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工业园区目标考核暂行办法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7.13•【字号】株办发〔2015〕7号•【施行日期】2015.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考核评价正文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株办发〔2015〕7号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企事业单位,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和中央、省属在株各单位:《株洲市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7月13日株洲市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绩效评价机制,加快推进转型升级,打造株洲发展升级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绩效考核,是指市委、市政府通过对考核对象的绩效进行检查、核实、测评,以量化计分的形式进行综合考评,考核结果是对考核对象整体工作实绩的客观评价,并作为对其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价、奖惩、任用及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绩效考核遵循分类考核与分级考核、平时考核与集中考核、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组织评价与群众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绩效考核在目标设置上遵循“科学、精简、效能”原则,充分对接省绩效评估指标,突出重点工作,发挥导向作用。
第二章考核对象和分类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县市区(含云龙示范区,以下统称县市区)及纳入绩效考核范围的市直部门(含垂直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市直部门)。
第六条纳入全市绩效考核的对象共有96个。
考核对象分为县市、区(含云龙示范区)、经济管理部门、社会发展部门、执法监督部门、党群政务部门、垂直管理部门7个类别(具体分类名单见附件)。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各委办室、市政协各委办室、各民主党派机关的绩效考核分别委托市人大党组、市政协党组、市委统战部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3.22•【字号】株政办发【2015】13号•【施行日期】2015.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防动员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株政办发【2015】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株洲市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3月22日株洲市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全市国防动员潜力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是指对政治、经济、科技、社会等领域经过动员能够转化为国防实力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状况,进行数据资料搜集、分析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均有如实提供动员潜力相关数据资料的义务。
第四条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分为平时统计调查和战时统计调查。
平时统计调查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当年第二季度前完成上年度统计调查工作。
具体项目以广州军区国防动员委员会的《重点动员潜力统计调查目录》为基准,结合本市实际实施。
战时统计调查根据上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的要求进行。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工作,在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简称“国动委”)的统一领导下,以政府统计机构为主体,国动委办事机构为辅助,国动委成员单位和有关行业系统、企事业单位共同参与完成。
第六条市、县市区统计部门做好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工作,纳入常态工作职责,应当设立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办公室,接受本级统计机构和国动委综合办公室双重领导,主要负责制定报表制度、指标编码、组织培训、数据采集、数据更新、评估总结等工作。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1.24•【字号】株政办发〔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信托与投资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株政办发〔2020〕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株洲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1月24日株洲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加快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改审批制为备案制,规范投资管理,维护出资人权益,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参照《湖南省省属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湘国资〔2020〕2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株洲市属国有企业是指株洲市人民政府授权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简称“企业”)。
子企业是指企业以下各级独资、控股或参股但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企业层级即:企业为第一层级企业,企业直接投资设立的子企业为第二层级企业,第二层级企业直接投资设立的子企业为第三层级企业,以此类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下列投资活动:(一)股权投资,包括设立全资或合资企业,控股或参股企业,对出资企业增资,设立或认购投资基金等。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建设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建设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行动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发文字号】株政办发[2015]87号【发布部门】株洲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11.30【实施日期】2015.11.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建设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行动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株政办发[2015]8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株洲市建设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行动方案(2015-2020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30日株洲市建设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行动方案(2015-2020年)为加快推进株洲建设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创新驱动、产业集聚、军民融合、区域协同”的原则,以打造中国动力谷为重点,发挥国家高新区核心引领作用、省级园区辐射带动作用,在全市范围落实推广先行先试政策,着力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营造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产业发展水平,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把株洲建设成创新驱动发展引领区、科技体制改革先行区、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中西部地区发展新的增长极。
突出一个主题: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打造“中国动力谷”,推进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
推进三大工程:全面推进创新能力提升工程、产业集群发展工程、创新环境优化工程。
实现五项目标:在研发投入、高新技术产业、研发机构、科技服务平台、发明专利五个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将株洲基本建成为中部地区极具竞争力、全国一流的国家创新型城市,部分产业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科技体制改革取得明显成效,创新创业扶持政策基本完善,自主创新能力大幅提高,创新创业环境显著优化,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全面形成。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闲置土地处置、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闲置土地处置、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0.24•【字号】株政办发〔2018〕 23号•【施行日期】2018.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闲置土地处置、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株政办发〔2018〕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株洲市闲置土地处置、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利用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0月24日为进一步盘活存量低效用地,优化城市空间布局,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产业结构升级,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盘活闲置土地、低效工业用地。
