。

许多前提条件一经飞行程序设计、评估和验证完成就是固定不变的,同时,也是运行中较难验证或检查的;但有些与导航设备和航行情报相关的前提条件是可变的,

同时,也是运行中应该注意验证和检查的。为使运行人员能够检查那些可变的前提条件,同时又能够完整地了解所有的前提条件,这里综述性地列出所有前提条件。公司的机组和签派人员在终端区RNAV运行中应该利用所能采用的方法检查那些可变的前提条件是否满足要求。如果认为未满足要求,应向ATC证实。除非ATC给予肯定满足要求的证实且认为这一证实是可接受的,否则,应终止使用RNAV程序,转为传统导航程序。

ATC为终端区RNAV安全运行提供的前提条件综述如下:

1. 飞行程序设计符合国际民航组织和局方的规范和标准,同时充分考虑了机载设

备的功能、性能和安全水平。

2. 飞行程序中使用的坐标数值符合准确度的有关要求,确保使用的坐标系统和数

据满足程序的需要。

3. 飞行程序设计及其所需导航设施已进行了令人满意的评估和验证。在程序正式

公布前已进行了飞行检验。检验项目包括:航迹保持的准确性、超障的安全性、导航系统的支持性、机载导航数据库编码的完整性。

4. 在飞行程序使用不同的导航源的情况下,超障评估和计算以准确度最差的导航

源为准。

5. 在同一DME支持多个RNAV程序的情况下,已经考虑了可能出现的风险。

6. 对于允许飞机仅依靠GPS导航的RNAV程序,已经考虑了卫星故障或RAIM

缺陷造成的多架飞机失去RNAV能力风险的可接受性。

7. 不符合ICAO附件10规定的地面导航设施被排除在AIP之外。

8. 评估了失去RNAV能力后的风险和应急程序的可行性。对于特定的RNAV程

序,在航行资料汇编(AIP)中已注明要求具有两套RNAV系统。

9. 在需要依靠雷达辅助实施应急程序时,已证明其性能对于该目的是足够的,并

且在AIP中已要求提供雷达服务。

10. 适用于RNAV运行的无线电陆空通话用语已经公布。

11. RNAV程序中的航路点除使用国际民航组织五字代码命名外,可以使用“字母

—数字”的方法来命名,即“AAXXX”,其中AA为机场国际民航组织四字代码的后两位;X为0 — 9的数字。如果航路点与导航台重合,则使用该导航台的识别号;如果航路点与跑道入口重合,则使用“RWNNA”或“RWNN”,NN为跑道号,A为“L”、“R”、“C”。

12. RNAV程序能够使飞行机组通过检查航图中所选航路点的定位数据进行完整

性检查。

13. RNAV程序应保证传统的垂直导航方法继续使用。

14. 对特定程序起关键作用的导航设施,或者不能使用的导航设备,必须在相关

的航图中注明。

15. 为特定的导航源所设计的RNAV程序,应在其名称中注明导航源类型,如:

VOR/DME、DME/DME和GNSS。对于上述三种导航源都满足的程序则不需注明。对于基于VOR/DME的RNAV程序,在航图中应包括VOR/DME基准台的识别号。

16. ATC应监控并保持所需的地面导航设施工作正常。如果AIP中注明的对于特

定RNAV程序起关键作用的导航设施不可用,应及时发布该RNAV程序不可用的航行通告。

四.终端区RNAV运行对机载设备的要求

公司已获得局方批准实施终端区RNAV运行的飞机应该已经符合这一运行对机载设备的要求。但是。由于飞机故障等原因,可能会造成飞机导航能力降低。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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