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自治区部分地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类别和标准的通知
艰苦边远地区的义务兵补助金

艰苦边远地区的义务兵补助金
一、政策规定
(一)各地为了鼓励入伍青年前往艰苦边远等环境较苦的地区服役,颁布了一系列的奖励政策,其中艰苦边远地区义务兵补助金就是其中一项。
如:麻江县于2019年10月份颁布的《关于调整麻江县激励适龄青年参军入伍家优待金和大学生入伍奖励金标准的通知》为例,在这份通知中明确:
1、调整艰苦边远地区义务兵补助金标准。
到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义务兵,经县征兵办核准去向后,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发放一次性补助金。
2、其中:到西藏及青海、四川、云南、甘肃藏区服役的义务兵,按入伍当年家庭优待金的1.2倍发放;到新疆和边防海防部队服役的义务兵,按入伍当年家庭优待金标准发放;到非藏区部队服役的高原条件兵和定向补充高原部队的义务兵,按入伍当年家庭优待金的70%标准发放。
同时符合两个以上条件按其中标准较高的发放。
二、申领艰苦边远地区补助金的服役证明
(一)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局确认是否有此类奖励政策,如果有的话该证明是由你原单位师级还是团级单位开具;
(二)在证明内容中,写清入伍时间及退役时间内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年限,最好按照艰苦边远地区界定,注明服役所在单位艰苦边远地区的类别;
(三)将自己服役期间工资单等能够辅证自己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材料准备齐全;
(死)按照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局的要求,将证明及所需材料递交申请即可。
该艰苦边远义务兵补助金申请及流程,以各省市县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局解释为准。
上述内容仅供参考。
1。
总后财[2021]1110文件
![总后财[2021]1110文件](https://img.taocdn.com/s3/m/ac5a1d8c77232f60dccca114.png)
总后财[2021]1110文件关于调整完善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和高山海岛津贴制度的通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确定的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生活待遇原则,根据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的通知》(后财[2021]1110号)和《关于调整完善高山海岛津贴制度的通知》(后财[2021]1111号)精神,确定从2021年12月1日起,调整完善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含退休志愿兵,下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和高山海岛津贴制度。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适用对象(一)移交政府安置、执行军队干部生活待遇项目和标准的离休、退休干部;(二)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士官。
二、津贴实施范围和标准(三)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军队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实施范围和类别,参照国家政策确定。
类别由现行四个类区调整为六个类区,由低到高依次为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四类区、五类区、六类区。
具体实施范围、类别和标准详见附件1。
(四)高山海岛津贴。
分为基本标准和其它标准两部分。
基本标准实施范围,依据安置地自然地理环境、生活依托条件等因素确定。
划分为五类:1、高原:海拔2500米以上地区。
2、海岛:国家划分的特类岛、一类岛、二类岛、三类岛。
3、荒漠戈壁牧区林区:农村和距最近县城50公里以上地区。
4、高山:山头相对高度在300米以上。
5、其他:地处饮用水困难、地方病疫区、高寒、深山、峡谷等自然、生活环境艰苦的其他地区。
其他标准实施范围,是指安置在兰州、银川、贵阳、呼和浩特和西沙群岛等原享受军队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这次调整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的人员。
具体实施范围和津贴标准详见附件2、3、4。
三、有关问题的处理(一)这次调整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的,原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停止执行。
(二)安置在西藏和新疆天空、塔什库尔干地区的,在军队新的西藏特殊津贴制度出台之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暂按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完善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边远地区津贴制度的通知》([2002]政干字第21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的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经国务院批准,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一至六类区标准。
各类区在职人员津贴标准分别调整为:一类区月人均210元,二类区月人均350元,三类区月人均580元,四类区月人均1050元,五类区月人均1950元,六类区月人均3200元。
在各类区平均标准内,不同职务(岗位)人员适当拉开差距。
其中,一类区每月185元至370元,二类区每月320元至585元,三类区每月545元至1020元,四类区每月1000元至1880元,五类区每月1870元至2630元,六类区每月3120元至4160元。
具体标准见附件1、2。
离休人员按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津贴增加额增加离休费。
推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这次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会保障,财政部门负责实施。
中央有关部门驻艰苦边远地区单位的实施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协调,各有关部门(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附件:1、机关工作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表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表2018年2月12日附件关注甘肃省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和类别名单(共83个县区市)一类区(14个)兰州市:红古区白银市:白银区天水市:秦州区、麦积区庆阳市:西峰区、庆城县、合水县、正宁县、宁县平凉市:崆峒区、泾川县、灵台县、崇信县、华亭县二类区(40个)兰州市:永登县、皋兰县、榆中县嘉峪关市金昌市:金川区、永昌县白银市:平川区、靖远县、会宁县、景泰县天水市:清水县、秦安县、甘谷县、武山县武威市:凉州区酒泉市:肃州区、玉门市、敦煌市张掖市:甘州区、临泽县、高台县、山丹县定西市:安定区、通渭县、临洮县、漳县、岷县、渭源县、陇西县陇南市:武都区、成县、宕昌县、康县、文县、西和县、礼县、两当县、徽县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市、永靖县三类区(18个)天水市: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武威市:民勤县、古浪县酒泉市:金塔县、瓜州县张掖市:民乐县庆阳市:环县、华池县、镇原县平凉市:庄浪县、静宁县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县、康乐县、广河县、和政县甘南藏族自治州:临潭县、舟曲县、迭部县四类区(9个)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县酒泉市: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临夏回族自治州:东乡族自治县、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卓尼县、夏河县五类区(2个)甘南藏族自治州:玛曲县、碌曲县。
《关于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一至三类区标准的通知》(人社部〔201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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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职务(技术等级)
一类区
二类区
三类区
现行标准
增资额
现行标准
增资额
现行标准
增资额
省部级以上
220
90
360
120
厅局级
190
80
300
100
510
130
县处级
160
70
260
90
430
130
乡科级
技师以上
130
55
225
85
370
125
科员以下
高级工以下
110
45
195
75
330