通过清理、处置闲置土地和开展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增加建设用地有效供给,切实把存量资源转化为生产力,提高土地资源要素配置效率和产出效益。
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进一步提高开发园区土地利用效率。
到2018年底,各县市区闲置土地处理50%以上,园区盘活低效土地达到审定总面积的60%,2019年底完成率达到100%。
二、基本原则(一)依法依规原则。
闲置土地和园区低效用地清理认定和处置必须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置适当,适用法律法规准确。
(二)政府主导原则。
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市政府对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予以政策扶持,鼓励企业通过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增强市场竞争力。
对因政府各部门原因导致的闲置土地,要进一步传导压力,压实责任,推动闲置土地的清理处置工作。
(三)规划先行原则。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在摸清闲置土地、园区低效工业用地的现状和开发潜力的基础上,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科学制定处置方案,最大限度提高土地利用水平。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6.27•【字号】株政办发〔2018〕13号•【施行日期】2018.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株政办发〔2018〕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株洲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6月27日株洲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本办法所指事故为生产经营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6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单位、中央和省在株单位、乡镇(街道)、市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企事业单位(简称“各责任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由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市安委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对乡镇、街道的考核委托县市区组织,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抽查复核),采取季度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第五条考核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健全责任体系。
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明确和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属地管理,严格工作考核,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及子网站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及子网站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09•【字号】株政办函[2009]108号•【施行日期】2009.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及子网站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株政办函[2009]10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株洲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及子网站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九日株洲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及子网站管理考核暂行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管理的通知》(株办发〔2008〕1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对各单位保障市政府门户网站及子网站管理情况进行考核。
一、考核对象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二、考核内容(一)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管理系统做好信息栏目、互动栏目和办事栏目的内容保障工作;做好子网站的管理工作。
子网站指各县市区政府门户网及各有关部门基于市政府门户网站上的子网站,原自建的网站原则上不纳入考核。
(二)考核基础分为100分,其中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60分,子网站管理20分,综合评价20分。
具体考核指标及分值见附件。
三、考核方式(一)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及子网站管理考核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
(二)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按月考核,年底与子网站管理考核一并进行一次综合考核,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采取网上查看、现场走访和听取汇报等形式,结合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在市政府门户网进行公示。
(三)考核结果纳入全市政绩考核体系,并根据考核结果评选先进单位、个人和优秀子网站。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项目建设年”活动考核办法》的通知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项目建设年”活动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14•【字号】•【施行日期】2007.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项目建设年”活动考核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和中央、省属在株各单位:《株洲市“项目建设年”活动考核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5月14日株洲市“项目建设年”活动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项目建设年”活动的实施意见》(株发[2007]3号)文件精神,确保“项目建设年”活动取得实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坚持客观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分类考核的原则,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日常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对象为列入政绩考核范围的单位和有关部门。
第四条对服务责任单位的考核内容如下:(一)基础工作完成情况10分,包括组织领导、交办工作、情况综合等方面工作情况。
(二)重点项目完成情况50分。
1、开发储备类项目。
包括按要求补充进入“十一五”项目库、完成项目调研报告、编制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商业计划书。
2、引进争取类项目。
引进项目要求编制项目招商书或商业计划书、开展招商活动、签订合作意向、协议、合同等;争取项目要求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书、资金申请报告)、项目进入省及以上规划(计划)、有项目资金批复文件等。
3、开工建设类项目。
要求完成可研审批(核准、备案)、用地审批、建设许可、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环境评估等各种审批手续,开工建设、按计划完成投资等。
4、竣工投产类项目。
基础设施项目要求按照审批内容完成建设、完成投资计划、提出验收申请等;产业项目要求完成投资计划、开始试生产、提出验收申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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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工业园区目标考核
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业计划
【发文字号】株政办发[2006]2号
【发布部门】株洲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3.01
【实施日期】2006.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工业园区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株政办发〔200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工业园区目标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一日
株洲市工业园区目标考核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快全市工业园区建设与发展,合理确定工业园区考核内容和标准,根据株发[2005]6号《关于加快工业园区建设与发展的意见》,特制定株洲市工业园区目标考核暂行办法。
一、成立株洲市工业园区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常务副市长黄兰香任组长、副市长翟笃培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企促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招商局、市环保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由王建敏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