115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表 表(二)
306
102
厅局级
二级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
三级至四级管理岗位
179
85
县处级
五级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
五级至六级管理岗位
153
76
乡科级技师以上
八级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
七级至八级管理岗位
一级至二级技术工岗位
137
73
科员以下高级工以下
十一级及以下专业技术岗位
九级至十级管理岗位
三级及以下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
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一至三类区标准
2011/08/16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一至三类区标准的通知》(人社部〔2011〕75号)精神,从2011年7月1日起,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一至三类区标准。
现将新的津贴标准公布如下:
机关工作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表 表(一)
单位:元/月
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word参考模板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这次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艰苦边远地区干部职工的关心和重视,对扶持艰苦边远地区干部职工提高工资水平、合理调控地区工资差距将发挥重要作用。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类别和标准,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提高类别或标准,确保此项工作平稳实施。
人事部、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对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人事、财政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 2006 ] 22 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的原则(一)科学评估。
建立评估指标体系,对各地艰苦边远程度进行评估,作为确定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和类别的基本依据。
(二)合理调节。
考虑现行范围和类别、政策性因素及地区之间平衡关系,对范围和类别进行适当调整。
(三)动态调整。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财力状况和调控地区间工资差距的需要,适时调整津贴标准;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定期评估、调整范围和类别。
(四)加强管理。
逐步实现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二、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的主要内容(一)建立评估指标体系。
依据自然地理环境和人文社会发展两方面指标评价县级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生活环境的艰苦边远程度。
自然地理环境的指标为:1 海拔,主要反映海拔高度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2 土被系数,主要反映土壤资源状况对生产生活的影响,考虑不同土壤类型的差异及土壤荒漠化和喀斯特地貌等因素。
3 水资源适宜度,主要反映水资源状况,考虑湿润度、降水量和河网密度等因素。
贵州省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贵州省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意见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一、实施范围和类别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范围: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全省77个县(市、区,下同)列入实施范围。
其中,一类区34个、二类区36个、三类区7个;列入实施范围的县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具体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和类别按国人部发[2006]61号文件确定的名单执行,详见附表一)。
二、调整津贴标准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调整为:一类区月人均从43元调整到70元,二类区月人均从86元调整到130元,三类区月人均从172元调整到230元。
在各类区平均标准内,不同职务(岗位)人员适当拉开差距,其中一类区每月人均65元至130元,二类区每月人均120元至240元,三类区每月人均215元至380元(具体调整后的各职务(等级)层次的标准见附表二、附表三)。
三、有关政策(一)列入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在职人员:1、行政管理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任命的职务享受相应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2、专业技术人员按有关规定聘用的职务享受相应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3、工勤人员按技术等级(岗位)享受相应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
(二)根据评估结果须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和类别的,从调整的次月起执行。
新列入范围或类别发生变化的,按新确定类别的津贴标准执行;调整出范围的,停止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三)列入范围的县在行政区划发生变更后,由省人事厅报人事部重新评估确定。
(四)工作人员调入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县或在不同类别的县之间调动的,从调入的次月起执行调入县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调离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县,从调离的次月起停发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五)受单位派遣,到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县工作六个月以上的人员,在工作期间可执行工作所在县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
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这次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艰苦边远地区干部职工的关心和重视,对扶持艰苦边远地区干部职工提高工资水平、合理调控地区工资差距将发挥重要作用。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类别和标准,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提高类别或标准,确保此项工作平稳实施。
人事部、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对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人事、财政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 2006 ] 22 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的原则(一)科学评估。
建立评估指标体系,对各地艰苦边远程度进行评估,作为确定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和类别的基本依据。
(二)合理调节。
考虑现行范围和类别、政策性因素及地区之间平衡关系,对范围和类别进行适当调整。
(三)动态调整。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财力状况和调控地区间工资差距的需要,适时调整津贴标准;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定期评估、调整范围和类别。
(四)加强管理。
逐步实现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二、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的主要内容(一)建立评估指标体系。
依据自然地理环境和人文社会发展两方面指标评价县级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生活环境的艰苦边远程度。
自然地理环境的指标为:1 海拔,主要反映海拔高度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2 土被系数,主要反映土壤资源状况对生产生活的影响,考虑不同土壤类型的差异及土壤荒漠化和喀斯特地貌等因素。
3 水资源适宜度,主要反映水资源状况,考虑湿润度、降水量和河网密度等因素。
关于调整自治区部分地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类别和标准的通知新人社发

关于调整自治区部分地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类别和标准的通知新人社发〔2010〕123号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36号)和《关于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部分地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类别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68号)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四至六类区标准;从20 10年7月1日起,调整38个县、市、区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类别。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四至六类区标准。
各类区在职人员津贴标准分别调整为:四类区月人均550元,五类区月人均950元,六类区月人均1550元。
在各类区平均标准内,不同职务(岗位)人员适当拉开差距。
其中,四类区每月515元至850元,五类区每月900元至1370元,六类区每月1490元至2050元(详见附件2、3),离休人员按当地同职务(岗位)在职人员津贴增加额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当地同职务(岗位、技术等级)在职人员津贴增加额的85%增加退休费,退职人员按当地同职务(岗位、技术等级)在职人员津贴增加额的60%增加退职生活费。
二、从2010年7月1日起,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等6个区(市)津贴类别由一类区调整为二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等11个县(市、区)的二类区调整为三类区,吐鲁番地区托克逊县等11个县由三类区调整为四类区,喀什地区莎车县等6个县(市)由四类区调整为五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等4个县由五类区调整为六类区(详见附件1)。
三、有关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发放办法,所需经费及其他有关政策,按《关于印发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四个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发〔2006〕79号)中《关于完善自治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意见》规定执行。
四、自治区直属单位及下属单位和中央驻疆有关单位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类别和标准的增资方案,由直属单位或主管部门分类汇总,分别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老干局审核批准后执行;地、州、市及所辖县、市、区各单位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类别和标准的增资方案,由各地、州、市人事和老干部们分类汇总,分别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老干局审核五、本通知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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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自治区部分地区艰苦边远地区
津贴类别和标准的通知
新人社发〔2010〕123号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36号)和《关于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部分地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类别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68号)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四至六类区标准;从2010年7月1日起,调整38个县、市、区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类别。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四至六类区标准。
各类区在职人员津贴标准分别调整为:四类区月人均550元,五类区月人均950元,六类区月人均1550元。
在各类区平均标准内,不同职务(岗位)人员适当拉开差距。
其中,四类区每月515元至850元,五类区每月900元至1370元,六类区每月1490元至2050元(详见附件2、3),离休人员按当地同职务(岗位)在职人员津贴增加额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当地同职务(岗位、技术等级)在职人员津贴增加额的85%增加退休费,退职人员按当地同职务(岗位、技术等级)在职人员津贴增加额的60%增加退职生活费。
二、从2010年7月1日起,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等6个区(市)津贴类别由一类区调整为二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等11个县(市、区)的二类区调整为三类区,吐鲁番地区托克逊县等11个县由三类区
调整为四类区,喀什地区莎车县等6个县(市)由四类区调整为五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等4个县由五类区调整为六类区(详见附件1)。
三、有关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发放办法,所需经费及其他有关政策,按《关于印发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四个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发〔2006〕79号)中《关于完善自治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意见》规定执行。
四、自治区直属单位及下属单位和中央驻疆有关单位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类别和标准的增资方案,由直属单位或主管部门分类汇总,分别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老干局审核批
准后执行;地、州、市及所辖县、市、区各单位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类别和标准的增资方案,由各地、州、市人事和老干部们分类汇总,分别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老干局审核批
准后执行。
五、本通知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⒈调整部分县市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类别的名单
⒉机关工作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表
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表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三日附表一:
调整部分县市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类别的名单
(共38个县、市、区)
一类区调整为二类区(6个)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水磨沟区、头屯河区、
石河子市
二类区调整为三类区(11个)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克拉玛依区、白碱滩区、乌尔禾区
吐鲁番地区:吐鲁番市
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玛纳斯县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
塔城地区:乌苏市、沙湾县
五家渠市
三类区调整为四类区(11个)
吐鲁番地区:托克逊县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和硕县
阿克苏地区:新河县、拜城县、阿瓦提县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霍城县、巩留县、新源县
塔城地区:额敏县
四类区调整为五类区(6个)
喀什地区:莎车县
和田地区:和田市、和田县、墨玉县、洛浦县
阿勒泰地区:吉木乃县
五类区调整为六类区(4个)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阿合奇县、乌恰县
喀什地区:叶城县
-------------------------------------------------------------------- 备注:至此,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情况如下:
三类区(3个)
伊宁市、奎屯市、伊宁县
四类区(6个)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霍城县、巩留县、新源县、特克斯县、尼勒克县五类区(1个)
昭苏县。